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祈禱行善聖物贖罪券
大赦(拉丁語:indulgentia)是基督宗教的教理及神學思想之一,但現今僅天主教會採用。信徒在領受和好聖事後,雖然罪過已獲得赦免,但仍然會受制於罪過遺留下的思想或行為,被稱為「暫罰」,這時候必須透過教會頒布大赦,給信徒分施基督及歷代聖人的功勞寶藏,使自身的暫罰得以在神前獲得免除[1]。大赦分為「全大赦」(Indulgentiae Plenariae)及「限大赦」(Indulgentiae Partiales)兩種,全大赦赦免人因罪應得的全部暫罰,而限大赦只赦免部分暫罰。根據天主教法典,只有教宗擁有頒賜大赦的權利,他人只能在得到教宗允許、或受法律委託才能頒賜,而具體事項則由宗座聖赦院負責[2]。
大赦並未直接見於《聖經》,是建基於「代贖」的觀念[3]。中世紀晚期,當時的羅馬教廷為籌措資金,授權神職人員前往歐洲各地售賣大赦證明書(由羊皮紙製成的「紀念證書」),此即後世所稱的贖罪券(又稱赦罪券、赦罪符),這使得大赦的行為商業化,淪為當時教會之斂財工具[4][5],本已矛盾重重的歐洲社會被激起動盪,更由此引發宗教改革,最終導致新教的產生;售賣贖罪券的行為在天主教會發起內部革新運動後才停止。梵二大公會議時又改革大赦的施行方式,解決大赦過於數字化的問題[6]。
概述
「indulgentia」一詞源自拉丁文動詞「'indulgere'」(恩賜),古典拉丁文時代指「仁慈」或「慈愛」,後古典期指「赦罪」或「免稅」;在舊約聖經或羅馬法,指被釋放或免除罪罰。按照天主教教理,大赦是天主教會交給信徒運用的一種方法,為的是幫助信徒補償自己的罪過:根據「諸聖相通功」的信理,耶穌基督、聖母和諸聖的功勞,形成為一個神恩的寶庫,委託教會來管理支配;因此教會有權力制定各類條件,像是念短誦、施捨窮人,或是實行其他各種善功,而使信徒能夠分享到神恩寶庫中的寶藏,使耶穌和諸聖者的功勞能夠貼合在信徒身上。因此,凡是滿足了教會所規定的那些條件的信徒,便能夠獲得大赦。大赦只能寬赦暫罰,而並不能赦罪。[7]
獲得條件
依照《大赦手冊》(Enchiridion Indulgentiarum:Normae et Concessiones)頁21之詮釋,天主教徒為獲得任何大赦,領受者必須已領洗、有獲得大赦的意向、沒有受到絕罰、至少在完成規定的善工的時刻處於恩寵狀況,以及履行規定的善工。為獲得全大赦,信徒亦必須棄絕對罪惡——包括小罪——的任何依戀,並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妥當告解:信友必須個別地辦告解,並完整地告明罪過。
善領聖體:在聖祭禮儀中領聖體較佳,但為獲得大赦,單單善領聖體已足夠。
為教宗的意向祈禱:信友可以按教宗的意向誦念天主經及聖母經各一遍,亦可自行選擇誦念任何其他經文 。
如信友對罪惡仍有所依戀,或未完全符合以上三個條件,或未完全履行規定的善工,則僅能獲得限大赦。(參天主教法典992-997)
前期 
雖然大赦或贖罪券並未直接見於《聖經》,大赦是建基於「代贖」的古老觀念。這原則又建立在另一個根據上:諸聖相通功及所有基督徒在基督妙身內的團結。天主教認為,聖保祿對教會的教導中有此道理根據:在作為基督妙身的教會之內,各肢體共同幫助一個生病肢體的痊癒,「在我的肉身上,為基督的身體補充基督的苦難所欠缺的」(《新約聖經》哥一24)。在以後幾個世紀中,集體悔罪的社會性顯示,悔罪者在補贖己罪時,不是只憑個人的力量。到五世紀末,代贖的觀念已十分普遍,亞爾的騫瑟利說:「有鑑於自己罪孽深重,悔罪者深感無力補償己身的罪惡,乃殷切地求取全體子民的扶助」。
