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 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其符合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者,經申請許可後,得承受耕地;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農業發展條例§33-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bit.ly/3mH41x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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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 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其符合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者,經申請許可後,得承受耕地;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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