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比較韓日台中新及歐美,對血親禁婚親等法條
參考資料;
"立院法制局拋修旁系血親禁婚範圍 綠:修民法要慎重 | 政治 | 中央社 CNA"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511240067.aspx
"快新聞/6親等禁婚太遠?立院法制局建議:改成「這親等」更好 - 民視新聞網" 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5B24W0116
"獨家/立法院法制局提四等親內結婚 生物老師揭古代帝王亂倫悲劇 | 生活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755900
"立法院法制局建議:旁系血親禁婚 從6親等改「4親等內」 | ETtoday政治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1124/3072390.htm


一件婚姻無效案件。判決內容顯示,一對夫妻在2018年完成結婚登記後,才從戶政資料發現雙方外祖母竟是親姐妹,兩人屬於旁系血親六親等。依照民法,這類親等之間不得締結婚姻,導致婚姻依法「無效」。
法制局表示,婚姻若被認定無效,會牽動繼承權、財產分配以及戶籍身分等一連串權益,更可能造成子女淪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不僅影響家庭運作,也牽涉到子女未來的權利保障,衝擊相當大。
根據法制局整理,台灣會把禁婚範圍訂到六親等,是在民國87年修法時考量「優生」因素。但放眼其他先進國家,多半只限制在三親等以內,立法比例明顯比台灣寬鬆許多。從國際趨勢來看,我國是否仍需維持這麼大的範圍,是值得重新檢視的地方。
除了禁婚親等的廣度,法制局也提到另一項更深層的問題:違反禁婚規定的法律效果。目前台灣採取「婚姻無效」制度,只要發現親等不符,婚姻自始不存在;反觀德國、日本等國家則是採「得撤銷」,也就是在特定情況下保留婚姻效力,對當事人與子女較有保障。
綜合這些理由,法制局建議主管機關可比照德、日以及我國同性婚姻立法經驗,把旁系血親禁婚的範圍調整為「4親等內」,避免造成一般人難以判別的情況,讓法制更貼近當今社會的人際實況。同時,也可考量將禁婚效果由「當然無效」改為「得撤銷」,讓相關法律關係更加穩定,減少對家庭與子女的衝擊。
"快新聞/6親等禁婚太遠?立院法制局建議:改成「這親等」更好 - 民視新聞網" 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5B24W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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