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女為人妾
賣妻為人妾
招夫養子 (1887年)
招夫字據
(一)招婚字
同立招婚字人陳仁淵,有胞弟金聽,娶妻王氏望娘,本有生育男兒,名喚再添,不幸先年聽身亡故,池中無水魚難養,移花接柳始得宜,當日憑媒招與陳明之兄陳然入門結緣為夫妻。當場三面言定,望娘後日有生育男兒,長胎與然為子,次胎男兒與聽為子;若多生男女,對半均分;若單生貴子,兩家奉祀。此乃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他日螽斯衍慶,瓜瓞綿綿,科甲聯登,富貴蟬聯,亦是兩家之福也。口恐無憑,立招婚字貳紙壹樣,各執存照。
批明:陳仁淵業產以及銀項數目,系是淵自己掌管,與陳然無干。自此以後,或有侵欠銀項以及粒積萬金,建置業產,各對半均分,各不得刁難,批照。
再批明:淵有母親,共養母親蔡氏年老;若是母親未百年,然夫妻要分居,然備出聘金銀叄拾大元,付淵收入,以為母親養贖之資;若是母親百年以後不能共居,不得兜留,各不得刁難,再照。
光緒十三年十月日代筆人錢少青
為媒人鄭士戶
在場人胞姆蔡氏胞嬸黃氏
同立招婚字人陳仁淵陳士明
http://bit.ly/2n0zHid
共用一妻 (1869年)
招夫養夫字
立招夫養夫字人王運發,前有娶過李三之女為妻,名叫秀涼,今年二十歲,相住經已四年。秀涼平日奉養翁姑,極其孝順,治家亦鮮聞交謫之聲;娶婦如斯,殊可安心。
奈近年來運發身染廢疾,四體不能如人,兼以家下清苦,費用弗贍,告貸無門,雖貧非死人,而思以不孝有三,則青春不再,嗣續終望何人,故夫妻日夜計議,實無別法,欲保其貞節,一家數口難為無米之炊。惟有招夫養夫,庶為萬全,爰托冰人議婚,與吳九生官之長男錦文者登門進贅,成為夫妻,即日面約不願收其聘金,惟每月須貼月費二十元正,為作需用之資。日後生子傳孫,不論多寡,俱為兩家奉祀。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怨悔,口恐無憑,即立招夫養夫字壹紙,付執為照。
同治八年三月日代書人鄭如水
為媒人陳徐氏
場見人王進發王添福
立招夫養夫字人王運發
http://bit.ly/2n0zHid
共用一妻 (1903年)
招夫養子字
立招夫養子字人西螺街頭林力之長媳婦廖氏名立娘,生下一男,名番,因此公老子幼,公媒相商,欲為招夫養子。時與廖氏立娘,年方三十三歲,願為再配良人,用媒說合,招與西螺堡新街庄蕭乞食為夫。上可養公,下可養子,亦合成其夫婦百年偕老,而兩家合為一家,亦是兩全其美。同媒言約,日後林、蕭二姓子孫昌盛,大振家業,不論前後之業,宜欲照份均分,與外姓及別房叔侄無干。今欲有憑,特立招夫養子字二幅,各執一幅,永遠存照。
光緒二十九年三月一日為媒人高治
立招夫養子字人公林力廖氏立娘
代筆人廖匏犁
http://bit.ly/2n0zHid
立賣妻、子字
立賣妻字 (1889年)
共用一妻
立招夫養夫字
戒溺女勸諭(萬善堂碑記)(1890年代澎湖)
討債兒放水流(溺女殺嬰)
女權/從花僮到婢女;養女/嚴禁錮婢不嫁/婢女擇配諭示碑/1840年「凡家有婢女年至二十三歲,即為擇配;年過二十五不為擇配者,許其家人領回擇配而不追身價」的示諭/清代所立「錮婢示禁碑」現存四件,除了〈嚴禁蓄養婢女不為擇配碑記〉在宜蘭縣境內,其他三件均在臺南市,有道光20年(1840)的〈錮婢積習示禁碑記〉與光緒15年(1890)的〈嚴禁錮婢不嫁碑記〉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http://tinyurl.com/y5htj7wo
賣身契古契約/離婚“休妻”和“出妻/庚帖——見證150年前的喜帖/手印+腳印的時代/手腳並用 /道教手印 道教手印细说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http://tinyurl.com/y3ajep3r
人身關係文書中的臺灣女性
撰文/臺史所檔案館館員 歐怡涵 ● 圖/臺史所檔案館 http://bit.ly/2nUhkfn
……臺地風俗,婢長不嫁,或畜之於家,或轉鬻他人,終身老役,死而後已!或櫻桃花發,漫許白頭聚首之歡;洎乎犬馬力衰,空慘赤腳、無齒之態。或父子不知而聚麀;或兄弟交迷而薦寢;或姤妻鞭撻以傷生,或嬌妾爭寵而搆釁;或日引月長,遂生孽種:無論名分,不明血脈誰是。或流入娼家,或賣之越府,致使生為無依之人,死為無託之鬼。……
道光20年(1840)臺灣道姚瑩〈錮婢積習示禁碑記〉
姚瑩的〈錮婢積習示禁碑記〉顯現了傳統女性被賣為婢,終身勞役事主,無法走入婚姻於夫家取得永居之地,死後不是子孫香火奉祀的對象,而是無所依歸的鬼魂。傳統女性在呱呱落地之後直到走入婚姻之前,在與男性作為家庭主要勞動力的功能對照之下,若遇家庭經濟困頓,往往成為優先犧牲的對象,被賣為婢。圖1的婢女僱傭文契,是民國37年(1948)6月30日新竹後龍的解進寶因家貧將10歲的三女解月給魏家為婢。由內容可知,解月需在魏家工作10年,總工資為舊臺幣28,000元。即使到了戰後,賣女為婢的現象依然存在。
圖1:1948年解進寶立婢女僱傭文契。(檔案來源:苗栗後龍魏家文書,中研院臺史所檔案館數位典藏)
一紙紙的人身關係文書,展現的是傳統臺灣女性未婚與已婚兩個人生階段的縮影。人身關係文書包含婚姻、人身買賣契約等,立契人主要是與當事人關係密切的親族長輩,如父母、伯叔等。婚姻對於女性而言,是在生時與死後取得永居之所的重要關鍵,故與臺灣傳統女性相關的人身關係文書,內容除了包含女性未婚前遭遇的人身買賣,走入婚姻則產生了庚書、贖身、招贅等文書,形式上多以紅色、黃色的紙張或布匹書寫。
圖2為記錄個人生辰時間的庚書,或稱庚帖;內容「坤造」二字,顯示為女方的庚書。一般在決定婚配前,女家會先將庚書交給男方,由其尊長焚香告神,置清水一碗於神座側,如無蟲蛾入水為吉;三日內家中平安,如無傷煞雞犬、毀壞器物事情,即認為吉兆。爾後,才由女家卜男子庚書,如係相配,才決定辦理訂婚事宜。
圖2:范氏庚書。(檔案來源:新竹湖口黃家文書,中研院臺史所檔案館數位典藏)
圖3為同治13年(1874)10月朱雙桂立承招贅婚字。黃色契紙上書寫朱雙桂入贅張家,與張桂享夫婦先前所娶的林氏婚配,日後若有生兒育女,除了長子需歸張姓,其餘的子女歸朱姓,若僅生一子,則需繼承張、朱兩姓宗祧。此外,還需料理張桂享夫婦生時奉養與死後喪葬事宜。文末以「百年偕老」騎縫字,期望兩人婚姻美滿,雙方各執一紙為憑。傳統社會的婚姻關係,往往不因愛情而產生。婚姻的目的不在於個人的愛情有所歸,而是為了家庭的延續工作。女性除了藉由傳統的嫁娶婚走入婚姻,為了因應父家或夫家的期待,有時需以「小娶」的方式達成傳宗接代的目標。
圖3:1874年朱雙桂立承招贅婚字。(檔案來源:新竹關西地區文書,中研院臺史所檔案館數位典藏)
走入婚姻的女性若遇夫死,又無生養子女與遭遇夫家經濟狀況不佳等情況下,便如圖4的契約所示,需由夫家備銀贖身。圖4為婆婆陳鍾氏於次子患病過世後,在「母媳相商」後作主,於光緒7年(1881)1月立契,由次媳鄭順妹的父親鄭慶良以「贖身銀」50大員為代價,贖回女兒的人身自由。
圖4:1881年陳鍾氏立贖身字。(檔案來源:新竹關西地區文書,中研院臺史所檔案館數位典藏)
「查某人,菜籽命」即傳統女性由出生到死亡必須聽從命運安排,就像菜籽一樣,飄到哪裡就落在哪裡,必須隨遇而安。以上的人身關係文書,展現了傳統女性遵循並流轉於「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的生命模式,一生皆以身旁男性的期望與作為為依歸,不論是被賣為婢勞役老死,還是如願走入婚姻,被宰制於生兒育女與傳宗接代,以求能在死後於神主牌上取得一席之地接受祭祀。若婚後夫死,也無子可靠之時,還需由父家付費贖回自由之身。珍貴的是,對照傳統女性的命運,今日的臺灣社會雖對女性仍有傳統期待,但女性已掌握遠較以往更多的自主權,至少有能力脫離依附者,成為獨立而有尊嚴存在的個體。
