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耗或耗羨、雀鼠耗、腳耗、火耗熔鑄碎銀的損耗極小,耗損率只為1%~2%,然而地方官吏在征斂時要多於此20倍以上,要加耗20%~30%,有時更高/耗羨歸公和養廉銀,清初承明舊制的時候,官至極品俸銀只有180兩、祿米180斛,而七品知縣年俸救更加少了,僅有45兩/耗羨歸公又稱火耗歸公,地方官向民眾徵收稅金時,會以運送與鎔鑄等耗損為由,多徵銀兩,更稱為火耗或耗羨,但耗羨的範圍大於火耗,耗羨還包含雀鼠耗等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PIXNET :: - https://goo.gl/3TWtbH
經濟教室-政府統計還有紀律嗎?
By 于國欽, www.chinatimes.com查看原始檔十一月 5日, 2016
立委吳秉叡(左)日前在立法院質詢指出,幸福指數稱台灣「所得與財富」超過北歐、排名世界第2「有誰會信」,擬修法廢除;主計總處主計長朱澤民(右)答詢表示,尊重立院決定。圖╱本報資料照片
消失的政府統計
明代《黃冊》10年普查一次,是賦役制度的基礎,明中葉後這項統計的編製不受尊重,史家稱:「有軍戶改作民灶者,有民戶捏作軍匠者,有開多收少者,殷實大戶編作帶管畸零者。」
■由於明代中葉後朝廷對《黃冊》這項統計的不重視,有史家言:「承委官員卒多怠忽,各執己編,其於埋沒挪移等項情弊,十無一二舉發,因而虛應故事者有之,以致弊難清革。」
立院日前初審通過《預算法》修正案,刪除幸福指數作為政府籌編預算的法源,這意思是明年起政府不再編製幸福指數,這項政府統計自此走入歷史。
4年前政府編製幸福指數時,行政院主計總處表示:「近年來,各國及國際組織逐漸意識到除經濟範疇外,應發展更全面性的指標以衡量國民福祉及社會進步的面向,我國亦自2012年投入國民幸福指數的研編工作。」
又說:「主計總處參酌國際最新發展、召開多次專家諮詢會議,擬定我國幸福指數,指標架構遵循OECD所公布的美好生活指數,…,相信幸福指數的推出,當有助於矯正以往過度聚焦GDP的積弊。」
4年後的今天,主計總處大大小小官員面對立委指責幸福指數擦脂抹粉、粉飾太平,竟毫無勇氣為統計辯護,只會唯唯諾諾稱是,頻頻點頭表示尊重立委,官員們如此尊重立委,置政府統計公信力於何地?置政府統計紀律於何地?置4年前的說法於何地?
統計部門缺乏勇氣
幸福指數有如此不堪嗎?有如此不符國際潮流嗎?有如此不準確嗎?如果沒有,當年負責指數編製的官員們,豈可做壁上觀,豈可毫無一語為自己所編的統計說說話?
看官員們4年來對幸福指數反覆的態度,我們實在不能責怪國人不相信經濟成長、物價指數、所得分配等數據,官員們如此吝於捍衛自己編製的統計,難道是連自己也不相信自己編的數據嗎?若任憑這種尊重立委太多,尊重統計專業太少的文化彌漫成風,政府統計公信力不久必將土崩瓦解,公布數據也將無人相信。
我們回顧20年來消失的政府統計,可以發現統計部門缺的不是專業,而是勇氣,面對謗議沸騰,流言四起,理應據理駁斥才是,但統計部門的作法卻是循各種方法,讓這項統計於日後消失,2000年底消費信心調查、2003年十等分位「已分配要素所得差距」、2007年國民生活指標、2011年房地產景氣燈號等,都是在這樣的心態下走入歷史。
再如,2014年春天有感於綜所稅檔20等分位所得分配統計引起太大的關注,財政部遂公告停止發布是項統計,惟隨後迫於輿論壓力才收回成命。又如2007年秋天,由於住宅需求動向調查結果不佳,信心分數大跌,經建會竟未循往例公開發布,而悄然上網。
公信力關乎施政成敗
往事歷歷,我們可以發現統計部門一面致力於建立公信力,但一面又拆毀統計公信力,政府統計始終難以取信於人,孰令致之?而統計公信力的滑落,影響所及非僅統計部門的士氣,更關乎政府施政的成敗,絕不是一件小事。
明朝最重要的國勢統計《黃冊》一書,10年調查一次戶主、人丁及事產等項目,這項統計在明代中葉以後編編廢廢,史家曰:「違誤期限,處處有之。」由於官員們對黃冊的輕忽,使得賦役政策錯亂,引發極大民怨,明代衰敗由此而生,以史為鑑,政府統計紀律已到了非好好反省不可的時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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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冊又稱賦役黃冊,是明代戶籍與賦役之法的制度。
名稱由來
梁方仲整理兩種說法:一為因顏色取名;一為因字義取名。顏色的說法可見於《明史稿‧食貨志》:「冊凡四……冊面青紙,惟上戶部者黃紙,故謂之黃冊。」《後湖志》亦載:「總冊俱要以黃紙為殼面,其餘存留司、府、州、縣冊,只用青紙殼面。」另一個取字義的說法是依據唐代「黃、小、丁、中」之制,如張萱認為黃冊是宋齊時的「黃籍」所演變而來,在其著《疑耀》略云:「今世多不解黃字之義,余偶閱唐開元制,凡男女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歲為中,二十有一為丁,六十為老。每歲一造計帖,三年一造戶籍,即今之黃冊也。謂之曰黃,亦自男女之始生登籍而名耳。」[1]
據梁方仲考證的結果,認為黃冊實為取顏色之義,因宋齊的「黃籍」乃是「白籍」的對稱,西晉時北方的戶籍以竹簡製作,故稱「白籍」;南方用紙製作,故稱「黃籍」。陳寅恪亦補充說明,除紙質外,黃亦有黃舊之意,而白有白新之義,晉室東渡,流寓北方的人士持「黃籍」可不納賦役,實施「土斷」後,斷其戶籍所屬,「黃籍」被換為「白籍」。但是欒成顯認為黃冊不是以顏色命名,並不同意此說[2]。
實施
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廷在戶帖制度基礎上建立黃冊制度,因套用黃色封面,故總稱「黃冊」。黃冊以戶為單位,詳細登載鄉貫、姓名、年齡、丁口、田宅、資產等戶籍資料。
