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瑤琪被控貪污定讞 高檢署聲請再審遭駁回
最新更新:2020/01/04 21:14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中灰衣者)涉收賄遭判刑8年定讞,台灣高等檢察署認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有錯誤之處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日前駁回聲請。圖為郭瑤琪103年1月入監服刑。(中央社檔案照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4日電)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涉收賄遭判刑8年定讞,台灣高等檢察署認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有錯誤之處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日前駁回聲請。
郭瑤琪被控於民國95年在交通部長任內,收受有意競標台鐵台北車站商場招標案的南仁湖集團負責人父子李清波、李宗賢,塞在茶葉罐內的2萬美元賄賂。
郭瑤琪一、二審獲判無罪,高院更一審認定郭、李間確有行收賄的對價關係,改判8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定讞。
前檢察總長顏大和曾以收受賄賂罪的「對價關係」,分為「主觀說」、「客觀說」及「折衷說」,屬不同見解,有統一解釋必要,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無理由,107年予以駁回。
高檢署去年聲請再審認為,原確定判決認定2萬美元為賄賂、郭瑤琪收受2萬美元、認定李清波與郭瑤琪有行賄合意,2萬美元與郭瑤琪職務行為間有對價關係等認定事實均有錯誤,提出多項疑點。
高檢署指出,郭瑤琪堅稱未收受2萬美元,而李清波證稱要求李宗賢務必於95年7月4日將茶葉罐交付郭瑤琪,目的是贊助郭瑤琪之子出國學費,李清波也證稱曾資助鍾佳濱出國費用,若確有此事,應足以證明李清波若有致贈行為,僅為單純餽贈而非行賄,但原審漏未調查此一有利於郭瑤琪的證據。
高檢署還指出,關於李宗賢如何將2萬美元裝入茶葉罐及當時有何人在場等重要基本事實,李宗賢與證人證詞不符,自不足以李宗賢片面且無從證明為真實的供述,作為認定郭瑤琪收受2萬美元的證據。
但高院認為,高檢署所提證據資料或已經原確定判決審酌捨棄不採,不具備新規性要件;或是就郭瑤琪於本案審理、上訴第三審法院時所持辯詞一再重複爭執,無論單獨或與先前證據綜合判斷,尚不足以對原確定判決的事實認定產生合理懷疑,欠缺再審證據須具備可合理懷疑得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的顯著性,不符再審要件,裁定駁回,依法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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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醜聞-不只石木欽!週刊爆秘密筆記載最高院10法官同受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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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搜索上市公司老闆翁茂鍾的住宅時,發現有筆記本詳細記載招待10位最高法院法官飲宴或打高爾夫球,其中也包含退休不久的最高法院法官花滿堂(見圖)。(資料照)
2019-09-17 08:54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被指和案件當事人不當接觸並已請辭,有週刊報導指出,石木欽長年充當上市公司老闆翁茂鍾的私人法律顧問,石的妻兒還向當事人買股,獲利超過2千萬元,檢方在搜索翁的住宅時,更發現有筆記本詳細記載招待10位最高法院法官飲宴或打高爾夫球,其中也包含大法庭審判長洪昌宏
翁茂鍾曾因搭高鐵拒補票還罵人鬧上法院,並在法院內當庭道歉。(資料照)
檢方搜索上市公司老闆翁茂鍾的住宅時,發現有筆記本詳細記載招待10位最高法院法官飲宴或打高爾夫球,其中也包含大法庭審判長洪昌宏(見圖)。(圖翻攝自網路)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見圖)被指和案件當事人不當接觸並已請辭(資料照)
以形象良好著稱的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被查出擔任最高法院庭長、高等法院院長期間,涉嫌接受不當招待,石木欽為此主動請辭公懲會委員長。但據《鏡週刊》報導指出,涉案的其實不只石木欽,在檢方偵查期間,於案件當事人、佳和集團老闆翁茂鍾的公司及住宅查扣了由翁親筆所書的20幾本筆記本,裡面詳載了,在1997年至2013年間,曾招待約10位最高法院法官飲宴或打高爾夫球,包括現任最高法院大法庭審判長洪昌宏、退休不久的最高法院法官花滿堂都赫然在列,且有時翁的律師及其他企業界人士也都在場作陪。
報導指出,翁茂鍾除了炒股案官司纏身公司經營也爆出糾紛,共計約有10件民、刑事案件,因此才刻意挑選高檔餐廳招待,以及邀約司法高官到台南官田的嘉南高爾夫球場打球,為的就是培養情誼。報導指用餐地點包含台北市喜來登飯店桃山廳、三井或鮨割烹小粋等高檔日式餐廳,一頓飯恐動輒上萬元。根據筆記記載,翁和石木欽私下見面、吃喝及討論法律案件的次數,高達上百次。
報導也提到,石木欽與翁茂鍾是多年老友,經辦案人員交叉比對,石家人買賣股票時間點精準獲利,像是石與翁見面不久,石家人就會緊接著買股,如1999年間,機殼大廠應華科技的前身怡安科技在上櫃前,石木欽妻子先是用10元價格買了50張怡安,在股票公開發行上漲後再全數出脫,賺了近50萬元。之後於2003年怡安上櫃後,翁茂鍾又以怡安大股東身分申報轉讓持股,石妻則搶先從公開市場分批以7、8元價格,陸續買進100多張怡安股票,並在股價飆漲時賣出,藉此大賺一筆。
報導指出,當時翁的佳和集團與法國百利銀行爆發金融性商品糾紛挨告,翁反控百利銀行高層涉嫌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剛好上訴到最高法院,石木欽則是最高法院的法官,而遭翁控告的百利銀行高層卻在訴訟中死亡,最高法院依法不受理,石也是做出裁定的刑庭法官之一。石與翁雖是老友,卻也未主動聲請迴避。 https://is.gd/4Ap670


有詭?何智輝被判13年逃亡 北檢竟將證物全燒光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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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國民黨立委何智輝涉及新竹科學園區銅鑼基地弊案,最高法院更三審判處13年全案定讞,但卻與妻子王素筠逃亡至今超過8年。(資料照)
2019-06-19 08:43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前國民黨立委何智輝涉及新竹科學園區銅鑼基地弊案,2016年12月最高法院更三審判處13年全案定讞,但卻與妻子王素筠逃亡至今超過8年。最近司法圈傳出何智輝的重要犯罪證據,包括帳冊、監聽資料及文件等證物,早在2013年遭北檢無故送到焚化廠燒毀,北檢也證實確有此事,已調查檢討流程。
《鏡週刊》報導,「滅證」事發之前,當時高等法院將全案卷證轉送北檢,待其執行相關後續程序,轉送的卷證包含所有犯罪證物的正本,理應入庫保存,但高院人員將卷證送往台北市文山區的贓證物庫時,清點證據清冊卻比原始實際證物數目少。北檢當場拒絕簽收,要求將證物備齊再送,但因承辦人員不想多跑一趟,拜託北檢暫時保管,遺漏部分日後再補,北檢最後答應暫為保管,等到補足後再一併簽收,但因為還沒正式點交,北檢竟將全案的證據任意放在贓證物庫的大廳地板上。
《鏡週刊》報導,隔天北檢適逢安排銷毀贓物,載運的工人把大廳地板上的何智輝犯罪證物也一起搬上車,運往木柵焚化廠銷毀。事後北檢調閱監視器發現整個離奇過程,監視畫面上看得一清二楚,卻已無法挽救。
北檢指出,確有此事,北檢在案發後已經分案處理,確認是地檢署委託的廠商錦松實業有限公司,在2013年11月20日,員工至贓物庫搬運待銷毀物品時,誤認待清點贓證物為待銷毀贓證物,始將之載運銷毀。北檢強調,已經重新檢討扣押銷毀流程,以避免類似情形發生有詭?何智輝被判13年逃亡 北檢竟將證物全燒光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tinyurl.com/y4rg2ogg


年改擴及法官退休給付 7/1法官退俸雙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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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推動年金改革擴及法官退休給付調降。(資料照)
2018-06-24 07:17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政府推動年金改革擴及法官退休給付調降。法官除公保養老給付及退休金,還有一筆法官退養金,兩者合計所得替代率可達98%,但自7月1日起,法官的退養金將依年資不同調降10%至21%,公保等退休金也隨公務人員年改7月1日上路一起縮水。
 法官退養金與退休金雙降
法官退養金與退休金雙降
退養金少近兩成 退休金也縮水
司法院高層官員表示,法官退養金的計算,與公務人員年改是連動的,退養金調降是依公務員年改所得替代率等調降來計算,每人因年資、退休年齡不同,目前初步計算出來法官退養金的降幅,在10%到21%之間,絕大多數人降幅近兩成。
法官屬憲法保障的終身職,自願退休的法官另有一筆退養金可領。退休法官最近陸續收到有關退養金等退休所得重算處分書,退養金的調降,將自7月1日起實施。
332退休法官 平均月退所得12.4萬
根據總統府年改會的資料,截至前年7月司法院提報的資料顯示,有332名退休法官領月退養金,平均每月支領4萬9821元。這332名退休法官平均月退所得,包括公保養老給付等退休金、18%優存利率與退養金,合計12萬4621元,其中71人所得替代率高達98%,每月退休總所得可達17萬7380元。
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表示,由於法官加計退養金的總所得替代率過高,自今年7月1日起,法官與檢察官的退休金及18%優存利率也一起調降,至於法官退養金如何處理,權責機關是司法院。
司法院高層官員表示,近5、6年來法官平均每年申請退休獲准人數為35人,但今年上半年還未過完,就有32名法官申退獲准,申退人數確實明顯增加。往年法官辭職人數平均每年僅2到5人,去年上升到10人,今年迄今已有13人辭職,法官辭職人數也明顯增加。
據了解,法官辭職與申退人數增加,應與退休金將明顯縮水有關,有的法官在不到退休年齡就辭職,或自願提前退休,可轉戰律師界開創第二生涯。


司法話題》不溯及既往 法官憂轉型正義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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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7
記者張文川、吳政峰/專題報導
司法院研擬訂定的「憲法訴訟法」,近來在法界引起不少討論,有學者認為新制是我國司法人權的一大躍進,值得肯定,但也有法官憂心,草案明定「不溯及既往」,舊案的轉型正義可能落空,且若無法明確區分憲法法庭與終審法院角色,反而將衝擊我國終審制度,進而造成人民的不信任。
 司法院受理釋憲案後大多是閉門會議,但若遇有重大爭議則會開庭,圖為涉貪的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被羈押時,律師要求閱卷被法院駁回後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前年三月特別召開言詞辯論庭,聽取正反意見。(資料照)
司法院受理釋憲案後大多是閉門會議,但若遇有重大爭議則會開庭,圖為涉貪的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被羈押時,律師要求閱卷被法院駁回後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前年三月特別召開言詞辯論庭,聽取正反意見。(資料照)
學者肯定修法 司法人權大躍進
一位最高法院法官指出,即使法令本身不違憲,但有些根據法令做出來的判決卻會侵害人民財產權、自由權甚至生命權,依現行制度無法透過釋憲彰顯正義,日後若有第四審可審查違憲判決,人民可望獲得救濟,是很進步的修法方向。
但該法官也強調,就目前草案看來,新制並不溯及既往,可能使過往的違憲判決成為既成事實,建議政府先調查過去有多少侵害人權的違憲判決,若案件少就全面給予救濟機會,案件多則由政府視情況予以「特案」救濟,還給無辜者公道,才能實踐轉型正義。
另名最高院法官則持負面看法,他預期,屆時雖可能有九成以上的四審案件會被裁定程序不受理,但這些案件還是得先送交審查,若未來大法官組織沒有擴編,恐難負擔如潮水般湧來的案件,更何況目前終審法院本就該考量有無違憲,特別成立專責單位只會讓民眾誤以為最高法院並非終審法院,徒增訟源。
憂終審法院與大法官 衝突加劇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林鈺雄也肯定修法是「人權躍進」,但他提醒,法院組織架構勢必會走向金字塔化,屆時最高法院法官人數驟減,裁判可望趨於一致,倘若判決又被送到憲法法庭審理,不免會被質疑是疊床架屋,因此建議新制應有配套措施,以明確區分兩者功能。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榮耕也認為新制較現制為佳,但他也憂心,實務上事實、法律與憲法很難單獨切割,屆時大法官審理上勢必會面臨挑戰。此外李也預言新制「一定會變成第四審」,未來終審法院與大法官間的衝突恐將加劇,甚至出現雙方互踢或互搶皮球的窘境,司法院應謹慎面對。
 


法界豬隊友! 官員:陳案改判 把司改會議成果一次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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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3
〔記者林慶川、張文川、王定傳/台北報導〕前法官陳鴻斌騷擾女助理案,上週職務法庭再審逆轉翻盤,陳鴻斌「敗部復活」,從拔除法官職務改判罰薪一年,社會譁然。有司法院官員昨說,上個月才有桃園法官審理一件運毒案,以運毒女子「確信友人不會讓她運輸毒品」判無罪,檢方提上訴還諷「法官太天真」,外界也罵到臭頭,未料隔不到一個月,職務法庭又搞了這樣的飛機,可以說是把去年司改會議好不容易提升的司法信賴度,一次徹底玩完。
 前法官陳鴻斌涉性騷擾女助理遭職務法官再審庭從免除法官改為輕判罰薪,社民黨上午到司法院抗議,痛批再審庭「將民眾當傻瓜嗎?」(記者楊國文攝)
前法官陳鴻斌涉性騷擾女助理遭職務法官再審庭從免除法官改為輕判罰薪,社民黨上午到司法院抗議,痛批再審庭「將民眾當傻瓜嗎?」(記者楊國文攝)
據了解,運毒無罪案發生後,司法院有官員還私下提及,以前常是討論如何提升裁判品質,但因離譜判決一再出現,現在法官內部有一種聲音,認為要討論的應是如何提升裁判「正確性」。不過,法官審判獨立這個大帽子,讓司法行政根本不可能指導司法審判,但法官若再不自律,恐怕就要「他律」;想不到,才過不久,就又出現了職務法庭改判陳鴻斌罰薪的判決。
法官論壇上昨也出現不少批評職務法庭的聲音,有法官直言痛批「我們永遠不缺豬隊友」,也有法官直指受訪的職務法庭合議庭成員「淨講些民眾聽了更火的話」,並質疑這些法官為何不肯上法官論壇辯個清楚,針對同僚的疑問好好說明。
陳案逆轉翻盤 陷司法於不義
北院一位法官認為,陳鴻斌案,前後兩次判決,五位不同的法官根據相同事證審判,卻做出截然不同的認定,陷司法於不義,凸顯我國司法的不穩定性。
桃園地院引發爭議的運毒無罪案,是一名李姓女子被招待到巴西免費旅遊,帶「木雕」回台再給八萬元報酬,返台時被搜出上億元古柯鹼,桃園地院法官竟判無罪,引起外界不滿。檢察官批評違背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還嘲諷「李女太傻太天真,法官難道也是?」並認為此判決恐讓台灣成為全球運毒中心。

陳鴻斌案再審程序有瑕疵?法界:違反「法定法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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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3
再審庭未由石木欽出任審判長 「組織不合法」
〔記者楊國文、張文川、曾韋禎、邱燕玲/台北報導〕對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法官陳鴻斌性騷擾女助理案,監察委員決定提起再審,法界普遍認為,職務法庭再審庭未依法官法規定,由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擔任審判長,已出現「組織不合法」情形,違反「法定法官」原則,的確構成再審事由。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司法院:將檢討法官迴避標準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昨在立法院備詢時也坦言,法官言行應該有更高標準,未來也會檢討法官迴避標準。
資深法官指出,依據法官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職務法庭審判長應由公懲會委員長擔任,當時因代理委員長林堭儀申請迴避,遂由最資深的法官林文舟出任再審庭審判長;後來再審庭法官林紀元於去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因病辭任,此時明明可以補上於同月二十日接任公懲會委員長的石木欽,卻是由高院庭長謝靜慧遞補,並仍由林文舟擔任審判長,顯有疑義。
知情人士指出,當時謝靜慧即主動表示應由石木欽接任審判長,並請求召開法官會議議決,卻不被接受。多位二、三審法官及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都認為,再審庭未由委員長石木欽擔任審判長,已違反「法官法定」原則,有組織不合法之情形,此瑕疵足以構成再審事由。
對此,被質疑審判長資格的林文舟回應,職務法庭的事務規則並無此規定,且石木欽接任公懲會委員長時,案子已審理很長一段時間,「能夠中途換法官嗎?社會觀感會如何?」
據悉,陳鴻斌性騷擾案之所以獲得再審,是因前審陪席法官黃國忠曾在任職司法院司行廳長時,審查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自律委員會對該案之決議,後來黃被抽中擔任陪席法官,即主動詢問是否應迴避,但當時的公懲會委員長謝文定認為黃只是司院幕僚,並非自律委員或法評委員,沒有必要迴避,黃因而仍參與審判,不料竟成為再審事
由。


