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不下庶人
清代下層女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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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不飽飯,禮不下庶人】
P6筆者透過清代嫁妝的系統研究,推進了人們對清代婦女財產權利的認知。透過對史料的系統梳理,筆者證明,清代女性不僅擁有以嫁妝形式參與娘家財產分析的權利,而且在婚後,嫁妝始終屬於女性的私有財產,可與夫家財產分開存放,常常只能由女性本人支配。這部分「私財」大大拓展了女性在婚姻前後的經濟權利,也使得她們在許多情形下有經濟能力幹預家庭、家族內外事務,相應提高了她們的家庭和社會地位。
P7儘管清代法律對婦女究竟是否可以提起訴訟的規定有些模棱兩可,但女性可以透過「抱告製度」廣泛地參與到訴訟中來,這一點是確定無疑的。在地方司法實踐中,不僅「抱告」在某種程度上流於形式——婦女本人才是真正的訴訟主體,且不少中下層婦女對於司法程序及內幕有著相當的了解,她們不僅積極參訟,還充分利用自己的性別「弱勢」去博得縣官的同情,以獲取有利的判決。
P8清代女性文學之所以如此興盛,與家庭氛圍、社會文化甚至國家影響都有直接或間接的關係。從家庭內部因素來看,盧葦菁指出,為女兒提供良好的教育是18世紀精英家庭維護其社會地位和聲譽的重要手段。同時,在清代人口壓力不斷增大的背景下,父親培養兒子從事科舉的壓力也在不斷增強,而提高女兒的教育和修養,除能增加家族榮譽外,還給父親帶來輕鬆、愉悅的家庭感受。女兒出嫁後仍可透過文字唱和的方式保持與父親的聯繫,成為她們與原生家庭終生的連結紐帶。 從整體的社會環境考量,郭蓁指出,女性文學的繁榮「與清王朝對女性較為寬鬆的文化政策,男性作家對女詩人的愛護、支持和幫助,以及文化型家庭對女性教育、培養、扶植等等的關懷」息息相關。 可惜的是,郭蓁文中對於「清王朝對女性較為寬鬆的文化政策」並未做具體深入的論述。筆者認為,這正是清代女性文學繁榮的深刻政治背景。如同只強調漢族男性「剃髮易服」而允許漢族女性穿著漢族傳統服飾一樣,清代的文字獄也僅針對男性,在這樣的文化壓抑背景下,士人家庭將文學唱和的興趣部分地從同人之間轉向與家庭中的女性進行,而女性也由於相對寬鬆的文化政策而有較為自由隨性的發揮。
本研究利用的489件檔案中,南部縣檔案佔291件,巴縣檔案佔198件。由於兩縣檔案既具有相當的共同特性,又在某些層面具有不同的特點,為便於研究,本書在多數章節為兩縣檔案同時利用的情況下,部分章節則只利用其中一縣的檔案資料進行分析。本研究利用的489件檔案中,南部縣檔案佔291件,巴縣檔案佔198件。由於兩縣檔案既具有相當的共同特性,又在某些層面具有不同的特點,為便於研究,本書在多數章節為兩縣檔案同時利用的情況下,部分章節則只利用其中一縣的檔案資料進行分析。
對於普遍早婚的下層女性而言,夫妻關係可能是其一生中最重要的關係。 「素好無嫌」是檔案中常用來表述夫妻關係和睦的詞語,體現出下層百姓平淡而和諧、困頓中蘊含著溫情的夫妻關係。但是,由於我們使用司法檔案做研究,史料中呈現的往往是夫妻間的矛盾與糾紛並因此鬧上公堂。美國學者黃宗智指出:「除了兄弟鬩牆導致分家外,夫妻爭執顯然是村莊調查中反映出來的最常見的一種糾紛。」貧窮、性格和體貌的不匹配都會引發夫妻矛盾和衝突;不少下層女性給男性妾,而妾的介入,也往往使得家庭矛盾更加複雜和升級。本章的目的在於從夫妻關係著手,進一步探討女性的家庭關係和地位、生活狀態和生存策略。
郭松義先生透過對清代不同地區婚嫁年齡的研究指出,初婚年齡「大抵富家結婚男早於女,貧家結婚女早於男」的說法是可信的。 相較於上層女性而言,清代下層女性更早離開原生家庭進入婚姻家庭。這其中既包括不少女孩在年幼時就被父母送到婆家做童養媳,也包括在正常的婚姻形式中,下層家庭為減輕經濟負擔而往往將女兒早早嫁出。因此,她們被原生家庭養育的時間格外短。
窮困潦倒的男子很難早早討到妻室,常常不得不在年齡較長、自己有些許積蓄之後,設法買娶寡婦、風塵女子或他人休離嫁賣之妻,這一點本書後續會有論及。相對下層社會存在數量較多的成年貧困單身男子而言,女子即便家庭貧困也能早早出嫁,且越是貧困之家可能越早把女兒聘出或送去童養,以得到財禮並減少家庭人口來緩解經濟壓力,這是導致下層女性較男性更為普遍早婚的社會背景。南部縣檔案1-007-00224,光緒二年。南部縣檔案1-003-00281,嘉慶二十一年。筆者所蒐集到的兩縣檔案中,約有12%的案例中提到女孩為童養媳。童養婚在檔案中有各種不同的說法,除「童養」之外還有「童婚」、「小抱」、「嫻媳」或「嫻房媳」等。
