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概述|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國家文化資產網

台灣的文化資產共有14大類,其中9類是「有形文化資產」,有5台灣的文化資產共有14大類,其中9類是「有形文化資產」,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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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只關心古蹟,它們也是文化資產的一份子!(上)
台灣的文化資產共有14大類,其中9類是「有形文化資產」,有5類是「無形文化資產」。這5類文化資產不是具體物質,而是需要傳承的「技藝」和「記憶」。也因為這類文化資產沒有「具體」的物質,在討論文資保存時較常被忽略,保存、活用的方式亦各自表述,因此希望就這篇文章簡單介紹一下無形文化資產的概念,讓大家在討論文資保存時能不抱遺珠之憾。
有形文化資產: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古物、自然地景
無形文化資產: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
「無形文化資產(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又被稱作「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個相較之下比較新的、也比較抽象的文化保存概念,牽涉到多元文化以及人權。
我們可以從「生物多樣性」的概念來思考。一種語言、一種技藝或是一種知識、傳說的流失,其實也都代表著某種文化的消逝,就像瀕臨絕種的生物一樣。如果自然界的和諧需要不同物種共存,世界上的人類也不應該變成都說同一種話、只相信同一套價值的吧!
每一個文化背景的人們,都應該有權利選擇用他們想要的方式生活,所以用「文化多樣性」的概念來說,一種文化的保存不僅僅是該文化群體的任務,而是所有人的義務:因為每一種文化都是世界所共有的,就像每一種生物都是自然所共有的一樣,萬物皆平等並無優劣之別。
台灣文資法所規範的類別中「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以及「民俗」應該是大眾較為熟悉的幾類。無論是傳統手工技術(木雕、彩繪、糊紙等等)或是表演技能(布袋戲、歌仔戲、相聲等等),都需要「人」來表現,所以國家會將願意傳承技藝的匠師或表演者進行登錄,協助他們進行傳承工作。至於民俗,指的就是風俗、儀式、祭典、節慶這些與常民生活相關的種種,像是遶境、夜巡、放天燈等等。
「口述傳統」與「傳統知識與實踐」算是去年新增的兩類,將更基本的文化要素納入法定資產當中,如語言、吟唱、神話傳說、該族群特有的知識等,這些分類尚未在台灣正式啟用。這樣的談論或許太過抽象,所以我們可以參考一下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當中,其他國家的案例。
像是歐洲的喬治亞,他們的語言演化出三種書寫字母,雖然生活中大都僅使用「騎士體」,但「正圓體」和「小草體」不但展現了其語文演化的歷史脈絡,亦有其獨有的社會、文化功能,為該國教會所重視,正規教育中也沒有完全抹去其他兩種字母書寫的課程。又如蒙古牧人為了讓有攻擊性的母駱駝接受新生的小駱駝,會採用一種特別的音樂誘導儀式,這就是該群體特有的知識;甚至是特別的飲食文化,都會被列入保存,像是法國美食藝術、日本和食文化等等。
雖然無形文化資產不需要面對土地開發的利益鬥爭,但卻很容易因為社會變遷引發的生活改變而不知不覺地消逝,如各國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化、漢人的傳統漆藝、磚雕、玉雕工法、各族群的祭典表演儀式等等。肉眼無法直接看到的東西,往往容易被忽略,也因此面對無形文化資產,我們需要更多人積極地投入,讓他們有機會以不同的意義重新回到當代社會當中,降低逝去的危險,維護世界文化的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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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只關心古蹟,它們也是文化資產的一份子!(中)
在上一篇文章裡,我們介紹過「無形文化資產」,那你知道和古蹟同屬於「有形文化資產」類的其他兄弟姊妹們,還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古物、自然地景這麼多項嗎?
