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勒工名」與傳統工匠精神傳承
莊華峰「物勒工名」與傳統工匠精神傳承 https://bit.ly/3RHKkRK
2023年02月27日08:28 資料來源:光明日報
「物勒工名」是指器物的製造者要把自己的名字刻在器物上面,以方便管理者檢驗產品品質。它是中國古代的一種手工業管理制度,《禮記·月令》載:「物勒工名,以考其誠,功有不當,必行其罪,以窮其情」。大量刻畫著工匠名字的出土文物說明這制度起源很早,源遠流長。某種意義來說,「物勒工名」是我國最早的問責制,它不僅是產品品質的重要保障,也是傳統工匠精神傳承的重要保證。
「物勒工名」制度源遠流長
「物勒工名」制度出現在春秋戰國時期。早在商周時期即有在青銅器上刻記人名的現象,但此時多是標明物品的所有者,並非製作者。將製造者名字刻上器物的情況出現在春秋戰國時期,當時,有些器物上還出現了主造人和監造人的名字,如《殷周金文集成》所錄的“十一年藺令矛”上刻有「十一年,藺令蕭狽、下庫工師臤石、冶人參所鑄鈷戶者」的銘文,記錄了令(主持者)、工師(監造者)、冶人(製作者)的名字。這種現像在變法運動開展得轟轟烈烈的秦國也大量出現。
秦朝實現了國家統一,「物勒工名」制度也隨之被進一步強化,不僅在實踐中加強考核,在法律上也得以強化,這在睡虎地出土的秦簡中有具體的規定,如《工律》說「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髹書之」。又《效律》雲:「公器不久刻者,官吝嗇夫趙一盾。」這說明「物勒工名」制度在秦朝就以法定的形式固定下來。
漢承秦制,「物勒工名」制度的實施日臻完備,其顯著標誌是,這一制度已深入到官營手工業的各個方面,目前在一些銅器、漆器、鐵器、骨簽等出土文物上均發現有銘文,銘刻內容較為豐富,如1956年,在貴州清鎮平壩漢墓出土的漆耳杯上題字雲:「元始三年,廣漢郡工官造乘輿髕丹畫木黃耳棓,容一升十六籥;素工昌、休工立、上工階、銅耳黃塗工常、畫工方、丹工平、清工匡、造工忠造,護工卒史惲、守長音、丞馮掾林,守令史譚主。」銘文介紹了產品製造的時間、地點、參與製造和監督人員的名單。這說明,在漢代,「物勒工名」制度已經相當成熟。
唐朝在承襲前代「物勒工名」制度的基礎上,對該制度進行了豐富和發展。一方面,政府為了確保官營手工業技術領域後繼有人,對手工業實行工匠徵集制度,為工匠設立“匠籍”,子弟要世襲匠籍。另一方面,政府把「物勒工名」制度和工匠的培養考核結合起來,如《新唐書·百官志》記載:「細鏤之工,教以四年;車路樂器之工,三年;平漫刀矟之工,二年;……歲終以監試之,皆物勒工名。」這一材料說明唐代對屬於「細鏤之工」的金銀工匠及金銀器製造,從工匠技藝的培訓,到產品的製造、管理等方面均有一套嚴格的製度。由於政府注重對工匠的訓練與評核,唐代湧現了一群技藝精湛的工匠或工匠家族。如曾參與建造昭陵、翠微宮、玉華宮等大型工程的閻立德,便是唐代傑出的建築工程師。
明清時期是中國封建專制制度發展的高峰,政府對手工業尤其是官營手工業的管理自然更加嚴格,「勒名」制度也較為規範、具體,最突出的是在工程材料上都要層層勒名。南京明城牆即為典型的代表。櫛風沐雨六百餘年,南京明城牆至今仍然雄偉堅固,其中原因很多,有一個細節格外值得關注,每塊城牆磚背後的勒名與當時嚴格的責任制是密不可分的。如在一塊「黃州府蘄水縣」銘文城磚上刻有67個字,記錄了十一級燒磚責任人:黃州府提調官同知曹振祖、司吏黃璣,蘄州提調官判官馬彥、司吏倪琦,蘄水縣提調官主簿夏時中、司吏謝原,總甲李谷雲、甲首葉邦泰、小甲徐貴,窯匠黃益,造磚人夫何興。這是目前在南京城牆上發現的責任層級最多的一塊。據此我們可以看到一個結構嚴密、層次分明的品質責任體系,在這個體系中,上到府縣官吏、下到具體做磚的窯匠、民夫,包括基層的總甲、甲首、小甲等管理或經辦人員都要把名字刻在磚上。這種精確到人的責任制,有效地加強了製磚工序的管理與監督。