根據郭松義先生的研究,童養媳婚姻在清代普遍存在,其中將近46.5%的童養媳在5歲以前被抱養,24.8%的女孩在6—10歲被抱養,27.3%的女孩則是在11—15歲被抱養。 兩縣檔案中不少案件當事人都提到妻子、兒媳或女性自己是童養媳的信息,但只有少數案例透露出女孩被抱養和圓房的年齡信息,從中可見童養媳雖然多系年幼時就被送去婆家養育,但實際成婚即“圓房”或“早完”的年齡並不一定。巴縣雷萬發控告祝告化企圖強姦其十二歲的嫻媳,在審訊時雷萬發表示,「這雷廖氏是小抱嫻媳。本月初二日,小的同妻子都往陳月盛家飲酒未家,只留嫻媳一人在家看屋,是日挨午時候,吃酒轉回,經鄰人胡興發挖取草藥在小的屋後竹林內拿獲一個告化子,與小的嫻媳雷廖氏欺姦”;雷廖氏也供稱:“這雷萬發是小女子婆家公公,自幼抱與雷姓家下為嫻媳,尚未完配。可見童養媳十二歲時尚未圓房。巴縣劉贊控告姐夫引誘弟媳賣娼,當事人劉榮在供詞中說,「小的今年二十歲,父母死得早,劉贊是小的胞兄,自幼聘宋氏過門為嫻房媳,成配有三年了」;其妻宋氏供媳,「小婦人今年十七歲,自幼配劉妻,成配有三年了」;其妻宋氏供媳,「小婦人今年十七歲,自幼配劉榮為嫻房了” 可見這對夫妻是在男子十七歲、女子十四歲時圓的房子。南部縣李維剛狀告女婿宋紹雙逐妻另娶一案中,宋紹雙供,“現年二十二歲,自幼憑小的胞伯宋佔芳為媒,說配李維剛的女兒李氏為婚,小抱過門,結縹四載,未育子女”,其妻李氏供養:「現年小抱過門,結縵四載,未育子女」,其妻李氏供養:「現年終長,小妻。 則這對夫妻是在男子十八歲、女子十五歲時圓的房子。
娘家貧窮是女性早婚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嫁入夫家也往往無法使她們貧困的生活狀態改觀。兩縣檔案中關於女性生活貧困、沒有衣食的陳述比比皆是。如蒲廷模在嫁賣媳婦的文約中表示,其子「蒲洪福自幼素不安分,不顧父[母]妻室,流浪在外,多年未歸,音信俱無,不知生死存亡。遺妻何氏在家衣食不給」;楊秀萬等控訴堂侄楊大福「原配。杜氏為妻,結褵以來,逆侄大福不守本分……平昔不給杜氏衣食,面如飢色」;李氏供,「小婦人幼配龔潤童為妻,因家貧歲荒,夫主出外傭工,不顧小婦人衣食,叫小婦人各尋生活,奈無度用」。 由於多數下層婦女依靠丈夫或夫家生活,因此其貧困大致可以歸咎為以下幾個原因:一是夫家沒有產業,使婦女沒有可靠的生活來源;二是丈夫懶惰、不務正業,甚至沾染了賭博和抽大煙等惡習,導致家庭陷入經濟危機;三是丈夫死亡,女性失去了可依性的對象,很難獨立生存。而如果遇到荒年,以上問題會更加突出。
在百姓眼中,男子不務正業的主要表現是嫖賭、吸食洋煙等惡劣行為,而這些行為必然導致其將家業賣盡,妻兒無以為生。但是,婦女想要離開不務正業的丈夫並不容易。如南部縣王氏,因丈夫杜芝葆(保)不務正業、家庭貧困而對生活絕望,剃發出家。杜芝保卻以王氏娘家「嫌貧透離」「逼女王氏下發」為由提起訴訟。縣官員斷令杜芝保將王氏領回團聚。王氏之兄王開年上禀狀申訴,“芝葆橫暴性成,乘斷團聚,口稱領歸,定將教修(即王氏,筆者註)手足折廢,職妹聞知對職訴,仍歸原庵”,希望縣官能夠重新審斷。但縣官在其禀狀上批道:「查杜芝葆與爾妹杜王氏已有十餘年夫婦,現在雖因口角涉訟,業已斷明領回團聚,何敢揚言折廢爾妹手足?況日前杜芝葆到案,本縣檢查不過不務正業,並隨行為開兇,遵傳神情。可見在縣官眼中,「不過不務正業」並不能構成妻子離開丈夫的原因,只要丈夫沒有做出違法之事,婦女就得歸家與丈夫「團聚」。南部縣檔案1-004-00291,道光二十一年;1-004-00294,道光二十五年。 [美]蘇成捷:《作為生存策略的清代一妻多夫現象》,載黃東蘭主編《身體·心性·權力》,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36—262頁;蘇成捷:《清代縣衙的賣妻案件審判:以272件巴縣、南部與寶坻縣案子為例證》,載邱澎生、陳熙遠編《明清法律運作中的權力與文化》,第361—374頁。