思改?司改?私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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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胖達人案,藝人小S丈夫許雅鈞因檢察官未再上訴,而獲無罪定讞,同案其他人則因認罪繳回不法所得,而獲緩刑。此事引起網路一片撻伐,因為認罪的,只要繳回不法所得就可以不用關;不認罪的,因為檢察官不再上訴而獲判無罪定讞。
這樣的司法判決,恐龍之極,簡直是鼓勵人犯罪,只要有錢就可以犯罪,了不起繳回不法所得,再乖個幾年,就好像沒犯罪一樣!就好比偷東西,被抓到就認罪,把偷來的東西還回去就好;沒被抓到,就死不認罪,反正也看不出檢方是否積極蒐證,總之不再上訴,就是無罪定讞了!似乎中華民國「司法」已經成了替有錢人除罪的「私法」了
這讓我想起今年年初的新聞報導「盜賣保育類犀牛角當中藥這些人的下場是這樣……」,先不說案情,各位就猜猜看吧!答案是:緩起訴、支付公庫25萬到60萬不等金額給國庫,及舉辦兩場呼籲保育和反賄選的活動。意思是說檢察官以緩起訴來公然除罪,因為未起訴當然也就不會走到到恐龍法官判決那一地步,這幾乎就是讓已經「認罪」的違法者,不會留下任何刑事犯罪紀錄。
緩起訴幾乎等於不起訴,也就是說走私、販賣保育類製品如犀牛角、熊膽、麝香等實質違法行為,因為檢察官以緩起訴偵結,自然不用送到法官處量刑裁決,幾乎等同認證:走私販賣無罪。請問,這是檢察官打擊犯罪的最新招式嗎?這是變相吃案?還是變相鼓勵犯罪?因為檢方的意思是: 只要花錢就可以公然除罪?是鼓勵有錢就可以公然犯法嗎?
對照當年大陣仗召開記者會說破獲走私不法獲利近億的報導:檢警指出,輸入或買賣犀牛角、熊膽等保育類動物產製品,可處5年徒刑,走私違禁品最重判7年。一年後檢方偵結卻是因為罪犯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保證不再犯等說詞,就足以從5+7年的重刑變成「緩起訴」,若以繳入公庫最高金額,及最重刑度來換算的來,等於60萬可以抵12年刑責,換句話說盜賣、走私保育類物品的下場就是小事啦!只要每年區區5萬元外加兩場活動就可取得走私、盜賣的通行證及無刑事犯罪的保證書!而且,如假包換,全都是中華民國司法人員認證的!
反諷的是,要盜賣保育動物製品的罪犯,辦呼籲保育活動,這是檢方的新式「矯正」措施或教育嗎?外加辦理反賄選活動,是法務部沒有經費宣導反賄選,直接向罪犯勒索的新招式?還是檢方欲蓋彌彰,已收了罪犯的疏通費用,要用各種名目的的活動來遮掩呢?
應該打擊犯罪的檢方,如果成了替犯罪者除罪的元兇,那麼司改豈不成「私改」!?司法該打擊犯罪,還是被犯罪打擊呢?請問這是司改的具體成效嗎?還是小英總統「思改」、法務部長邱太三以及司法官學院院長蔡碧玉上任「司改」至今,「私改」還是當道呢?!


我對扁二次金改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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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統陳水扁認為,承審二次金改案的高等法院法官曾德水,利用媒體放話,辦案偏頗,聲請曾德水迴避遭高等法院駁回後、提起抗告。對此,曾德水表示他會以「平常心」、「依法處理」二次金改案。
二次金改案,是於阿扁總統任內發生的金融案件。前總統陳水扁及其妻子吳淑珍,被指控在第二次台灣金融改革期間,收受元大證券馬志玲二億元賄款,協助元大證券購併復華金控。這被視為是扁家弊案之一。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於2010年一審時,根據「法定職權說」,認為金融合併非《憲法》所定總統職權,判決陳水扁及吳淑珍無罪。二審法院則根據「實質影響力說」,認為總統對於二次金改等金融政策有實質上的影響力,判決陳水扁、吳淑珍收賄成立,各判決十八年、十一年徒刑。
據報導,針對林益世案,最高法院近期將針對貪污罪構成要件採用「法定職權說」或「實質影響力說」,召開刑庭庭長會議統一見解。可見這兩種判決,最高法院至今尚無定論,某些法官就以「實質影響力說」判扁有罪,試問,能服人嗎?二次金改是財政部或經濟部的事,扁以總統高度,何必幹這種屬於內政的事?為何不問財政部長或經濟部長,看扁是否指示他們給人方便?若無對價關係,怎麼能說扁就是貪汙?國民黨有龐大黨產,尚且拿企業之所謂「政治獻金」,而且比民進黨多很多。民進黨沒有黨產,為何人家不能拿政治獻金?為何拿了就是貪汙?試問,國民黨官員敢說任內沒有收受企業任何「政治獻金」嗎?
反觀富邦併購北市銀案,當時的台北市長馬英九,才是真正有「實質影響力」。合併案北市銀是否吃虧很大(數百億元)?質疑者甚多,為何馬都無罪?呂秀蓮曾指出富邦案的10大爭議點,包括北市府當時法定代理人為馬英九,並非李述德,因此李無法定代理權,卻代表市府與富邦金控簽約,應屬無效契約;北市府將擁有的3,545坪土地、2.7萬樓地板面積,以極低的「原始購入價格」計價,明顯低估北市銀資產;台北市銀未依法召開董事會討論評估結果,就先簽署合併契約,事後才發放股利,明顯「先上車、後補票」。
台北銀行前副理黃玉炎也指控馬英九涉賤讓併北市銀、圖利富邦金控逾300億元,認為馬英九與李述德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因此向北檢提告,全案現已重啟調查。前北市議員楊實秋也說,富邦本來負債累纍纍,因併購北市銀而整個翻身,並到處併收購各銀行與企業,包括目前的台哥大,如今成為巨無霸財團。其中若無不可告人的隱情,其誰能信?
既然馬英九以市長之職權,可以不必為富邦併購北市銀案負責,那麼扁以總統之尊,何必要對二次金改者這種小事負責?兩蔣時代,國民黨包山包海經營黨營事業,婦聯會強索無數進口高不樂之捐之勞軍捐,上達千億元,包括屠殺與政治迫害異議人士,兩蔣都不用負責,為何屬於內政的二次金改要阿扁負責,而且還羅織一堆罪名都和貪污重刑有關?若非國民黨政治迫害,其誰能信?畢竟對政治迫害,國民黨可是有很長的黑暗史,無論怎麼掩飾也躲不掉。
論「實質影響力說」,有關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美麗島事件,以及林義雄家屬,陳文成與江南等命案,兩蔣能置身事外嗎?為何獨裁專制又殘害人權的兩蔣,至今被國民黨當「偉人」祭拜,而一向重視自由、民主與人權的阿扁,卻被羅織罪名關了好幾年,只因所謂「貪汙」,其罪刑之輕重與公平正義何在?國民黨人能做一合理解釋嗎?若說兩蔣「功過可以相抵」,為何扁就是不行?阿扁對國家的建設會不如兩蔣嗎?單單一項員山仔疏洪道就幫國家節省幾百億元,何況其它?此外,扁對自由、民主與人權的貢獻,是兩蔣所能望其項背嗎?
林益世貪污證據那麼明顯,如收賄錄音那麼清楚,全家人都幫他湮滅證據,這還需選擇甚麼說法才能定罪他嗎?「馬友友」那些人似乎都比前總統阿扁「偉大」,在未定罪之前,可以獲保釋並到處趴趴走,阿扁則無此特權,總統卸任後尚未終審定罪就被視為重大要犯而收押,還當庭上手銬。事後有群檢察官聚餐時,居然有人假扮阿扁上手銬的畫面以示諷刺,這樣的司法官還能相信嗎?
又請問,阿扁是獨裁者或殺人要犯嗎?為何如此粗暴對待一位剛卸任的前總統?好歹人家也是幾百萬民眾選出來的總統,乳臭未乾的法官連一點起碼的尊重都沒有嗎?司法官身為高級知識分子,難道不知國民黨的黑暗史有多臭多長嗎?蔣曾經屠殺與政治迫害那麼多人,尚且被國民黨歌功頌德,而從未屠殺或政治迫害任何一人的前總統,居然被國民黨司法迫害至此,公道何在?除非是白癡,否則誰相信這不是政治迫害?畢竟歷年來受國民黨政治迫害的又何止阿扁一人。
總之,扁的二次金改案是否是國民黨的政治迫害?大家心知肚明,國民黨逃不了歷史的審判,而蔡英文也不必裝做看不見,聽不到,特赦案或平反案都在拖死狗,叫投他數百萬票的選民不失望也難!


耀伯新書試讀》反動復辟勢力張狂!不捨邱義仁遭司法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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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語、農權、台灣國!耀伯一生的夢想與奮鬥目標。這一路走來的心路歷程,化做一篇篇文章,耀伯要出新書了,預計11月由玉山出版社發行,感謝所有人的一路扶持,更感謝所有支持耀伯新書的好友們。
「喇叭,台北無溫暖,來阮南部啦。」
「去南部欲創啥(要幹什麼)?」
「嘸,咱來作事(不然,我們來務農)。」
耀伯跟黃昭凱到台北探望邱義仁,邱家門口貼滿凌亂的大字報,張貼者囂張註明是白狼張安樂或愛國同心會。
靠近邱家門口,耀伯已經氣血上衝,奔到門口狂怒撕下所有海報,連將海報丟進垃圾桶都非常用力,恨不得再踩進垃圾桶踹兩腳。這是沒辦法教訓現實存在於台灣的政治大垃圾時,唯一消解心頭憤怒的方式。
民進黨執政8年,一路遭到反動復辟勢力,無所不用其極的反撲,其中媒體與檢警調司法最為瘋狂。扁執政的最後一年,更是天羅地網,舖天蓋地的羅織司法迫害,檢察官靠著信用破產的電視名嘴「爆料」與「合理推測」,就展開偵辦、搜索、羈押。這一招果然讓國民黨的馬英九順利當選總統。
即使起訴書漏洞百出,缺乏證據,仍然凌遲相關受害人,長達數年之久。洋洋灑灑,陳水扁案、郭瑤琪案、郭清江案、謝清志案、吳澧培案、吳明敏案、許添財案、邱義仁案、彭百顯案、張燦鍙案等等,族繁不及備載。
起訴書最大的共通點,都是沒有直接證據,堂堂國家公務員的檢察官,墮落到跟電視名嘴一樣使用「合理推論」的起訴理由。運氣好的,一路碰到願意注意證據的法官,還能在被凌遲數年之後,獲得無罪定讞,例如邱義仁案與郭清江案、謝清志案、吳澧培案、吳明敏案、許添財案、彭百顯案等。
但是,「碰運氣」就一定有運氣不好的,更遑論其中有些根本不是運氣,而是反動復辟勢力一份子的法官,執意無視證據法則,憑藉所謂的「自由心證」,例如,陳水扁案、郭瑤琪案。
反動復辟勢力的唯一目的,就是要用「貪腐集團」的標籤打趴民進黨,所有的司法迫害,幾乎都可以看到「媒體造勢」的辦案手法。例如,帶著電視媒體記者,在大陣仗的攝影機前,演出「兵分幾路」,大舉搜索住處或辦公室;藉口「防止串供、毀滅證據」的理由聲請羈押,營造有罪假象。
偵辦過程中,不斷放話媒體炒作輿論;以及因為沒有直接證據,極盡所能的誘導、恐嚇或教唆證人,做不利被告的言論,甚至製造偽證也在所不惜;漏洞百出的起訴書之後,最後還有臨時換法官這一招。
高達3個司法冤案追殺,飽嚐延長羈押51天的邱義仁,解除羈押後仍必須靜候法院傳喚開庭。邱義仁自囚般的生活,還有白狼及愛國同心會等的騷擾,耀伯內心極為不捨,強力遊說,邱義仁點頭說,「好啊,嘸來去看嘜(不然來去看看)。」
內門山中桃源
「阿耀、喇叭,我內門有一塊地,嘸予恁(不然給你們)做啦。」 橋頭農會卸任理事長林文榮這樣說。
林文榮,耀伯晚六屆的岡山高中學弟,台大歷史系畢業。耀伯帶著邱義仁在高雄四處參觀,有一天跟林文榮碰面,林文榮熱情歡迎邱義仁來南部。
「林文榮帶阮去看伊彼塊地,彼天颯颯啊雨(飄著細雨),擱有一寡仔(還有一些)山霧,感覺袂歹(不錯),所以就決定佇彼。」
內門這塊將近一公頃的土地,耀伯當時感覺很不錯,其實是一塊多年未開發,任由自然生長的荒廢狀態。整地開墾秏費兩人不少汗水,耀伯是暢快的,邱義仁則是得以拋開台北煩躁的空氣。
「邱義仁在不在。」一位看起來應該是軍職的西裝男子,一靠近鐵皮屋,就遭到三條黑狗的狂吠,只好提高分貝的喚問。
「你欲創啥?嘸佇啦(你要幹嘛,不在啦)。」耀伯任由飼養的黑狗們狂吠,無意制止。
正在鐵皮屋旁,開放式農寮裡處理雜務的耀伯,憑直覺將對方歸列為非善良人類,加上太了解鐵皮屋內的邱義仁,非常不願意接觸閒雜人等的心情,所以毫不客氣的直接「彈倒回去(回絕)」。
「喂,報告,這裡有一個邱義仁請的工人,說他不在。這個工人很凶。」西裝男子感受到耀伯的不友善,稍稍離開的用手機回報現場狀況。或許受到狗吠聲的干擾,聲音稍微放大,耀伯也聽得一清兩楚。
「請問邱義仁先生什麼時候會在?」西裝男子再問。
「攏嘸佇啦,你佮恁頂面報告,邱義仁請的工仔無歡迎恁來啦(都不在啦,你跟你們上面報告,邱義仁請的工人不歡迎您們來啦)。」
儘管西裝男子和氣的加上「請問與先生」,態度也調整禮貌許多,但耀伯還是一貫回以「不必多說」的拒絕態度。
這位西裝男子,通常會被歸類為情治人員,卻事先未做好功課,連邱義仁在內門山中的「兩人世界」,另一人究竟是何方神聖都毫無所知。


民報】​談司法改革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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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委員、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在綜合建言時表示,台灣社會自民主轉型後,先後召開過三次類似的「全國司法會議」,為何始終成效不彰?
林認為主要原因有三個:
一、各憲政民主國家中很少有像我國一樣,在最高法院之外另行設置司法院,並讓司法院、法務部各自掌理一部分的司法行政權,從而創造出舉世無雙的「雙元司法行政系統」。
二、我國有舉世獨創的五權憲法,而司法改革議題涉及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監察等五院的職權,並不是單憑司法院、法務部努力即可達成。
三、台灣歷經長期的威權統治,卻未曾戮力推動轉型正義工程,不僅許多國人對於法律或司法功能有錯誤的認知,加上法律人的本位主義,都讓我們在推動觀念、法制的變革時,處處充滿險阻。
沒錯,三民主義的五權憲法基本是併裝車,而且是以黨領司法,所以有法務部的怪胎單位,讓國民黨得以掌控司法,對不聽話的法官給予制裁,以致司法從來沒有獨立辦案過。以前許多政治性案件,終審不是最高法院,而是總統,蔣介石與其兒子對所有政治犯擁有生殺大權,彷彿自己在當皇帝,所以阿歐西的法律,基本上與共產國家並無二致。東西德合併後,所有東德法官全被解職,就是因為他們違背良心,甘願當共產執政黨的走狗,對所有政治犯有不公不義的審判。
反觀美國法院,由美國聯邦法院與各州或領地的州法院兩系統所組成。聯邦法院除了專門法院外可分為三級。所有的州法院都至少分為了兩級,而幾乎所有州與聯邦法院都有著「初審-上訴-終審」的三級系統。少數的州有兩個終審法院分別管理民事與刑事案件。全美國98%的案件都是由各州的各級法院所審理。重要的是,人家法官都是獨立辦案,也絕對不會有雙重標準,哪像我們的特偵組與部分司法官,眼中有藍綠之分,遇到藍營人士會自動轉彎,遇到綠營人士則救窮追猛打,因為藍營給他們額外十八趴與養廉金,而綠營沒有。
其次是司法官的養成制度,歐美國家的法官養成過程,都是經過嚴格考核,通常是先當實習律師,再當律師,有幾年經驗後才有資格考司法官,哪像我們許多「乳臭未乾」大學應屆畢業生,只要會考試,畢業後馬上可以當司法官,由於沒有甚麼社會經驗,所以恐龍法官一堆,誤判或糊塗審判者時有所聞,對於政治性案件,尤其不公不義,無法遵守獨立辦案原則,以致常為人所詬病。而且由於沒有陪審制,讓法官可以自由心證,私底下卻生紅包,以致「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成為社會大眾的口頭禪。
總之,司法如果沒有大幅度改革,社會不會進步,人民不能團結,治安會繼續敗壞,奢談國家發展。


