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香(?—1635年5月23日),又名劉香老,廣東廣州府新安縣博寮島(今香港南丫島)原居民,為鄭芝龍組十八芝武裝海商集團成員之一,後被鄭芝龍討伐而陣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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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劉香精通粵語、閩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與鄭芝龍早年都是大倭寇李旦的部下,兩人感情不錯,曾義結金蘭。
李旦死後,劉香曾以漳州府海澄縣為根據地,為佛朗機(西班牙、葡萄牙)買辦代表,鄭芝龍則長期為明朝、荷蘭買辦代表,兩人有不和。
1629年,劉香拒絕鄭芝龍的提議,不願歸順明朝,遂與昔日結義兄弟鄭芝龍決裂。
1633年7月27日至10月22日,劉香與李旦之子李國助、荷蘭東印度公司聯手攻打明朝,但被鄭芝龍於金門料羅灣擊敗。
1634年4月8日,由於不滿荷蘭東印度公司又改與鄭芝龍合作,劉香率領600名海盜登陸大員,攻打熱蘭遮城,但無功而返[1];謂之《大員之役》。
1635年5月23日,鄭芝龍攻擊劉香,劉香與鄭芝龍之弟鄭芝虎在廣東海上戰鬥,劉香大勢已去,被鄭芝虎部眾包圍。
一說是劉香點燃船上的火藥與鄭芝虎同歸於盡[1],另一說則是劉香乘鄭芝虎跳躍上船時,用漁網把鄭芝虎拖入水中溺斃,再飲彈自害,劉香的死,為自1625年在台灣結義的十八芝譜上休止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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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芝是清江日昇《臺灣外記》中所描述,鄭芝龍在臺灣海盜時期的十八位兄弟與結義兄弟。由於名中皆有「芝」字,故稱十八芝。
書中描述,鄭芝龍自日本平戶前往臺灣加入顏思齊海盜集團。不久顏思齊急病而死,眾海盜推選鄭芝龍為首領。鄭芝龍擇日於天啟五年(1625年)十二月十八日繼為首領。他於十二月十一日,先選十八位先鋒,並以芝字排輩。據臺灣外紀載其言曰:「我今為首,取名芝龍,季弟蟒二為芝虎、四弟為芝豹、從弟莞為芝鶴(後改名為芝莞)、族弟香為芝鵬,餘者芝燕、芝鳳、芝彪、芝麒、芝豸、芝獬、芝鵠、芝熊、芝蛟、芝蟒、芝鸞、芝麟、芝鶚等,各寫就放盒內,告天拈著者,即名之,以應十八日之數。」十八芝艦隊擁有海船千艘,海上華人民兵十餘萬人,在抵禦荷蘭、西班牙等海軍侵略上,發揮相當功效
十八芝
鄭芝龍
鄭芝虎
鄭芝豹
鄭芝莞,本名芝鶴
鄭芝鵬
鄭芝燕
鄭芝鳳
鄭芝彪
鄭芝麒
鄭芝豸
鄭芝獬
鄭芝鵠
鄭芝熊
鄭芝蛟
鄭芝蟒
鄭芝鸞
鄭芝麟
鄭芝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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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員之役(Tāi-oân battle;劉香進攻大員之役),為發生在明朝海商、佛朗機(西班牙、葡萄牙)買辦代表劉香與荷蘭東印度公司之間的一場戰役。此戰發生於於1634年4月8日,主要戰場在今台灣台南市大員,以及熱蘭遮城一帶。這場戰役被視為是荷蘭人奠定荷屬福爾摩沙政權穩定的關鍵一戰。
發生經過
起因崇禎明荷海戰
參見:崇禎明荷海戰