上海圖書館藏有《嘉靖徽州府歙縣程玄信黃冊析戶冊底》。
早在洪武三年(1370)年底,太祖即已詔令戶部,清查天下戶口(其時四川、雲南、遼東尚未納入版圖),到洪武十四年(1381)天下大定,太祖為建立一個永久性的戶口賦役制度,命令全國各郡縣編纂賦役黃冊,賦出於土田,役出於丁口,土田丁口皆歸於戶,故黃冊實為總計土田丁口的戶籍冊。
其編排內容如下:
黃冊以一百一十戶為一里,推舉其中丁口、田糧最多的十戶戶長,在十年中輪流擔任里長,其餘的一百戶分成十甲,每甲十戶,此十戶戶長在十年中輪流甲首。。里長與甲首分別執行這一年中該里、該甲的差役,他們輪流的次序,都是根據丁糧多寡排定先後。
黃冊以一里為單位編成一冊,內容以編列戶口、徭役為主,但對每戶所擁有的田產,也分別記載舊管(原有多少田地)、新收(新買多少田地)、開除(買出多少田地)、實得(買賣加減之後,實有多少田地)四欄,稱作「四柱式」。
由於里甲中的每戶人家,丁糧數字時有變動,因此黃冊每十年要更造一次,重新根據丁糧多寡,派定下一個十年的里長、甲首,並排定他們輪流的先後次序。
黃冊照式樣編造四份,分別由戶部、布政司、府、縣各保存一份。保存在戶部的一份,冊面是用黃紙,因此稱為黃冊。
凡各戶之丁口、田塘山地、畜產,均各以其實自行呈報,再由州、縣正官查核,其有隱瞞作弊者處死。
編造
黃冊每十年一大造,明朝共造過二十七次,第一次為洪武十四年(1381),而後為洪武二十四年(1391),永樂元年(1403)的大造與前次隔了十二年係因靖難之故,第四次為永樂十年(1412),與前次僅隔九年,此後皆每隔十年一造。
許多姜姓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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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四十年編審賦役黃冊
編號:1005-214
作者:
年代:清康熙四十年(1701)寫本
函冊:1函1冊
紙張:皮紙
裝幀:線裝
尺寸(厘米):半框:38.5×24
鈐印:綜理對清訖
是黃冊墨筆書寫,邊框為藍印,版心上部刊印“康熙四十年編審賦役黃冊”11字。“賦役黃冊”是國家為核實戶口、徵調賦役而製成的戶口版籍,明朝開始建立。黃冊以戶為單位,詳細登載鄉貫、姓名、年齡、丁口、田宅、資產,並按從事職業劃定戶籍,主要分為民、軍、匠三大類。此冊是研究清戶籍、賦役制度的重要實物資料。附“文物臨時進境審核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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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冊制度是明代戶籍與賦役之法的一種基本製度,歷來受到學者重視。尤其30年代以來,考證研究頗盛,不乏名家論著,幾乎成為明史的一個分支學科。然而,迄70年代末,學者並未見過黃冊原本,所論大皆據史書、地誌有關記載,南京黃冊貯藏庫的專志《後湖志》,以及明清人士對黃冊制度的評議等文獻資料。文獻資料固豐,足資系統論述,而難於實證。原來黃冊內容,主要是按戶分列人丁與事產,以及兩者在每十年大造期間的增減變動。其特點在於項目具體,而每項必有數據,可形成歷史變量。學者既未見黃冊原本,所論亦多是黃冊制度本身及其興衰變化,鮮能利用黃冊資料特點以驗證史書記載及作計量分析,來考察當時社會經濟中的有關問題。
本書中,作者研究的各項結論都具有新穎性,都可作為一家之言,供學者研討。作者治史的方法,即檔案文書與歷史文獻相結合、微觀分析與宏觀考察相結合的方法,是極好的,就當提倡和推廣的材料。
明 清 為征派賦役編造的戶口冊籍。男女始生為黃,一說戶口冊籍的封面為黃色,故名。
明 張萱 《疑耀》卷二:“今制,丁口稅糧,十歲一籍其數,曰黃冊,自 劉宋 時已有之。 齊高帝 即位,嘗敕 虞玩之 與 傅堅意 檢定,詔曰‘黃籍,人之大綱,國之政端’云云。時亦稱人籍,今世多不解黃字之義,余偶閲 唐 開元 制,凡男女始生為黃……每歲一造計帖,三年一造戶籍,即今之黃冊也。謂之曰黃,亦自男女始生登籍而名之耳。”《明會典·戶口二·賦役》:“國初因賦定役,每十年,大造黃冊,戶分上中下三等,差役照冊僉定。”《清史稿·食貨志一》:“編審之制……丁有民丁、站丁、土軍丁、衛丁、屯丁。總其丁之數而登黃冊。”
清 代宗人府的戶籍簿。宗室載入黃冊, 覺羅 則載入紅冊,以圖永世保存。
《清會典·宗人府》:“黃檔房,掌書黃冊、紅冊。”
百科解釋:
賦役黃冊又稱明代黃冊,是明代國家為核實戶口、征調賦役而制成的戶口版籍。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朝政府在戶帖制度基礎上建立了黃冊制度。黃冊以戶為單位,詳細登載鄉貫、姓名、年齡、丁口、田宅、資產,并按從事職業,劃定戶籍,主要分為民、軍、匠三大類。民籍除一般應役的民戶外,還有儒、醫、陰陽等戶。軍籍除一般供應軍役的軍戶以外,還有校尉、力士、弓、鋪兵等。匠籍,登記手工業戶,向政府承應工匠差役以及廚役、裁縫、馬、船等。另有灶籍,登記制鹽戶。黃冊的編造程序是,由政府仍把戶帖發給各戶,每年填報,由地方官核實其丁口、田宅及資產等的變動情況,逐年累計的材料作為10年大造黃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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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籍黃冊是用以管理軍戶承襲軍職、補丁勾軍、防止脫免等。也是一式四份,即兵部與所在省、府、縣各一份。所謂軍籍黃冊,是明朝用以管理戶口、徵調賦役的制度。因皆以黃紙為面,故名。十四年,明太祖朱元璋在全國推行里甲制度的基礎上,詔令編製賦役黃冊。籍檔案不僅是封建國家賦役徵調的憑據,也是維繫封建社會秩序的一股重要力量。將人民編入戶籍,是封建國家政權控制地方社會的基礎。