擴大參與 讓國民法官進法庭
By 曾薏蘋, www.chinatimes.com查看原始檔八月 12日, 2017
蔡英文總統昨主持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會議,她強調,後續改革一定要讓人民有更多參與,讓國民法官走進法庭。(總統府提供)
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會議昨天登場,蔡英文總統致詞時指出,現在的制度確實不夠完善,一定要改,後續改革也一定要讓人民有更多參與,「讓國民法官走進法庭」。她強調,國是會議不是大拜拜,接下來形成法案的過程,仍會諮詢大家意見,讓司法改革的內容更加完善、周延。
蔡英文表示,上次的籌委會中歸納出包括「推動人民參與司法制度」、「強化公開透明的司法」、「打造專業與中立的司法體系」、「監督淘汰不適任司法人員」、「建立保護兒少的機制」等12個重點議題,這些重點議題,讓社會大眾看到司法改革的整體輪廓,也看見各位委員努力的成果。如今,隨著國是會議結束,未來將請前大法官林子儀教授召集諮詢小組,將民間對司改進度的監督意見定期向她報告,協助掌握各界看法。
其次,蔡英文說,司改的工作橫跨五院權責,她做為總統,會把院際協調的工作做好,協助五院做好橫向的溝通,並且掌握具體的進度。
第三,蔡英文表示,將請司法院、行政院相關部會,不只是要堅定改革的方向,更要加大改革的力道和速度。對於達成共識且不需要修法的改革事項,請盡快提出可行方案來據以推動;也請行政院建立一個機制,做好跨部會工作的分工與協調。同時,也要請司法院和行政院,要每半年一次,定期就相關改革進度提出報告,向社會說明改革的進度。
最後,蔡英文強調,國是會議的許多議題,牽涉到國會權責,需要和代表民意的立法委員充分對話溝通,將請相關部門儘速安排,向國會提出報告充分說明;所牽涉的法律修訂,也請廣徵社會意見,讓沒有參與到國是會議的人也有機會提出意見,一旦形成共識就提出草案進入立法院審查。
司改委員共101位,昨天預定出席89位,但最後僅85位出席,缺席者為紀惠容、劉淑瓊、賴芳玉、賴月蜜等人。總統府發言人黃重諺表示,賴月蜜是因身體不適請假。

2017-08-17_08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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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既然陪審團會失控,不如我們試試觀審團? - 自由電子報 自由評論網 - https://goo.gl/vJ3J74
既然陪審團會失控,不如我們試試觀審團?
相信有看過《失控的陪審團》這部電影的讀者,都對電影中講一群陪審團被其中一個陪審員操控的故事記憶非常深刻。而在沒有陪審團制度的台灣,近年來想要推動的「觀審制度」,到底兩者有什麼差別呢?
法律白話文
2017-06-19 14:10
推文到plurk
陳彥熹
相信大家對於「失控的陪審團」這部電影並不陌生,這部電影是在講一群陪審團被其中一個陪審員操控的故事。
但究竟陪審團是怎麼運作的呢?台灣有沒有陪審團?以下就由小編來為大家解惑吧!
台灣雖然沒有陪審團制度,但其實早在三十年前的民國76年(1987)開始,當時政府就已經想要發展觀審團的想法。
觀審制度?和陪審團有什麼不同呢?在討論他們的差異之前,我們先來解釋陪審團的制度吧。一件案件在審理時,可以分為事實問題跟法律問題。而陪審團是在法院中,透過聆聽整個案件的事實,來判斷庭上的被告究竟有沒有犯罪。(要注意!這裡是指犯罪「事實」的有無喔,也就是有罪無罪的判斷,至於法律問題的層次則由法官來進行審理啦!)簡單來說,就是陪審員裁決事實問題,法官則裁決法律問題。
舉個例子吧!假設今天某甲偷了一個麵包,陪審團對於「是否有偷麵包」的事實作出「有」或「無」的認定,陪審團說有偷就是有偷,沒有就沒有;法官則對於陪審團認定出的事實作出關於竊盜罪(法律部分)的裁量。
主要的國家有英國、美國、香港、加拿大、澳洲等國。其中,以美國為最典型的例子進行討論,將陪審團分為大陪審團(Grand Jury)及小陪審團(Petit Jury)。而大陪審團又分為兩種,第一種是負責提出起訴的,陪審員們有權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對該嫌疑人進行審訊,一旦陪審團覺得有足夠的證據將該嫌疑人定罪,就會提出起訴;第二種則是負責進行調查的大陪審團,決定到底該不該調查整個案件。而小陪審團則是最常見的,在審判中認定犯罪「事實」的有無。
此外,還有一個要注意的地方,就是……「陪審團」制度在美國中是一種「義務」。沒錯!和在台灣男性需服兵役、學童得接受義務教育是一樣的義務。依照美國關於陪審團法典的相關規定,任何被要求提供陪審服務的人,如果沒有提供陪審服務,地區法庭將會要求他出庭解釋不能提供服務的原因。沒盡到陪審義務的人可能會遭罰款、監禁、甚至是被要求提供社區服務等雜役喔!而在擔任陪審團的同時,若是漫不經心不注意出庭時間任意缺席等情況,可能會被以「藐視法庭」為由起訴,所以如果在看這篇文章的美國公民讀者,千萬要小心盡公民的義務啊!
最後,我們要來解說觀審制的部分,司法院目前致力於推動觀審制,觀審制和剛剛解說的陪審制最大的差異在於,觀審員僅在觀審時給予法官意見,供法官參考(但得特別注意:採不採納觀審員的意見作為參考是法官的權限喔!)雖然說感覺聽起來觀審相對陪審就一整個很沒參與感又存在感低落,但若抱持著樂觀積極的態度,因為就司法院的官方說法,它認為可能透過觀審達到一些效果:提高司法的透明度,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促使審判庭多元的組成,使判決結果能貼近民意;發揮法治教育功能,增進人民對司法的了解(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感覺對司法制度充滿了希望呢~
總而言之啊,小編覺得觀審沒什麼好失控的,因為實際運作上很難參與到,根本不用提及甚麼操控了,沒有操控怎麼會失控呢!讀者覺得呢?


台灣應該如何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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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國內戰失敗的蔣介石逃亡台灣,來台第一件事就是閉門反省,對以黨領政的國民黨,進行改造,結果改來改去,只是排除異己,改造大會變成國民黨在組織上的換人頭運動,但是,派人打燒各地日式建築群,把台灣改造成山寨版中國,卻意外成功了,中國作家韓寒曾經來到台灣,第一句話就說「我好像來到中國」
國府直接繼承日本殖民統治手法,以中國化取代日本化,一直到現在,這個島國,其實是罹患嚴重人格分裂的國家,法統體制的中國,和生活的台灣土地,格格不入,互相衝突,老蔣一度想脫離中國,獨立建國,卻又放棄,李登輝上台後,見到這種危機,雖然進行六次修憲,企圖把中華民國和台灣合併,但是,國際上不接受,而中華民國也無法融入台灣心靈肉體,台灣逐漸形成一島兩國狀態,我年輕北上讀書,才發現北部不說台語,一部分人看著國旗,想著中國,一部分人卻想著台灣,所以才稱為不正常國家。簡單說,CHINA和TAIWAN,其實是兩個不同地理概念的符碼,更是兩個國家概念。就好像每次出國,都會被海關追問護照問題,當你辯稱護照上的CHINA 並非CHINA,海關搖頭說:WHY CHINA IS NOT CHINA?事實上,當台灣遇到中國,不管是哪一個中國,台灣都扮演被霸凌的角色,而長期被霸凌的人,心智肯定不正常
轉型正義在台灣,人民期待值竟不如民生議題
台灣的怪病需要醫療,如何使分裂兩種人格,留下一個,才能恢復正常,就好像東德和西德合併時,民主聯邦德國決定把東德丟進焚化爐,東德國會也表決通過,所以才開始所謂的轉型正義工程,通過對共產體制的全面除垢,歷史真相平反,才能使東德人拋棄共產德國,融入西德民主生活。這個道理很簡單,問題是,台灣在獨裁威權遠去後,沒有抓住機會,對山寨中國進行轉型,包括把中國國民黨列入非法組織或改為台灣黨,公布新憲法,對舊黨國國安,行政及司法人員全面除垢,卻只以內部轉型方式登場,換湯不換藥,企圖以時間草草掩蓋舊時代,讓死店新開!而現在就面臨這種兩難,長期被洗腦熱愛山寨中國的人,以各種理由抗拒變成台灣,甚至聯手真實中國,企圖置台灣於死地,所以新政府把轉型正義工作,視為重中之重。因為,沒有健康的人格,即便肉體上長新肉,也是多餘,但是,台灣人性格上短視,對自身問題認知上的膚淺,已經迷失在改造方向道路上,令人扼腕
美麗島電子報公佈了五月國政民調,可以看出這個問題的嚴重,人民對新政府改革的期待,90%的人認為以產業,經濟,食安最重要,把轉型正義放在最末端。可惜,人民最期待的提高薪資,振興經濟最難辦到,因為外部環境被中國壓迫,排擠在區域經濟整合之外,許多台商只能出走,換取關稅降低的優惠,台商在海外基地產品外銷關稅,與台灣出口相比,差距高達3 %,尚未競爭就已敗陣,除非積極與貿易國簽訂自貿協定,否則難以吸引外資。這個任務當然也受到中國阻攔,目前外資來台投資部位,仍然在亞洲國家中殿後,請問經濟如何能復甦,新政府知道外資疲弱,影響經濟成長,只好自己投資,因此才有了趕夜工的前瞻計畫。
其次,70%的民意認為勞權,年金,司改,財政,屬於次要改革,50% 的人認為外交,國防,能源排第三,最後才是轉型正義,只有40%認為重要
從民調看來,讓人有點錯愕,形容台灣歷經66年黨國權貴治理後的面貌,台灣雖然外表光鮮,卻是病兆纏身,只能以一座廢墟看待,而廢墟的重建,必須從基地開始,基地就是轉型正義,山寨中國如何和台灣融成一國,使國家人格恢復正常,而第一個緊急工作;當然是解構舊黨國散播在中央到地方各機構的餘毒,從憲法到各種法律的改造,以及政府體制全面翻修,除垢,平反,正名,慢慢擴及民間,國家基礎不打好,施政所產生問題,肯定層出不窮。
舉亞泥為例,上個月,協助台灣人打開天眼,《看見台灣》的齊柏林導演走了。失事前,齊柏林在飛往花蓮飛機上,看到亞泥礦區,比五年前挖得更厲害,這個鏡頭促使20幾萬人聯名,要求經濟部趕快撤照,但是,經濟部打死不肯,因為,一但撤照,依照舊黨國礦業法規定,政府要賠償更多。五年前,《看見台灣》看見日月光汙染後勁溪,鬧到沸沸揚揚,告發又開罰,可是黨國法庭判決日月光贏了,現在高雄市府還要罰款1.4億,還給汙染的公司,黨國法庭的正義就是這樣,除非你把他罵死,你奈他何?
轉型正義工程 最重在於除垢
接下國民黨留下的黨國政府爛攤子,小英總統才發現改造黨國不易,對外外交,維持黨國現狀,更不容易。你要維持兩個中國,中國卻要一個中國,所以你滾我來。對內,你想要打破黨國一體醬缸的混水現狀,更不容易,所以,總統生氣了,因為許多爭議事件,或卡關的政治事務,每一件都是黨國留下的問題:從百年不改的礦權法黨國恩庇主義攏絡軍公教,所遺留的破產年金,還有勞工超時工作,過勞的勞基法,以及破舊的金融法,為金融幫大開後門的旋轉門條款,無一不和黨國體制牽扯不清!更不用說正在打迷糊仗的司改會議。眼看國事如麻,內憂外患,所以小英生氣了。其實很正常,她生氣是因為理想太高,而舊官僚卻眼高手低,不然就是陷入人情包圍,以及守舊怠惰傳統,台灣經歷六十幾年黨國主義統治下,門生故舊,結黨營私,成為常態,部會之間,形成官官相護幫派,所以,永豐金控出大事,金管會還讚美有加,身分錯亂的原因,顯示我們一家都是人,人民是不人,用保守團隊想做改革大業,下場肯定不好看,總統民調一路走低,早就可以看出端倪了。
台灣要從異常,轉變為一個正常又健康的國家,最重要的改革前瞻,是打破黨國體制的遺毒和壟斷。從司法,內政,教育,金融,交通,甚至國防外交,進行除垢工作,而這個前瞻工作,阻礙也最大,許多攔路虎,絕不會因為國民黨倒台,而自動解散,何況背後還有老共支撐,因為國共兩黨雙胞胎,右邊正常了,左邊不正常,怎麼統一?更直白說;右已死,左難活。奉勸新政府,不能一邊喊維持現狀,一邊喊改革,這兩件事是互相衝突的。
德國的例子是活生生教材。
1990年,東德倒台,民主德國聯邦建立,開始所謂二次轉型正義工程,根據花亦芬在《德國走過的轉型正義之路》一書中所述,當時的東德國安部,在倒台前就企圖維持現狀,搞移花接木,用內部轉型,欺騙社會,把國安部改為國安局,只差一字,老店新開,員工依舊,被聯邦民主德國逮個正著,聯邦德國派任當時人權牧師高克,擔任特任官,處理東德轉型正義,並指派大衛吉爾建立「解散國安部特種委員會」進行清查,國安系統官員全面下台,專任的祕密警察2000人全部解職,一萬名兼任線民「專打小報告者」列案管理,不可回任公職。當時東德法官被解職超過六百人。有一個很有名的例子就是柏林洪堡大學校長亨利區芬克。
1992年,芬克(FINK)被人檢舉曾經在東德威權政府之下擔任線民,芬克立刻遭到解職, 並接受調查。調查員發現:有關芬克的歷史檔案紀錄中,缺了六百頁,原來這六百頁就是當年芬克從事線民工作的紀錄。其中有一件事就是,芬克曾經把「國際人權救援組織」的學生名單,交給祕密警察。事實上,在威權政府之下,許多人擔任線民,或許為了升官或許因為壓力,如同小英總統所說,在獨裁者威權統治時代,大家不都是一樣,選擇順服嗎?可是德國人卻不這樣想,他們已經嘗過順服希特勒,所付出的龐大代價,所以,德國人認為,面對暴政脅迫,你無須順福,你可以反抗或者離開。現在回頭想,小馬哥何其幸運,活在台灣黨國時代,如果在德國,連大學校長也沒得幹可能還要坐牢,怎麼還幹總統?
根據調查,東德時代的各級中小學校老師,其中4.7%曾經擔任線民,但是後來被查出,因此丟掉工作者,只有0.9%,可見;落網之魚還是難免。
德國人做事的風格,就是把事做好,房屋要蓋好,基礎最重要,基礎就是轉型正義工程。那麼,還讓應該下台被改革的人,去改革自己,這不是笑話嗎?更不用說,他在機構裡面很可能搞破壞,台灣的想法卻不一樣,來自文化中喜歡講人情的壓力,以及不願意真的把事情做好的心態,輕忽黨國遺毒。所以,新政府一上台,就搞藍綠共治,以為藍黨會領情,有助團結,這種心思就是想維持現狀,又想改革,自古以來,難以兩全啊,看看德國,想想自己吧。
維持現狀 怎麼改革?
台灣的黨國政府體系,和共產東德相同,屬於恩庇侍從主義、教育、金融、司法都是為了控制人民,達到政治穩定而設,所以要進入這些領域任職,除了考試,還要成為黨員接受黨的洗腦,才會變成自己一家才是人,對不是一家人或不聽話的人物,藉以司法,打擊異己,對同道,則是睜一眼閉一眼。金融、交通、司法、教育的腐敗,就是因此而起。兩蔣時代,沒有人敢挑戰司法,要不要辦大官員貪瀆案,也是由上面下達命令,檢調才能啟動,當年,甚至連律師公會,也被軍法律師所控制,更不用說檢察系統和法官系統,很難有獨立辦案的權力。
1989年新竹檢察官高新武為司改開第一槍,逮捕吳天惠和蘇岡,當時吳天惠是司法院第四廳廳長,蘇岡是律師,兩人就是典型的夫唱婦隨,司法黃牛,接下來又辦了法務部長蕭天讚關說案,開啟司法內部改造時代。1995年,民間司改會成立,一直到現在,台灣的內部司改,已經進行超過20年,這二十年來,是年輕的檢察官和法官拒絕腐化,為了司法獨立,不受黨國體系控制的行動。雖然距離理想甚遠,但是,也不是完全沒有成果,例如打破判決文的審閱制度,降低判決被上級干預的情況,推動主任檢察官票選制,以及基層檢察官評鑑檢察長制度,推動法官法及成立檢改會,但是,許多不適任法官退場及檢察官退場機制,仍然進步緩慢,更不用說先進國家的陪審制度,仍然阻礙重重,20幾年,司改走來,只能用艱困兩字形容,黨國惡靈控制司法依然存在,甚至有走向司法獨霸,不受監督的狀況。因此,期待這一次司改會,有所成果,答案恐怕很悲觀。原因很簡單,被改革者變成改革者,結局就是無力改革
沒有真相 沒有正義
再談一下施明德曾遭遇的故事;
新政府上台,總統關心檔案法公布,施明德到國家檔案局,希望了解當年美麗島事件時,到底是被哪一位線民檢舉,結果一看,檢舉人全部被黑色塗銷,一問之下,才知道塗黑的人名是受《個資法》保護,施明德當場傻眼,德國當年問題一樣,為了開放東德秘密警察迫害人權檔案,國會展開激辯,一派人堅持;不可以讓檢舉人身分資料曝光,因為違反個資法,這時候高克牧師說了一句話,當年接受威權政府指令,協助迫害人權的共犯,不是一般公民,怎麼可以受到公民權保護,高克說:「人民有權知道,在國家公權力之下,是誰在某個時間,某個地點,紀錄了關於自己的生活,而且,只有當一個公民真正知道,國家手中有甚麼關於自己的資料,自己才知道,應該用何種方法,和社會及他人交往。」最後,德國公布了所有檔案,讓真相攤在陽光下,至少沒有像台灣這種掩藏的情況。
企圖把改革或轉型正義做好,主事者必須選對人選德國高克牧師,公義形象受到敬重,他的角色身分很像台灣的林義雄。但是,新政府中卻少了林義雄這種人,這是一大缺憾!從年金改革一事可知,如果沒有副總統壓陣,這件事恐怕還在混亂中,但是,不能怪總統,綠色黨歷經八年的政權,所培養的政治菁英,在國會居多,但是,2008年交出政權,從阿扁到身邊戰友,已經被黨國司法搞到全身是傷,想要站在台上,讓人感覺純白無垢者,實在太少,沒有這種不吃人間煙火形象的人出馬,轉型正義工程,當然困難許多。
政策轉型 須符合世代正義
全球人口在兩年後,將開始下降,台灣這幾年,出生率一直減少,少子化是未來大問題,現在上街抗議年改的人,至少還有兄弟姊妹依靠,再過二十年,一家生一個,父母老了,沒人養,最後一人孤獨終老。因此,世代交替式的年金制度,就算合乎正義,不改也是不行,這種情況不是只有台灣發生,但是,樽節緊縮,只是暫時的方法,如同希臘局面,越樽節,經濟越來越差,政府部門服務更低落,所以,政府及民間終歸要攜手,找出更有創意的年金制度,才能解決台灣燃眉之困。
北歐國家出生率是台灣兩倍以上,原因無他,政府被人民信任,人民繳交高稅率,政府也以高福利回報,所以北歐幾個國家出生率,並沒有下降,從教育到醫療,北歐國家把人民照顧很好,人民當然敢生養兒女,現在台灣,家庭支出中,子女教育佔了六成,世界最高,這才可怕,生兒育女成為家庭大負擔,過去,台灣被黨國統治60幾年,被反攻大陸騙到怕,最後變成大笑話,等到經濟發展了,又被政客的建設支票詐欺,留下一大堆蚊子建設,現在台灣已經沒有多餘的錢,可以浪費,人民才對建設方案斤斤計較起來了,顯然,政府早已失去人民信賴,你說;司法,監察,立法會好到哪裡?如何重拾人民對政府的信心,才是新政府當務之急。
台灣內外交迫,不是始於今日,既然決定不創品牌,持續出產山寨黨國中國貨,就難免被警察查抄,以及正版公司上門問罪,現在奈及利亞使館,已被奈國武警封鎖,就是例子,不要妄想用中國品牌,就可以和藍黨和赤黨和平共存,記住猶太哲學家雅斯培一句話:「如果沒有出自內在心靈,發出的友誼訊息,那麼不可能會有和平共存的一天。」請問,你熱愛台灣,藍營、赤黨熱愛中國。你告訴他,你可以同時愛,他們會相信嗎
看對問題 用對的人 做對的事
生氣表示總統很在意人民,想把事情做好,這是好事情。
看看人民眾多抱怨,試想一些解方:一、經濟低迷,低薪情況一直無解,這問題是台灣罩門,薪資上升,必須來自企業大量回歸,但是,台灣沒有國家保護,才造成台灣企業出走主因是避開關稅障礙,想要企業回流的條件,就是台灣成為國家,或主動和歐盟及美日簽訂自由貿易協定;二、一例一休,民怨處處,我認為應該更加彈性,讓企業和勞工雙雙增加空間,資本主義社會,政府本來就無須在這方面管制太多;三、民調不振,看看就好,不要太在乎藍黨民調,對不服氣的人,你做的再好,他一樣不服氣,尤其是統媒,根本是敵人,不是直友;四、持續找對的人,作對的事,該讓他下台的人,不要客氣,但是,用詞可以好聽就好,如此下來,抱持初心執政,總統可能生氣會少一點吧。


