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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乞討是違法的。事實上,許多國家都禁止乞討,有的國家比較寬鬆,只有「脅迫性的乞討」才違法。我想起來,挪威在2015年曾打算立法禁止乞討,也不准施捨,違者,可判刑六個月到一年。但激起極大反對聲浪,撤回立法。
反對原因是:
1.這是歐洲最富裕的國家對最貧窮的人民定罪。窮=罪。
2.法律不該阻礙人們行善的心。
3.這是限制求助民眾的「言論自由權」,換言之,如果要硬搞,違憲部分有得攻防。
我從未想過「乞討」屬於言論自由範疇,也就是一旦如此論定,社會秩序維護法只是「行政法」,牴觸憲法便徹底無效了。好手好腳也許該去找事做,但你也不能限制他的乞討自由。
這點,倒是可以多思索。來聽這首跟乞討有關的歌。
這首Norah Jones的〈I Think It's Going Rain tToday〉原作者是Randy Newman,歌詞提到Human Kindness is Overflowing。
Randy Newman是諷刺,他認為「善心」是虛飾,矯情氾濫。因為他的故事主角是一個街頭遊民,櫥窗裡的模特兒就像時尚稻草人,漠然將愛推開,主角的唯一朋友是乞討用的錫杯,遠處的告示寫著「幫助有需要的人,引導他們的道路」,而主角只知道變天要下雨了,而他沒有棲息處。(2) 何穎怡的大耳朵 - 貼文 | Facebook https://bit.ly/3HqwSh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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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場所乞討行為,已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最後警方下達最後通牒
出現乞討行為,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見一次罰一次」,即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中壢24歲長髮妹被「禁止乞討」 警:見一次罰一次! https://bit.ly/3XwFrwy
中壢清秀妹寒冬穿短褲行乞 「目標存500萬」近況曝光! | ETtoday新聞雲 | LINE TODAY https://bit.ly/3Hqw8Zq
第 8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者。
前項第二款唱演或播放之處所,為戲院、書場、夜總會、舞廳或同類場所,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社會秩序維護法§82-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bit.ly/3XUesu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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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乞丐遭警送辦4次 法院:非接續行為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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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姓男子無明顯身心障礙,屢次在逢甲夜市行乞被警送辦。(記者張瑞楨翻攝)
 2021/08/01 05:3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規定,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2千元以下罰鍰。台中市警局六分局認為許姓男子、洪姓男子經勸阻不聽,分別將2人各函送3次及1次裁處;不過,台中地院簡易庭認為,2人被勸阻後,都是隔了一段時間才再度現身乞討,並非不聽勸阻的「接續行為」,均裁定不罰。
 隔段時間才再現身 非不聽勸裁定不罰
裁定指出,今年3月12日晚間,許男到台中市逢甲路乞討,警方前往勸導,他停止乞討離去;事隔數天,許男又於3月16、23、25日、5月14日晚間在同一地點行乞,警方遂分3案函送中院簡易庭裁處。
 洪男是在今年4月3日晚間於逢甲路行乞,警方勸阻後經過1個多月,5月8日晚間洪男重返原地乞討,被警方移送裁處。
 許男供稱,他沒錢吃飯加上身體有病痛,才會行乞,在行乞地不到3分鐘就被警方查獲,沒有賺到任何所得。洪也稱沒錢吃飯,眼睛看不太到,才會行乞。
 法官審理認為,「不聽勸阻」是指口頭或書面勸阻後,經過一定期間仍執意繼續接續前階段的行為,例如在禁菸場所抽菸,經勸阻後仍當場繼續抽,即屬「接續行為」。
 法官認為,許、洪2人被警方勸導後,已停止行乞,事隔數天甚至2個月後再次現身行乞,這是兩件事,並非「接續前階段行為」,也非「同一行為接續」;除非警察見他們行乞即開勸導單,但他們仍當場繼續行乞,才構成「不聽勸阻」要件,故裁定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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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乞討(禁止)法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https://bit.ly/3Hore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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