http://bit.ly/2nUhkfn
錮婢積習示禁碑記
本碑立於道光20年(1840)。臺灣府城紳士鑑於臺灣錮婢積習,上干天和、下敗風俗,乃稟請官府重加示禁勸諭。臺澎兵備道姚瑩依請制定章程,規定凡家有奴婢年至二十三歲以上者,一概即為擇配,以昭天和,革除惡習,並轉飭於各屬衙門外立碑示禁。本碑由臺灣縣知縣閻炘抄奉勒石。
關係人(身份職稱) 姚瑩(發文者--臺澎兵備道);閻炘(立碑人--臺灣縣知縣)
朝代 清朝
成文日期 道光20年(1840)
原碑地點 原碑日治時期在臺南市高砂町文昌廟內
現碑地點 臺南市中區南門路大南門碑林
http://bit.ly/2lJCdt2
女性自出生後,幸者留在原生家庭,協助家務、農作,順利出嫁,進入另一個家庭,生兒育女,持續勞作過一生;而不幸者,因家境困頓或八字不合等種種理由,出生即被溺死,或被賣為奴婢,甚而為妓。婚後的女性,身體權屬於丈夫、夫家,夫死之後,夫家有權處置及決定其後續的人生。展品中的贖身字與當代私人日記,試圖揭示女性被壓抑與坎坷的生命歷程。http://bit.ly/2lOQK6U
賣妻字 1936年
民國25年賣妻契約
立絕賣契人王翰壽,因為家貧無法度日,食用困難之極,迫不得已,奉父母之命,將妻鄭氏央求媒、證人兩家說允,情願賣與新庄畽任錫祺名下為正室,言明身價大洋三百元整,當日人鈔兩交,鄭氏與 王翰壽永斷葛藤,並無違礙,各無反悔,若有違礙,有賣主承當,恐後無憑,立此絕賣契為證。
鄭氏遂帶大洋卅元整,王翰壽淨得大洋貳佰柒拾元整。
孫鳳堂
王鳳嶺
媒證人 任長安
孫俊齊
王貞敖
借字人 王鳳荊
民國二十五年三月十四日 立
貼國民政府印花
稅票一分(10枚)
http://bit.ly/2nUpJzu
台灣--招夫養子+媳婦仔 http://bit.ly/2lOZmug
因傳統婚禮中的聘金及嫁妝所費不貲,貧困人家無力負擔的情況下,遂出現「媳婦仔」。女童自幼便入夫家,待成年後方與夫婚配,一來可節省婚禮費用,二來自幼生長於夫家,由公婆扶養長大,較能順應家中習性,並且增加家中的勞動力。http://bit.ly/2lOZmug
休書
立休書字人郡城內鴨母藔林昆,因自幼憑父娶小北門外陳乖之女豫涼為媳,自入門性情乖張,懶於造作,家母念其尚在稚年,未諳人事,姑置不究。今年已二十矣,無論不能育一男半女,且悍潑如故,甚至時忤家母,絕無忌憚,交謫之聲聞於閫外,萬般勸誡,置之罔聞。諺云:「惡妻孽子無法可治」,是以昆不得已,與家母相商。竊思昆覓食四方,時常在外,該氏既不能孝事姑嫜,謹守婦道,且欲安坐而食,使老母朝夕劬勞,無時休息,撫躬自問,何以為人!但氏既不孝順翁姑,明犯七出之條,義無可合,應割斷夫妻恩愛,聽其歸家,嫁與不嫁均從其便,不干昆之事。口恐無憑,合立休書字壹紙,付與存據。
光緒八年六月日知見人母高氏
立休書字人郡城內鴨母藔林昆
(二)同上
立休妻字人□□,緣□□有娶得□□之女,名喚□□,年□□歲,自入門以來,絕無生產,不孝翁姑,不守婦道,豔妝奢侈,日以遊戲為事,常累月而不歸。又且居心狼險,無非不作,遠近咸知,於夫之臉面分毫莫顧。雖經內親外戚屢次諷喻勸規,而彼全然不聽,七出之例犯已俱全,實家門之大不幸也。與其隱忍將就,死後難見祖宗;曷若揣度機宜,及時聽其自便。此乃出於不得已,非無故而遽然。從茲割斷夫婦之情,永非□□家之婦。合立休妻字,付執為據。
年月日何某
(三)離緣字
立離緣宇人陳九五,前年曾娶過李四之女為妻,名喚阿葉,今年二十三歲。當日憑媒面議,聘金貳百大元正,交收足訖。茲因違逆翁姑,時聞交謫之聲,更復不能安貧,常出怨尤之念,律以婦人四德,實有可出之條,雖欲忍以安之,奈生成若性,留亦無益。故不得已再托冰人,向外家李四重議廢親,聘金愿折其半,妝奩則聽其取去,凡吾家所有之物,雖絲毫毋得干犯。此係父母之命,抑亦與吾緣絕,即日收回聘金,彼婦聽媒率去,任憑別嫁,一出千休,情根永斷。口恐無憑,即立離緣字壹紙,付執為炤。
即日,九五同媒親收過字內聘金銀壹百大元正足訖,炤。
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日代書人張金生
為媒人黃水池
知見人陳火木
立離緣字人陳九五
------------
贖身字
立甘愿贖身字人郭士火,有因夫妻反目,不能和順,是以規勸難合,不得已托媒,愿將妻玉娘付伊生父杜奈官贖回改嫁。時三面議定依時值出身價銀貳百大員正;銀即日同媒交郭士火親收足訖。自此割根永斷,聽伊父杜宗官贖身回家,改嫁他人,一切等情,不干郭家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日後並無滋事生端。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甘愿贖身字壹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媒六親收過贖身字內佛銀貳百大員正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二年十月日代筆人蘇心正
為媒人陳李氏
知見人郭陳氏
在場人郭士發
立甘愿贖身字人郭士火
---------------
賣妻及子字
立甘愿賣妻子字人謝來觀,其妻魏氏名緞娘,係是魏振觀抱養,長大成人前,來觀與緞娘招婚,永為夫婦,以養振之年老。無如,來觀後來家庭貧乏,告借無由,日食難度,無可安飽,無親戚相助,勢出無奈,爰與振觀及胞兄相議,愿將此妻、子兩人出賣他人,托媒向與林連生出首承娶,當日三面議定身價銀四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媒新收入足訖,遂將緞娘年登二十九歲,又小兒元觀,年登二歲,同母賣過林門娶入成親,以作百年偕老。元同母抱付過門,聽從改名易姓,倘日後生子傳孫弄璋兆慶,乃是林門之洪福,與謝來觀無干之事。係是二比甘愿,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甘愿賣妻子字壹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謝來觀同媒親收過身價龍銀四拾大元足訖,再炤。
批明:魏家忌辰禋祀,亦歸林連生永遠奉祀,又炤。
批明:前謝來觀同妻吳氏生下女子一個,亦歸還謝來觀養育,長成大人,招婚奉養,來年老亦奉養忌辰禋祀,再炤。
光緒二十八年月日代筆人曾清文
為媒人陳溪簻
在場人魏發勝謝戇觀
立甘愿賣妻子字人謝來觀
(二七)賣妻字
立出字人新北勢莊第一保第十七番戶黃阿春,有一妻利氏阿妹,出嫁於內埔莊第百五十三番戶李九冉為妾,憑媒言定價金銀五拾五元,兩交明白。恐口無憑,立甘愿字一紙為炤。
光緒三十二年二月一日說合中人鐘阿順
立出甘愿字人黃阿春
第三章婚姻_【台灣文獻叢刊·第 117 種】臺灣私法 http://tinyurl.com/y5ep2zt8
「童養媳」
學者謂:「童養媳乃女幼時養於婿家,待年長而後成婚也。」這種習俗或因為男家無力聘娶而價買他姓幼女撫養作媳,或因為女家幼女撫養維艱訂婚之日即送至男家,總歸是「貧窮與財婚相結合之結果」。清代,童養媳之制極為盛行,不但貧苦之家「十室之中八九如是」,即在一般中下人家也屢見不鮮。
與童養媳接近的另有一種習慣,謂之「未生子先抱媳」,即於未生子前預先抱養一異姓女,待生子後即娶以為媳。此種習俗湖北、安徽、江西等地均有,而稱之為「花等女」、「花不女」、「望郎媳」、「等媳」、「等郎媳」等。此種習俗顯然也與財婚有關。據民國初年司法調查報告云:「贛南俗例,婚娶最重財禮,動輒百金以上,故能正式大娶者十不得一二。人民圖省財禮,每於未生子之前預養其媳,相習成風,不以為怪。」