軍籍黃冊
軍籍黃冊是用以管理軍戶承襲軍職、補丁勾軍、防止脫免等。也是一式四份,即兵部與所在省、府、縣各一份。所謂軍籍黃冊,是明朝用以管理戶口、徵調賦役的制度。因皆以黃紙為面,故名。十四年,明太祖朱元璋在全國推行里甲制度的基礎上,詔令編製賦役黃冊。籍檔案不僅是封建國家賦役徵調的憑據,也是維繫封建社會秩序的一股重要力量。將人民編入戶籍,是封建國家政權控制地方社會的基礎。
1 軍籍黃冊 -歷史淵源
《海州譜略》所載,可謂詳審。雖其源流有自,無人知曉。全來斗膽試探如下:一謂抄於海州丁氏族譜,而族譜源於代代相傳,此恐為族中之共識,然則此論難辭淺薄之咎;二謂錄自明末清初失於兵燹之軍黃冊。
設若懋學公惟抄於族譜而其未得一見祖宗之軍黃冊,則似無探求其源之必要;然則《海州族譜》所記既其源有自,甚宜溯索。欲索淵源,最先映入眼帘者乃軍黃冊。眾所周知,黃冊制度乃朱元璋採納當時試戶部尚書范敏之建議而推行的戶籍管理制度。軍黃冊,全稱「軍籍黃冊」,簡稱「軍黃冊」、「軍黃」、「軍冊」。
案之韋慶遠氏《明代黃冊制度》,書前有清晰之附圖四,曰「軍職選簿(中央檔案館明清檔案部藏)」,「這不是一般軍黃冊,而是為記載和管理軍官襲替事務而設置的」(韋氏語)。早在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軍中即已設置了「軍籍勘合」,內載「各衛、所轄下每一軍丁的從軍履歷、調補來衛、所的年月及在營丁口之數,同年,又設置了『軍戶圖籍』,這就是軍黃冊的前身。
2 軍籍黃冊 -由來
關於軍籍黃冊一稱的由來,明人張萱、陳士元、孫能傳各有記載及解釋,細分之,可以分為以下兩種:一是其冊籍之面為黃色,故名;二是男女始生為「黃」,這些始生男女登籍之冊,則稱「黃冊」。分見張萱:《疑耀》《黃冊》;陳士元:《俚言》、《黃冊》;孫能傳:《郯溪漫筆》《黃冊》。近人的研究成果也基本分屬兩說。但從最新的研究成果來看,黃冊之名,儘管也不排除由其上呈冊封面為黃色而得名,但更多的還是因為黃字與戶籍與人口之意相關而來。
3 軍籍黃冊 -背景
經過十幾年的戰亂,明朝得以建立。但是舉國上下,一片凋敝,人口流移,事產分化,版籍散亡。「人民稀少」,「地廣戶稀,開闢無方」,「戶口凋殘,十室九空」 等等正是其寫照。
鑒於「民急則亂」的歷史教訓,在軍事征服結束之後,恢復和建立新的社會秩序就成為了明朝新政權的當務之急。由於舊有的戶籍檔案所記載的內容已經與實際人口狀況嚴重不符合,大量籍外之民的存在成為群寇四起、社會動蕩、威脅明朝統治與地方秩序的力量。因此,明朝政府要建立起穩定的社會秩序,就必須將大量的無籍之民編入政府的戶籍之中,這是明初整頓戶籍所要解決的一大問題。
其實,這個問題與其說是明朝面臨的,不如說是任何封建新王朝建立之初所要面臨的問題,而明朝只不過是共性中的具有個性的例子而已。可以說,改朝換代后,統治者予以人民的休養生息,以及鞏固並加強新的統治力量,把整個社會牢牢控制在專制權力之下等等這一切都是建立在編製新戶籍,並掌管戶籍檔案的前提上的。尤其在試圖使得專制統治極度加強的明朝,編製黃冊的意義就更加凸顯出來了。
朱元璋登上皇位就下令征戰兵官,每征服一地,就收拾「戶口版籍」,並且鼓勵明朝官兵獻出戶籍檔案投誠。割據廣東的何真即是「封庫籍戶口以歸 」。以致於有人認為交出戶籍檔案,從某種意義上說是作為交出政權的象徵。對戶籍檔案的控制對於王朝統治地位的確立的意義可見一斑。
4 軍籍黃冊 -編製及管理
軍籍黃冊
記載軍籍黃冊的書籍
洪武十四年,朱元璋在全國範圍內自上而下的推行人口、財產狀況的申報和編製工作。戶部按照統一的格式印製表格,分發給各州縣,州縣把清單發給農戶讓其如實填寫,再經過里甲轉交地方官府。地方官府核對后,製成一試四本,其中黃色封面的一本上交戶部,其餘三本青色封面的分別由省布政司、州、縣保管。
農戶「憑此納糧當差」。之後,明朝每十年編造黃冊一次。黃冊制度的推行是在此之前既洪武三年的帖戶制度——「籍天下戶口,置戶帖戶籍」的升華,是明初加強極權和對整個行政體系的梳理的表現。黃冊包括的內容具體而全面:人口數、姓名、性別、年齡、與戶主的關係、田地數、坐落地點、應交稅糧、房屋類型、間數、牲口頭數等。並且黃冊的編製嚴格按照職業區分而成的。
明初的法律規定各類身份和戶籍是世襲和穩固的,匠入匠籍,兵入軍籍,民入民籍。可以看出,明初的黃冊編造無論在程序上,還是在項目上都是比較健全的。統治者試圖通過職業的分類並限制不同職業的人員的流動控制一個穩固的社會結構。
黃冊是明朝的政治經濟命脈,嚴密的管理是不言而喻的。朱元璋曾親自參與后湖黃冊庫的修建工作,並吩咐制定嚴格的黃冊管理制度。至於具體的黃冊管理模式,因在《中國檔案事業簡史》等書中以有詳盡的講述,故再贅述了。
經過十幾年的戰亂,明朝得以建立。但是舉國上下,一片凋敝,人口流移,事產分化,版籍散亡。「人民稀少」,「地廣戶稀,開闢無方」,「戶口凋殘,十室九空」 等等正是其寫照。鑒於「民急則亂」的歷史教訓,在軍事征服結束之後,恢復和建立新的社會秩序就成為了明朝新政權的當務之急。
由於舊有的戶籍檔案所記載的內容已經與實際人口狀況嚴重不符合,大量籍外之民的存在成為群寇四起、社會動蕩、威脅明朝統治與地方秩序的力量。因此,明朝政府要建立起穩定的社會秩序,就必須將大量的無籍之民編入政府的戶籍之中,這是明初整頓戶籍所要解決的一大問題。其實,這個問題與其說是明朝面臨的,不如說是任何封建新王朝建立之初所要面臨的問題,而明朝只不過是共性中的具有個性的例子而已。
可以說,改朝換代后,統治者予以人民的休養生息,以及鞏固並加強新的統治力量,把整個社會牢牢控制在專制權力之下等等這一切都是建立在編製新戶籍,並掌管戶籍檔案的前提上的。尤其在試圖使得專制統治極度加強的明朝,編製黃冊的意義就更加凸顯出來了。朱元璋登上皇位就下令征戰兵官,每征服一地,就收拾「戶口版籍」,並且鼓勵明朝官兵獻出戶籍檔案投誠。割據廣東的何真即是「封庫籍戶口以歸 」。以致於有人認為交出戶籍檔案,從某種意義上說是作為交出政權的象徵。對戶籍檔案的控制對於王朝統治地位的確立的意義可見一斑。
