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0年公設質舖(當舖)月利率12%-20%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 https://goo.gl/zR40lk
西原借款-日本興業銀行、台灣銀行(4700萬)、朝鮮銀行三行的名義與中國交通銀行+西原借款是1917年至1918年間段祺瑞政府和日本簽訂的一系列公開
本票制度+簽本票討債+玩具本票/地下錢莊/高利貸/重利罪/民法規定年息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廿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 https://goo.gl/fD0f6b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方請求借款方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換句話說,在24%以內,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都將受到法律保護。
其次,借貸雙方約定利率若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無效;同時,針對已支付超過年利率36%之利息,借款方可以請求出借方歸還。意即,只要超過36%的部分,即便當時是依約自願給付,但仍可根據法律認定超過的部分屬於無效。
至於24%到36%之間則屬自然債務區,也就是若當事人根據合約,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保護該區間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會予以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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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初期金融恐慌、台灣銀行震災票據震、災票據的銀行從北海道到台灣共有50家。其中最大的擁有者是台灣銀行,總計超過1億日元,在政府和
財閥銀行的強硬要求下,只有聲明全力放款。由於日本銀行的大量放款,挽救了包括台灣銀行在內的許多銀行的命運,終於還是避免了金融體系的徹底崩潰+西原借款是1917年至1918年間段祺瑞政府和日本簽訂的一系列公開和秘密借款的總稱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 https://goo.gl/XG7eJu
和秘密借款的總稱。 因日方經辦人是日本內閣總理大臣寺內正毅摯友西原龜三而得名。中國接受借款後,日本加強了在山東的存駐+1925年,國民政府成立後以「賄選總統之下的北京政府所借的外債概不負責償還」而停付本息,日方還因此血本無歸+昭和初期-金融恐慌台灣銀行震災票據震、災票據的銀行從北海道到台灣共有50家。其中最大的擁有者是台灣銀行,總計超過1億日元,在政府和財閥銀行的強硬要求下,只有聲明全力放款。由於日本銀行的大量放款,挽救了包括台灣銀行在內的許多銀行的命運,終於還是避免了金融體系的徹底崩潰。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 https://goo.gl/svqDco
台灣銀行破產危機:西原借款+昭和初期1927金融恐慌的台銀危機/黃紹恆/戰前日本資本主義「昭和金融恐慌」/從經濟的角度看第一次世界大戰對日本經濟的影響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 https://goo.gl/NjJ904
西原借款利息其實並不低,一般都是7厘半或者8厘,只是借款時規定,借款的款項可以放在日本銀行,由銀行支付5厘的利息,一來一去,實際的利息就低了。可是段政府用錢孔急,根本沒有存放的可能,所以這項優惠等於沒有。相比較起來,此前的借款,雖然有高至1分3厘的,而且按月支付利息 [ 左宗棠西征借款 ] ,11但也有比較低的,比如甲午戰后,清政府跟四國銀行的借款,就4厘。唯一的區別,就是這樣的借款都有巨額的回扣,借款實付打折,四國銀行貸款,就按94.125折扣付款,而且抵押物一點都不能含糊。12清朝最后一年,清廷郵傳部跟日本1000萬日元的借款,雖然是5厘利息,但95折支付,而且還要加付2.5‰的佣金。13所以,所謂西原借款的優惠,主要體現在不要回扣、十足支付和沒有切實抵押上。一些學者的研究也証明,當時中國的外債,無確實擔保的借款,以日本最多。14因此,從純粹的經濟賬上看,日本的借款是虧了。但不管結果如何,西原借款的日方操辦者們,即使賣國也絕對沒有人想賣日本的,他們大方的借款,背后還是有所圖的。實際上他們算的是獲利更大的政治賬,只是由於后來整個國際形勢的變化,寺內、勝田和西原他們的如意算盤,沒能實現而已。


高利貸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 https://goo.gl/jOwxdi

高利貸(又稱放數)指要求特別高利息的貸款。元代稱羊羔利。高利貸債權人通常稱作大耳窿或地下錢莊;在馬來西亞,新加坡一帶又稱為「阿窿」。由於高利貸在很多地區是非法或受很大的法律限制,這些契約一般必須抵押,甚至必須立下字據。非法的高利貸借款契約不受法律保護,契約很可能在法庭會被宣告無效。
臺灣 臺灣
依《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此條款被視為法定利率上限,做為高利貸(重利罪)與否的判斷基準(司法院院字第519、696號解釋),但實務上並非如此單純,如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20號刑事判例[1]:「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有關判決會根據〈中央銀行民間借貸統計資料〉對於各地區具體狀況做為判斷,無法概括而論。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此條款為「重利罪」,為高利貸的罰則。(民國105年11月30日修正)
依《當舖業法》第11條,以年率為準之利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30。(原48%)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尚無高利貸罪的規定,即高利貸並不入罪,同時高利貸利息的高低也並不是判斷罪與非罪的要件,也不是定罪量刑的依據[2]。但是根據《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民間借貸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過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3]
 香港
根據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任何人(不論是否放債人)以超過年息60%的實際利率貸出款項或要約貸出款項,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2年;若循公訴程序定罪,更可處罰款港幣500萬元及監禁10年。高利貸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 https://goo.gl/jOwxdi


清朝借貸利息
子風 子風 2013-02-27 18:09:44
這兩天午飯拿《紅樓識小錄》下飯,上回看沒在意那些數字,這回正好是滿腦子數字,一邊看一邊心裡算賬,於是看出有趣來。
《死號》一篇裡頭說到清朝當舖利息。國家有規定,最高不超過月三分,京城當舖都用三分,外地一般二分半。借十兩,五個月利息一兩五錢,三年十兩零八錢,顯然是單利,不是複利。又說一般三十個月死號,後來北京又改兩年死號,也說明用的是單利(複利的話兩年利息就超本金了)。這樣算來,哪怕北京當舖的利息,年利不過36%,跟現今島國黑一點的信用卡差不多,外地當舖年利30%,比我手上某張信用卡也高不了多少。
《高利盤剝》裡似乎有個筆誤:“以低利率計算,算年利一分五吧,則一年之後,本利便為一百一十五兩”(本金一百兩)。如果本來要說月利一分五,那麼年利該是十八兩才對。如果說年利一分五是指15%,但前文月利三分又明顯是指3%,且緊接下來的後文再次提到三分的官定利率,和前當舖文相合,那麼這裡一分五當是月利,十五兩利錢是計算錯誤。月利一分五,年利18%,用現在標準看,在長期私人貸款算是高的,但短期債務(如信用卡,個人賬戶透支)這個利息是相當低的了。
這些都是合法利率,那麼非法的高利盤剝呢?鄧文引康熙年間資料是月利五分,乾隆年間資料是月利八分一厘,折合年利60%和97.2%,是夠黑,但貌似沒有傳說中的“大耳窿”黑,更比不上如今島國的pay day loan(極高息的小額短期貸款,折合年利普遍高過百分之千)。最有趣是這一句,“如再加複利,一年便本利對翻了”。從作者的引文,和這句話,可見至少從作者的閱讀中,複利並非普遍現象,更不是default,這個似乎和我們從小所受的封建社會高利貸的教育小有出入。
於是我就去谷歌百度了一下。百度百科高利貸詞條頗有趣,一堆政治面貌正確的陳詞之後,舉了個把例子:“自清光緒初年至1946年,我國境內民間的高利貸有驢打滾、羊羔息、坐地抽一等種類。
驢打滾:多在放高利貸者和農民之間進行。借貸期限一般為1個月,月息一般為3-5分,到期不還,利息翻番,並將利息計入下月本金。依此類推,本金逐月增加,利息逐月成倍增長,像驢打滾一樣。”這個“驢打滾”,就是我們小時候最熟悉的剝削罪狀之一,現在看來也不過如此。用月利五分,按月計息,合年利80%,還沒翻番呢。對比百度同詞條後面講到的當今民間機構放貸普遍利息60-80%,算是“合理”?