親屬為婚,向為禮、法所禁(僅元代為一例外),然而,觀諸清代習慣,兄收弟媳、弟娶兄嫂之例比比皆是。如山西之沁水、聞喜、夏縣,安徽之貴池、和縣,江西南部各縣,浙江之臨海、平湖、泰順諸縣,湖北之襄陽、谷城、鄖縣、漢陽、興山、潛江、恩施,湖南之長沙、沅陵、寶慶,陝西之郃陽、漢陽、平利、定縣,甘肅之經原、隴西等地均有此等習俗,其名曰升房、轉房、接面、轉親等,不一而足。究其原因,仍與財婚相關。恰如學者所言:「收繼婚之普遍民間,實始於元。而尤以農村及邊遠地區為盛。此俗與中國傳統之道德觀念實相衝突。明清兩代律令又屢禁之,而始終不能少革,其故安在?一言以蔽之,曰,貧而已矣。」蒙元時期,天災頻仍,社會經濟凋敝,「而民間婚嫁,仍循前代遺俗,非財不得,於是勢迫處此,不得不襲元人收繼之法,以減輕聘財之費。行之既久,寖以成俗,遂無有知其非者矣。」
一般通例,男婚女嫁,必女入於男家,然而民間習慣,亦有男入女家者,是為「入贅」。大約「家貧子壯,無力娶婦,可入贅而得妻,有女無男,可招婿以承宗,且資以養老」。無論哪一種情況,都與貧窮不能負擔財禮有關,正因為如此,入贅之風盛行於民間,以至有些地方除上等人家外一般人民皆樂為入夫養子,貧窮無力聘婚者雖系獨子亦得入贅。入贅的情形又不只限於有女不嫁者,也多見於孀婦不願再醮的場合,後者依其目的又分數種,曰招夫養子,招夫養老,招夫傳後,坐產招夫。此外又有一種特異情形,即原夫尚在,但因有廢疾不能自營(間亦有盪盡財產不能養家者),亦可以招夫以扶養之,謂為「招夫養夫」。入贅之人或從女家(或婦之前夫)之姓,或不改姓,其對於婦之前夫財產或能夠管理或不能管理,所生子女或從婦之前夫之姓或歸於本宗,各地習慣不同。儘管入贅通常寫立合同書,將入贅之目的、時限、要求等一一載明,但要確定有關各方權利、義務仍須求諸習慣法。http://bit.ly/2nZt00A
一份賣妻契約
這是一份民國十九年(1930 年)的賣妻契約。賣妻人王某隻因“夫妻度日亦無資業,不能度養生活”,在徵得岳父於某的同意後,自托媒人將28 歲的妻子王於氏賣給劉某為妻。賣身價僅為七萬吊錢。買賣雙方為避免事後反悔,由媒人做證當場立下字據,同時交足錢款。這樣王於氏就變成了劉于氏,與王某再無關係了。
在舊社會,丈夫因生活所迫,可以像這份賣妻契約中的男主人公一樣,把妻子當做一件商品徹底賣掉。也可以把妻子像物品一樣抵押給別人,到期再把妻子贖回來繼續生活,即所謂的“典妻”。當時無論是賣妻還是典妻,妻子在丈夫們的手中都是可以隨意買賣的商品,沒有基本的人權和自由。在這場賣妻交易中,涉及的兩個男人都有所得,王某得錢,劉某得妻,但是對於被賣的妻子來說,得到的只能是被損害的人格和尊嚴。把妻子做為商品來買賣,對於今日的中國婦女來說,是不可想像的,可是在那個年代裡,卻真實地存在著。 http://bit.ly/2mrPhni
販妻,又稱賣妻,是指丈夫把自己的妻子出售予他人為妻。在一些父權社會中,由於男尊女卑,妻子往往被視為丈夫的財產,丈夫可以把妻子出售。販妻的現象出現於不同的東西文化當中,而其原因亦有很多,最常見是因貧窮而賣妻。有些文化中,販妻是離婚方式之一,例如17世紀末在英格蘭就有一種把妻子出售來離婚的習俗,中國古代亦有以賣妻代替休妻者[2]。現代大部份國家和地區都把販妻視為違法,但仍有一些國家或地區有販妻情況,例如印度近年仍有男性因貧窮或為抵債而把妻子轉賣他人[3]。 http://bit.ly/2npXZSZ
一夫多妻制,是指一個男子同時娶兩個或兩個以上女子為配偶,而多名女子同時間只有一名丈夫的婚姻形式。可細分為平妻制、一夫一妻多妾、一夫多妻多妾或一夫多妻妾制。在一些伊斯蘭教國家與地區,屬於「平妻制」的一夫多妻仍是官方合法的婚姻形式。在另一些國家與地區,由於法律的不可追溯性,在一夫一妻制原則確立之前形成的多妻婚姻,具有合法性。還有一些國家則不承認、不保護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制婚姻形式。雖然一夫一妻制才是現在大多數國家法定的婚姻制度,但社會上依然可見男子在一夫一妻的婚姻之外保持眾多情人的行爲型態,並往往以婚外同居、包二奶等形式存在,這些情婦、二奶或公開或秘密地受到其男性伴侶的經濟支持,並且有可能被允許生下孩子,形成一名男子在法定婚姻家庭下同時維持另一個(或更多)的家庭、供養婚外情人及其所生育的非婚生子女的「一夫多妻」事實。 http://bit.ly/2ngxvDz
----------------------------
重婚是指在單配偶制制度下,已有配偶的人而又與他人結婚,或同時與超過一人結婚。某些國家把事實婚姻也計算在內,即已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在容許多配偶制的婚姻制度中,如果配偶的數量超過所規定的,也被視為重婚。
http://bit.ly/2nkXslo
一妻多夫:典妻現象
把自己的妻子當作器物一般出租給別的男人的陋俗,早在南北朝時期就開始萌芽,一直到民國才開始由盛而衰。或許是賦稅繁重,或者是真的走投無路,但拿著自己的妻子抵押給別人換錢糊口,終歸是令人不恥的行為,但在古代,儘管朝廷也曾頒布法律禁止,但典妻依然蔓延開來,竟然成風。作者蔣晗玉在《書屋》2008年第11期著文說:“無論是典妻還是藉妻,都是以經濟利益為目的,體現了丈夫對妻子的絕對占有,女性對男人的人身依附,女子一旦出嫁便失去了人身自由,完全聽從丈夫的處置,像商品一樣被買來賣去……”這個買來賣去的具體過程是怎樣的?古代典妻制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一妻多夫制的變異
田壯壯的紀錄電影《德拉姆》(又名《茶馬古道》)中有這樣的內容:一個趕馬人稱自己的倫理上的“嫂子”為“姐姐”,原來小伙和哥哥是共妻的。他們淳樸地、心安理得地面對這樣一種生活,或者叫做生活方式,這種融洽是曾經的非血親之間的“打夥共妻”現象所不能比的。在遼寧省檔案館典藏的檔案中,有一件關於打夥合同的檔案:
立打夥人孫長義因無錢使,將自己賢妻張金香中人說允,情願送與張現思名下打夥,言明身價小洋錢叁佰元正,押賬錢當面交清,分文不欠,有官錢使用,兩家均納,倘有天災病業、逃走等情,各安天命。此係兩家情願,恐口無憑,立字為正。(後面還有立字人、中保人、中間人、借字人的簽字畫押。)
這種讓自己的妻子與別的男子打夥生活在一起方式,在東北地區俗稱“搭伙”或“拉幫套”。這實際上是招養夫,是一種一妻多夫制的變異形式,其實質是讓有勞動能力的男子到無能力維持生計的男人家裡幫助過日子。它的特點是已婚女子的本夫患重病,喪失了勞動能力,不能撫養妻子兒女或老人,家境十分貧困,維持不了最低的生活水平,只得依靠另招一夫,負擔起全家的生活重擔。這些婚俗具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因為貧苦潦倒而迫不得已“賣妻獲利”。
“典妻”又稱“承典婚”、“借肚皮”、“租肚子”等,指的就是藉妻生子,為舊社會買賣婚姻派生出來的臨時婚姻形式,與現代社會“借腹生子”有著不少相似之處。中國的典妻風俗主要流行於南方地區,特別是浙江各地,如寧波、金華、舟山、紹興、湖州等地,從宋元以來一直盛行。柔石小說《為奴隸的母親》,所述即浙江農村的一個典型的典妻故事。
“質妻和僱妻”現象的萌芽
從歷史研究的角度看,在南北朝時期,中國就出現了“質妻和僱妻”現象。所謂的“質妻”,即把自己妻子轉讓給他人為妻,換取一筆錢,到約定的時間,要回妻子,送回原款。所謂“僱妻”,即雇主支付僱金給女子的丈夫,在約定的期限之內,讓該女子作為
自己的臨時妻子,到期將女子送回其丈夫,僱金不收回。這兩種形式可視作典妻的萌芽。及至宋朝,商品經濟發展,典僱妻子的現象更為普遍。