 1997.6.22 司法改革者林敏生律師逝世 | 台灣回憶探險團 - https://goo.gl/FPT6VU

1997.6.22 司法改革者林敏生律師逝世

司法改革者林敏生律師,1934年(昭和9)出身臺北大龍峒,二戰後就讀臺大法律系,畢業之後考取律師資格展開了他的律師生涯。
身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第一任董事長,最初的林敏生與典型的改革者、社會運動者的形象相差甚遠。與此相反的,他更像是一位企業家:擅長經營、有生意頭腦、組織能力強,甚至一手開創了臺灣最大的國際專利法事務所。

佔全臺登錄律師名額七成的臺北律師公會,自戒嚴時期以來就一直被黨國體制密切配合的軍法官轉任律師所把持,憑實力考取律師資格的臺籍年輕人只有被壓迫的份,整個司法體制毫無忌憚的為黨國服務。1990年,隨著解嚴後律師特考錄取名額大幅增加,法律系的地位大幅提升,蔓延全臺灣的改革浪潮,也終於湧進了臺北律師公會。
在其他律師三顧茅廬的邀請下,先前鮮少參加公會活動的林敏生終於答應參選律師公會理事長,並一舉擊敗了律師公會中勢力龐大、藏污納垢的「軍法派」。此後,他大力推動臺灣司法體制的改革,1992 年,律師法終於刪除關於律師公會的不合理條款。

之後林敏生律師努力催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終於在1997年正式成立,並擔任第一任董事長,可惜旋即於6月22日因肝病逝世。

感謝為這塊土地正常化付出心力的前輩們。

延伸閱讀:
《法律企業家林敏生》
懷念一位愛台灣的法律人──林敏生律師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710
林敏生年表
http://www.tiplo.com.tw/tw/page_view.aspx?mnuid=1231

(附圖為林敏生律師照片,引用自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網站。)


 

〈北社評論〉法官不是「官」
2017-06-08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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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逸南
六月三日民間社團舉辦「二○一七人民期待的司法改革座談會」,鄭文龍律師指出,台灣的司法不受信任,高達八十四%民調不相信司法,他建議多元的法官來源,解決信任的問題。張靜律師指出,司法權來自全體國民,基於司法民主化理念,由人民參與審判,是目前世界潮流。
一九九六年六月林山田教授在「台灣的司法問題及其解決之道」一文指出,法官尚難獨立審判的原因之一為每位法官在理論上都是獨立的審判者,參與各級法院審判的所有法官,全部擁有相同的地位,而沒有高低與大小之分。可是在台灣,無論是法官自己或是社會大眾,都看到「官」,而沒有看到「法」,全把法官當做「官」來看。既然是官,則在地位上自有高低與大小的問題。
由於法官「升官圖」的存在,法官在這種「階梯式」的價值觀的支配下,只有順著既有的價值體系一階階地往上爬。法官既屬必須往上爬的官,自然不能「唯法是從」,也無法「無欲則剛」。導致有升官企圖心的法官,面對庭長或院長,有如行政機關中的部屬與長官的上下隸屬關係,揣測長官的意思,做成不公正的判決,在所難免。
中國人民高院田成有博士二○一五年六月在「法官不是『官』」一文指出,法官的權力不是來自於自身自然的擁有,而是來自於人民的委託和信任。法官裁判不能僅僅體現在邏輯的完美性上,而要建立在社會的支持和認可度上
長久以來,在中華文化生活圈裡,「法官是官」,「民不與官鬥」為民眾普遍所認知,民眾對於司法的不信任,以及訴訟冗長,多年來一直難以改善,例如太極門案刑案部份經十年七個月才無罪定讞,而稅務案件迄今已逾二十年尚未結案。一九五九年發生的武漢大旅社案,到二○一五年經歷了四十六年。其解決方式之一為採行「陪審制」,由陪審團成員共同來認定事實,再由職業法官適用法律審判
最近,法界與醫界熱烈探討的一件醫療糾紛訴訟案,發生迄今已逾十年,如果採行「陪審制」早就定案了。因此,大家要力爭人民參與審判的權利,且拋棄「法官是官」的落伍思維,當前參與「司法改革」的人士,對於「陪審制」的引進,認真思考一下吧!(作者為台灣北社理事)


 

傅崐萁與陳水扁
2017-06-05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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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帝穎
近日痛批蔡政府的花蓮縣長傅崐萁,可能參選台北市長。然而,傅的炒股官司已拖延逾十七年,嚴正挑戰司法的公正性及司改成效。
其中,傅崐萁涉入台鳳炒股案,檢察官於二○○○年提起公訴,案經二○○九年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處傅崐萁有期徒刑四年、併科罰金二千萬元,理由更指出傅崐萁連續炒股嚴重影響金融市場交易秩序,且態度不佳,未見悔意,又無故不出庭。但經傅上訴後,拖延至今逾十七年。傅另涉入合機內線炒股案,案經台中高分院判刑三年六個月,傅提起上訴後,此案件也是拖延逾十年未結。
相較之下,陳前總統龍潭案,姑且不論本案有特偵組教唆偽證、法院換法官等程序正義問題,單論案件審判時程,亦足見司法的差別待遇,龍潭案是二○○八年十二月特偵組偵結起訴,歷經三審至二○一○年十一月最高法院自為判決,不到兩年時間,全案定讞。
相較於傅崐萁的兩件官司,動輒拖延十多年,讓傅可以歷任國民黨立委及兩屆花蓮縣長;對照扁案不到兩年即可定讞,陳前總統從起訴前羈押,直接轉為定讞後服刑。司法的差別待遇及今年的司改成效,傅崐萁案正是觀察指標。
(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轉型正義》原民文化遭教會消滅 加拿大請教宗道歉

2017-05-31

〔編譯周虹汶/綜合報導〕鑑於天主教會過去百餘年在加拿大政府不當對待原住民一事上推波助瀾,加拿大總理杜魯道假近日在義大利舉行七大工業國集團(G7)高峰會的機會,廿九日前往梵蒂岡覲見羅馬天主教宗方濟各,邀請教宗為此事巡牧加國,就當地原住民過去遭虐及「文化滅絕」一事道歉,協助加國推動轉型正義。方濟各已初步表達正面態度,可望明年成行。

  • 加拿大總理杜魯道二十九日在梵蒂岡覲見天主教教宗方濟各,籲請教宗巡牧加國,針對加國天主教會學校對待原住民學童的不堪過往向原民道歉。(美聯社)

    加拿大總理杜魯道二十九日在梵蒂岡覲見天主教教宗方濟各,籲請教宗巡牧加國,針對加國天主教會學校對待原住民學童的不堪過往向原民道歉。(美聯社)

政府出資、教會經營 寄宿學校強制原民同化

杜魯道前年十一月上任,二○○八年中開始調查當地原住民幼童受虐歷史的加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TRC)隔月公布結案報告,細訴加國政府一八七○年代起將近十五萬名原住民兒童強制送入寄宿學校同化,以及當年藉此遂行「文化滅絕」的政策目的:一九八二年《憲政法案》保障的「第一民族」印地安人、因紐特人、梅蒂人,前後約有卅%受此政策影響,他們遠離親生父母、傳統文化與母語,進入加國政府出資的寄宿學校;實際運作多由教會負責,其中又以天主教會為最大勢力,但多數學童遭遇精神、肢體虐待與性侵害,多達六千人命喪校園

學童遭身心虐待與性侵 六千人喪命

這種由教會經營的原住民寄宿學校,在一九二○至六○年代最為盛行,直到一九九六年才正式關閉最後一所寄宿學校。一九九○年起,受虐原住民學童陸續公開他們的慘痛經歷,加國政府才開始重視轉型正義,於○八年成立TRC。一五年,TRC提出九十四項和解措施,包括建議教宗親往加拿大,為當年教會「在精神、文化、情感、肢體與性侵上的角色」道歉,以撫慰當年受害倖存者及其後代

原民學童慘痛經歷 90年代陸續公開

因此,信奉天主教的杜魯道和方濟各密談四十二分鐘時,特別「告訴他,這對我們加拿大人推動與原住民真正和解一事有多麼重要,並強調他可透過道歉來牽成此事」。而教宗也「提醒我,他終其一生都致力於協助這世界上被邊緣化的人,以及為他們奮鬥;他期待和我以及加拿大主教們一起努力,以找出共同向前的康莊大道。」

邀教宗巡牧加國 協助推動轉型正義

雖然梵蒂岡官方聲明僅說,兩人「聚焦於整合與和解議題,以及宗教自由,還有目前的種族事件」,但加拿大《環球郵報》(The Globe and Mail)報導,方濟各自稱正式致歉乃其計畫中事。事實上,一九九四年盧安達百日大屠殺期間,羅馬天主教會未伸援手、甚至助紂為虐,方濟各今年三月就曾為此「罪與失職」,請求「神的赦免」


敲鑼打鼓日薪三萬!
2017-05-08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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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每人薪水及辦公費,一天達二萬八千元,但一群藍委卻以表演吹哨子,敲鑼打鈸,佔主席台混日子,而「白先生」還嘉許他們「有戰鬥力」,這種怪胎政黨,人民能不生氣?
以前萬年老藍委,沒有正當性,坐輪椅也要進立法院投票霸凌人民,民主化後的角頭藍委,男女精力充沛,專責以暴力對付民進黨,護航親中反美法案,同樣醜陋不堪。
首度在立法院淪為少數之後,藍委更是斯文掃地,脫序吹哨,敲鑼打鈸,喧囂叫鬧,成為只知鬧場的「暴徒」;少見的例外是「公道伯」王金平,他還知顧老臉,神隱置身事外,也凸顯鬧場的「不公道」。
民主制度之可貴在正當程序和多數原則;如果多數的決定不合人心,只有待下次選舉由選民再作選擇。藍委鬧場杯葛違反正當程序,為民主之恥,在美國國會屬違紀受罰的行為。
要反對法案向選民表態,那也要說出個正當理由。藍委反對前瞻計畫,高舉的標語是「反對綁樁」,這是很奇怪的政治思維。如果政府沒有建設計畫那是失職,有建設計畫自然嘉惠選民,藍委卻把它定義為「綁樁」。
不論是執政黨或在野黨,造福選民是搞政治的最高優先,如果民進黨的前瞻計畫有綁樁作用,那當然對選民有好康,藍委反對形同剝奪選民的利益,平白把好人讓民進黨政府去做,而所謂債留子孫的說法是自打嘴巴。
前瞻計畫的建設,並不只有綠營支持者受益,而是全民共享的設施,藍營既失去政權,不能主導造福選民,對它而言,損害最低的上策是共同給選民好康,不讓執政黨獨享功勞,下策則在「戰鬥力」說中醉茫茫,自貼反建設的惡名。(作者王景弘,資深新聞工作者)


 

