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張海報首度出現於大正14年(1925年)11月後期,當時的台北州,舉辦了一場為期五天的「警察及衛生展覽會」。展覽會共分成三個會場,第一個會場是之前清朝政府的撫台衙門,後來被拆掉改成公會堂,即現在的中山堂。第一會場展示了交通、消防、電器瓦斯、高等警察等,亦即一般警察管制的事務。第二會場則設在當時的樺山小學校,第三會場則設在當時台北州的細菌檢查所,展示主題為公共衛生。在當時展出的6252個項目裡,出現的就是版主所找到的這張「南無警察大菩薩」的海報。 
*所謂的警察衛生展覽會:日本殖民政府為了宣導公共衛生觀念並彰顯警察的褓母與監督功能,日治中期起,台灣各地常舉辦「警察衛生展覽會」,展出內容包括警務、保安、司法、兒童、度量衡、理蕃、衛生防疫等。 
*海報內容說明:這張海報上的警察是當時的基層警察,即巡查,巡查與當時台灣人民的生活管制,有著非常密切的關係。 而這位警察的背後,共有六隻手。每隻手的附近,都有一組四個字的漢字。由左上逆時針的方向來看,第一個是「左側通行」。這是關於交通規則的管制。海報的左側中間,則是「思想取締」。這屬於當時警察的重要任務之一,特別是對於政治思想的管制。手摸著一個人的頭,意味著對於思想的控制。圖中的人帶著眼鏡,應該是代表當時的知識份子。接下來是左下角的「犯人逮捕」。這個意思很明顯就不另外解譯。再接下來是一個有關救助和救護的圖像。這邊有一個很特殊的目的,就是要破除迷信。除此之外,警察救助救護的內容,還包含火災、地震、或是礦坑等公共安全之類。 再來則是「蕃人授產」。所謂蕃人就是原住民;授產則是因為當時原住民的生產方式,主要在於 打獵或是火燒式的耕種。當時日本人希望能夠改變原住民的 農業生產技術,亦即透過定置式的農耕,改進原住民的生產方式。最後是右上方的「惡疫豫防」。 
這張「南無警察大菩薩」的海報出現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夠「渡化眾生一切苦厄」。就是指社會國與福利國的任務。無論是身體上的或是各種自然與社會需求,例如鰥寡孤獨廢疾、教育、關於意外事故的保險,乃至於心靈上的教化等等,無一不是警察管制的對象此張海報企圖一掃警察「地方惡霸」的形象,化妝成「救苦救難的活菩薩」。結果卻引來《台灣民報》的反諷:「警察界的特許拷問手段,如灌水法、雕龍蝦法、插肋骨法等,亦肯展覽於公眾否?」

日治時期日本對於臺灣的統治手段,其中一種即是警察制度的設立,根據不同體制的演變,警察政治分為三階段:分別為日治初期(1895.5-1920.8)軍事性警察與中央集權體制、日治中期(1920.8-1937.7)政治性警察與地方分權體制,和日治末期(1937.7-1945.10)經濟性警察與戰時動員體制等三個時期。日本政府在臺灣推行警察制度,不僅在治安上有了重要貢獻,更消弭臺灣本地居民對日本統治的反殖民力量。且警察制度也和人民生活緊緊鑲嵌在一起,如土地調查和人口調查等,將臺灣社會納入其監控。此為1938年時的警察制服。
參考來源:
吳宗仁、張雅淨,〈日治時期行政統治策略之後殖民分析〉,《淡江人文社會學刊》第24期(2005年),頁89-110。


此為1926年(大正15年)臺北州警察衛生展覽會所展出的海報,將警察化身為千手觀音菩薩,一手拿刀一手拿佛珠,代表糖與鞭子,無事不管,從衛生取締,思想取締,原住民授產,逮捕犯人,救助。有研究者曾說臺灣當時可說是警察之島。
參考來源:
臺北州警務部,《臺北州警察衛生展覽會寫真帖 》(臺北:臺北州警務部,1926)。

一九二五年,在臺北州警察衛生展覽會中,展出了一幅「南無警察大菩薩」的海報。這幅畫給人的第一印象,彷彿是要以警察來取代觀世音的角色。然而,若真的是如此,何以警察的左手要拿著一串念珠,右手卻又要同時拿著一把劍呢?另外,在「南無警察大菩薩」身後的六隻手,分別指向警察的六大任務:「左側通行」、「思想取締」、「犯人逮捕」、「救助救護」、「蕃人授產」、「惡疫豫防」。透過這些不同的任務,展覽會的策展者,究竟想要營造出何種特殊的警察形象?而它又與當時人民對於警察的實際認知形成多大的落差?一般來說,現今人們所熟悉的警察,乃是歐洲近代初期為了因應現代主權國家而出現的特殊權力機制。本文在最後,則想要順著警察在歐洲近代初期的發展脈絡,來比較當時日本殖民統治者是如何透過警察機制的引介來治理臺灣。


1905年,臺灣總督府以府令第81號,實施保甲徽章制度,明訂1906年2月1日實施,推行理由為「使人一眼即可識別保正甲長,同時藉配戴徽章,促保正甲長審慎行動。」此外,保正甲長徽章是由東京市下谷區池之端仲町(今東京都台東區內)的玉寶堂承製。甲長章,通常質地為紅銅,直徑約一寸四分(約4.3公分),中心有篆體字「甲長」二字,其平日以白桐箱儲存。掛於左臂上。
參考來源:
謝仕淵,〈「今後凡有勤務者 須帶徽章」――1905年「保正甲長徽章」之研究〉,《歷史臺灣》第7期(2014年5月),頁51-75。


1905年,臺灣總督府以府令第81號,實施保甲徽章制度,明訂1906年2月1日實施,推行理由為「使人一眼即可識別保正甲長,同時藉配戴徽章,促保正甲長審慎行動。」此外,保正甲長徽章是由東京市下谷區池之端仲町(今東京都台東區內)的玉寶堂承製。保正章,通常質地為純銀,直徑約一寸六分(約4.8公分),中心有篆體字「保正」二字,其平日以黑漆箱儲存。掛於左臂上。
參考來源:
謝仕淵,〈「今後凡有勤務者 須帶徽章」――1905年「保正甲長徽章」之研究〉,《歷史臺灣》第7期(2014年5月),頁51-75。


日治時期,總督府對於警察的服裝,有嚴格的統一規定,1899年,在日本天皇的許可下,公布「臺灣總督府文官服制」以及「臺灣總督府文官服制規則」。總督府的文官服裝,因官等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官等主要有敕任官(簡任官)、奏任官(薦任官)及判任官(委任官),而服飾的變化體現在上衣、肩章、褲子、帽子、劍、劍緒、劍帶、外套等方面。文官的配劍主要有分長劍及短劍,長劍制式樣式為劍柄長五寸,頂部有櫻花圖樣,劍鞘為黑色皮革,長二尺三寸。短劍制式樣式為劍柄長三寸五分,頂部也有櫻花圖樣,劍鞘為黑色皮革,長一尺。1920年時,僅保留長劍。
參考來源:
彭威祥,〈日治時期臺灣學校制服之研究〉(臺北:國立政治大學臺灣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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