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國小師疑罰抄萬字書、禁足 小六特教童身心受創
班導師罰抄〈西雅圖酋長的宣言〉。(民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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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3 16:20首次上稿14:34更新時間16:20(新增教育局回應)
〔記者陳奕劭/新北報導〕新北市校園傳出校園霸凌事件,任職於三峽區某國小的教師涉嫌霸凌同學罰抄寫、禁止參加戶外教學,導致學生身心受創,家長批評嚴重不適任。學校回應,目前召開校事會議,組成專案小組調查。
教育局︰若有管教不當將裁罰
新北市教育局回應,將請學校一併調查,若確有管教不當,將召開教師成績考核會審議,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護法裁罰,決不寬貸。
小明(化名)就讀三峽某國小六年級,從小患有自閉症,小一起接受特教服務,父母每學期參加個人化教育計畫,提供最新醫診,最近評估在今年3月7日,醫矚「個案個性較敏感,易因焦慮影響表現,教育宜給予特殊考量,營造友善環境」,家長隔日交給特教老師。
但該班導師3月14日給小明總字數約萬餘的罰寫清單,包括〈西雅圖酋長的信〉約2600字3次,要求他3月18日前完成,否則禁止參加當日戶外課程。小明努力罰寫,但只能完成約3500字,當日繳交時被導師批評「字跡潦草」,並再次威脅:如果4月1日時無法全數完成剩餘8000餘字罰抄寫,禁止他參加4月2日全六年級在宜蘭的戶外教學。
小明在4月1日繳交2600字罰抄,老師還是不滿意,上課時向全班宣達「因為有6000字罰抄未完成,不准參加戶外教學」,小明當場百口莫辯,導師更在隔日擅自登記事假,讓小明只能在家一直哭泣,每日經家長哄才能入睡。
家長投訴,明明去年12月14日起要求罰抄,卻直到3月13日前都未告知家長,卻在3月14日才通知,要求3天內完成,擺明故意無法完成,以利當眾霸凌羞辱。導師不但違法體罰、言語霸凌,又強迫孩子請假,剝奪受教權,導致孩子身心嚴重受創。
學校小校長回應,此事已進入調查程序,目前校事會議組成專案小組調查中。
教育局回應,教師疑似不當管教以及因故禁止學生參加校外教學一事,已要求該校一併納入調查,若確有管教不當,也將督導學校輔導執行正向管教策略,也依教師法召開教師成績考核會審議,並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護法裁罰,決不寬貸。
教育局指出,將持續督請該校關注學生學習與生活情形,並提供必要協助,適時納入輔導資源,以利學生在校生活適應與學習。
役男打嗑睡遭罰脱衣 陸軍高層震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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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0
▲一位役男在操課中打瞌睡,遭懲罰脫衣吹冷風。陸軍司令徐衍璞(圖)得知後震怒,將金防部相關9名主官拔官調職處分。(圖/翻攝自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官網)© 由 NOWnews 提供 ▲一位役男在操課中打瞌睡,遭懲罰脫衣吹冷風。陸軍司令徐衍璞(圖)得知後震怒,將金防部相關9名主官拔官調職處分。(圖/翻攝自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官網)
一位被分發到金防部服役的役男,昨(18)日在操課時打瞌睡被發現,結果遭到脫衣服吹冷風、藉此「清醒」的懲罰。事後士兵舉報不當管教,陸軍司令徐衍璞獲悉後大感震怒,下令將守備大隊長以降等9位相關幹部拔官調職處分,涉案人送交法辦。
據了解,這位義務役役男剛調到金防部不久,在進行機槍零件拆裝操課時,不慎打瞌睡被發現。現場幹部訓斥後,又要求役男實施「中暑緊急處置演練」,在戶外脫掉夾克,解開上衣鈕扣並且鬆開褲頭,聲稱這是要讓他吹冷風「清醒一下」。
▲金防部傳出役男不當管教事件,9位軍中相關幹部遭拔官調職,嚴厲處分。(示意圖/取自unsplash)© 由 NOWnews 提供 ▲金防部傳出役男不當管教事件,9位軍中相關幹部遭拔官調職,嚴厲處分。(示意圖/取自unsplash)
案件被士兵舉報後,陸軍認為確有假借訓練之名,行不當管教之實。陸軍司令徐衍璞下令守備大隊長、營連長及政戰主官、士官督導長等9位相關幹部一律拔官調職,對相關幹部進行重懲。徐衍璞今年7月1日才甫任職陸軍司令,以積極推動戰備演訓、落實官兵生活照顧著稱,軍中發生不當管教事件,徐衍璞格外無法諒解。
金防部表示,對該役男的不當管教行為經行政調查後屬實,今日已函送金門憲兵隊偵辦,依「刑懲併行」原則,對相關幹部核予行政重懲。(編輯:倪浩軒)役男打嗑睡遭罰脱衣 陸軍高層震怒 https://bit.ly/3DAeSfX
刑懲併行主義
我國程序上向來採「刑懲併行主義」,處罰上則採「併罰主義」。
一、懲戒程序與刑事程序並行(刑懲併行):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懲戒程序,此即所謂「刑懲併行原則」。
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成立與否為斷時,公懲會認為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判程序(公務員懲戒法第31條第1項)。
二、懲戒處分與刑事責任分別獨立:
同一行為,其刑事部分已為不起訴處分、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
而其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亦仍得為懲戒處分(公務員懲戒法第32條)。
此乃因懲戒處罰不以公務員有犯罪為發動要件,只須其有違法或失職情形即可,且甚至不以該行為有惡性為必要。
故我國係採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得「併罰主義」,其行政責任部分,自不受刑事部分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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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懲併行主義
我國程序上向來採「刑懲併行主義」,處罰上則採「併罰主義」。
被付懲戒人的同一行為已經受不起訴處分、緩起訴、免訴、無罪宣告,或已受有刑之宣告及刑罰的處罰,懲戒法院原則上仍然可以作出懲戒處分,即懲戒處分和刑事處罰併存。
行政法
懲戒程序與刑事程序並行(刑懲併行)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懲戒程序,此即所謂「刑懲併行原則」。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成立與否為斷時,懲戒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判程序(公務員懲戒法第31條第1項)。
懲戒處分與刑事責任分別獨立
同一行為,其刑事部分已為不起訴處分、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而其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亦仍得為懲戒處分(公務員懲戒法第32條)。
此乃因懲戒處罰不以公務員有犯罪為發動要件,只須其有違法或失職情形即可,且甚至不以該行為有惡性為必要。故我國係採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得「併罰主義」,其行政責任部分,自不受刑事部分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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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資料庫檢索系統 https://bit.ly/3kTrPu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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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06-1~22第1部第6章.doc (get.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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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跆拳道女教練涉不當管教 市府開罰並要求停權撤除教練證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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