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集權是一種國家政權的制度,以國家職權統一於中央政府,削弱地方政府力量為標誌,是地方分權的對稱。在中國,這種形式起源於秦朝,並在清朝達到頂峰。這種制度通常與君主專制相提並論,然而兩者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也沒有必然聯繫。另外,也跟地方權力較大的幾種政權體製作為對照。當今,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為單一制國家,屬於中央集權制度。
中國的產生和發展
中央集權的產生最早由中國秦國時期思想派系之一的法家系統提出君主專制形式所衍生出的一種政治結構,法家代表之一的韓非在他的論著中認為:在現有社會局勢混亂,割據勢力強大的情況下,需要君王統一國內一切力量來維護統治,這便需要有一個權力集中的政府來輔助君王統治國家,擴大領土。同時在當時社會中農業自然經濟需要有一個相對穩定的環境發展,同時作為社會中主要生產資料的占有者地主而言,也需要一個強有力的政府鎮壓農民的反抗,來維護自己對土地的所有權。
秦朝成為第一個將中央集權付諸實施的朝代,公元前3世紀秦國商鞅推行的變法初步確立了中央集權的雛形:將地方一級官員的委任權劃歸中央,並統一了部分物資的流通。這為日後秦有能力統一六國,建立一個統一的國家打下了良好的基礎。當秦朝正式建立的時候,秦始皇利用已有的經驗建立郡縣制,並統一地方文字、財經、度量衡,建立了一個實際意義上的中央集權國家。漢朝一度實行郡國制,但在除去異姓諸候後,漢武帝加強中央集權。
隋朝時期,再度統一的隋文帝成功的進行了一次中央集權的改革:推行三省六部制,將中央政府的權力進行了劃分,不僅令政府機構效率、職權範圍提高,也使各官員的權力相對分散,保證了皇權的穩定,從而加強了中央集權的穩定性。唐朝在這一改革的基礎之上進一步加深改革,唐太宗和之後的皇帝均廣泛推行科舉制度,提高了官員整體文化素質,令平民也有機會成為社會的上層人物,穩定了中央集權後帶來的社會底層不穩定因素。這次成功的改革經驗也傳至中國的周邊國家,如日本的大化革新等,加強了這些國家的集權體制。
宋朝時期,宋太祖通過強幹弱枝和重文抑武的政策,以加強中央集權並終結長達二百年的藩鎮割據局面。宋太祖之後的皇帝均遵守此國策。
14世紀後,中央集權的影響逐步為絕對君主專制所替代,明朝通過設立一些特務機構加強了帝王對政府、社會的直接管轄,明太祖廢除丞相與中書省,在地方上設立三司,通過設立一些特務機構如錦衣衛和東廠等加強了君主對政府、社會的控制,清朝設立軍機處,將權力進一步集中於皇帝手中;中央集權在乾隆帝時達至鼎峰。
隨著19世紀中期後,中國半殖民半封建化的開始,中央集權制遭到強烈衝擊。中華民國孫中山的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的五權分立的民主政治制度,其理念正是對中央集權的全面否定。但孫中山也主張通過軍政、訓政和憲政三個階段,以達致中央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實行的是中國共產黨代表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會制,號稱中央集權和地方分權相結合,但實際上仍是中央集權。
通過實行科舉制籠絡人才
科舉制使中央政府得以網絡天下俊才,擴大了政治統治的基礎。人才選拔、官員任用的權利完全收歸中央後,經科舉入仕的都成為「天子門生」,門閥勢力受到有效抑制,地方上的離心因素逐漸消解,中央集權得到進一步加強。在中國歷史上隋文帝通過建立科舉制,使得國家再次掌控了官僚選拔的機制,具有大一統思想的儒生取代貴族子弟成為行政機構的組成單位,重新起到了整合全國的作用,為國家提供稅賦,向基層傳達政令,以此加強中央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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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專制(英語:absolute monarchy;德語:absolute Monarchie),是西方政治學概念中定義的一種政體,又譯為君主專政、絕對君主制、絕對君主專制、絕對主義王權、絕對王權等;支持君主專制的思想被歸類為專制主義(早期曾譯為「絕對主義」,系根據歐洲啓蒙運動時期英語:enlightened absolutism等詞彙的片面直譯;而現代西方政治學多以英語:despotism進行表述)。