售賣贖罪券源於十字軍時代,甘願冒生命危險參與「聖戰」的信徒可獲贈大赦。1095年,教宗烏爾班二世(1088-1099)規定:凡為了保衛耶路撒冷教會的原故(不為求取自身的光榮)參與十字軍者,可以抵銷所有的罪罰(暫罰)。其後,大赦的贈予更伸展到資助十字軍東征的人士。其後,向教會提供財政支持的人也可以獲得這些大赦。教會頒贈大赦的習慣正式開始於十一世紀,當時有一不成文的定規:凡捐助隱修院者,可以減少一天嚴齋的補贖。不久之後,其他為獲取大赦的條件相繼出現,贖罪券發展為籌募經費以興建教堂、寺院和醫院的方便方法。宗教歷史教授班頓(Roland Bainton)說,「中古時代最宏偉壯麗的紀念物都是以這種方法籌得經費興建的。」
中世紀與贖罪券
1521年發出的全大赦證明書
教宗博義八世宣布1300年為禧年,凡到羅馬朝聖的信徒將得全大赦。「朝聖可獲全大赦」固然符合信理,但聖赦院卻隨後通告凡未能親身到羅馬朝聖者可用捐款代替。至此,全大赦開始與金錢捆綁在一起,成為花錢便能購得的「贖罪券」。教宗西克斯特四世於1476年宣布生者應為仍在煉獄中的離世親友求全大赦使其早升天堂。教宗朱利二世於1506年開始建造聖伯多祿大殿,因工程浩大,到教宗良十世時大殿尚未完工。所需要的經費一時無法籌措得夠,良十世便派人到各處去募款,並宣布凡信徒辦告解、領聖體,並願為建造伯多祿大殿而捐獻金錢,教宗將為他頒賜全大赦。
雖然,依據天主教傳統及相關教律,身為最高宗教領袖的教宗頒賜全大赦並非不合教律,但以捐資的條件來頒全大赦毫無疑問地給教廷招致金錢買賣的譴責,在歐洲各國推廣售賣的全大赦淪為籌集資金的工具。售賣全大赦之舉引發了不少反對和極大爭議,負責宣傳及籌款的某些教士錯謬地宣稱:「大赦的效力是由其本身而來。」代表教廷前往神聖羅馬帝國宣傳全大赦的道明會修士帖勒甚至如此說道:「當你為某個煉獄中的靈魂捐獻銀錢,投進捐獻箱,發出叮噹一響時,他就從煉獄中應聲而出。」[8]
這種扭曲了其屬靈本意的斂財行為在神聖羅馬帝國尤其引起統治當局的憤怒,世俗貴族眼睜睜地看著帝國臣民的金錢源源不斷地送到教會,多位政治人士開始控訴教廷剝削本國的信徒、榨取他們的金錢,而對羅馬歷代以來所潛藏著的憤恨也因之而日漸加深。與此同時,包括奧斯定會修士馬丁路德在內的不少宗教人士公開抨擊出售贖罪券(全大赦證明書)的行徑,並成為引發宗教改革的導火線之一,最終導致基督新教從天主教會分裂出來;天主教會內部亦因此出現矛盾,引發反宗教改革。[9][10]。
16世紀以降,天主教會廢止了任何將金錢與大赦掛鈎的行為,大赦回歸其屬靈的本義。禁止「以金錢換買大赦」的議案在1562年的特倫多大公會議上被提出,於1567年正式獲教宗庇護五世批准。儘管「贖罪券」自此以後不再出現,但這個名詞亦常在日常生活中使用,比喻民眾在支持一些特定議題時(例如:環保、推動民主等)寧願支助而不願參與的行為[11][12]。
當代
今日的天主教會經過梵二大公會議的革新,很小心地應用與施放大赦權。《天主教法典》0995條第一項規定:「除教會最高權力外,只有法律承任擁有此權者,或教宗授給此權者,得施放大赦」。第二項並說:「除聖座明文授權者外,教宗以下任何權力,均不得將施放大赦之權委託於他人」。[13]以下為近年來宗座施放的大赦:
2006年