由此說到復利。小時候學習封建社會的黑暗,學到這個利滾利。大一些學數學,又被含糊其辭的教說某些商業運營裡用的是複利。複利到底是邪是正,該與不該,困惑了我好些年(倒是從沒想過去問俺當會計的娘)。後來熟悉了資本主義銀行系統,也很容易看出複利的必要:除非是定額限期一筆還清的貸款,可以用單利計息,只要在還款期間還會有銀錢出入(比如信用卡,比如按揭),複利就是一種必要的工具,否則新借的部分如何算,新還的部分又如何算呢?而且複利本身和高利貸沒有必然關係,只不過一樣月息,複利滾的快,說到底還 是要看利息本身。


清代高利貸命案研究:利率越高 貸方死亡機率越高
2017-03-29 由 界面新聞 發表于財經
最近的山東辱母殺人案再次將高利貸推向輿論風口,除了法律爭議,商業銀行抽貸、中小企業借貸難、民間借貸利率高風險大等經濟議題也成為市場議論的焦點。
如果拋開類似山東辱母案的極端案例,從更廣泛的意義上經濟學家們是如何看待民間借貸中的暴力衝突的?陳志武、彭凱翔和林展曾對清代刑科題本中近5000件涉及高利貸的命案進行定量分析,他們的研究表明,在民間借貸糾紛引發的命案中,利率越高,貸方死亡的可能性也隨之增加;對高利貸的道義批判可能加劇了借貸糾紛中的極端衝突。
原文刊載在2014年出版的《經濟研究》,以下為重點內容節選:
研究發現,在借貸利率為0%到24%區間時,貸方與借方被打死的機率基本一樣;在24%至36%利率區間,貸方死亡率約62%;而如果借貸利率超過36%,亦即人們通常定義的高利貸,那麼,約80%的機率是貸方被打死。可見,貸方死亡的機率明顯隨著利率的上升而上升。這說明一旦發生債務違約,貸方對包括生命風險在內的違約成本是不對稱地更高。
文章指出,在中國歷史上,很少有明確反對收取利息的記載,主要的討論在於利息多高是合理的。對借貸雙方之間的關係,也少有文獻強調貸方對借方的超經濟強制力。將高利貸與剝削和超經濟強制等同起來的觀念在1930年代逐漸成為主流,原因主要是兩方面:一是當時農村經濟衰退,高利貸被當作導致農民生活困難的重要原因;二是隨著反封建運動的開展,高利貸被認為是封建剝削的手段。
當時很多學者基於道義判斷,將高利貸與租佃關係、僱傭關係和貿易一起都當作剝削,而不是根據借貸市場的供求關係、借貸契約風險以及收入風險對資金價格即利率的形成機理進行研究分析。當然,道義經濟學忽視了一個事實:基於道義的管制將抑制資金的供給,最終會損害面對資金挑戰的群體。
事實上,對高利貸的道義批判也體現在清代刑科題本的判決中,在年利率超過36%或利息超過本金時可見「違禁取利,罪有應得」等語。可見,道義原則雖然與「超經濟強制」論不同,但其結果也是對高利息放貸者的單方面指責。
在清代中國,基於道義原則的高利貸管制比超經濟強制更為有力。因為這使債務人不僅感覺到道義的上風,而且有法律上的高點,一旦普通錢債糾紛上升為暴力衝突,官方受理的可能性就增加了;如果官方受理,就將按管制利率來解決糾紛,債務人得以減免部分利息。以嘉道年間的河南舞陽為例,官府在處理相關訴訟時雖然未必按律嚴懲高利貸者,但也不要求本利全還,而是「或僅還本錢,或薄給利錢,從輕完結」。所以,在人道主義干預較強、利率管制較嚴的地區,以債務人為主動的暴力衝突可能會加強。
貸方討債時面臨的生命危險可能是高額利率的原因之一。當借方違約時,貸方並沒有特別的方法要回債務。一旦發生糾紛,貸方可能處於不利的地位,因為他打死借方對自己討回債務沒任何好處,而且還要被判死刑,借貸兩方打死對方的激勵很不對稱。因此,貸方所面臨的受傷或死亡的風險會更高。在這種激勵不對稱的情況下,對貸方的道義批判反而可能使貸方越難以收回債務,使借方更不願意履行還債義務,也加劇高利貸的衝突,這一方面會減少有錢人的放貸意願,減少資金供應,另一方面使借貸利率更高。
在借貸雙方的暴力衝突中,貸方在人數上不占優勢,到借方家追債會使貸方人身風險增加。這一方面是由於在自己家借方有幫手的可能性更大,另一方面,借方在自己家更容易獲得打架的工具等。不過,隨著討債次數的增加,貸方死亡的機率下降,借方死亡的機率則上升。討債次數是大於等於3次時該變量才變得顯著,表明當貸方多次討債都收不回債務時,只能將暴力當作最後的手段,而且貸方可能更具有道義制高點,行暴會更猛。
原文網址:https://kknews.cc/zh-tw/finance/y8vq44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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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研究了清朝5000宗高利貸命案,結果發現:放貸方被打死的機率更高
2017-03-27 由 鳳凰財知道 發表于財經
民間借貸中的暴力衝突:清代債務命案研究
陳志武、彭凱翔、林展
原刊2014年《經濟研究》
內容提要:本文利用清代1732一1895年間刑科題本中的近5千件命案記錄,對民間借貸雙方的關係進行了定量分析。研究表明,在借貸糾紛引發的命案中,一旦借貸利率高於零,被打死方為貸方的機率超過借方,而且利率越高,貸方死亡的可能性也隨之增加。這說明一旦發生債務違約,貸方對包括生命風險在內的違約成本是不對稱地更高。
這一發現不僅與傳統「高利貸剝削」論和放貸者「超經濟強制」論的推斷相反,而且從人命風險等交易違約成本的角度說明傳統高利貸的成因。如果忽視契約執行時可能的暴力衝突所要求的風險溢價,人們可能難以完整解釋民間借貸的高額利率。
另外,本文也發現,對高利貸的道義批判可能加劇了借貸糾紛中的極端衝突。上述發現有助於人們更好地認識當下的民間金融改革。
1、引言