早期埃及、希臘、羅馬至歐洲中古時代,其君主作為世人與神之間的神聖角色,不僅是世俗的首領,也是宗教的首領;中世紀歐洲則由於天主教的盛行,教宗的教權大大高於君權,君權很大程度上受到諸侯的限制,在英國甚至產生了大憲章這樣限制君權的法律傳統;16至18世紀歐洲各國紛紛加強君權,國家教會的建立使君主專制受到強化、甚至出現了政教合一的君主制國家,但從17世紀英國及其他國家開始,君權受到立憲化規範,規定其權力從人民而來[1]。
作為一種專制制度,君主專制以君主為國家主權的唯一代表,君主對他的臣民與領土有無限制的權力,其治權不受到任何其他司法、立法、宗教、經濟或選舉的制衡或約束,像法國國王路易十四說的「朕即國家。」(法語:L'état, c'est moi)[2]。文藝復興後期思想家對此有兩種看法。一種看法在一定程度上為君主專制提供了合理性依據,如馬基雅維利主義和霍布斯早期的思想,都從客觀上論述了身為國家元首與政府首腦的君主應該擁有絕對的政治權力,以便於更好地保護整個國家的利益、應對各種階層勢力之間的角力,以及君主應處於超脫各階層利益的存在。因為君權不受到國家法律的制約,「君主專制」又被稱為無限君主制,和後來發展出的有限君主制的代表君主立憲大相徑庭
在歷史上,君權大多數情況下受制於封建制度和封建法律、貴族階層的政治權力、聖職者的宗教權力與資產階級的經濟權力,如歐洲文藝復興時期以前的君權;而文藝復興時期以後,天主教教權的衰落和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使得歐洲各國國王有機會收攏權力,加強專制[3]。作為一種專制政體,與獨裁政體相區別,「君主專制」政體下的君主仍需平衡各個諸侯、各社會階層、各個友邦或敵國的關係,並往往需要依靠一個高效運行的政府來實施其政令,其政府雖然在君主的強力領導之下、受君主個人意志影響,卻仍然遵循一系列法律運行,而並不單一聽命於君主的個人意志,也不存在「家族獨裁」傾向,此類專制政體在18世紀啓蒙運動時期的歐洲被特別稱為「開明專制」政體並加以推崇;某些當代政治學中文教材中提到的「封建君主專制獨裁政體」,其實更接近於君主領導下的貴族寡頭統治,例如中國古代史上的宋朝,其皇位繼承人是通過「朝議」來決定的,而皇帝權力受到貴族和士大夫的制約,直到元明清三朝才形成了「君主專制」政體,卻也遠遠達不到「獨裁」的標準,而是被歐洲啓蒙運動思想家作為開明專制的典範[4][5]。
在西方歷史中,主張採用君主專制的代表人物有法國國王路易十四與俄國沙皇彼得大帝[2]。中國在明朝以後,皇帝加強中央集權,不僅親理國政,又可以直接判處大臣死刑,歷史學家錢穆認為其已經成為了君主專制政體[6],例如明朝開國皇帝明太祖朱元璋層廢除宰相集政務處理大權於一身,到了明成祖以後才重新設置內閣大學士、內閣首輔以使宰相職能[7];清朝皇帝進一步加強了君主專制,設立軍機處作為皇帝的秘書官,所有政令皆由皇帝直接發布[註 1][8]。在19世紀後,受民主思潮的衝擊,採用絕對君主制的國家逐漸減少[9],目前仍然採行絕對君主制的國家如下:文萊、沙烏地阿拉伯、阿曼、梵蒂岡、卡達、阿聯和史瓦帝尼。
名稱來源
歐洲
托馬斯·霍布斯在《利維坦》中提出人類在自然狀態下,是人對人的戰爭。為了打破這種自然狀態,需要經由社會契約,形成絕對主權,以獲得和平與秩序。霍布斯引用古希臘的政體三分法,將一切政體分為民主制(democracy)、君主制(monarchy)與貴族制(aristocracy)三類。將來自社會契約的絕對政治權力只交給單一一人時,這種君主制政體,霍布斯相信這是最佳的政體[10][11]。類似的理論,也在法國出現,如讓·博丹、雅克-貝尼涅·波舒哀等人,他們與霍布斯相同,認為國家主權是絕對的,不應受到任何限制,而君主是國家主權的唯一代表。但霍布斯主張國家主權來自社會契約,而讓·博丹等人認為君主受到上帝託付,因此得以執行國家主權,在他們的理論中,君主不應受到法律的限制,但是因為君主的權力來自社會契約或上帝,因此仍應該受到基本法、自然法、教會法等的限制。
