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身高違憲!內政部指示警消依憲法法庭判決 修正招生身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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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6 19:26:29
內政部今(6)日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2次會議。內政部長劉世芳於會議中指示警政署、消防署、警察大學、警專針對公職考試招生簡章的身高限制規定,立即依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意旨進行檢討,並於114年實施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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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出,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指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警察特考)所規定「男性165公分、女性160公分」所設立的身高標準,排除女性應考人之群體比例明顯高於男性,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受到不利的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劉世芳關切性別平等待遇,特別於今日會議中要求警政署、消防署、警大及警專公職考試儘速就招生簡章當中的身高限制規定展開研修,依體格綜合評量,以保障女性報考警校、服公職的權利,期望未來有更多優秀人才加入警政、消防工作,為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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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111年1月4日上路 人民可個案聲請釋憲
2021/12/21 15:15(2022/1/4 15:45 更新)憲法訴訟法111年1月4日上路 人民可個案聲請釋憲 | 社會 | 重點新聞 | 中央社 CNA https://bit.ly/4bLAoz2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1日電)司法院今天說,明年1月4日施行「憲法訴訟法」,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此為特殊憲法救濟制度,非救濟冤案,也非第四審,而人民可就「個案」終局裁判後6個月內聲請釋憲。
憲法訴訟法上路 大法官可審違憲判決、人民可個案聲請
立院三讀法院組織法 審判權爭議交終審法院解決
司法院長許宗力:法官疲累司改打折 強化訴訟外紛爭解決
司法院今天召開例行記者會,由大法官書記處處長許辰舟以專題報告「憲法訴訟法111年1月4日施行,完善憲法審查制度」,重點包括立法委員提案釋憲門檻從立委現有總額1/3,降為1/4,而且人民可就個案聲請釋憲。
許辰舟表示,新制由15位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取代原有的「大法官會議」,審理程序將全面司法化、裁判化及法庭化,以嚴謹訴訟程序與法院性質運作模式,審理憲法訴訟案件,亦即現行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解釋憲法制度,將走入歷史。
許辰舟解釋,新建「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是指大法官憲法審查客體從原本法律、命令,藉由新制,擴及於法院確定終局裁判,使人民可個案聲請釋憲。
裁判憲法審查聲請要件有3個重點,首先,人民依法律規定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受到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其次,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法律或命令違反憲法,或裁判本身違憲;最後,在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內提出聲請。後續認定符合憲法重要性及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就會受理要件。
許辰舟指出,憲法法庭受理後認定個案原確定裁判違憲的話(不論法律及法令是否違憲)將廢棄原確定終局裁判,發回管轄法院;案件當事人不須透過再審方式重啟訴訟。因效力只限個案,因此類似案件當事人則可先審酌目前是否為收受確定終局裁判後6個月期間,若是,應以個案方式聲請釋憲,若不是,則可提出成功釋憲個案為證據,向法院提出再審。
許辰舟指出,在新制前,大法官曾有一件「裁判憲法審查」案例「鄧元貞重婚案」,也就是釋字第242號解釋,這件特殊處在於法律(民法規定一夫一妻,不得重婚,前婚配偶可以去撤銷後婚配偶,以前婚配偶為準)並沒有違憲,但是法律適用在鄧元貞的具體個案上卻產生問題。
鄧元貞與元配在中國結婚,但因國共內戰等而隻身隨國民政府來台,多年聯絡不上元配後,在台與另名女子結婚。未料元配委託律師在台打官司,訴請撤銷鄧元貞在台婚姻效力。
許辰舟說,鄧元貞會有前、後婚配偶,是因兩岸分治情況造成,屬國家重大變故。釋字第242號解釋,認為「惟」國家遭遇重大變故,在夫妻隔離,相聚無期情況下所發生重婚事件,與一般重婚事件不同,若撤銷這種有長期實際共同生活事實後婚姻關係,反足妨害社會秩序,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規定有所牴觸。原本敗訴定讞的鄧元貞,因此解釋經再審後,恢復其在台婚姻效力。
許辰舟提及,新舊法過渡時期,必須兼顧當事人權益保護,因此已依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聲請大法官解釋尚未審理終結的案件(目前為384件,後經決議是否受理程序預估年底為少於300件),將依新制由憲法法庭裁判終結。