劉香為佛朗機(西班牙、葡萄牙)買辦代表,鄭芝龍為明朝、荷蘭買辦代表,兩人素有不和;而劉香及鄭芝龍則為亦商人亦海盜。1629年,劉香因拒絕投降明朝,遂與昔日結義兄弟鄭芝龍決裂。1633年7月27日-10月22日,劉香與李國助、荷蘭東印度公司聯手攻打明朝,但被鄭芝龍於金門料羅灣擊敗(崇禎明荷海戰)。
與荷蘭東印度公司決裂
參見:臺灣荷蘭統治時期
崇禎明荷海戰之後,劉香和荷蘭人心生間隙。遂率領600海盜攻擊熱蘭遮城,不料受到抵抗無功而返。此戰在歷史上被稱作「大員之役」、或「劉香進攻大員之役」。[1]
後續戰役
1635年5月23日,劉香和鄭芝龍(受到明朝政府支持)兩大武裝海商集團於廣東附近海面爆發海戰。劉香與芝龍的弟弟鄭芝虎在海上發生纏鬥,劉香見大勢已去,遂點燃艦上的火藥與鄭芝虎同歸於盡,為自1625年在台灣結義的十八芝譜上休止符。[1]
影響
參見:荷蘭在臺灣之平定行動
之後臺灣荷蘭統治時期發生麻豆社之役、及聖誕節之役等戰役,鳳山一帶的平埔族也紛紛與荷蘭人簽定和約,接受荷蘭人的統治。此後,荷蘭人陸續引進中國移民來開墾,以鞏固自己在台灣的統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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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在臺灣之平定行動是1635年至1636年間,荷蘭殖民當局為了平定臺灣島(舊稱福爾摩沙)西南部的西拉雅族原住民部落的反抗行動,而在荷治臺灣所進行一系列的軍事暨外交行動。在此之前,荷蘭自1625年佔領臺灣以來已有十一年的時間,但其在臺灣的實質統治範圍只有在大員一鯤鯓(今臺南安平區)所築的熱蘭遮城,以及與荷蘭結盟的新港社(今臺南新市區)。
與新港社同在臺江內海周圍平原地區的麻豆社(今臺南麻豆區)是當時當地最強大的西拉雅部落。因為不滿臺灣長官的統治,麻豆社在1629年麻豆溪事件中擊殺63名荷蘭士兵,大大打擊了荷蘭臺灣當局的威望[1]。然而,當時大員當局的士兵還不到400人,無法戰勝麻豆,加上受到濱田彌兵衛事件波及,對外貿易受挫,讓巴達維亞當局(荷蘭東印度公司在印尼雅加達的總部)不願增援,臺灣當局只得和麻豆社暫時休兵[2][3]。
直到1635年9月,臺灣當局獲得巴達維亞方面同意增援,遂於11月23日發動軍事行動展開報復,在臺灣長官漢斯·普特曼斯的命令下,殺死麻豆社原住民26名,並燒毀所有住家,謂稱麻豆社之役。這場戰役迫使麻豆社投降後並簽訂《麻豆協約》,確立了荷蘭人為領主、原住民為封臣的封建關係。翌年,臺灣當局再於聖誕節之役中擊敗塔加拉揚社(Taccariang,約在今高雄大岡山地區北側)。這兩場戰役被視為是荷蘭人奠定南臺灣統治權的關鍵。荷軍乘著戰勝的餘威,最後陸續降服了蕭壠社、大目降(今臺南新化區)、目加溜灣(今臺南善化區)、哆囉嘓社(今臺南東山區)和小琉球等社。1636年2月,28名原住民代表在熱蘭遮城投降,也代表著荷蘭人的平定行動告一段落。
荷蘭在臺灣之平定行動為荷蘭在南臺灣的殖民統治奠定了基石。荷蘭擴展了統治的疆土,也因此得到更多鹿皮等鹿製品資源,以及大片肥沃的墾殖地,進而招募漢人作為開墾的勞力。由原住民部落組成的聯合村(荷蘭語:Verenigde Dorpen)也為荷蘭重要武力來源,參與了多次重要戰役,包括1636年在小琉球的拉美島事件,1642年的聖薩爾瓦多城之戰,及1652年的郭懷一事件等戰役。
背景