聖座聖赦院院長詹姆斯·弗蘭西斯·斯塔福特樞機簽署一項全大赦法令,宣布教宗將給參與2006年七月一日至九日在西班牙瓦倫西亞舉行的第五屆世界家庭大會的信友頒發全大赦,目的在激發各國信友踴躍前往,熱心參與其間的各項有益於家庭的活動和宗教禮儀,而且在會後返回自己的地方後,因受到天主恩寵的強化,能夠慷慨地致力于堅固自己和他人的家庭善度福音的生活。教宗強調家庭是生活與愛的場所,他希望家庭是小型的教會,在這個小小的教會團體中無法估計的信德恩典能夠由父母親傳遞給子女。因此,凡是前往瓦倫西亞參加世界家庭大會的信友,只要遵照一般得全大赦的規定,即妥辦告解,領聖體,為教宗的意向祈禱,熱心參與瓦倫西亞的某些隆重的禮儀,即能得到全大赦。
2008年
教宗本篤十六世在慶祝聖保祿宗徒誕辰兩千年的保祿年機會中頒賜全大赦。聖座聖赦院2008年5月10日公布了這道法令,規定全大赦有效的時間從今年6月28日聖伯多祿和聖保祿瞻禮的第一晚禱開始直到2009年6月29日。全大赦可以為自己或亡者求得,到羅馬的城外聖保祿大殿朝聖。求得大赦例行的必要條件是:懷著真心懺悔的心辦告解、領聖體和按照教宗的意向祈禱,立定遠離一切罪惡和輕微的過錯。聖赦院的法令還規定信友們「除了到祭台前虔誠地祈禱外,還應辦告解,虔誠地誦念天主經和信經,熱心呼求童貞聖母瑪利亞和聖保祿」。各地方教會的信友如果遵守例行條件也可獲全大赦,即「熱心參加宗教儀式或在保祿年揭幕和閉幕的隆重日子在所有聖堂熱心參加敬禮外邦人的宗徒的公開活動,或由地方主教指定的其它日期在獻給聖保祿的聖堂和主教指定的促進基督信徒合一的場所」參加上述敬禮活動。「因疾病或其它正當理由和重要緣故受到阻礙」的信友也可以獲得全大赦,他們必須承諾一旦條件允許便履行所規定的條件,在精神上參加敬禮聖保祿的一項喜年慶典,將他們為基督信徒的合一所獻的祈禱和痛苦獻給天主。聖赦院的法令最後邀請司鐸們慷慨接納信友們提出的聽告解的要求。按照《天主教教理》的解釋,「大赦是在罪過已蒙赦免後,因罪過而受的暫罰,也在天主前獲得赦免。」事實上,「所有罪過,即使是小罪,都促使人對受造物形成不健康的依戀,都必須予以淨化。」暫罰仍然存留著,有待使罪過得到煉淨,煉淨的方式有祈禱的生活、悔改的行動和出自熱心愛德,或經由煉獄。大赦是用教會的寶藏來去除暫罰。教會是救恩的分施者,借著自己的權力,分施並應用基督及諸聖的補贖寶庫。
2009年
2009年,教宗本篤十六世批准澳門教區黎鴻昇主教的申請,擢升澳門的聖安多尼堂、聖若瑟教堂為可頒全大赦之聖堂,有效期為七年。教友可於上述聖堂內,通過符合一些條件而為自己和煉獄的靈魂獲得全大赦,免除罪過的暫罰。條件包括虔誠朝拜聖堂、妥領修和聖事、恭領聖體、為教宗的意向祈禱、參與彌撒、默想及念經等。該通告還鼓勵教友,在兩所聖堂的主保瞻禮和幾個特別的教會慶日前往朝聖。
2011年
教宗本篤十六世為本著朝聖精神前往馬德里參加本屆世界青年日的信友頒賜全大赦。聖座聖赦院8月11日公布了有關這項大赦的法令,法令中也規定,凡是為馬德里青年大會師的精神目的及其取得圓滿成果而祈禱的信友,無論他在什麼地方,都能獲得有限大赦。獲得大赦的條件是:需要辦告解、領聖體並按照教宗的意向祈禱,立志不再犯罪。
