法官認定警違法逮捕 「蘇丹紅」主謀李彥廷提審成功當庭獲釋
李彥廷(左)聲請提審成功,法官認定警方違法逮捕當庭釋放。(記者黃佳琳攝)
法官認定警違法逮捕 「蘇丹紅」主謀李彥廷提審成功當庭獲釋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4a1eDuq
2024/03/13 07:10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47歲台商李彥廷被檢方指控是國內致癌物「蘇丹紅」的幕後黑手,檢調今傳喚他到案不成,懷疑他有落跑傾向,改發拘票找人,李男12日中午落網後,反咬檢警違法逮捕,高雄地院晚間做出裁定,確認警察「違法逮捕」,當庭釋放李彥廷。
昨天(12日)上午9點,檢方通知李、吳女(李妻姊姊)兩人到案說明,檢方指出,李男原本有接電話,但不久後行動電話關機,檢方立即指派警方到李男住處找人,發現他不在住處,再撥打他電話也沒通,認定他可能有逃亡之虞,立即發出拘票尋人。
高市警局三民二分局中午12點多在三民區褒忠街一帶被警方逮捕,但他落網後,指控警方違法逮捕,並找來律師林石猛遞狀向高雄地院聲請提審。
林石猛表示,12日早上7點多,李彥廷還有透過友人詢問他後續如何配合衛生局調查事宜,且警方逮捕他時,沒有出示拘票正本,直到人被帶到偵查隊,調查局才拿正本過來帶人,程序明顯違法。
晚間9點15分,高雄地院召開提審庭,法官檢視相關事證後,認定李男被捕過程中,警方確實沒有出示拘票正本,而是出示手機照片中的拘票照片給他看,不符刑訴法規定,因此裁定當庭釋放李彥廷;不過,由於檢方抗告成功,李彥廷今(13日)早上10點一樣得回到高雄地院召開二次聲押庭。
李彥廷步出法院後,強調自己沒有要逃亡,只是漏接電話,電話從沒關機,不排除向警方及相關人員提告究責侵害他的人身自由。
法官認定警違法逮捕 「蘇丹紅」主謀李彥廷提審成功當庭獲釋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4a1eDuq

警察登門「查水表」走入歷史內政部廢除「家戶訪查」 /警察盤查


副所長追酒駕開槍打死乘客 桃市府、警方判賠748萬
副所長追酒駕開槍打死乘客 桃市府、警方判賠748萬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49zXjgi
桃園市警察局八德分局曾姓副所追緝酒駕車輛,開槍打到車輛楊姓女乘客致送醫不治,家人提國賠,桃園地院審理,今判決桃園市政府及警方共需賠償748萬餘元。(資料照,記者鄭淑婷攝)
2024/03/02 08:58
〔記者謝武雄/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曾姓副所長於2020年3月27日於八德區介壽路追緝酒駕車輛,開槍打到車輛楊姓女乘客致送醫不治,家人提國賠告訴,桃園地院審理,1日判決桃園市政府賠償楊女父親35萬元、小孩250萬元,八德分局另賠償楊父87萬元、楊母99萬元,小孩分別128萬元、174萬餘元,總金額約748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曾姓副所長於2020年3月27日晚間於八德區介壽路2段見吳男酒後駕車,因吳不配合盤查,還衝撞警車,因此曾連開5槍,不料2槍射中後座楊姓女子左大腿、左小腿及左後背,送醫後不治,曾遭檢方依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全案仍在審理階段,另家屬提出國賠官司,地院昨判決;桃園市政府法務局表示,待警察局及八德分局收到判決書後會研擬後續處置作為。
雖然曾姓副所長強調,以廣播器令其停車受檢,該車數次倒車衝撞巡邏車,為避免其他往來公眾危害,使用配槍射擊輪胎,並未違反警械使用條例;但法官認為,曾男未考量車輛已經加速駛離,使用槍械已難達成逮捕目的,而對車輛連續擊發5槍,逾越必要程度,導致楊女喪命,不符合要逮捕吳男比例原則。
副所長追酒駕開槍打死乘客 桃市府、警方判賠748萬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49zXjgi


姜智逸律師/警察在路上設酒駕臨檢站,駕駛人可以拒絕嗎?駕駛人是可以拒絕的!遇警方酒測攔檢,姬認為自己沒喝酒未理會,被警方以拒絕酒測開罰9萬元並吊扣駕照,且3年內不得考照。姬姓男子不服,打行政訴訟爭權益。法官根據人證與影帶等物證認定姬沒喝酒,所以認定警察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才能攔停、實施臨檢,所以,警方在沒有合理懷疑危險駕駛的情況下,強迫駕駛人接受酒測,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PIXNET :: - https://goo.gl/yekpFG


與犯罪集團成員交往,女警她還幫忙查個資,涉犯洩密、偽造文書等罪嫌,警方自清自檢,將邱姓女警免職、移送法辦
台北市女警為「他」違法查個資免職 收押禁見  https://bit.ly/46kjmFF

警察登門「查水表」走入歷史內政部廢除「家戶訪查」 /警察盤查


北市中正一分局小隊長涉違法查個資 士檢複訊後10萬元交保
北市中正一分局小隊長涉違法查個資 士檢複訊後10萬元交保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44IupHq
中正一分局偵查隊顏姓小隊長,涉嫌違法幫忙查詢包含前北市議員林瑞圖的前助理在內的多位民眾個資,晚間被依洩密等罪將人移送士檢複訊。(記者朱沛雄攝)
2023/09/07 21:22
〔記者溫于德、王冠仁/台北報導〕台北市警局爆發員警洩密案中正一分局偵查隊顏姓小隊長,涉嫌違法幫忙查詢個資,案件還牽涉前北市議員林瑞圖的前女助理。士林地檢署今指揮廉政署前往顏員等多處發動搜索,同時約顏員等3人到案說明,稍晚依洩密等罪將人移送前往士檢複訊,檢察官複訊後諭令以10萬元交保。
顏員晚間被送進士檢前,面對記者詢問:「有沒有收錢?」他並未回答,隨即步入地檢署。檢察官複訊後依照偽造文書諭令10萬元交保。另楊姓業者也以10萬元交保。
警界同事說,顏員今年56歲,平時待人親和、不吝於提點後輩辦案技巧,工作、辦案相當認真,擔任刑警後偵破的槍砲、毒品等大小刑案不計其數。尤其顏更在2001年參與偵辦發生在台北市延吉街的「初秋華連續殺人命案」,順利逮到奪走兩條人命的海軍陸戰隊退役士官長初秋華,名震一時。
顏先前在北投分局任職,直到2年前才因為北市警推動「6年條款」人事調整案,才調來中正一分局偵查隊。顏在中正一服務期間,工作上依然認真不懈怠,深受長官與同仁肯定,許多同仁昨天聽聞他涉及洩密案一事都感到不可置信。
檢廉獲報,中正一分局顏姓小隊長涉嫌自2018年起至2021年間,違法替修車廠業者等人調閱個資,案件還牽涉前北市議員林瑞圖的前史姓女助理,另疑有收受不法利益的情形。
士檢今指揮廉政署、警政署政風室兵分多路搜索,包括顏員住處、辦公室位子等多處,並以被告身分約談顏員,另有民眾以證人身分到案說明;廉政署預計稍晚依洩密罪將顏員等人移送士檢複訊。
對此,北市警局強調,會秉持毋枉毋縱、不庇縱及「警紀警辦」之精神,全力配合地檢署調查,針對員警違法違紀事件從嚴查辦,以維警察形象。
中正一分局偵查隊顏姓小隊長涉嫌違法洩密案,廉政署約談前台北市議員林瑞圖的前史姓女助理到案,晚間移送士林地檢署複訊。(記者朱沛雄攝)
台北市警局爆發員警洩密案,士林地檢署派員前往搜索並帶回偵查隊一名小隊長偵訊。(資料照)
北市中正一分局小隊長涉違法查個資 士檢複訊後10萬元交保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44IupHq

警察登門「查水表」走入歷史內政部廢除「家戶訪查」 /警察盤查


警察可以看我的身分證嗎? 司法院:6種情況才可以
 警察可以看我的身分證嗎? 司法院:6種情況才可以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k4ay4q
司法院說明警察可以盤查的6種狀況。(記者吳政峰翻攝)
 2023/02/17 19:3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一名葉姓員警前年4月盤查詹姓非洲鼓老師,並施以大外割逮捕,被桃園地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強制」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分判4月、6月刑。司法院新聞及法治宣導處17日透過臉書指出,警察只有在6種情形下才能盤查民眾,且不得看包包。
 司法院表示,大家可能會覺得,警察盤查只是看個身分證而已,沒什麼大不了的,會乖乖配合,但在路上,碰到警察索取身分證想要確認身分,這個行為被稱作「盤查」,警察進行盤查,並不是想怎麼做就怎麼做,必須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才能發動。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原則上只有在6種情形下,才可以進行盤查。
 第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第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第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第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第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第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司法院表示,基本上警察如果有「合理理由」懷疑人民「與犯罪有關」或是為了「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就可以進行盤查。如果人民認為這次盤查是違法的,可以當場提出「異議」,事後也可以提起司法救濟。
 警察須在緊急情況 才可搜看包包、後車廂
盤查時可以看包包嗎? 司法院解釋,警察盤查「順便」看包包、打開後車廂檢查,都是不被允許的,因為這樣做其實已經涉及「搜索」,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必須由檢察官向法官聲請搜索票才能進行合法的搜索。
 司法院強調,只有在一些比較緊急的情形,像是被臨檢的人明顯有攜帶自殺、自傷、傷害他人生命身體的物品,警察才可以依法檢查身體或所攜帶的物品
警察可以看我的身分證嗎? 司法院:6種情況才可以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k4ay4q


中壢警違法大外割案件,一審宣判!
桃園地方法院昨日判決,葉姓員警藉職務行強制罪部分,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另外,針對犯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部分,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理由認定葉姓警員成立犯罪,主要為:
1 、詹老師在本案初始並沒有任何可疑的跡象,僅是質疑警員的盤查法律依據,也無任何攻擊行為,並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 項發動查證身分的要件
2、警員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形下的違法攔檢,並非「依法執行職務」,其阻止詹老師離去的行為已經構成強制罪。
3、詹老師針對警員的違反行為進行評論,是捍衛自己權利的合法行為沒有成立妨害公務罪的疑慮
4、警員將詹老師壓制在地而進行逮捕均違法,成立剝奪行動自由罪。
我必須要說,這真的是司法判決上一個非常重要的里程,希望未來員警在執行勤務時,能更加謹慎,而不是拿著《警察職權行使法》當擋箭牌,逾越法律的界線。
這起事件事發至今已經約一年半的時間,一路上其實很心疼詹慧玲老師的遭遇,我也在前期協助詹老師進行司法上的訴訟,從事發當下的法律協助,到員警獲不起訴處分之後,我們提起再議成功,直到地檢署起訴該案件。
在一審訴訟程序時,詹老師決定不委任律師,獨自走進法庭面對這一切,這一路上,我都可以看見詹老師的理性與堅定,為了她自己,也為台灣社會。
員警違法執勤的狀況時有所聞,包括去年發生三重警誤認嫌犯暴力毆打民眾事件,都掀起了社會對於員警勤務的關注。
然而,過去警察違法盤查案件,卻僅有極少數進入司法程序,主要原因是民眾舉證非常不容易,而且事發時民眾也通常被警察行為搞得很生氣或不可思議,難以冷靜進行蒐證,也因此通常都是以不起訴處分結尾。這也是讓人更佩服詹老師的原因,因為她的冷靜沉著才能有今日的發展。
也正因為如此,逾越《警察職權行使法》執勤的員警仗恃著沒人告得成、肆無忌憚,一點一滴破壞民眾對於警方的信任。而少數員警濫權違法行為,卻讓台灣民眾逐漸失去對警察的信心,這對於一個法治國家的發展絕非好事。
我非常肯定桃園地院今天做出這樣的判決。
法院也在最後強調葉姓警員身為執法人員,更應該奉公守法,避免對無辜之人施加強暴,卻反其道而行侵害詹老師的自由,已經嚴重影響人民對警察的信賴並損及警察形象
我們期待未來不要再有類似的事件發生,讓警察濫權侵害人民基本權的情形能改善,推動台灣民主法治更進一步。
(3) Facebook https://bit.ly/3X1LaK4

警察登門「查水表」走入歷史內政部廢除「家戶訪查」 /警察盤查


詹姓音樂老師去年4月22日在中壢火車站商圈前往教室上課途中,被葉姓警員攔查引發爭執。(資料照、YouTube,本報合成)
音樂老師拒攔查被上銬送辦 監院糾正中壢分局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MR99Yd
2022/03/15 15:03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詹姓女子去年遭桃園市警員攔查案,監委林國明、陳景峻、蔡崇義調查後,認定中壢分局任由員警違反勤務紀律,自行劃定的「治安熱點」隨機盤查民眾,又未落實教育訓練,且要求現行犯在警詢時一律施用手銬、腳銬,違反比例原則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監察院通過糾正中壢分局,要求議處相關失職人員,並促請警政署檢討改善
調查指出,教授樂器的詹女去年4月22日在中壢火車站商圈前往教室上課途中,被葉姓警員攔查,詹女不願配合而起爭執,並說「這樣真的很蠢!」被警方以涉嫌妨害公務上銬移送偵辦,詹女也告葉員涉犯強制、傷害、妨害自由等罪。桃園地檢署去年10月偵查終結,雙方皆不起訴處分,詹女提起再議。
調查發現,葉員在欠缺合理懷疑狀況下,任意攔查詹女,且未踐行告知程序、漠視受臨檢人的異議,在雙方爭執時,不顧其違法執行職務在先,以詹女脫口「你真的很蠢」為由,依妨害公務罪之現行犯加以逮捕,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不當侵害民眾自由權利。
3位監委指出,中壢分局為求查緝績效,任由員警違反勤務紀律,在該分局自行劃定的「治安熱點」隨機盤查民眾,又未落實教育訓練,導致少數員警僅憑個別主觀判斷執法,不當侵害人權。
3位監委說,案發後,該分局未釐清法律適用,針對缺失進行檢討,導致警察形象受損,且要求所屬於詢問現行犯時,一律施用手銬、腳銬,違反警職法及警械使用條例的相關規定,並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詢問犯罪嫌疑人,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違失情節重大,故提案糾正中壢分局,並函請桃園市警局檢討未盡督導之責。
3位監委表示,警察執法理念應與時俱進,在追求績效及治安目的達成的同時,也重視程序完備及精緻執法。故函請警政署應督促各警察機關確實遵守臨檢要件、妥適使用戒具、避免在公眾得出入的辦公場所詢問犯嫌,及落實教育訓練,以兼顧人民自由、治安維護及員警執勤安全。
監察院(見圖)通過糾正中壢分局,要求議處相關失職人員,並促請警政署檢討改善。(記者謝君臨攝)
音樂老師拒攔查被上銬送辦 監院糾正中壢分局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MR99Yd


