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地院法官勘驗警方密錄器影像後認為,公務人員在公眾場所執行公務,本應受一般民眾檢視及監督,我國也無任何法條禁止民眾在公開場合對正在執行勤務之公務人員拍照、錄影,無所謂侵犯隱私權或肖像權

手機拍警察遭罰2千 7旬翁怒抗告「逆轉再回敬一罪」 編輯 楊蕎綺 報導 2020/11/16 老翁想拍攝警察臂章,於是拿手機對著員警拍攝。(示意圖,非新聞事件當事人。圖/TVBS資料畫面) 一名7旬老翁於花蓮火車站前看見員警值勤,由於想拍下臂章留念,於是拿起手機錄影,不料被該名員警認為侵犯肖像權,挨罰2000元罰鍰,老翁一氣之下抗告,結果不僅獲判不罰,還讓法院依職權告發彭員,成功為自己平反。   判決書中指出,張姓老翁6月間於花蓮火車站前,見到彭姓員警正在值勤,他想拍攝臂章留念,於是拿起手機對著錄影,彭員認為人格及肖像權遭侵害,當場要求刪除錄影檔案,老翁拒絕後試圖離開,彭員口頭命令不准離開,並多次伸手阻擋,老翁表示彭員明明有配戴口罩,不認為有侵害肖像權,自己左手被抓住導致挫傷流血,氣得質問「壯年的警員可以向七旬老人如此暴力相向嗎?」   老翁在花蓮火車站外拍攝正在值勤的彭員。(圖/TVBS資料畫面)   老翁不滿無故受傷,事後還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挨罰2000元罰鍰,於是提出抗告。花蓮地院法官勘驗警方密錄器影像後認為,公務人員在公眾場所執行公務,本應受一般民眾檢視及監督,我國也無任何法條禁止民眾在公開場合對正在執行勤務之公務人員拍照、錄影,無所謂侵犯隱私權或肖像權。   此外,老翁全程並無攻擊之動作,彭姓員警也沒有任何法律授權可以要求老翁刪除檔案,加上彭員出手阻擋民眾離開造成對方出現挫傷,行為上涉犯《刑法》中「公務人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強制罪」之嫌疑,花蓮地院因此依職權告發,以求端正警紀。手機拍警察遭罰2千 7旬翁怒抗告「逆轉再回敬一罪」│TVBS新聞網 https://bit.ly/36HbEs1


隨意錄影上網公審,小心觸犯肖像權?!
 自由開講》隨意錄影上網公審,小心觸犯肖像權?! - 自由評論網 https://bit.ly/3I8qubI
2022/03/14 10:14
◎黃睿祺
近日,台中一中有學生在音樂課報告時跟音樂老師發生口角衝突,當下有學生錄影時被老師禁止錄影和要求刪除影片,但學生表示他有錄影的權利,並在事後將影片上傳到網路上。
筆者在這篇文章沒有要探討老師管教是否失當或學生態度等議題,本文將著重在事件中學生錄影及上傳影片的行為是否有觸犯法律之虞。
學生在課堂上錄影及上傳影片之行為是否有觸犯法律疑慮?圖為一中事件後,網友又再上傳的另一支「台中一中音樂老師暴怒」影片截圖。(翻攝自YouTube)
在這起事件中,有不少人指出學生錄影的行為侵害了老師的肖像權,雖然肖像權在法律中沒有被明文指出,但依據通說、實務見解而言,肖像權屬於民法第18-1所述的人格權,若受到侵害可依據民法第195條請求賠償金。至此,看起來事件中學生的行為真的有侵害老師的肖像權。
在民事法庭中,雖然不一定能以私下錄音/影做為證據,但根據以往判例,若是在公開場合以蒐證為目的且不另做他用,通常是可以被接受且不會侵害肖像權。在這起事件中,由於是發生在公開場合,若學生是以蒐證為目的而錄影的話,或許就沒有侵害老師肖像權的問題了,然而,這名學生做了一件事讓這次的錄影行為極有可能觸犯民法第18條,那就是「公開po上網」,無論公開影片的理由為何,只要將影片流傳給無關者觀看,在實務上常會被視為侵害他人肖像權的行為。
法律允許民眾用合理的方式保護自己的權益,錄影(音)蒐證自然不應該為法所罰,但是民眾必須搞清楚自己的目的、事發場合,是基於蒐證等正當理由的錄影(音)且發生在公共場所,也要注意不可任意將影片流傳出去,即使是給親朋好友看也不行,畢竟你的目的是蒐集證據,又不是要開微電影鑑賞會
總之,老師在學生錄影的時候,其實沒有太多方法可以阻止學生錄影,頂多只能依照校規記過而已,但若學生將影片流傳出去,老師可以依民法第18條和195條向學生、再次上傳影片的其他人提起民事訴訟,若告成的話不但可以要求各方將影片下架亦可以向上傳影片的學生和其他人索取慰撫金;至於學生,若覺得老師確實有行為不當之處甚至有違法之虞時,是可以用
手機錄影蒐證的,只是要記得別像這次的一中學生一樣將影片流傳出去就好了,不過,如果是要檢舉老師行為並因此撤換老師的話,會經歷很複雜的過程,不是單純提交影片而已,可能要準備連署表、向教育部檢舉、面對調查委員會的詢問(全程錄影錄音),而且以上過程也不可以向外界公布,等於是做了一堆事卻只能讓自己跟同班同學知道,怎麼想CP值都很低啊…
畢竟筆者也是學生,若遇到這種狀況,我更傾向於使用校內管道解決問題,可以向教務處反映情況或私下跟老師溝通,或是向督學尋求幫助,這些方法通常處理速度比較快,也不會鬧的這麼大,畢竟還是高中生嘛,還要考學測…時間是很寶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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