隨著金融改革的推進,對民間金融特別是高利貸的認識再次引發關注。越來越多的學者認為,對高利貸和高利貸放貸者的誤解和打擊是民間金融發展的重要障礙(許小年,2012;茅于軾,2006;陳志武,2005)。這種誤解主要在於將高利貸和「剝削」等同起來,認為消滅高利貸的辦法就是打倒放貸者,禁止民間金融(陳志武,2005)。對高利貸的誤解和批評由來已久,影響廣泛。因此,我們有必要從根本上認清高利貸的真實成因。本文的立意在於利用清代刑科題本中的命案,重新認識民間借貸特別是高利貸中借貸雙方的關係。
在中國歷史上,很少有明確反對收取利息的記載,主要的討論在於利息多高是合理的。對借貸雙方之間的關係,也少有文獻強調貸方對借方的超經濟強制力。將高利貸與剝削和超經濟強制等同起來的觀念在20世紀30年代才逐漸成為主流,原因主要是兩方面:一是當時農村經濟衰退,高利貸被當作導致農民生活困難的重要原因;二是隨著反封建運動的開展,高利貸被認為是封建剝削的手段(丁達,1930;王寅生,1937)。當時很多學者基於道義判斷,將高利貸與租佃關係、僱傭關係和貿易一起都當作剝削,而不是根據借貸市場的供求關係、借貸契約風險以及收入風險對資金價格即利率的形成機理進行研究分析。
在土改時期、抗日戰爭時期,都推行了廢除高利貸和減租減息的政策。結果,對高利貸者的打擊使借貸資金供給短缺、農民借債困難,影響農民的生活和生產(李金錚,2005;蘇少之、常明明,2005)。決策層很快注意到這個問題,也採取了一些糾正措施,但基於高利貸是剝削這一判斷,仍然對民間借貸採取了諸多限制。在對高利貸的限制和打擊屢屢受挫之後,一些對民間借貸現實了解較多的領導人比如鄧子恢,開始主張「借貸自由」,不再自上而下對利息進行限制,對債權人也進行保護。除了借貸自由,鄧子恢還提出了僱傭、租佃和貿易自由,合稱「四大自由」。但是伴隨著農業合作化的推進,四大自由受到批判,被認為是資產階級的綱領(王豐,1995)。隨著集體化的加速,四大自由全部被取消。改革開放之後,中國由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當年鄧子恢提倡的四大自由,其中三項逐步實現了,只剩下「借貸自由」這一項,還受到諸多限制。儘管在學術界的呼籲下,民間借貸的政策管制已經有所鬆動,但限制仍然眾多,比如超過銀行利率四倍的借貸仍然被認為是非法(最高人民法院,1991)。
這些限制之所以仍然存在,對高利貸成因的研究不夠是其主要原因之一。這種不足表現在許多著作中,羅涵先(1955)、傅築夫(1980)、薛暮橋(1980)、黃冕堂(1990)等,都認為高利貸是一種剝削,對社會只是造成危害。很多法學家更是以「高利貸是剝削」為理由主張高利貸要入罪(龔振軍,2012;陳興良,1990)。除學術著作外,文藝作品也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以《黃世仁白毛女》為例,其故事本是虛構(景凱旋,2009),但經過長期巡演,使很多人認為歷史上的高利貸就是黃世仁與白毛女之間的關係。
高利貸剝削論認為,利率之所以能超過地租等資產回報率,是因為放貸者通過封建特權壟斷了生產資料從而壟斷了財富,高利貸要求的利息通常超過了借方的償還能力。當借方的生存受到威脅時,契約是無法自執行的,這時,高利貸的執行常常會伴隨著超經濟強制。所以,高利貸剝削論通常只是強調高額利率,而不會看到資金的機會成本以及各類合理的風險溢價要求。一些學者嘗試過尋找直接證據來證明貸方的超經濟強制力,比如,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和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1988)、李文治、章有義(1957)、嚴中平(2012)在編輯清代和近代經濟資料時,都單獨列出「高利貸兼并土地」或「超經濟強制」這一項。這些著作主要是通過選擇性案例說明高利貸的剝削性,但在方法論上缺乏全樣本的系統性量化分析。
鑒於黃世仁與楊自勞的例子影響廣泛,且其所反映的借貸雙方關係一直被學者所強調,我們不妨假定黃世仁一楊白勞模式為傳統社會高利貸借貸中的典型模式,將這一模式背後的假說稱為「超經濟強制」假說,亦即高利貸的存在主要是因為貸方具有超經濟強制力,使借貸關係成為基於單方強制力的非自願交易。
在歷史學者中,斯科特(2001)則提出了「道義經濟學」假說,亦即在傳統農業社會,貨幣化程度低,農民是生活在一個互惠的共同體中。為了生存和互惠,他們會形成一系列道義原則,這些原則決定了人們的行為,目的是促進非貨幣化的互助互惠(在那裡,高利貸當然違背道義原則)。因此,暴力不再是由特權階級施於弱勢群體,而是弱勢者對精英階層破壞社會道義的反抗(斯科特,2001)。黃宗智(1992)在描述傳統中國農村的信貸市場時,繼承了斯科特的分析,認為村內信貸的原則為互利互惠。事實上,道義原則也是傳統儒家學者和統治者所提倡的,歷代法律中對「違禁取利」的規定就是證明。雖然傳統中國的利率管制相比中世紀歐洲寬鬆,但也一直有對利率上限的規定,各地官府還時常出台減利讓息的政策。對高利貸的道義批判也體現在刑科題本的判決中,在年利率超過36%或利息超過本金時可見「違禁取利,罪有應得」等語。劉秋根(2000)討論清代的利率政策時也討論到官府的減利讓息政策。可見,道義原則雖然與「超經濟強制」論不同,但其結果也是對高利息放貸者的單方面指責。當然,道義經濟學忽視了一個事實:基於道義的管制將抑制資金的供給,最終會損害面對資金挑戰的群體。