大赦 (基督教)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https://bit.ly/363ow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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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ercitia spiritualia S. Ignatij Loyolae, Societatis Iesu fundatoris : cum breui instructione meditandi ex ipsismet exercitijs deprompta : et breue sanctissimi D.N. Alexandri VII de indulgentia plenaria pro ijs, qui exercentur : Ignatius, of Loyola, Saint, 1491-1556 : Free Download, Borrow, and Streaming : Internet Arch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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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是「煉靈月」。「煉靈月」的意義是甚麼? 天主教台灣地區主教團禮儀委員會成員潘家駿神父,在《有關煉靈月二三事》的文章表示:煉靈月
十一月為天主教徒是一個很重要的月份,因為在這個月我們特別為煉獄中的靈魂祈禱。教會邀請我們放慢生活的腳步,緬懷那些先我們而去的親朋好友、兄弟姊妹們,而讓我們有一個機會去確信「死亡並非生命的毀滅」的道理,也就是去宣認「永生」的信仰。同時也透過為亡者的祈禱而更加領略「諸聖相通功」《天主教教理946-962》的意義;為那些已去世的人們,不管他們已在天堂或還在煉獄中,他們都是與我們信友團體-基督的奧體聯繫在一起的,並且屬於這基督奧體的一部分,因為基督藉著祂的死亡與復活,已成了生者與亡者的主。
煉獄
有關煉獄,《天主教教理1030》這樣說:「那些死在天主的恩寵和友誼中的,但尚未完全淨化的人,雖然他們的永遠得救已確定,可是在死後仍須經過煉淨,為得到必須的聖德,進入天堂的福樂中。」所以,有一部名為《巴爾的摩教理》的教理書就直接把煉獄稱為「天主的醫院」。這些在「天主的醫院」中接受治療的靈魂,雖然他們的永遠得救已確定,但尚未到達天堂的福樂,因此教會提醒我們為這些靈魂祈禱的重要性;透過我們的祈禱或奉獻彌撒,他們就能少受煉苦,早登天國樂土。
根據《大赦手冊 Enchiridion Indulgentiarum: Normae et Concessiones》29,按教會所規定,信友為煉靈求「大赦」的方法如下:
(一)求「全大赦」,辦理妥當告解、善領聖體以及按照教宗的意向祈禱的教友:
1.於11 月1日至8日至墓地為亡者祈禱,或在心裡為亡者祈求。
2.在追思已亡日(11月2日),於11月2日前一主日、或後一主日,或於諸聖節,到聖堂或小堂為亡者祈禱,念《天主經》及《信經》。
(二) 求「有限大赦」,辦理妥當告解、善領聖體以及按照教宗的意向祈禱的教友:
1.在墓地為亡者祈禱,或在心裡為亡者祈求。
2.虔誠誦念亡者日課的早禱或晚禱,或念「凡諸信者靈魂,賴天主仁慈,息止安所。亞孟!」
來源:天主教輔仁聖博敏神學院禮儀研究中心
何謂全大赦?