沒有產業和不務正業導致的“家務賣盡”,讓男人很容易走上賣妻之路。 「買休賣休」或「嫁賣生妻」的確是兩縣檔案中佔比很大的案件類型,上文的引述中已包含一些賣妻的信息,其他未述及者也不乏妻子最終被嫁賣的案例,如「丈夫不務正業,日每嫖賭,將田地當賣」的帥氏,其夫「依文天泮、彭媒作顯」的帥張松為妻,財禮錢六千,當出有手印婚約”;控訴丈夫楊大志“不務正業,將家道敗盡”的陳氏,也被丈夫“改嫁王正坤為妻,楊大志當與王正坤出有手印今約,得揚 蘇成捷指出,妻子和土地是小農最後的財產,當他們貧困到無以維生時,就會將這兩者賣掉,而妻子和土地一樣,在賣出之後還可以不停地向買主“找價”,這成為下層百姓的一種生存策略。
更有甚者,夫家因貧困而逼迫婦女賣娼。如巴縣婦女李禹氏控訴女婿逼女兒賣娼,「李么姑是女兒,自幼憑媒許配陳開才為妻,殊陳開才不務正業,屢次逼女兒李么姑賣娼」;蔣李氏則被丈夫全家迫賣娼養家逼賣娼養家:「蔣老六即蔣長興是翁公,小婦人嫁□□[與其]子蔣天雲為妻,他家貧苦,沒力養活,把小婦人送至合州學習彈唱,小婦人不從,翁姑周氏毆打,又送在陳三喜即陳劉氏家賣娼找錢,每夜向小婦人要錢二千文,被哥子李長發查知,到陳劉氏家與小婦人會遇,小婦人向哥子哭訴,不願為娼,才把蔣老六告案。與公序良俗,縣官一般會斷令夫妻離異,李么姑被斷令“與陳開才離異”,“李禹氏把女兒李廬姑領回,另行擇配”;而李氏被縣官判決與丈夫離異,由胞兄李長發領回。但是,李氏的丈夫蔣天雲由於“家裡貧苦,沒有婦人賣娼找錢,就不好過活日子,沒得衣食”,反複申訴,要求縣官重新審理,複審的結果是縣官仍舊維持原判,“把蔣老六與週掌責把他“仍斷發夫人”。此案中婦女賣娼成為貧困夫家唯一的經濟來源,失去她後一家人無法生存,反復興訟。而對李氏而言,在夫家生活需要忍受的遠不止貧困和羞恥,她在堂審時表示,「倘其斷蔣天雲領小婦人回家,小婦人性命難保」。
南部縣檔案1-009-00249,光緒九年。南部縣檔案1-006-00297,同治元年。巴縣檔案6-04-04916,鹹豐元年。最後討論丈夫亡故的情況。對於沒有經濟收入、缺乏獨立生存能力的下層女性而言,丈夫的亡故往往意味著家庭因經濟和精神支柱的倒塌而難以存續。上文說丈夫「不務正業,濫食洋煙,竟將家業賣盡無存」的蔡張氏,其夫又於“去冬身染疾病,服藥罔效,延至今春四月旬中竟自身亡” ,張氏「隻身無靠,又係女流,乃與族間諸姑、伯父、弟兄、子侄商議,拜請族叔蔡興發、族兄蔡芝平為媒說合出嫁與蔡丕至足下為妾」。蔡張氏夫婦本就在極度貧困中掙扎,不得不先後將三個兒子抱與他人撫養,“夫妻只說漫覓食路”,而一旦丈夫去世,留她一人無法面對人生的困境,只好將自己嫁賣他人為妾。 再如曹氏,「幼配程明義為妻,生有二女。不料小婦人丈夫於咸豐元年病故,因遺小婦人家貧無靠,自願嫁與堂兄程明為妻,以便撫養二女,至今十年,兩無嫌怨」。 對於丈夫沒有留下產業的婦女而言,改嫁幾乎是她們謀求生存、撫養子女的唯一途徑,甚至丈夫下葬的費用也得靠她們改嫁所得財禮支付。
兩縣檔案中,女性遭受暴力的記載亦比比皆是,她們隨時可能被丈夫、公婆、兒子、鄰居施暴。這些暴力既有語言上的攻擊和辱罵,也有肢體上的毆打,還有衣食上的剋扣和虐待等。可以說,她們生活在一個周圍充滿暴力的環境中。南部縣檔案1-005-00183,鹹豐五年;1-006-00317,同治四年。巴縣檔案6-04-04916,鹹豐元年;6-07-01894,道光十八年;6-07-01886,道光十八年。巴縣檔案6-24-02066,同治十三年。女性遭受的暴力首先來自家庭,丈夫、公婆都可能成為施暴者。如南部縣趙氏在供詞中說,「小婦人自幼憑媒許與馮大忠為童婚,結縵後小婦人未有生育,不料丈夫馮大忠嫌小婦人樸拙,不時糟踐刻薄」;鄧洪發控告女婿虐待女兒,「民洪發之女鄧氏發配趙德佑之子趙貴娃為妻,自過門後無如德佑欺嫌鄧氏蠢拙,屢縱貴娃糟踐苦刻非禮毆打」。
南部縣程長姑,自幼“許與歐頻馥為婚,尚未完配”,由於父親早故,她和母親“佃馮澤清房屋居住”,並“寄拜馮澤清為乾父”。馮澤清與兒子馮二黑子“時常來家閒耍”,“見面不避”。道光三十年,馮澤清“見程長姑少艾好看”,趁“程宋氏沒在家裡”,“向長姑說要與他行姦,那時長姑應允,就與他通姦一次,過後遇便姦淫,不計次數,不料長姑身受胎孕”。其間,馮澤清之子馮二黑子也與「程長姑調戲成姦一次」。直到長姑的母親程宋氏發現“長姑身懷受孕現形”,“長姑隱瞞不住,才說出與馮澤清父子通姦情事”。由於原定的婚期已近,程宋氏「藉故向媒證龔心洪說女兒染患病疾,俟病癒再行完娶」。但長姑與人通姦受孕的事已然傳到未婚夫歐頻馥一家耳中,歐頻馥遂來縣衙控告馮澤清父子與長姑通姦成孕。經審訊,縣官斷令“將姦夫責懲枷示,並[將]長姑掌責”,“因長姑有失閨閫”,歐頻馥表示“情甘離異”,縣官斷令長姑由母親“領回另行擇戶”。