此篇就先以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來進行介紹,這四類在我國現行版文資法中被納入同一章節中規範。
首先是古蹟的孿生手足——「歷史建築」與「紀念建築」。這三類建築大多是承載歷史文化意義的「單棟」建築物,但三者之間有些微差異。
紀念建築 強調與人物的關聯性
「紀念建築」強調的是「人物」,用來紀念在歷史、藝文等領域有重大貢獻的人。這是年修法才新增的類別,目前在文化資產局網站上未能找到具體個案進行相關說明,但我們可以猜測未來可能出現的爭議——究竟誰是值得被紀念的人?甚麼樣的建築可以用來紀念這個人?
前年台鐵欲拆除舊宿舍,而該地曾是「台鐵電氣化之父」羅裕昌和著名文學家齊邦媛夫婦的居所,名著《巨流河》就有部分是在此完成的,內容中也包含了兩人居住在此的一段歲月,許多人希望能夠將這個地方保留下來。
齊邦媛卻認為他們是以員工和眷屬的身分住在宿舍,該宿舍是台鐵的資產並不是她的家,她以聲明來表示自己對保存聲浪的反感。雖說此案為歷史建築登錄時的爭議,卻也隱約能嗅出未來紀念建築登錄時可能出現的爭端。
歷史建築 古蹟的同卵雙胞胎
然而,紀念建築大概只能算是古蹟的異卵雙胞胎,更棘手的是歷史建築,它與古蹟簡直是無法區分的同卵雙胞胎
在文資法中,古蹟的定義是「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而歷史建築的定義是「指歷史事件所定著或具有歷史性、地方性、特殊性之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乍看之下好似有些差異,但從眾多具體個案中尋找,卻很難理解箇中的差別,例如台中、新竹、台南火車站都是古蹟,但高雄火車站卻是歷史建築。
事實上,這兩者最明顯的差別是在保存策略上。古蹟的保存、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都有很嚴格的法律限制,而且必須擬定相關計畫送主管機關備查;歷史建築則較為彈性,比較能夠被業主甚至是管理機關所接受,是一種「鼓勵保存」的制度,降低業主「資產所有權被剝奪」的感受,也容許更多元的管理策略。
去年,三井倉庫案的爭議就在於,三井倉庫屬於歷史建築而非古蹟,所以能否遷移存在討論的空間,讓正反方進行論述,在歷史地景和交通動線上權衡出最適宜的都市計畫。
而目前在「菊元百貨」的保存爭議中,許多人認為同時代的「林百貨」能夠指定為古蹟,為什麼「菊元百貨」卻僅能是歷史建築?但或許我們可以換個角度思考,若「林百貨」是文化資產保存的成功個案?它成功的原因真的是因為被指定為古蹟嗎?如果成功的保存才是終極目的,那是否需將心力轉向如何創造更適合菊元百貨的再利用方式?指定為古蹟並不能保這些建物一生平安,若是沒有再利用的配套措施,指定為古蹟後嚴格的再利用限制,反而會成為阻撓建築重生的絆腳石。
聚落建築群 庶民生活的紋理
再來要談的是和古蹟很像、但有點概念就能夠辨別的「聚落建築群」。最簡單的一點,聚落「建築群」是一個街區、數幢建築、整群人的互動方式,比起菁英式的建築美學、國家級的歷史象徵,這類資產最珍貴的是庶民生活的紋理。
台灣經歷過多種文化的洗禮,依循歷史脈絡推論,聚落應包含原住民部落、荷西時期街區、漢人街庄、清末洋人居留地、日治時期移民村、近代宿舍及眷村等。但是到文資局的網站查詢就可以發現,我們並沒有這麼豐富的聚落文化資產被登錄。
最常見的原因是因為聚落為多人、多戶共有,權利和意見都十分複雜而不便統整,而聚落保存又應以「居民的共識」為先決條件,在保存工作的推廣上較為困難。雖然現行文資法,改掉了聚落登錄必須由居民「主動提報」的規定,但這樣的做法也不一定有利於聚落保存,甚至可能是一種傷害。
相較於古蹟、歷史/紀念建築這些單點的保存,聚落要保存的是一種整體性的文化,它並不僅僅存在於「建築群」之中,其中成員的交流互動、組織活動等無形的層面也是珍貴的一部分,所以它應是同時包含著有形與無形文化意義的文化資產類別,所以保存上也勢必面臨更艱困的挑戰。