「自囚」車內拒酒測 9萬罰單可免繳
分享「自囚」車內拒酒測 9萬罰單可免繳到Facebook 分享「自囚」車內拒酒測 9萬罰單可免繳到Line 分享「自囚」車內拒酒測 9萬罰單可免繳到Google+
酒駕常釀成重大傷亡。台北市交通裁決所擔心本判例見解一開,酒駕者紛紛仿效。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王冠仁攝)
2017-11-15 23:4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法院認證酒駕漏洞!
劉男去年駕車見前有酒測攔檢,立刻違停並「自囚」車內,任憑員警如何拍喊都不理,警方只好開出拒絕酒測罰單;事後劉男主張睡死車內,沒聽到呼叫,提告抗罰;一審認為,警方不應把「不服膺警察威權」的人,都視為酒駕,撤銷罰單;交通裁決所怒批,這無異鼓勵投機拒酒測,上訴求翻盤;惟二審認原判決認事用法無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警方去年10月19日在北市市民大道設立酒測攔檢點,見劉男屢踩剎車,從外車道切到內車道,還把車停在紅線上,擋住巷口,形跡可疑,員警上前拍窗盤查。
劉男充耳不聞,把自己鎖在車內講手機,再爬到後座睡覺,不理會員警敲車、喊叫、燈照,員警等候多時未獲回應,在車外宣讀拒絕酒測罰責,逕行舉發並移送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執行,開罰9萬元加吊銷駕照。
事後,劉男提告撤銷裁罰,辯稱當天沒喝酒,也沒看到前方有路檢點,單純開到累了,才停到路邊,戴上耳機小寐,熟睡未察覺員警呼叫。
員警密錄器顯示,劉男確從外線切到內線,未打方向燈還違停,但一審法官指出,劉的動線是要停車,看不出有「相當合理之客觀事由」懷疑酒駕,員警主觀臆測「不服膺警察威權之國民」,均屬可疑酒駕之人,欠缺法理基礎,劉男自然沒有接受酒測的義務,判撤銷罰單。
裁決所批評,此判決見解一開,酒駕者均可仿效規避酒測,法律形同具文;上訴指,劉男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違停巷口恐造成用路人危險,已有客觀合理依據證明易生危害,攔查合法。
二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表示,一審認定劉男無客觀易生危害行為可懷疑酒駕,事實認定看不出瑕疵。
二審援引大法官釋字699號中湯德宗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指駕駛人須「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如:車輛蛇行、猛然煞車、車速異常等情形,才可合理懷疑酒駕。
二審認為,劉男既然沒有上述行為,警方要求他酒測「即非合法」,劉男無受測義務,一審判決沒問題,維持原判。
律師郭德田解釋,一審認定事實,二審就法律適用與否進行裁判,本案例實務上雖很少見,但看不出違誤,算是保障人權的判決。
但郭德田認為,人權基礎上仍應保障執法者權力,舉例來說,劉男違停紅線,可請拖吊車來,看能否藉此請他下車,再聞看看有無酒味;或取締時全程蒐證,拍到有蛇行、急煞、變速等情形,可合理懷疑酒駕而請他酒測;若駕駛人裝死,拒絕接受稽查,警察也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0條開罰。


警察登門「查水表」走入歷史! 內政部廢除「家戶訪查」 
 分享警察登門「查水表」走入歷史! 內政部廢除「家戶訪查」到Facebook 分享警察登門「查水表」走入歷史! 內政部廢除「家戶訪查」到Line 分享警察登門「查水表」走入歷史! 內政部廢除「家戶訪查」到Google+
2018-03-08 17:52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內政部今日部務會報修正通過「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未來員警不得再任意「查戶口」、「查水表」,此一長年被民眾詬病的「家戶訪查」制度,將正式走入歷史。
 內政部今日部務會報修正通過「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未來員警不得再任意「查戶口」、「查水表」。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內政部今日部務會報修正通過「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未來員警不得再任意「查戶口」、「查水表」。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為保障人權與民主自由的核心價值,內政部將修正「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辦法」不合時宜的規定,將辦法名稱改成「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未來警勤區的訪查目的,須為達成犯罪預防、為民服務、社會治安調查三大任務,不會再是「家戶訪查」。
內政部長葉俊榮今日受訪表示,台灣隨著政治、經濟、社會環境的改變,昔日員警挨家挨戶訪查有侵犯人權的疑慮,實際上也無法有效達成掌控暫住、治安顧慮人口之目的,警察機關應隨著時代改變,訪查應更重視人權、程序及誠信原則。
據了解,葉俊榮在前年10月特指示警政署,要從制度面徹底檢討「家戶訪查」勤務,「要以犯罪預防為中心,以服務取代控制,不得再任意干涉人民言論自由」。
本次修法著重基本人權保障,並界定警方訪查的目的及範圍,不能再以「查戶口」為由進行訪查;此外,為避免員警執行有偏差行為,也明定警勤區訪查的三大任務須為「達成犯罪預防、為民服務、社會治安調查」。
內政部也參酌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誠實信用、平等」等一般法律原則,明定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應遵守事項。
內政部指出,警察執法是司法程序的「最上游」,也是實踐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前線」,修法在保障人權與自由,具有高度的價值與意義;加上導入犯罪預防情境策略,及社區警政為民服務等槪念,有效提升見警率及活化警勤區制度,進而達成淨化、穩定轄區治安目的。
 


街頭幹架不告就沒事? 這條讓你乖乖掏錢
www.appledaily.com.tw查看原始檔
2名19歲屁孩砸毀民宅前賓士車玻璃還潑漆,卻寡不敵眾,反遭對方持棍棒街頭追打痛扁。屁孩受傷不提告,賓士車車主也不計較。雖然傷害與毀損屬於告訴乃論,但可別以為雙方喬好就沒事了。在街頭幹架滋事,有法條可以讓滋事者乖乖掏錢繳罰款。高市近來發生多起街頭鬥毆、滋事事件,警方出動快打部隊壓制,有些當事人被打得鼻青臉腫,憤而提傷害告訴,但有些當事人因相互熟識,酒過三巡後,一言不合才打起來,酒醒後不願提告。別以為不告不理,不告就沒事了,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規定,「互相鬥毆」是屬於社會亂象,且在公共場所互相鬥毆行為,已嚴重影響社會安寧秩序。當行為人互相鬥毆致受有傷害時,因普通傷害案件,屬告訴乃論。如未經合法告訴或因撤回告訴、和解等原因,致未能追究刑責者,即可援引此法條對當事者處罰,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8000元以下罰鍰。今年7月5日清晨,林姓、陳姓和葉姓男子等人喝醉酒後在新興區街頭鬥毆,葉男辯稱,當是林男是自己不勝酒力倒地,他並沒有攻擊任何人。而林、陳二人在互毆中都受傷,葉男也賠了5千元給林男,雙方達成和解。但法官認為,互相鬥毆已違反《社維法》規定,因此裁處3人各3千元罰鍰。另高市洪姓和李姓兩名男子因在新興區1家KTV前互看不順眼,打了起來,直接被法官裁定各處4000元罰鍰。動輒在街頭打架鬧事,以為受傷不告或賠錢就沒事的民眾,小心警方祭出《社維法》讓你付出代價。(石秀華/高雄報導)
青少年在街頭互K,除可能面臨刑責外,還得繳罰款。圖為青少年在溼地公園前滋事畫面。資料照片


警察以「我沒看過你」作為臨檢盤查理由,遭到許多質疑,中壢分局臉書粉專近三日已遭網友輪番砲轟,網友紛紛質疑並嘲諷,「沒看過你就要查欸,中壢分局轄內派出所一個一線三就比警政署還大欸」、「原來警察可以任意盤查還不準人民錄影甚至惡意押人,真大的官威」、「我現在看到"中壢分局"四個字就很緊張」。
針對警察盤查理由,律師林智群透過臉書力戰質疑網友,他指出,警職法第4條僅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只要警察表明身分,告知事由,民眾就要接受盤查,至於警察告知的那個事由是不是很白爛,那是法院事後審查的問題,民眾並沒取得一個「當場審查警察盤查是否合法」的權力。
另一方面,知名警察球評石明謹則認為,就詹女士的案例而言,員警縱使覺得對方「從沒看過」、「神情緊張」可以「合理懷疑」對方有犯罪之嫌,但是卻沒有告知自己「懷疑對方犯罪」,只是說「能不能讓我看一下身分證」、「我是警察所以可以盤查」,顯然不符「應告知事由」的程序,此處不單是內容的構成要件具有疑慮,連形式要件都不符,我認為人民自然有權利拒絕之。警以「我沒看過妳」臨檢盤查上銬掀網路論戰 中壢分局粉專慘被灌爆 https://bit.ly/3sRA8b4


執行公務你不可以拍-警察執法有「肖像權」嗎?員警以有「隱私權」、「肖像權」為由干涉。當警察執行公權力被拍時,大聲說我有肖像權,不是大聲就有用的!還得看看有沒有特殊理由,因為肖像權不能、也不應該成為迴避公民監督或社會參與的免死金牌!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今年4月間非洲鼓舞老師詹姓女子,在中壢碰上葉姓員警當街盤查,被要求出示證件。詹女質疑盤查的合法性,脫口說「這樣真的很蠢」,被葉員以「大外割」壓制,並依妨害公務送辦。詹女事後也對葉員提告妨害自由等告訴,而今(26)日本案偵結,雙方均獲不起訴處分。對此,詹女的委任律師陳孟秀也發聲回應了。女師遭警盤查不起訴 律師回應了 https://bit.ly/3vNvldH
據檢方調查,今年4月22日上午,葉員於轄區內執行巡邏勤務,見到詹女獨自經過,認為形跡可疑,因此上前盤查,並要求詹女提供身分資料。但詹女認為於法無據,拒絕提供。雙方發生爭執,詹女脫口而出說「這樣真的很蠢」等語,葉員認定其涉及侮辱公務員罪,因此要將詹女逮捕,詹女不服抗拒,被葉員施以柔道「大外割」方式壓制,並帶回派出所偵訊,之後移送中壢分局、桃園地檢署應訊。
詹女認為權益受損,氣的在臉書PO文詳述自己被扣留了9小時的經過,同時對葉員提告強制、傷害、妨害自由等告訴,中壢分局則控詹女涉犯侮辱公務員罪。桃園地檢署表示,雖然攔查於法無據,但葉員應非故意上前盤查,並有妨害詹女行動自由之意圖,只是誤認有符合警方執法攔檢盤查的情況,不構成強制罪。
對此結果,詹女的委任律師陳孟秀在臉書發文表示,「獲不起訴處分,理由竟是『員警搞錯了』?我們不能接受這樣的不起訴處分理由。」
陳孟秀認為,地檢署已明確指出從當時詹女的神色舉止、服儀等客觀狀況來看,並不足以讓人認為有犯罪嫌疑,葉姓員警的攔檢盤查並非「依法」執行職務。但之後又認為葉姓員警只是誤以為詹女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或失蹤人口,因為詹女「出現在治安熱點區域,又攜帶2件行李,面容清瘦」。由於葉姓員警沒有故意,因此沒有構成妨害自由或故意傷害的罪名。陳孟秀批評,如果這樣的理由成立,「之後有警察認為『路人看起來肥肥的很像嫌疑犯』就上前違法盤查,也請大家不要意外囉?」最後重申無法接受這樣的不起訴理由,將在收到處分書後慎重研議針對本案提起「再議」。女師遭警盤查不起訴 律師回應了 https://bit.ly/3vNvldH