下層家庭的未婚女孩由於受教育程度低,貞潔觀念相對薄弱,再加上年輕無知、自我保護意識弱,以及家庭對女孩缺乏必要的保護措施等因素,使她們容易受到他人的引誘、蠱惑甚至威逼而發生婚前性行為。一旦事情敗露,她們就會陷入非常被動的境地,名譽極大受損,未婚夫往往要求退婚,女孩難以再在當地立足。上文的何未姑自盡之後,未婚夫還向官府上訴狀,請求縣官助其拿回之前的聘禮;程長姑則被抬到重慶產下一死胎,之後“羞愧尋盡”,幸被發現解救,其所遭受的身體和精神創傷可想而知。南部縣檔案1-004-00301,道光二十八年。巴縣檔案6-04-04953,鹹豐二年。檔案中關於已婚女性的婚外性行為記載更多,原因也更為複雜。有的女性由於貧困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以獲取經濟資助,有的則由於夫妻關係不和而在家庭以外尋求情感慰藉,也有的因受他人引誘而走上錯誤道路。
從檔案所反映的情況來看,女性的婚前與婚外性行為雖然存在,但畢竟會受到世人的譴責和官府的處罰,但下層女性再嫁,甚至多次改嫁,則似乎是多數人能接受且官府也不反對的現象。檔案中婦女再嫁現象十分頻繁,有丈夫因各種緣故(往往是出於貧困)而將妻子嫁賣的,有丈夫亡故後妻子改嫁的,也有由於夫妻不合或妻子“不守婦道”(如通姦、逃家)等原因而夫妻情願離異的。此外,一些夫妻糾紛案件,縣官會判決將女性交由娘家領回另嫁或發官媒嫁賣,事實上也形成了婦女的改嫁。以上現象前文已有所述及,此處不再一一分類論述,只將婦女改嫁問題作為一個社會現象進行總體描述。
此案中,當事人陳國寶在訴狀中顯示他只有二十歲,妻子任氏也應當很年輕。由於對婚姻不滿,任氏多次出逃,靠著「嫁給」不同的男性生存。雖然陳國寶沒有提及自己娶任氏時花費了多少財禮,但羅步頭交代自己買娶任氏時付財禮六千四百文,而他將任氏轉賣給陳水匠時要財禮十千文,淨賺三千六百文。
本章希望從普遍的早婚、貧窮的生活狀況、容易遭受暴力的生存環境,以及相對淡薄的貞潔觀念等層面,大致勾勒出下層女性的群體形象,初步呈現她們的生活狀態和生存環境、她們的生存理念和倫理觀念。相較於上層女性,她們幾乎沒有受過什麼教育,在艱難困苦中掙扎謀生,不時需要面臨來自家庭內外的暴力,父親和丈夫等男性都很難成為其終身依靠。但艱苦的生活鍛鍊了她們的生存能力,不少女性可以靠勞動養活自己,或透過改嫁讓自己及子女得以維生。由於受儒家思想的束縛較少,她們在一定程度而言較上層女性享有更多的自由,可以隨意出入家門,與男性交往“見面不避”,遇到不公也可以親自赴縣衙控訴。
貧窮常常是導致下層夫妻之間產生矛盾、關係難以維繫的根本原因。檔案中,常有丈夫因貧窮無法養活妻子而將其嫁賣、妻子及其娘家嫌棄丈夫貧窮而圖謀另嫁的案例,夫妻關係也因此走向終結。
南部縣檔案1-003-00085,嘉慶二十五年。首先討論丈夫因貧賣妻的案例。南部縣梅思萬供:「張氏是小的侄媳,梅氏是他女兒,自幼憑媒嫁與杜大和為妻,生有子女,因杜大和家貧,日時(食)無度,屢次夫妻不睦,憑何紹成為媒,財禮錢五千,嫁與何現明為妾,未通小的們知道,故後來案具控的。 」從梅思萬的角度而言,因杜大和賣妻的原因是家貧以及由此引發的夫妻不睦,二者綜合導致其將妻子嫁賣他人為妾。再看當事人婦女梅氏的供詞:“小婦人自幼憑媒嫁與杜大和為童婚,因大和家貧,將小婦人另嫁與何現明為妾。”即作為妻子,她表示自己被嫁賣的原因就是丈夫“家貧”,並沒有提及夫妻矛盾。而丈夫杜大和在結狀中也表示,“蟻幼配梅氏為妻,生有子女,因蟻家道赤貧,難以顧養,憑何紹成為媒改嫁與何現明為妾,得伊財禮錢五千文,未通梅姓知曉,故滋控案”,進一步證明貧困是杜大和賣妻的唯一原因。
……【嫁賣,這個概念好】
性之所以在賣妻時強調妻子不守婦道,究其原因,「因貧賣妻」雖然是顯而易見的事實,但丈夫不能養活妻子還將其嫁賣換取錢財,也的確是羞恥的事,如前述劉繼堯因貧賣妻懇請在務萬萬公務案時,縣官批自駁恃,何致不能養贍,乃不思奮勉,輒欲嫁賣爾妻,猶復控詞妄請立案,實屬無恥,不准。
除貧窮外,下層夫妻之間也有由於性格、年齡、外表、疾病等原因導致的矛盾。既有夫妻之間的相互不滿,也有娘婆兩家親屬促發的矛盾。與上層女性不同的是,下層女性勇於將對丈夫的不滿甚至嫌棄表達出來,讓我們得以一窺她們內心對配偶的感受和要求。而當丈夫對妻子不滿時,女性就會處於較被動的境地,常常面臨丈夫或公婆的暴力以及被嫁賣的危險。
檔案中也有一些中下層家庭娶妾的案例,從當事人的表述來看,男性娶妾的主要原因是“圖後”,其次是妻子的能力不足以支撐家務,但願意為妾的基本是下層女性。前述已涉及一些夫妻因對彼此不滿,如女性不甘於婚姻中的貧困,或男性認為妻子不守婦道,就會另嫁他人為妾的例子,而娶妾的家庭同樣會引發諸多不睦,這是檔案中夫妻產生矛盾的另一主要