霍布斯等人的理論,事實上又可以追溯到基督教早期教父,認為上帝權力獨一、絕對、不可分割的想法。早期教父經常以君主制來比擬上帝的統治權力[12]。但到了啟蒙時代,在宗教改革運動之後,上帝權力被世俗化為國家權力與君主權力。
受霍布斯等人影響,在法國路易十四時期衍生出君主專制(absolute monarchy)這個名詞,其政敵則指責他是一種專制主義(法語:despotisme)[13]。啓蒙運動思想家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將政府分為三者,民主共和(democratic republics),君主制(monarchies)與專君主專制(despotisms)。在孟德斯鳩的著作中認為,君主制(monarchies)是由法律給與君主政治權力,並由法律限制其權力的歐洲各國的君主制;而中國等東方王朝則是君主專制制度(despotisms),君主依照個人的意志統治國家,不受法律限制,具備反復無常性[14]。
在18世紀啟蒙運動時期,出現了開明專制(enlightened absolutism或 enlightened despotism)一詞,此時專制主義受到歐洲各國國王的推崇,無不以「開明專制」自詡。而以法國路易十四為典型的啟蒙運動時期君主,由於其高度的集權,則被稱為絕對君主制(或稱君主專制)[15],並被政敵批評為專制主義(despotisms)。
在19世紀後,歐洲學界層將霍布斯等人對國家主權屬於絕對、單一、不可分割、轉讓、不能被限制的看法,稱為絕對主義(absolutism);同時,對absolute monarchy與despotism這兩個術語進行區別應用。前者主要被用來描述近代歐洲的君主制,並不帶有明顯的批判意味;後者則專用於描述亞洲等東方社會的君主制,並往往進行批判。如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主義宣言》、《家庭、國家和私有制的起源》中,討論歐洲時,就使用德語:absolutemonarchie、英語:absolute monarchy,而《不列顛在印度統治》中就使用德語:despotismus、英語:despotism[16][17]。
日本
1868年,日本學者加藤弘之在《立憲政體略》中,將君主制度分為君主擅制與君主專治。君主擅制,是「君主以天下為一己之私有,而擅制億兆,生殺予奪之權,唯心所欲之政體」;而君主專治為「君主私有天下,其一人專禮樂、征伐之權,其臣民不得參與國事。與君主擅制稍有不同的只是習俗自然成為法律,此則對君權稍有所限制而已。」。擅制與專治,在日文發音相同,都是日語:せんせぃ。1874年,尾崎三良《君民同治論》中,將政體分為四類,君主專裁、君民同治、貴顯共和、百姓共和。君主專裁是指「政事多出於君主之專斷,以是或目之為專制之國體,以是知其為長君主之私慾、助其無道的階梯。」在這個時期,這些日本學者的著作中,雖然其思想來源自孟德斯鳩,但他們沒有明顯把這些名詞,與英語:absolute monarchy或英語:despotism其中之一對應起來。
1866年,福澤諭吉譯《西洋事情》,將despot意譯為立君獨裁。於1876年,日本學者何禮之將經英譯本,將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譯為日文《萬法精理》,首次將三種分類中的英語:Despotism譯為專制政治、專制,這個譯名開始被固定下來。之後,獨裁與專制(英語:Despotism)這些譯名傳入中國。
日本學者後來又將英語:absolute monarchy譯為專制君主制,或絕對君主制[18]。因專制君主制,易與專制(英語:Despotism)混淆,直譯為絕對君主制是目前較通行的。
中國
清朝末年,經梁啟超等人轉介日本譯語,專制、專制君主、君權專制或君主專制這些西方政治學術語開始在中國流行[19][20][21][22],但是跟日本情況相同,也不一定會把這些名詞是對應到英語:absolute monarchy或英語:despotism區分出來[23]。