荷蘭東印度公司(荷蘭語:Vere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 VOC)在1624年來到福爾摩沙南部,在大員建築熱蘭遮城作為統治據點,向周圍的原住民部落試探結盟的可能性。荷蘭經營這個殖民據點的最初目的,僅單純是作為他們在亞洲貿易的轉口港。但後來為了安全考慮[4],再加上當局所需的補給品大多遠從巴達維亞以海運方式送達,成本高昂、供給時間不定[5],荷蘭殖民當局開始思考擴大統治腹地,尋求與鄰近村莊合作的可能。荷蘭人於是與新港社(Sinkan,今臺南新市區)結盟。十七世紀早期,村落在一種充滿敵意的張力中共存[6],而新港社是臺江內海周圍西拉雅族四大社之中最弱小的部落,經常會被最強大的麻豆社攻擊。透過結盟,新港社供給荷蘭人柴火、鹿肉和魚等物資[7],換取荷蘭人的庇護與武力支援對抗麻豆社;然而這樣的結盟,也為荷蘭人招致其他部落的敵意。1625年1月,荷蘭人以十五疋棉花布(cangans)向新港社(赤崁社)在赤崁取得一塊土地,興建普羅民遮市街(1653年在此興建普羅民遮城,即今赤崁樓)以安置來台貿易的漢商與日商[8][9]。
熱蘭遮城鄰近的部落
最初,新港社以外的主要部落—麻豆社(Mattau,今臺南麻豆區)、蕭壠社(Soulang,今臺南佳里區)、目加溜灣社(Bakloan,今臺南善化區)也宣稱和荷蘭人和平共處[10]。但1625年至1629年之間,一連串的事件,削弱了部落與荷蘭合作的信念。首先是1625年秋季,荷蘭人追趕三艘中國海盜船到了魍港(Wancan,今嘉義縣布袋鎮好美里一帶),後來反遭海盜擊退,讓荷蘭人顏面盡失[11]。麻豆社見狀,便進犯、洗劫了新港社各戶。荷蘭人意識到自己聲譽受損,再一次前往魍港而終於擊敗海盜,挽回了己方的聲譽。麻豆人在荷蘭人規勸下歸還從新港人房宅奪取的物件,並送兩隻活豬作為賠償[12]。然而,這樣的和平局面並沒有維持太久。1626年11月新港人攻擊麻豆和目加溜灣社,然後要求荷蘭人保護自己。荷蘭人為了不失去盟友,只能向麻豆和目加溜灣社請求和解,並在被斷然拒絕後與原住民部落發生了第一次大規模的武力衝突[12]。雖然荷蘭人在這一次的衝突中獲勝,後續麻豆社一再騷擾新港社時,荷蘭人卻未採取行動保護他們的盟友,使得新港社不得不另尋靠山。
新港社轉而向日本人尋求友誼和保護。1627年7月,新港社的長老理加等共16名代表在日本人濱田彌兵衛的帶領下出訪日本,向幕府將軍德川家光呈送土地主權[13][14]。當臺灣長官彼得·納茨從日本回返,新港社、目加溜灣社、麻豆社和蕭壠社的頭人們紛至熱蘭遮城,要求東印度公司向他們納貢,被納茨拒絕[14]。隨著日本採取鎖國政策,新港人失去日本人的後援,只能回頭依賴荷蘭人,如傳教士干治士所描述:「新港村到現在為止都是依靠荷蘭人來保護,不然的話,他們連一個月也撐不下去。」[1]1629年,納茨帶著火槍手拜訪麻豆社,留下士兵與村人享用大宴、自行歸返熱蘭遮城,翌日麻豆人趁著士兵跨越溪流時,聯合蕭壠人擊殺荷蘭人,63名士兵全部被殺害—麻豆溪事件徹底打擊了荷蘭人的威望[1]。
麻豆溪事件後不久,彼得·納茨因為與日關係惡化等原因遭到巴達維亞當局撤換,漢斯·普特曼斯取而代之為新任臺灣長官[15]。普特曼斯上任後亟欲打擊麻豆社,但由於在臺荷軍實力不足以與麻豆社抗衡,荷蘭人便決議先派軍攻打目加溜灣社。1629年11月23日,荷蘭人大破目加溜灣社,「殺傷多數敵眾並焚燬村落大部」,也以此征伐向麻豆社建立了威望。目加溜灣社和麻豆社分別與東印度公司簽訂了維時九個月的和平條約,然而事實上雙方都在為下次的戰爭做準備[16]。麻豆社、目加溜灣社和蕭壠社在協議合作之下,持續騷擾荷蘭人所設的居所,攻毀東印度公司在赤崁地方所築的工事與房宅,並防止荷蘭人回到原地重建[16]。
直到1633年末至1634年初時,麻豆社和蕭壠社開始出現嫌隙,這樣的局勢才開始翻轉。兩社在1634年5月爆發衝突,雖然衝突最終由麻豆社戰勝,但荷蘭人樂見原住民部落間出現分歧,並已經從中找到反轉劣勢的契機[17]。
過程
荷蘭傳教士尤紐斯是征戰麻豆社的領袖之一
雖然前後任臺灣長官彼得·納茨和漢斯·普特曼斯都亟欲打擊麻豆社,但荷蘭在熱蘭遮城只有400名駐軍,其中更只有210名士兵,難以在無人留守本營的情況下與麻豆社抗衡[18]。他們持續向巴達維亞當局請求增援,終於在1635年當局派了475名士兵到臺灣,以替1629年的麻豆溪事件向麻豆社報一箭之仇,並恢復荷蘭人的聲望,以保護他們從中國招募移民到臺開墾的漢人不受原住民侵擾[19]。