「物勒工名」制度何以長期延續
我國古代「物勒工名」的手工業管理制度歷史悠久,在確保產品或工程品質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這制度之所以產生並長期延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提升產品品質的要求。週平王遷都後,原有的統治秩序被打破,國家間的競爭與對抗不斷升級,春秋戰國時期國家間戰爭頻繁,諸多諸侯國在戰爭中灰飛煙滅。《管子·兵法》指出“器械巧,則伐而不費”,說明在冷兵器時代,武器裝備的品質對戰爭的勝負影響極大。面對生死存亡的嚴峻形勢,各國都紛紛提升了對武器裝備的品質要求,「物勒工名」的責任追究制度便應運而生了。因而我們注意到,這段時期勒名的多為戈、矛等戰爭利器。另一方面,在古代社會,官營手工業產品多提供給統治集團享用,“犀象珠玉,……石山隱飾,金銀錯鏤,窮極麗靡,轉相誇吒”(《後漢書·王充王符仲長統列傳》),這些物品對品質的要求自然很高。統治集團積極助推「物勒工名」制度也是為了滿足自身奢侈生活的需求。
社會分工的需要。春秋戰國時期,手工業發展迅速,技術更為複雜成熟,同時新的生產部門不斷湧現,社會分工進一步細化。《考工記》記述了木工、金工、皮革、染色、刮磨、陶瓷等六大類工種,反映出當時中國所達到的科技及工藝水準。越來越細緻的社會分工,讓生產技術日益專業化,一件產品的完成需要多個工種的配合,只要一個環節出了問題,便會影響整個產品的品質。這就需要一種品質監督管理制度來確保產品的質量,在產品出現品質問題時,能夠有效地進行追責,在這種情況下,「物勒工名」制度的產生便是順理成章的事了。
商品經濟發展的推動。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一些技術精湛的私人手工業者為了在市場競爭中取得優勢,紛紛借鑒官營手工業「物勒工名」的做法,主動在商品上刻下自己的名號,來標識和推銷自己的產品,這也成為商標的雛形。早在春秋戰國時期,秦國的民間陶器上便出現了「鹹完裡奢」「鹹沙裡突」的字樣。這些手工業者在陶器上刻上自己的住處和名字,以與他人區分開來,目的在於彰顯自己精湛的製作技術。到了宋朝,便形成了產品的品牌和商標。後來有些品牌成為百年老字號,出現如「張小泉」剪刀、「王麻子」刀剪、洛陽老城的「濟世堂李佔標膏藥」等著名的品牌,這些名稱本身成為產品品質過硬的符號象徵。可見,民間手工業者的推動也是「物勒工名」制度得以發展的重要因素。
「物勒工名」制度與傳統工匠精神
自古以來,我國先民就注重追求工匠精神,如《禮記》雲“差若毫釐,謬以千里”,《考工記》指出,“百工之事,皆聖人之作也”。傳統的工匠精神主要包括精益求精、敬業專一、誠實守信等內容。「物勒工名」制度對傳統工匠精神的形成與傳承有著重要的推動作用。
精益求精。中國古代工匠極為重視生產技術上的精益求精,《詩經》中即有「如切如磋,如琢如磨」的說法,切、磋、琢、磨都是在生產中反復進行加工的動作,可見早在先秦時期工匠們就重視產品加工中的品質問題了。「物勒工名」制度之下,統治者制定了嚴格的品質監管體系,工匠們為了維護自己的聲譽,對產品的品質要求也很高,如在製作車輛時,要求車輪達到的技術要求是:「規之以眡其圜也,萭之以眡其匡也,縣之以眡其輻之直也……」(《考工記》)。意即車輪圓不圓,輻與牙相交處是不是直角,上下車輻是否成一條直線,兩個輪子沉入水中的深度是否相等都認真對待,一絲不苟。在追求產品品質的過程中,工匠們逐漸形成了精益求精的意識。