大赦分為全大赦與有限大赦, 全大赦免除罪過應得的全部暫罰; 有限大赦免除罪過應受的部分暫。
獲得大赦的條件:
為獲得任何大赦, 領受者必須已領洗, 有獲得大赦的意向, 沒有受到絕罰,至少在完成規定的善工的時刻處於恩寵狀況,以及履行規定的善工。為獲得全大赦, 信友亦必須棄絕對罪惡—包括小罪—的任何依戀,並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妥當告解:信友必須個別地辦告解,並完整地告明罪過(參照天主教法典960條)。
(二)善領聖體:在聖祭禮儀中領聖體較佳,但為獲得大赦,單單善領聖體已足夠。
(三)為教宗的意向祈禱:信友可以按教宗的意向誦念天主經及聖母經各一遍,亦可自行選擇誦念任何其他經文(為不便「誦念」的殘障人士,「默禱」已足夠)。
如信友對罪惡仍有所依戀,或未完全符合以上三個條件,或未完全履行規定的善工,則僅能獲得有限大赦

2020-11-26_143235


09-reconcil_9大赦的一般準則.doc (catholic-dlc.org.hk)

2020-11-26_143911


No305


贖罪券 
贖罪券(拉丁語:Indulgentia)(赦罪券、赦罪符),其正式名稱為大赦。
中世紀晚期的「贖罪券」更準確的定義應是——以金錢購得的大赦證明書。
大赦或贖罪券並未直接見於《聖經》,大赦是建基於「代贖」的古老觀念。
依照天主教教義,大赦是羅馬教宗以其在天主教會內的最高權力,給信徒分施基督及歷代諸聖人們的功勞寶藏,
使信徒經告解獲得罪赦以後,藉以獲得寬赦罪的暫罰。
大赦只有教宗能賜給,別人只能在得到教宗允許,或受法律委託才能頒賜。
大赦分為全大赦(Indulgentiae Plenariae)及限大赦(Indulgentiae Partiales)兩種,全大赦赦免人因罪應得的全部暫罰,
而限大赦只赦免部分暫罰。頒賜大赦的權利直接來自教宗,而具體事項則由宗座聖赦院(Sacra Paenitentiaria)負責。
中世紀晚期,為籌措資金,當時的羅馬教廷授權神職人員前往歐洲各地售賣大赦證明書(由羊皮紙製成的「紀念證書」,
即通常意義上的贖罪券)大赦淪為當時教會之斂財工具,本已矛盾重重的歐洲社會被激起動蕩,更引發宗教改革,
並最終導致基督新教的產生。
概述
一詞源自拉丁文動詞indulgere(恩賜),古典拉丁文時代指仁慈或慈愛;後古典期指「赦罪」或「免稅」。
在舊約聖經或羅馬法律,指被釋放或免除罪罰。
按照天主教教理,大赦是天主教會交給信徒運用的一種方法,為的是幫助信徒補償自己的罪過:
根據諸聖相通功的信理,主耶穌基督、童貞聖母和諸聖的功勞,形成為一個神恩的寶庫,委託給教會來管理支配,
因此教會有權力制定各類條件,像是念短誦、施捨窮人,或是實行其他各種善功,而使信徒能夠分享到神恩寶庫中的寶藏,
使耶穌和諸聖者的功勞,能夠貼合在信徒身上。
因此凡是滿足了教會所規定的那些條件的信徒便能夠獲得大赦。
大赦只能寬赦暫罰,而並不能赦罪。
獲得大赦的條件
依照《大赦手冊》(Enchiridion Indulgentiarum:Normae et Concessiones)頁21之詮釋,天主教徒為獲得任何大赦,
領受者必須已領洗、有獲得大赦的意向、沒有受到絕罰、至少在完成規定的善工的時刻處於恩寵狀況,以及履行規定的善工。
為獲得全大赦,信徒亦必須棄絕對罪惡——包括小罪——的任何依戀,並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妥當告解:信友必須個別地辦告解,並完整地告明罪過。
2.善領聖體:在聖祭禮儀中領聖體較佳,但為獲得大赦,單單善領聖體已足夠。