詹姓女老師指控警方違法盤查(左),球評警察石明謹分析事發過程的最大關鍵。(翻攝自YouTube/石明謹臉書)
日前桃園中壢一名詹姓音樂老師在趕往上課地點途中,被警方以神情緊張為由攔下盤查,詹女認為警方盤查缺乏合理的理由,拒絕配合,雙方因而爆發衝突。此事件引發網路上各方不同意見的爭論,知名球評警察石明謹分析整個案發過程後認為,警方在執法的過程程序明顯不合法,並解釋《警察職權行使法》的條文指出:「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認為若警方盤查要件不足或形式不符,人民當然可以拒絕。
詹姓音樂老師不滿遭員警攔路盤查,在口角過程中罵出「很蠢」,遭警方聲稱是妨礙公務,強行上銬帶回。警方在此事處理過程被認為是否有執法過當的行為,而詹姓老師也不滿受辱,指控警方不當盤查,昨(25日)上午已前往該派出所對員警報案提告妨害自由、傷害。
【警爆不當盤查】趕上課竟被當「神情緊張」 石明謹分析曝警致命傷 https://bit.ly/3gE31Vz
警察何時可盤查身分? 《警職法》都有寫
石明謹在臉書po文根據員警的執勤影像分析,員警將詹女攔下後先是說「我沒見過妳耶」「我怕妳是失蹤人口」「請把身分證讓我看一下」,但該員警的說法並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中可以查證民眾身分的任何理由,在這樣的情況下,詹女若不願意配合也是她的自由。
在雙方發生口角後,詹女對員警說「你很蠢耶」,員警則表示這是「妨礙公務」,石明謹認為,如果員警的行為不符合《警職法》,那員警的「查證身分」行為,並不是公務,既然不是公務,就沒有妨礙公務的問題。石明謹強調,依照警職法的查證身分程序,所有步驟都必須按照順序來,而且少了一個都不行,如果警方第一步都沒做就直接跳到後面,「整個程序明顯不合法。」
對於本次事件,警方的執法過程與民眾的行為是否有瑕疵也在網路上引發各界爭論,石明謹針對其中2點再度作出回應,其一是關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石明謹指出,就詹女的案例來看,員警縱使覺得對方「從沒看過」「神情緊張」可以「合理懷疑」對方有犯罪之嫌,但是員警在盤查時卻沒有告知自己「懷疑對方犯罪」,只是說「能不能讓我看一下身分證」「我是警察所以可以盤查」,顯然不符合「應告知事由」的程序,因此他認為此處不只是內容的構成要件具有疑慮,「連形式要件都不符,我認為人民自然有權利拒絕之。」
警專門靠「神情緊張」盤查破案? 他打臉:外行人
其次,有人主張警方因「神情緊張」而盤查偵破「很多案件」,石明謹直說,會這些認為的都是「完全不懂警察盤查的外行人」,他透露「事實上,百分之九十九因『神情緊張』而被盤查的人,後來都是沒有犯罪疑慮的,你只要問每天台北市警察局盤查人數,跟因盤查偵破案件件數就知道了」,石明謹表示,警方每次盤查數千人,才有一個犯罪嫌疑人,所謂「神情緊張」「態度匆忙」都只是發起盤查的一個「非合理懷疑」的理由而已,警方同時還必須要綜合許多不同要素材會構成合理懷疑。
石明謹坦言,「合理懷疑」的主觀認定很強烈,但對於真正的「警察職業經驗」,並不會因為「我沒看過你」「晚上穿短褲拖鞋」的理由就懷疑對方有犯罪,「如果有,那就是蠢。」
石明謹強調,警方當然可以用「我沒看過你」當成盤查理由,但當事人也可以拒絕出示證件,除非警方這時候再發現任何不正常的地方,構成「合理懷疑」的理由並告知對方,發動身分查證程序,這樣才會更穩當也更專業。他認為警方的盤查如果違反程序,哪天遇到懂法律且主張自己權利的人、不小心把事情鬧大了,那後續的責任就要自己扛起來,「你的盤查都是用賭的,賭錯了不就是得願賭服輸嗎?」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警爆不當盤查】趕上課竟被當「神情緊張」 石明謹分析曝警致命傷 https://bit.ly/3gE31Vz

警察登門「查水表」走入歷史內政部廢除「家戶訪查」 /警察盤查警察登門「查水表」走入歷史內政部廢除「家戶訪查」 /警察盤查

日前遭中壢分局警方盤查的詹姓音樂老師,25日上午回到當初被上銬法辦的興國派出所報案,準備對當事員警提告,並不排除對相關人等提出告訴。中壢分局回應指出,派出所依規定受理,全案移請桃園地檢署偵辦,分局全力配合地檢署調查。女老師當街被盤查重摔上銬 今持驗傷單到派出所提告 https://bit.ly/3sKV1EF
詹女日前從台中搭火車到中壢,準備前往教室教學時,巡邏員警認為她神色緊張,並表示沒看過她,請求出示證件。但詹女認為沒有必要告知,便脫口稱這一切「很蠢」,員警認定遭辱罵便以妨害公務之名將她以現行犯逮捕。詹女將過程寫在臉書抒發,引起社會輿論。
為維護自身權益,詹女25日以當天遭逮捕的打扮重回興國派出所,帶著驗傷單、盤查影片及友人提供的現場影片報案,準備對當事員警提告。詹女表示,因當事員警就在此服務,行政程序上很方便。
詹女強調並沒有辱罵員警,只是對於整件事感到蠢,若員警認為遭到汙辱,應提出證明,她也希望自己被摔倒的影片能夠被公布,證明自己被暴力對待,因自己的手機被奪,幸虧有朋友路到影片輾轉提供,否則將啞口無言。
「沒想到有這麼多反應。」詹女表示,臉書貼文得到很多迴響,沒想到有很多人都有同樣的經驗,她認為應該趁此機次把事情讓大家公開來討論,讓這件事情有進步、有變化,讓所有曾經受冤枉的人得到心情的舒張,她深刻感受到校市民無處伸張的痛苦,希望將過程化為正面力量,鼓勵大家勇敢站出來。她澄清對警察沒有偏見,只對當下個人不當行為有反應,她希望整個警界素質提升,違法盤查能停止,人民的面對違法盤查的知識可以提高。
對於詹女25日前往興國派出所報案,中壢分局回應指出,詹女士為維護本身的權益至興國派出所提告,派出所依規定受理,全案移請桃園地檢署偵辦,分局全力配合地檢署調查。女老師當街被盤查重摔上銬 今持驗傷單到派出所提告 https://bit.ly/3sKV1EF
--------------------------
中壢一名詹姓女子,22日早上經過火車站,正要前往跳舞排練室,途中遭員警認為「行跡可疑」攔下盤查,詹女不知道什麼原因莫名被攔下,因此拒絕回答員警隱私問題,雙方爆發衝突,詹女被依妨害公務上手銬並帶回警局,當天剛好有民眾路過,從另一個視角拍下詹女被壓制在地、痛到尖叫的影片。
拒盤查遭警壓制上銬 路人視角影片曝光 女師痛到慘叫 - 社會 - 中時新聞網 https://bit.ly/3vmGa5h
一位民眾事發當天,剛好在馬路對面,從錄下的影片中,可以看到詹女遭員警大外割並重摔在地上,詹女因為疼痛發出尖叫聲,最後被戴上手銬,並帶回警局,詹女也在臉書指控,並公開自己「失去自由的9個小時」。
事件曝光後,掀起許多人關注,不少人留言表示也曾遇到員警濫權的狀況,而詹女25日也前往興國派出所,帶著驗傷單、盤查影片及友人提供的現場影片報案,準備對當事員警提告。詹女強調並沒有辱罵員警,只是對整件事感到蠢,若員警認為被汙辱,應提出證明,同時希望自己被摔倒的影片可以公布,證明自己被暴力對待,且當下自己手機被搶走,幸好有民眾錄到當時畫面。
詹女表示沒想到文章會引起迴響,很多人都有相同經驗,她認為應藉由自身遭遇,藉此公開討論,詹女澄清對警察沒有偏見,只對當下個人不當行為有反應,希望整個警界素質提升,違法盤查能停止,人民的面對違法盤查的知識可以提高。
女老師拒盤查控警執法過當 警反擊公布密錄器「她罵我蠢」引爭議
拒盤查遭警壓制上銬 路人視角影片曝光 女師痛到慘叫 - 社會 - 中時新聞網 https://bit.ly/3vmGa5h

女師路上走遭警上銬扣9小時 律師呂秋遠轟:很蠢是講你嗎? - 社會 - 中時新聞網


 

警察不是蠢,而是非常蠢
 風評:警察不是蠢,而是非常蠢 https://bit.ly/3xqqhfU
上個周末,理當是「人民保母」的警察發生兩件事,引發的爭議都不小,一是醉警與人爭執,黑衣人闖進派出所「意外」造成公務毀損,最後竟在分局門口上演握手言和的的戲碼;二是員警路邊盤查女老師未果,竟強行壓制女老師並上銬,致其失去自由九個小時;兩件事情節過異,但都嚴重影響警察形象,和執行公權力的權威。
警察拿黑衣人沒輒,却強行壓制單身女子?
對比兩件事,顯示警察對自己應於何時、何地、何種情境執行公務,肯定有極大誤會;第一,醉警為什麼當街與人叫囂衝突?其時是勤餘還是值勤?若是值勤豈能飲酒?若是勤餘,有什麼資格衝著路人甲乙兩丁…出言不遜?第二,法治社會足可與公民足夠的後盾發揮「路人正義」,遑論警察勤餘?但不論是警察或路人,「醉酒的正義」同樣一團爛泥,哪能分辨得出是非?第三,醉警大概還有一絲清醒,與人衝突後跑進派出所,沒想到衝突群眾衝進派出所,這意味「警察局」在這群年輕人眼裡,毫無「權威」可言,遑論嚇阻,事實上,南台灣(屏東)在這兩天也發生黑衣人包圍警局之事,警察局連警察都保護不了,如何保護一般百姓?
醉警與黑衣人衝突之事,是警察糊塗,因為醉警有錯在先,讓一整個警察局賠上聲譽和公權力,楊姓醉警與人衝突是行為不檢,他得自己負責;警察局放任(攔不住)黑衣人闖入打人還破壞公物,那是一整個警察局散漫,案發後竟能找出「恰巧停電,所以監視器沒開」的理由,迴避公開真相並據此懲處,甚至選擇在警局門口公開和解道歉,那就是蠢到連該演哪齣,都慌到沒底了。
第二件白日執勤的警察沒醉,却對單身女子採取霹靂手段,更難得到社會的理解和同情,警察對黑衣人沒輒,却對單身女子壓制在地,上手銬還加腳鐐,關進派出所就是九小時,釋放出來後,還能說風涼話,「你最好是沒犯罪啦,不爽去陳情啊!」這是警察執勤該講的話嗎?
照該名女老師的陳述,她是在前往上課途中被員警攔下,要求查驗身份,理由是「我沒看過你」,最誇張的老師拒絕臨查的對話過程中,該名員警像壞掉的錄音機,只能反覆說,「我本來就可以盤查你」,僅憑這一點,就說明這名員警的警勤教育與訓練完全不合格,這名員警是為不是個案,警察臨檢臨查輒有爭議,大法官會議還為此做出解釋。
「我是警察」,不是漫無範圍盤查人民的依據
首先,警察的確有執行臨檢臨查的公權力,但不是身為警察就取得隨意盤查路人的資格。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臨查是有明確規範的,包括有事實足認可能傷害自己或他人,即將犯罪或已經犯罪,最寬鬆也是經常被員警用以為護身符的是第一款,「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如果被攔查者果然「中」了警察的合理懷疑,那是警察的本事,一旦誤為懷疑,那事情就未必能善了,否則不會官司打到大法官,換言之,女老師應該套用員警的風涼話回敬他,「最好我有犯罪啦,不然告你到底。」
其次,值得追問的是,警察為什麼會對行走在路上的單身女子「合理懷疑」?沒帶身份證既看不出來也不是理由,神情緊張是主觀認定詞,不要說動輒與員警衝突的黑衣人看到警察都難說沒有一絲絲緊張,遑論手無寸鐵的女老師;最重要的,這位老師並非行經在指定管制的路段,警察憑什麼攔人?就算有合理懷疑,警察在被拒絕盤查後,應該依照程序出示自己的證件,乃至說明盤查理由,「因為我是警察」絕對不是盤查依據;說一句「這樣做很蠢」,也不是老師的「犯罪事實」,因為老師並未指涉蠢的是這名員警,就算是,屬於描述事實也不構成犯罪。
隨意在路邊攔一女子已經莫名其妙,這名拒絕盤查的女子強行壓制就更莫名其妙。第一,女老師雖然拒絕盤查,但沒拒絕員尾隨,換言之,員警但凡有一點點護民之心,跟著女老師到舞蹈教室,自然知其身份,再蠢大概都不會腦袋發昏到把老師銬進警察局;第二,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即時強制」也是有明確規範的,從瘋狂醉酒暴行鬥毆意圖自殺到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均屬之,請問,這位女老師符合哪一項,值得員警對她上銬加鐐?更誇張的是,女老師在警察局沒有受到一點公平對待,這意味必須加強警勤教育的,不只下這名員警,而是一整個警察局。
中壢警分局說說法,是該名女老師行經的是「治安要點區」,如果此言屬實,那要確認所請的「治安要點區」公告了沒有?臨查臨檢都要設置明顯標誌,當天有設置嗎?如果只是一般管區巡邏,除了女老師,員警還盤查了誰?難不成當天只有那位女老師是非該區居民?或者管區員警都要有天生的人臉辨識能力,一眼就能分辨是不是「外人」,最重要的,「沒有見過你」絕對不是也不可以是「合理懷疑」的基礎,照這位員警的判斷能力,真讓他辦案豈不天下大亂?
最後,讓員警忿怒的,可能是這位女老師在盤查過程中,竟打開手機錄音錄影,這又足證警勤教育完全跟不上時代,因為這正是網路時代民眾維權的基本款,女老師因此有了為自己討回公道的證物,至於被黑衣人闖入的警察局,連監視器都能忘記打開,蠢字已不足以形容,而是紀律欠嚴明,連自己的權益都不能保護,談何保護人民?警政,該加把勁了,總不能蘇揆愈駡愈散盤吧。風評:警察不是蠢,而是非常蠢 https://bit.ly/3xqqhfU


警署採購德製手槍 全因奧地利坐地起價
分享警署採購德製手槍 全因奧地利坐地起價到Facebook 分享警署採購德製手槍 全因奧地利坐地起價到Line 分享警署採購德製手槍 全因奧地利坐地起價到Google+
2017-10-18 20:18
〔記者姚岳宏/台北報導〕有基層員警指稱即將配發的德國Walther警槍不耐用,甚至有人說該槍只賣台灣,台灣變實驗白老鼠?警政署今指出,新槍結構並無問題,會斷裂是因操作不當所致,至於德國卡爾.華瑟公司是百年大槍廠,台灣所購買的PPQ M2已有德、荷等多國情治單位使用,都經歷實戰驗證過,絕無問題。
今年配發的德國製PPQ M2新式警槍。(資料照,記者楊金城攝)
今年配發的德國製PPQ M2新式警槍。(資料照,記者楊金城攝)
據了解,警政署新式警槍汰採購案原來有4家廠商投標,包括奧地利克拉克G19手槍、瑞士SIG P250手槍、巴西金牛座PT92手槍及德國Walther PPQ M2手槍,巴西廠商因資格不符先遭排除,餘3家廠商進入性能評測,瑞士廠商中途棄權,最後由卡爾.華瑟及克拉克兩家廠商進行決選。
據指出,克拉克公司曾先引進2900把槍供台灣刑警及女警測試使用,原本以為勝券在握,竟坐地起價,每把槍價格從280美元提高到320美元;最後,由於進入最後評選的兩把手槍都通過3600發子彈連續射擊測試,表現不分軒輊,最終由卡爾.華瑟公司以每把267美元得標。

