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放的數位影音資訊有遭受二次濫用可能,尤其自媒體發達時代,現行技術是否能負責任管制,在此次修正動議並未見到。在90條第3項部分,對於事實審原則上不播、例外可以播,委由法官決定,但很多議題甚至攸關憲政層次,能讓法官決定嗎?有些法官決定能播、有些不能,當事人的平等權有受到公平對待嗎?且許多案件在社會上有正反對立民眾,法庭直播會不會造成激化社會對立、加深對司法的不信任?
全世界除共產主義國家外,尚無實施法庭直播國家。這是黃國昌一人綁架立院的修法;國民黨團也在今中午發出動員令,指出該法案攸關藍白合作、與大罷免息息相關,請國民黨立委共體時艱進場待命表決,這不是赤裸裸的政治交換?這樣的修法有何正當性?
立法院三讀通過攸關法庭直播的《法院組織法》修正案,民進黨團表達反對立場。(圖/記者劉秀敏攝影)
▲立法院三讀通過攸關法庭直播的《法院組織法》修正案,民進黨團表達反對立場。(圖/記者劉秀敏攝影)
民眾黨提的《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推動「法庭直播」,27日在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引發法界強烈反彈。中華國法官協會聲明表示,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之立法粗糙,協會深感遺憾。資深媒體人黃智賢也質疑黃國昌「他的真正目的,是什麼?」
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推動《法院組織法》修法,主張開放法庭直播。儘管此案爭點備受爭議,但藍白仍憑藉人數優勢三讀通過。往後受社會矚目案件的開庭,可公開直播放送。根據三讀條文規定,法律審(最高法院、大法庭)於公開行訴訟的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時所為之錄音、錄影,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而事實審(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所為之錄音、錄影,不予公開播送。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案件時,得於審酌審判程序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之均衡維護等一切情狀後公開播送。
資深媒體人黃智賢昨(27)日也在臉書發文「黃國昌的法庭要幹嘛?」她提到,「黃國昌要法庭直播。然後還要求,法庭直播時的側錄帶,可以重製跟剪接。重製跟剪接?所以,他的真正目的,是什麼?」
黃智賢質疑,這是讓有心人不但可以藉著直播施壓司法人員,還可以剪接法庭直播帶子,來變亂事實、捏造證據、帶風向、影響官司嗎?大嘆「所以以後律師,要靠製作法庭腳尾飯,來接案嗎?」
針對法庭直播三讀通過,法官協會表示,立法院三讀通過民眾黨立委所提出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即所謂法庭直播法案),對照本協會先前兩度針對事實審法庭直播發出的聲明,我們尤其擔心合法公開播送之法庭錄音、錄影的利用問題,如果不作相當的約束,甚至不受原本法院組織法規定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利用的限制,未來參與法庭活動的所有人,都可能是法庭影音被不當利用的潛在被害人。
法官協會強調,本協會對此等粗糙的立法過程及品質感到遺憾,期盼司法院妥為訂定相關辦法,防漏補缺,讓法庭直播不至於創造更多的被害人
黃國昌推「法庭直播」三讀通過!黃智賢質疑:他真正目的是什麼? https://bit.ly/3GqXk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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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立法院三讀通過 最高法院開庭要直播
記者何哲欣/台北報導2025年6月27日 週五 下午5:40
快訊/立法院三讀通過 最高法院開庭要直播 https://bit.ly/3GnqjOR
▲立法院今(27)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案,明定最高法院、大法庭於公開行訴訟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時所為之錄音、錄影,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圖為最高法院外觀。(圖/最高法院提供)
[NOWnews今日新聞] 法院審判公開透明前進一大步!立法院今(27)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案,明定最高法院、大法庭於公開行訴訟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時所為之錄音、錄影,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不過修法也訂出但書,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裁定不予公開播送。此外,還有五種案件也不公開播送,包括:一、依法以不公開法庭審理之案件。二、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民事案件。三、適用簡易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案件。四、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案件。五、適用《家事事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或《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之案件。
修法也有保護條款,如果有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隱私或財產,或是嚴重影響審判之公平性,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將其錄音、錄影予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之方式為之。
此外,雖然修法只規定最高法院與憲法法庭要直播,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所為之錄音、錄影,不予公開播送,但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之案件,得審酌與公共利益之關係、審判程序之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之均衡維護等一切情狀後,就於公開行訴訟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所為之錄音、錄影,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前項之裁定,得為抗告。
修法也規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因現在旁聽席常不夠多,因此應於法庭空間無法容納合理人數時,法院得以科技設備將開庭之聲音、影像傳送至同法院內適當空間之旁聽席公開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修法後,一、二審雖不會公開直播,但到了最高法院時,就必須直播。司法院雖堅持反對直播立場,認為在影音傳播時代,若審判過程直播,影像恐會被拿來濫用。但提案修法的民眾黨立院黨團認為,現在的憲法法庭也是全程直播,司法院這樣的說法,只是顯示雙標。