許辰舟指出,憲法訴訟新制上路後,大法官審理案件類型增加、程序也有變革,預料憲法法庭審判業務質與量均將增加,其中因人民可個案聲請釋憲,不一定要委任律師,且聲請門檻低,不用繳裁判費又可在線上辦理聲請,預估明年1月4日至7月4日間,案件會大量增加。 憲法訴訟法111年1月4日上路 人民可個案聲請釋憲 | 社會 | 重點新聞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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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大法官解釋的程序是什麼?一般人民也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嗎?(上)——2021年以前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釋憲業務(X)-憲法訴訟新制簡介-憲法訴訟新制簡介(111年1月4日施行)
憲法法庭判「侮辱職務罪」違憲 楊蕙如案發回高院
憲法法庭判「侮辱職務罪」違憲 楊蕙如案發回高院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WWD356
2024/05/24 16:0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卡神」楊蕙如被控在日本關西事件率網軍侮辱外交部駐大阪辦事處,被依侮辱職務罪判刑5月確定。憲法法庭今判決侮辱職務罪為違憲,侮辱公務員罪合憲,但限於對公務員當場侮辱行為。楊蕙如判有罪部份廢棄發回高院。
司法實務上,國人遭遇警方或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當場爆粗口辱罵,吃上官司,屢見不鮮。
2018年9月颱風侵襲日本,大阪關西機場淹大水,我國駐大阪辦事處因網路瘋傳未提供台灣人妥善協助而飽受抨擊,楊蕙如被控指揮網軍抨擊大阪辦事處及官員「爛到該死的地步」、「一群垃圾老油條」,蔡姓男子譙警三字經、謝姓女子自認宣洩情緒說出「操」字,沒有罵人之意,被依刑法第140條後段的侮辱職務罪、或前段侮辱公務員罪判刑確定,均質疑侵害言論自由、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等,已違憲,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彰化地院法官陳德池審理妨害公務案時,認為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侵害言論自由,違反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平等原則,因此停止審理,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將楊蕙如案、5件法官聲請、4件民眾聲請案,合併為10案併案審理,並於去年12月26日進行言詞辯論,機關代表法務部認為言論自由不應無限上綱,執行國家公務代表國家公權力運作,有特別保護必要,侮辱公務員罪並非我國獨有,未違憲。
憲法法庭今天下午3時宣示判決結果,憲法法庭判決認為,人民對政府機關及其職務,包括法令政策制定及各項公務執行之異議、質疑、批評等意見及評價,本即具有監督施政、促進民主的重要功能,此等不涉事實真偽之意見及評價,例如人民抽象咒罵特定政府機關之職務行使,縱其使用語言刻薄粗俗或顯屬發洩情緒者,應認仍屬質疑或批評公權力之言論,而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公然侮辱職務之言論,亦難以想像會對公務執行產生明顯、立即之妨害。侮辱職務罪係以刑罰處罰此等言論,亦與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有違,而已侵害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核心,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另外,憲法法庭認為侮辱公務員罪,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於此範圍內,始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
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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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身高差1.1公分當不成消防員 憲法法庭判違憲
憲法法庭就錄取女消防員因身高不足160公分而當不成消防員聲請釋憲案,今宣示判決。(資料照)
女身高差1.1公分當不成消防員 憲法法庭判違憲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ySsC8k
2024/05/31 15:34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陳姓女子想當女消防員救人,6年前通過警消人員四等特考,前往消防署訓練中心受訓,卻在體格複檢時,被發現身高僅158.9公分,不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的「160公分女性標準」,與規定相差1.1公分,慘遭廢止受訓資格,陳女質疑規定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判決違憲,考試規則第8條規定需達160公分,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至遲屆滿一年後失效。
因受到第8條身高限160公分以上規定違憲影響,陳女的行政法院判決違憲,全案應廢棄發回,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裁判,因此,陳女應可願當女消防員。
陳女今天未到憲法法庭聆判。
陳姓女子2018年考上消防員後,前往南投受訓,卻在受訓期間複檢出身高未達160公分,不符合規定,被廢止受訓資格,她為此提出訴願、行政訴訟遭駁回,因此聲請釋憲,陳女表示,當年是因為媽媽生病才想投入救人工作,沒想到因為身高無法實現。