萬華的剝皮寮歷史建築群,雖完整保留了該歷史街區,卻是一個標本化的場域,失去了地方性、居民的主體性,明明是一段真的歷史文化,卻像是一座假的觀光遊樂場。
古蹟雖是我國文資法中,規定最嚴格的一種文化資產,但它不是文化保存的唯一準則,只是某一種策略。面對文資保存,可以做的事情是找出最適合的保存方式,讓文化資產能以更多元的面貌,在當代社會中重現光彩。下一集,再跟大家解釋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古物、自然地景的差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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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只關心古蹟,它們也是文化資產的一份子!(下)
這系列到了最後一篇,我們剩下「古物」、「考古遺址」、「文化景觀」、「史蹟」與「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還沒有介紹。
首先來談談古物,它大概是古蹟以外最有名的文化資產了。前幾年電視節目的鑑定、估價風潮,讓古物成為電視媒體的寵兒。 古物依照稀有程度,分為「國寶」、「重要古物」以及「一般古物」三個分類。之前曾提到,「歲數」不是判斷古蹟價值的唯一標準,同樣也不是判斷古物稀有與否的唯一標準。像著名的清代文物翠玉白菜是重要古物,而《中華民國憲法》原件卻因為對國家憲政發展具有重要的象徵意義而被列為國寶。
順帶一提,去年《中華民國憲法》原件被指定為國寶,也反映了一個現象:古物不僅限於類似故宮文物的物件,國史館裡的「圖書文獻」甚至是電視電影等「影音資料」也都有機會被指定成古物,在2008年時,台視庫存的民國65年前的「視聽著作」,就已經被指定為一般古物。
去年還有一個有趣的案例是「台灣民主國藍地黃虎旗『摹本』」也被列為國寶,雖然是摹本,審查委員卻認為正是「摹本」展現了台灣被殖民的政治情境。
藍地黃虎旗,日本畫家高橋雲亭當初連原件破損處都忠實呈現。/圖片來源:文資局。
當時它的原件收藏在日本皇宮的振天府,由日本畫家複製摹繪,再送回台灣展示,這一個真品收藏於母國、提供摹本給殖民地博物館作為一種教化展示的過程,顯現出了殖民者的思維、政治目的,具有特殊的時代意義。
從以上幾個案例可以看出,古物分級也是一種鑑定,卻和鑑價標準略有不同,畢竟文化資產的保存是以「公共性」為出發點,而不是市場價值性。
再來是「考古遺址」,去年文資法修法將「遺址」這一類別更名為「考古遺址」,有助於一般大眾更具體的知道指涉的是哪一類型的文化資產——就是大眾所知的那種需要挖掘出土的考古文化遺產。中學第一堂歷史課就登場的「圓山遺址」、「十三行遺址」、「大坌坑遺址」,都屬於此類文化資產。
根據文資法規定,遺址包含了「遺物」、「遺跡」和「空間」。「遺物」雖還細分為分為「自然遺物」和「文化遺物」兩種,但其實也不難分辨,前者指的是古生物的化石等,而後者是指經由人類加工所製造的石器、陶器等器物工具。
「遺跡」則是「非移動性的結構或痕跡」,像是房屋、城池的殘跡。「空間」指的是遺物和遺跡的所在地。我們要拼湊人類過去的生活,他們長什麼樣子、用甚麼工具、住甚麼樣的地方還有當時的所在地理環境,考古遺址內的每個項目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線索。
此外,雖然「出土文物」是我們對於考古的一種既定想像,但近年「水下文化資產」也是非常熱門的議題,就在前年台灣剛通過了「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根據學者推測,東沙群島擁有豐富的水下文化資產,如傳說載滿中國國寶卻在馬祖沈船的英國商船蘇布倫號、參與過甲午戰爭在澎湖沉沒的廣丙號等等。