警察登門「查水表」走入歷史內政部廢除「家戶訪查」 /警察盤查


晶片身分證重隱私 內容最小化
分享晶片身分證重隱私 內容最小化到Facebook 分享晶片身分證重隱私 內容最小化到Line 分享晶片身分證重隱私 內容最小化到Google+
2017-10-07
〔記者陳鈺馥、劉力仁/台北報導〕內政部推動晶片身分證,原研擬讓民眾自由選擇納入指紋、虹膜辨識的生物特徵,經學者、專家質疑恐出現資安外洩,內政部長葉俊榮接受本報訪問時強調,內政部將不納入生物特徵。
未來晶片身分證外觀示意圖。(內政部提供)
未來晶片身分證外觀示意圖。(內政部提供)
資安疑慮 不納指紋等生物特徵
葉俊榮表示,從過去推動經驗來看,要在晶片身分證納入生物特徵,社會須有非常大共識,「這在台灣很難!」葉強調,「個人不支持晶片身分證納入生物特徵」,內政部聽取社會各界意見,有人認為有此功能,對推動數位政府有助益,也有人覺得對資安、隱私有疑慮,「從可行性角度而言,在台灣推這個並不適合。」
結合自然人憑證 開通否民眾自選
內政部戶政司長張琬宜也指出,內政部處理此事相當謹慎,晶片身分證未來不會有指紋、虹膜等生物特徵功能,縱使民眾自願要納入生物特徵,也不會將其納入,更不會有此功能。
張琬宜表示,晶片身分證會結合自然人憑證功能,但基於資訊自主,採自願方式由民眾自己選擇要不要開通,內政部在資安及隱私保護會做了嚴密規劃。
「晶片身分證外觀上,不會有父母親欄位!」張提及,晶片身分證功能在於確認個人身分,未來卡片將朝內容最小化設計,目前紙卡的父母親欄位,未來將放在晶片內,但配偶欄還是會放在卡片背面上,現朝此方向研議,仍未定案。
卡面沒父母欄 4關防竄改、複製
對於保密功能,她強調,晶片身分證外觀將有雷射雕印防偽,晶片內更有「主動認證、被動認證、基本存取控制、輔助存取控制」四道功能,可以防止竄改、防止複製,晶片必須經當事人同意輸入密碼才能讀取資料。
對內政部不納入生物特徵,交大資工系教授林盈達表示,他接受內政部的做法,但建議晶片身分證一定要簡單化、極小化,而且要設想一旦真的遭到駭客入侵時,我們可以承受的程度,在可能出現最壞的情況下,規劃晶片所儲存的個資。
成大電機系教授李忠憲指出,內政部的方向是對的,納入生物特徵的風險太大,不宜貿然納入,而且晶片內容應該最小化,不要包山包海,卡面除了取消父母欄,他建議連配偶欄都可以考慮取消,因為現代社會單身、離婚情況不少,很多人想保有這方面的隱私。
台權會長翁國彥認為,即使內政部放棄晶片卡納入生物特徵,還是必須要有完整、經過立法院縝密審查的法律,此外,即使晶片內容最小化,民眾還是有若干個資儲存在晶片上,仍無法擺脫資安疑慮。


警員捷運掏鳥磨蹭射精 保一總:改調非主管職務
分享警員捷運掏鳥磨蹭射精 保一總:改調非主管職務到Facebook 分享警員捷運掏鳥磨蹭射精 保一總:改調非主管職務到Line 分享警員捷運掏鳥磨蹭射精 保一總:改調非主管職務到Google+
2017-08-24 18:38
[記者陳恩惠/台北報導]保一總隊表示,米姓前小隊長昨天上午9時勤餘時段,自北捷龍山寺站搭乘捷運前往台北火車站時,行經西門站期間,涉嫌對前方女乘客噴精,全案依性騷擾防治法送辦,台北地檢署複訊後,昨晚將米員以3萬元交保候傳,目前已調離非主管職務,同時調往位於桃園市新屋的第六大隊服務。
保一總隊說明已將米員改調非主管,同時調地服務。(記者陳恩惠攝)
保一總隊說明已將米員改調非主管,同時調地服務。(記者陳恩惠攝)
保一總隊說明,米員於警訊時,承認因為車廂擁擠,與前方女乘客有不當身體接觸,導致摩擦後,體液滲出衣褲,不慎沾染女乘客臀部衣物,米員事後對個人的不當行為深感懊悔,刑事責任部分,檢方複訊後獲得交保,立刻改調為非主管職務,並調整服務地區,也將從嚴追究個人及相關幹部考核監督不周的行政責任。
保一總隊調查,48歲米員是警員125期畢業,第一大隊專責陳情抗議的支援勤務,昨天內部調查時,米員否認有打手槍的行為,卻又對女乘客噴精,根本無法自圓其說;米員已婚,夫妻感情良好,育有2名子女,之前表現良好,也未有違反風紀等相關事件,目前已調離外勤非主管職務,轉任內勤警務佐負責承辦業務。


 

恐怖!體內酵素作怪 13歲少女車禍變酒駕
分享恐怖!體內酵素作怪 13歲少女車禍變酒駕到Facebook 分享恐怖!體內酵素作怪 13歲少女車禍變酒駕到Line 分享恐怖!體內酵素作怪 13歲少女車禍變酒駕到Google+
2017-07-03 07:56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受傷導致體內酵素異常升高,險些吃上酒駕官司,案情罕見﹗
13歲林姓少女騎腳踏車發生車禍,警方委託醫院抽血進行檢驗,換算呼氣酒精濃度為0. 17mg/L開罰,家屬認為她只是小孩,不可能喝酒,並質疑檢驗結果,打官司討公道,高雄地院依據醫學報告,少女因受傷,出現偽陽性,因而撤銷罰單。
高雄地方法院。(資料照)
高雄地方法院。(資料照)
警方指出,去年7月5日上午8點多,林女騎乘腳踏車行經高雄市前鎮區,與楊姓男子駕駛自用小客車發生車禍,造成她頭部等多處受傷,警方請醫院進行抽血,以酵素分析法檢測後,測得血液中酒精濃度含量35mg/dL(換算呼氣酒精濃度為0.17mg/L ),違反「慢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標準」規定,處罰600元。
家屬則指出,林女僅13歲,並沒有喝酒,警方不應該抽血檢測。況且,酵素分析法可能因患者受傷或疾病因素造成偽陽性反應,認為檢驗不正確。
承辦法官調查,根據法醫研究所報告,林女有可能未飲用酒精飲料,是因車禍受傷造成身體酵素異常升高或其他因素,造成偽陽性酒精反應的結果,但警方卻未以氣相層析分析法進一步確認,還她家屬一個公道。
☆飲酒過量 有害健康 禁止酒駕☆


支持警察有權「合法盤查」,但強烈反對警察濫權「違法盤查」,民眾應主張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1、2項表示異議。表明理由為警察不具合理懷疑就不當進行盤查,並要求將異議做成書面,之後可依此書面提起行政救濟
警察如果找理由不肯作成異議書,因為目前官方已要求應攜帶異議書,可直接打電話給分局,如此會有嚇阻作用


 

警方執法有據,應該在「清楚解釋理由」後盤查。而民眾若覺得要求不合理,也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項第一條,提出拒檢,若警方考量後仍決定繼續盤查,就須承擔事後被申訴越權的風險。

《警職法》第三項第一條指出,「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但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則相當主觀,有的人認為無故被盤查,就已經超出比例原則;有的人則願意配合盤查,但認為進一步的搜身或搜車不合理,無論如何,只要認為不合理,民眾都有權利可以提出主張「基於OO理由,我要拒檢!」只是胡亂拒檢,也可能被認定更有嫌疑,警方可再依法帶回警局「強制執行盤查」

民眾也該清楚知道自己何時有「拒檢」的權利,但須認知到,這時警方可再合法依《警職法》第七條將有異議者帶回警局盤查,是否願意行使此項權力,端看民眾選擇;而遇到不合理的盤查理由或過程,也都可以填表提出申訴,讓員警作為接受審視


 

警察就算有法源依據,也不能隨意臨檢,也就是不能不附正當理由,只憑個人喜好隨意臨檢盤查,例如,看到某人一副長的像壞人,就認為一定不是善類;另外,也不能「亂槍打鳥」無差別隨機臨檢。換言之,須有「具體理由」才能發動臨檢盤查。
535號解釋將警察臨檢區分「場所」與「人」來討論。對人臨檢,「須以有相當理由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相當理由」也就是「合理懷疑」的意思,也就是警察必須因為客觀的事實推測他有可能從事犯罪行為的跡象,例如「蛇行」、「突然加速」。 

警察登門「查水表」走入歷史內政部廢除「家戶訪查」 /警察盤查

警察違法濫權? 警方、民眾遇到時千萬別被吃豆腐!
By Fb, www.ettoday.net查看原始檔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遭警盤查,怒批:台北何時成警察國家,引起社會不少論述。(圖/記者柳名耕翻攝/下同)
記者林煒傑/台北報導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在台北轉運站遭警盤查事件,引起社會上不少討論,有人支持警方「合理執法維護治安」,也有人持反對意見,認為「盤查依據不明確,就像警察治國」。理想情況下,台北車站是經保大大隊長核准的重點治安區域,警方執法有據,應該在「清楚解釋理由」後盤查。而民眾若覺得要求不合理,也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項第一條,提出拒檢,若警方考量後仍決定繼續盤查,就須承擔事後被申訴越權的風險。
《警職法》第三項第一條指出,「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但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則相當主觀,有的人認為無故被盤查,就已經超出比例原則;有的人則願意配合盤查,但認為進一步的搜身或搜車不合理,無論如何,只要認為不合理,民眾都有權利可以提出主張「基於OO理由,我要拒檢!」只是胡亂拒檢,也可能被認定更有嫌疑,警方可再依法帶回警局「強制執行盤查」
▼李永得在臉書指控「台北市竟變成警察國家」!
此次警方在台北車站對李永得執行盤檢,是因為看到「猶疑眼神、紙袋、拖鞋」等跡證,用辦案經驗引用《警職法》第六項第一條「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此外,北車也是經保大大隊長核准的重點治安區域,在此盤查也符合《警職法》第六項第六條之「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可惜警方執勤當時並未正確說明引用法條,也未說明盤查理由,讓李永得認為有「隨機盤查」的感覺,反指控此舉是「警察治國」。
社會民主黨發言人陳又新表示,現階段警界應該加強法治觀念,熟悉法條,才能在正確的時機引用正確的法源,信服於民,並在執勤時清楚說明「盤查原因」,讓「被查人」理解後,有反駁或拒檢的空間,減少爭議。而民眾也該清楚知道自己何時有「拒檢」的權利,但須認知到,這時警方可再合法依《警職法》第七條將有異議者帶回警局盤查,是否願意行使此項權力,端看民眾選擇;而遇到不合理的盤查理由或過程,也都可以填表提出申訴,讓員警作為接受審視

警察登門「查水表」走入歷史內政部廢除「家戶訪查」 /警察盤查  

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解釋 - https://goo.gl/H0jjnV

警盤查可說不?律師告訴你 鍵盤柯南不懂的事
李永得穿夾腳拖遭盤查,引起討論。翻攝畫面
字級:最小字型預設最大字型
分享到 Facebook分享到 Plurk分享到 Twitter2017年03月20日13:08
呂秋遠/律師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被警察臨檢,這件事讓許多人覺得不平,不平的問題等等再談,我們先來看,什麼情況下警察可以臨檢民眾。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的規定,有幾種情況,警方在公共場所可以要求民眾拿出身份證,或是詢問個人基本資料
一般而言,警方如果要盤查人民,大概在六種情況下可以進行: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意思就是說,如果你這個人看起來「即將犯罪、已經犯罪」或者是剛好行經警方指定的盤查路口時,警方就可以依法詢問你個人資料,或是要求你拿出身份證查驗。
警察盤查這種情況,即便我長得很像流氓,但在路邊倒是沒遇過,比較常見的是酒測臨檢。基於經常開車晚歸,許多重要路口都會有警方設下盤查點,不過也就是問我有沒有喝酒,看一下裡面有沒有違禁品,然後就放我走,連基本資料都沒有詢問過
平心而論,這件事情不是「如果沒有做虧心事,幹嘛擔心警察盤查」的問題。因為多數不爽的人,不是擔心,而是覺得為什麼是我?畢竟就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必須要我「看起來像是壞人」,所以他們才能盤查,這種懷疑的程度,不能只是隨便猜猜,而必須「有事實足認」或是「一般人都懷疑」的程度,才能盤查。我就臉長這樣、我就喜歡隨便穿夾腳拖、我就喜歡不修邊幅、我就喜歡鬼鬼崇崇,這樣不行嗎?為什麼是我?
這件事情的本質,不在於警察國家的問題,雖然說毆打辱罵台獨的愛國同心會,以及致力於反對年金修改的八百壯士,很少被盤查,但是警方確實依法有權限盤查他們認為可疑的民眾,這部分真的要現場判斷,我們這些鍵盤柯南,不容易理解警方在值勤時所遇到的壓力,畢竟破案績效、犯罪預防,都是壓在他們身上。如果真的不願意提供,不妨可以跟警方回到派出所,跟他們聊聊,也有助於我們理解平常警方如何執行勤務。
不過,李永得並沒有當場跟警方表明他是中央部會的首長,不能說他有任何不對。抱怨是正常的,因為依法而言,就是「看起來有犯罪嫌疑的人」,才需要被盤查,身為部會首長,竟然被警方誤認為是這樣的人,生氣也有道理。如果是在中國,盤查的警員或許立刻就會被調到薩彥嶺去盤點山羊,主委根本不需要在臉書上抱怨。換個角度想,這不就是民主國家的常態嗎?主委跟我們一樣,都會被盤檢,而且沒有任何特權,而盤檢的警員,也不會受到處罰,認為是依法值勤
所以,我們不妨正面看待這件事。當警員可以盤查部會首長,代表這個國家的首長與民眾都一視同仁。喔,但我還是認為,愛國同心會應該要經常去盤檢,至少他們曾經公然侮辱法輪功成員,並且以暴力手段攻擊其他人過,應該比較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的構成要件
---------------------------------
客委會主委遭警盤查 北市府:一切依法行政
字體列印轉寄|plurkshare
2017-03-20 13:09
〔記者何世昌/台北報導〕客委會主委李永得昨日遭警察盤查,事後在臉書發文指北市淪為警察國家。對此,北市府發言人劉奕霆轉述台北市長柯文哲回應,保安大隊已解釋,以此為準。劉奕霆也表示,一切依法行政。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右)與其友人,今日下午遭到警方盤查。(記者鄭景議翻攝)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右)與其友人,今日下午遭到警方盤查。(記者鄭景議翻攝)
李永得昨日在台北轉運站附近便利超商購物,遭保安大隊警察盤查,並要求出示證件,李永得拒絕,並在臉書貼文「真不敢相信,我只不過要去超商買一點東西,路上碰到五、六個警察,竟然叫住我要查我證件,台北市什麼時候變成警察國家?太離譜了吧!」
保安大隊第五中隊長陳豐盛指出,昨天下午3時40分左右,隊員在台北轉運站1樓大廳巡邏,發現李永得穿著拖鞋,與友人從超商走出來,由於李一直看著員警,隊員感覺有異,才上前盤查,並要求出示證件
對此,台北市長柯文哲今早召開市長室會議,發言人劉奕霆向市長報告輿情,並提及此案。劉奕霆轉述,保安大隊已解釋,市長的立場以此為準,並未多發表意見。