陳女說,「不能完成自己的消防員夢,真的很難過,當年母親生病,讓我想加入救援行列,卻因為身高沒辦法實現,心情上是很錯愕」。報考資格規定,非原住民女性要160公分、男性165公分;原住民男性要158公分,女性155公分,才能當警消。
憲法法庭於今年1月16日召開言詞辯論,陳女委任律師主張,服公職權等於工作權加上參政權,應受到高度保障,但內政部與考選部認應有身高限制的理由,均屬臆測,違反比例原則,且區分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涉及歧視,違反平等原則。
內政部及考選部主張,該規定目的,是因應警消勤務及設備實際需要而制定,具正當性,釋憲機關應尊重用人機關的選拔標準;對於男女設定不同標準,是因應實務需求;區分是否為原住民,是維護身材較為矮小的原住民族服公職權。
消防署長蕭煥章認為,消防人員體格規範是以職務性質作為考量,避免「人的因素」增加執行風險,因此消防人員需具備一定身高,不宜過低,否則難以執行勤務。女身高差1.1公分當不成消防員 憲法法庭判違憲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ySsC8k
女消防員限身高160公分是否違憲 憲法法庭5/31宣判
女消防員限身高160公分違憲?陳姓女子考上消防員,只因她身高相差1.1公分被退訓,她認為身高規定違憲,憲法法庭定5月31日宣判。(記者楊國文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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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4 14:19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陳姓女子想當女消防員救人,6年前通過警消人員四等特考,前往消防署訓練中心受訓,卻在體格複檢時,被發現身高僅158.9公分,不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的「160公分女性標準」,與規定相差1.1公分,慘遭廢止受訓資格,陳女質疑規定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已於今年1月16日召開言詞辯論,今決定5月31日宣示釋憲判決。
法界人士認為,若宣示違憲,取消身高規定,後續恐衝擊警察、海巡人員,茲事體大。
陳姓女子2018年考上消防員後,前往南投受訓,卻在受訓期間複檢出身高未達160公分,不符合規定,被廢止受訓資格,她為此提出訴願、行政訴訟遭駁回,因此聲請釋憲,陳女表示,當年是因為媽媽生病才想投入救人工作,沒想到因為身高無法實現。
陳女說,「不能完成自己的消防員夢,真的很難過,當年母親生病,讓我想加入救援行列,卻因為身高沒辦法實現,心情上是很錯愕」。報考資格規定,非原住民女性要160公分、男性165公分;原住民男性要158公分,女性155公分,才能當警消。
憲法法庭於今年1月16日召開言詞辯論,陳女委任律師主張,服公職權等於工作權加上參政權,應受到高度保障,但內政部與考選部認應有身高限制的理由,均屬臆測,違反比例原則,且區分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涉及歧視,違反平等原則。
內政部及考選部主張,該規定目的,是因應警消勤務及設備實際需要而制定,具正當性,釋憲機關應尊重用人機關的選拔標準;對於男女設定不同標準,是因應實務需求;區分是否為原住民,是維護身材較為矮小的原住民族服公職權。
消防署長蕭煥章認為,消防人員體格規範是以職務性質作為考量,避免「人的因素」增加執行風險,若取消身高規定,後續恐衝擊警察、海巡人員。
庭末,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諭知,將於3個月內宣判,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憲法法庭今中午宣佈,定5月31日宣示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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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代差2票不能驗票釋憲成功 葉高潔:希望讓民主法政更健全 鄉代差2票不能驗票釋憲成功 葉高潔:希望讓民主法政更健全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聲請釋憲成功的去年新竹縣新豐鄉代候選人葉高潔,希望透過憲法法庭公平的裁判,讓我國的民主法治更為健全。(記者黃美珠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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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7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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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2票落選鄉代不能驗票違憲!公職人員選舉未來均可「非訟驗票」
〔記者黃美珠/新竹報導〕去年參選新竹縣新豐鄉鄉民代表卻以2票飲恨的候選人葉高潔受訪說,他聲請釋憲,是希望憲法法庭公平的裁判,讓我國的民主法治更為健全。他認為,法律本來就要保護選舉的公平與正義,但投開票的過程難免有人為疏漏,法律排除某些層級的候選人對可能有疑問的選舉結果享有行政救濟的機制,是荒謬的立法疏漏,他選擇走釋憲這條最難的路,是希望在他之後,不要再有因欠缺行政救濟,而讓比較優秀的候選人僅因些微差距而生的遺憾再發生。
葉高潔說,有關憲法法庭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前段做出違憲的裁定,他首先要謝謝律師詹順貴總是願意傾聽弱勢的聲音,跟公平正義站在一起。他認為,法律本來就要保護選舉的公平與正義,經過不斷的檢驗,公平正義才可以獲得保障。
他說,當一場選舉發生選舉票數很接近時,難免會有人為的疏漏,歷史上也發生過很多因為司法訴訟而翻盤的案子,如果只是一昧的強調前述狀況只限於縣市長、立委、原住民立委等大規模選舉才有可能發生,這真的是嚴重侵害憲法所保障人民參政的平等權。他也不能理解,難道真的只有在前述大規模的選舉才會發生人為的疏漏嗎?