原因。南部縣檔案1-006-00287,同治元年。南部縣檔案1-004-00259,道光四年。妻妾的名分與地位之別,即便沒有受過教育的下層百姓也應當非常明了。如南部縣吳王氏供:「小婦人幼配吳永珍為童婚,已生一子。不意去年小婦人丈夫病故,彼時小婦人居心遺孀守。在今二月十一日,適有江現金向小婦人雲稱改成嫁廷選,說娶為嫁室,已交後小婦人允婦人允婦人允婦人,名可見一般女性對妻與妾身分的差異也了然於胸。但是,檔案中下層百姓在表達時卻常有妻妾不分的情況。
男子娶妾,有時還需徵得妻子娘家的同意。如南部縣宋紹雙就因娶妾時未告知妻子娘家,而被岳父李維剛以「停妻另娶」控案。李維剛在訴狀中表示:「蟻女李氏發配宋紹雙為妻,結縡四載,李氏並沒妄為,孝敬姑嫜……茲因紹雙賄串媒人向珍,另娶向姓之女為妾,擇期九月十八完配,頓起毒心,不知何時將李氏毆逐出外,生死無著。娶者而言,今爾嶼宋紹雙既娶向氏之女為妾,不得並耦匹嫡,於妻之正義無乖,即不得謂停妻。是否娶妾出妻,抑系爾女李氏有犯應出,姑候喚案查訊。後來的審訊果然證明,宋紹雙並非“停妻另娶”,也未“出妻”,其妻李氏在供詞中表示自己是被人誘拐:“這馮有受、馮時來勾引小婦人,他們說是小婦人的丈夫要討親娶妾,他們叫小婦人跟他們出外尋個好人戶……到儀隴東觀場把小婦人賣與袁永發為媳,取財禮錢十三千六百文。在訴狀和供詞中一再表示,自己與妻子“結褵四載,未育子女”,娶妾意在生育後嗣,並說“在道光二十九年,跟同李維剛家族說明,許令小的再娶,出有合約為憑”,他仍被縣官斥責,“飭小的不應不通小的胞伯佔奎、佔芳並小的岳父李維剛知曉,私行另娶,至向珍亦不應為媒堅供,當沐掌權”。 本案儘管縣官認為娶妾於“妻之正義無乖”,但仍從官府的角度支持了女性娘家擁有對女婿娶妾的知情權。畢竟因娶妾而引起的家庭糾紛不在少數,妾的加入的確容易給夫妻關係帶來張力,縣官雖然不能禁止百姓娶妾,但支持娘家擁有知情權,一方面是對普通百姓娶妾行為的一種限制,另一方面也是希望透過此舉減少娶妾之後可能產生的家庭糾紛。
對於不只娶有一妾卻又「治家無方」的男性而言,家庭秩序可能更為混亂。如王張氏控訴女婿與其妾虐待女兒,她在訴狀中說:「前年四月有棍監夏仲理串劉大貴陳萬順為媒,套娶氏女王氏為繼室,過門兩載,和睦無異。突去(年)九月理娶周氏少艾,賤氏女難堪,氏請文員夏氏仲氏難堪,氏請文員夏氏請提文幫僱,前月十七,氏女育生一女,尚未滿月,仲理寵妾嫌妻,膽與周氏逐日朋毆,氏女受傷命危,飲食難進。 ”即張氏之女王氏嫁給監生夏仲理為“繼室”,後夏仲理又寵妻。但女婿夏仲理的供詞卻是另外一番表述:「因妻子龔氏久病無出,生前年憑媒說娶王張氏女王氏為妾,當給他財禮銀二十兩正(整),斷絕往來。去年二月二妻故,王氏亦無出,生復王氏為繼室,這王氏。與他不睦,每日吵鬧,生屢戒不聽約束。本案縣官沒有糾結於王氏與周氏孰為繼室孰為妾,只斷令夏仲理「將王氏領回,仍前和好,不許嫌賤」。但夏仲理表示,“生與王氏素性不睦,情甘離異”,縣官只得斷令“將夏王氏同伊女退回,交王張氏具領,聽其擇戶另配,已(以)後不得向王張氏等藉生事端,張氏母子亦不得復向生(夏仲,筆者註記)。 可見夏仲理的確對王氏心存不滿,或是無力調和妻妾之間的矛盾,乾脆將王氏及其所生的女兒一併退回娘家。
女性在婚後仍然在精神和物質兩個層面與娘家保持著相當密切的聯繫,這不僅是女性自身的需求,男性也需要利用妻子的娘家關係網絡來提升自己的社會地位和經濟利益。事實上,「娘婆兩家」幾乎囊括了中國傳統女性一生的主要親屬網絡和生活範圍,因而使用「娘」與「婆」的女性稱謂來指稱兩個家庭,更能體現「內闈」之中的主要家庭關係。
在文化層次低、生計艱難的環境中,下層娘家較上層家庭更需時刻保持警惕,以防女兒在婆家遭受虐待、挨餓受凍或者被貧困的丈夫嫁賣。本書第一章已述,「衣食不給」和家庭暴力的確是下層婦女常需面對的無奈現實,也是導致下層家庭婚姻瓦解的重要因素。針對女兒在婚姻中遭遇的暴力和貧困,娘家除透過集理調解或予以一定的經濟資助之外,也會主動謀求離異,以幫助女兒尋求生路並掌握女兒再婚的控制權。而當丈夫或婆家為生活所迫私自將婦女嫁賣時,娘家則會提起訴訟將女兒討回。
對於那些對女兒現有婚姻不滿,又無法達成離婚協議的娘家而言,支持並幫助女兒逃婚另嫁是比較現實的選擇。本章所選的124件檔案中有43件為丈夫或婆家控告娘家「支逃」「拐嫁」。如陳國寶控訴,“岳母李氏素言蟻家非伊女終身之所,屢屢刁唆久住娘家”,後來其妻出逃並另嫁與“羅步頭為妻”,經審訊證實是在娘家的支持之下進行的;王舉控訴其侄孫兒被尊者父親和刁儷”“刁巹