小警察能不能盤查大主委?大法官會議曾作解釋定標準
分享留言列印
A-A+
2017-03-20 12:05聯合報 記者蘇位榮╱即時報導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拒絕警察盤查,引發熱議。聯合報系資料照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拒絕警察盤查,引發熱議。聯合報系資料照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昨穿著夾腳拖鞋到住家附近超商,被5、6名警察盤查,其中一名警察跟他要身分證,他回答,「你根據什麼要我拿身分證給你?我做錯什麼?」警察回應說,「我在公共場所,就是有權盤查你。」氣得李永得在臉書貼文痛批「台北市何時變警察國家」。警察盤查的標準何在?大法官會議曾作出535號解釋定出標準。
535號解釋指出,警察臨檢盤查民眾除了要有法源依據外,更重要的是,必須要有相當理由認為民眾的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535號解釋在2001年作出,當時並沒有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方可以隨意攔檢。一名李姓男子因在晚上行經台北市士林區重陽橋上,警察在該處執行道路臨檢勤務,見李獨自一人,要求李出示身分證件檢查,李稱未帶證件,拒絕出示任何證件,警察自其衣褲外盤檢是否攜帶證件或其他物品時,李以閩南語三字經辱罵依法執行臨檢職務警員。
李姓男子後來被依侮辱公署罪起訴;李以警察勤務條例有關臨檢的規定,侵害憲法的人身自由提告敗訴後,再聲請釋憲。
大法官作出535號解釋,指警臨檢實施的手段,包括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均屬對人或物的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應遵守法治國家警察執勤原則,要有法律明確規範,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
也就是說,警察就算有法源依據,也不能隨意臨檢,也就是不能不附正當理由,只憑個人喜好隨意臨檢盤查,例如,看到某人一副長的像壞人,就認為一定不是善類;另外,也不能「亂槍打鳥」無差別隨機臨檢。換言之,須有「具體理由」才能發動臨檢盤查。
535號解釋將警察臨檢區分「場所」與「人」來討論。對人臨檢,「須以有相當理由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相當理由」也就是「合理懷疑」的意思,也就是警察必須因為客觀的事實推測他有可能從事犯罪行為的跡象,例如「蛇行」、「突然加速」。
對場所臨檢部分,解釋文指出,除法律規定外,警察臨檢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例如公園、車站、飯店大廳、百貨公司、酒店、夜店 等。然而即使在公開場所,也非警察想臨檢就可臨檢,必須要有「實質的理由」,也就是要有「合理懷疑」。
大法官作出535號解釋後,內政部修法訂出警察職權行使法。


 李明璁專欄:渴望一個不用太自由的國家?
www.appledaily.com.tw查看原始檔
李明璁/台灣大學社會學系助理教授根據台灣民意基金會日前所公布「台灣人最喜愛的國家」調查,排名第一的既非日本也非美國,而是新加坡,且它也是唯一一個「淨好感」(以好感度減掉反感度所得之數據)高達8成的國家。這結果讓不少人跌破眼鏡,畢竟在台灣社會的生活場景中,來自新加坡的影視文本和消費商品並不盛行。此外,根據交通部觀光局統計,每年前往新加坡的台灣旅客,平均僅在30萬人次上下,遠不及於去年赴日的近430萬人次(即便是韓國也已達80萬)。如果說台灣社會未曾對新加坡滋長出類似「親日」、「哈韓」或「崇洋」的欣慕情感(當然也就較少相應而生的認同對抗),那為什麼會產生如此看似失真、甚至矛盾的調查結果呢?有趣的是,恰好在同一天,另一則沸沸揚揚的新聞,是客委會主委李永得遭警察無故盤查,所引發關於「是不是警察國家」的爭議。儘管在我的臉書同溫層裡,幾乎一面倒都是對警察濫用職權、侵犯人權的批評,但只要翻閱任何一則相關新聞底下的網友留言,就會發現截然不同的、絕大多數是「聲援警察、聲討官威」的意見。其實根據公開的錄影錄音,在整個盤查事件過程中,李先生本人從頭到尾都沒有向員警表露或暗示他是現任內閣官員。換句話說,他似乎刻意讓自己就是以一個路人甲的普通國民身份(而非哪位有權有名的大人物),對警方過當的職權行使,行使任何一個現代國家公民都可能該有的自我權利主張。然而這個明確的事實,以及不合作行動背後的人權價值,似乎都無法平抑輿論對李先生的諸多責難。如果是一個多數人支持警察擴權盤查的社會,選出了新加坡為最喜愛的國家,或許就沒有那麼難以解釋了。這麼說並不表示我們把新加坡誤認為警察國家,而是因為這些意向的背後,確有一種支撐起威權治理、共通的情感結構(structure of feeling):人們甘願選擇、甚至渴望服從生活中的各種監視機制,已達成整個社會能被有效控管、「治安良好」的共識想像。法國思想家傅柯(M. Foucault)曾在其經典著作《規訓與懲罰》中,使用一種19世紀的監獄建築設計(為了達成「以最少人力有效管理最多犯人」之目的)作為譬喻,犀利指出現代社會中無所不在、由上而下、同時也由外而內的多重監控。當時這種監獄的所有牢房呈圓環排列,雖然給予每個犯人一人一間,但房門卻是鏤空鐵欄,在房內一舉一動隨時都可能被他人看見,是一種乍看有隱私其實卻沒有的微妙狀態。而在圓形牢獄的圓心處則矗立守衛塔台,它被設計成守衛可以隨時環視監看、但犯人無法得知自己是否正在被注視。最後,3種層次的監視被共構運作:守衛(你看不見他)卻似乎無所不在的監視、犯人對彼此的監視、以及因為前兩者所形成每個犯人內化進己身的自我監視。這種被稱為「全景敞視主義」(Panopticism)的社會控制,其實直到今日台灣仍清晰可見。即使我們都已經來到第三回合的政黨輪替、台灣解除戒嚴也即將屆滿30年,但這個社會的許多角落,或者說在很多人的身體裡面,都還是暗存著一座隱形的警備總部,以「公共安全」為名,無時不刻地監控著自我和他人。於是在每一次關於「警察職權vs.自由人權」的爭議中,大眾反應常會基於一種「必要之惡」的論述,認為賦予警察足夠的權力,相對限縮公民的自由權利,是維繫這個社會治安不得不的制度安排。這種「寧可錯怪甚至誤殺一人,也不要有縱放壞人之可能」的慣性思維,是如此根深柢固、習以為常,導致輿論很難就事論事、以理論理地來反思、修改相關法律制定和警察勤務執行方式。我們不得不承認,從喜愛新加坡的內在情感結構,到認可警察權力擴張的全景敞視主義,台灣社會長期壓迫自由的暗夜雖然已經過去,但其實,真正尊重各式差異、保衛個體自由的黎明卻尚未到來
有話


未戴安全帽拒盤查 她堅扯人權「準備被關兩天」
news.ebc.net.tw查看原始檔
▲示意圖,非當事畫面(圖/東森新聞)
台南市一名蔡姓女子被警員攔查未戴安全帽,不過請她出示證件時卻不願配合,因此警員依社會秩序維護法67條,對蔡女開了一張未戴安全帽的交通罰單,但蔡女卻遲遲未繳款,因此地院簡易庭改裁罰她要居留2天。
據《自由》報導,今年年初,蔡女騎車外出,但未戴安全帽且夜深了,遭警員攔查並要求出示證件,心生不滿的蔡女認為「出示證件,等同於同意被開單」,因此拒絕警員的要求,蔡女依法被帶回警局。
警方經由車牌查出車主後,再從車主確認蔡女身分,最後蔡女收到未戴安全帽的罰單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條第二項「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蔡女認為「自己有人權,也有權利拒絕警方攔查,認為警方盤查她的身分違憲」,面對地院簡易庭裁罰的二千元,一直到繳費期限為止都未繳納罰鍰,因此,簡易庭改裁蔡女拘留2日,今(1日),蔡女到分局報到後表示「她為了人權寧願被關,也不願繳罰款。」


 

社論-民進黨,還記得鄭南榕嗎
By 中時電子報, www.chinatimes.com查看原始檔四月 4日, 2017
1989年,也就是蔣經國過世、李登輝接任總統的次年,鄭南榕為了捍衛「主張台灣獨立的言論自由」,拒絕被警方逮捕,在4月7日自焚而亡。從此鄭南榕成為台獨運動的神主牌。
按理說,民進黨許多人都走過威權時期,都曾經站在權力對立面犧牲奮鬥,都曾經藉由鄭南榕的光環獲得政治養分,應該非常了解「言論自由」的重要性,以及政府管制言論自由所可能產生的濫權行為。可是民進黨上台之後,「心中小警總」卻悄悄浮現了。
去年的年終記者會上,蔡英文總統抱怨:「網路充斥很多不實的消息,是國際上很多國家都很頭痛的問題,對政府政策與訊息扭曲,讓政府與社會的信任受到影響。」
於是在今年1月,調查局草擬的「國家保防工作法」草案公布,不僅授權保防員進駐民間單位,更明文規定,只要經機關首長書面同意後,就可「查訪可疑對象」,並可「向各機關團體個人調閱文件或資料」。除此之外,保防員還具「臨檢權」,緊急時可查扣相關人與物。對比之下,檢察官要進行搜索,都還得要向法官聲請搜索票,保防員卻可直接臨檢查扣,這樣由行政權所控制的單位將讓全民都沉陷在一種「查水表」的恐懼之中
在輿論壓力下,「保防法」終於被行政院退回,但「草案」本身已顯示民進黨靈魂深處潛藏著「威權之心」,「威權之手」隨時可能趁人不備,從陰暗處冒出,全民必須睜大眼睛盯視。
行政院雖放棄「保防法」,但民進黨不死心,3月捲土重來打算換個名稱推出「反滲透法」。為了尋求立法正當性,並形塑氛圍,這次的「打擊目標」納入了所謂的「假新聞」。民進黨立委即表示,「現在假新聞很多,內容包含婚姻平權、年金改革等,影響政府施政,未來也應透過『反滲透法』做出相關規範」。行政院則計畫由政務委員唐鳳協調網路平台,建置「真實查核機制」,「未來網友貼文前,將會收到假新聞提示,提供貼文判斷。」顯示民進黨政府擬同時運用立法權與行政權的「雙管齊下」,去管制民進黨所認定的「假新聞」。
假新聞當然是個問題,但誰來「定義」假新聞?如果今天的假新聞,可以由民進黨政府來認定,那麼,民進黨人士請自問:「你們容許,1980年代末期的國民黨政府有權認定鄭南榕的《自由時代》雜誌社的新聞『真假』嗎?」
又如,2008年大選,謝長廷指馬英九若當選,「查甫找無工,查某找無尪,囝仔要去黑龍江」,這算是真新聞,還是假新聞?說穿了,民進黨在野時,對於馬政府的不實攻訐,對於兩岸關係的雙重標準,執政之後的諸多髮夾彎,顯示民進黨本身就不是一個有誠信的政黨,那麼,又有什麼資格來定義別人的誠信、新聞的真假?
在自由民主國家,媒體存在的最大意義就是監督政府,豈有反過來讓政府去監督媒體之理。就算假新聞真的是個問題,很抱歉,有權監督媒體的是閱聽大眾,是媒體自律。
台灣為言論自由奮鬥數十年,為的就是把政府的髒手從「新聞自由」的聖殿中趕出去,豈容民進黨為了方便一己權力的濫用,又把這隻髒手迎回來?要建立假新聞的查核機制,應該由民間與閱聽眾發起,政府的手一旦介入,則「雖至公亦不公,雖無私亦有私。」
「國民黨不能逮捕到我,只能夠抓到我的屍體。」這是被民進黨奉為神主牌的鄭南榕留下的悲壯話語,也因為鄭南榕以生命為代價,為主張台獨的言論自由發聲,去年12月,蔡英文政府將4月7日鄭南榕自焚日核定為台灣「言論自由日」。
然而,台獨的言論確實是「自由」了。反倒是「捍衛中華民國」不能說、「紀念蔣中正」成罪過、祭孔與拜媽祖都得擔心被批「被洗腦」,而民進黨還要推戕害言論自由、戕害人權法治的「保防法」、「反滲透法」。今時此景,鄭南榕在地下聞知,不知該哭該笑?