葉高潔說,我們立法部門在憲法訴訟的進程中,在立院的文件內讓人看不到可供前述縣市長等以外其他層級候選人有行政糾錯的機制。這種一律排除直轄市議員、鄉鎮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及村里長可以聲請行政驗票的法律,是非常荒謬的立法疏漏。
葉高潔直言,有很多朋友和鄉親問他,都還沒有行政驗票,為什麼要堅持走最難、去聲請釋憲的這一條路?那是因為希望在他之後,不要再有因欠缺行政救濟而使比較優秀的候選人僅因些微差距而生的遺憾,他這次努力的最大目的,就是希望催生行政糾錯的機制,未來修法後不再有所謂排除縣市長、立委、原民立委以外,其他層級候選人一律不得聲請行政驗票的規定,透過憲法法庭的公平裁判,讓民主法治更為健全。鄉代差2票不能驗票釋憲成功 葉高潔:希望讓民主法政更健全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G4XtPC
民國八十二年,嘉義縣水上鄉的黃志家小朋友抪部A在學校同學喜歡嘲弄地叫他「黃指甲」,爸爸黃茂林為他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改名,但戶政機關不願受理,援用民國六十五年內政部所頒布函令:「姓名不雅,不能以讀音會意擴大解釋」,而駁回申請。 大法官,我要聲請釋憲! - 台灣光華雜誌 https://bit.ly/4bNgJyT
誰可以聲請憲法解釋?依照「大審法」第5條以及相關大法官解釋,有四種類別,而每一種類別可以聲請釋憲的條件都不太一樣。
誰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普通人也可以嗎? - TNL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https://bit.ly/4bUQHtL
誰可以聲請《憲法》解釋?相關規定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簡稱大審法)。依照大審法第5條以及相關大法官解釋,有四種類別,包括:
中央或地方機關。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常見問答-大法庭新制施行後,人民是否仍可對判例、決議聲請釋憲?
人民、法人或政黨。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
法官。
而每一種類別可以聲請釋憲的條件都不太一樣。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
在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中央或地方機關可以向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
舉例來說,748號同性婚姻解釋,聲請人之一就是地方機關台北市政府,因為轄區內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業務,對《民法》婚姻章規定、內政部跟法務部的函文(命令)認為有違憲疑慮,因此聲請釋憲。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
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人民、法人或政黨,可以聲請《憲法》解釋。
人民就不用說,例子很多了,我們來看法人跟政黨的例子。
《菸害防制法》限制菸品業者,以公司名義顯名贊助任何形式之活動,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為顯名贊助某基金會的專案,遭到衛生福利部裁罰500萬元,窮盡救濟途徑後,聲請釋憲,大法官做成794號解釋。
除此之外,政黨也是一種法人,如果因為《憲法》上保障的權利遭到限制,可以在窮盡救濟途徑之後,聲請解釋《憲法》。比如目前在行政法院的許多黨產訴訟,國民黨就是原告之一,將來如果敗訴確定,也可以聲請釋憲。至於先前大法官作出的793號黨產釋憲案,並不是國民黨聲請,而是承審法官所聲請的。
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
現有立法委員是113人,達三分之一要38人。最近即將換發數位國民身分證,不少民間團體、學者發聲反對,讓人想起前一次的國民身分證換發也發生過爭議。
2005年,內政部要換發國民身分證,依照當時的戶籍法規定,必須要收錄指紋,才能請領,形同政府要強制按捺指紋並且收錄。
當年在賴清德的領銜之下,包括蔡英文、徐國勇,以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作為理由,向大法官聲請暫時處分及《憲法》解釋。
結果,大法官做成史上第一次,也是現在唯一的一次《憲法》暫時處分,第599號解釋凍結戶籍法施行,並隨即進行言詞辯論,做出603號解釋,宣告《戶籍法》相關規定違憲。
四、法官
現行有效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2項規定:「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原本唯一在個案可以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的法官,只有終審的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但過去,兩個終審法院,並沒有動用這個法律依據,來就個案中可能違憲的法律,聲請《憲法》解釋。
1995年,大法官在371號解釋中,幫終審法院以外的小法官打開一扇可以聲請釋憲的門。這幾年來,50個左右的《憲法》解釋,來自這些法官的聲請案。後來又在572、590號解釋具體化、完善化,小法官聲請釋憲的相關規範。
最近的796號解釋,是有史以來第一個,由最高法院法官聲請而做成的違憲解釋。
至於檢察官,目前並沒有辦法單獨以自己名義聲請釋憲。
未來的《憲法訴訟法》
大審法的壽命快結束了。2022年1月4日,新的《憲法訴訟法》即將施行,到時候大法官將會組成《憲法》法庭來審理《憲法》訴訟案件,而不是以會議形式。至於新法開始之後,誰可以聲請什麼樣的案件、聲請的要件,之後再找機會說。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常見問答-大法庭新制施行後,人民是否仍可對判例、決議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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