中國大陸地區政治學術語習慣上並不區分absolute monarchy和despotism,統一翻譯以「君主專制」,並根據上下文,常將英語:absolute monarchy譯為君主專制制度、專制君主制等,而將英語:despotism譯為專制、專制主義。舉例來說,例如在翻譯馬克思、恩格斯著作時,《共產黨宣言》:「在這個階段上,無產者不是同自己的敵人作鬥爭,而是同自己的敵人的敵人作鬥爭,即同專制君主制的殘餘、地主、非工業資產階級和小資產者作鬥爭。」,其「專制君主制」,譯自英語:absolute monarchy}}。
香港及台灣學者則多採用直譯,將absolute monarchy譯為「絕對君主制」。北大教授劉北成教授等人採取19世紀歐洲學者的觀點,認為「絕對主義」(absolutism)或「絕對君主制」(absolute monarchy)不同於「專制主義」(despotism),也不屬於封建主義的範疇;劉北城主張將absolute monarchy(德語dieabsolute monarchie)直譯為「絕對君主國」,以免與「專制主義」(德語:despotismus;英語:despotism)相混淆[24]。
歷史
歐洲
歐洲中世紀君主一般也是專制政體,但是受教會、市鎮與貴族權力的制約,其君主無法過於違反封建制度和法制,此時還沒有形成君主專制政體。伊曼紐·華勒斯坦在1974年出版的《s:現代世界體系》中提出,歐洲中世紀後期,君主利用世界體系帶來的財源,建立國家官僚體系與常備傭兵,因而開始宣揚絕對君權,藉以將原本散在貴族、教會與市鎮的權力,收納到作為國家化身的君主手中;這種權力的絕對化,最終在歐洲產生了君主專制國家,例如在黎希留主教過世後,路易十四自命為國家的代表與化身,不但反過來控制教會,而且長期停開三級會議,一般認為在路易十四之後,法國成為君主專制政體。伊曼紐·華勒斯坦認為,世界經濟體系的擴張為君主專制職稱龐大的國家官僚機構提供了經濟基礎;而國家官僚機構,反過來支持世界經濟體系的擴張[25]。還有學者認為,君主專制政體的發展可能促進了民族國家的形成[26]。
在啟蒙運動時期,君主專制政體逐漸傳播到歐洲各地。英國的托馬斯·霍布斯在《利維坦》一書中支持君主專制政體。在法國,君權神授說則是君主專制政體的主要理論依據。羅伯特·菲爾麥爵士(Robert Filmer)在其《先祖論》一書中認為,人類生來就不是自由的,而是隸屬於父親,一個父親,對於他們子女的生命、自由及財產享有完全的權利,而藉由「父權」衍生出「父親身份的權力」進而可以推及「君權」。根據《聖經》的權威,羅伯特·菲爾麥認為,亞當生來就是父親,也是全世界的君主,君主對國家的權力來自神的賦與,因此必然享有對臣民的絕對權力;羅伯特·菲爾麥根的由《聖經》出發的主張也用被來為奴隸制合法的辯護。在啟蒙運動時期,這些認為國家與君主的權力絕對不受限的學說,結合各國的資本主義改革,從略帶貶義的「專制主義」發展成為了帶有褒義的「開明專制」;然而迅速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興起,一些傳統的君主專制國家開始傾向於進行議會制改革,並逐漸演變成了憲政國家。英國政治學家約翰·洛克在《政府論》的上篇針對羅伯特·菲爾麥無限抬高君權的主張進行了批判[27],在下篇則提出他的主張,以人類的自然權利說,支持英國的議會民主。對此,卡爾·施米特在1928年的著作《憲法學說》中認為,現代議會制的形成,是因為資產階級既反對絕對君主制,又反對絕對民主制,因此融合了貴族制的特徵,最終建立了議會制國家[28]。
同一時期的歐洲大陸上,經過激進的資產階級革命法國大革命之後,法國變成民主共和國,民主共和浪潮擴散到歐洲各地。
至20世紀之後,歐洲各國大多都已實行民主共和制或是君主立憲制,君主專制制度基本在歐洲消失。
中東
中世紀時期阿拉伯世界的君主也都享有無上的權利。阿拉伯帝國的哈里發和鄂圖曼帝國的蘇丹,同時也將自己看做是伊斯蘭教的首領。
中國
自秦朝之後的中國傳統王朝都被認定是絕對君主制