司改?私改?死改?
By 吳威志, www.chinatimes.com查看原始檔四月 26日, 2017
司改國是會議委員、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發表書面聲明,以會議存在的問題歸納三點理由而退出,拋出了震撼彈。
首先是「司改會議地位不明、僭越權限」。觀之總統府組織法,僅有設置資政、國策顧問提供意見並備諮詢,並未賦予總統設置「司改國是會議」之權。縱然因需要而設,會議定位僅是趨近座談會或聽證會,主要是蒐集意見的「諮詢性質」,其決議不應具有政策上的拘束效力。如今多位決策者列入主導,還可動用表決,導致司改決議似已置於「司法院決策」與「立法院決議」之上。令人憂心的是,明為改革司法,實可藉此干涉司法。
惟憲法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通案制度之革新,都是司法院的權責;總統在憲法上僅有「司法赦免權」與「司法人員提名權」,未列司法改革職權。偏偏總統擔任司改會召集人,就產生了權力想像空間;適足以僭越立法權、矮化司法院院長角色,相對也破壞了司法權超然獨立的特性。
其次「議題超載、委員超限」。林鈺雄教授擔憂每一議題發言時間約僅1分鐘。觀之司改議題總數破百,每一議題猶如一個法案;惟司改委員非如立委全天候專職,也未具有民意代表資格,除無法充分討論外,亦欠缺法律人不容忽視的「程序正義」之正當性。導致許多敏感議題避而不談,或是即興之議題不明就裡倉促表決。
避之惟恐不及的,首推當年民進黨大聲齊鼓的「特赦陳水扁」案,竟然現在連檢討《赦免法》,是否「赦免權要讓總統獨斷?是否要修訂赦免程序與理由?」也不敢吭聲。又「廢除死刑」議題引起社會沸沸揚揚,國際組織多次遊說也形成司改壓力,也不見針對「逐步廢除死刑措施」、「死者被害家屬之訴訟參加制度」、「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替代死刑」等加以檢討。
更不用說,「司法關說」已讓整個司法威信喪失,理應盡速訂立「妨害司法公正罪」,甚至建立司法倫理,加強「品德操守」不及格或嚴重瑕疵不得任用之法源。但是此次司改國是會議卻讓許多人民並不在意的議題,造成負荷超限。縱使委員日以繼夜,也無法避免草草帶過。
林鈺雄教授直言司改會議「亂放天燈、後患無窮」。所指綁人、綁議題程序黑箱疑雲,主事充耳不聞,加上權責不分,將帶來後續衝突與爭端。
不可否認,司改議題雖然重要,但絕大部分必須修法才能達成,然而,那是立法院的權責。司改會議死抱改革大旗不放,恐怕只是一種私下自以為是的作為。縱有決議,未來除非總統強硬指示司法院與立法院貫徹程序,否則只能束之高閣。
而今,又針對「終審法院」決議,要將現有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94名法官,大幅度減為21人,且可任職到70歲;更決議終審法院法官人選,最後將報請總統決定。難道不令人擔憂嗎?黑箱作業是否可能無止境延續?總統是否藉此擴權、政治干預呢?加上法官久任成了總統「最強的酬庸職位」,將讓終審法院成為「一言堂」的判例製造處。
司改至此,讓人冷汗直流,法界權威退出猶如醫生束手無策。這個「司改」經過「私改」後,眼看可能變成「死改」,屆時受害最深的還是人民!(作者為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
首位!台大教授林鈺雄 宣布退出司改國是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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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國是會議各分組目前正如火如荼召開分組會議,第3分組預計明天上午繼續在廉政署開會,不過今天晚間傳出第3分組委員、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將在明天會議上宣布退出司改國是會議,往後拒絕繼續擔任委員。林是首位退出司改國是會議的委員。林鈺雄退出司改國是會議的理由主要有三點。第一、司改國是會議地位不明、僭越權限。包括1、主事者迄今規避司改國是會議本身的定位問題,究竟是純粹「諮詢性質」或具有規範上或政策上「拘束效力」?2、「比諮詢多一點」的和稀泥說法,不但不能解決定位問題,反而進一步製造後續爭端。「多出來的那一點」就可能僭越立法權、架空司法行政首長的提案和政策責任,造成兵家必爭的魔戒誘惑。第二、議題超載、委員超限。
林鈺雄認為,1、議題總數已破百,會議無法充分討論,欠缺程序正當性。2、議題篩選程序為何,主事者迄今仍避重就輕,例如人民最有感的死刑及食安議題,為何憑空消失?人民無感、不知所云的檢察官改成行政官議題,卻變成會議重頭戲?3、諸多即興式的提案,在不明就裡情形下被表決,決議品質堪慮,甚至於決議間彼此矛盾,豈能代表人民聲音?4、各國是委員或許熟悉三、五項議題,但分組平均要表決20項議題,最後總會總議題數更是破百,委員早已超限超能。5、分組會議資料排山倒海,委員縱使日以繼夜,也欠缺消化的時間與能力,資料看不完、議題看不懂,但卻在業績壓力下,一項項跟著舉手表決。就如同法官不看卷、開庭草草帶過,就下了判決一樣荒唐。第三、亂放天燈、後患無窮。
1、綁人、綁議題程序黑箱疑雲,始終伴隨,迄今仍未公布原始資料,主事者充耳不聞,勢將成為後國是會議的五十道陰影。2、在毫無預算概念和政策責任的前提下,司改許願天燈一個個往上飛,但最後應該由誰來負成敗責任?權責不分。3、由於定位曖昧,未來數十項決議中,審檢辯將各取所需,有利己方的會主張這是國是決議故應遵循,當成尚方寶劍;反之,不利己方的會辯稱這僅是諮詢性質,無論於規範上或政策上皆否定其拘束力。製造後續衝突與爭端,最後誰來收拾殘局?(法庭中心/台北報導)


法院國民黨開的?

黨國不分!38年前司法分工由國民黨決定

2017-04-10  08:44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黨國不分再添一樁!

法務部首度揭密,指民國68年「審檢分隸」時,竟是由國民黨中常會的一紙決議,決定司法院和法務部的行政業務配置與劃分,已違反「法治國原理」,法務部將在上午召開的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提出建議,當初黨國不分的司法行政劃分應改變,司法院的法律提案權應歸由法務部掌理。

  • 法務部揭密黨國不分導致司法行政變成司法院和法務部雙頭馬車緣由。(記者項程鎮翻攝)

    法務部揭密黨國不分導致司法行政變成司法院和法務部雙頭馬車緣由。(記者項程鎮翻攝)

法務部強調,司法院不該擁有法律提案權,應回歸一元化,統統交由法務部掌理,才符合法治國家的權力分隸原則。

法務部指出,68年間國民黨中常會決議,確立15項審檢分隸原則,其中包括司法行政監督和法律提案權等,再由行政院和司法院組成17人專案小組,根據上述15項原則執行審檢分隸作業,並經由大法官釋字第175號解釋,讓司法院取得法律提案權,從此司法行政變成司法院和法務部共享的雙頭馬車,形成相互牽制的不合理情形


7歲女童「合意」性交? 雲林地院:報導有誤已重判
▲「恐龍法官」或「法盲」的爭論持續延燒。(圖/東森新聞/下同)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7歲姪女遭性侵『輕判』4年」一案引起外界譁然,但雲林地院表示,已經宣告較高刑度。關鍵在於校長當時僅利用「權勢」(姑丈、上對下身分),而非「強制」(例如綑綁、強脫褲等)逼迫女童就範。因此,對未滿14歲男女猥褻判2年、強制性交未遂判3年,合併執行4年,「宣告法定刑範圍內相對較高之刑度,並非輕判。」
「法官認為7歲女童與師鐸獎姑丈『合意』性交!」針對媒體報導,雲林地院30日發出新聞稿表示,合議庭法官認定,校長利用女童害怕失去課輔機會,迫使對方順從,做出性交未遂與猥褻行為各1次;這已觸犯刑法第228條(註),並非認定被告與女童是「合意」,報導搞錯了。
雲林地院指出,合議庭審酌雙方關係、相處情形,認為還沒有達到刑法第221或224條(註)的程度,只有符合刑法第228條及第227條第1、2及5項(註);判刑4年已是較高刑度,退休校長行為本該端正,卻做出這種事,是該嚴厲譴責。
根據法條,對未滿14歲男女猥褻罪法定刑度為6月到5年;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則是3到10年。法官最後判處,前者2年、後者3年,合併執行4年;這樣的判決是否為「恐龍法官」,又或者是「法盲」、「網路酸民」不了解法律,各方人士仍未定一詞。
依出現順序
刑法第228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27條
第1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5項: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沒得逞也用這項判刑)


 

法官該有退場機制
2017-03-26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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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一德
司改國是會議如火如荼的進行,眾所關心的法官退場機制,大多將焦點擺在淘汰品行操守不良的法官,對於年老體衰、精神耗弱等不適任法官是否命其退休;對於事關年金改革,不合公平正義的法官退休金與退養金議題,似未獲得同樣關注。

司改國是會議如火如荼的進行,法官退場機制備受矚目。(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憲法第八十一條「法官為終身職」,向來為法官利益論者望文生義,做為保障法官不必退休的護身符。惟「法官終身職」保障,旨在使法官依法獨立審判,身分不受審判結果之影響。法官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干涉之目的,不外乎公平裁判,以保障憲法所訂定,人民司法上的受益權。故如法官年事已高,身心狀況不佳,勉強為之,顯有害於裁判品質及人民訴訟權之保障,與「法官終身職」之意旨有所違背。
同屬大陸法系之德國,基本法保障法官終身職,但聯邦憲法法院法官為任期職,其餘法官皆以終身職任命,卻明訂屆齡退休(六十五歲)與命令退休;退休金制度更與一般公務員無異,退休金最高僅達最後在職俸給之百分之七十五。至於日本,二次大戰後憲法保障法官身分,但非終身職,為任期制,可以連任,各級法院法官各有不同年齡之退休規定;退休金制度亦與一般公務員相同,退休金最高僅最後在職俸給的百分之七十三
英美法系之美國,除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憲法上訴法院法官由總統提名,經國會同意後,非因行為不良為終身職外,其餘法官係經由選舉產生,且有任期;沒有命令退休及屆齡退休,只有自願退休,退休金為原職俸給繼續受領我國現行法官自願退休的規定,不但沒有師法相近之德、日,還援引司法制度迥然的美國,不倫不類,蔚為奇觀。
綜上,無論從憲法「法官終身職」之原旨,人類生理衰老之現實,裁判品質與人民訴訟權之保障,公務員平等原則及參照外國立法例,此次司法改革如欲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實應刪除法官優遇制度及退養金制度建立法官命令退休及屆齡退休制度,並讓法官退休制度回歸公務員退休制度
(作者為台聯黨主席、前國大代表)


 

【全國檢調大調查】基層檢察官 負擔沉重 影響偵辦
從法務統計資訊網上公開之相關資料,不難發現基層檢調人力不足,地檢署檢察官平均每月需處理高達52件新收案件!負擔沉重的情況下,是否會影響偵辦? 偵查若草率,人心能服嗎?值得深思!
法操FOLLAW
2017-03-14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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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操司想傳媒
從法務部法務統計資訊網上公開之收件案例總數與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總人數統計,可以估算推測檢察官總工作量,希望藉此讓民眾初步檢視我國的檢察官到底表現如何?嘗試向大家說明檢察官的工作量和其效率表現。
先說明關於偵查新收案件的估算依據,在我國檢察體系高檢署原則上只負責內亂罪和外患罪之偵辦,最高檢只有特偵組負責特定案件的偵辦,所以可說幾乎所有的偵查案件都是由地檢署負責。
而在地檢署,通常是三分之二的檢察官和三分之二的主任檢察官負責偵查,而每位偵查組的主任檢察官所分擔的偵查案件約是每位偵查檢察官的六分之一 。所以從檢察官的人數統計就可估算出全國地檢署的偵查人力有多少,再進而推算出平均每位偵查檢察官每月新收偵查案件有多少件。

宜蘭地檢署。(資料照,記者江志雄攝)
關於偵查新收案件的估算,可以讓我們初步瞭解檢察官偵辦案件的負擔輕重。不過這些當然都只有量的因素,並未考量到質的因素,畢竟一件詐欺集團案件和一件單純的竊盜案件,在偵辦時所需花費的心力真的差很多,這也是要加以說明的地方。
同時要附帶說明,檢察官還要處理相驗案件,也就是外勤驗屍的工作,通常而言,每位偵查檢察官每個月左右就會輪到一次外勤,所以相驗案件也是檢察官的一大負擔,但在估算偵查新收案件時並未考量到相驗案件的件數。
刑事處罰是最後手段 偵查草率難服人心
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案件終結人數」可以看出檢察官偵查案件中百分之四十二是起訴(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百分之八是緩起訴,代表全國地檢署處理的偵查案件中有超過一半的案件是被檢察官認定構成犯罪的。
這跟我們印象中刑事處罰是最後手段,刑事犯罪必須嚴格檢視其構成要件,還有檢察官也要注意對被告有利之證據等好像有很大的差距!當然檢察官起訴的門檻和法院有罪判決的門檻是有差距的,但如果檢察官所偵查的案件中超過一半會被認為犯罪成立,看來我國真的是治安敗壞呀!
基層檢調人力不足 負擔沉重影響偵辦
由「檢察官人數統計」可見在地檢署層級的主任檢察官和檢察官的比例約為1:6.9;高檢署層級的主任檢察官和檢察官的比例約為1:7.6;在最高檢層級的主任檢察官和檢察官的比例約為1:18。從這樣的比例看來,雖然高檢署層級的檢察官比例相較於102年度下降,但仍然比地檢署高,基於地檢署為主要的偵查主題,應該把多一些的人力放在地檢署,這樣才能有效減低實際辦案的檢察官之負擔。
地檢署檢察官每月需處理52件新收案件
全國地檢署資料庫中統計出,每位地檢署檢察官平均每個月就有52件新收的偵查案件,這還不包括手邊還沒有結案甚至是需要外勤驗屍的部份,這些堆積如山、一天24小時不休息也處理不完的案件,檢察官真的能抽絲剝繭找出真相嗎?


半部論語治天下一個陳師孟搞定司法?
2017-03-13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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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風
黨產會兩度凍結國民黨帳戶8億多元資產處分,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裁准「停止執行」,黨產會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逆轉,改判黨產會勝訴,國民黨資金遭凍結,全案定讞!

黨產會兩度凍結國民黨帳戶8億多元資產處分,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裁准「停止執行」,黨產會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逆轉,改判黨產會勝訴。(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這讓國民黨主席洪秀柱火得不得了,還怪到監委被提名人陳師孟身上,說他一聲令下就逆轉,未來藍營司法案可能都沒希望了。洪主席這樣發火,實在沒道理;還很可能因這樣無名火起,反而輸掉了黨主席寶座也說不定。
但她這樣發怒抨擊監委被提名人陳師孟,也讓人感受到陳師孟的震撼人威力。不過這真的是陳師孟威力無邊,還是另有原因?這倒是值得加以探究。如果洪的發火責難,所抨擊正確無誤,那麼這無異坐實了市井流行流通的說法:法院是國民黨開的,法官檢察官有可能會聽命或仰國民黨鼻息而起訴判決。
而陳師孟剛正疾惡,被提名後發言表示將發揮監委糾彈職權掃除司法冤判貪腐不法敗類;風聲一放出,那些不肖的司法官員都望風披靡、棄甲曳兵了。司法、司法官員竟然這麼不堪一擊嗎?未免太差勁吧?可能嗎?而果真如此,洪的說法不也坐實市井流通的說法,而陳也未免太厲害太神奇了。
古人說,半部論語治天下,而當今則是一個陳師孟搞定司法。且洪主席話表面是責怪責罵陳,其實等於是大大地捧陳,同時也大大地修理了司法、侮辱了法官。但實際情況應當不是洪所以為、所想像那樣吧?洪秀柱怪到監委被提名人陳師孟身上,說他一聲令下審判判決就逆轉,未來藍營司法案可能都沒希望了。這話真的未免太長她人志氣,太滅自己威風了。
未來藍營司法案可能都沒希望了?藍營真的如洪說的那麼不正義不光明正大?國民黨不是常強調開大門走大路嗎?不應當有什麼違法亂紀不法情事才對啊。為什麼藍營司法案可能都沒希望了?這話說得太喪氣了,怎麼當主席號令黨員?或者她的意思不是國民黨、藍營有問題,而是司法而是法官的問題。因為陳師孟來了,鍾馗在此,司法的妖魔鬼怪趕快滾,趕快悔改反正否則…?這不等於說整個司法體系所有的法官檢調都很有問題?然而這應當是不可能的。
顧炎武說:「吾觀三代以下,世衰道微,棄禮義,捐廉恥,非一朝一夕之故。然而松柏後凋於歲寒,雞鳴不已於風雨,彼眾昏之日,固未嘗無獨醒之人也。」怎麼亂、怎麼黑暗,總是還有想救世撥亂,挽救世道人心的;同樣,司法界還是會有守正不阿毋枉毋縱的。張靜律師也沒說法官全都收賄全都亂判冤判啊。怎麼可能藍營司法案可能都沒希望了?而且也不可能半部論語治天下,一個陳師孟搞定司法。
所以問題還是洪。發言不妥也太隨便發火這會使她的選情蒙受不利,情況可能比上次換柱更讓國民黨噩夢一場。不過問題一方面固然是發言不當、言不及駟,製造了不利國民黨的情況;可是問題的根源還是在於黨產或所謂不當黨產。國民黨的病根禍源在於此。國民黨為什麼會有這些黨產呢?匹夫無罪,懷璧其罪,乾脆捐了吧。拋棄給人民還給原主或國家政府充當年改基金算了。反正施錦芳顧立雄她們也說黨工的薪津勞健保沒問題,還有什麼好憂心的?
(作者為退休教師)


 