荷蘭人與原住民部落的關係持續惡化,甚至曾與荷蘭人友好的新港社都策劃反叛。傳教士尤紐斯寫道:「新港人秘密起事謀反,並陰謀殺害新港村的牧師與士兵。」[20]荷蘭長官迅速派遣了八十名士兵前往新港,捉拿了三位新港頭人,化解了一次危機[21]。1635年9月,一場嚴重的天花襲擊麻豆社和蕭壠社,而當時荷蘭人所控制的新港社和其周圍村落卻都沒有染上瘟疫,荷蘭人視此為上帝對麻豆社和蕭壠社的天譴,以及蒙上帝恩典的正義象徵[21]。
1635年11月22日,普特曼斯率領獲得增援的荷軍,向目加溜灣出發。尤紐斯成功說服了新港社的原住民戰士加入荷蘭軍一同作戰[22]。荷蘭軍原本的計劃是在那裡休息一夜,隔日一早襲擊麻豆,但荷蘭軍收到了風聲:麻豆社已經知道他們的計劃並準備潛逃[22]。荷蘭軍於是決議當天傍晚直接攻打麻豆社。荷蘭軍長驅直入,在幾乎沒有抵抗的情形下,未耗一兵一卒便征服了麻豆社[23]。荷蘭人立即處決了麻豆社26人,燒燬所有屋舍、田園,新港人得到了26顆頭顱[23][24]。
《麻豆協約》[25]
—荷蘭東印度公司和麻豆社簽訂的和平協約
交出被謀殺的荷蘭人的骨骸以及屬於他們的物品。
村莊的首領以交出種在土裡的小檳榔樹及小椰子樹,表示轉讓麻豆社及其附近土地給荷蘭政府。
麻豆人不再對抗荷蘭人或荷蘭人的盟友。
作戰時,麻豆人要與荷蘭人並肩作戰。
不得干擾在魍港燒石灰或進入內地收購鹿皮的中國人,須讓他們自由通行。
若被召喚,村莊長老必須立刻趕來城堡聆聽長官的政策。
為要承認所作的劣跡罪行,麻豆的村莊長老須負責,每年於那謀殺的日子,送一隻大母豬和一隻大公豬來城堡。
荷蘭軍在返回熱蘭遮城的路途上,陸續在目加溜灣、新港和赤崁停留,警惕部落們反抗東印度公司的代價,並獲得各部落友善的承諾。在荷蘭軍在目加溜灣停留時,蕭壠社派遣了兩名代表呈送荷蘭人一支長矛和一支短斧,象徵結為友好的同盟[23]。大武壠(Tevorang,三個山區部落的合稱,今臺南市玉井區一帶)也前來向荷蘭人呈送一支長矛,表達願與荷蘭人結盟的善意[23]。最後,麻豆社兩位長老也呈上矛槍與斧各一,並向荷蘭人叩頭尋求和平協商[26][24]。
除了部落內最精良的武器,麻豆社兩位長老也向荷蘭人交出種在土裡的小檳榔樹和小椰子樹,表示轉讓麻豆社及其附近土地給荷蘭政府[27][24][25]。麻豆社被擊敗的消息傳遍了臺灣西南部平原,周圍的原住民部落競相至熱蘭遮城向荷蘭人求和。然而,與此同時,荷蘭人也承接了麻豆社的仇敵,包括巴布薩族(荷人稱虎尾壟,Favorlang)和諸羅山社(Tirosen)[24]。
擊敗麻豆社後,荷蘭人決定和他們的原住民盟友合作,繼續攻擊其他頑軍。首先是塔加拉揚社(Taccariang,約在今高雄大岡山地區北側),因為他們先前曾殺死荷蘭人和新港人。1635年12月25日,荷蘭火槍手和新港戰士組成的聯軍前進塔加拉揚社,勢如破竹地攻入部落,將部落燒毀,夷為平地[28]。聯軍隨後也相繼征服了蕭壠社和大武壠[28]。
荷蘭治世
荷蘭臺灣當局與原住民村社代表召開地方會議:長官與議員坐在上方有士兵護衛的亭子內,而原住民代表在長桌前的席位並排就坐。
麻豆社被荷蘭人以武力征服後,許多原住民部落也相繼臣服於荷蘭。例如放索社(Pangsoia,或稱放索仔,今林邊鄉田厝村放索)便遠自100公里外的南方前來,與荷蘭東印度公司結盟;其他前來求和的使者包括哆囉嘓社、塔加拉揚社、塔羅凱社(Tarokei)、大目降社、(下)淡水社(今萬丹鄉社皮村)、塔樓社(今里港鄉塔樓村)等[3][29][30]。荷蘭臺灣當局於1636年2月22日在新港舉行了第一次的「地方會議」(荷蘭語:landdag,意為「盛大的會議」),共有28名來自臺灣西南部平原的原住民部落代表與會[3]。會議上荷蘭首長授予原住民代表荷蘭三色旗、黑絨禮袍、嵌著銀杖頭的籐杖,象徵他們的地位與權威[3]。傳教士尤紐斯寫道:「看著這些初次見面的人們如此友善,發現他們彼此親吻相視,是一件令人欣悅的事。這在此地殆為史無前例,因為任何部落都未停止與其他部落交攻過。」[3]