 

王鼎棫

今天早晨,當作者悠悠醒來,躲在溫暖的被窩滑開手機,發現斗大的標題寫著:「穿拖鞋遭攔查 李永得:北市變警察國家?」,差點嚇的沒從床上滾下來。原來裡面寫著:「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主委李永得,19日下午穿著輕便運動服、夾腳拖,在台北轉運站一樓大廳的便利商店買飲料,台北市保安警察大隊第五中隊員警攔查他,要求出示身分證,卻未說明原由,他不願配合於法無據且不明就裡的盤查,一度與警方僵持,直到看不下去的民眾仗義執言,才得以脫身;警察隨便攔人盤查,執法比例過當,再度引發外界抨擊。」

這讓作者不禁深刻反省,下次出門吃美而美的時候,是否再也不能穿拖鞋出門了,要不要學賭聖掛個紙領帶,再把以前替代役發的黑皮鞋穿上,否則一時無聊,到處瞄個兩眼,就被警察伯伯帶走盤查,下次又被說是共諜的話怎麼辦?

好啦,我們還是嚴肅一點,好好來跟大家討論一下,臨檢的相關概念。

警察登門「查水表」走入歷史內政部廢除「家戶訪查」 /警察盤查賭聖還有特異功能,可以保護自己,若面對少數的不當臨檢,我們該如何自保?(圖:網路)

先問你,什麼是臨檢?

《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3款有明確定義:

「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再輔以司法院釋字第535號的說明:「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所以綜合來看,臨檢是一種當警察對某個人或某個地方,是否發生違法行為,產生「合理懷疑」時,為維持公共秩序,在公共場所或指定場所,攔阻人民加以查驗的勤務方式;注意,大法官在前面釋字很明確的說過: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一定要有什麼令人懷疑將發生危害的地方,才能發動臨檢。

且因臨檢的目的在於犯罪預防,不經法院開票就能做,所以手段不能太超過,僅能檢視人民身體或場所、交通工具、公共場所的外觀(以一目瞭然為限),若要進一步檢查,例如打開密封物或後車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就需要受檢者的同意,不可以想開就開。更重要的是,不得放任警察人員恣意拿「沒做壞事的話,為什麼不能臨檢」,當作濫權的藉口。所以臨檢的發動,自應符合相關法定要件及程序,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的精神。

來來來,臨檢的法定程序及要件看這邊

一、身分要表明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是以,警方若僅以「在公共場所我們就有權盤查」等語跳針,完全拒絕告知盤查理由,民眾依法是可以不理會這樣的舉動。

警察登門「查水表」走入歷史內政部廢除「家戶訪查」 /警察盤查客委會主委(黃衣者)昨穿夾腳拖出門,被警察要求出示證件卻未說明原由。原來這是警方眼中的可疑啊(資料照,記者鄭景議翻攝)。

二、地點要慎選

不然你真的以為全家就是你家嗎,法律已把警方可以出沒的地點,設定完畢,後者只能按表操課。

(一)公共場所

公共場所,是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任意逗留、集合或利用的地方」,如會場、公園、廣場、車站、航空站、道路等處。警方若要在這些地方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實施臨檢,還要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規定的精神,當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時,才能發動。

所以若有人於步行於忠孝東路上,身穿夾腳拖,轉頭朝騎車巡邏的員警瞄了一眼,員警不只要覺得可疑,更要證明他有違法嫌疑,才可將他攔下查檢。 此外,為防堵酒後駕車等危險駕駛行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警察也可以攔停那些「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所以那些在馬路上練習S型前進或是閉眼開車的駕駛朋友們,就請多加小心了。

至於道路要衝或新聞裡的台北轉運站等公共場所,若經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6款規定及同條第2項,認有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之必要,而予以指定,則員警「得」查證行經此處之人的身分。

而如何指定區域,雖是警察機關主管的權限,可還是要審慎依該地區的治安狀況或刑案紀錄等綜合研判,依比例原則的精神,審慎劃設範圍並限定時間,不能大手一揮把全市全年都變成可盤查的區域(整個台北市都是我的咖啡館的概念?),更不可能透過大家在警局裡說說笑笑,射射飛鏢或擲擲骰子就決定一切了。

再來,雖說警方有查證往來之人身分的權限,仍宜以「合理懷疑」為發動要件,方可滿足前述司法院釋字第535號的要求,且合乎同條其他各款要求「有合理懷疑再查證」的一貫體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年度自字第151號判決 亦曾有類似見解:「警察令人民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時,人民除被動接受攔停外,應無主動告知年籍或出示證件之義務。警察雖得依人民之拒絕,結合當時其他事實,為是否做進一步強制查證之理由,然,若不致於有何侵害他人權利、妨害社會秩序之虞,也無非予即刻查明不可的具體理由,當得選擇停止查證。」

至於要求查證李永得先生身分的行為,有無出自合理懷疑,可聽聽保安大隊於記者會影片中6分58秒的說法(這是一個平衡報導的動作)。

警察登門「查水表」走入歷史內政部廢除「家戶訪查」 /警察盤查「來來來,你過來」相信是許多人共通的行車記憶(資料照,記者翁聿煌攝)。

(二)公眾得出入場所

此處是指不特定人得隨時出入之場所,如指壓按摩中心、酒家、酒吧、三溫暖、旅館、KTV、觀光飯店、咖啡茶室、電影院等。實務大多認為,因KTV這些場所,於營業時間中,本來就會有人進進出出,而警察如係基於危害預防的目的,且未強行破門,似無否定警方進入之理。但要注意的是,當「旅館房間」出租於房客之際,房客既已取得該房的使用權,就像是私人的居住空間,就應受到與住宅相同的保障,不宜再行認作是「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所以當各位在摩鐵辦理選民服務或粉絲見面會,原則上都不應該被警察破門查水表才對。

而當警察合法進入這種地方後,如果發現有任何古怪,仍應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之精神,當能合理懷疑某人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時,方得對其發動臨檢。

三、行為要謹慎

(一)治安攔停的處理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若發生同法第6條所稱合理懷疑或有事實足認有犯罪情事時,方得為查證人民身分,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1. 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2. 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或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訊(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警局查驗;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自攔停時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立馬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通知其指定的親友或律師)。

3. 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品,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此處所稱檢查,係為避免行為人立即拿起物品,對附近民眾形成傷害而言,是僅限雙手自衣服外部,由上往下拍觸檢查,不得進一步仔細翻動口袋內或密封之物品。

警察登門「查水表」走入歷史內政部廢除「家戶訪查」 /警察盤查相信很多人都有在包廂被查驗身分證的經驗,可是你知道,若非出於合理懷疑,警方這樣作是有疑慮的嗎?(資料照,記者蔡彰盛攝)

(二)交通攔停的處理

如前述,為防堵酒後駕車等危險駕駛行為,針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得予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1. 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2. 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3. 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開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例如口袋不慎掉出慶記等,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還能強制其離車;又按照前述慶記掉落之事實,因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警方並得另行檢查交通工具。

面臨違法臨檢怎麼救濟?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指出,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的事情,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嗆聲異議;警察若認有理由,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則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請求時,警察應將異議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人民。

而前述記載臨檢過程及異議理由的書面,因屬行政處分,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若認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損害了他的權益,則得依法續行提起行政爭訟。另外,這個臨檢的行政處分,因多會當場執行完畢,故被臨檢人事後可再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後段規定,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的訴訟,並得依同法第7條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

警察登門「查水表」走入歷史內政部廢除「家戶訪查」 /警察盤查(圖摘自網路)

呼,看完這篇,除了知道依法行政很重要外,其實我們也都明白第一線的警察難為;所以下次看到勞苦功高的警察伯伯們,別忘微笑說聲「你們辛苦了!」


 

李永得風波》535號釋憲案曾闡明: 盤查應有明確客觀事實

2017-03-2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警察能不能在路上隨便攔人盤查、看證件?律師陳敬暐指出,警察不可漫無理由,甚或以衣著不整、穿拖鞋、瞪警察為由而任意盤查路人,否則就是濫權、違反比例原則,逾越必要的程度。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律師:警方作法違反比例原則

陳敬暐說,2001年大法官釋憲535號認為,警方臨檢的規範不明確,臨檢的手段不論是路檢、取締、盤查、檢查,都屬對人或物的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與隱私權,應遵守法治國家警察執勤的原則,臨檢的要件、程序以及人民對違法臨檢行為的救濟,都應有法律的明確規範,才能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的精神。立法院也因應這項釋憲,訂立「警察職權行使法」。

但警察職權行使法中,對警察查證民眾身分的要件,立法者僅用「合理懷疑」有犯罪等的模糊之不確定法律用語,並沒有訂立明確的認定條件,陳敬暐認為,535號釋憲案闡明,警察人員對「人」的臨檢,因牽涉人身自由,要求更為嚴格,警方應舉證更明確的客觀事實,來證明已達「致生危害或有產生危害之虞」的程度,警方要有客觀上90%的相當理由,比如疑犯看到警察轉身就逃,或刻意轉頭閃躲,才能對當事人實施盤查臨檢,而非僅憑低度的合理懷疑。

至於對「場所」的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客觀上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陳敬暐解釋,理論上大約要有5、60%的合理懷疑,比如聞到車內有刺鼻異味,即可合理懷疑藏有毒品,才可臨檢。

不能因穿拖鞋、長得醜就盤查

陳敬暐認為,目前警職法的盲點在於,「相當理由」仍流於抽象而不具體,警方應將過往的辦案經驗,量化整理一套具體的認定、舉證標準,讓基層警察有所依循,路人衣著不整潔、穿拖鞋、長得醜、看不順眼,都不應是盤查的理由,雖然通緝犯3個字不會寫在臉上,「但心裡有鬼的人會瞪警察嗎?神情慌張,眼神閃躲、飄忽才合理吧!」

---------------------

2016/06/25, 社會
面對警察杯杯隨意「臨檢」、「盤查」 ,身份證一定要拿出來嗎?
警察登門「查水表」走入歷史內政部廢除「家戶訪查」 /警察盤查  
走在路上,若被警察「臨檢」、「盤查」了,相信一般民眾都會乖乖拿出身分證,但難道警察想看誰的身分證就可以看嗎?
文:法操司想傳媒
走在路上,若被警察「臨檢」、「盤查」了,相信一般民眾都會乖乖拿出身分證,但難道警察想看誰的身分證就可以看嗎?
一般來說,警察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粗略可分成兩種作為,一種是事前的危害預防,另一種是事後的犯罪偵查。前者通常不會干預人民的基本權,像是巡邏、守望、值班等警察勤務。後者就常常會干預人民的基本權,像是逮捕、搜索、扣押、偵訊等調查作為,因此,必須嚴格遵守「法律保留原則」,也就是所有的作為都必須有法律明確的授權依據。
但「盤查」就剛好介於「事前的危害預防」與「事後的犯罪偵查」中間的灰色地帶,一般所謂的盤查,其實是混稱了多種處分的說法。另外,與盤查相關或相類的名詞,還包括路檢、臨檢、集體盤查等,但不管名稱是什麼,只要會「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的行為,警務人員就必須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行使職權(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和第7條告訴我們,警察可以要求人民出示身分證件,但是,必須符合「合法盤查」的前提,比如說:合理懷疑你有犯罪嫌疑的時候等。
再者,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當警察向人民盤查時,人民可以要求警察表明身分,而且問明白為什麼要盤查。如果警察說不出所以然,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各款的話,警察的行為,就是違法盤查,人民可以嚴正拒絕出示證件。
但是,實際上警察未必都會確實說明或嚴格遵守法定要件,如果人民嚴正拒絕,很可能會直接被帶到警局留置3小時,或因為「不合作配合臨檢」被作為懷疑的根據,而用其他理由(例如懷疑人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把人民帶回調查。因此,民眾若要力爭,建議參考以下方法:
影音設備錄影、錄音,記錄警員編號
主張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1、2項表示異議。表明理由為警察不具合理懷疑就不當進行盤查,並要求將異議做成書面,之後可依此書面提起行政救濟
警察如果找理由不肯作成異議書,因為目前官方已要求應攜帶異議書,可直接打電話給分局,如此會有嚇阻作用
如果仍然遭逮捕,可以聯絡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有律師陪同之後再接受偵訊。
警務人員執勤相當辛苦,也許有民眾會認為「看個證件而已,又不會死!」然而《法操》要提醒大家的是,若執勤超過了界線,「違法盤查」實際上有著很嚴重的影響
(一)違法盤查可以達到「無拘票,也能拘捕」的功能。
(二)違法盤查可以達到「無搜索票,也能搜索」的功能。
(三)違法盤查可以達到「制裁、報復、羞辱」的功能。
由上述前二點可以發現,若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可以做出實質上的「拘捕」、「搜索」等,直接嚴重干預人民基本權的作為。法律規定對於「拘捕」、「搜索」設下嚴格的條件限制,就是希望在偵查犯罪與人民基本權的保障之間,取得平衡點。若允許警察濫權取徑「違法盤查」而做出實質上的「拘捕」與「搜索」,不只使得相關規定形同具文,也使得人民的基本權有遭受侵害的高度可能。
至於第三點的「制裁、報復、羞辱」,乍看之下,也許會認為不太嚴重,然而如果對於一名從未進過警局的善良老百姓而言,一定會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對他來說,又何其無辜。
因此《法操》支持警察有權「合法盤查」,但強烈反對警察濫權「違法盤查」。更希望民眾了解自身的權益,若不幸遇到濫權的警務人員,務必主張權益、保護自己。


 

