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8/5/27馬偕夫婦結匯證書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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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地區的婚姻,本屬「儀式婚主義」,其中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也就是說只要有公開儀式與兩人以上之親證,即可證明雙方之婚姻效力。所以,並無硬性規定結婚證書之簽署。然而,「儀式婚主義」因認定問題引發紛爭,怨偶對簿公堂,爭訟不休。針對此缺失,政府修正民法親屬編,於96年5月23日公布施行,根據修正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這法條的意思是說,結婚證書從此有了法律效力,結婚雙方需準備正式結婚證書,到戶政機關辦理,法律上才承認兩人的婚姻關係。
由此可知,結婚證書,不僅是夫妻兩人的梯己事,而是眾人之事、法律問題,其中,更反映出歷史滄桑與人情冷暖。
一段婚姻三證書
此話怎說呢?這就要將時間拉回一百多年前,那位蓄著長長黑鬚的傳教士馬偕,他抱著虔誠的基督教信仰,在蓁莽未闢的北台灣傳道,不僅將青春與熱情奉獻給福爾摩沙,也包括婚姻。
1878年5月27日,馬偕在日記中如此寫道:
今天我在英國領事館與張聰明小姐結婚,領事夫人(Mr. ana Mrs. A Frater),道先生(Mr. John Dodd),林格醫生(Dr. Ringer),Mr. And Mrs. Lay,及一些其他的人都在場觀禮。
雖是現代法律制度未備的清領時期,馬偕之婚姻儀式,放在現代,仍具法律效力。不僅有公開的儀式,還在現稱為紅毛城的古蹟──英國領事館舉辦婚禮,在場的可都是VIP,除了英國領事與林格醫生等人,道先生(Mr. John Dodd)就是將茶葉精製法引入台灣、讓福爾摩沙的茶葉飄香海外的陶德。除了公開儀式與證人,還有一張誓約書,也就是結婚證書,留傳至今,它是如此寫的:
我張聰明。現當眾位眼前。推心謹告。現在甘愿配。與教士。【口作】吐。【口禮】【口時】哩。嗎【口偕】。成為夫婦。以我自信。毫無阻碍。
我望眾位眼前共悉。我張聰明。現配與你。【口作】吐。【口禮】【口時】哩。嗎偕。照律例。永為我丈夫。
張聰明結婚誓約書
證書內容簡單、筆跡樸拙,字裡行間沒有歡欣與溫馨,反倒透露一絲哀怨,語氣在懼怕中表現出大無畏的自信,【口作】吐。【口禮】【口時】哩。嗎【口偕】,就是馬偕全名George Leslie Mackay的閩南語發音。當時,本地人嫁外國人,可是相當轟動的事。除了這張證書,還有兩張誓約書流傳:
父母立證書
張聰明養母張氏立證書
第一張是張聰明親生父母的同意書、另一張是養父母的同意書,這三張證書,揭露了馬偕夫人的出身,更是台灣當時女子命運的縮影。
上帝的應許
這一切要從1872年3月9日談起,那天,馬偕搭乘「海龍號」輪船,從外海進入淡水河,第一次來到滬尾(即現在的淡水),他如此自述:「我舉目向北向南觀看,然後向內陸遙望濃綠的山嶺,心靈非常滿足,心神安寧且清靜,我知道此地就是我的住所,有一種平靜、明晰的聲音對我說:『此地就是了』(This the land)」,猶如上帝的旨意,馬偕決心定居滬尾傳教。傳教的初期,由於與當地人的磨合,遭遇許多阻礙、甚或辱罵攻擊,百折千迴好不容易有了進展,1873年3月2日的日記,馬偕如此寫著:
下午五股坑教會落成典禮,約有一百五十人參加,我以希伯來書十章二十五節為題證道,大家很親切而且很高興。
五股坑教會(位於今台北縣五股)是馬偕在北部的第一間禮拜堂,創立後招收十二歲以上的學生習羅馬字,參加者按月給白銀一圓,有多達一百多人參加,在所有的學生中,資質最穎異、成績第一名的,是個女孩子,叫蔥仔,乃馬偕北部首位女信徒陳塔嫂的孫養媳。