5 軍籍黃冊 -分類
這種軍戶圖籍,底下又有兩種分類冊,第一種叫收軍冊(在衛所),第二種叫清勾冊(存有司)。到後來,軍戶圖籍又發展為四種,總冊叫軍黃冊,底下另有三種分類冊,叫兜底冊、類衛冊、類姓冊。
軍黃冊也和民黃冊一樣規定統一的規格尺寸,長闊各一尺二寸;用紙方面也規定必須用堅實無粉飾漂白的綿紙。軍黃冊中欄目有「舊管」、「新收」、「開除」、「實在」等。「為了防止逃亡,明王朝還硬性規定,軍丁一般均不得在本省或附近地區當兵,西北之人被勾往東南入衛,東南之人被派到西北補伍」。「軍丁不許過房,不許隨便入贅,以防止軍戶人口流散」。「每逢大造之年,在編製民黃的時候,對於軍籍人口的記載也就較其它戶類人等更為具體苛細,規定要把每一軍戶祖宗幾代的姓名、經歷及充軍原因,所屬的衛分等都要一一開列進去」。
在明初編製「軍籍黃冊」時,就要求根據職業確定居民戶的戶籍性質。當時分有四種戶籍:一是軍籍,指服兵役並墾殖軍田的戶;二是民籍,指一般種田以及儒、醫、陰陽等民戶;三是匠籍,指手工業戶;四是灶籍,指沿海一帶製鹽戶。
6 軍籍黃冊 -具體內容
軍籍黃冊規定每里(110戶)編為一冊,冊首類總為圖,記載稅糧戶口之數。冊凡四:一本進戶部,所在司、府、縣各存一本。黃冊以戶為單位,所編皆民戶,故又名民籍黃冊。黃冊編定之後,發給各戶一紙帖文,按四柱式寫明該戶所納糧簽數額 ,據此納糧當差。黃冊每十年編造一次。依據舊冊,重填各戶人丁事產的變遷。這既能掌握中國每戶人丁事產的變遷,也是為了使賦役負擔儘可能比較合理。
7 軍籍黃冊 -屬性
軍籍黃冊和魚鱗冊是明代賦役徵發的主要依據,乃是登記天下人口和土地的檔案,其中登記人口及其財產狀況的叫黃冊,繪製中國土地田畝的叫魚鱗冊.是明朝統治者均平賦役,恢復生產的重要措施。
8 軍籍黃冊 -社會作用
軍籍黃冊
軍籍黃冊
1)減少流民,納戶入冊,削弱社會不穩定的力量
隨著軍籍黃冊的編製,地方戶籍混亂的情況得到了很大的改觀,許多原來沒有編入戶籍的人口成了編戶。籍外之民往往成為社會動蕩的主要因素。
由於他們逃脫了地方政府的控制,並且鮮有從事耕作者,於是群聚山林,為寇為賊,甚至形成與地方官府針鋒相對的勢力。在洪武年間,明朝採取軍事行動和招安的方式,使得很大一部分籍外之民而為盜寇者成為了新朝的編戶齊民。
一旦這種身份關係得到確立,就意味著明朝統治的合法性得到了更為廣泛的確認:政府對地方社會施加的控制手段得到了保障;民間對明朝統治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以及對明朝承擔義務。黃冊的推行在明初田地混亂,人口轉移頻繁,豪強地主隱瞞土地,以及田賦負擔嚴重不一的情況下,起到了社會休養生息的積極作用。
至於明中後期出現的相反情況:編戶逃亡,起義四起,盜賊猖狂,其實與此時的黃冊管理混亂,胡編亂造,肆意塗改有著密切關係,以致於出現「無田之家而冊乃有田,有田之家而冊乃無田」,「在冊不過紙上之捏,在戶尤為空中之影 」的情況,進而說明黃冊為明初統治者把人民束縛於土地,限制其流動提供了強大的力量。
2)明初的賦役徵調得到了保障,國家機構得以正常運轉。
顯而易見,編製軍籍黃冊的一個主要目的就是徵調賦役,黃冊檔案是重要的依據。所謂「有田則有賦,有丁則有役 」,體現了編戶齊民對王朝的主要義務。有人研究發現,明代田賦以里甲「戶」為徵收對象,田賦的最重要依據不是地籍(魚鱗圖冊),而是戶籍(黃冊)。
姑且不論其對錯,但從明朝對黃冊的保管制度來看,可以推定黃冊在當是之時的意義之大。另外,由於每里編一冊,對賦役負擔採取連帶責任制,如一甲十戶中的逃亡或死絕者遺留下來的田賦和賦役由剩下之戶承擔。可見,明朝統治者繳盡腦汁的設計,無非就是最大可能的用這種連帶機制來固定民戶,以順利實現其賦役的徵調。
3)黃冊的編製使得明初的地方基層行政組織即里甲制度得以建立。
「創製軍籍黃冊,以一百為里。推丁糧多者十人為里長,余百戶分為十甲。歲役里長一人,管攝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廂。十年一周,每里編為一冊。」另外,與黃冊配套的魚鱗圖冊也同期編製。黃冊是以戶頭為主,而魚鱗圖冊是以田土為主,從而形成了經緯交織的一張專制主義的大網。
正如「圖所重在田,則田為經,人為緯,田各歸其都圖,黃冊所重在戶,則人為經,田為緯,田各歸其戶。」這樣,不僅明初的基層行政組織和行政控制體系——「戶--甲--里--縣」--得以勾畫出來,而且政府的賦役得以有落實的可能和依據。里長根據編定的其所在里的黃冊檔案的記錄,負責「催征錢糧,勾攝公事」。里長代表民間基層社會與官府打交道,承擔官府下達的公務。里正(里長的副手)專管魚鱗圖冊。
黃冊、魚鱗圖冊和基層行政組織三者的緊密結合,明朝的統治之基由是奠定。明朝對社會的控制通過地方里甲制度涉及到每一個社會細胞:具體的個人,里甲系統除了作為提供賦役的基本單位外,還具有各種行政、司法、教化等社會職能。
9 軍籍黃冊 -意義
洪武十四年(1381),明朝廷正式頒行黃冊之式於天下,令天下之人各以本等名色占籍,相關的研究成果,可參見梁方仲:《明代黃冊考》,《梁方仲經濟史論文集》,所謂以「本等名色占籍」,就是以業占籍,不同職業的人佔有不同的戶籍,諸如民籍、軍籍、鹽籍(即灶籍)、匠籍、弓兵籍、鋪兵籍、醫籍之類。明初的制度規定,每隔十年,就需要核實戶籍中的老幼生死,重新更造戶籍黃冊。
10 軍籍黃冊 -國外相關
美國:實行的是「出生死亡登記大綱」。因為實行「戶口登記」美國法律通不過,美國法律認為這樣侵犯人權,故只進行公民出生、死亡登記,平時公民可以自由遷移、移民。
法國:戶籍管理內容十分詳盡,不僅有公民出生年月、性別、單雙胞胎等內容,而且還有其父母的職業、經濟收入、國籍、宗教信仰等相關內容。法國人的戶籍信息與他們的就醫、存款等日常生活緊密相關,一旦變動,意味著整個生活將發生較大變化,可謂牽一髮而動全身。