吳資政的眼淚
2017-03-09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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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獨才是我的本業,銀行只是副業。」前總統府資政吳澧培是知名的成功銀行家,回台定居後,最近悄悄拓展他的副業,開起公司,拍了電影。
「一切只因為從『太陽花』之役後,台灣年輕人讓我刮目相看,再也不是國民黨奴化教育下的無知世代。」吳澧培讚歎的不只是年輕人從土地孕育而生的天然獨本色,還有挑戰威權的勇氣,「我願意來試試水溫,找台灣團隊,拍台灣故事。」
導演陳玫君本來是主動找上吳澧培,要拍他的紀錄片,最後卻被他說服,完成了劇情片《林北小舞》,「好看的電影最能穿腦入心,比教科書更有力。」吳澧培熟悉好萊塢電影,佩服電影人用《西藏七年情》訴說了藏人抗暴的往事,他的偶像李察波頓更是先後主演了《血染雪山堡》、《屠殺令》和《鐵十字勳章續集》,讓世人都能清楚納粹罪行,「台灣近代史有這麼多可歌可泣的故事,應該透過電影世代相傳。」
吳澧培最想拍的兩個故事是彭明敏拒做蔣朝紅人,成功躲避特務監控的大逃亡以及林義雄的林宅血案。「林義雄人在牢中,林家又有特務嚴密監控,竟然有人可以光天化日下闖入滅門?而且還是在二二八這一天。」提起這段往事,吳澧培目眶噙淚,久久不能自已,「更可惡的是還故意放話,說林義雄是美麗島事件最配合的受刑人,暗示他是叛徒,栽贓給黨外人士。」
當時,吳澧培因為手邊有林家三姊妹的合照,即時提供給紐約時報等媒體,讓林宅血案更受矚目,見證過那段恐怖歲月,「我有責任還原歷史真相。」擦乾眼淚,他接著說:「電影畢竟還是商品,不能說教,而是要拍到讓大家想看,底層訊息就能深入人心。已經八十二歲的我,能做多少就做多少。」這位國之大老就這樣以實際行動澆灌著家鄉土地。(藍祖蔚)


 

請問司法院長和法務部長
2017-03-12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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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琇
若你保持距離,就無法理解到最重要的事物,你必須再靠近一點。
──引自《不完美的正義》(by Bryan Stevenson)
如果不是因為接觸這些受司法迫害的個案,我無法深刻體會,司法對一個人的傷害是如此之重;然而接觸個案後我更無法理解,為什麼這麼多優秀的法律人,可以任由崩壞的司法踐踏人民超過半世紀?這是什麼樣的集體沉默螺旋?
從個案看見司法崩壞
司法體系的崩壞,是長期以來體系內多數人對司法人員的「違法濫權」視而不見,甚至相互包庇掩護;還有更多人認為自己只是旁觀者,被動目擊一樁無力阻止的犯罪,結果就導致整個司法的崩壞,最終失去人民的信賴。
從個案或許才能看出司法的崩壞有多嚴重。徐自強案從一九九五年到二○一六年整整纏訟了二十一年,最後在最高法院無罪定讞。整個案件共提起五次非常上訴、一次釋憲、更審九次,除更七審和更八審判處無期徒刑、更九審判決無罪外,其餘都是判處死刑。
這件擄人勒索案從頭到尾唯一的證據,是同案其他兩人的「共同自白」,沒有任何直接證據或補強證據,法官也不採認徐自強「不在場證明」等有利被告的證據。最後徐自強案被七十位法官踢皮球,誰都不敢「違背前輩法官」的判決,也不願接下燙手山芋,直到最高法院的更九審法官「終於有勇氣」否定共同被告「自白」的效力,且認定無直接證據證明徐自強有參與犯案,最終做出無罪判決。
為徐自強的死刑冤案奔走多年的林永頌律師感嘆說:「面對有爭議的死刑案件,為何這麼多法官都『有罪推定』?為何草率審理和判決?為何對矛盾百出的共同被告陳述仍然採信,卻對於被告的有利證據視若無睹或不予調查?審理誤判冤案為何法官欠缺道德勇氣,不敢平反?為何怕得罪前輩法官?這種醬缸司法文化如何改變?」
為徐自強的死刑冤案奔走多年的林永頌律師感嘆說:「面對有爭議的死刑案件,為何這麼多法官都『有罪推定』?(資料照,記者楊國文攝)
林永頌律師道出了司法體系沿襲至今的嚴重弊端。這種草率辦案不僅出現在徐自強案,蘇建和案、江國慶案、陸正案等都不斷重蹈覆轍。我們同時也在陳水扁案、郭瑤琪案、郭清江案、謝清志案、吳澧培案、吳明敏案、許添財案、邱義仁案、李界木案、彭百顯案、張燦鍙案等,一再看到檢調粗暴辦案的手法。
這些案子最大的共通點是:沒有直接證據,只有檢察官的「臆測和推論」以及法官的「自由心證」,就將人起訴定罪。起訴書或判決書漏洞百出,簡直就像是一部部用想像編織而成的推理小說,嚴重欠缺嚴謹的證據佐證。
仔細研究這些粗暴辦案手法,竟然也有SOP,包括:大舉搜索住處或辦公室、放話給媒體做政治操作、誘導污點證人做出不利被告的說詞(必要時還可以修改筆錄)、教唆證人作偽證、訊問時恐嚇被告羈押、不採納有利被告的證據、臨時換法官等。
最後證明這一連串的案件都指向一個政治目的:就是要將扁繩之以法,以及把扁朝政務官打成「貪腐集團」。司法淪為政治打手,最終也陪葬司法。
烏龍辦案不必付代價
二○一三年我們曾發起「破繭/檢行動」,集結扁朝政務官集體控告濫權起訴的檢察官,最後案件都被法院駁回,理由是法院認定「濫權起訴罪,係侵害國家審判權之犯罪」。簡單說,法院為了保護檢察官,認定被「濫權起訴」的人民不是「受害者」,這些受盡司法折磨的「受害者」,不可以對濫權起訴的檢察官提起自訴或告訴。
我們的律師團代表顧立雄、高涌誠、黃帝穎等已經將案件聲請大法官釋憲,目前仍躺在大法官的抽屜裡。不知道大法官的良知何時重見天日?或者他們會選擇視而不見?
檢察官的起訴和法官的判決,可以輕易奪走一個人一生的名節尊嚴、生命財產和自由,可是若最後確認是烏龍辦案,他們卻不必付出任何代價,好官我自為之,甚至繼續升官。這種司法如何讓人民信服和尊敬?
因此,我要請問司法院長許宗力和法務部長邱太三,對於這些濫權起訴或枉法裁判的檢察官和法官要如何處理?退場機制和懲戒機制在哪裡?人民如果受到司法迫害有什麼救濟管道?
請讓人民看到你們的積極作為,而不是被內部保守勢力孤立或包圍,最後無所作為、棄械而歸。司改會議可能一年半載結論才會出爐,然後,接下來呢?這一年都不改革了嗎?
別讓犧牲付諸東流
司法的崩壞已經讓人忍無可忍,所以張靜律師、鄭文龍律師、金恆煒和筆者等多人建議「陪審團制」,以及陳師孟提出「用監察權掃除司法敗類」等,都是努力嘗試對司法進行必要的搶救和修復。
眼睜睜看著他人遭受不公平的對待,每一個人都脫不了責任。因為每個人都不知道何時會被司法糾纏上身,因此我們有責任督促司法走上正途,以確保每位公民能夠在民主社會受到「正常司法」的公平對待。
大刀闊斧改革司法吧,讓司法真正成為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讓這些因冤案而失去自由和生命的人,他們的犧牲不至於完全付諸東流。
(作者為專欄作家


 

司法怕黑道有公義嗎?
2017-03-08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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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逸南
此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過程中,傳出一種奇怪的論調,現行司法審判不敢引進英美法系的「陪審制」,其原因之一為台灣黑道勢力很大,如果貿然引進「陪審制」,對於參與審判陪審員的身家安全,恐有不利的後果,看起來好像「司法怕黑道」,這樣有公義嗎?

司法怕黑道有公義嗎?(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近日,返台度假的張榮先生(228事件的間接受害者之一)表示,他在旅居加拿大多年,參與多項社區活動,他發現加拿大的司法審判實施「陪審制」非常有成效,對於人權保障貢獻很大。如果人民沒有「免於恐懼的自由」,那麼生活在沒有公義的社會,想要希望政府保護人性尊嚴,根本不用談了。
國際法專家謝淑媛教授在2010年10月發表「台灣國民應有的法律知識」一文(收錄在《臺灣的品格》李學圖編著第231~234頁),她指出,公民是國家的主人,因此人民必須擁有基本的法律常識。政府立法要民主、司法要獨立、人民須保障、人民結社應自由、集會也該自由、言論更要自由、宗教也是自由的、環境則必須保護等。…….不論是憲法、民法、刑法及其關係法規,乃至行政法規,人民均須有基礎的瞭解,方能明白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政府的權利義務。是故,一般人民才不會相信傳統的觀念:法院是違法的「壞人」才去的。正直守法的「好人」也要去法院支持公義、維護人民的權利。
由此可知,「好人」、「壞人」都要常去法院,關心司法制度的正當運作。因為臺灣仍有一些司法敗類,才讓黑道勢力有機會傷害人權,令人憂心。期盼在此次司法改革,大家勇敢地站出來參與,並表示意見,希望臺灣明天會更好。
(台灣北社理事)


 

性侵懷孕空姐 恐龍法官判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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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1
一審誤用罪名、算錯追訴期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慣竊沈朝榮在八十五年涉性侵懷孕已八個月的空姐,檢警比對精液DNA確定他是惡狼,但台北地院以為已過十年追訴期限而判全案免訴;高等法院認為「一審誤用罪名又算錯追訴期」,空姐受辱適用舊法強姦罪而非強制性交罪,更重要的是追訴權時效是廿年,還有五個月才超過追訴期,昨將沈男改判刑八年。
慣竊沈朝榮在八十五年涉性侵懷孕八個月的空姐,去年刑事局靠空姐住處一枚指紋,比對精液DNA確定沈是惡狼,高等法院改判沈男八年徒刑。(資料照)
慣竊沈朝榮在八十五年涉性侵懷孕八個月的空姐,去年刑事局靠空姐住處一枚指紋,比對精液DNA確定沈是惡狼,高等法院改判沈男八年徒刑。(資料照)
沈男另涉猥褻一對年幼小姊妹,因已超過舊法十年追訴期,仍判免訴,全案可上訴。
沈嫌昨未聆判,高院日前言詞辯論庭後認定應判重刑,迅速將他限制出境、出海、住居,昨宣判後立即通知高檢署啟動防逃機制。
沈朝榮如今七十歲,當年惡行對被害空姐造成無法抹滅的身心創傷,她出庭時泣訴「後來我沒和未婚夫結婚,跟這件事(被性侵)有關。我當時很氣未婚夫出差沒有在身邊,才導致此事發生」、「案發後,我有一陣子常做惡夢,半夜都會驚醒」、「因這件事沒辦法結婚,一直有陰影(哽咽),小孩是我一個人養大,希望法院重判他!」令聞者鼻酸。
八十五年七月廿七日凌晨四點,當鐵工的沈朝榮破壞後陽台鐵窗,侵入北市松山區某公寓二樓,見屋主空姐獨自在家而起歹念,她不斷哀求勿傷害腹中八月胎兒,但仍遭性侵,沈嫌還搜刮財物。
同年十二月十九日清晨,當時約五十歲的沈朝榮又侵入另一間公寓二樓,搜刮財物,再進小孩房間,以下體磨蹭當時十一歲、五歲的姊妹下體至射精。
靠一枚指紋 19年後逮惡狼
去年一月底,刑事局生物科針對未破重大刑案重新比對,根據空姐家鐵窗採到的一枚指紋,比對出和八十九年因竊盜落網的沈朝榮相符,檢警遂將空姐內褲等處殘留的嫌犯精液DNA,和沈朝榮的唾液、精液DNA比對,結果吻合,將他依強姦罪、姦淫未滿十四歲女子未遂罪起訴;台北地院法官卻以為已過追訴期,判沈嫌免訴。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依舊法規定,沈嫌性侵孕婦所犯「強姦既遂罪」是五年以上徒刑,追訴期應從案發的八十五年七月廿七日起算的廿年,應至一○五年七月才截止,而檢方是在一○五年二月十八日就分案偵查,故仍在追訴期內。
二審用強姦罪 改判8年
高院認為,一審誤認沈嫌涉八十八年四月廿一日修正公布後的刑法二二一條「強制性交罪」,即使如此,新法的追訴期也是廿年;一審誤認追訴權時效為十年而判決免訴,故予撤銷、改判。
至於沈朝榮猥褻小姊妹案,高院認定應適用舊法「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為強制猥褻罪」,法定刑是七年以下徒刑,追訴時效應自案發日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算十年,已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到期,仍判免訴。


 

太專注於彈劾案? 南韓首席大法官頭頂捲髮棒現身...

南韓首席大法官李貞美(Lee Jung-mi,音譯)今早步入法院處理總統朴槿惠的彈劾案,被拍到頭上還戴著捲髮棒。(美聯社)

2017-03-10  14:16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南韓憲法法院今日上午通過總統朴槿惠的彈劾案,在這項引起全球關注的過程中出現一個小插曲,首席大法官李貞美(Lee Jung-mi,音譯)今早步入法院時,被拍到頭上還戴著捲髮棒,不過韓國網友對此事並沒有負面的批評,反而認為這是大法官專注於工作的象徵。

據《美聯社》報導,65歲的李貞美是8名大法官中唯一的女性,她早上抵達法院要走到自己的辦公室時,顯然不知道自己的頭髮上有兩個粉紅色的捲髮器,南韓網友感嘆李貞美表現出奉獻和勤奮的態度,因為她顯然十分專心於彈劾案的事務。


司改拍板 定讞個案 可請大法官查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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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國是會議第二組昨決議推動大法官「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方萬民攝
【丁牧群╱台北報導】司法將有重大變革,司改國是會議第二組昨決議推動大法官「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為打官司敗訴確定的民眾開闢一條《憲法》級保障的救濟途徑,訴訟當事人若認為確定裁判中的法律「見解」有違憲疑慮,可聲請大法官審查,若大法官認定見解違憲,可將個案發回重新審理。這是國是會議召開以來首件完成決議的司改制度,有委員擔心大法官將成為訴訟「第四審」。
目前大法官職權包括審查法令有無違憲,但不能直接干預個案判決結果,有些法令本身沒問題,但法院依據該法令作出確定裁判的「見解」,可能侵害人民權益,依據總統府網站公布的會議影片,與會的司法院長許宗力昨舉出前副總統呂秀蓮控告《新新聞》的「嘿嘿嘿」案,該案最後判《新》須登報向呂道歉確定,許認為,「道歉也是一種言論,判決道歉本身是否侵害言論自由,或許大法官能提出憲法層面的解釋。」
司改國是會議第二組主席林子儀表示,將由司法院盡快研擬配套措施。方萬民攝
不一定對民眾有利
另外,會中有部分委員擔心,我國訴訟採三級三審制,如此一來,大法官恐成「第四審」,會議委員、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張升星則指,「應讓民眾知道此制度的利弊,訴訟有兩造,翻盤就表示另一方逆轉敗,不能說此制度一定對民眾有利。」
「將研擬配套措施」
中研院政治所研究員吳重禮也直言,優先獲得裁判憲法審查翻盤機會的,「肯定是政治上有權勢之人。」但最後除主席、中研院法律所所長林子儀無須在第一輪投票,其餘十八名出席委員一致票決贊成推行「裁判憲法審查」,使訴訟當事人權益進一步受《憲法》保障。不過聲請審查的個案門檻、是否溯及既往等相關配套措施,將由司法院盡快研擬。
一名司法院官員舉例,《民法》規定「契約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無效」,若有已婚男子為斷絕婚外情,簽約要給小三鉅款後反悔,小三打官司討錢的結果被判決契約違反善良風俗,無效確定,但小三認為此契約目的是結束違法的婚外情,應符合善良風俗才對,就可聲請大法官審查這份判決「見解」是否違憲。
不應為「個人」開庭
對此,一名前大法官昨怒批:「會造成司法崩盤的災難」,因可預見將有大量個案當事人卯起來聲請,癱瘓大法官。但一名現任大法官說:「只要能保障民眾權益的變革,樂見其成,但不應讓大法官只為『一個人』的權益開庭審查。」國是會議籌委會副執行秘書林峯正說,六月底總結會議將尊重分組會議的共識,到時有不同意見才會有增補或替代方案。
大法官職權
●現有職權
˙解釋《憲法》
˙統一解釋法律、行政命令、地方自治法規、法院判例與決議是否違憲,不包括各級法院個案「裁判」
˙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
●可能擴充職權
˙裁判憲法審查:審查最終審法院依據某法令作出的個案「裁判」,其「法律見解」有無違憲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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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眼/大法官第四審?冤案救濟管道?
By 聯合新聞網, udn.com查看原始檔三月 7日,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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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7 02:35聯合報 本報記者蘇位榮
司法改革分組會議昨天作出第一件決議,推動「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可說是國內司法體制重大變革,將提到六月底總統府舉辦的司法國是會議討論投票。「裁判憲法審查」,是讓大法官成為第四審?還是冤案錯案的另一救濟管道?未來都將是爭議話題。
被基層法官稱為「歷來唯一懂憲法的司法院長」許宗力,去年十一月一上台就表明要推動「憲法裁判訴願」,也就是所謂的「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他曾說,過去擔任大法官八年以來,看到不少老百姓聲請釋憲的案子,明明法官適用的見解違憲,因沒有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他只能「含淚」駁回。因此,昨天司改分組會議快速討論通過此制不讓人意外。
事實上,這個制度在二年前就被討論,當時司法院首長強力反對,立法院也因此退回司法院草擬的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但改朝換代,馬上復活。
法界多數的看法是,裁判憲法審查制度,說穿了,就是第四審。大法官如果認為普通法院法官判決的見解有違憲之虞,作出釋憲決議,等同推翻原來確定判決的效力。
然而,台灣的訴訟文化及老百姓打官司要爭一口氣的心態下,案件量已經非常大,最高法院一年進來的案子高達八千到一萬件,如果每個案子當事人在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後,另起爐灶,再去聲請釋憲,而大法官會議僅有十五位大法官,大法官承受得了嗎?本業的抽象法規釋憲還顧得了嗎?有辦法做出高品質的釋憲案嗎?不得不令人憂心。
許宗力認為可以建立「選案」及增加助理的配套措施,也就是大法官從聲請案件中選取具有「憲法意識」及重要意義的案件才作釋憲。這雖是解決之道,但必將引人質疑,大法官選擇性辦案,政治力介入,有政黨顏色之分。
制度沒有絕對的好與壞。現行體制下,確實常見個案判決上,法律沒問題,法官見解有問題,大法官的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可以提出另一條救濟之路,但該如何完善體制,還待精緻評估,畢竟這次的司法改革沒有任何的閃失空間。