據《續資治通鑑長編》記載,熙寧七年(1075),因為旱災和蝗災,老百姓質妻賣子,父子不保。元祐元年(1086)時,蘇軾在一項奏摺中寫道,二十年間,因為欠苗,賣田宅僱妻女的人不可勝數。《元史·刑法志》有如下規定:“諸以女子典僱於人及典僱人之子女者,並禁止之。若已典僱,願以婚嫁之禮為妻妾者,聽。請受錢典僱妻妾者,禁。其婦同僱而不相離者,聽。”由此可見,元代時典妻之風已大盛,故統治者不得已而明文禁之。元世祖時,有大臣王朝專門為此典妻陋習上奏,請給予禁止。
典妻之風雖經元統治者力禁,但並未真正革除,到了明代依然盛行。於是清代的法律也特別對此設條。《清律輯註》中載“必立契受財,典僱與人為妻妾者,方坐此律。今之貧民將妻女典僱於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可見典妻之風不但不減,而且人數甚多。為了區別對待,因而製定了相應的政策。
典妻之風盛行的原因
舊時典妻風的盛行由多種經濟原因所致,“貧賤夫妻百事哀”:如丈夫有病無力維持家庭,或負債累累度日艱難;也有因賭博而窮困潦倒者,丈夫無奈而租典妻子。此類一般由丈夫做主,而妻子則被迫同意;也有丈夫長期外出不歸,妻子生活無著而自典者。受典者往
往由於其妻子不育無出,徵得妻子同意而去借妻生子。但無論是典妻還是藉妻,都是以經濟利益為目的,體現了丈夫對妻子的絕對占有,女性對男人的人身依附,女子一旦出嫁便失去了人身自由,完全聽從丈夫的處置,像商品一樣被買來賣去,沒有抗拒的能力,反映了社會黑暗和道德倫理的落後。
有關典妻的規矩
典妻雖說是一種臨時性的婚情方式,卻也很是講究儀式的,一般要經過媒證、訂約、送聘、迎娶等環節。所謂“媒證”,乃是典委的中間介紹人,或受男方所託,或受女方所託,將受典雙方接上關係,並充當證人的角色。媒證在訂立典妻的契約上需出具,若有誤差,媒證是有責任的。一般典妻均經過訂立契約的過程。契約主要寫明出典妻子的時間期限,典租妻子的租價及備往事宜。租典期一般租為一至二年,典為三至五年。典租價以婦女的年齡大小、典租時間的長短而定。對承典的人說來,對所典的婦女也是要提出條件的,比如必須具備生育能力,出典期間不得與原來丈夫同居。苛刻者還要求其在出典期不得回家照看自己的孩子等,並將這些要求寫到契約中去。而出典者在有的地方跟新夫住,吃穿均由新夫負責,有的地方則住在自己家中接待新夫,而讓原夫迴避。這種契約對婦女來說無疑等於賣身契,契約一旦成立,被出典的妻子就得供人玩弄,為人生育,還得與自己所生之子女骨肉分離。
典妻中的送聘完全是像徵性的,受典者往往在訂立契約後象徵性地送點東西給該婦女,如頭巾、衣服等,也有送玉器戒指的。所送的聘禮又將由該女子戴上穿上,然後回到受典者家中。凡受典後住入受典者家中的,一般都行迎娶之禮,要擇吉日迎娶。迎娶常在夜間,由受典者出花轎迎典妻回到家中。不少地方典妻入家後要舉行一定的儀式,要宴請賓客族人。在浙江武義一帶,受典家要在飼堂裡擺上香火,設宴請族長、房長及長輩參加,取得他們的認可。有的還要治薄酒謝媒證。不過也有不少地方是不舉行什麼儀式的,抬進屋中後便就同居了。金華一帶因典妻不赴受典者家中居住,故儀式概免。由典者到出典家姘居。典妻中的禮儀主要並不是為了尊重出典者,而只是為未來的兒子博取正名,以取得社會的承認。在典妻期間所生育的孩子是歸受典者所有的,姓受典者之姓,認原受典者妻子為母。這對出典者來說是最傷心的事。人之情莫過於骨肉之情,此血緣的割裂常有致出典者為瘋的,慘不忍睹,這叫“留子不留妻”。
出典者中也有貪圖受典者家中舒適而無意回到夫家的;也有因出典期滿而孩子尚幼不忍骨肉分離的;也有出典後原夫病故或外出不歸致使其無家可歸的;常由受典人與前夫重新談判,再出一筆錢,續典續租甚至將其買了下來,典妻也終於成了買妾。不過此類事並不太多。大多期滿仍回到前夫之家,仍去過其貧寒的日子。
還有一種是“自賣自身”情況,遼寧省檔案館保存著一件賣身執照,原文是這樣的:
立執照:婚書人劉門楊氏,因丈夫亡故,並無家業、兒女,無依無靠,度日難過,親朋無有,每日哭哭啼啼,家人可嘆,因此自托冰人自賣自身,情願賣與周鳳喜身旁為妻,度日遠年,三造說允同家言明,做身價錢壹佰
伍拾元正,當交不欠,筆下交足,自交價後,永不反悔,此係兩家情願,若有反悔者,有冰人執照為證。媒人:李德功、老金太太,宣統元年九月十二日楊氏代字趙青山。
這裡所說的“冰人”就是媒人,但為什麼叫“冰人”呢?《晉書?索紞傳》裡講,有一個當孝廉的官員,他的名字叫令狐策。有一天夢見自己站在冰面上,與冰下面的人談話,感到奇怪,不知吉凶,就來找索叔徹圓夢。索叔徹說:“冰上為陽,冰下為陰,這一定是陰陽(男女)之事了。你在冰上與冰下人談話,為陰陽語,這個夢預示你將要為人說媒,到開冰的時節,婚事就成了。”不久,太守田豹果然來求他做媒。此後,人稱媒人為冰人,後來又有了“紅娘”、“劃柯”、“媒妁”、“月老”、“保山”、“媒證”等多種別稱。古代婚姻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由冰人做媒,因此也叫冰媒。上面這件檔案所展示的賣身執照發生在1908年。奉天省安東縣的婦女劉楊氏因丈夫去世、膝下無兒無女,沒有親戚朋友,沒有家產,也沒有了在夫家再呆下去的理由,且自己生活又無依無靠,實在生活不下去了。家里人(楊氏丈夫家裡的親人)看著很可憐,同意她另找個人家。因此,楊氏託了個媒人把自己賣給他人為妻。
這種交易首先由媒人先找好買主,然后買賣雙方及媒人三方共同協商,商定好價錢,現金當面交清;為了怕日後婦女反悔、逃跑,故立執照為證,以絕後患。在執照下面,寫有媒人的簽字畫押,買賣雙方也在名字下十字畫押,楊氏在其名字旁摁了手印。待手續齊備後,此執照具備了法律效力。這一張紙能把自己賣多少價錢,要視年齡、相貌、身體狀況等多方麵條件而定。這種自賣自身的現像只能是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婦女在走投無路時,迫不得已所採取的下下策。其未來命運如何,只有依靠媒人,聽天由命了。
再看另一件典妻的檔案:
趙喜堂因手中空乏,難以度日,進退兩難,出其無奈,實事無法,情願出於本身於結髮妻送於張慕氏家中營業為主,同更言明使國票六百元整,當面交足,並不短少,定期八年為滿。如要到期,將自己妻領回,倘有八年以里,有天災病孽,各憑天命,於有逃走,兩家同找,如找
不著,一家失人一家失錢。期滿趙喜堂領人,不與張慕氏相干,恐後無憑,立租字人為證。
這張典妻的契約期限是八年,安東縣縣民趙喜堂因生活所迫,將自己的結髮妻子典與他人,妻子在典夫家中生活,到期後,將妻領回。在這張契約上,寫有本夫的名字,並摁上手印,並沒有寫上妻子的名字,這也說明妻子本人沒有權力主宰自己命運。
“轉房婚”現象
另外,包括漢族在內的中國很多民族,長期以來一直流行著“轉房婚”現象。除了大家知道的西漢細君公主、解憂公主和昭君出塞的故事,類似故事還有很多,比如晚唐的鹹安公主,在回紇生活了21年,她先後按回紇的收繼婚制嫁給長壽天親、忠貞、奉誠及懷信可汗。創造了歷嫁祖孫三代、兩姓、四位可汗的和親記錄。隋宗室女義成公主,於公元599年嫁給突厥啟民可汗,啟民可汗死,義成公主又先後改嫁他的兒子始畢、處羅、頡利三位可汗。唐朝建立以後,義成公主數請頡利可汗出兵攻唐,為已經滅亡的隋朝報仇。626年頡利可汗率兵深入長安附近,剛即位為帝的唐太宗與之結盟。四年後,唐將李靖大破突厥,頡利可汗被俘,義成公主被殺,東突厥汗國滅亡。
轉房婚現像到宋朝在統治階級內部就大量減少了。這種寡婦嫁給小叔子,違背儒家的三綱五常原則。從血緣關係上來講至少是一種亂倫,漢族的上層知識分子認為這是一種陋習。長兄如父,長嫂如母。比較典型的如包公,把自己的侄兒鍘了以後,管自己的嫂子叫“嫂娘”,在中下層人中,這種現象依然故我,嫂子就得嫁給小叔子,弟妹就得嫁給大伯子,宗族觀念認為這是很正常的。所以一直到1949年以前,這種事在漢民族的社會底層當中非常普遍。只是各地叫法不同。寡婦嫁給小叔子,在陝西、湖北、湖南、四川的交界處叫“轉房”,在湖北東南部地區叫“舊婚”、“續婚”、“晚親”。