已有文獻對高利貸超經濟強制論進行了檢驗。Cheneta1.(2010)的研究就發現貸方的身份對利率高低的影響並不顯著,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貸方不一定具備剝削借方的強制力地位。更多的文獻則從信息經濟學角度(StiglitzWeis,1981;陳鋒、董旭操,2004)、交易成本和市場機制等角度(Cheneta1.2010;彭凱翔等,2008),對高利貸的存在進行了基於現代經濟學的解釋,說明高利貸的存在並非主要因為貸方剝削,或者說高利貸是金融市場不發達、借貸契約執行成本太高、經濟風險太高所致。Morse(2011)利用自然災害這一外生的突發衝擊,通過嚴格計量分析,發現在美國,有「領薪日貸款」(年化利率達400%的高利貸)的社區,住房按揭貸款破產率和偷盜發生率都顯著地減少。高利貸能幫助無路可走的窮人平度難關,讓社會更加穩定,其積極作用得到了數據的支持。
本文基於清代內閣刑科題本檔案對民間借貸中的暴力衝突進行量化研究,對各種假說加以檢驗。刑科題本報告了1732年至1895年問各地債務命案的情形,包含衝突的起因、過程與結果等信息。尤其是通過對命案樣本中借貸雙方哪一方死亡的統計分析,反映暴力衝突的方向、借貸雙方的相對地位等以往假說中爭訟的焦點。具體來說,我們有三個方面的發現:
(一)在清代中國,基於道義原則的高利貸管制比超經濟強制更為有力,因此,在高利貸引發的命案中,貸方死亡的比例遠高於借方,而且,災歉年份對高利貸更嚴厲的管制進一步提高了貸方的死亡比例。事實上,關於清代以來民間社會的社會性質爭論不斷(秦暉、蘇文,1996),道義經濟與超經濟強制是其中的焦點之一。本文的定量分析將有助於對此的探討。
(二)我們對借貸交易中雙方相對地位的分析表明,貸方討債時面臨的生命危險可能是高額利率的原因之一。當借方違約時,貸方並沒有特別的方法要回債務;這時一旦發生糾紛,貸方可能處於不利的地位,因為他打死借方對自己討回債務沒任何好處,而且還要被判死刑,借貸兩方打死對方的激勵很不對稱。因此,貸方所面臨的受傷或死亡的風險會更高。在這種激勵不對稱的情況下,對貸方的道義批判反而可能使貸方越難以收回債務,使借方更不願意履行還債義務,也加劇高利貸的衝突,這一方面會減少有錢人的放貸意願,減少資金供應,另一方面使借貸利率更高。這為傳統高利貸的解釋提供了新視角。
(三)在借貸雙方的暴力衝突中,貸方在人數上不占優勢,到借方家追債會使貸方人身風險增加,而借貸發生時越是沒有言明利息,就越容易產生糾紛、貸方被打死的可能性越高。這表明,像黃世仁一白毛女那樣強弱極端懸殊的情形在我們的樣本中並不多見。可以說,今天人們關於民間借貸和高利貸的觀念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對歷史事實的片面研究基礎之上,這阻礙了今天的金融發展。我們的分析有助於重新思考這一類觀念。
這些發現不僅豐富了現有的研究傳統中國社會的文獻,也可與伊斯蘭社會中的穆斯林借貸的研究相呼應,即政策、法律、道義越是想保護交易中的某一方,越是會增加另一方的交易契約執行成本,從而抬高交易價格即利率,最終損害了交易雙方的利益。TimurRubin(2014)通過對1601—1750年問土耳其借貸交易的研究發現,越是受到伊斯蘭法庭保護的男人、穆斯林教徒、社會精英在借錢時要比女人、基督教徒、普通大眾多支付五分之一到四分之一的利息。越是受法律偏愛的群體,人們越不敢把錢借給他們,除非他們願意支付更高的利率成本!
本文第二節摘錄了若干個刑科題本案例,並對清代借貸衝突的制度背景進行介紹,從而說明本文進行假設檢驗的思路;第三節交代數據的來源、採樣及變量設計;第四節對不同利率水平下借貸雙方的死亡情況進行描述;第五節是貸方死亡機率的回歸分析;最後是結論。
2、刑科題本案例、歷史背景和假設檢驗思路
為了對借貸命案有一個基本了解,下文列出四個從刑科題本中摘錄的典型案例。為了節省篇幅,這裡只列出案中兇手的供詞和判決結果,並括注了若干關鍵詞(後文將具體介紹)。案例一到案例三是貸方被借方打死,案例四是貸方打死了借方。
案例一(索欠、一本一利)。據(兇犯、借方)古殿遵供,龍泉縣人,年三十九歲,父母俱故,兄弟五人,小的居幼。娶妻已故,生有一子。與鍾若浩(貸方)素識無嫌。嘉慶十三年五月內,小的將棉被一床向鍾若浩押錢五百文,議定每日利錢五文。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小的攜錢一千文向鍾若浩贖取棉被。鍾若浩要按日算利,當錢一千一百多文,小的只肯一本一利。鍾若浩不依,爭論,被人勸散。那日下午,小的在地工作,鍾若浩路過斥罵小的不該悔賴利錢。小的見他酒醉勢凶,不敢與爭,走避。鍾若浩趕上向打,小的轉身理論,被鍾若浩用拳打傷左肩胛,小的拾石回毆,致傷鍾若浩心坎,鍾若浩又用拳打傷小的左胳膊,小的用石連打傷鍾若浩左肋、肚腹倒地。經人勸散,不料鍾若浩傷重到二十歲日死了。
案例二(爭利、重利)。據兇犯(借方)張奉同供,鄢陵縣人,年四十一歲,父母俱故,賣饃度日。與丁海成同莊,素好沒嫌隙。嘉慶十七日十月初二日,小的向丁海成借錢一千二百文,先沒講定幾分行利。到二十七日,小的照三分利息算明,把本利交還。丁海成要按五分算利,小的不肯干,於是和他爭吵,是他父親丁培山喝散。下午時候,小的在門外用鐵錛砍削樹根,丁海成走來說利錢不足,定要小的找補。小的原村斥他重利盤剝,丁海成不依,辱罵。小的回訾,丁海成撲進毆打,小的順舉鐵錛嚇砍,傷著他頂心。丁海成把鐵錛格落在地,又來扑打,小的閃到丁海成身右,用手向推,丁海成被樹根絆腳,側身跌倒在鐵錛刃角,磕傷左太陽。不料丁海成傷重,到夜裡死了。委非有心致死事實等供。
案例三(違禁取利,喪葬銀)。據(兇犯、借方)四輩即玉斌供,我系鑲藍旗滿洲成斌佐領下護軍,年二十七歲,父親已故,母親伊氏,現年六十二歲,弟兄二人,在本旗營房居住。咸豐七年六月間我向素識賣羊肉的楊忠全(貸方,山東人)借用錢二十吊,每月利錢四吊,按月付利,並沒欠少。今年七月間楊忠全向我討要利錢,初十日我給了他利錢兩吊,下短兩吊,約日再給。楊忠全不依,彼此打架,經人勸散,我應許十四日給他利錢,是日早,楊忠全前來取錢,我因無錢仍向央緩,他不依,順用小刀向我嚇砍,未傷我。我跑進院內,拾取木棍出門,用棍毆傷他右腳腕骨折,又毆傷他左手腕,他辱罵。我用腳踢傷他左肋骨折,我將木棍丟棄,跑走。官人前來查問,楊忠全不願打官司,叫我給他錢文養傷,我隨還給他錢三十吊,官人將他送至丁玉佩住屋養傷,不愈。至二十日楊忠全身氣絕死亡。