 蘇布倫號就在這附近沉沒,馬祖東湧燈塔。/圖片來源:文資局。
1995年,歷史博物館曾啟動「澎湖海域古沉船發掘研究計畫」,然而容易沉船的海域,大多都是地形複雜、佈滿暗礁、洋流多變,在考古上是一大挑戰,需要長遠的規劃,無法在一時半刻獲得顯著成果,也因此常被大眾所遺忘。
接下來我們要談到的是文化景觀(Cultural Landscapes),這類文化資產是「人類與自然互動」所產生的結果,例如澎湖的「石滬」就展現了海島居民適應環境的智慧。該地特產的玄武岩,是石滬的建材,廣大的珊瑚礁岩則是石滬的地基,足夠的潮差讓魚群因為攝食或躲避風浪來到潮間帶,然後在退潮之後受困於石滬當中。
澎湖雙心石滬。/圖片來源:文資局
而石滬的建造與修繕需要龐大的人力,需要一套縝密的分工系統,可以看出該社群在經濟運作模式。所以石滬群,就是這樣一個由人類與自然環境長時間互動影響而成的文化景觀。
雖然澎湖的石滬群是很好的說明案例,但回到文化景觀的定義本身,卻會發現它的範疇其實很廣。人類因從事農林漁牧各種產業而形成的「特殊景觀」(如梯田、林場)或是水利、交通、軍事等「公共設施」(如水圳、鐵道等等)都可能影響自然環境。
此外「宗教、神話、傳說」發生的場所,也屬於文化景觀。如南投瑞岩部落的Sbayan平台上矗立著一大一小的黝黑岩石─Pinsbkan(賓沙布干)分散石,相傳這裡是泰雅族人的起源地,在去年被登錄為文化景觀。
而人為設計、建造的「庭園」以及具有歷史文化意義的「路徑」也都包含在文化景觀的範疇之中。如連通台灣東西岸的浸水營古道,路徑本身和一路上的營房、駐在所等設施,都是人類克服自然地形與環境構築而成的結果,而且至今仍保存完整,它的屏東段在去年被登錄為文化景觀。
浸營古道屏東段。/圖片來源:文資局
庭園類別,文資局網站尚無登錄資料,著名的林家花園,目前包含在國定古蹟「林本源園邸」的範圍之中,是以「宅第」,也就是建築住宅而非文化景觀的方式被保存。
至於去年新增的史蹟類別,想要保存的是發生歷史事件的場所,如「古戰場」、「拓墾場所」、「災難場所」等等。目前尚無案例可供說明,但筆者認為,台灣歷史中特別的械鬥、抗爭、拓墾,以及自然天災及政治傷痕所造成的災難事件,或許有可能藉由這類的資產的研究,被更具體地保存和呈現出來。
最後是「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它算是台灣文化資產中的「異類」。這些具保育價值的環境、植物、礦物等,不歸文化部,而是受農委會管轄。這些地方嚴禁破壞,甚至沒有管理機關的許可是不可以進入的,不過有兩個例外,「學術研究」和「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的需要」的情況下是可以部分開放的。
新版文資法亦特別強調原住民的文化權,認為與原住民相關的文化資產處理辦法須會同原住民主管機關,所以以自然保育為名侵害原住民權利是與文資法精神不相符的。
用這個系列大致介紹了文資法中所有類別的文化資產,希望能夠拓展大家對「文化保存」的想像,它不一定只是一個文物、一棟建築、還可能是一整個場所、景觀,或許也能由此種認識再激發出其他更新穎的看法。雖然歷史、文化、藝術、科學這些價值不一定需要這種科層化的分類,但文化保存工作需要策略,而文資法是其中一種重要工具,它可以協助保存者更有效率地取得資源、說服大眾、執行保護動作。
別只關心古蹟,它們也是文化資產的一份子!(下) | 文化銀行|BANK OF CULTURE https://bit.ly/3THGitR

台灣的文化資產共有14大類,其中9類是「有形文化資產」,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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