滿洲人在入關之前,也是流行這種“轉房婚的”,哪怕是在統治階級上層也覺得這是很正常的現象。入關以後的滿洲人,跟漢族人長期接觸,也學四書五經,也學朱熹的學說,逐漸也覺得這個事是丟人的。入關幾十年之後,《大清律》作了修改,加了兩條:一、收父祖妾及叔伯母者,(類似於唐高宗那樣的)斬;二、收兄嫂與弟媳者,絞。但在順治帝剛剛入關的時候像這種事清宮就很多,比如孝莊皇太后她到底嫁沒嫁給多爾袞呢?學界一直說法不一。認為孝莊皇太后嫁給了多爾袞這種觀點的論據:一、這是為保全皇位的政治婚姻;二、弟娶其嫂是滿洲舊俗;三、就是多爾袞稱皇父攝政王。順治皇帝自己也乾過類似事情,他喜歡上自己的弟弟襄親王博穆博果爾的媳婦了,就是董鄂妃。
轉房婚這種現象卻不只是在中國才有的一種特殊婚俗現象,在全世界各個地區都有。如莎士比亞的著名悲劇《哈姆雷特》這個故事的背景就是轉房婚這種現象長期存在於丹麥的反映。另外在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以及美洲、非洲一些國家的歷史上,都曾經長期流行過轉房婚。(文/蔣晗玉) http://bit.ly/2nipCO4
民間風俗:打伙共妻
在遼寧省檔案館典藏的檔案中,保存著幾件清代原始婚書字據。從這些婚書中可以看到,處於封建社會中的弱勢婦女生活的社會環境,也可以從中窺見封建社會裡女人的社會地位。
自賣自身
遼寧省檔案館保存著一件賣身執照,原文是這樣的:
「立執照:婚書人劉門楊氏,因丈夫亡故,並無家業、兒女,無依無靠,度日難過,親朋無有,每日哭哭啼啼,家人可嘆,因此自托冰人自賣自身,情願賣與周鳳喜身旁為妻,度日遠年,三造說允同家言明,做身價錢壹佰伍拾元正,當交不欠,筆下交足,自交價后,永不反悔,此系兩家情願,若有反悔者,有冰人執照為證。
媒人:李德功、老金太太,宣統元年九月十二日楊氏代字趙青山。」
這裡所說的「冰人」就是媒人,但為什麼叫「冰人」呢?《晉書·索紞傳》里講,有一個當孝廉的官員,他的名字叫令狐策。有一天夢見自己站在冰面上,與冰下面的人談話,感到奇怪,不知吉凶,就來找索叔徹圓夢。索叔徹說:「冰上為陽,冰下為陰,這一定是陰陽(男女)之事了。你在冰上與冰下人談話,為陰陽語,這個夢預示你將要為人說媒,到開冰的時節,婚事就成了。」不久,太守田豹果然來求他做媒。
此後,人稱媒人為冰人,後來又有了「紅娘」、「划柯」、「媒妁」、「月老」、「保山」、「媒證」等多種別稱。古代婚姻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由冰人做媒,因此也叫冰媒。
這件檔案所展示的賣身執照發生在1908年。奉天省安東縣的婦女劉楊氏因丈夫去世、膝下無兒無女,沒有親戚朋友,沒有家產,也沒有了在夫家再呆下去的理由,且自己生活又無依無靠,實在生活不下去了。家裡人(楊氏丈夫家裡的親人)看著很可憐,同意她另找個人家。因此,楊氏託了個媒人把自己賣給他人為妻。
首先由媒人先找好買主,然後買賣雙方及媒人三方共同協商,商定好價錢,現金當面交清;為了怕日後婦女反悔、逃跑,故立執照為證,以絕後患。在執照下面,寫有媒人的簽字畫押,買賣雙方也在名字下十字畫押,楊氏在其名字旁摁了手印。待手續齊備后,此執照具備了法律效力。這一張紙能把自己賣多少價錢,要視年齡、相貌、身體狀況等多方面條件而定。這種自賣自身的現象只能是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婦女在走投無路時,迫不得已所採取的下下策。其未來命運如何,只有依靠媒人,聽天由命了。
借妻生子
所謂的借妻生子,就是典妻,又稱承典婚,這是舊社會買賣婚姻派生出來的臨時婚姻形式。這種婚俗形式是以男方用財物租用已婚女子做臨時夫妻為特點,絕大多數情況是男方已婚無子,家財富足,需要子嗣;女方家經濟貧困,丈夫無力維持生計,只得同意將妻子按一定期限典當給別人。男方付一定租金,到期將妻歸還。
這種把自己的妻子當作器物一般出租給別的男人的陋俗,早在宋代就有所流行,元代盛行,明清沿襲成俗。民間俗稱這是「借妻生子」的一種婚俗。另有一件檔案稱:
「趙喜堂因手中空乏,難以度日,進退兩難,出其無奈,實事無法,情願出於本身於結髮妻送於張慕氏家中營業為主,同更言明使國票六百元整,當面交足,並不短少,定期八年為滿。如要到期,將自己妻領回,倘有八年以里,有天災病孽,各憑天命,於有逃走,兩家同找,如找不著,一家失人一家失錢。期滿趙喜堂領人,不如張慕氏相干,恐后無憑,立租字人為證。」
並有保人等簽名畫押。
這張典妻的契約期限是八年,安東縣縣民趙喜堂因生活所迫,將自己的結髮妻子典與他人,妻子在典夫家中生活,到期后,將妻領回。在這張契約上,寫有本夫的名字,並摁上手印,並沒有寫上妻子的名字,這也說明妻子本人沒有權力主宰自己命運。
你可能會喜歡
一般來講,丈夫典妻這件事,事先可以不讓妻子知道,不同她商量,即使她本人知道了,同意不同意都不起決定作用。在當時的社會,婦女一旦嫁給男人,丈夫便掌握了她的生殺大權,婦女就像家裡的其它物品一樣任由丈夫支配。
被典的妻子在這八年的漫長時間裡,命運又轉嫁到其它人手裡,如有天災病孽,生死由命,死了就死了;如果逃跑,兩家一起找,找不著,一家損失人、一家損失錢。
從歷史研究的角度看,在南北朝時期,就出現了「質妻和雇妻」現象。
所謂的「質妻」,即把自己妻子轉讓給他人為妻,換取一筆錢,到約定的時間,要回妻子,送回原款。所謂「雇妻」,即僱主支付雇金給女子的丈夫,在約定的期限之內,讓該女子作為自己的臨時妻子,到期將女子送回其丈夫,雇金不收回。這兩種形式可視作典妻的萌芽。及至宋朝,商品經濟發展,典雇妻子的現象更為普遍。據《續資治通鑒長編》記載,熙寧七年(公元1075年),因為旱災和蝗災,老百姓質妻賣子,父子不保。元佑元年(公元1086年)時,蘇軾在一項奏摺中寫道,二十年間,因為欠苗,賣田宅雇妻女的人不可勝數。
典妻往往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典妻,另一種是租妻。按一般的分法以時間長短來分,時間長的為典妻,時間短的為租妻。都是一種臨時性的婚媾形式,期限一般租為一至二年,典為五年、十年甚至十五年不等,而時間的長短又往往同孩子生育的情況聯繫在一起,因為大多典妻者的目的在於要生兒繼嗣,所以也有稱典妻為「借肚皮」,或「租肚子」的。
舊時典妻風的盛行由多種經濟原因所致:如丈夫有病無力維持家庭,或負債纍纍度日艱難;也有因賭博而窮困潦倒者,丈夫無奈而租典妻子。此類一般由丈夫作主,而妻子則被迫同意;也有丈夫長期外出不歸,妻子生活無著而自典者。受典者往往由於其妻子不育無出,徵得妻子同意而去借妻生子。但無論是典妻還是借妻,都是以經濟利益為目的,體現了丈夫對妻子的絕對佔有,女性對男人的人身依附,女子一旦出嫁便失去了人身自由,完全
聽從丈夫的處置,像商品一樣被買來賣去,沒有抗拒的能力,反映了社會黑暗和道德倫理的落後。
打伙共妻
還有一件關於打伙合同的檔案:
「立打伙人孫長義因無錢使,將自己賢妻張金香中人說允,情願送與張現思名下打伙,言明身價小洋錢叄佰元正,押賬錢當面交清,分文不欠,有官錢使用,兩家均納,倘有天災病業、逃走等情,各安天命。此系兩家情願,恐口無憑,立字為正。」
也有著立字人、中保人、中間人、借字人的簽字畫押。
這種讓自己的妻子與別的男子打伙生活在一起方式,在東北地區俗稱「搭夥」或「拉幫套」。它實際上是招養夫,是一種一妻多夫制的變異形式,其實質是讓有勞動能力的男子到無能力維持生計的男人家裡幫助過日子。它的特點是已婚女子的本夫患重病,喪失了勞動能力,不能撫養妻子兒女或老人,家境十分貧困,維持不了最低的生活水平,只得依靠另招一夫,負擔起全家的生活重擔。
這些婚俗具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因為貧苦潦倒而迫不得已「賣妻獲利」。但這種沒落的舊時宗法制度的流毒,任何文明社會都會將之唾棄。在遼寧省檔案館典藏的檔案中,保存著幾件清代原始婚書字據。從這些婚書中可以看到,處於封建社會中的弱勢婦女生活的社會環境,也可以從中窺見封建社會裡女人的社會地位。