2017年03月20日14:23
(更新:增加動新聞)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昨穿著夾腳拖鞋到住家附近買飲料,卻被5、6名警察盤查,要求出示證件,李永得氣得在臉書PO文痛批,「台北市何時變成警察國家?」根據警方說法,李永得和友人走出超商時,兩人看到警察後頻頻回頭,員警直覺有異遂上前盤查,要求出示證件,並未刁難。李永得的妻子、民進黨立委邱議瑩上午在立院受訪批,誰去超商買飲料會帶身份證件?員警做法真的很瞎。
邱議瑩說,警方勤務教育明顯不足,根據大法官解釋,要對人民臨檢,必須要足以認定有犯罪事實,或是認為對方具危險性,只因為李永得穿夾假拖、行色匆忙,就把李永得攔下來,這在台灣社會應該都沒人會接受。邱議瑩說,此事就大事化小,希望警方勤務教育再加強,且這跟盤查對象是誰無關,警方高層也沒有再致電給她或李永得解釋。
不過邱議瑩也開玩笑說,另一名男子並非李永得友人,而是路人,且還好是男性,她跟李永得講,如果穿夾腳拖跟一名女性友人去超商,事情會沒完沒了,不只警方要盤查,回家後還會面臨更嚴重的嚴刑拷打。
不過,李永得說,他非常感謝這位不相識的公民適時挺身而出,「不但幫我解圍,而且給員警上了寶貴ㄧ課。我也想知道他是誰(警方誤認他是我的同夥),好當面向他致敬感謝」。
(何哲欣/台北報導)

【嗆聲片】李永得穿夾腳拖遭盤查 妻邱議瑩怒嗆員警很瞎 | 即時新聞 | 20170320 | 蘋果日報 - https://goo.gl/gL5Ndt


 

博硯「說」法》台灣是警察國家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
胡博硯
2017-03-20 15:22
推文到plurk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於臺北轉運站遭警察隨機臨檢,嗣後於個人臉書上抱怨台北市變成了警察國家,此文一出引起軒然大波,而臨檢李主委的臺北市警察局保安大隊也立即公布錄影帶回應,從影片中可以發現,李主委從頭到尾雖然不悅的跟警察理論,卻也沒有表明自己是部會閣員的身分,顯現出李主委是個謙謙君子。但李主委經過此事才意識到台灣是一個警察國家,這就有點慢了。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於臺北轉運站遭警察隨機臨檢,嗣後於個人臉書上抱怨台北市變成了警察國家,此文一出引起軒然大波。(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在這則新聞爆發出來前,週六晚上苗栗縣警察局對於苗栗市區重要道路及KTV、酒店、電玩、PUB「封城」大掃蕩,共臨檢40處場所,共查獲毒品案32件32人(海洛因11.91公克、安非他命25.06公克、K他命49.53公克)、未成年嫌犯1件1人、公共危險案9件9人、其他刑案10件10人。
為了這樣封城式的臨檢,出動了苗栗各分局共百餘位員警,顯然,週六當夜在苗栗市區要遇到警察的機率非常高,但這樣的作法有人質疑其合法性嗎?還是說,結果論英雄,由於苗栗縣警察局當天的成果豐盛,可以抵上一切。又,在今年二月之前,常有員警於台北市區街頭在機車騎士停等紅綠時進行隨機式的酒測,此一作法後經警政署發文各機關禁止。
週六(19)晚上苗栗縣警察局對於苗栗市區重要道路及KTV、酒店、電玩、PUB「封城」大掃蕩。(資料照,記者張勳騰翻攝)
事實上,上述作法都違反了《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而在車站臨檢一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之理由書指出:
「 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
不僅是要在公共場所,而且還必須要是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場所。而這個解釋,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1條有更精確的規定: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昨日李主委被臨檢之時,警察即指出其權限是基於該法第六款,然而,第六款就是要符合大法官所解釋的「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要求」。由於近年來國際恐怖活動頻繁,車站、機場於是成為重點巡邏區域,臨檢狀況頻繁,上述法條規定臨檢場所必須屬「指定公共場所」,由於此一指定係由警察機關首長於勤務時指定,因此遍查網路資料也不得而知。但在實務上,發生較多爭議的其實是因外型被警察認定可疑而被臨檢,此點也是李主委提出之質疑。
受臨檢者不是不可以和警察理論,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被盤查人可向警察提出異議,如果警察認為認為該異議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這也說明了昨天的爭執,其實都在法律規範的範圍內。
不過,這是指一般人民均可自由進出之場所,倘若該場所為維持秩序訂有一定之規則,入內者必須要配合檢查呢?最常見的,如進入法院的檢查,此點並不在所謂的警察職權行使,而是機關的公務管理措施,則另當別論。
最重要真正的問題在於,我國雖然已經號稱法治國家,但是難脫於威權統治。國家利用提高見警率的作法,讓民眾感受到安全,實際上也讓民眾感受到公權力的壓抑,更讓警察工時過長。而這些都有賴警察任務與角色的轉變來做改善


 

警察什麼情況下可盤查? 大法官535號釋憲這樣說...
By Fb, www.ettoday.net查看原始檔
▲警察攔下機車騎士。資料照。(圖/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穿拖鞋到台北轉運站內的超商購物,卻被5、6名員警盤查要求出示證件,李永得事後氣得大罵「比戒嚴國家更恐怖」,引發各界熱議。事實上,大法官在16年前就已針對警察對民眾實施臨檢,作出釋字第535號解釋。
第535號解釋文指出,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執行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
另外在對人實施臨檢部分明定,「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
535號解釋在2001年12月發布,當時尚無《警察職權行使法》,僅有《警察勤務條例》。1998年,台北市一名李姓男子在士林區重陽橋上行走,警方在該處實施道路臨檢,便要求李男出示身分證。李男稱未帶證件拒絕,員警強行搜身,李男憤而以台語三字經辱罵員警,遭判緩刑。李男事後聲請大法官釋憲。
大法官作出535號解釋,釋憲文中除了解釋警察盤查民眾的標準外,也指出當時的法規不構完備,必須在2年內通盤檢討。因此修訂出《警察職權行使法》,其中第6條就對「身分查證」有所規定。

騎機車未打方向燈 遇警盤查竟亮出武士刀

2017-03-20  21:06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警察街頭巡邏注意不法,危機四伏,台北市萬盛街派出所陳姓員警,去年10月在轄區巷內發現22歲林姓水電工人,騎機車未打方向燈,員警追上前欲查證身分,陳男卻連闖3個紅燈拒檢,用安全帽砸員警,又從機車後座抽出武士刀,被林員當場壓制逮捕;台北地院今依妨害公務罪判陳男3月有期徒刑,未開鋒的武士刀沒收。可上訴。

  • 22歲林姓水電工人騎機車未打方向燈,員警追上前欲查證身分,陳男卻連闖3個紅燈拒檢,用安全帽砸員警,又從機車後座抽出武士刀,被林員當場壓制逮捕,今依妨害公務罪判陳男3月有期徒刑。圖為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蔡孟尚攝)

    22歲林姓水電工人騎機車未打方向燈,員警追上前欲查證身分,陳男卻連闖3個紅燈拒檢,用安全帽砸員警,又從機車後座抽出武士刀,被林員當場壓制逮捕,今依妨害公務罪判陳男3月有期徒刑。圖為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蔡孟尚攝)

由於武士刀尚未開鋒,沒有殺傷力,因此台北地檢署偵查後只依妨害執行公務罪嫌起訴林,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則處分不起訴。

判決指出,去年10月3日晚間10點多,林男騎機車行經羅斯福路6段巷內,由於他的機車車牌已被註銷,擔心吃罰單,所以一見警察就轉彎想落跑,連方向燈也沒打,反而引起員警注意,陳姓員警見狀追上前欲查核騎士的身分,林男拒絕停車受檢,加速逃離。

林男在羅斯福路連闖3個紅燈,員警也加速追逐將他攔下,林男竟脫下安全帽往員警身上砸,K中員警的左腳;林又從機車後座下方抽出一把黑鞘、全長49公分的武士刀,其中刀刃長達34公分、刀柄15公分,往陳員走去,作勢對員警施以暴力脅迫,員警未待林男真的拔刀相向,就先行出手將他壓制在地,呼叫支援警網逮回送辦。

法官認定林男以暴力脅迫手段施加於執行公務中的員警,嚴重妨害員警執勤,偵審期間未達成和解,陳員不願意原諒他,希望法官從重判刑,但法官考量陳男認罪,態度尚可,仍判可易罰金9萬元的3月徒刑。

--------------------------------

警察盤查非先例 學者:照樣沒攔到鄭捷
By 聯合新聞網, udn.com查看原始檔三月 22日, 2017
A-A+
2017-03-22 08:02聯合報 記者楊德宜╱即時報導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遭員警盤查風波未歇,台北市前市長郝龍斌日前在臉書表示,當年的鄭捷在沒有拿出那把刀前,也不過是個穿著紅衣短褲,神態自若、搭捷運的年輕人。臉書「靠北警察」粉絲團也有員警匿名發表類似說法。
對於這樣的說法,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劉宏恩在臉書表示,台北市的警察早在鄭捷案發生之「前」,就是經常濫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去對民眾盤查搜身,結果照樣也沒攔到鄭捷。現在竟然又拿「不讓我們隨意盤查怎麼能避免鄭捷」出來說嘴,真是自己打自己臉。
--------------------------------
警察掛名牌的一小步,是維繫民主重要的一步
許仁碩 21 Mar, 2017
2014年3月24日當晚,警察在強制驅離當中,相關的課責與調查程序,至今仍未能開...
2014年3月24日當晚,警察在強制驅離當中,相關的課責與調查程序,至今仍未能開啟。 圖/本報系資料照
一轉眼,太陽花運動將屆滿三年,日前民間團體重回現場集會,抗議監督條例的立法,至今仍未完成。
然而,三年前運動留下的懸念,並不只有監督條例,三月二十三日深夜群眾佔領行政院,事後上百位民眾遭起訴,一審尚未宣判。但另一方面,當晚警察在強制驅離當中,武力動用情形如何,又各是依據什麼法律,相關的課責與調查程序,至今仍未能開啟。關於那一夜,警民間各有版本,信者恆信,無從解起。
其關鍵之一就在於,即便當時現場拍下了再多影像,在員警未配戴名牌的情況下,根本找不到當事員警,自然無從開始。
千呼萬喚出不來的警察名牌
這並非第一次在抗爭衝突後因「找不到人」而無從釐清。例如在2004年4月10日國親訴求總統大選不公的抗爭當中,時任親民黨立委的秦慧珠與沈智慧,就曾控訴在驅離當中遭警方毆打,要求進行調查,但當時因台北市警局表示無法辨識現場員警身份,因而不了了之。
公務員執行勤務時配戴名牌,一方面除了在發生爭議時使特定當事人得以開啟調查釐清始末及責任,另方面也認為能提升當事人依法執行公務的自覺,以及民眾的信賴感。在過往司法改革的訴求當中,就有過法官應於出庭時放置名牌的主張。而在1999年法官掛出名牌後,也確實改善了法官開庭的品質,根據司法院的問卷結果,民眾對此一措施多表支持。
在2006年,立法院以總預算案附帶決議的方式,要求應修法加強員警身分辨識,並配戴名牌。然而警政署大兜圈子,先把名牌改為警徽,再以太貴太重為由反覆開會修正,最後於2009年以「世界經濟惡化」為由「緩議」。監察院雖指出警政署的做法有違失,但其調查報告也未能改變現狀。
公務員執行勤務時配戴名牌,普遍認為能提升當事人依法執行公務的自覺。 圖/本報系資...
公務員執行勤務時配戴名牌,普遍認為能提升當事人依法執行公務的自覺。 圖/本報系資料照
圖/本報系資料照
圖/本報系資料照
外國針對警察名牌的相關爭議
針對警察執法該如何有效課責,並非台灣所獨有的課題,為解決匿名帶來的調查困難,並提升員警守法意識及民眾信賴。目前包括美國、加拿大、英國在內,已有許多地方的警察要求員警執勤時,在指定位置(如最外層衣物、胸前等等)配戴印有全名的制式名牌。
然而,要求警察掛名牌並非毫無爭議,在政策上路後,在各地均引起了不少抵制以及反彈。
例如2011年美國奧克蘭州有員警在抗爭現場執勤時,以黑膠帶貼住名牌,抗爭者向(掛著名牌的)指揮官質問理由,在指揮官要求下,當事員警才悻悻然地撕掉,過程影片被貼上網路。
而這並非個案,在2009年的倫敦與2010年的多倫多,都發生過大規模抗爭勤務中,員警集體摘除或遮蔽名牌的現象。當時多倫多警方在事後懲處了約90名摘掉名牌的警員,被一狀告上安大略省勞工關係局,認為要求掛名牌本身就不合理。
反對掛名牌政策者認為,配戴名牌可能會增加員警遭到攻擊的風險,或是被肉搜後影響親友安全,同時也侵犯了員警的隱私權。
對此,勞工關係局駁回了其主張,認為要求配戴名牌的主張合理。因為在比較2006年配戴名牌政策上路前後之襲警事件數據之後,沒有證據顯示配戴名牌增加了員警遇襲風險,亦未出現任何針對特定員警家人的報復犯罪。而且一般民眾僅憑著員警名牌,要取得員警個人甚至家人的其他個人資料,也並非易事。
同時也有論者指出,比起名牌,員警個人的社交網站,或者是官方的新聞發佈,反而透露出更多個人資訊。確實,只要翻翻台灣的新聞報導或各警政單位臉書專頁,不難找到因破獲重大案件,或熱心為民服務而被表揚的優秀警官資訊;警方也經常由現職員警拍攝宣傳照片或影片,並同時介紹其姓名、年齡、單位等資訊。
圖為加拿大警方於示威現場與陳抗者發生衝突,加拿大警方的右胸處附有個人姓名之名條。...
圖為加拿大警方於示威現場與陳抗者發生衝突,加拿大警方的右胸處附有個人姓名之名條。 圖/路透社
圖為倫敦警方與陳抗者間的衝突,倫敦警察的辨識方式以肩章呈現,英文為部門名稱,數字...
圖為倫敦警方與陳抗者間的衝突,倫敦警察的辨識方式以肩章呈現,英文為部門名稱,數字為該警員編號。 圖/路透社
留下暗角,還是挺起胸膛?
要如何在發揮名牌帶來的課責以及風紀的正面效益下,同時也平息第一線員警的疑慮,是今後的課題。例如在一些特定的攻堅或追緝場合,是否可例外摘下名牌;或者是仍舊維持配戴編號,但開放一般大眾查詢該編號的員警資訊等等,均是現在進行式中的討論。
中央警察大學洪文玲教授曾指出,警察同仁間有必要對彼此可能的濫權行為,積極提醒監控。然而就至今的實務經驗來看,警察同僚間的課責機制,遇到越大的爭議,例如大規模的強制驅離,似乎反而越派不上用場。
這並非個別警察的法律知識或道德素養特別低落之故。沒有人喜歡被監督,警察也不例外。當對立升高,面對外部壓力時,同僚間將心比心之下同仇敵愾,是人之常情,再加上缺乏吹哨者保護機制下,難以期待會有員警去制止或舉發同僚。
而長官基於領導統御上的需求,在擔心破壞下屬的信任以及己身仕途下,也容易傾向於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因此來自外部的課責機制,仍有必要性。
在民主社會中,所有的公權力行為,都無法免於課責。行政官員如此,民意代表如此,法官如此,警察也不例外。但是,檢調監察體系再剛正不阿,只要找不到當事員警,就無從釐清執法爭議的真相。若是如此,無論對警察執法的相關規範訂得再嚴謹,在課責機制失靈下,都是一紙空文罷了。
確實,台灣警察受到台灣社會的高度信賴,遇到執法爭議時,輿論挺警察的聲浪總是高漲。但受到信賴,並非豁免於課責的理由。警察究竟是該揮霍這份信賴,留著一處匿名的暗角,以利必要時能以「查無此人」來斬斷課責,維繫警察權力的不容挑戰。還是要克服反感與不安,抬頭挺胸地站出來,提出清楚的執法依據,展現作為執法人員的專業自信,贏得更廣泛的信賴。這個答案,已不言而喻了。(追伸:尋找拍肩警:香港佔中「七警毆打案」判決對臺灣的啟示)
在行政院事件隔天,長年研究台灣警察的美國伊利諾伊大學Jeffrey Martin教授寫道:
嚴肅處理對警察暴力的指控,是非常重要的,不應淪為口舌之爭。……若一個國家的警察,無法克盡他們以最低限度必要武力維持秩序的專業職守,則民主將難以為繼。
掛與不掛的抉擇,就如同二十年前司法改革中的法官名牌一般,雖是課責中小小的第一步,其代表的意義,絕對不小。
在民主社會中,所有的公權力行為,都無法免於課責。法官如此,警察也不例外。 圖/本...
在民主社會中,所有的公權力行為,都無法免於課責。法官如此,警察也不例外。 圖/本報系資料照
警察掛名牌的一小步,是維繫民主重要的一步 | 許仁碩 | 鳴人堂 - https://goo.gl/IkXGHy
-------------------------------------------