1636年初,所謂的「荷蘭治世」(拉丁語:Pax Hollandica)已然確立,是荷蘭人在臺灣時期的最後巔峰。荷蘭人將與他們結盟的村落稱為「聯盟村」(Verenigde Dorpen,仿照聯省共和國命名)。在平定行動後,荷蘭人穩固了其在臺灣西南平原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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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禎明荷海戰,又名明荷料羅灣海戰,發生於明朝崇禎六年六月初一(1633年7月6日)至九月二十(10月22日)荷蘭東印度公司對福建沿海進行的掠劫以及封鎖行為,在此段時間中福建沿海皆有零星掠劫及交戰行為,雙方規模最大的一次作戰為10月22日明朝與荷蘭和海盜聯軍於金門島料羅灣的作戰,明朝水師以鄭芝龍(鄭成功之父)為前鋒下擊敗荷蘭東印度公司與海盜聯軍。
背景
尼德蘭七省聯合共和國自1602年開始在東南亞進行香料貿易,為了拓展與中國方面的貿易往來(尤其是絲織品)於1624年在澎湖建立城堡。此動作刺激到當時的明朝政府,而後明朝政府以絕對優勢的兵力包圍澎湖並與荷蘭人交涉,後荷蘭人退出澎湖。
但交涉過程中福建巡撫商周祚在交涉信中提出如果荷蘭人願意退出澎湖並前往台灣的話,福建政府願意保障福建至大員間的商業往來[1];但是實際上福建地方官員並沒有履行諾言,由於海禁令影響,命令上中國與荷蘭的公開貿易關係是被禁止的,福建政府理解此點但仍開出空頭支票以誘使荷蘭方面認同其提議。
在無法進入中國港口貿易的狀況下,荷蘭船隻如要進行中國貿易僅能停泊在漳州灣周邊,並藉由協助者將貨物運上船隻交易,在本質上為走私行為。當時荷蘭人在曾為海盜的福建把總許心素協助下從中國方面獲得不少絲織品以及其他貨物(每年以四到六萬里爾購買生絲,合三到四萬兩銀),不過此貿易模式在許心素被鄭芝龍擊敗之後荷蘭人轉而與鄭芝龍簽署類似條約,但是在合約中並沒有確定每年的供貨量,因此荷蘭方面的對中貿易完全受制於鄭芝龍的決定。
對於這種受制於中國方面的貿易狀況荷蘭方面自然有所怨言,並不斷的向鄭芝龍提出在中國港口自由貿易的提案,並協助鄭芝龍於1630年擊敗當時在東南沿海勢力最強大的海盜李魁奇以試圖換取在中國的自由貿易[2],但是在擊敗李魁奇後鄭芝龍並沒有履行約定;鄭芝龍雖然掌握當時東亞海上勢力,但官位僅為廈門游擊,因此實質上並沒有決定與其他國家的貿易權限。另外於崇禎三年(1630年)三月新任的福建巡撫鄒維璉對於鄭芝龍等人無視海禁令進行貿易也多所不滿,因此在上任後再次發布海禁令,允許有許可令的福建人民下海活動,但不允許外國人至福建貿易。在這次海禁令發布後隔年獲得前往大員許可證僅有6張,而前來的船隻更少於此數量,這種狀況使得荷蘭在台灣的貿易陷入困境。[3]
戰前準備
在1633年4月30日決定對中國進行掠劫行動後,巴達維亞方面於5月14日派出船隻前往大員通報即將到來的作戰,本隊集中了6艘帆船於6月2日出發,另外也集中了各地巡邏中或是順路船隻前往作戰,趁西南季風吹起的夏季中國商人會自南方各地回到中國,在此時機對這些船隻進行掠劫。作戰目的為「對中國福建沿海進行掠劫活動逼使中國政府答應其貿易需求,並在掠劫途中盡量降低中國人民傷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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