敬業專一。「物勒工名」作為一種制度長期約束著工匠這一群體,對其產生的精神影響是很大的,在這種要求和壓力之下,工匠必須對自己的產品質量負責,認真勞作,兢兢業業,久而久之就內化為「敬業專一」的意識與實踐。《禮記·月令》有云,“物勒工名,以考其誠”,這裡的“誠”就是敬業專一的體現,其要求是“毋或作為淫巧,以蕩上心”“必功致為上”,指出優質的產品應當是“精良的”,而不是“奇異的”,而精良的產品必須通過敬業專一的“功致”生產出來。
誠實守信。我國先民十分重視誠信,唐代名臣魏徵說「德禮誠信,國之大綱」(《貞觀政要·誠信》),把誠信作為治國之大綱加以強調。誠信精神在「物勒工名」制度中也得到充分的體現。「物勒工名」制度下,每一件產品都有明確的責任人,政府對不合格產品的追查和處理也十分嚴格。《秦律·雜抄》規定:“禀卒,不完善(繕),丞、庫吝嗇夫、吏贛二甲,法廢”,也就是說在士兵使用武器的過程中,如果發現質量問題,武器的製造者將被罰款,甚至被追責。「物勒工名」制度讓「以次充好」的行為沒有生存空間,彰顯了對消費者的誠信。「物勒工名」與傳統工匠精神傳承- https://bit.ly/3RHKkRK

「物勒工名」是指器物的製造者要把自己的名字刻在器物上面,以方「物勒工名」是指器物的製造者要把自己的名字刻在器物上面,以方

匠師的捐獻與物勒工名-文化部國家文化記憶庫


物勒工名
所謂“物勒工名”是一種春秋時期開始出現的制度,指器物的製造者要把自己的名字刻在上面,以方便管理者檢驗產品質量,我們可以理解成刻的意思,物就是所有的器物,在器物上面要刻上製造者的名字。
呂氏春秋上首次提到了“物勒工名”,意思是:器物的製造者要把自己的名字刻在上面。
呂氏春秋上説:物勒工名,意思是,器物的製造者要把自己的名字刻在上面。
對於歷史學家來説,這些看似普通的文字透露的是秦國軍事工業的管理機密。呂不韋作為內閣總理,是兵器生產的最高監管人。他的下面是工師,就是各兵工廠的廠長,監製這隻戈的廠長叫“蕺”。
在廠長的下邊是丞,類似車間主任,這位主任的名字叫“義”。
而親手製作這隻戈的工匠,叫“成”
專家由此推斷:秦國的軍工管理制度分為四級。從相邦、工師、丞到一個個工匠,層層負責,任何一個質量問題都可以通過兵器上刻的名字查到責任人。我們已經無法知道管理的細節,但秦國的法律對失職者的懲罰是非常嚴酷的,這就是物勒工名的用意。
中國《唐律疏議》中明文記載,“物勒工名,以考其誠,功有不當,必行其罪”。"物勒工名"制度是中國封建社會早期階段手工業生產管理模式的具體反映,對提高手工業產品質量有重要意義。
歷史背景
據《周禮·考工記》記載:中國古代從春秋戰國時期起,就有了國家對產品質量進行檢渙的年審制度和政府官員質量負責制度。春秋初,齊、晉、秦、楚等國規定:製造產品,要“取其用,不取其數。”在原材料選擇、製造程序、加工方法、質量檢驗、檢驗方法等,都要按統一的標準和規定進行生產,以保證產品的“堅好便用。” 首先提出用“物勒工名”質量負責制對產品質量進行檢測監督的構想,是戰國時期秦國宰相呂不韋,經過四年多的不懈努力,率先在秦本土實行了:國家於每年十月份由“工師效工,陳祭器……,必功緻為上,物勒工名,以考其誠。工有不當,必行其罪,以究其情”的對各郡、縣工業產品進行質量抽驗的制度。同時,還將各郡(省)縣製造工業產品用的衡器、容器等,由“大工尹”(相當於今天的機械部長)統一進行年審。凡不符合標準的,不得使用,以保證產品質量能“功緻”。
在對產品質量年審時,除要求每件產品“做工考究,工藝精湛”外,還要求生產者在產品上打上自己的姓名。以防止以疵充好和仿冒行為。如一經發現產品質量比較低劣,坑害了使用者,由負責檢測質量的“相邦”寫出鑑定結果,提出對責任者懲罰的建議;責令查明原因,制定改過……
考古研究
2023年6月,陝西省考古工作者對雍城遺址內的瓦窯頭建築遺址進行了考古發掘,發現春秋時期大型建築遺址1座,出土器物標本500餘件。考古人員在遺址內發現了大量春秋時期建築材料,主要有槽形板瓦、筒瓦、半圓形瓦當等 ,在建築材料表面發現大量刻劃符號,數量達183件。這些刻劃符號既有文字“五”“十” “又”“工”“木”“火”等,也有難於辨認的符號。這些刻劃符號可能是秦國物勒工名制度的早期形態