邱太三護警:盤查李永得有理 但技巧要加強
newtalk.tw查看原始檔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19日在台北轉運站,遭警方以穿夾腳拖、神色匆忙為由盤查身分證,事後他在臉書貼文表示不滿,引發外界討論。他在今(21)日表示,警方執法應需有SOP,不得無故盤查路人。法務部長邱太三對此做出回應,表示支持警方依法盤查,但也提醒警方要再加強盤查技巧。
邱太三21日召開記者會,說明檢察官改革方向,會後受訪時對此作出回應:「我以局外的法律人來看,這次事件在法制面上沒有什麼問題,在執行面也沒有太大問題,而是技巧面的部分,值得警政署在教育訓練上將本案作為教材。」
邱太三表示,警察並不是在任何公共場所都可以盤查,該場所必須經該管理機關的長官指定,被認為曾發生過犯罪,或有犯罪可能性,為了要防止犯罪的,經過內部程序做出指定,就可以在該場所進行攔檢的工作,而台北車站的確是合理且需要警察執行攔檢勤務的場所。
邱太三表示,他是當年制訂《警察職權行使法》的主要推動者,而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方攔檢時,要以侵害最小的方式,且得符合目的和比例原則。
邱太三也提醒,在李永得的事件中,警員執法需要加強技巧,因為警方盤查民眾時,有沒有到達《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的「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這個狀況會與每個人的認知、理解和經驗上而有差異,因此,邱太三建議警方應該把過去累積「人民不爽」的案例,作為內部的教材,加強盤查技巧。
---------------------
「遇到警察盤查怎麼辦」,柯文哲建議可以這樣幽默回應
www.storm.mg查看原始檔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穿拖鞋遭警方盤查,引起台灣變成「警察國家」的熱議。身為主管北市警察局的台北市長柯文哲,21日上午首度對此事發言,他認為,若事情重來一遍,可以用比較幽默的方式回答,反問警察「我看起來像是遊民還是匪諜?」柯並表示,警察盤查還是該做,只是執法的SOP可以檢討。
「警察盤查還是該做,執法的SOP可以檢討」
李永得穿拖鞋出門購物,遭5、6名警方隨機盤查,並要求拿出身分證明文件,引發台灣警方對人權不尊重,以及回到獨裁警察國家的熱議。柯文哲認為,台灣的民主政治走到這裡,已經沒有辦法回頭,所以不用擔心獨裁者、警察國家,「我倒覺得這件事情,若重來一遍,可以用比較幽默的方式回答,可以反問警察,「我看起來像是遊民還是匪諜?不然怎麼會被檢查?」,柯說,用比較幽默的態度,事情就解決掉了。
柯文哲也表示,警察盤查還是會做,在執法上還是需要,不可能說警察不盤查,警察還是該做,若不盤查就派個人形立牌去就可以了,他也提到,至於SOP的改進,警察局要再去研究一下。他認為,要對自己國家有信心,事情沒那麼嚴重。


 

李明璁專欄:渴望一個不用太自由的國家?
www.appledaily.com.tw查看原始檔
李明璁/台灣大學社會學系助理教授根據台灣民意基金會日前所公布「台灣人最喜愛的國家」調查,排名第一的既非日本也非美國,而是新加坡,且它也是唯一一個「淨好感」(以好感度減掉反感度所得之數據)高達8成的國家。這結果讓不少人跌破眼鏡,畢竟在台灣社會的生活場景中,來自新加坡的影視文本和消費商品並不盛行。此外,根據交通部觀光局統計,每年前往新加坡的台灣旅客,平均僅在30萬人次上下,遠不及於去年赴日的近430萬人次(即便是韓國也已達80萬)。如果說台灣社會未曾對新加坡滋長出類似「親日」、「哈韓」或「崇洋」的欣慕情感(當然也就較少相應而生的認同對抗),那為什麼會產生如此看似失真、甚至矛盾的調查結果呢?有趣的是,恰好在同一天,另一則沸沸揚揚的新聞,是客委會主委李永得遭警察無故盤查,所引發關於「是不是警察國家」的爭議。儘管在我的臉書同溫層裡,幾乎一面倒都是對警察濫用職權、侵犯人權的批評,但只要翻閱任何一則相關新聞底下的網友留言,就會發現截然不同的、絕大多數是「聲援警察、聲討官威」的意見。其實根據公開的錄影錄音,在整個盤查事件過程中,李先生本人從頭到尾都沒有向員警表露或暗示他是現任內閣官員。換句話說,他似乎刻意讓自己就是以一個路人甲的普通國民身份(而非哪位有權有名的大人物),對警方過當的職權行使,行使任何一個現代國家公民都可能該有的自我權利主張。然而這個明確的事實,以及不合作行動背後的人權價值,似乎都無法平抑輿論對李先生的諸多責難。如果是一個多數人支持警察擴權盤查的社會,選出了新加坡為最喜愛的國家,或許就沒有那麼難以解釋了。這麼說並不表示我們把新加坡誤認為警察國家,而是因為這些意向的背後,確有一種支撐起威權治理、共通的情感結構(structure of feeling):人們甘願選擇、甚至渴望服從生活中的各種監視機制,已達成整個社會能被有效控管、「治安良好」的共識想像。法國思想家傅柯(M. Foucault)曾在其經典著作《規訓與懲罰》中,使用一種19世紀的監獄建築設計(為了達成「以最少人力有效管理最多犯人」之目的)作為譬喻,犀利指出現代社會中無所不在、由上而下、同時也由外而內的多重監控。當時這種監獄的所有牢房呈圓環排列,雖然給予每個犯人一人一間,但房門卻是鏤空鐵欄,在房內一舉一動隨時都可能被他人看見,是一種乍看有隱私其實卻沒有的微妙狀態。而在圓形牢獄的圓心處則矗立守衛塔台,它被設計成守衛可以隨時環視監看、但犯人無法得知自己是否正在被注視。最後,3種層次的監視被共構運作:守衛(你看不見他)卻似乎無所不在的監視、犯人對彼此的監視、以及因為前兩者所形成每個犯人內化進己身的自我監視。這種被稱為「全景敞視主義」(Panopticism)的社會控制,其實直到今日台灣仍清晰可見。即使我們都已經來到第三回合的政黨輪替、台灣解除戒嚴也即將屆滿30年,但這個社會的許多角落,或者說在很多人的身體裡面,都還是暗存著一座隱形的警備總部,以「公共安全」為名,無時不刻地監控著自我和他人。於是在每一次關於「警察職權vs.自由人權」的爭議中,大眾反應常會基於一種「必要之惡」的論述,認為賦予警察足夠的權力,相對限縮公民的自由權利,是維繫這個社會治安不得不的制度安排。這種「寧可錯怪甚至誤殺一人,也不要有縱放壞人之可能」的慣性思維,是如此根深柢固、習以為常,導致輿論很難就事論事、以理論理地來反思、修改相關法律制定和警察勤務執行方式。我們不得不承認,從喜愛新加坡的內在情感結構,到認可警察權力擴張的全景敞視主義,台灣社會長期壓迫自由的暗夜雖然已經過去,但其實,真正尊重各式差異、保衛個體自由的黎明卻尚未到來
有話


 警察登門「查水表」走入歷史內政部廢除「家戶訪查」 /警察盤查  

見警立刻改走路還拒絕酒測 法官「員警舉發不合法」
▲警執行酒測。(圖/示意圖,與本文無關/記者徐文彬攝,下同)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日前遭警方盤查後,氣得上臉書痛批台北成「警察國家」,認為警方執法不當、不應隨便臨檢,隨即引發各界爭論。而高雄一名余姓男子去年看見巡邏員警,立即把車停在騎樓,準備離去,被發現身上有酒味,要求酒測,但他以沒騎機車拒絕,員警則以拒測開單,不過,法官認為非騎機車被攔下,沒有配合酒測義務,裁定撤銷罰單處分。
據《聯合報》報導,余男當天見警後,立即把車停在騎樓,準備走路離開,執勤員警上前攔查,發現他身上有酒味,要求酒測,但他以沒騎機車拒絕,員警最後以拒測開單,罰九萬元、吊銷駕照三年。
然而,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員警主觀臆測對方酒駕而上盤查,並非見對方有「已發生危害」或有易生危害的「合理判斷」,加上沒有執行酒測勤務的告示牌,對方也不是騎機車被攔下,沒有配合酒測義務,因此裁定撤銷罰單。


第一代女警重機曝光 網友直稱「好帥氣!」 | 生活 | 新頭殼 Newtalk http://bit.ly/2PYUjBS
台中第一代女警機車偉士牌曝光 只能巡邏不能追壞人 | ETtoday社會 | ETtoday新聞雲 http://bit.ly/2PXHHex

警察登門「查水表」走入歷史內政部廢除「家戶訪查」 /警察盤查警察登門「查水表」走入歷史內政部廢除「家戶訪查」 /警察盤查警察登門「查水表」走入歷史內政部廢除「家戶訪查」 /警察盤查警察登門「查水表」走入歷史內政部廢除「家戶訪查」 /警察盤查警察登門「查水表」走入歷史內政部廢除「家戶訪查」 /警察盤查


竹市警局出奇招 臉書貼文拍賣酒駕吊扣車
竹市警局出奇招 臉書貼文拍賣酒駕吊扣車 https://bit.ly/3f1YESq
邱立雅/竹市報導
2022年1月8日 週六 上午4:10·2 分鐘 (閱讀時間)
新竹市警局公告拍賣去年因酒駕遭吊扣的68輛汽機車,33輛已拍出,不過警方提醒,買回的吊扣車無法再掛牌,不能上路,多半是二手車行買回拆卸零件組裝之用。鑑於近日酒駕多,市警局特別於粉絲專頁設計貼文,以酒駕吊扣車輛的角度擬人化,讓許多網友不禁想把這些被「棄養」的車輛買回家。 
新竹市警局去年舉辦了7次查扣車輛拍賣,其中因為酒駕事件吊扣並拍賣的汽車共有9輛,其中5輛已拍賣、4輛未拍出。機車則有59輛,其中28輛拍出、31輛未拍出。 
警方解釋,一般酒測值0.15至0.24毫克會馬上扣車,民眾只要即時繳納罰鍰就可把車輛領回,但仍有部分民眾不願繳納罰鍰,遭吊扣的車輛就會放置在拖吊場,要求民眾30天內繳納後限期3個月內領回,若不繳錢就交給行政執行處執行催繳,車輛則交由市警局拍賣。 
吊扣的車輛中,也有不少名車如藍寶堅尼、BMW的蹤影,警方表示,大部分豪車車主很快就將愛車帶回,但也曾出現豪車放到拍賣窘境,分析民眾不願領回車輛的原因主要為罰鍰金額較高,機車為1萬5000元到9萬,汽車為3到12萬,加上車輛若已老舊,就更不可能贖回。 
至於車輛拍賣的價格則不定,警方解釋,若車況好出價高,汽車1輛最多1萬元、機車則1000元左右,前來競標的多半為二手車行業者,由於購回的車輛不得掛牌使用,已屬廢鐵,一般多拆卸零件再利用。 
拍賣的所得將價款扣除車主違規應繳納的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於法院,但警方表示通常難有剩餘。竹市警局出奇招 臉書貼文拍賣酒駕吊扣車 https://bit.ly/3f1YESq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nicecasi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