娘家在狀告丈夫及婆家嫁賣生妻時,往往側重兩方面的表述:第一,賣妻行為於情於禮於法皆不合;第二,丈夫及婆家不可在娘家不知曉的情況下私自賣妻。道光五年二月,杜四姑被丈夫及夫兄嫁賣,二月二十八日其娘家“查知”“大駭”,立即“投經原媒王廷高等知證”,並於三月二日將訴狀呈至縣衙。杜氏娘家在訴狀中說:“切思婚姻人倫首重,一女兩嫁大玷家族,遭被伊等將人作貨,夥賣瓜分,生等難甘,為此叩祈作主,賞準喚究,以正風化。”訴狀中將婚姻在儒家倫理中的重要意義、婦女再嫁給家族聲譽帶來的負面影響、將婦女作為貨物出賣獲利的非法行為,以及此行為給社會風氣帶來的不良導向等,統統作為娘家控訴「賣妻」的有利論據,代表性地體現出娘家的觀點和立場。
《大清律例》卷十《戶律‧婚姻》,參見馬建石、楊育棠編《大清律例通考校註》,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453頁。六件「交保嫁賣」的案例中有兩件在結狀中說明縣官原本將女性判給娘家,但娘家不願承領,因而改為「交保嫁賣」;四件判給後夫的案例中有三件皆為婦女在後一家庭中已生育子女(其中一件案例中的婦女已在後夫家庭中生活十餘年),縣官判定「免離」;一件判回給原夫的案例為翁公在兒子外出期間嫁賣兒媳,兒子本人並不同意賣妻。 「交保嫁賣」指將婦女交親屬保領聽候官府嫁賣。相關研究參見陳兆肆《清代官媒的法律功能及其流弊-兼論晚清有關「治法」與「治人」關係的思考》,《內蒙古師範大學學報》2013年第2期。相關研究參見王亞新、梁治平主編《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3頁;[美]黃宗智《民事審判與民間調解:清代的表達與實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娘家反對“賣妻”,除去在情理上佔據主動外,從法律角度而言,清律規定,“買休賣休”類案件買賣雙方都應受到懲處,財禮必須充公,女性必須歸宗(歸回娘家)。 因而,此類案件娘家勝訴機率極大。本章所用34件因賣妻導致娘家控官的案件中,22件判由娘家將婦女領回另嫁;6件判將女性「交保嫁賣」;4件判給後夫(買娶者);2件判給原夫(賣妻者)
雖然由於經濟水平所限,下層百姓的家庭規模和子女數量也是有限的,但這在很大程度上與嬰兒的高死亡率有關,女性懷孕和生育的次數遠遠多於
她們存活的子女數量。這點在州縣檔案中也有所體現,縣官提審婦女時常因其即將或剛分娩而不能到堂,百姓在交代自己的家庭成員時也常常提到孩子夭折的情況。巴縣檔案
6-04-05496,鹹豐九年。
女性特有的生理條件為她們提供了一個獨特的傭工類型,即做乳母。如巴縣婦女丁氏供:“小婦人家寒貧苦,平素幫人撫乳度活日食,今年正月間,有李婆婆作成小婦人幫駱海帆家撫乳。”乳母的工作只有處在哺乳期的婦女可以擔任,並非所有婦女都可以此謀生,但在生育基本處於無控制狀態的中國傳統社會,女性處在生育之後哺乳期的時間相對較多,使得「僱乳」成為她們可以以此謀生的一個特殊工種。再如陳梁氏供:「陳興和是丈夫,小婦人前年再醮丈夫為室,至去年六月內已有身孕,丈夫傭苦難度,再三與小婦人商量送往門戶寄寓……到十月間小的臨娩歸家,生一女孩,過後願幫人(迭)向丈夫寄信乳亦好,丈夫不允……不料女孩接患痘症夭折,小婦人憂氣轉往溫姓家中僱乳。
除趕場外,女性在家庭附近串門閒逛和周圍人自由交往也是常有的事。如陳天眷控訴:「蟻子陳國珍髮配吳國彥之女吳氏為妻,結褵四載,吳氏因仗娘家護短,不守婦道,任意走東去西」;魏正堂控訴「配妻楊氏,過門十五載,並無生育,無如楊氏嫌民家貧,與民不和,抗聽教約,時常走東去西,翻說閒言,日每尋事生非」;鄧元盛控訴妻子「李氏不守婦道,來去自由,交通匪類,殊屬無恥」;張成榮控告弟媳費氏在胞弟亡故後「恃潑不守婦道,藉吃長素為名,刻子耗財,常誘劉清潔即劉善人來往無忌,遍遊庵觀」;楊如忠在訴狀中說胞妹楊氏因丈夫「出外數年未見庵觀」;楊如忠在訴狀中說胞妹楊氏因丈夫「出外數年未見庵觀」;楊如忠在訴狀中說胞妹楊氏因丈夫「出外數年未見庵觀」;楊如忠在訴狀中說胞妹楊氏因丈夫「出外數年未曾任何人歸,謳料民妹不守婦道,東走西逃」;文天倫在訴狀中表示,「蟻髮配帥元第之女帥氏為妻,結縝以來,蟻岳元第同妻帥氏嫌蟻家貧,屢次走東去西,毫不聽蟻約束」。儘管在夫家看來,女性「東走西去」、與他人「來往無忌」也是不守婦道的行為,但顯然他們並沒有足夠的能力將女性「約束」在家門之內。這一方面是由於下層男性常需外出勞作,甚至日久不歸,女性獨自在家擁有充分的行動自由;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家庭常常需要女性的共同勞作方能維持,沒有經濟條件將女性禁閉在家中。