馬偕本來就和陳塔嫂熟稔,蔥仔成為學生表現又優秀,到陳塔嫂家猶如進行家庭訪問。現在的家庭訪問都是溫馨而熱切的,但一百多年的台灣,可不是如此,人民生活窮苦,談不上家庭教育,女子無才便是德,蔥仔還是別人的養女,更悲慘的是其匹配的對象十二歲夭折,養父母或許懷恨在心、認為她有剋夫命,常虐待她,還強迫她裹足綁小腳。這看在馬偕的眼中,真是於心不忍,尤其蔥仔對聖經的領悟超乎常人,卻受到命運的折磨,在漢人社會結構的限制下,可說沒有未來可言。
於是,經學生陳雲騰作媒,馬偕決定娶蔥仔為妻,依閩南語諧音,改蔥仔為張聰明(英文名Minnie),然而兩人結婚,還要經過養父母陳烏【金耍】與張氏的同意,也要和親生父母張忠與【木庄】愛氏首肯,經過兩家人同意之後,簽下結婚證書,才是夫婦。
這就是一段婚約會有三張證書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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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在台灣的傳教士中,馬偕是率先娶本地人為妻的,宣示他紮根在此、「寧願燒盡,不願銹����壞」的意志與決心,如同他登陸淡水的所說,「This is the land」,這就是上帝要他奉獻的土地,要結合的女子。
再從張聰明的角度觀之,一紙結婚證書,讓她脫離了養生家庭,也脫離了悲慘的處境,人生走入驚異的路途,成為台灣最早的西式學堂──牛津學堂開校時,六位教師中唯一的女性。由於她能從本地人的觀點,詮釋基督教教義,對馬偕的傳教事業,裨益甚多。之後,兩人生有二女偕瑪連(Mary Ellen, 1879-1959)及偕以利(Bella, 1880-1970),一子偕叡廉(George William, 1882-1969)。
結婚證書雖簡單,卻改變了一個人的命運,且包涵了許多宗教、文化交流與社會民俗的意義。
1878年5月27日馬偕博士與本地五股坑女子張聰明姑娘結婚時 張聰明本人的誓約書(請用台語發音) 馬偕博士夫人張聰明女士。係北部首位女信徒陳塔嫂的養孫媳。原名蔥仔是五股坑張忠與 愛氏夫婦之長女。幼時送給五股坑口的陳烏 、張氏夫婦為童養媳,蔥仔12歲時,與他匹配的對象不幸病逝。從此養母即開始虐待她,1873年3月2日馬偕博士在北部興建第一間禮拜堂五股坑教會後,開始招收12歲以上小孩到教堂學習羅馬字,因鼓勵參加者每月發給白銀壹元(當時一斗米為二角左右),約有百餘人參加。蔥仔參加後開始會讀聖經,因成績第一名得獎學金白銀三元,她將獎金交給養父母,因為蔥仔會賺錢回家才不再受虐待。蔥仔在1878年2月3日受洗,偕牧師同時將她改名為聰明(與台語蔥仔同音)。 馬偕博士常到陳塔嫂家,看到聰明女士常受責打的不幸,心存同情,經學生陳雲騰作媒,徵得養祖母陳塔嫂及其家人同意後,於1878年5月27日在淡水英國領事館內由領事福證,領事夫人(Mrs. A. Frater),道先生(Mr. John Dodd),林格醫生(Dr. Ringer),Mr. And Mrs. Lay及一些親朋好友的祝福下完成了結婚大事,聰明女士本人,生父母及養母也都以誓約書表白了他們同意這樁婚姻的心意。 百年前台灣社會還很保守,本地姑娘嫁給外國人是非常特別的。當時在台灣傳教的幾十個外國宣教師中,只有馬偕一個例子。今天我們從這三張結婚時的誓約書中知道,他們是經父母同意而結婚的。雖然張聰明與同時代之婦女一樣,未經戀愛即結婚,但是他在眾人面前表白了心意。並且婚後切記所立誓言一生追隨夫婿的傳教工作,不但讓馬偕博士打破了台灣漢人社會中對女性傳教的僵局,因夫人熟知本地風俗習慣,因此更能將聖經的含意清楚明白的表達出來。讓各地的婦女有機會參加聚會,也增加婦女接受教育的機會。張聰明女士早年雖未受過正式教育,但是他非常聰明,婚後認真學習,不斷的自我成長,不但學會羅馬字,也會說英語,在牛津學堂開校時,她即是六位老師中唯一女性教師,可說是北部台灣一位本地籍的女宣教師。 馬偕博士夫婦育一子二女,皆繼續做傳教工作。長女媽連嫁陳清義牧師,次女以利嫁柯維思長老,長子叡廉為宣教師並於1914年創立淡水中學。