日本:實行的是「戶口隨人走」的制度,它以家庭為單位標明每個人的身份、夫妻關係、父子關係等。孩子在20歲的法定成人之前,無權獨立設立自己的戶籍,一旦成人,完全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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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明代中央檔案庫。專門收貯全國賦役檔案。建於明初,位於南京後湖(今玄武湖)中的群島上。洪武十四年(1381)明朝推行黃冊制度,下詔各府(州)、縣編造賦役黃冊,10年一次,每次4套。布政司、府(州)、縣各存一套,均青色封面,謂之青冊;上交中央戶部一套,黃色封面,謂之黃冊,每屆年終送後湖東西二庫庋藏。最初,島上只建有庫房9間,置冊架35座。隨著黃冊每10年一造,每次匯送戶部約6萬餘冊,新舊並存,冊庫也每10年增建約30間,逐漸擴及舊洲、中洲、新洲各島。萬曆三十年(1602),冊庫約達667間,冊架2660餘座,收貯黃冊153萬餘冊。明末收貯黃冊多達179萬餘冊。為中國古代規模最大的檔案庫。
後湖黃冊庫初由戶部侍郎代管,明都北遷後,由南京戶科給事中一員和戶部廣西清吏司主事一員專管。洪武二十四年規定,每屆全國新冊匯送後湖之後,要委戶科給事中一員,監察御史二員,戶部主事二員,督同監生以舊冊對比清查,厘校訛舛,並由管冊官匯總戶口、田土、稅糧總數,進呈御覽。後湖黃冊庫平時設辦事吏30名,庫匠、抬冊夫、水夫、膳夫等百餘名,另由國子監調撥監生50名專司曬晾。每屆新冊入庫,新舊對比的“大查”之年,人員還要大量增加。送貯黃冊均按朝(年)先後和所屬區域分庫保存。庫房均東西向,前後有窗,以便通風日曬,冊架一律木製,不准用竹,以防蟲蛀。每年4~10月曬冊,其他月份不准曬晾。庫內禁絕燈火,湖內外防衛森嚴,每旬一、六開船過湖,平時與外界完全隔絕。對吏民查閱黃冊限制尤為嚴格,明令敢有私受財物、偷抄洗改後湖黃冊者,不分首從皆斬。
後湖黃冊庫匠役、監生工作勞苦。明中葉以後,由於王朝政治的腐敗和黃冊制度日趨廢弛,後湖黃冊庫也每況愈下,冊庫經費支絀,匠役工作怠惰,庫房不能及時修葺,黃冊不能按時曬晾,蟲蛀鼠咬,冊籍霉爛,損失嚴重。1644年明朝滅亡,後湖黃冊庫隨之消失,庫存黃冊也損毀殆盡。明正德年間(1506~1521)南京戶科給事中趙維賢為記述後湖黃冊庫事蹟,輯有《後湖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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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381年,朱元璋詔令天下編制黃冊,詳列所有戶籍人口情況,作為徵收賦役的根據。鼎盛時期,南京玄武湖曾保存黃冊960萬冊。
因為黃冊直接關係明統治者對全國人口與賦役的控制,事關重大,黃冊到底放在何處成了關鍵。朱元璋想到了水域廣闊的玄武湖,從此,玄武湖成了皇家禁地,與世隔絕長達260多年,成為世界檔案一大奇蹟。
明代的玄武湖曾建過輝煌的黃冊庫,觀摩之大、歷時之久堪稱“世界之最”。明代黃冊庫遺址已在南京玄武湖公園內恢復開館。遺址館內展出的內容包括黃冊的起源、種類、選址過程、管理,黃冊制度的瓦解以及“毛老人廟”傳說、黃冊大案故事等豐富內容,能使人以最快捷的方式融入到黃冊庫歷史變遷中。
戶籍制度在封建社會是重要的朝政建設內容,每朝每代,人口、賦役的統計和管理都是大事件;而到了朱元璋開創明代後,更興建了最能體現“中央集權制”的後湖(今玄武湖)黃冊庫。明洪武十四年,朱元璋在全國范圍內普查人口、丈量土地、並規定全國人口以戶為主,分“裡”(110戶為裡)編造戶口檔案,詳列丁口、事產、鄉貫、名姓等具體情況,作為徵收賦稅的根據,並由中央戶部統一管理,這就是朱元璋的“黃冊制度”。由於各地送往戶部的戶籍管理冊封面為黃色,故稱為黃冊。黃冊關係到明政權的長治久安,朱元璋特意在南京選定了幾乎與世隔絕的玄武湖為存放點。從公元1391年到1642年的200多年間,全部土地檔案均藏於此,到明末,玄武湖黃冊庫房約建有960間,藏黃冊170萬本以上,這在中國乃至世界古代檔案史上,都算是一個奇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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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役黃冊
賦役黃冊又稱明代黃冊,是明代國家為核實戶口、徵調賦役而製成的戶口版籍。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朝政府在戶帖制度基礎上建立了黃冊制度。黃冊以戶為單位,詳細登載鄉貫、姓名、年齡、丁口、田宅、資產,並按從事職業,劃定戶籍,主要分為民、軍、匠三大類。
民籍除一般應役的民戶外,還有儒、醫、陰陽等戶。軍籍除一般供應軍役的軍戶以外,還有校尉、力士、弓、鋪兵等。匠籍,登記手工業戶,向政府承應工匠差役以及廚役、裁縫、馬、船等。另有灶籍,登記製鹽戶。黃冊的編造程序是,由政府仍把戶帖發給各戶,每年填報,由地方官核實其丁口、田宅及資產等的變動情況,逐年累計的材料作為10年大造黃冊的依據。
歷史來源
賦役黃冊從字面理解為記錄賦役的黃冊。賦役即賦稅和徭役的合稱。賦稅指歷代統治階級用強制方法向人民徵收的實物、銀錢等;徭役即歷代統治者強迫人民從事的無償勞役,包括軍役、力役、雜役等。最初,周王室和諸侯向臣屬定期徵用兵雜、武器、衣甲等,稱賦;徵收農產品稱稅或租。春秋後期,各國逐漸從田畝徵賦,賦和稅漸趨混合。秦漢起,按田地、人丁、戶籍徵收賦稅。明代中葉實行一條鞭法,清雍正時實行攤丁入地,賦稅就專指田賦,而將鹽、鐵、茶、酒以及行商、典當、契約等的徵課統稱徵榷或雜稅。清末,習慣上把賦稅作為多種稅課的統稱。起初,賦包括軍役。秦漢以後,賦指按戶徵收的稅,徭役則另行徵發,賦和役始有明顯區別。秦代規定,男子22歲起,每年在郡縣服軍役一月,稱更卒,在中央服役一年,稱正卒,屯邊一年,稱戍卒。漢代也行此制度,民夫可出錢募代,稱更賦。以後歷代徭役名目繁多,辦法苛刻,即使在非戰爭年代,為築城挖河、營造宮室、整治園囿等等,徵發動輒數十萬人,使田地荒蕪,嚴重破壞了社會生產力。