判決:絞監候,在該犯名下著追埋葬銀二十兩,給付屍屬具領,欠錢已還,楊忠全違禁取利,罪有應得,被毆斃,均勿庸議。
案例四(貸方打死借方)。據徐在剛(兇犯,貸方)供長壽縣人,年二十八歲,與李長湖素識沒嫌,道光十四年三月間,李長湖向小的借錢一千文,言明每月二分起利。立有約據,期止十五年三月內本利清還。屆期小的屢向索要,李長湖沒有還給。七月二十六日下午,小的路過李長湖門首,見李長湖在地內挑土,又向他討要前欠。李長湖仍是央緩。小的不依。李長湖村斥小的不該逼索,口裡混罵。小的回罵。李長湖放下擔子就擊木扁擔打來,小的乘勢奪過扁擔,李長湖撲向抓扁擔,小的一時情急,就用木扁擔側打一下,傷著他偏左倒地。李長湖的母親李馮氏喝阻沒及,向李長湖問明情由,不一會李長湖因傷死了,並非有心致死。
上述案例使我們對命案的產生原因和過程有一個基本認識。題本命案幾乎都是發生在「素識無嫌」的熟人之間,借貸交易通常是自願進行,即使是利率超過官方規定,借方也仍然儘可能履行合約並避免訴諸官府,命案發生常常事前無預謀。既然是非強制的自願交易,利率的高低必然有當地當時市場供求關係的原因。一旦發生借貸糾紛,暴力傾向大的一方很可能重創乃至打死另一方,問題是:暴力傾向在借貸兩方間不對稱的驅動力是什麼?在所舉案例中,案例一至四的兇手都無意殺人,遇害人大多數都是在經過激烈打鬥中受傷後數日之後而死亡。一些案例中的兇手雖然當場殺人,但也是臨時起意,均不至於以人命為債務糾紛中的策略性安排。這是債務命案的主體,尤以前一種情形為大多數。下面就結合制度背景,對影響雙方暴力傾向的因素進行具體討論。
借貸涉及到跨期合約的執行,原本容易發生各種糾紛,同時,民間借貸的債務違約往往是債務人生計窘迫所致,這種經濟地位的懸殊使糾紛複雜化。所以,歷代的法律都對借貸合約的執行有所規範。按《大清律例·戶律·錢債》的規定,無論官民,「負欠私債、違約不還者」,均要追還本利給債權人;對於欠債五兩以上者,還要按金額、違約期限遞加笞杖等刑罰。但為了保護弱勢的債務人,又禁止「豪勢之人」不經官司,強奪他人產業,對此處以杖八十以上的刑罰,並追還超過本利的部分。至於像黃世仁白毛女那樣奪人妻女的,要杖一百,如有奸占惡跡,更需處以死刑絞刑。
儘管法律規定可謂周全,但其執行,則未必切實。第一,訴訟不僅費用繁雜,還費時費力。而如彭凱翔等(2008)所述,民間借貸為數微小者頗多,當事人一般不願直接走法律程序,即使訴訟,地方官也未必受理。第二,如果只是普通的錢債糾紛,沒有產生命案或無涉死刑,通常由地方官自理。這時,為了節省司法成本,其未必會嚴格遵照法律執行。尤其是追還本利之類事項,即使在今天執行也不容易。然而,更重要的原因還是律例中的管制措施與現實存在矛盾。事實上,上述法律規定本身是隸屬「違禁取利」條的,它保護的是利率或利息符合管制的借貸。具體而言,律文規定的月利率上限是3%,同時,利息總額不能超過本金額(所謂「一本一利」,見案例一);違者不僅要罰沒多收的利息,還要處以笞杖刑罰。
此外,劉秋根(2000)提到,基於人道主義之類的考慮,有些地方還會出台比律例更嚴格的利率管制政策,如河南在乾隆五年遭災時要求給災民的借貸利率不能超過月利2%等。可是,彭凱翔等(2008)的研究表明,由於交易成本等原因,民間鄉下小額借貸的均衡利率恰恰是較高的,都不在法律保護之內。因此,管制的結果是,這些借貸的糾紛將不會直接通過法律程序來解決。凡此種種,都促使債權人在對合約執行不滿時自行採取措施討債,以致發生暴力衝突。
但是,一旦發生暴力衝突,適用的法律就很不一樣了。《大清律例·刑律》根據暴力的程度,制定了相應的刑罰:只要發生鬥毆,就要笞二十;如造成傷害,按傷害程度、動手先後等處以笞、杖、徒等刑,對於某些重傷,還要「以犯人財產一半,斷付被傷篤疾之人養贍」;此外,如果使用了兵器而非日常器具,處罰尤其嚴厲,只要傷人,就發邊充軍。從本文的刑科題本來看,絕大多數案件中的暴力衝突都是推扯、揪斗等臨時相爭,至多不過順手用身邊的器具打砸,刑罰的威懾應該是起作用的。儘管如此,這些並非蓄意的鬥毆仍可能釀成命案。對於債務衝突中的命案,因為主要是臨時爭鬥引起的,按律則與臨時起意的故殺(處斬刑)與毆傷致死的毆殺(處絞刑)兩類相關,尤以後者居多。
當然,無論絞刑還是斬刑的代價,都非日常債務衝突中的標的物可比(本文所統計的利率明確的債務類題本中,本金的中位數僅為銀0.96兩),即便考慮到聲譽及未來的利益,當事人也不大可能願意背上命案。但是,在超經濟強制論里,往往假設強勢的放債人能夠通過賄賂等方式求得改判或輕判,從而不憚於使用暴力。這有多大的操作空間呢?例如,假使能由故、毆殺改判為過失殺人,就能贖罪,無需償命;又或者,如果能夠證明致死情節為受害人在鬥毆過程中無意跌斃之類,也能由死罪減為杖流等刑。然而,要如此捏造情由並不容易,至少在債務命案的題本中幾乎看不到判作過失的,減判杖流的也極少見。不僅如此,題本中會詳細說明兇手的功名等狀況,因為法律規定,「倚杖衣頂及勢力」者,如毆打他人致死,要由絞刑加重為斬刑,並未享有特權。事實上,在題本中能夠看到的免除死罪的主要有兩種情形:一為遇到赦免,死刑不再執行,但按律要追給遇害人家屬埋葬銀二十兩(關於埋葬銀,參見案例三,「十分貧難者」可減半);二為獨子、父母老疾等情形下,可經朝廷批准「存留養親」,同時亦要追償埋葬銀20兩。這兩種寬免都出自皇帝,操縱的餘地很小,所以,即便存在這一可能性,兇手總的預期成本仍然是相當高昂的,遠超過其實際獲得的經濟收益。