 

陳師孟:若遇志同道合監委 會查扁案
2017年03月05日 17:10 中央社

監委被提名人陳師孟今天被問,未來是否會查前總統陳水扁案與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案,他說,若監院有志同道合的其他監委,一起努力做還給台灣人民公道的事,「那當然我們會做」。
陳師孟日前指「威權時代有那麼多冤案還沒有平反,不當黨產歸零為何到現在處處受阻?元凶就是至今還盤據在司法體系,當初受黨國遺緒毒化的不肖司法官員」。不過,司法院透過新聞稿反駁陳師孟。
陳師孟今天出席綠色逗陣座談會,他接受媒體訪問指出,「司法院的回應是可以想像得到的啦」,但他覺得司法院所講的都是理論上,卻完全沒有碰觸到實際上的問題,「這麼多的、坊間這麼多對於一些個案的質疑,他們沒有對任何一個個案做出一點回應,這是很奇怪的」。
他認為,司法院的說法毫無說服力,因為一些個案的問題,包括不傳證人、包括換法官等等程序不正義的事情,「我們並不是沒有任何依據就亂講一通,我們都是根據個案提出這些質疑,但是你(司法院)對這些質疑,絲毫不理睬,丟到一邊」。
另外,媒體也詢及,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案與扁案,如果陳師孟進入監院,會針對這兩個案子調查嗎?
陳師孟說,目前為止只是總統府的提名確定,還要經過立法院審查、投票同意,才能真正進到監察院,所以現在講這些,其實言之過早。
不過,他說,假設他真的進到監察院,假設在監察院裡面也有志同道合的其他監委,「大家一起努力做一些我們心目當中認為應該還給台灣人民公道的一些事情的話,那當然我們會做」。
陳師孟認為,「因為我們進去的目的,就是要對司法過去長期操控在政治或政黨手中的這樣讓人很遺憾的情況,我們希望做出一點更改,不然的話,我七老八十還跑去做這種事情(監委),所為而來」。10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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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師孟:若做到這3件事 可廢監察院[影]
發稿時間:2017/03/05 16:53最新更新:2017/03/05 17:41字級: 字級縮小字級放大
影片來源: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5日電)監委被提名人、前總統府秘書長陳師孟今天說,如果有除垢法清除惡質法官、用陪審制取代目前法官所主導的歐陸法系制度、法官要用民選方式選出,若做到這3件事,監察院可廢。
陳師孟今天出席綠色逗陣座談會,談「找回監察院的存在感」。
陳師孟說,當初他個人也是認為考試、監察兩權應該廢掉,但這2、3年來,他開始感覺到,監察院應該廢物利用,在廢掉之前,應該拿來利用一下。
他說,這幾年來,他深深體會,當初想錯了,因為在國民黨威權統治半世紀之後,監察權對台灣非常重要,因為35萬的公務員裡面,有一群人很特別,就是司法官。
陳師孟說,經過國民黨長久的奴化、洗腦教育,所謂獨立辦案反而變成意識型態的包裝紙,明明有意識型態、有黨國想法,卻說是自由心證,大聲說根據自由心證,前總統陳水扁就是要關、就是貪污。
他說,政黨輪替後,黨產還是在護航,不當黨產,國民黨用司法焦土戰爭,法院最後停止執行,黨產會的進度完全被阻擋住,到目前為止,司法仍在擔任國民黨的打手,防止轉型正義的防線。
陳師孟認為,既然有失控的司法官,好在還有一個監察權可以亡羊補牢。
他說,廢考試權,他是百分之百舉雙手贊成,要廢監察權,他也贊成,但他覺得要看時機、看配套措施與配合條件。
至於,何時監院可廢?陳師孟認為,有3件事要做,這3件事做了,監察權就可以不要了。一、要先有除垢法,把惡質法官、恐龍法官,迫害綠營政務官或迫害陳水扁、迫害前交通部長郭瑤琪、迫害這麼多大家敬重的政務官的這些法官、檢察官,如果沒有得到應得懲罰的話,那真的是死不瞑目
陳師孟說,「他們既然可以違背良知、違背良心、迫害與他們政黨立場不一樣的人,他們這些人可以這樣做,我們不會輕易地放過他們」,要把過去這些劣跡斑斑的司法官,從司法體系趕出去。
講到這裡,陳師孟哽咽了起來,他說,恐龍法官、迫害忠良的法官,應該用除垢法清洗掉。
他說,第二是,用陪審制代替法官所主導的、目前的歐陸法系的制度;用陪審員的同情心、同理心,代替法官的自由心證。
陳師孟認為,另一個需要配合的是,法官要用民選、要用選舉的方式;如果法官還是用目前作法,經過政府篩選時,就會把自己政黨立場、意識型態灌輸在裡面,把不符合想法的剔除掉,司法體制仍被政治、被威權體制操控。
他說,如果司法體制變成健康、正常的體制,這個時候,監察權就沒有用,就可以退,監察院也可以廢掉。10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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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師孟兩度激動落淚 誓言把辦綠不辦藍法官趕下台
朱蒲青/台北報導 2017-03-05 17:13
陳師孟指過去那些辦阿扁總統、交通部長郭瑤琪的司法官,他們劣跡斑斑,應該被趕下來。圖/郭文宏(資料照片)
陳師孟指過去那些辦阿扁總統、交通部長郭瑤琪的司法官,他們劣跡斑斑,應該被趕下來。圖/郭文宏(資料照片)
監委被提名人陳師孟今天在「找回監察院的存在感-從司改國是會議說起」座談會中,他說,廢掉監院之前,必須做到三件事。他兩度激動落淚,指馬英九時代,司法單位「辦綠不辦藍」,過去那些辦阿扁總統、交通部長郭瑤琪等人的恐龍法官,他們劣跡斑斑的行徑,造成很多冤案,應該用「除垢法」把他們清除掉,否則讓人死不瞑目。
陳師孟在會中一一列舉前監察院長王建煊的驚人之語,其中在2018年卸任前的最後一週,王講出監察院是陷害忠良的地方,此話造成了馬英九提名27位監委有11位被刷掉,才有今天的監委補選。
他認為,根據憲法第99條及監察法6條後面的解釋,監委還是有很多事情可以做,這點讓他又驚又喜。
陳師孟直指,民進黨執政底下,司法官還利用職權阻擋黨產會的工作,「你看國民黨說,要把黨產會提出的每一案,都送到法院進行焦土戰爭」,可以說是國民黨的打手。
他認為,監院可以發揮監察權,利用糾舉、彈劾的功能,讓這些具有過去黨國思想的司法官,知道台灣這個地方,在民進黨執政下,不能再和過去一樣「無法無天」,起碼監察院可以對些「失控的法官」做些亡羊補牢的工作。
對於廢止考試院、監察權一事,他都表達贊成之意。不過廢監察院,他認為還是要看時機,同時配合三個條件,具體來講,第一、立「除垢法」,讓惡質法官、恐龍法官永不錄用。他舉日治時代,當時的行政長官後藤新平,就曾把1080名總督府貪污的公務員通通趕下台,這些人就算回到日本本土,也永遠無法再進入公務體系服務。
第二個條件,設立陪審制代替法官的自由心證。在他認知的最大意義,用陪審團的同理心,設身處地想想,這個罪犯到底有無犯罪,來代替法官的自由心證
第三、法官民選。若法官還是用派任的作法,經過政府體制篩選,在這過程當中政黨立場和意識型態,還是會在司法體制留下一個漏洞,因此建議法官採用民選方式。如果司法體制能做到上述三個條件,朝健康正常方向發展,屆時監察院也可以廢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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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師孟兩度激動落淚 誓言把辦綠不辦藍法官趕下台
陳師孟指過去那些辦阿扁總統、交通部長郭瑤琪的司法官,他們劣跡斑斑,應該被趕下來。圖/郭文宏(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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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被提名人陳師孟今天在「找回監察院的存在感-從司改國是會議說起」座談會中,他說,廢掉監院之前,必須做到三件事。他兩度激動落淚,指馬英九時代,司法單位「辦綠不辦藍」,過去那些辦阿扁總統、交通部長郭瑤琪等人的恐龍法官,他們劣跡斑斑的行徑,造成很多冤案,應該用「除垢法」把他們清除掉,否則讓人死不瞑目。
陳師孟在會中一一列舉前監察院長王建煊的驚人之語,其中在2018年卸任前的最後一週,王講出監察院是陷害忠良的地方,此話造成了馬英九提名27位監委有11位被刷掉,才有今天的監委補選。
他認為,根據憲法第99條及監察法6條後面的解釋,監委還是有很多事情可以做,這點讓他又驚又喜。
陳師孟直指,民進黨執政底下,司法官還利用職權阻擋黨產會的工作,「你看國民黨說,要把黨產會提出的每一案,都送到法院進行焦土戰爭」,可以說是國民黨的打手。
他認為,監院可以發揮監察權,利用糾舉、彈劾的功能,讓這些具有過去黨國思想的司法官,知道台灣這個地方,在民進黨執政下,不能再和過去一樣「無法無天」,起碼監察院可以對些「失控的法官」做些亡羊補牢的工作。
對於廢止考試院、監察權一事,他都表達贊成之意。不過廢監察院,他認為還是要看時機,同時配合三個條件,具體來講,第一、立「除垢法」,讓惡質法官、恐龍法官永不錄用。他舉日治時代,當時的行政長官後藤新平,就曾把1080名總督府貪污的公務員通通趕下台,這些人就算回到日本本土,也永遠無法再進入公務體系服務......(全文請連結民報)