歷史黃冊
賦役黃冊
賦役黃冊
黃冊共造4份,上送戶部,布政司、府、縣各存一份。因送戶部的冊子表面用黃紙,所以叫“黃冊”或“戶口黃冊”。明朝政府依據黃冊向人民徵收賦役,因此,又叫“賦役黃冊”。明政府對編造黃冊很重視,規定發給各戶的表冊,必須由本人填寫,或本戶自報請人代寫,如有隱瞞作弊,家長處死,家屬流放化外。明初黃冊的編造,奠定了明朝的戶籍制度,加強了對戶口的控制。
明代文書
賦役黃冊
賦役黃冊
明代黃冊制度正式建立於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其功能是多方面的。黃冊制度既是明代的賦役之法,也是明代的戶籍制度。但就其首要的最基本的功能來說,還是在賦役徵調這一方面。所以明代黃冊又稱賦役黃冊。明代黃冊詳載人口和土地,即中國歷代所謂版籍者也,民以此定其籍貫,官按此以為科差。它與魚鱗圖冊一起,成為明代社會經濟方面重要的基本製度。
黃冊制度曾在明代廣泛實行,並與明王朝相始終。從洪武十四年至崇禎十五年(公元1381—1642年),共攢造了27次。在明王朝統治所及的範圍內,幾乎都按制攢造了黃冊。據《後湖志》載,每次大造各地送南京戶部轉後湖收貯的黃冊多達6萬餘本,至明末,所貯歷代黃冊在200萬本以上。然而,由於改朝換代和戰亂頻仍等原因,遺存的明代黃冊文書,多是在鄉里保存的黃冊底籍、草冊及抄底等。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外學者在研究明代黃冊這一課題時,開始關注文書檔案資料,其間所發現的明代黃冊文書主要有:
《永樂至宣德徽州府祁門縣李務本戶黃冊抄底》,《崇禎十四年祁門洪公壽戶清冊供單》,以上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藏;《嘉靖四十一年嚴州府遂安縣十八都下一圖黃冊原本》,上海圖書館藏;《萬曆二十年嚴州府遂安縣十都上一圖五甲黃冊殘件》,中國國家圖書館藏;《永樂徽州府歙縣胡成祖等戶黃冊抄底殘件》,《天啟二年徽州府休寧縣二十四都一圖五甲黃冊草冊》,《崇禎五年徽州府休寧縣十八都九圖黃冊殘篇》,《崇禎十五年徽州府休寧縣二十五都三圖二甲黃冊底籍》,以上中國國家博物館藏;《成化嘉興府嘉興縣清冊供單殘件》,北京大學圖書館藏; 《萬曆十年至四十年徽州府休寧縣二十七都五圖黃冊底籍》,安徽省博物館藏;等等。
賦役黃冊
賦役黃冊
黃冊文書是研究明代黃冊的第一手資料。它不僅為明代社會經濟史的研究提供了珍貴資料,其對於明代黃冊本身的研究更是不可或缺。黃冊文書的發現,突破了以往僅依據一般文獻記載研究明代黃冊的局限,釐清了有關黃冊制度的一些基本問題,而使明代黃冊的研究進入到一個新的階段。黃冊文書的發現,向我們展示了所謂明代黃冊到底是什麼樣子,其所載格式和具體內容又是怎樣的,其中有的則是文獻之中根本沒有記載的內容。明代黃冊的編制原則與文書登載的主要內容如下。
明代黃冊制度花名冊
黃冊以戶為單位攢造,大的類別分為“正管”戶和“畸零”戶(又稱“帶管”),家有貲產應役者為正管,鰥寡孤獨不應役者為畸零。每正管110戶編為一圖,附帶管畸零戶不等。其中正管里長戶10戶,甲首戶100戶,分編10甲,每1里長轄10甲首編為一甲,分10年輪流應役。先後以丁糧多寡為序,帶管畸零附於圖後。冊首總為一圖,登載該圖田土和稅糧總數。每戶首載戶長姓名、所屬都圖鄉貫、戶籍(軍、民、匠、灶等)、戶等(上、中、下)及應役年份。其下分為人丁和事產兩大部分,列舊管、新收、開除、實在四大項目分別登載,俗稱“四柱式”。人丁部分登其丁口,如男子成丁、不成丁,婦女大、小口等;事產部分載其田地、稅糧與田土買賣推收事項,以及房屋、孳畜、車船等。黃冊每十年一大造,今日之舊管即前造之實在。
已發現的黃冊文書所載,與各種文獻關於明代黃冊的記述二者基本一致,可相互印證。但黃冊文書之中又有文獻均未記載的事項,如在“新收”和“開除”項下,分別立有“正收”、“轉收”和“正除”、“轉除”等項目。所謂“正收”、“正除”,即是絕對的增加或減少,如出生人口,或墾荒昇科田土等登入黃冊,即為正收,而死亡人口,或田地被水沖垮,即為正除;“轉收”、“轉除”即是相對的增加或減少,如新娶的媳婦,或購買的田地,即為轉收,而女兒嫁出,或賣出田地,即為轉除。很明顯,這種“正收”、“轉收”和“正除”、“轉除”等項目的設立,對於黃冊之中各種分類數據的統計十分便捷。
反映理念
賦役黃冊
賦役黃冊
明代黃冊的表現形式,為一種按制攢造的官府冊籍。但從其內涵來說,則體現了一種社會經濟制度,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當時的等級身份。
黃冊之中每戶首著戶籍,登載戶等、姓名,及所編里甲、應役年份與具體職役等。如中國國家圖書館藏《萬曆二十年嚴州府遂安縣十都上一圖五甲黃冊殘件》所載:
第五甲
中戶一戶餘栓系遂安縣拾都上一圖民籍輪充萬曆二十五年分里長
同冊又載:
第五甲
正管一戶餘尚些系遂安縣拾都上一圖民籍輪充萬曆二十五年分甲首
再如安徽省博物館藏《萬曆四十年徽州府休寧縣二十七都五圖黃冊底籍》載:
正管第九甲
一戶王敘系直隸徽州府休寧縣里仁鄉二十七都第五圖匠籍充當萬曆四十九年分里長
以上遺存黃冊文書中所載“民籍”、“ 匠籍 ”等,即是當時各戶之戶籍。必須指出的是,黃冊所載“戶籍”與現代所謂“戶籍”,二者涵義大不相同。現代戶籍,主要表示其戶口所在地,而黃冊中的戶籍,既不是表示人戶的貫址,也不是表示人戶所從事的職業,而是指人戶著於官府冊籍上的應役種類。其大的類別有軍戶、民戶、匠戶、灶戶 (鹽戶)等。就其劃分原則來說,與人戶所從事的各種職業不無關係,但最終是以明王朝的需要為準,是由官府僉定的,實質上是一種配戶當差制。“籍”與差役緊密相聯,籍乃是指官府所僉定的賦役冊籍。黃冊上所著各種戶籍,並非職業之不同,實為役種的劃分。黃冊戶籍乃是人戶當差服役的首要根據。