因此,在借貸糾紛中,當事人的暴力主要應是出於對某些標的物的強制執行或施加某種「教訓」,出現重大傷害乃至死亡是小機率事件。正如陳志武等(2012)表明,清代中國的田債戶婚等命案率大致為每十年每萬人0.3—0.5件,而據黃宗智(2001,第170頁)的估計,每縣每年民事案件約150件,以每十年每萬人衡量的案件率約為50件,則命案只占總案件的1%弱,占總糾紛的比率又要更低。儘管如此,只要發生暴力衝突,命案就總能出現,命案率的高低仍不失為暴力衝突程度的反映。所以,陳志武等(2012)發現,在治理越有效、市場越發達、生活越富裕的地區,人們普遍的暴力傾向較低,命案率因此也較低。
不僅如此,當借貸利率較高時,利率管制政策可能會激勵債務人使用暴力。因為這使債務人不僅感覺到道義的上風,而且有法律上的高點,一旦普通錢債糾紛上升為暴力衝突,官方受理的可能性就增加了;如果官方受理,就將按管制利率來解決糾紛,債務人得以減免部分利息。以嘉道年間的河南舞陽為例,官府在處理相關訴訟時雖然未必按律嚴懲高利貸者,但也不要求本利全還,而是「或僅還本錢,或薄給利錢,從輕完結」(劉秋根,2000)。乾隆在諭令災年放債典買土地的富戶減利時,更對此有明確的論證:「該富戶等同為朕之子民,亦當各具天良,乃視人之饑寒以為厚利,以天理論之,豈得長享富厚。」(《清高宗實錄》,卷1255)這和斯科特(2001)所述社會精英與農民間的「階級契約」類似,背後都包含了一種共同體的觀念,從而允許弱勢群體在生存受到威脅時以道義原則來對抗市場原則。在人道主義干預較強、利率管制較嚴的地區,以債務人為主動的暴力衝突可能會加強。遺憾的是,刑科題本並沒有包含所有的債務衝突案件,它只是命案的集合,但在命案中債務人毆殺債權人的機率高低,還是能反映這一暴力傾向。
綜上所述,可以用大樣本數據檢驗的假說是:在一般債務衝突中,債權人施暴的傾向性低於債務方,因此債務命案發生時債權人被致死的可能性高於債務人。具體而言,影響當事人暴力行為的制度因素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陳志武等(2012)所述的各種地域社會的狀態,它們會提高或降低當事各方普遍的暴力傾向;另一類是這裡所強調的交易過程中或事發時對各方有不對稱影響的因素。在後者中,違約惡劣程度的高低會在提高債權方暴力傾向的同時削弱債務方的暴力傾向,而合約的明確性、地方的道義管制則反之。至於「超經濟強制假說」,則意味著高利貸者具有凌駕於法律的特權,越高的利率只是反映了其越肆無忌憚的施暴能力。那麼,如果超經濟強制假說成立,利率越高的債務衝突就越會導致債務人死亡。而如果道義經濟假說成立,那麼,利率越違禁,債務人的暴力傾向就越會強於債權方,債權人被致死的機率會越高。
本文主要關心的是第二類不對稱因素,它們對借方和貸方的暴力程度會有不同的影響。遺憾的是,我們所觀察到的命案是雙方暴力較量的結果,不是施暴程度本身,難以分別識別每一方的暴力模型。儘管如此,由於暴力非對稱的加強總傾向於增加某一方致死另一方的機率,我們不妨通過借貸命案中的遇害方是貸方還是借方來識別上述不對稱性的效應,從而檢驗相應的假說。雖然如前所述,對借、貸任一方,命案通常是暴力衝突的偶然結果,但從一方暴力程度的加強到其致死另一方的過程對借貸雙方都是類似的,只要命案樣本足夠大並且足夠全面,暴力非對稱的方向與命案的方向總體上應該是一致的。換言之,通過遇害方屬性來衡量暴力非對稱的程度是可行的。後文即在這一策略下,運用刑科題本資料來檢驗道義經濟、超經濟強制等假說。
3、數據和變量
(一)刑科題本檔案介紹
本文所使用的清代內閣刑科題本檔案來自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以下簡稱「一史館」)。這些檔案記錄了中國各省從1732年到1895年之間所發生的嚴重刑事案件,通常是命案。根據一史館電子檢索系統的分類,刑科題本分為「土地債務類」、「婚姻姦情類」兩類。本文用到的數據來自於「土地債務類」。土地債務類的案由分為兩種,一為土地和房屋的買賣、典當或租佃等交易,二為借貸或賒欠(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1985)。為了表述的方便,下文將本文所收集到的數據稱為命案數據。
利用刑科題本來研究清代的民間借貸,有四個優勢。一是樣本的數量大,覆蓋的時間跨度長、地域空間廣,涵蓋了清朝從雍正朝到宣統朝所有年份全國各地區。這樣收集的樣本相對來說具有系統性、全面性,能夠避免使用極端個例進行論證的選擇性偏差。二是刑科題本提供了關於合約執行的信息。一項完整的借貸交易涉及到借貸合約的訂立和合約的執行。以往基於民間文書的研究可以獲得關於借貸合約的信息,但卻難以考察合約的執行。三是刑科題本提供了借貸雙方詳細的個體信息。交易雙方個體信息和交易細節能為理解當時社會借貸交易的基本特徵提供參考。最重要的是,這些交易最終以命案結束,絕大多數情況下借貸雙方有一方被對方打死,通過分析雙方死亡比例的變化,可以知道在借貸交易中貸方是否對借方具有支配地位。四是案例的真實性,刑科題本中的命案是真實發生的事實,經過嚴格的司法程序處理,比很多的「傳聞」證據更有說服力。關於刑科題本檔案的詳細介紹參見步德茂(2008)、倪道善(1992)、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1985)。
本文使用的命案數據分兩次收集:第一次是根據題本題名中的「債」、「欠」、「賒」、「利息」等關鍵詞進行檢索,再找出其中包含利率信息(正利率或零利率)的題本,共得到1732-1895年的1035筆記錄;第二次選擇了1766—1775年、1836—1845年兩個時期,這兩段資料較完整、代表了清代前後兩階段,我們對這20年所有的借貸題本進行整理,共得到樣本12025個,其中包含利率信息的樣本為3776個。
我們對兩次收集的數據分開進行了分析,發現基本趨勢和結論都是一致的。受篇幅限制,下文只報告兩組樣本合併分析的結果。
(二)變量設計