馬偕博士與張聰明結婚時之(3) 張聰明結婚誓約書(538236) https://bit.ly/3Rvprcx
馬偕博士的結婚契約書
馬偕博士夫人張聰明女士。係北部首位女信徒陳塔嫂的養孫媳。原名蔥仔是五股坑張忠與 愛氏夫婦之長女。幼時送給五股坑口的陳烏 、張氏夫婦為童養媳,蔥仔12歲時,與他匹配的對象不幸病逝。從此養母即開始虐待她,1873年3月2日馬偕博士在北部興建第一間禮拜堂五股坑教會後,開始招收12歲以上小孩到教堂學習羅馬字,因鼓勵參加者每月發給白銀壹元(當時一斗米為二角左右),約有百餘人參加。蔥仔參加後開始會讀聖經,因成績第一名得獎學金白銀三元,她將獎金交給養父母,因為蔥仔會賺錢回家才不再受虐待。蔥仔在1878年2月3日受洗,偕牧師同時將她改名為聰明(與台語蔥仔同音)。
馬偕博士常到陳塔嫂家,看到聰明女士常受責打的不幸,心存同情,經學生陳雲騰作媒,徵得養祖母陳塔嫂及其家人同意後,於1878年5月27日在淡水英國領事館內由領事福證,領事夫人(Mrs. A. Frater),道先生(Mr. John Dodd),林格醫生(Dr. Ringer),Mr. And Mrs. Lay及一些親朋好友的祝福下完成了結婚大事,聰明女士本人,生父母及養母也多以誓約書表白了他們同意這樁婚姻的心意。百年前台灣社會還很保守,本地姑娘嫁給外國人是非常特別的。當時在台灣傳教的幾十個外國宣教師中,只有馬偕一個例子。今天我們從這三張結婚時的誓約書中知道,他們是經父母同意而結婚的。雖然張聰明與同時代之婦女一樣,未經戀愛即結婚,但是他在眾人面前表白了心意。並且婚後切記所立誓言一生追隨夫婿的傳教工作,不但讓馬偕博士打破了台灣漢人社會中對女性傳教的僵局,因夫人熟知本地風俗習慣,因此更能將聖經的含意清楚明白的表達出來。讓各地的婦女有機會參加聚會,也增加婦女接受教育的機會。聰明女士早年雖未受過正式教育,但是他非常聰明,婚後認真學習,不斷的自我成長,不但學會羅馬字,也會說英語,在牛津學堂開校時,她即是六位老師中唯一女性教師,可說是北部台灣一位本地籍的女宣教師。
馬偕博士夫婦育一子二女,皆繼續做傳教工作。長女媽連嫁陳清義牧師,次女以利嫁柯維思長老,長子叡廉為宣教師並於1914年創立淡水中學
1904長老教會在組織完備之後,制定婚姻條規,開始要求臺人實行基督教認可的婚姻規範,同時解決先前信徒面對傳統習俗的兩難問題。又根據 1934(昭
和 9)年出版的《北部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憲法、規則、條例》可知,婚姻相關條款,共有 12 款:
第 1 款
男女確實要 18 歲,才可嫁娶,不可太早。因為太早有好幾項的陷害:
(1) 害本身讓生命較短。
(2) 不知夫婦相款待的本分。
(3) 不識治家教子的方法。
若有不得已的事情,未能等候到 18 歲的,要稟小會准,才可。
第 2 款
要一男一女來合婚直到一輩子。若不是姦淫的緣故,無論怎樣,都不可 離婚。
第 3 款
不可與教會外的人匹配。人若不遵行,就不可給他們正式合婚。
第 4 款
婚姻所用的廳堂、聘禮,以及要娶要嫁之時,所用的禮物,都可照各處 的風俗。不過要緊所行的禮儀,所用的物品,絕對不可摻雜異端譴算在裡面。
第 5 款
嫁娶那日,較好要順便送籍.
第 6 款
親戚雖然作定數。若遇到父母死,去招(贅)來送之時,確實不可將這樣怨恨。
第 7 款
鬧新娘房那樣的壞風俗,確實要嚴格禁止。
第 8 款
要作親戚,確實不可用女兒作好像買賣之樣,來計較聘金的多少。
第 9 款
用新娘捧茶請客人,若希望得到許多錢,這樣的壞風俗確實不可跟。
第 10 款
結婚式以及其他嫁娶的費用,應要節儉、樸實。各項照真理得到合宜來行。
第 11 款
欲嫁娶兩邊要事先盟約定規照約束來行,不可來日有生出長短話。
第 12 款
要請牧師、傳道師去行結婚式。
勸懲婚姻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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