物勒工名_百度百科 https://bit.ly/4aL1Y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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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27日08:28 資料來源:光明日報
「物勒工名」是指器物的製造者要把自己的名字刻在器物上面,以方便管理者檢驗產品品質。它是中國古代的一種手工業管理制度,《禮記·月令》載:「物勒工名,以考其誠,功有不當,必行其罪,以窮其情」。大量刻畫著工匠名字的出土文物說明這制度起源很早,源遠流長。某種意義來說,「物勒工名」是我國最早的問責制,它不僅是產品品質的重要保障,也是傳統工匠精神傳承的重要保證。
「物勒工名」制度源遠流長
「物勒工名」制度出現在春秋戰國時期。早在商周時期即有在青銅器上刻記人名的現象,但此時多是標明物品的所有者,並非製作者。將製造者名字刻上器物的情況出現在春秋戰國時期,當時,有些器物上還出現了主造人和監造人的名字,如《殷周金文集成》所錄的“十一年藺令矛”上刻有「十一年,藺令蕭狽、下庫工師臤石、冶人參所鑄鈷戶者」的銘文,記錄了令(主持者)、工師(監造者)、冶人(製作者)的名字。這種現像在變法運動開展得轟轟烈烈的秦國也大量出現。
秦朝實現了國家統一,「物勒工名」制度也隨之被進一步強化,不僅在實踐中加強考核,在法律上也得以強化,這在睡虎地出土的秦簡中有具體的規定,如《工律》說「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髹書之」。又《效律》雲:「公器不久刻者,官吝嗇夫趙一盾。」這說明「物勒工名」制度在秦朝就以法定的形式固定下來。
漢承秦制,「物勒工名」制度的實施日臻完備,其顯著標誌是,這一制度已深入到官營手工業的各個方面,目前在一些銅器、漆器、鐵器、骨簽等出土文物上均發現有銘文,銘刻內容較為豐富,如1956年,在貴州清鎮平壩漢墓出土的漆耳杯上題字雲:「元始三年,廣漢郡工官造乘輿髕丹畫木黃耳棓,容一升十六籥;素工昌、休工立、上工階、銅耳黃塗工常、畫工方、丹工平、清工匡、造工忠造,護工卒史惲、守長音、丞馮掾林,守令史譚主。」銘文介紹了產品製造的時間、地點、參與製造和監督人員的名單。這說明,在漢代,「物勒工名」制度已經相當成熟。
唐朝在承襲前代「物勒工名」制度的基礎上,對該制度進行了豐富和發展。一方面,政府為了確保官營手工業技術領域後繼有人,對手工業實行工匠徵集制度,為工匠設立“匠籍”,子弟要世襲匠籍。另一方面,政府把「物勒工名」制度和工匠的培養考核結合起來,如《新唐書·百官志》記載:「細鏤之工,教以四年;車路樂器之工,三年;平漫刀矟之工,二年;……歲終以監試之,皆物勒工名。」這一材料說明唐代對屬於「細鏤之工」的金銀工匠及金銀器製造,從工匠技藝的培訓,到產品的製造、管理等方面均有一套嚴格的製度。由於政府注重對工匠的訓練與評核,唐代湧現了一群技藝精湛的工匠或工匠家族。如曾參與建造昭陵、翠微宮、玉華宮等大型工程的閻立德,便是唐代傑出的建築工程師。
明清時期是中國封建專制制度發展的高峰,政府對手工業尤其是官營手工業的管理自然更加嚴格,「勒名」制度也較為規範、具體,最突出的是在工程材料上都要層層勒名。南京明城牆即為典型的代表。櫛風沐雨六百餘年,南京明城牆至今仍然雄偉堅固,其中原因很多,有一個細節格外值得關注,每塊城牆磚背後的勒名與當時嚴格的責任制是密不可分的。如在一塊「黃州府蘄水縣」銘文城磚上刻有67個字,記錄了十一級燒磚責任人:黃州府提調官同知曹振祖、司吏黃璣,蘄州提調官判官馬彥、司吏倪琦,蘄水縣提調官主簿夏時中、司吏謝原,總甲李谷雲、甲首葉邦泰、小甲徐貴,窯匠黃益,造磚人夫何興。這是目前在南京城牆上發現的責任層級最多的一塊。據此我們可以看到一個結構嚴密、層次分明的品質責任體系,在這個體系中,上到府縣官吏、下到具體做磚的窯匠、民夫,包括基層的總甲、甲首、小甲等管理或經辦人員都要把名字刻在磚上。這種精確到人的責任制,有效地加強了製磚工序的管理與監督。