民進黨也質疑修法有政治目的,就是想要護航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因此修法沒有在委員會討論,還逕付二讀,還趕在今天就三讀通過。但綠委也不敵藍白聯手,最後仍修法通過。
快訊/立法院三讀通過 最高法院開庭要直播 https://bit.ly/3Gnqj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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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周刊編按:殺人案也能直播?法庭實況上路引爆爭議 藍白攜手三讀通過…司法院:恐遭輿論審判、激化社會對立 - 今周刊 https://bit.ly/46hA1wD
立法院27日三讀修法明定法庭直播相關規定,司法院對此表示,貿然施行法庭公播對公平審判及訴訟參與人權益可能的危害,建請立法院務必重視大多數專家、學者、兒少婦女與司法改革團體提出反對立法或保留的聲音。
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推動「法庭直播」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院會今(27)進行討論,並在藍白合作下順利三讀通過。根據三讀條文,法律審(最高法院、大法庭)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隱私等重大損害之虞,得裁定不予直播;在事實審(高等法院、地方法院)部分,則是原則上不直播,但審理涉及重大案件或社會矚目案件時,可裁定直播。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民眾黨團提案,攸關「法庭直播」的《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其中三讀通過的第90條規定,在法律審部分,最高法院、大法庭於公開行訴訟之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時所為的錄音、錄影,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裁定不予公開播送。
條文指出,在事實審部分,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的錄音、錄影不予公開播送,但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之案件,得審酌與公共利益關係、審判程序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之均衡維護等一切情狀後,就於公開行訴訟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所為之錄音、錄影,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條文也新增「保護條款」,明定若有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隱私或財產,以及嚴重影響審判公平性等情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將其錄音、錄影予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之方式為之。
此外,該法也提到,考量公眾知的權利及審判公平性的權衡,如果是依法以不公開法庭審理的案件、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的行政訴訟案件、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以及適用家事事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或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的案件,不得公開播送。
司法院不支持修法 民進黨團斥「藍白政治交換」
司法院副秘書長王梅英於今下午的黨團協商表示,該法經過多場公聽會,絕大多數專家學者提出疑慮,施行弊端大於利益,法庭直播的情況下若影像立刻大量傳播,在殺人、貪污等矚目案件,證人及鑑定人是否能以平常心到庭作證、不受影響?另直播也很容易造成輿論審判,是否會影響司法公平也必須考量。且直播會把法庭活動中的個人訊息原原本本流出去,可能侵害隱私權甚至有人身安全疑慮。
王梅英說,播放的數位影音資訊有遭受二次濫用可能,尤其自媒體發達時代,現行技術是否能負責任管制,在此次修正動議並未見到。在90條第3項部分,對於事實審原則上不播、例外可以播,委由法官決定,但很多議題甚至攸關憲政層次,能讓法官決定嗎?有些法官決定能播、有些不能,當事人的平等權有受到公平對待嗎?且許多案件在社會上有正反對立民眾,法庭直播會不會造成激化社會對立、加深對司法的不信任?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此案本身是政治事件,不外乎是柯文哲案,打亂整個審查程序,全世界除共產主義國家外,尚無實施法庭直播國家。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則說,這是黃國昌一人綁架立院的修法;國民黨團也在今中午發出動員令,指出該法案攸關藍白合作、與大罷免息息相關,請國民黨立委共體時艱進場待命表決,這不是赤裸裸的政治交換?這樣的修法有何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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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攸關法庭直播的《法院組織法》修正案,民進黨團表達反對立場。(圖/記者劉秀敏攝影)
民眾黨提的《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推動「法庭直播」,27日在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引發法界強烈反彈。中華國法官協會聲明表示,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之立法粗糙,協會深感遺憾。資深媒體人黃智賢也質疑黃國昌「他的真正目的,是什麼?」
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推動《法院組織法》修法,主張開放法庭直播。儘管此案爭點備受爭議,但藍白仍憑藉人數優勢三讀通過。往後受社會矚目案件的開庭,可公開直播放送。根據三讀條文規定,法律審(最高法院、大法庭)於公開行訴訟的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時所為之錄音、錄影,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而事實審(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所為之錄音、錄影,不予公開播送。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案件時,得於審酌審判程序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之均衡維護等一切情狀後公開播送。
資深媒體人黃智賢昨(27)日也在臉書發文「黃國昌的法庭要幹嘛?」她提到,「黃國昌要法庭直播。然後還要求,法庭直播時的側錄帶,可以重製跟剪接。重製跟剪接?所以,他的真正目的,是什麼?」
黃智賢質疑,這是讓有心人不但可以藉著直播施壓司法人員,還可以剪接法庭直播帶子,來變亂事實、捏造證據、帶風向、影響官司嗎?大嘆「所以以後律師,要靠製作法庭腳尾飯,來接案嗎?」