從刑科題本中可以採集到關於借貸衝突的各方面信息,本文據此整理了以下變量的數據,以供後文分析:
「遇害方」:是被解釋變量,取值為0或1的啞變量:若在命案中貸方死亡,取值為1,若借方死亡,取值為0。
「利率」:是主要的解釋變量,我們將其設置為分段虛擬變量,而不是使用具體的數值來進行回歸分析,原因一是利率數據本身的不精確,很多利率數據只能夠得到一個區間的數值;二是我們關心的主要是高利貸對命案的影響。其中,正利率、r24%、r36%分別表示當年化利率大於0、大於24%、大於36%時取值為1,否則取值為0。
案由方面的啞變量如下:「索欠」:指借貸雙方僅僅是因為歸還約定的本金或/和利息而產生糾紛(如案例一);「爭利」:指雙方對應該歸還多少利息產生糾紛(如案例二);「重(zhong)利」(如案例二):指借方認為利息過重的情況下產生的糾紛;「復索」:指當貸方一開始言明無利後來又索要。或者說好利息情讓之後又索要而產生的糾紛。
「討債次數」:到命案發生時一共發生的討債次數,包括產生命案的當次。其中,「討債次數=3」是指在命案發生之前討債次數大於或等於3次,即討債3次或題本中提到類似「屢討無償」(如案例四)的情況。
「借貸方人數差」:在借貸衝突現場借方參與人數減去貸方參與人數。
「案發地點」:債務糾紛的案發地點可能在借方家、貸方家,還可能是在路上、市場上或者田地里。此處分為借方家、貸方家、其他場所、缺失共四類。
此外,如第二節所述,對借貸的道義干預在災難時較易發生,所以,本文據中央氣象局氣象科學研究院(1981)整理的氣象災害等級數據。該圖集收集了全國120個觀測站點從1470年到2000年的旱澇等級數據。它將歷年的旱澇情況分為1—5等,分別表示澇、偏澇、正常、偏旱、旱。「澇」和「旱」屬於嚴重的自然災害,「偏澇」和「偏旱」則屬於程度較輕的自然災害。採用「反距離加權」1的方法,我們將這120個觀測站點的觀測值插值到每個府。從而獲得每個府每年的旱澇等級數據。由於旱澇等級是以年來估算的,對於某個具體的命案,我們很難知道旱澇災害是發生在命案之前還是之後。因此,我們同時考慮了案發當年的旱澇災害和案發年份前一年的旱澇災害。
表1給出主要變量的基本情況。其中,借貸命案中47%的時候是貸方被打死;剩下的53%是借方死亡;平均討債次數為2.08次;導致命案的債務衝突發生時,在場的借貸方人數差平均-0.01,說明兩方一般人數相當。
正利率借貸只占4811個借貸案例的24%(1155個),其它的借貸為零利率。年利率超過24%的借貸占樣本的14%,只有5%的借貸利率超過36%。這說明,傳統民間借貸絕大多數為零利率,高利貸只是極少數。即使高利貸屬於錄4削,那也不是普遍現象。
表2給出借貸命案樣本的地理分布(以西南和北方最多)、信用方式分布(信用借貸占65.4%,而不動產抵押借貸只占2.7%)、案由分布(以索欠為主,占86.4%)、案發地點分布(有30%的衝突在借方家,一半以上在第三方場所)、到今天人們還對土地抵押借貸甚為擔心,主要是認為在傳統中國社會裡是土地抵押造成了土地往少數人手裡集中。可是,我們收集的18、19世紀借貸樣本中只有2.7%的借貸涉及到不動產,所以,土地抵押對社會的總體影響有多大還值得做更多量化研究。
表3列出借貸雙方的職業、農戶借貸中借貸雙方的階級身份,尤其是農戶借貸中,63.2%的時候僱農是貸方,地主放貸只占10.9%。這說明,絕大多數的借貸命案還是發生在普通農戶之間,而不是發生於富豪對普通農民的放貸,階級剝削和超經濟強制假說的解釋力即使存在,範圍也會非常小。
由於檔案資料本身的殘缺和記錄的詳略不同,不同變量所對應的命案樣本數量有差異,這在回歸分析時會予以註明。下文的分析表明,這一差異不影響本文的主要結論。
4、不同利率水平下借貸雙方的死亡情況
我們首先分析貸方死亡數量及死亡比例與利率高低的相關性。如果貸方在借貸交易中具有強勢地位,且其收取的利率越高,說明其強勢地位越高,那麼,利率越高,發生糾紛衝突時貸方死亡的可能性應該越低,尤其是至少不應該越高。圖1顯示,在零利率借貸命案中借方被打死的比例高於貸方,但在正利率借貸命案中60%的時候是貸方被打死。在圖2中,我們把借貸利率大於零的命案細分成三段。這裡,在借貸利率為0%到24%區間時,貸方與借方被打死的機率基本一樣;在24%至36%利率區間,貸方死亡率約62%;而如果借貸利率超過36%,亦即人們通常定義的高利貸,那麼,約80%的時候是貸方被打死。貸方死亡的機率明顯隨著利率的上升而上升。
在零利率情況下借方死亡的比例高於貸方死亡比例,而利率為正的情況下貸方死亡比例隨著利率上升,這顯然與超經濟強制論的預測相反,但跟道義經濟論一致。因為當借貸沒有利息,一旦發生爭執,借方會認為自己理虧,在衝突中猛用暴力的傾向性會較小,而貸方在道義上更占上風。但是利率為正的情況則正好相反:利率越高,借方越會感到道義制高點,用暴力的傾向性會越強。對零利率和正利率合約選擇的分析可參見Brandt(2010)。下面對貸方死亡機率進行回歸分析,如第二節所述,本文使用Probit模型來對遇害方屬性(貸方死亡取1)進行回歸分析。3考慮到樣本的差異,下面使用正利率和零利率數據進行回歸,具體結果見表4和表5。表4的回歸分析為我們提供了下述信息。
5、回歸分析
下面對貸方死亡機率進行回歸分析,如第二節所述,本文使用Probit模型來對遇害方屬性(貸方死亡取1)進行回歸分析。考慮到樣本的差異,下面使用正利率和零利率數據進行回歸,具體結果見表4和表5。表4的回歸分析為我們提供了下述信息。
1. 利率的係數與前面第三節的描述性分析一致,即利率越高,貸方死亡的可能性越大。結論與超經濟強制假說相反。24%的年利率通常是民間對高利貸的認定標準,而36%則是清代官方規定的高利貸標準(劉秋根,2000)。這可能說明政府干預或習俗減少了借方在高利貸糾紛中使用暴力的心理障礙,這個結果與劉秋根(2000)對個案的觀察有共同之處。