「物勒工名」制度何以長期延續
我國古代「物勒工名」的手工業管理制度歷史悠久,在確保產品或工程品質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這制度之所以產生並長期延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提升產品品質的要求。週平王遷都後,原有的統治秩序被打破,國家間的競爭與對抗不斷升級,春秋戰國時期國家間戰爭頻繁,諸多諸侯國在戰爭中灰飛煙滅。《管子·兵法》指出“器械巧,則伐而不費”,說明在冷兵器時代,武器裝備的品質對戰爭的勝負影響極大。面對生死存亡的嚴峻形勢,各國都紛紛提升了對武器裝備的品質要求,「物勒工名」的責任追究制度便應運而生了。因而我們注意到,這段時期勒名的多為戈、矛等戰爭利器。另一方面,在古代社會,官營手工業產品多提供給統治集團享用,“犀象珠玉,……石山隱飾,金銀錯鏤,窮極麗靡,轉相誇吒”(《後漢書·王充王符仲長統列傳》),這些物品對品質的要求自然很高。統治集團積極助推「物勒工名」制度也是為了滿足自身奢侈生活的需求。
社會分工的需要。春秋戰國時期,手工業發展迅速,技術更為複雜成熟,同時新的生產部門不斷湧現,社會分工進一步細化。《考工記》記述了木工、金工、皮革、染色、刮磨、陶瓷等六大類工種,反映出當時中國所達到的科技及工藝水準。越來越細緻的社會分工,讓生產技術日益專業化,一件產品的完成需要多個工種的配合,只要一個環節出了問題,便會影響整個產品的品質。這就需要一種品質監督管理制度來確保產品的質量,在產品出現品質問題時,能夠有效地進行追責,在這種情況下,「物勒工名」制度的產生便是順理成章的事了。
商品經濟發展的推動。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一些技術精湛的私人手工業者為了在市場競爭中取得優勢,紛紛借鑒官營手工業「物勒工名」的做法,主動在商品上刻下自己的名號,來標識和推銷自己的產品,這也成為商標的雛形。早在春秋戰國時期,秦國的民間陶器上便出現了「鹹完裡奢」「鹹沙裡突」的字樣。這些手工業者在陶器上刻上自己的住處和名字,以與他人區分開來,目的在於彰顯自己精湛的製作技術。到了宋朝,便形成了產品的品牌和商標。後來有些品牌成為百年老字號,出現如「張小泉」剪刀、「王麻子」刀剪、洛陽老城的「濟世堂李佔標膏藥」等著名的品牌,這些名稱本身成為產品品質過硬的符號象徵。可見,民間手工業者的推動也是「物勒工名」制度得以發展的重要因素。
「物勒工名」制度與傳統工匠精神
自古以來,我國先民就注重追求工匠精神,如《禮記》雲“差若毫釐,謬以千里”,《考工記》指出,“百工之事,皆聖人之作也”。傳統的工匠精神主要包括精益求精、敬業專一、誠實守信等內容。「物勒工名」制度對傳統工匠精神的形成與傳承有著重要的推動作用。
精益求精。中國古代工匠極為重視生產技術上的精益求精,《詩經》中即有「如切如磋,如琢如磨」的說法,切、磋、琢、磨都是在生產中反復進行加工的動作,可見早在先秦時期工匠們就重視產品加工中的品質問題了。「物勒工名」制度之下,統治者制定了嚴格的品質監管體系,工匠們為了維護自己的聲譽,對產品的品質要求也很高,如在製作車輛時,要求車輪達到的技術要求是:「規之以眡其圜也,萭之以眡其匡也,縣之以眡其輻之直也……」(《考工記》)。意即車輪圓不圓,輻與牙相交處是不是直角,上下車輻是否成一條直線,兩個輪子沉入水中的深度是否相等都認真對待,一絲不苟。在追求產品品質的過程中,工匠們逐漸形成了精益求精的意識。
