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護法第 31 條-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應適度開放大眾參觀。
文化資產保護法第 34 條-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完整,亦不得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
有前項所列情形之虞者,於工程或開發行為進行前,應經主管機關召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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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34-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bit.ly/3YtMcRc
文化資產保存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bit.ly/443Wlp4

文化資產保存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條,緊急列為「暫定古蹟」/地主會被指定為古蹟之前趕緊處理掉,真的「被古蹟」了,以家中的經濟狀況根本無力維持,而且,明明是私有財產,卻因為政府的法令就可以將之「古蹟化」,限定用途,說起來也很荒謬。當「被古蹟」的是別人家的私有財產時,旁觀者當然可以一派輕鬆的慶幸又替台灣保存了一件歷史文物。只不過,如果「被古蹟」的是你家的房子,偏偏你家又沒有足夠的經濟實力足以維護/台灣很多老宅一旦被指定為古蹟就會自燃-如果是私人的古蹟,保存原則?就算我有錢,我家的老宅我不想保存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文化資產類函釋—110年-中華民國文化部


文化資產保護法第 31 條-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私有古蹟、歷文化資產保護法第 31 條-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私有古蹟、歷

文化資產概述|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國家文化資產網


聚落建築群,是指中華民國文化部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所指定的文化資產(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類)中的聚落類,指建築式樣、風格特殊或與景觀協調,而具有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之建造物群或街區[1]。包括歷史脈絡與紋理完整、景觀風貌協調、具有歷史風貌、地域特色或產業特色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或街區,如原住民族部落、荷西時期街區、漢人街、清末洋人居留地、日治時期移民村、眷村、近代宿舍群及產業設施等[1]。
就已登錄之聚落中擇其保存共識及價值較高者,其級別為重要聚落建築群,其它者唯一般聚落建築群。中華民國文化資產聚落建築群類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https://bit.ly/3TMPkG6

文化資產保護法第 31 條-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私有古蹟、歷

臺中市文化資產處-聚落建築群

寶藏巖聚落|文化資產複合查詢|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國家文化資產網


竹東林務局宿舍群首期修復「植松材木竹東出張所」歷史建築-竹東林業展示館/竹東鎮曾因林業等4大產業繁榮,名列台灣4大鎮,歷史建築「植松材木竹東出張所」,也就是現在的竹東林業展示館/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說,將向新竹縣政府文化局提出將竹東林務局宿舍群登錄為聚落建築群的申請。林業、天然氣、水泥、玻璃是早期帶動竹東地區繁榮的4大產業,1940年日本商人平戶吉藏在竹東林場一帶設立的植松材木竹東出張所,二戰後成為林務局竹東林區管理處(今新竹林管處的前身)工務課辦公室,極具歷史意義,2006年登錄為新竹縣歷史建築。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客家工匠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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