這裡需要談一下所謂商籍問題。如眾所知,以職業區分而言,中國古代很早就有所謂“士農工商”之說。商業和商人這一階層,在中國古代社會一直是存在的。宋代以後,特別是明清時期工商業的發展與從商人數之眾尤為突出。經商系當時社會的一個重要職業,商人已成為社會中一大群體。而在明初制定的黃冊這一官府冊籍之中,從大的類別來說,雖有軍戶、民戶、匠戶、灶戶這四大戶籍,其細分起來,又有米戶、園戶、囤戶、菜戶、漁戶、馬戶、窯戶、酒戶、裁縫戶、船戶、蛋戶、站戶、僧戶、道戶、陵戶、壇戶、女戶、丐戶等等,計80種以上,但是,不僅軍、民、匠、灶這四大要籍中沒有商籍的位置,就是其他各種戶籍之中也不見商籍名稱。這是因為,賦役黃冊的戶籍編制,並非以職業來劃分,而是與差役緊密相聯。具體來說,一是由於明初自然經濟仍佔相當大的比重,租賦稅糧均以實物為主,各種貢賦也都是上繳實物,而官府徵派的種種徭役也以力役為主,因此,從封建王朝的賦役經濟需求來說,其對商品交換的要求並不為大。二是因為以皇帝為代表的王朝統治者仍在推行“崇本抑末”的政策,對商業活動極力壓制,對商人進行種種限制,稱其為“逐末之人”而加以歧視。倘若在正式的官府冊籍中為商人立有專門戶籍,豈不是對“逐末之人”的承認與鼓勵?所以,賦役黃冊之中沒立商籍是自有其原因的。當然,商人無專籍,但封建義務是一定要承當的。他們多是分別歸於軍、民、匠、灶等各種戶籍,而承當相應的賦役。“ 日中為市之輩,未必非耕田鑿井之家;荷戈負耒之夫,未必非行商坐賈之類。歲糧方辦,而里長頻摧;均徭未完,而驛傳接踵。供軍貼匠,歲無寧日”,即是這種情況的寫照。而定居於大城市之中的商人,則“以其所業所貨注之籍”,稱為“鋪行”、“鋪戶”。史載:
魚鱗冊原本
鋪行之起,不知所始。蓋鋪居之民,各行不同,因以名之。國初悉城內外居民,因其里巷多少,編為排甲,而以其所業所貨注之籍。遇各衙門有大典禮,則按籍給值役使,而互易之,其名日行戶。
賦役黃冊
賦役黃冊
至於其他一些散居商人也是不能逃避徭役的。《明實錄》載:
洪武五年二月辛巳,戶部奏:“蘇、湖等府漁人、商人舟居不應徭役者,凡一萬三千九百九十戶,宜令充漕運夫。”上命有田者仍令應役,無田者充運夫。
黃冊之中不立商籍,凸顯其戶籍性質並非職業之不同,實為役種的劃分。
那麼,賦役黃冊是根據怎樣的理念而製定的呢?明朝的開國皇帝、也是明代黃冊的製定者朱元璋曾說:“為吾民者當知其分,田賦、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即朱元璋認為,田賦、力役出以供上者,乃是大明帝國臣民的本分,是天經地義的事。他又說:“民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役,歷代相承,皆循其舊。”可以說,“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役”,這就是朱元璋制定賦役制度的基本思想。而當時的臣民們也是這樣認為的:“為王之民,執民之役,分也。”“夫莫非王臣,天地之大分也;以籍為定,國家之永制也。今閭閻之民,有一不服庸調者乎?”“以一代之民人,養一代之君上,古今之通義也。”
正是基於普天之下莫非王臣、田賦力役出以供上乃是臣民的本分這種思想,所以黃冊制度一再強調,“人戶以籍為定”,即除皇室、藩王及少數功臣外,天下所有臣民都必須收籍當差。其中包括在職和退職官員。“ 正統十三年奏准,天下諸司衙門老疾致仕事故等項官員,離原籍千里之外、不能還鄉者,許各所在官司行原籍官司照勘,原系軍民匠籍,照舊收附。”明初賦役大體可分為里甲正役和雜泛差役兩大類。所謂里甲正役,指的是向中央王朝繳納並運送的正供,或稱“惟正之供”,即皇糧也。《宛署雜記》載:
賦分二等:曰正賦,即起運存留正供,每年候府奉部札,酌歲所急,多寡微有差;曰徭賦,即各衙門人役雜費,奉文例於地畝徵派。
賦役黃冊
賦役黃冊
隆慶《潮陽縣志》載:
裡立有長,以管圖內人民應辦糧草,示惟正之供也。
按明代法律,在收入黃冊納糧當差的人戶中,如官僚、監生、生員,以及一些專職性役戶軍戶、灶戶等,可不同程度地享有賦役優免的規定。但所有享受優免的人戶,包括朝廷大臣之家,都不免里甲正役,只免雜泛差役。因為里甲正役是屬於田賦力役出以供上者,乃是“惟正之供”。如“ 正統元年,令在京文武官員之家,除里甲正役外,其餘一應雜泛差役俱免”。所以,其他人戶就更不用說了。乃至史書上載有明初國子監的監生請假回家應充里甲正役的事例,洪武“二十七年十一月甲申,監生張振奏言,戶本里長,無丁,乞歸應役。上從之,令役畢复監。”永樂“十年八月丙寅,監生饒觀戶充里長,別無人丁,援張振事例以請,皇太子從之。”明朝大臣呂坤說:“優免差役之法,免雜泛不免正辦。十排輪轉,空年謂之催科里甲,見(現)年謂之正辦里甲,養十年之財,供一歲之用,役稱苦累,地須均多。曾見累朝有優免正辦里甲之旨乎?坤三甲見年也,逢庚應役……”至於一般軍戶、匠戶、灶戶等,除其因充各自的專門職役,而優免部分雜役外,里甲正役則一概不能免除。在遺存的黃冊底籍之類文書中,多有軍戶、匠戶充當里長或甲首的紀錄,更可證明這一點。不免正役,只免雜差,這正體現了天下所有臣民都必須收籍當差、為皇帝效力的原則。
為保障天下臣民都收籍當差,明初頒布了一系列法令。“凡立戶收籍,洪武二年,令凡各處漏口脫戶之人,許赴所在官司出首,與免本罪,收籍當差。”“三年,令戶部榜諭天下軍民,凡有未佔籍而不應役者,許自首,軍發衛所,民歸有司,匠隸工部。”而《大明律》中更是強調:“人戶以籍為定。凡軍、民、驛、灶、醫、卜、工、樂諸色人戶,並以籍為定。”
賦役黃冊名單