自賣自身
遼寧省檔案館保存著一件賣身執照,原文是這樣的:
「立執照:婚書人劉門楊氏,因丈夫亡故,並無家業、兒女,無依無靠,度日難過,親朋無有,每日哭哭啼啼,家人可嘆,因此自托冰人自賣自身,情願賣與周鳳喜身旁為妻,度日遠年,三造說允同家言明,做身價錢壹佰伍拾元正,當交不欠,筆下交足,自交價后,永不反悔,此系兩家情願,若有反悔者,有冰人執照為證。
媒人:李德功、老金太太,宣統元年九月十二日楊氏代字趙青山。」
這裡所說的「冰人」就是媒人,但為什麼叫「冰人」呢?《晉書·索紞傳》里講,有一個當孝廉的官員,他的名字叫令狐策。有一天夢見自己站在冰面上,與冰下面的人談話,感到奇怪,不知吉凶,就來找索叔徹圓夢。索叔徹說:「冰上為陽,冰下為陰,這一定是陰陽(男女)之事了。你在冰上與冰下人談話,為陰陽語,這個夢預示你將要為人說媒,到開冰的時節,婚事就成了。」不久,太守田豹果然來求他做媒。
此後,人稱媒人為冰人,後來又有了「紅娘」、「划柯」、「媒妁」、「月老」、「保山」、「媒證」等多種別稱。古代婚姻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由冰人做媒,因此也叫冰媒。
這件檔案所展示的賣身執照發生在1908年。奉天省安東縣的婦女劉楊氏因丈夫去世、膝下無兒無女,沒有親戚朋友,沒有家產,也沒有了在夫家再呆下去的理由,且自己生活又無依無靠,實在生活不下去了。家裡人(楊氏丈夫家裡的親人)看著很可憐,同意她另找個人家。因此,楊氏託了個媒人把自己賣給他人為妻。
首先由媒人先找好買主,然後買賣雙方及媒人三方共同協商,商定好價錢,現金當面交清;為了怕日後婦女反悔、逃跑,故立執照為證,以絕後患。在執照下面,寫有媒人的簽字畫押,買賣雙方也在名字下十字畫押,楊氏在其名字旁摁了手印。待手續齊備后,此執照具備了法律效力。這一張紙能把自己賣多少價錢,要視年齡、相貌、身體狀況等多方面條件而定。這種自賣自身的現象只能是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婦女在走投無路時,迫不得已所採取的下下策。其未來命運如何,只有依靠媒人,聽天由命了。
借妻生子
所謂的借妻生子,就是典妻,又稱承典婚,這是舊社會買賣婚姻派生出來的臨時婚姻形式。這種婚俗形式是以男方用財物租用已婚女子做臨時夫妻為特點,絕大多數情況是男方已婚無子,家財富足,需要子嗣;女方家經濟貧困,丈夫無力維持生計,只得同意將妻子按一定期限典當給別人。男方付一定租金,到期將妻歸還。
這種把自己的妻子當作器物一般出租給別的男人的陋俗,早在宋代就有所流行,元代盛行,明清沿襲成俗。民間俗稱這是「借妻生子」的一種婚俗。另有一件檔案稱:
「趙喜堂因手中空乏,難以度日,進退兩難,出其無奈,實事無法,情願出於本身於結髮妻送於張慕氏家中營業為主,同更言明使國票六百元整,當面交足,並不短少,定期八年為滿。如要到期,將自己妻領回,倘有八年以里,有天災病孽,各憑天命,於有逃走,兩家同找,如找不著,一家失人一家失錢。期滿趙喜堂領人,不如張慕氏相干,恐后無憑,立租字人為證。」
並有保人等簽名畫押。
這張典妻的契約期限是八年,安東縣縣民趙喜堂因生活所迫,將自己的結髮妻子典與他人,妻子在典夫家中生活,到期后,將妻領回。在這張契約上,寫有本夫的名字,並摁上手印,並沒有寫上妻子的名字,這也說明妻子本人沒有權力主宰自己命運。
你可能會喜歡
一般來講,丈夫典妻這件事,事先可以不讓妻子知道,不同她商量,即使她本人知道了,同意不同意都不起決定作用。在當時的社會,婦女一旦嫁給男人,丈夫便掌握了她的生殺大權,婦女就像家裡的其它物品一樣任由丈夫支配。
被典的妻子在這八年的漫長時間裡,命運又轉嫁到其它人手裡,如有天災病孽,生死由命,死了就死了;如果逃跑,兩家一起找,找不著,一家損失人、一家損失錢。
從歷史研究的角度看,在南北朝時期,就出現了「質妻和雇妻」現象。
所謂的「質妻」,即把自己妻子轉讓給他人為妻,換取一筆錢,到約定的時間,要回妻子,送回原款。所謂「雇妻」,即僱主支付雇金給女子的丈夫,在約定的期限之內,讓該女子作為自己的臨時妻子,到期將女子送回其丈夫,雇金不收回。這兩種形式可視作典妻的萌芽。及至宋朝,商品經濟發展,典雇妻子的現象更為普遍。據《續資治通鑒長編》記載,熙寧七年(公元1075年),因為旱災和蝗災,老百姓質妻賣子,父子不保。元佑元年(公元1086年)時,蘇軾在一項奏摺中寫道,二十年間,因為欠苗,賣田宅雇妻女的人不可勝數。
典妻往往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典妻,另一種是租妻。按一般的分法以時間長短來分,時間長的為典妻,時間短的為租妻。都是一種臨時性的婚媾形式,期限一般租為一至二年,典為五年、十年甚至十五年不等,而時間的長短又往往同孩子生育的情況聯繫在一起,因為大多典妻者的目的在於要生兒繼嗣,所以也有稱典妻為「借肚皮」,或「租肚子」的。
舊時典妻風的盛行由多種經濟原因所致:如丈夫有病無力維持家庭,或負債纍纍度日艱難;也有因賭博而窮困潦倒者,丈夫無奈而租典妻子。此類一般由丈夫作主,而妻子則被迫同意;也有丈夫長期外出不歸,妻子生活無著而自典者。受典者往往由於其妻子不育無出,徵得妻子同意而去借妻生子。但無論是典妻還是借妻,都是以經濟利益為目的,體現了丈夫對妻子的絕對佔有,女性對男人的人身依附,女子一旦出嫁便失去了人身自由,完全
聽從丈夫的處置,像商品一樣被買來賣去,沒有抗拒的能力,反映了社會黑暗和道德倫理的落後。
打伙共妻
還有一件關於打伙合同的檔案:
「立打伙人孫長義因無錢使,將自己賢妻張金香中人說允,情願送與張現思名下打伙,言明身價小洋錢叄佰元正,押賬錢當面交清,分文不欠,有官錢使用,兩家均納,倘有天災病業、逃走等情,各安天命。此系兩家情願,恐口無憑,立字為正。」
也有著立字人、中保人、中間人、借字人的簽字畫押。
這種讓自己的妻子與別的男子打伙生活在一起方式,在東北地區俗稱「搭夥」或「拉幫套」。它實際上是招養夫,是一種一妻多夫制的變異形式,其實質是讓有勞動能力的男子到無能力維持生計的男人家裡幫助過日子。它的特點是已婚女子的本夫患重病,喪失了勞動能力,不能撫養妻子兒女或老人,家境十分貧困,維持不了最低的生活水平,只得依靠另招一夫,負擔起全家的生活重擔。
這些婚俗具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因為貧苦潦倒而迫不得已「賣妻獲利」。但這種沒落的舊時宗法制度的流毒,任何文明社會都會將之唾棄。http://bit.ly/2mrmRd7
http://bit.ly/2mfN5PP
“典妻制度”曾經大行其道
洞冥事
待有閒時鑽故紙,探看千年洞冥事。
中國上下五千年文明,其中所流傳下來的製度與習俗有精華,亦有糟粕,比如儒家的核心思想“仁、義、禮、智、信、忠、孝、悌、節、恕、勇、讓”,直到今日,這些美德依舊在被提倡。
還有一些糟粕,比如筆者之前寫過的關於休妻的“七出之罪”,關於老人的“棄老”惡俗,以及關於女子的“女子無才便是德”,而這些糟粕在今天無一例外的被社會大眾所唾棄。
今天,筆者再來與大家講一講古代的又一糟粕——“典妻制度”。
據百科解釋,典妻制度是人類買賣婚姻的一種形式,跟娼寮一樣,算是對正式婚姻制度的一種補充。
其實無須解釋,大家從字面上也能看出其個中含義,“典”為典當,賣的意思,說白話一點就是“賣老婆”。但它與真正的“賣老婆”之前還有一定的區別,有“典”就有“贖”,到期限時是可以將老婆贖回的,但若是過了期限仍未贖回,那就是“死當”了,以後與你再無關係。
那麼,人到底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才能做出“賣老婆”的事情呢?