3.為教宗的意向祈禱:信友可以按教宗的意向誦念天主經及聖母經各一遍,亦可自行選擇誦念任何其他經文。
如信友對罪惡仍有所依戀,或未完全符合以上三個條件,或未完全履行規定的善工,則僅能獲得限大赦。(參天主教法典992-997)
初期及中古時期的大赦
雖然大赦或贖罪券並未直接見於《聖經》,大赦是建基於「代贖」的古老觀念。
這原則又建立在另一個根據上:諸聖相通功及所有基督徒在基督妙身內的團結。
天主教認為,聖保祿對教會的教導中有此道理根據:
在作為基督妙身的教會之內,各肢體共同幫助一個生病肢體的痊癒,「在我的肉身上為基督的身體補充基督的苦難所欠缺的」(《新約聖經》哥一24)。
在以後幾個世紀中,集體悔罪的社會性顯示悔罪者在補贖己罪時,不是只憑個人的力量。到五世紀末,代贖的觀念已十分普遍。
亞爾的騫瑟利(Caesarius of Arles, 約470-542)說:「有鑒於自己罪孽深重,悔罪者深感無力補償己身的罪惡,乃殷切地求取全體子民的扶助」。
售賣贖罪券源於十字軍時代,甘願冒生命危險參與「聖戰」的信徒可獲贈贖罪券。
1095年,教宗烏爾班二世(Urban II, 1088-1099)規定:
凡為了保衛耶路撒冷教會的原故(不為求取自身的光榮)參與十字軍者,可以抵銷所有的罪罰(暫罰)。
其後,大赦的贈予更伸展到資助十字軍東征的人士。
其後,向教會提供財政支援的人也可以獲得這些贖罪券。教會頒贈大赦的習慣正式開始於十一世紀。
當時有一不成文的定規:凡捐助隱修院者,可以減少一天嚴齋的補贖。
不久之後,其他為獲取大赦的條件相繼出現,贖罪券發展為籌募經費以興建教堂、寺院和醫院的方便方法。
宗教歷史教授班頓(Roland Bainton)說,「中古時代最宏偉壯麗的紀念物都是以這種方法籌得經費興建的。」
中世紀晚期的大赦:贖罪券
教宗博義八世宣佈1300年為禧年,凡到羅馬朝聖的信徒將得全大赦。
「朝聖可獲全大赦」固然符合信理,但聖赦院卻隨後通告凡未能親身到羅馬朝聖者可用捐款代替。
至此,全大赦開始與金錢捆綁在一起,成為花錢便能購得的「贖罪券」。
教宗西克斯特四世於1476年宣佈生者應為仍在煉獄中的離世親友求全大赦使其早升天堂。
教宗朱利二世於1506年開始建造伯多祿大殿,因工程浩大,到教宗良十世時大殿尚未完工。
所需要的經費一時無法籌措得夠,良十世便派人到各處去募款,
並宣佈凡信徒辦告解、領聖體,並願為建造伯多祿大殿而捐獻金錢,教宗將為他頒賜全大赦。
雖然,依據天主教傳統及相關教律,身為最高宗教領袖的教宗頒賜全大赦並非不合教律,
但以捐資的條件來頒全大赦毫無疑問地給教廷招致金錢買賣的譴責,在歐洲各國推廣售賣的全大赦淪為籌集資金的工具。
售賣全大赦之舉引發了不少反對和極大爭議,負責宣傳及籌款的某些教士錯謬地宣稱:
「大赦的效力是由其本身而來。」代表教廷前往神聖羅馬帝國宣傳全大赦的道明會修士帖勒甚至如此說道:
「當你為某個煉靈捐獻的銀錢投進捐獻箱,發出叮噹一響時,他就從煉獄中應聲而出。」(參《天主教會史》第十五章)
這種扭曲了其屬靈本意的斂財行為在神聖羅馬帝國尤其引起統治當局的憤怒,世俗貴族眼睜睜地看著帝國的銀錢源源不斷地送到羅馬,
多位政治人士開始控訴教廷剝削本國的信徒、榨取他們的金錢,而對羅馬歷代以來所潛藏著的憤恨也因之而日漸加深。
與此同時,包括聖奧斯丁會修士馬丁路德在內的不少宗教人士公開抨擊出售贖罪券(全大赦證明書)的行徑,
並成為引發宗教改革的導火線之一,最終導致基督新教從天主教會分裂出來,天主教內部亦因此出現矛盾,引發天主教內自省革新運動。
十六世紀以降,天主教會廢止了任何將金錢與大赦掛鉤的行為,大赦回歸其屬靈的本義。
禁止「以金錢換買大赦」的議案在1562年的特倫多大公會議上被提出,於1567年正式獲教宗庇護五世批准。