針對法庭直播三讀通過,法官協會表示,立法院三讀通過民眾黨立委所提出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即所謂法庭直播法案),對照本協會先前兩度針對事實審法庭直播發出的聲明,我們尤其擔心合法公開播送之法庭錄音、錄影的利用問題,如果不作相當的約束,甚至不受原本法院組織法規定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利用的限制,未來參與法庭活動的所有人,都可能是法庭影音被不當利用的潛在被害人。
法官協會強調,本協會對此等粗糙的立法過程及品質感到遺憾,期盼司法院妥為訂定相關辦法,防漏補缺,讓法庭直播不至於創造更多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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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直播三讀! 涉公益、社會重大矚目案「1條件下」須直播
近市場宅 烹飪採買更容易快訊/法庭直播三讀! 涉公益、社會重大矚目案「1條件下」須直播 | ETtoday政治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https://bit.ly/46i7zuE
▲▼立法院10日進行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表決,經表決過後完成三讀。(圖/記者湯興漢攝)
▲《法院組織法》修正三讀。(資料照/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快訊/法庭直播三讀! 涉公益、社會重大矚目案「1條件下」須直播 | ETtoday政治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https://bit.ly/46i7zuE
立法院民眾黨團力推《法院組織法》修正案,主張推動「法庭直播」,認為應落實司法公開透明。儘管引發法界、婦幼團體與專家學者高度疑慮,認為對審判公正性、證人隱私及人身安全有很大風險。今(27)日立法院會還是在藍白聯手下,表決通過相關修法,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之案件,得審酌與公共利益之關係,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在法律審(最高法院、大法庭)採「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而事實審(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則採「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等方式公開播送等,並列出可「合法變聲錄音錄影」的情形。
針對民眾黨提出的修法內容,法界與民間團體近月紛紛表達反對或保留立場,包括台灣法學會、司改會、台北律師公會、婦女新知、兒少保護團體、法醫學會、台灣刑事法學會、基層檢察官組成的「劍青檢改」與勞工陣線等,共計數十個法律、勞工、婦幼團體呼籲應「懸崖勒馬」,勿將重大變革草率推進立法程序。司法院則強調,我國現行已有法庭公開旁聽、全程錄音、裁判書公開,並於重大刑案導入國民法官制度,已達成司法公開透明的目的。法庭直播反可能干擾訴訟進行、影響證人與鑑定人出庭意願,甚至讓法庭變成輿論審判的「流量秀場」,違背公平審判原則。
根據三讀修正條文,第八十六條修法明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前項應公開之程序,於法庭空間無法容納合理人數時,法院得以科技設備將開庭之聲音、影像傳送至同法院內適當空間之旁聽席公開行之。
事實審部分,關鍵第九十條部分,三讀修正,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所為之錄音、錄影,不予公開播送。但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之案件,得審酌與公共利益之關係、審判程序之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之均衡維護等一切情狀後,就於公開行訴訟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所為之錄音、錄影,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修正條文明定,前項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無理由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抗告有理由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為裁定。前項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為第二項或第三項公開播送時,參與訴訟程序者有正當理由確信公開播送其錄音、錄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將其錄音、錄影予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之方式為之: 一、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隱私或財產,二、嚴重影響審判之公平性。
三讀條文規定,下列各款之案件,不得為第二項或第三項公開播送:依法以不公開法庭審理之案件、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民事案件、適用簡易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案件、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案件、適用家事事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或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之案件。經第二項、第三項合法公開播送之錄音、錄影,不受第九十條之四之限制。
對於三讀修正條文,綠委莊瑞雄表示,相信本院所有委員在中午前沒人看過再修正動議版本,法官要依法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擾,如果今天修法通過,有變成人民公審疑慮,不管是民事或刑事訴訟法如果違背公開審理,一定構成判決違背法令,可以上訴到最高法案。讓陽光照進法院是好事,但如果造成人民公審,期期以為不可,現在法律傳證人到法庭,證人可以主張有特定人旁聽,無法完整陳述,法官可以要求特定人退庭,發揮關鍵力量。
莊瑞雄指出,最高法院是法律審,要公播可以好好討論,但涉及事實審,無罪推定不要忘記了,如果公播通過了,檢察官起訴後是否形同標籤讓社會公審?柯建銘指出,實務面上,現在要找證人、鑑定人、醫師等等,沒有人敢上法院,若開放直播對其人身安全有很大風險,從隱私權、人格權、訴訟權都是非常大挑戰,若影帶經過外界變造剪接等等,影響也非常重大,通過直播對當事人傷害,即便最後判無罪也難以彌補,民進黨團無法認同法庭直播。
國民黨團首席副書記長羅智強表示,任何公共政策利弊都有,法庭直播跟是不是共產國家無關,昨天協商時有達成某些共識,特別是法律審的部分,將影像公開播送,雖然跟直播不太一樣,以民眾黨的提案兩種可能性都存在,最後還是由法院決定,這部分也可以討論。應該把今天的法案當作提升司法公信力契機,讓公眾在一些有限制條件的案件上看到法庭運作,有助於提升法庭公信力,不能否認法庭直播有大家擔心的一些疑慮,但不能因噎廢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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