我們常常能從一些影視小說中看到一些情況,比如賭徒輸紅了眼了,就將老婆家產甚至子女都抵押給別人了,再輸的話就真的叫一無所有了。
還有在家庭生活陷入絕境之時,同樣會出現“典妻”的情況。
或許有人會問了,古時候不到處都有賣丫鬟甚至小妾的情況嗎,可以說很普遍了。
但你要明白一點,明媒正娶的妻子與打偏門進到家門的小妾甚至丫鬟,其意義是不一樣的,妻子在三媒六聘娶進家門後,就成了你的家人,但小妾與丫鬟卻只算作是你的財產。
說起來,我們著名的大詞人蘇東坡就有過“以妾換馬”的軼事呢,那可是個大文學家,思想高度肯定是有的,但依然免不了受到當時社會環境的局限。
在中國古代,夫權思想影響極深,婦女的低位也因此比較低下,她們對男性完全是一種依附關係。
沒有政治地位,也沒有經濟權利,她們只能依靠著男性才能在這個世道中生存。
對很多男性來說,女人對家庭唯一的作用就是傳宗接代了,也就是所謂的“上承先祖,下繼萬世”。
在《漢書·主父偃傳》中就有記載:“男子疾耕不足糧餉,女子紡績不足於帷幕。百姓靡敝,孤寡老弱不能相養。”
一旦這個家庭陷入到了絕境,“典妻”在他們看來就愈加的理所應當了。
就如《漢書·賈捐之傳》中所言:“嫁妻賣子,法不能禁,義不能止。”
雖然在那時這還不能算作真正的“典妻”,但也差之不遠矣。
“典妻”之所以為典,是因為它只是一個臨時性的婚娶方式,典之一方需要銀錢財物,而娶之一方需要傳宗接代,又或者其他需求。
在這些需求達到或者期限結束之後,這個“妻”一般還會再回到原來的家庭,但這時候這個女子往往就會面臨著骨肉分離的痛苦,可以說極不人道。
典妻契
在古代很長一段時間內,“典妻”並不受到官方的鼓勵,但因為民間有這種需求,所以也是屢禁不止,讓那些士族集團們無法迴避,同時又羞於啟齒。
而到了清代,“典妻制度”達到了全盛期,清代初期雖有號稱“康乾盛世”的太平世道,“典妻”依然大行其道。官方雖不鼓勵,卻也並不禁止,屬於一種默認的曖昧態度。在一些地方,“典妻制度”甚至已然公開化,成為了當地習以為常之事,甚至是一些被典賣的女性竟然也不反對。
據《琢縣志》記載,當地民俗中“尚有一種賣妻之惡風。男子家貧,嫁賣妻子以自活,女家概不干涉。且賣至某姓,女家與某姓依然以親戚相往來。其不講禮教之過,有如此者”。
在清代吳友如的畫作中也有這麼一副《典妻販婢》,畫中二男子立於桌前,對著一張紙券說著什麼。
身後女子以手遮面,面有羞色,廳中還有四女僕指著少婦竊竊私語。
觀其文字,其大意是:夫家窮困,卻又苦無生計,就想著如果販賣丫鬟到東粵地區,可有三倍利市。於是就跟妻子商量,希望能將她典到富戶家中,奇葩的是妻子竟也同意了。而這位富戶也垂涎女子美貌,就貸了三十金給男子,讓他去做丫鬟生意。二人約定了期限,在到期之前須將其贖回,若無法贖回,則之後就與他再無任何關係。只是可嘆,男子遇事不利,途中遇到了劫匪,將他洗劫一空,自此人財兩失,悔不當初。
但是一般來說,之所以選擇典妻,大都是因為家中赤貧到了威脅生存的地步了。甚或有一些婦女為全家生存計,而不得不做出典賣自身的決定。
在遼寧省檔案館就保存著一件這樣的典賣執照,原文如下:
“立執照:婚書人劉門楊氏,因丈夫亡故,並無家業、兒女,無依無靠,度日難過,親朋無有,每日哭哭啼啼,家人可嘆,因此自托冰人自賣自身,情願賣與周鳳喜身旁為妻,度日遠年,三造說允同家言明,做身價錢壹佰伍拾元正,當交不欠,筆下交足,自交價後,永不反悔,此係兩家情願,若有反悔者,有冰人執照為證。媒人:李德功、老金太太,宣統元年九月十二日楊氏代字趙青山。”
毛主席在《興國調查》中也有此類介紹:“在興國,地主和富農不僅有妻,還有若干妾,中農的百分之十,貧農和手工業者百分之三十,遊民的百分之九十,雇農的百分之九十九,連妻子都沒有。”
可以說,“典妻制度”是舊社會極為扭曲也極不人道的一種糟粕,它為“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這句話做了一個完美的註解。而作為受害的一方,女性在其中極為的被動,作為一件貨品被人議價典賣,甚至在之後還要面臨著新的一次骨肉分離的痛苦,其內心的絕望與恥辱是平常人難以想像的。
但是這一切在那種特定的社會環境之下,卻又以一種扭曲的方式而“合理”存在。可以看到,在生存權面前,人權已經沒有誰再去重視了,更遑論其他更多的倫理道德!
近代著名愛過作家柔石就專門就此寫過一篇中篇小說,名叫《為奴隸的母親》,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去找來閱讀了解。http://bit.ly/2ng66Sd
典妻現象
把自己的妻子當作器物一般出租給別的男人的這種陋俗,早在南北朝時期就開始萌芽,一直到民國才開始由盛而衰。最近,許多媒體對這種荒唐的典妻現象,進行了深層次的研究和探討。
不論是賦稅繁重,難以生活;還是受人欺壓,走投無路,拿著自己的妻子抵押給別人換錢餬口,終歸是令人不恥的行為。在古代,儘管朝廷也曾頒布法律禁止,但典妻依然蔓延開來。然而,這種買來賣去的典妻現象的具體過程是怎樣的?古代一夫多妻制又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打夥共妻
在電影《茶馬古道》中有這樣的情節:一個趕馬人稱自己的倫理上的「嫂子」為「姐姐」,原來小夥和哥哥是共妻的。他們淳樸地、心安理得地面對這樣一種生活,或者叫做生活方式,這種融洽是曾經的非血親之間的「打夥共妻」現象所不能比的。在遼寧省檔案館典藏的檔案中,有一件關於打夥合同契約的檔案。
這個打夥合同契約說的是,打夥人孫長義因無錢使,將自己賢妻張金香中人說允,情願送與張現思名下打夥,言明身價小洋錢三佰元正,押賬錢當面交清,分文不欠,有官錢使用,兩家均納,倘有天災病業、逃走等情,各安天命。此系兩家情願,恐口無憑,立字為正。在這個契約的後面,還有立字人、中保人、中間人、借字人的簽字畫押。
這種讓自己的妻子與別的男子打夥生活在一起方式,在東北地區俗稱「搭伙」或「拉幫套」。這實際上是招養夫,是一種一妻多夫制的變異形式,其實質是讓有勞動能力的男子到無能力維持生計的男人家裡幫助過日子。它的特點是已婚女子的本夫患重病,喪失了勞動能力,不能撫養妻子兒女或老人,家境十分貧困,維持不了最低的生活水準,只得依靠另招一夫,負擔起全家的生活重擔。這些婚俗具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因為貧苦潦倒而迫不得已「賣妻獲利」。
典妻的形成
「典妻」又稱「承典婚」、「借肚皮」、「租肚子」等,指的就是借妻生子,為舊社會買賣婚姻派生出來的臨時婚姻形式,與現代社會「借腹生子」有著不少相似之處。中國的典妻風俗主要流行於南方地區,特別是浙江各地,如寧波、金華、舟山、紹興、湖州等地,從宋元以來一直盛行。柔石小說《為奴隸的母親》,及描述了浙江農村的一個典型的典妻故事。
據有關史料記載,在南北朝時期,中國就出現了「質妻和雇妻」現象。所謂的「質妻」,即把自己妻子轉讓給他人為妻,換取一筆錢,到約定的時間,要回妻子,送回原款。所謂「雇妻」,即僱主支付雇金給女子的丈夫,在約定的期限之內,讓該女子作為自己的臨時妻子,到期將女子送回其丈夫,雇金不收回。這兩種形式可視作典妻的萌芽。及至宋朝,商品經濟發展,典雇妻子的現象更為普遍。
《續資治通鑒長編》曾記載,宋神宗熙寧七年,即西元1075年,因為旱災和蝗災,老百姓質妻賣子,父子不保。宋哲宗元祐元年,即西元1086時,蘇軾在一項奏折中寫道,二十年間,因為欠苗,賣田宅雇妻女的人不可勝數。《元史•刑法志》規定說:「諸以女子典雇於人及典僱人之子女者,並禁止之。若已典雇,願以婚嫁之禮為妻妾者,聽。請受錢典雇妻妾者,禁。其婦同雇而不相離者,聽。」由此可見,元代時典妻之風已大盛,故統治者不得已而明文禁之。元世祖時,有大臣王朝專門為此典妻陋習上奏,請給予禁止。
典妻之風雖經元統治者力禁,但並未真正革除,到了明代依然盛行。於是清代的法律也特別對此設條。《清律輯注》中載「必立契受財,典雇與人為妻妾者,方坐此律。今之貧民將妻女典雇於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可見典妻之風不但不減,而且人數甚多。為了區別對待,因而制定了相應的政策。
典妻之風為何如此盛行?