http://zh.wikipedia.org/zh-tw/%E8%B4%96%E7%BD%AA%E5%88%B8
贖罪券
亦稱“赦罪符”,拉丁文意為“仁慈”或“寬免”,後被引申為1免除賦稅或債務。
1313年天主教會開始在歐洲兜售此券。教皇宣稱教徒購買這種券後可赦免“罪罰”。 
簡介
基督教士販賣贖罪券,是西歐中世紀時特有的現象。
要瞭解它的意思,首先要瞭解基督教義中的“罪”的概念。
基督教有一種獨特的救贖哲學,認為人類從始祖亞當、夏娃開始就違反了上帝的意旨,犯有“原罪”,以後又不斷違背上帝的規條,罪孽深重。
上帝為了拯救人類,特意派耶穌基督降臨人世,傳播教義,並且以耶穌被釘上十字架來替人類贖罪。
耶穌以後的人類只要信仰上帝、就可以贖罪得救,在末日審判時上升天堂。 
《新約·約翰福音》中說,耶穌在復活後對門徒們顯靈,並向他們吹一口氣,指示說:
“你們受聖靈。你們赦免誰的罪,誰的罪就赦免了。你們留下誰的罪,誰的罪就留下了。”
以後基督教士就此宣佈,他們作為耶穌基督門徒的繼承人,具有赦罪的功能。
羅馬天主教廷又宣稱,耶穌以及後來殉教的聖徒的血,用以贖免人類的罪孽綽綽有餘,積累下來形成“聖公善庫”,
可以由聖彼得接班人———也就是羅馬教皇代表的天主教會來執掌,代表上帝來贖特定人物的罪孽,開啟從煉獄到天堂的大門。
教皇代表的天主教會有贖人罪孽的資源,有讓人死後升入天堂的鑰匙,有權宣佈參加十字軍東征的人、到羅馬朝聖的人都能夠得到救贖。
後來的教皇索性宣佈不能前往羅馬朝聖的人,可以支付相應的費用來獲得救贖,並發行代表已經朝聖的文書。這種文書就被稱為“贖罪券”。
起源
教皇烏爾班二世(Pope Urban II),於1095年,發動第一次十字軍運動,為了讓十字軍戰士加強其宗教信仰,
教皇宣佈所有參軍的人,可以獲得減免罪罰。並為每一位十字軍人發放贖罪券。
教會能夠減免罪罰的理論根據,是以為教會掌握要“功德庫”,儲存基督無限的恩功,和殉道聖徒的多餘有限善功,
可以撥給信徒,以抵減他們犯罪應得的刑罰。
變質
16世紀初路德宗教改革。當時的教皇是利奧十世(Leo X,1513-1521),是出身佛羅倫斯豪門美迪奇(Lorenzo de Mecici)的兒子,
生活驕奢淫逸,而喜愛藝術。因興建聖彼得大教堂,而以售賣贖罪券為籌款的財路。
羅馬天主教會宣佈只要購買贖罪券的錢一敲錢櫃,就可以使購買者的靈魂從地獄升到天堂。
這是羅馬天主教會掠奪西歐各國人民錢財的卑劣手段。
他的推銷員,誇張贖罪券的功能說:“當你購買贖罪券的銀錢叮噹落在箱子裏,你的親人就從煉獄的火焰中出來了。”
有一名無恥的推銷員,對他的顧客說:“你投下銀錢,現在我看見你父親的左腿已經邁出煉獄的火焰,只剩右腿還在火裏面;
再繼續加錢吧!”那人說:“不必了。我父親並沒有右腿!”
消亡
贖罪券變質為教會搜刮錢財的工具,引起了宗教人士及百姓的不滿,馬丁·路德寫成九十五條論綱,斥責教皇的無恥行徑。
並由此引發對現在都具有深遠影響的宗教改革運動。
到1562年,因為東正教和羅馬教都對贖罪券不滿,天特大公會議(The Council of Trent)決定停止贖罪券的發行。
http://baike.baidu.com/view/434806.htm
贖罪券 https://bit.ly/2JgQoB7


宗座圣赦院:「致罗马及全球法令」与至圣圣体特定礼仪及敬礼相关的「圣体年」大赦_天主教新闻网-信德网


IndulgenceYrE.doc (hsscol.org.hk)

2020-11-26_144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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