此案中,任氏逃婚一年多,先後嫁與三人為妻妾,從陳國寶幾次打探到妻子的行踪來看,她逃離的範圍並不遠,仍在鄰近的鄉村,未跨出其所生活的基層社會區域,但陳國寶就是無法將妻子尋回。縣官雖然支持他討回妻子的主張,但縣衙並沒有能力派出足夠的人手幫助陳國寶找尋妻子,只能勒令陳大應負責“找獲送案”,一旦陳大應與陳國寶都尋不到任氏,縣官也就無從判決。事實上,檔案中凡是因妻子出逃而提起訴訟的案件,多是丈夫或夫家將女性找到,才能結案,否則控訴就沒有意義。最後受不了案子久拖不決的陳國寶主動要求結案,放棄了對妻子的尋找和「所有權」。此案從基層社會和司法層面體現出女性逃婚的可行性,由於縣衙並不負責追尋逃妻,丈夫個人的找尋能力往往有限,加之前文已討論過的女性再嫁容易實現,因此通過出逃而擺脫不滿的婚姻,對下層女性而言不失為一個實際的選擇。
女性涉訟的案件往往讓地方官處於兩難。首先,女性案件多與婚姻家庭有關,“清官難斷家務事”,很難做到所謂的“公正”,本書之前內容已提到,不少案件縣官甚至很難依法裁決而不得不讓法律屈從於實際;其次,女性案件又很難逃開社會風化問題,如「買休賣休」類案件、女性逃婚離家類案件、女性控告丈夫或兒子「不給衣食」類案件,都與儒家倡導的淳樸和諧之民風以及夫妻、長幼的家庭倫理相悖。即使婦女並非主動發起訴訟之人,只是由其引發或被動捲入訴訟,但只要“婦女匍匐公堂”,就已然有傷風化,特別是年輕的婦女。
其次,在民事案件中,清律所規定的責罰在女性當事人身上很少被實踐。 筆者所蒐集的案例中,女性非法再婚類所佔比例最大,主要以「買休賣休」或婦女逃婚再嫁兩種方
式呈現。根據《大清律例》規定:「若用財買休賣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婦及買休人各杖一百,婦人離異歸宗,財禮入官。」「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從夫嫁賣。其妻因逃而改
嫁者,絞。 」據此,縣官員對於此類案件中女性的處置應當很簡單:所有「買休賣休」案件都應將婦女杖責一百後一律令其歸宗(回歸娘家);所有逃婚的女性都應杖責一百之後聽由其夫嫁賣,而逃婚後再嫁的婦女皆應處以絞刑。有縣官的判決記錄。交保嫁賣」或「發放官媒嫁賣」。只有少數婦女被縣官處以“掌權”,個別婦女被“械責”,多數婦女未受任何責罰。儘管不少婦女在逃婚後選擇再嫁,但沒有婦女被判處絞刑。
女性案件中有一類人最為縣官所痛恨,往往遭到嚴懲,即那些靠轉嫁婦女漁利、以此擾亂民風的投機之徒。如前述陳國寶一案中,其他當事人,包括陳妻任氏的後兩任丈夫,皆受輕罰(掌權),只有窩藏、轉嫁婦女的敬朝成被處「重責枷示」。縣官也對其兩次轉嫁陳妻的非法「做媒」行為進行了嚴厲的抨擊:「爾將任氏窩留月餘,暗用鮮於安等出名主婚,轉嫁與羅洪書後復為媒,再嫁陳水匠,兩處財禮俱系爾「重責枷示」即在嚴厲的肉體懲罰之後,犯人帶枷示眾,在懲處罪犯的同時,讓百姓看到此種罪行的恥辱和嚴重性,起到震懾作用,以收「正風化」「儆刁風」之效。再如趙氏因嫌丈夫幼小而在李么姑和王德盛等的幫助下逃婚另嫁一案,審理中,逃婚的趙氏、買娶趙氏的蔡大周等均被“掌權”,而對於“拐嫁」趙氏的李么姑和王德盛郡官則表示應從重懲處,但由於李么姑系女性,也被從寬“掌權”,將與她合作“拐嫁”的王德盛“枷號示眾”。
關於中國傳統社會禮法規定與民間實踐之間的背離,學界已多有共識,特別是對於「戶婚田土」類的民事案件而言,多處於「民不告則官不究」的狀態。因此,儘管「買休賣休」為清代法律所禁止,但對於因貧困而無法養活妻子的男性,地方官常常不得不接受他們嫁賣妻子的事實。這一點從不少家庭在賣妻或「休妻」時還往往試圖在官府備案,以免日後親族因此構訟就可以看出。如上一節提到的鴻正文賣妻一案,在賣妻之前,他先向縣衙遞交了一份「存狀」:
存狀人鴻正文,年四十九歲,住東路崇教鄉七甲,地名兩壇山,離城四十里,離李渡場二里,為懇賞存案事。情民父母均故,孤獨一人,家貧如洗,幫人傭工,齒積微錢,憑媒說娶朱氏為室。自結縵後,無如朱氏並未生育,嫌民家貧,多言悍潑。可憐民染患黃膛病疾,久醫不癒。朱氏乘無管束,任意橫行,出醜敗露,總稱不願跟民活人。民沒奈何,請憑娘婆兩家說明,聽其自便。俟後民稍發達□痊癒,另娶妻室,民無後悔。但民附近刁人甚多,誠恐藉端茲訟,害非淺鮮(顯)。為此具呈,懇賞存案。伏乞。
同治七年十月十三日具。
"禮不下庶人(清代下層女性研究)書評" 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6095776/