2. 如果案發前一年有澇災,則貸方的死亡機率要比正常年份里更高。這可能是因為在自然災害的情況下,貸方去逼討債務通常被認為是不道德的,因此,借方在衝突中的暴力程度更會大於貸方。為了進一步分析旱澇災害影響在南北方的差異,我們在表5里將數據分為北方和南方省份分別進行回歸。從表5的方程1—4可看到,在南方地區,自然災害居然對貸方死亡機率幾乎沒有影響,這可能是由於南方有更多自然資源或者更緊密的家族網絡,從而有更有效的緩衝。就北方地區而言,如果以案發前一年的旱澇數據為準定義旱澇等級啞變量,則與表4的回歸結果相似。如果以案發當年的旱澇數據為準,則嚴重旱災的情形下,係數變得顯著。這表明在北方地區,旱災對債務衝突結果的影響是當期的,而澇災的影響則可能滯後一期。上述結果不支持傳統的黃世仁—白毛女模式,更與道義經濟假說一致。
3.借貸兩方在場人數差的係數顯著為正,表明當借方在場人數多於貸方時,貸方死亡的機率會顯著增加。不管是借方還是貸方,在衝突中,人數多的一方就會占優勢,死亡的機率就低。
4.相對於普通的索欠,爭利(重利或復索)債務衝突中,貸方死亡的機率會更高。這在三組回歸中係數均顯著。這再次表明即使貸方希望剝削借方,借方也不會輕易就範。
5.相對於在借方和貸方家之外第三方場所發生的糾紛,如果衝突是在借方家,貸方死亡的機率更高。
這一方面是由於在自己家借方有幫手的可能性更大,另一方面,借方在自己家更容易獲得打架的工具等。按照傳統的黃世仁一白毛女模式,貸方如果去借方家討要,貸方應該是帶著許多走狗,應該氣勢上占上風,但回歸結果表明,貸方並不具有優勢。而如果衝突發生在貸方家裡,表4說明,貸方死亡的可能性也不一定減少。
6.唯一顯著為負的變量是討債次數。隨著討債次數的增加,貸方死亡的機率下降,借方死亡的機率則上升。討債次數是大於等於3次時該變量才變得顯著,表明當貸方多次討債都收不回債務時,只能將暴力當作最後的手段,而且貸方可能更具有道義制高點,行暴會更猛。刑科題本中的借貸,絕大多數都是發生在熟人之間,考慮到借貸常常會是相互的、重複性的以及在居住範圍內聲譽的約束力,借債不還的情況還是很少見的。例如,李金錚(2004)就發現,農民為了保全借貸信用,總是盡力償還,江蘇、湖南等地的調查還表明,違約並不多見。因此,當一筆債務「屢討無償」時,借方賴帳的可能性增加,貸方使用暴力的傾向也會增加,而借方可能會因為覺得理虧而減少暴力傾向。
前面說到,我們收集的樣本中有8249個命案中利率信息不明,這些命案在前面的回歸分析中都被捨去了。為了獲得更為穩健的結論,我們用這些命案樣本進行單獨的回歸分析,其結果放在表5的最後兩列回歸結果表明,除了旱澇災害外,其它的係數相對於表4變化不大。比較有意思的是,爭利的係數變大,顯著性也增加。這可能說明,當利率不明時,相對於利率明確的借貸,貸方死亡的可能性增大。
6、結論
本文基於刑科題本樣本的量化分析,基本否定了現有文獻關於過去民間借貸中高利貸的歸納性結論。在借貸交易中,高利率的存在或許不是貸方剝削借方所致,而是因為貸方要求利息後更有可能面臨生命風險、氣候災害、交易成本、風險溢價等因素影響。在利率大於零的情況下一旦發生借貸糾紛,借方將貸方打死的可能性要大一些,這會打擊放貸的意願,減少資金供給。
本文利用命案數據首次直接對民間借貸特別是高利貸中貸方的地位進行了實證分析。大樣本量化分析有助於我們排除意識形態的影響,客觀認識清代民間借貸雙方的相對地位。我們的分析結果不支持超經濟強制假說,但與道義經濟假說更為一致。傳統中國不習慣在借貸之初約定利率等條款,使事後爭執時有發生,結果是增加貸方被致死的機率。強化對「高利貸剝削」的道義批判、貶低放貸者、放大借貸契約的模糊度,都加劇了高利率,損害社會福利。
儘管由於題本數據的限制,本文的討論仍然是初步的,難以對命案之外一般借貸衝突進行細緻分析,但本文數據所展示的借貸雙方關係,有助於我們正確思考當下的民間金融改革。
原文網址:https://kknews.cc/finance/j8konn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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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當鋪貸款,抵押品可分兩種。一種是首飾、珠寶、古董、字畫等動產,一種是房契、地契等不動產憑證。利息一般按月計算,利率則高低不等。五代以前的利率通常高一些,月利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八。宋朝以後的利率通常低一些,月利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五。某些時期,政府還對利率設定一個強制性的上限,比如在南宋和明清兩代,當鋪放款時的月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需要說明的是,這裡所所說的「月利率」,跟現在一樣是要算複利的。比方說,您買房缺錢,把老爸收藏的古董從家裡偷出來,找當鋪做抵押,貸了十萬,月利按百分之三,貸期一年。那麼一年之後,您需要還給當鋪多少錢,才能把老爸的古董換回來呢?如果按單利,每月利息都是三千塊錢,一年之後連本帶利是十三萬六千;而如果按複利,第一個月的利息是三千,第二個月的利息就是三千九百,第三個月的利息就是四千一百零七十……就這麼利上加利,最後您得還給當鋪十四萬兩千五百七十六元。
經史趣談:在古代中國如何貸款買房 - 壹讀 - https://goo.gl/4sbP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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