。如金觀濤等認為,中國在戰國時代後期,形成絕對君主制之後,進入超穩定結構[29]。在1949年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教科書中,將中國自秦朝開始,至清朝結束,都被歸類為絕對君主制。
但是這個看法在學界仍存在爭議。法國孟德斯鳩認為中國是專制主義(despotism),之後成為歐洲漢學界的主流見解。如馬克思提出亞細亞生產方式,認為中國屬於專制統治,卡爾·魏特夫則將中國歸類為東方專制主義。但這些學者認為中國與歐洲的歷史發展方式不同,對於傳統中國是否為絕對君主制,則持保留看法。在中國也有類似見解,如學者錢穆認為中國朝代雖可說是專制(despotism),但王權仍未絕對,不能說是絕對君主制。在《國史大綱》中,錢穆認為中國至元、明、清三代時,才發展為絕對君主制。在1942年論文〈論宋代相權〉中,提出宋朝削弱相權,為進入絕對君主制的前導[30]。其弟子余英時,提出在明太祖廢相之前,中國帝王權力,受到相權限制,與士大夫共治天下,並非絕對君主制[31]。但在明太祖廢相之後,皇帝權力變得絕對,在此之後,直到清朝滅亡為止,中國才是絕對君主制[32]。
自秦朝統一中國後,廢除了周天子封建制度,確立了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政體,其統治核心是皇帝制度。縱觀中國古代專制王朝和皇位的繼替,大致有兩種類型:同姓相繼皇位繼承──世襲型,異姓相代改朝換代──更替型。[33]
中國古代君主專制的重要特點是,皇位世襲顯示權利不可轉移,和皇權至上顯示地位至上。秦始皇以皇權為中心建立中央政權組織,設丞相、御史大夫、太尉三個最高官職。丞相乃百官之首,幫皇帝處理全國政事;御史大夫負責監察百官;太尉負責全國軍務。丞相之下還設有諸卿,分管各項事務,屬中央職能部門。[34]
漢朝初期,丞相位高權重,漢武帝重用身邊工作的人,讓他們擔任高官,以此來削弱相權。魏晉南北朝時期,逐步形成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的三省體制,分別負責決策、審議和執行,三個省的長官都是宰相,相權分散,三權制衡,削弱了相權,保證了皇權至上。隋唐時期確立並完善了三省六部制,之後的朝代基本延續了這種制度。宋朝初期,設中書門下為最高行政機構,長官為宰相,為制約宰相,又增設副宰相參知政事,主管財政大權的三司使和主管軍令的樞密使,以此維護皇權獨大,但丞相仍有一定權力。元朝時期,設中書省,不設門下省,尚書省時設時不設,僅元世祖時期與元武宗時期有設置,所以門下省與尚書省的權力皆交給中書省[35],中書省長官乃宰相。元後期,宰相權大,有時可左右皇位繼承。[36]
明朝初期,承襲了元朝的政治制度,設中書省管理全國行政事務,由左右丞相統管六部。但是鑒於元末,宰相權力過大,以致皇權不穩。所以明太祖朱元璋裁撤中書省和宰相,以六部分管全國行政事務,並且直接對皇帝負責,自此宰相制度廢除,進一步加強君主專制。[37]明成祖時期,開始出現內閣,後來內閣地位提高,大學士有提皇帝批奏摺的擬票權,首席大學士為「首輔」。[38]清初,仿明朝制度,設內閣,置六部,但是議政王大臣會議凌駕內閣六部之上,甚至制約了皇權。康熙時期,設南書房,與內閣、議政大臣會議三權鼎立,相互制衡。雍正皇帝設軍機處,全國軍政大權完全掌握在皇帝手中,君主專制更進一步加強。
1911年爆發辛亥革命,1912年2月12日,隆裕太后代表6歲的皇帝溥儀頒布《宣統帝退位詔書》,結束了中國兩千多年的君主專制制度[39]
日本
在明治時代結束之後,日本學者對日本是否屬於絕對君主制,有不同看法。有一派認為,從大化革新之後,日本就進入絕對君主制;另一派則認為,明治維新之後,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為止,這段時期實行的大日本帝國憲法,根據憲法,日本天皇擁有國家主權,其權力無限制,使日本雖然在名義上是君主立憲制,但實際上則成為絕對君主制[40]。如日本學者清夫信郎曾提出明治憲法是一種「偽立憲的絕對主義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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