民國時,有一種陋習叫“典妻”,窮人家低價將自己老婆“租”出去3至5年,給40、50歲的老頭生孩子,等生完孩子后,這些女人又被迫與孩子骨肉分離,回到原來的夫家。第二年,丈夫再把她租給另一個人,有些窮人家的男人甚至不工作,靠出租妻子來吃飯,有些人幾擔谷子就能將老婆租出去。
典妻這事兒不是民國才有的,早從宋朝就冒頭了。那時候窮人鬧饑荒,沒法子就把老婆租出去換點吃的。到了明清,越來越普遍,尤其在浙江福建那邊。男人窮得叮當響,就簽張紙,把媳婦典給有錢人,期限一般三到五年,換來幾十塊大洋或幾擔谷子。那些老頭子四十五十歲,沒兒子繼承香火,就找年輕媳婦來生。女人去了那邊,名義上是妻,其實就是工具,生完娃任務就算完事兒。丈夫那邊呢,有些懶漢干脆不干活,就指著這個過日子,一年典一次,谷子大洋到手,花光了再典。舊社會窮苦人多,這習俗就這麼傳下來了。
說起典妻的根兒,得從舊禮教說起。男尊女卑,女人嫁了人就得聽丈夫的,家里窮了,丈夫一句話就能把她推出去。典妻契約寫得清清楚楚,孩子歸買方,女人只能生不能帶。民國時候,浙江農村特別多這種事兒,窮人欠債或賭錢輸光,就典媳婦還賬。那些老頭子多是秀才或地主,無子嗣愁得慌,花錢買個臨時媳婦。女人生娃后,得馬上分開,骨肉分離的痛誰受得了?丈夫接回來后,第二年又典給別人。有些男人甚至養成習慣,不下地不打工,就靠媳婦出租換飯吃。幾擔谷子就能租走一個媳婦,價格低得像買頭牲口。
民國亂世,典妻在北方也常見,遼寧叫搭伙,甘肅叫僦妻,本質都一樣。窮人典媳婦,富人得后代。女人在典期內,吃住都在新家,但地位低,正妻常欺負她,干粗活還得忍著。生了兒子,秀才家高興,女人卻得走人,孩子不認她。回原家,丈夫把錢花光了,日子還窮。她們反復被租,身體垮了也沒人管。一些案例里,丈夫見有利干脆不贖回,女人被轉賣,像貨物一樣流轉。舊時代貧窮和族權壓著,女人沒話語權,從小被教三從四德,只能認命。
柔石寫過一本小說,叫《為奴隸的母親》,里面講的就是典妻的事兒。故事原型來自浙東真實風俗,一個賭鬼丈夫把媳婦典給五十歲秀才,換一百大洋。女人生了兒子,卻被迫分開,回家孩子不認她。小說撕開這傷疤,讓人看清舊社會對女人的物化。民國作家多寫這個,批判陋習。典妻不光是交易,更是人口買賣披著婚姻皮。窮人靠這個吃飯,女人成受害者,孩子也遭罪。歷史資料顯示,這種習俗從宋朝洪邁的書里就有記載,窮苦年間無奈之舉,后來變味成常態。
典妻在福建叫穙妻,規矩更細。契約上寫明年限、價格、孩子歸屬,雙方簽字就算合法。原夫和后夫有時還稱兄道弟,一起喝酒聊生意。女人呢?沒人問她愿不愿意。她們生完娃,任務結束,就被趕走。民國浙江案例多,窮漢典媳婦給老頭生子,第二年再典別人。有些男人不工作,成天閑逛,就等典媳婦的錢。谷子幾擔就能成交,女人命賤如草。舊社會饑荒多,典妻成活命辦法,但本質吃人。女人反復出租,年紀大了沒人要,流落街頭。
追溯典妻起源,南北朝就有苗頭,那時賦稅重,窮人抵押媳婦換錢。到戰國韓非子書里提過類似事兒。民國時期,由盛轉衰,但農村還殘存。窮人家低價出租媳婦,三五年給老頭生娃,生完分離,回夫家。第二年丈夫再租別人。有些懶漢全靠這個吃飯,不勞作。歷史檔案顯示,陜甘寧邊區四十年代還有婚姻糾紛案,涉及典妻。女人成生育工具,尊嚴沒了。舊禮教強化夫權,貧窮推波助瀾。
民國婚姻小說多寫典妻,反映社會現實。作家從城市看鄉村,批判這陋習。典妻不只浙江,全國蔓延。女人典期內,生子是唯一價值。完事兒后,骨肉分離的慘事兒常見。丈夫把錢揮霍,繼續窮。女人回不了頭,第二年又被租。一些男人不干活,出租媳婦成營生。谷子幾擔換一個媳婦,價格低廉。習俗演變出轉典,女人被多次買賣。直到五十年代婚姻法,才從法律上禁絕。
典妻陋習壓在女人身上三座山:夫權、族權、貧窮。舊時代女人附屬男人,窮了就成交易品。民國時候,窮人典媳婦給四十五十歲老頭生孩子,三五年后分離,回原家。第二年丈夫再典別人。有些男人懶得要命,不工作靠這個吃飯。谷子幾擔就能租走媳婦。歷史真實案例里,女人命運凄慘,反復出租到老。作家作品撕開這面紗,讓人警醒。
說實話,典妻聽著像故事,但就是真實發生在舊中國土地上。從宋朝到民國,延續千年。窮人低價出租媳婦,生娃后分離。丈夫第二年再租別人。有些人不勞作,靠媳婦吃飯。谷子幾擔成交。女人沒選擇,忍著過。習俗在不同地方叫法變,但吃人本質不變。民國鄉土文學多批判這個,喚醒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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