這主要由於多種經濟原因所致。所謂「貧賤夫妻百事哀」,如丈夫有病無力維持家庭,或負債纍纍度日艱難;也有因賭博而窮困潦倒者,丈夫無奈而租典妻子。此類一般由丈夫做主,而妻子則被迫同意;也有丈夫長期外出不歸,妻子生活無著而自典者。受典者往往由於其妻子不育無出,徵得妻子同意而去借妻生子。但無論是典妻還是借妻,都是以經濟利益為目的,體現了丈夫對妻子的絕對佔有,女性對男人的人身依附,女子一旦出嫁便失去了人身自由,完全聽從丈夫的處置,像商品一樣被買來賣去,沒有抗拒的能力,反映了社會黑暗和道德倫理的落後。
典妻的過程
典妻雖說是一種臨時性的婚情方式,卻也講究儀式和友誼定規矩的。一般要經過媒證、訂約、送聘、迎娶等環節。所謂「媒證」,乃是典委的中間介紹人,或受男方所托,或受女方所托,將受典雙方接上關係,並充當證人的角色。媒證在訂立典妻的契約上需出具,若有誤差,媒證是有責任的。
一般典妻均經過訂立契約的過程。契約主要寫明出典妻子的時間期限,典租妻子的租價及備往事宜。租典期一般租為一至二年,典為三至五年。典租價以婦女的年齡大小、典租時間的長短而定。對承典的人說來,對所典的婦女也是要提出條件的,比如必須具備生育能力,出典期間不得與原來丈夫同居。苛刻者還要求其在出典期不得回家照看自己的孩子等,並將這些要求寫到契約中去。而出典者在有的地方跟新夫住,吃穿均由新夫負責,有的地方則住在自己家中接待新夫,而讓原夫迴避。這種契約對婦女來說無疑等於賣身契,契約一旦成立,被出典的妻子就得供人玩弄,為人生育,還得與自己所生之子女骨肉分離。
典妻過程的儀式
典妻中的送聘完全是象徵性的,受典者往往在訂立契約後象徵性地送點東西給該婦女,如頭巾、衣服等,也有送玉器戒指的。所送的聘禮又將由該女子戴上穿上,然後回到受典者家中。凡受典後住入受典者家中的,一般都行迎娶之禮,要擇吉日迎娶。迎娶常在夜間,由受典者出花轎迎典妻回到家中。不少地方典妻入家後要舉行一定的儀式,要宴請賓客族人。
在浙江武義一帶,受典家要在飼堂裡擺上香火,設宴請族長、房長及長輩參加,取得他們的認可。有的還要治薄酒謝媒證。不過也有不少地方是不舉行什麼儀式的,抬進屋中後便就同居了。金華一帶因典妻不赴受典者家中居住,故儀式概免,由典者到出典家姘居。
出典
典妻中的禮儀主要不是為了尊重出典者,而只是為未來的兒子博取正名,以取得社會的承認。在典妻期間所生育的孩子是歸受典者所有的,姓受典者之姓,認原受典者妻子為母。這對出典者來說是最傷心的事。人之情莫過於骨肉之情,此血緣的割裂常有緻出典者為瘋的,慘不忍睹,這叫「留子不留妻」。
出典者中也有貪圖受典者家中舒適而無意回到夫家的;也有因出典期滿而孩子尚幼不忍骨肉分離的;也有出典後原夫病故或外出不歸致使其無家可歸的;常由受典人與前夫重新談判,再出一筆錢,續典續租甚至將其買了下來,典妻也終於成了買妾。不過此類事不多。大多數的出典者在期滿後,仍回到前夫之家,仍去過其貧寒的日子。
自賣自身、轉房婚
還有一種是「自賣自身」情況,遼寧省檔案館保存著一件賣身執照,原文是這樣的:
立執照:婚書人劉門楊氏,因丈夫亡故,並無家業、兒女,無依無靠,度日難過,親朋無有,每日哭哭啼啼,家人可嘆,因此自托冰人自賣自身,情願賣與周鳳喜身旁為妻,度日遠年,三造說允同家言明,做身價錢壹佰伍拾元正,當交不欠,筆下交足,自交價後,永不反悔,此系兩家情願,若有反悔者,有冰人執照為證。媒人:李德功、老金太太,宣統元年九月十二日楊氏代字趙青山。
這裡所說的「冰人」就是媒人,也叫冰媒。上面這件檔案所展示的賣身執照發生在1908年。奉天省安東縣的婦女劉楊氏因丈夫去世、膝下無兒無女,沒有親戚朋友,沒有家產,也沒有了在夫家再呆下去的理由,且自己生活又無依無靠,實在生活不下去了。因此,楊氏托了個媒人把自己賣給他人為妻。這種典妻現象,歷史上還稱為「轉房婚」現象。
晚唐的咸安公主,在回紇生活了二十一年,她先後按回紇的收繼婚制嫁給長壽天親、忠貞、奉誠及懷信可汗。創造了歷嫁祖孫三代、兩姓、四位元可汗的和親記錄。隋宗室女義成公主,於西元599年嫁給突厥啟民可汗,啟民可汗死,義成公主又先後改嫁他的兒子始畢、處羅、頡利三位可汗。唐朝建立以後,義成公主數請頡利可汗出兵攻唐,為已經滅亡的隋朝報仇。626年頡利可汗率兵深入長安附近,剛即位為帝的唐太宗與之結盟。四年後,唐將李靖大破突厥,頡利可汗被俘,義成公主被殺,東突厥汗國隨即滅亡。
這種轉房婚現象到清末民初便逐漸地減少了,但仍不能徹底根絕。所以一直到1949年以前,這種事情在各地依舊經常出現。只是各地叫法不同。寡婦嫁給小叔子,在陝西、湖北、湖南、四川的交界處叫「轉房」,在湖北東南部地區叫「舊婚」、「續婚」、「晚親」。 http://bit.ly/2lJoyCg
明清法律運作中的權力與文化 - 陳熙遠, 邱澎生 - Google 圖書 http://tinyurl.com/y5t252m4
貧困夫妻連生7胎100萬賣掉女嬰 判3年定讞
貧困夫妻連生7胎100萬賣掉女嬰 判3年定讞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FhFCSE
2022/01/13 12:4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雲林縣一對夫妻連生7個小孩,因家境貧困無力扶養孩子,以100萬元賣掉第6胎女嬰給已婚多年苦無子嗣的65歲林姓男子;二審台南高分院依刑法共同販賣人口罪,將2人各判刑3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買收女嬰的林男已於2019年過世,檢方處分不起訴。判決指出,被告2人自2008年起一共產下7胎,前4胎子女由阿嬤共同照顧,家中經濟欠佳,靠打零工和低收入戶補助過活,次女先前即已合法交由他人扶養,2015年夫妻產下第5胎男嬰1個多月後,經郭姓友人介紹,將老五送給林男扶養。
夫妻原本無意再生,但因老五發展有點遲緩,林男也想讓他有成長的伴,向夫妻說好「預約」第6胎,妻子遂又至診所取出避孕器繼續「增產」,確定懷孕後,林男即先付訂金30萬元,懷孕期間每月支付2萬元,2017年11月順利產下老6女嬰,林男一次付清50萬元餘款,做完月子再一起去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林翁為女嬰生父。
一審雲林地檢將2人各判刑5年。二審台南高分院認為,這對夫妻出養小孩與100萬元對價有因果關係,構成販賣人口罪,認為夫妻對家庭維持及子女養育未付出相當心力,為圖自身利益而販賣親生兒女,丈夫有多次毒品等前科紀錄,二審判決時正因毒品罪服刑中,夫妻出賣子女的行為,造成子女生活不穩定與不安全感,但認定出養老五男嬰並無買賣關係,因此改判各3年徒刑。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無違誤,駁回上訴確定。2名年幼兒女,現仍由林男妻子繼續妥善扶養
貧困夫妻連生7胎100萬賣掉女嬰 判3年定讞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FhFCSE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