【民報】【專文】​為司法院對「陪審制」的四個迷思解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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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司法的核心在審判,審判品質則與審判制度息息相關;審判制度除台灣目前所實施的純職業法官審判外,世界各國凡有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主要是英美法系所普遍實施的陪審制,以及歐陸法系大部分國家所實施的參審制,而不論是參審制還是陪審制,其實細節還都各有不同,世界上應該沒有那兩個國家所實施的是完全相同的參審制或陪審制。因此我國在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選擇時,除了要選擇決定採用參審或陪審模式之外,還要決定應師法那個國家的參審制或陪審制。司法院目前所倡議的「國民法官」制,是以日本「裁判員制度」為依據的參審制,而民間主張採用陪審制的,則全部是以美國陪審制為藍本。
在台灣,反對我國刑事審判採用陪審制的主張,在「司改國是會議」期間總算浮出檯面,被媒體歸納為以下四大理由:
(一)台灣是歐陸法系國家,不宜採陪審制
(二) 陪審制在我國有違憲疑義
(三) 台灣人民法律素養或法律意識不足,没有能力審判
(四) 陪審制花費太大,非政府財力所能負擔
其實台灣司法官員一向對人民審判的觀念充滿排斥心理,不久前並曾企圖以「觀審制」魚目混珠,但他們一直不曾清楚指出陪審制的缺點到底何在。我們覺得這次司法龍頭們直截了當列出陪審制的四大「罪狀」,是件好事;至少這四項迷思有助於爭議聚焦,才不致於各說各話、浪費筆墨。我們以下各節針對這四項迷思一一解盲,如果能獲致司法院做出同樣慎重負責的再回應,台灣司法改革幸甚!
二、台灣是歐陸法系、不宜採陪審制之迷思
我們的回應如下:
(一)美國的路易斯安那州是屬歐陸法系的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是屬歐陸法系的省,均仍採陪審團審判;又奧地利、西班牙、比利時、俄羅斯、阿根廷、巴西都是屬歐陸法系國家,也皆採陪審團審判,至於韓國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實施也與陪審制無異。
(二)採取何種人民參與審判制度,跟該國屬於哪種法系並無關聯性,而是出於該國自己的政策考量與實際需求,就算德國、法國、挪威、南非、日本、印度、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國,在歷史上曾經採陪審制、現已不採,而只採或改採參審制,甚至只有職業法官審判,也仍然與其所屬法系無關。尤其台灣的「刑事訴訟法」根本已經是混合歐陸與英美概念、而傾向美國法制的一部法律,就此而言,又該如何由所屬法系來判斷該適用何種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三)我國與美國一樣,人民都不信任法官、檢察官,美國人的傳統想法是「政府不可靠,權力要制衡」,故以陪審團監督制衡政府,此正與台灣對法官、檢察官不信任的情況相同,非常適合採美國式之陪審制。
(四)台灣的刑事訴訟法依92新制,已改採「改良式的當事人進行主義」,業已引進美國刑事訴訟法制的交互詰問程序、證據排除法則、傳聞證據法則及由當事人主導證據調查,故要採行美式陪審制,實際上應無適應上的太大困難;真正困難的是法律人如何調整他的法律語言,必須要講人民聽得懂的白話文,但這不只是在陪審制會有此問題,在日本裁判員制的參審制同樣有此問題。
(五)台灣人民對陪審制,特別是美國的陪審團,大都不陌生,至少相對於參審制是較為熟悉的,大家只有看過與陪審團有關的電影與電視劇,而應該不曾看過有關參審制的電影或電視劇,台灣人民對參審制毫不了解,民意幾乎都支持採行美國式之陪審制。
美式陪審團。圖/iStock
三、美式陪審制在我國有違憲疑義之迷思
我們的回應如下:
(一)如果政府願意經由修憲方式而明文採用陪審制,固為可行途徑,而得一舉解決人民參與審判的違憲疑議;但縱不修憲,也不意味就有違憲之虞,端視如何詮釋憲法。
(二)過去主張在台灣採用陪審制違憲的理由,是違反憲法第80條法官獨立審判及第81條法官為終身職,核此違憲理由其實對參審制也得以適用:陪審員或參審員等素人法官都不是憲法定義的法官,焉能擔任法官執行審判的職務?但細究憲法第80條只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並未限制陪審員或參審員不得審判;何況自去(2016)年許宗力先生被提名為司法院院長迄今,因其公開主張參審制,表示此一反對陪審制與參審制的違憲理由已不復存在,否則豈非院長帶頭主張違憲?同理,憲法第81條是針對終身職法官而設的保障規定,與陪審員或參審員根本無涉,硬要拿來反對陪審制是牽強附會。
(三)許院長在今(2017)年2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召開之前,公開主張因陪審制的「判決不附理由」,在「正當法律程序」面前很難站得住腳,所以有嚴重違憲之虞;但除了許院長主張此違憲理由外,幾乎很難看到法律學者及律師界有同樣主張,甚至也有個別法官公開主張不違憲的。(蔡志宏法官投書「陪審哪裡有違憲?」,以下(四)至(六)所述即參照其意見而來)。
(四)所謂在陪審制之下其判決不附理由,其實應是一種不够精準正確的說法,因為檢察官的舉證就是判決有罪的理由。申言之,經過陪審團審判最後定罪的被告,不就是因為陪審團採信檢察官的舉證,足以「無合理懷疑」地將被告定罪?怎會認為陪審判決没有理由呢?反對論者所謂陪審判決只有最後判決結果,没有逐一說明到底是如何採信檢察官舉證,又何以不採信辯方舉證,所以不算有理由云云,這純粹只是一種對於理由說明形式上的偏好,甚至更是偏見而已。
(五)被告基於憲法上所保障的程序選擇權、程序主體地位,選擇將事實認定交給陪審團,把法律解釋及適用交給職業法官,以確保自己能够受到自己所認同的公平審判,難道只因陪審團没有給出一份形式上的判決書載明判決理由,就要被禁止並宣告違憲嗎?
(六)何況,要陪審團在判決後出具一份理由說明書,這只是技術問題,也不是甚麼難事,根據文獻記載,西班牙的陪審制就是採取此一模式。故有無理由並非重點,關鍵在對於陪審團判決結果是否能有適當的糾錯救濟機制?這才是正當程序的核心所在,否則空有一堆理由,但理由都似是而非,又有何用?故在採行陪審制的國家,都有相關設計,可供被告尋求救濟之道。如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29條規定,被告可以以「證據不足支持定罪」,請求法官逕為無罪判決。故一位在美國式陪審制之下遭有罪定讞者,都是經過陪審團與職業法官雙重認定證據足以支持定罪。再者,被告仍得上訴,上訴的依據就是第一審事實審的所有卷宗證物及檔案資料,沒有律師會因為沒有判決書、沒有載明定罪理由,以致不知該如何上訴,否則就不夠資格成為刑事辯護律師。
(七)在採美國式陪審制之下,法官或陪審員不用去寫形式上的判決書,此一說法固然正確,但指控陪審制判決不附理由代表「陪審團可以没有依據隨便做決定」,就悖離事實甚遠。因為在美國式陪審制之下,法官除依審理程序的進行必須逐步給予陪審團詳細的指示(instruction)之外,陪審團在進入評議室時,都會拿到判決表(verdict form),上面會記載被告被控罪名的判斷條件,然後由陪審團逐一審議討論,最後進行投票評決。這個程序是從具體犯罪事實到抽象法律要件適用的涵攝(subsumption)過程,與職業法官所做的並無二致,差別只在於是以口頭方式進行,最後透過投票方式將結果記錄下而已;當事人可以透過逐一確認的方式,來檢視每一位陪審員是否確實作成這樣的判決。
(八)雖然美國憲法有明文規定,人民有請求陪審團審判的權利,但美國憲法並沒有因此規定,陪審團判決都不必附理由或都仍要附理由,因此陪審團判決不附理由,在美國顯然並無違憲問題,甚至美國許多刑案是經由被告選擇職業法官審判、而不經由陪審團審判。第一審的承審法官也仍有權自行決定需不需要寫判決書,在沒有判決書之形式存在時,其理由也自然隨著没有判決書而不存在,但判決果真有違法情事時,自可在檔案卷宗中找到上訴理由,故此依然沒有違憲爭議。至陪審團判決所以不附理由,是因被告有無犯罪行為,即事實認定,其認定之權專屬於陪審團,而陪審團在判決前的評議過程中,承辦此案的法官依法不能進入評議室,所以法官對陪審團判決被告有罪或無罪的心證究竟是如何形成的,不易得知。心證既非法官所形成,法官無從也無需寫出他人得到心證之判決理由。
(九)細查我國憲法及兩次憲法增修條文,都沒有關於判決應附理由之明文規定,因此判決不附理由應無違憲爭議,至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截至目前為止,也並沒有相反的解釋。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23條雖然規定:「判決應敘述理由」,乃判決如未附理由,有時可以構成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4款「判決不載理由」之當然違背法令,而得以上訴最高法院。然而,判決應敘述理由只是一個原則,並非沒有例外;我國最高法院多年來經常不附理由,就逕自認定上訴人的上訴書未敘述理由而判決駁回上訴定讞,也不管上訴人可能寫了幾十頁的上訴書狀,最高法院大都四兩撥千斤的一句話「上訴未具理由」,而最高法院也從不認為自己的做法是違憲的。
(十)此外,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第1項針對協商程序規定:「協商判決,得僅由書記官將主文、犯罪事實要旨及處罰條文記載於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顯然在刑事第一審程序,協商判決是完全不需要附理由的;考此一條文自2004年4月9日生效施行迄今,從未有違憲爭議。因此,判決不附理由,未必就不合法,而充其量也只有違法而無違憲問題。至於要解決未來可能的違法,這只要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23條之規定為:「上訴審判決應敍述理由」即可。
四、台灣人民法律素養或法律意識不足、没有能力審判之迷思
我們的回應如下:
(一)美國開國制憲代表們認為:不論任何陪審員個人的素質修養如何?聚一群散沙在一起,效率如何?只要此人有良知良能,便能使大眾免受政府公權力的侵犯,這就行了。德國哲學大師黑格爾在其著名的《法哲學》一書指出:沒有任何理由可以認為,事實構成只能單獨由職業法官認定,因為這是每一個受過普通教育的人都能做的事,而不是受過法律教育的人才能做的。
(二)論語顏淵篇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法官本在聽訟,不在問案或辦案,孔子非習法之人,表示聽訟也和他人一樣,顯示在2千多年前,孔老夫子的封建社會,教育不發達的時代,一般人也有能力審判他人。
(三)香港於1842年英國殖民時代就開始採用陪審團審判,至今有170餘年歷史,顯示在華人地區能採行陪審制,人民有能力審判。美國採陪審團審判源自其殖民時代的宗主國英國,實行陪審團審判已有將近4百年歷史,而美國迄今文盲遠比台灣多得多,都能施行陪審制,反觀台灣教育普及,幾已無文盲,人民更有能力審判。何況美國還有嚴重的黑白種族問題,及比台灣還不如的男女不平等問題,台灣社會結構應該比美國更適合施行陪審制。
(四)最近3、4年來,不論是司法院官方舉辦的觀審、參審或陪審模擬審判,或民間團體舉辦的陪審團審判,就台灣人民有能力審判此一事實,幾乎沒有任何參與模擬審判的法官、檢察官、或律師就此有所質疑。此外,司法院、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針對2017年3月25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第一次增開會議所提的書面意見,也都不曾質疑台灣人民的審判能力。
(五)在陪審制之下,陪審員負責認定事實,而事實没有專家,認定事實,靠的不是法律素養或法律意識,而是社會生活中的經驗與常識。法律人的專業固然在法律,却不是在常識,越專業的知識份子越可能是生活中的白痴。何況俗語說:「三個臭皮匠勝過一個諸葛亮」,這句話本就是基於人民的生活經驗而來,則在陪審團審判,通常是選任12位陪審員來認定事實,他們不可能都來自不食人間煙火的象牙塔,這些在多元化背景下所產生的陪審員,代表著不同生活階層的人民意識,憑他們集思廣益下所為之共同事實認定,絶不會比1個或3個職業法官的認知來得偏頗。故美國的實證顯示:「人民能夠正確認定事實」、「比較陪審團的評決及法官之決定,顯示陪審團之成效斐然」、「研究顯示整體而言,認定事實為陪審團之強項」,這些証詞都歷歷在目。
(六)台灣人民的知識水準、生活經驗、及對常識的理解,絕對不輸香港人,也不會輸給我們的職業法官,因法官的專業只在法律,離開法律,法官不會比各行各業的人民更「專業」。更何況台灣的法官所以會被人民批評為「恐龍」,其實並不是質疑法官的法律專業,而是普遍認為法官的普通常識不夠,與這個社會的人民脫節太多。法官最懂的既然應該只是法律的適用,在認定事實方面則不見得有過人之處,因為人人都可以為柯南,卻未必要懂法律。所以不論以何種理由(如人民法治教育不足,人民不夠成熟…等)說台灣人民沒有能力審判,都是純屬臆測,沒有證據或實例可以支持。美國與韓國的大型實證研究均指出:陪審判決與職業法官判決的一致性高達8成到9成。換言之,如果陪審制之下有所誤判,依據二者高度的一致性判斷,職業法官的判決可能也有類似風險。顯然,判決結果是否正確,與人民素質有無能力審判,並沒有證據可以得證有任何加以連結的空間。
(七)採參審制,台灣的法律人就不去質疑人民有沒有認定犯罪事實的能力,難道認為人民在參審制之下會變得比在陪審制之下更聰明?當然不是,而是認為有懂法律的法官與素人一起來認定事實比較不會出錯,說穿了,法律人還是不相信台灣人民的腦袋,一定要有「大人」監督,「小孩」才不會搞砸,其實又是法律人專業的傲慢與偏見在作祟而已。
五、美國式陪審制花費太大,非政府財力所能負擔之迷思
我們的回應如下:
(一)首先,如果把徵召陪審員與建構順暢溝通所需的成本看做是缺點的話,那麼在徵召上採取跟陪審制一樣「單次使用」的日本裁判員制度(也就是司法院主張的參審制),同樣也會有類似問題。依司法院所提供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經費評估顯示,僅以事實審第一審採參審制或美國式陪審制作比較,後者確實會比前者多花一些錢,大概美國式陪審制的花費是日本裁判員制的2倍。不過陪審制下,法官的工作日數明顯會較少;此外因為日本裁判員制是3個法官承審,而美國式陪審制則只有1個法官承審,可省掉了2位法官的人力。司法院上開經費評估只計入積極的金錢花費,而沒有消極的經費節省 (詳下述),甚至完全沒有算計省下的法官隱性時間成本及法庭人力成本,所以真正的美國式陪審制與日本參審制的花費比較,未必如司法院評估的差距那麼大。
(二)雖然從常識研判可以知道,參審制一定比現制的職業法官審判更花錢,但陪審制是否就一定比參審制或職業法官審判制更花錢,在我國未必。這是因為在美國式陪審制之下,不論案件是由陪審團審判,還是職業法官審判,法官都不必撰寫判決書,陪審團判決結果或法官判決結果只要經宣示並在筆錄中載明即可,長期下來,可以節省多少跟刑事第一審判決書有關的撰寫、印製、裝訂、用印、寄發的花費?案件的開銷不是就減低了嗎?至於究竟能減少多少花費,司法院從未計算過,但相信絕非估算不出來。
(三)再者,在美國式陪審制之下,陪審團評議結果,只要是無罪判決,檢察官都不得上訴。而在美國式陪審制之下,只有一種無罪判決是例外可以上訴的,就是陪審團評議有罪,但法官不接受而逕行判決無罪,此時檢察官得上訴,因而只要陪審團評議無罪,檢察官是完全沒有例外而不得上訴的。又在美國式陪審制之下,被告如選擇由職業法官審判,對職業法官的無罪判決,檢察官也都不能上訴。檢察官對無罪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這是基於「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名而遭受再次追訴」的「雙重危險禁止原則」(double jeopardy clause)。因檢察官不得對無罪判決上訴,每年又可節省下多少因此消滅的後續審判成本?從第二審上訴審、第三審上訴審、以及第二審從更一審到可能更十幾審、還有隨之而來的多次第三審的審判?司法院完全未就此「法庭流浪30年」的情況作出回應,並據以估算可以節省多少的辦案花費。
(四)何況,因採美國式陪審制的關係,檢察官知道原則上他只有一次事實審的機會可以將被告定罪,若一經判決無罪就不得上訴,故檢察官必然會更為審慎地提起公訴,檢察官既然比較不會濫行起訴,第一審刑案也就會因此相對減少,這又可節省下來多少地方法院的辦案花費?
(五)以上(二)(三)(四)所說的,還只是針對案件處理所生的花費減少,並不包括人事費用,也就是將會省下院方多少法官、書記官及其他行政人員的薪資支出。日本裁判員制的第一審判決,法官仍必須寫判決書,檢察官對無罪判決也都可上訴,第一審的職業法官仍維持3人,外加6位裁判員,司法院上揭經費評估還列有2位備位(即候補)裁判員,沒有增加人事花費就謝天謝地了、不可能會節省什麼。美國式陪審制相對而言,在第一審少了職業法官2人,增加素人法官(陪審員)3人或6人,這是依現在立法院付委的「陪審法草案」所規定的9人陪審團或12人陪審團而為計算(但司法院上揭經費評估則全部是以12人陪審團為計算費用的標準,並還列有4位備位即候補陪審員)。美國式陪審制雖陪審員人數較日本裁判員制的裁判員人數為多,但因少了職業法官2人,此2人一年的薪資總額,可否扺消多出來的正式、候補、及候選陪審員的花費,當然還待驗証,但就算是無法全部吸收,應該也不致增加太多人事花費,何況還有上述所提的有關判決書費用的節省。故單就第一審事實審而言,在台灣實施美國式陪審制未必比日本裁判員制(參審制)更花錢。又美國式陪審制的第一審無罪判決不得上訴,即第二審、第三審含更審的案件都會減少甚多,還有因檢察官審慎起訴及上訴而減少的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案件,則第二審的法官及書記官與其他行政人員也會相對地減少人力的投入,未來台灣高等法院及各分院的法官人數勢必會因案件數量的下降而減少,連帶的書記官、錄事等行政人員人數也會跟著減少,第三審最高法院亦同,但司法院上揭經費評估都未就此加以考量。
(六)此外,以上所述還只是法院內的成本與花費,不包括法院外的社會成本與花費。查美國式陪審制雖不能抑制(消滅)所有冤獄,但依美國及韓國的實證顯示,此制確比職業法官審判能減少一些冤獄的發生(不過目前似無對日本裁判員作此等實證研究)。生命無價、自由無價、名譽無價,美國式陪審制既能在實證中獲得證實,陪審員比職業法官更能遵守「無罪推定原則」,而比職業法官更有可能判處被告無罪,則因減少冤獄案件而節省的社會成本一定較參審制為多。也因此,以後「流浪法庭數十年」的悲劇,在美國式陪審制之下,較之日本裁判員制及職業法官審判而言將會很難發生。還有就是被告在打官司的漫長歲月中,有些根本没有辦法求職、工作,也很難有顧主願意僱用,即使有工作,也常因官司在途而難以專心工作,升遷無望;等官司好不容易打贏了,無罪了,却歲月不饒人,一上了年紀想再就業談何容易,許多國家培育的人才,就在官司中耗掉了一生。而在美式陪審制之下,只要一、二審法院任一審判決無罪,案件就可以說確定了,被告比較能更早回歸社會,不致成為家庭、社會的長期負擔。至於失去或曾失去的生命、自由及名譽,本屬無價,就很難用金錢來計算了。因此,總的來說,採美國式陪審制應比司法院所主張的參審制即日本裁判員制花費更少才是。
六、結語
本文的目的在針對近期司法首長對陪審制的公開批判做出反駁,雖然我們認為陪審制另有其他優點,而官方主打的參審制則不乏其他缺點,這些都無法涵蓋在本文的四項討論框架裡,本文無法兼論,有待他日補充。但是就如胡適所言:「那管它真理無窮,進一寸有一寸的歡喜」,或許朝野先就本文所討論的這四點努力獲致共識,也可算不枉費民間對司法改革的殷切期盼。


國民黨7成土地來自公產! 黨產會:歷年出售獲利破189億元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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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會今日公布「黨產調查─政黨土地取得及處分統計」調查報告,查出國民黨歷年在台取得土地面積,總計高達124萬4002平方公尺,有近7成土地原屬公家財產。圖為國民黨舊中央黨部大樓。(記者陳鈺馥攝)
2019-09-19 16:19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行政院黨產會今日公布「黨產調查─政黨土地取得及處分統計」調查報告,查出國民黨歷年在台取得土地面積,總計高達124萬4002平方公尺,有近7成土地原屬公家財產,現持有土地僅剩4萬1235平方公尺,等於將近約120萬平方公尺土地已被出售、贈與及處分,成為消失的黨產,黨產會推估累計獲利達189.16億元。
黨產會今公布國民黨歷年取得土地面積,及國民黨後來出售土地的流向,分別有售予第三人、售予附隨組織、政府買回、政府徵收、贈與地方自治團體、拋棄所有權歸國有、贈與第三人,其中以出售給第三人為大宗。(記者陳鈺馥翻攝)
黨產會公布國民黨土地流向,現持有4萬1235平方公尺,以移轉他人土地有120萬平方公尺。(記者陳鈺馥翻攝)
黨產會表示,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調查,1987年7月15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之各政黨,其土地取得及處分概況,計有中國民主社會黨、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共3個政黨持有土地。
黨產會指出,關於政黨名下土地持有來源及取得方式,民社黨持有5筆土地,共約80平方公尺;民進黨持有31筆,共約1495平方公尺;國民黨持有147筆,共4萬1235平方公尺。
惟因國民黨於1994年辦理法人登記時,申報土地面積為46萬2598平方公尺,經深入調查結果顯示,截至今年8月31日為止,國民黨在國內曾經取得的土地面積,累計高達124萬4002平方公尺。
黨產會提及,根據地籍登記資料核對結果,民社黨、民進黨土地取得來源皆為私人買賣和贈與;而國民黨曾經持有的土地中,有86萬6329平方公尺來自公有土地(69.49%),另有37萬7673平方公尺向私人取得(30.36%)。
據黨產會統計,國民黨取得公有土地的方式,主要透過轉帳(59.76%)、買賣(37.46%)、贈與(2.60%)及所有權第一次登記(0.15%)。
黨產會更算出,國民黨取得公有土地中,透過轉帳將原政府接收日產土地轉移予該黨者,計有74萬3444平方公尺,占其取得公有地總面積85.82%,主要發生於1950年至1960年間。
其次,為買賣取得有9萬5066平方公尺(10.97%),及政府無償贈與2萬5904平方公尺(2.99%)。
黨產會分析,國民黨經由買賣取得的公有土地,主要來自政府機關「讓售」,計有6萬5085平方公尺土地,係因國民黨長期占用或無償借用後,再以承租人名義申請政府機關讓售。
黨產會指出,國民黨經由「占借租後買」登記取得的公有土地,主要發生於1970年至1990年間,顯著案例有國民黨舊中央黨部、部分民眾服務社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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