敬業專一。「物勒工名」作為一種制度長期約束著工匠這一群體,對其產生的精神影響是很大的,在這種要求和壓力之下,工匠必須對自己的產品質量負責,認真勞作,兢兢業業,久而久之就內化為「敬業專一」的意識與實踐。《禮記·月令》有云,“物勒工名,以考其誠”,這裡的“誠”就是敬業專一的體現,其要求是“毋或作為淫巧,以蕩上心”“必功致為上”,指出優質的產品應當是“精良的”,而不是“奇異的”,而精良的產品必須通過敬業專一的“功致”生產出來。
誠實守信。我國先民十分重視誠信,唐代名臣魏徵說「德禮誠信,國之大綱」(《貞觀政要·誠信》),把誠信作為治國之大綱加以強調。誠信精神在「物勒工名」制度中也得到充分的體現。「物勒工名」制度下,每一件產品都有明確的責任人,政府對不合格產品的追查和處理也十分嚴格。《秦律·雜抄》規定:“禀卒,不完善(繕),丞、庫吝嗇夫、吏贛二甲,法廢”,也就是說在士兵使用武器的過程中,如果發現質量問題,武器的製造者將被罰款,甚至被追責。「物勒工名」制度讓「以次充好」的行為沒有生存空間,彰顯了對消費者的誠信。「物勒工名」與傳統工匠精神傳承--理論-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https://bit.ly/3RHKkRK


所謂「物勒工名」是一種春秋時期開始出現的製度,指器物的製造者要把自己的名字刻在上面,以方便管理者檢驗產品質量,我們可以理解成刻的意思,物就是所有 的器物,在器物上面要刻上製造者的名字。 詞目釋義 呂氏春秋上首次提到了“物勒工名”,意思是:器物的製造者要把自己的名字刻在上面。 對歷史學家來說,這些看似普通的文字透露的是秦國軍事工業的管理機密。 呂不韋身為內閣總理,是兵器生產的最高監管人。 他的下面是工師,就是各兵工廠的廠長,監製這只戈的廠長叫「蕺」。 在廠長的下邊是丞,類似車間主任,這位主任的名字叫「義」。 而親手製作這只戈的工匠,叫「成」。 專家由此推斷:秦國的軍工管理制度分為四級。 從相邦、工師、丞到一個個工匠,層層負責,任何一個品質問題都可以透過兵器上刻的名字來查到責任人。 我們已經無法知道管理的細節,但秦國的法律對失職者的懲罰是非常嚴酷的,這就是物勒工名的用意。 中國《唐律疏議》中明文記載,「物勒工名,以考其誠,功有不當,必行其罪」。 "物勒工名"制度是中國封建社會早期階段手工業生產管理模式的具體反映,對提高手工業產品品質有重要意義。 歷史背景 根據《週禮·考工記》記載:中國古代從春秋戰國時期起,就有了國家對產品品質進行檢渙的年審制度和政府官員品質負責制度。 春秋初,齊、晉、秦、楚等國規定:製造產品,要「取其用,不取其數。」在原料選擇、製造程序、加工方法、品質檢驗、檢驗方法等,都要統一 的標準和規定進行生產,以確保產品的「堅好便用。」首先提出用「物勒工名」品質負責制對產品品質進行檢測監督的構想,是戰國時期秦國宰相呂不韋,經過四年 多的不懈努力,率先在秦本土實行了:國家於每年十月份由「工師效工,陳祭器……,必功致為上,物勒工名,以考其誠。工有不當,必 行其罪,以究其情」的對各郡、縣工業產品進行品質抽驗的製度。 同時,還將各郡(省)縣製造工業產品用的衡器、容器等,由「大工尹」(相當於今天的機械部長)統一進行年審。 凡不符合標準的,不得使用,以確保產品品質能「功致」。 在對產品品質年審時,除要求每件產品「做工考究,工藝精湛」外,還要求生產者在產品上打上自己的姓名。 以防止以疵充好和仿冒行為。 如一發現產品品質比較低劣,坑害了使用者,由負責檢測品質的「相幫」寫出鑑定結果,提吐對責任者懲罰的建議;責令查明原因,制定改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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