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護法第 31 條-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應適度開放大眾參觀。
文化資產保護法第 34 條-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完整,亦不得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
有前項所列情形之虞者,於工程或開發行為進行前,應經主管機關召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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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34-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bit.ly/3YtMcRc
文化資產保存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bit.ly/443Wlp4
聚落建築群,是指中華民國文化部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所指定的文化資產(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類)中的聚落類,指建築式樣、風格特殊或與景觀協調,而具有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之建造物群或街區[1]。包括歷史脈絡與紋理完整、景觀風貌協調、具有歷史風貌、地域特色或產業特色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或街區,如原住民族部落、荷西時期街區、漢人街、清末洋人居留地、日治時期移民村、眷村、近代宿舍群及產業設施等[1]。
就已登錄之聚落中擇其保存共識及價值較高者,其級別為重要聚落建築群,其它者唯一般聚落建築群。中華民國文化資產聚落建築群類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https://bit.ly/3TMPkG6
寶藏巖聚落|文化資產複合查詢|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國家文化資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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