通過一系列法規和措施的實行,明初建立了嚴密的黃冊里甲制度。在明代黃冊正式編造之前,宋元時期江南很多地區亦有里甲組織,其編制是每100戶為一里,選里長1人、甲首10人。明代黃冊的編制有所不同,乃是以110戶為裡。一里之中,推丁糧多者10人為之長,餘100戶為甲首,分為10甲,每甲1里長轄10甲首,分10年輪流應役。明代黃冊的編制突出了輪流應役,這是一個進步。但與以往的里甲相比,其組織更加嚴密了。從黃冊的登載內容來說,則是將人丁與事產分為兩大部分,而每一部分登載,都比歷代賦役冊籍更為周密詳細,《後湖志》說:
謹按黃冊所載至為浩繁,其大要則天下之人丁事產而已。人丁即前代之戶口,事產即前代之田賦 ……而今之人丁事產則詳備其數而別為兩條焉,蓋見千古者其辭略,故合而為一行乎;今者其事悉,故分而為二,理固然也。
又,在明王朝統治所及的範圍內,包括部分少數民族地區,幾乎都按制攢造了黃冊。總之,賦役黃冊可謂登載詳細,組織嚴密,廣泛實施,實為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發展的一個高峰。這一點,也是與中國古代皇權專制至明代發展到空前高度相一致的。賦役黃冊反映了天下之人都是皇帝的臣民這樣一種身份。
等級差別
賦役黃冊
賦役黃冊
儘管普天之下的人都是皇帝的臣民,但其各自的身份並不相同,差別很大。從黃冊制度有關差役優免的各種規定中,即可以看出其應役臣民的等級差別。大致有以下三個身份等級。
第一,官紳等級。即能夠享受優免的在職官員,包括一些吏員,以及監生、舉人、生員和退職鄉紳等。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 朱元璋下詔令說:
食祿之家與庶民貴賤有等,趨事執役以奉上者,庶民之事;若賢人君子,既貴其身而復役其家,則君子野人無所分別,非勸士待賢之道。自今百司見任官員之家,有田土者,輸租稅外,悉免其徭役。著為令。
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令官員亡故者,免其家徭役三年。”以上所言徭役均指雜泛差役。洪武十二年(公元1379年)又規定:“自今內外官致仕還鄉者復其家終身無所與。”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令六部、都察院、應天府並兩院判祿司、儀禮司、行人司隨朝官員除本戶合納稅糧外,其餘一應雜泛差役盡免。又各處功臣之家,戶有田土,除合納糧草夫役,其餘糧長、里長、水馬驛夫盡免。”嘉靖二十四年(公元1545年)更擴大優免範圍,議定如下則例:京官一品免糧三十石,人丁三十丁。二品免糧二十四石,人丁二十四丁。以下每降一品,免糧額減二石,人丁減二丁。降至九品免糧六石,人丁六丁。內官內使亦如之。外官各減一半。教官、監生、舉人、生員各免糧二石,人丁二丁。雜職省祭官、承差、知印、吏典各免糧一石,人丁一丁。以禮致仕者免十分之七。閉住者免一半。品級不同,所得優免數額各異。官員的品級也顯示了其不同身份。
如上所述,在當時有關賦役優免事例中,還有一些對專職役戶如軍戶、匠戶、灶戶等加以某些優免的規定。其原因是,這類役戶既要完成其專職差役,如軍戶要向衛所起解軍丁,匠戶要到京城造作,灶戶要到鹽場應役等等,此外,又都要負擔里甲正役,二者同在一身,不堪重負,而不得不減免某些糧差,以保證其專職差役的完成。其與官紳因為享有特權而得到優免的性質是不同的,反映了不同的身份地位。
賦役黃冊
賦役黃冊
第二,凡人等級。亦稱庶民等級,即廣大的不享受優免的各色應役人戶。如民戶、軍戶、匠戶、灶戶、窯戶、酒戶、菜戶、果戶、園戶、鋪戶、站戶、陵戶等等,計有數十種之多。這些人戶在黃冊之中又被分別劃分為上戶、中戶、下戶等不同的戶等,以擔負不同的差役。《諸司職掌》載:
每十年本部具奏,行移各布政司、府、州、縣,攢造黃冊,編排里甲,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戶,遇有差役,以憑點差。若有逃移者,所在有司必須窮究所逃去處,移文勾取,赴官依律問罪,仍令復業。
賦役黃冊實施範圍
止一二丁,田種不多,而別有生理,衣食豐裕,以僕馬出入者”即為上戶;“有三丁以上,田種五石上下,父子躬耕足食,及雖止有一二丁,田種不多,頗有生理,足夠衣食者”即為中戶;“有一二丁,田種不多,力耕衣食不缺,辛苦度日,或雖止單丁,勤於生理,亦夠衣食者”即為下戶。從遺存的黃冊文書來看,上戶、中戶在一里之中均佔少數,多為里長戶,而下戶佔絕大多數,多屬甲首戶。黃冊里甲的編制是,每10戶里長加上100戶甲首編為一里,稱為“正管”,均屬應役人戶。此外,每裡還有一些鰥寡孤獨,“貧門單丁,或病弱不堪生理,或傭工借貸於人者”,一般被劃為下下戶,附於冊後,稱為“帶管畸零”,屬於不任役者。可以看出,戶等是按經濟實力劃分的。其中又體現了地主、自耕農或佃農等這樣不同身份。
第三,賤民等級。即奴婢、佃僕等不被編入黃冊的人戶。佃僕雖與奴婢有別,但由於其與家主有較嚴格的隸屬關係,而一直被視為家主的奴僕,當成賤民,“遂不得自齒於齊民”,被排除在國家編戶齊民之外,不登於官府戶籍。佃僕戶的由來是,其先世多為富貴之家服役,有的雖配與妻室,但仍為之僕。“當時豢養恩深,名分自不可紊。迨其後有主念辛勤而聽其自為家者,有主漸破落而聽其各自謀生者,一傳數傳之後,各已另居其居,自食其力……然而主家子孫,凡有婚喪之事,必令執役,稍不遂意,則加捶楚。甚至地產丁糧,必寄居主戶完納。子孫讀書,不許與考應試。自明迄今相沿數百年,主家族眾呼為世僕,閭里鄉黨目為細民。若輩只得忍氣吞聲,居於賤列。”這裡所說佃僕之家“地產丁糧,必寄居主戶完納”,就是由於佃僕戶不入公籍,不被編入黃冊的緣故。“民只知供正賦,其應公家者,皆故家子弟,非有包頭僱役及細民竄人版圖者。”所謂“版圖”,即指賦役黃冊一類公籍。關於佃僕“地產丁糧,必寄居主戶完納”之事,在遺存的徽州文書中即可得到證實。明崇禎至清咸豐休寧朱姓置產簿中所錄《嘉慶二十二年休寧顧道元賣田契》所反映的情況即是如此。
奴婢、佃僕即使積有土地貲產,自立門戶,亦不得編入黃冊,凸顯出賤民與編戶齊民的身份差別。
世襲制度
賦役黃冊配戶當差制的基本特徵是,人戶皆以籍為定,役皆永充。即一旦被定為某種戶籍,則世代相承,永當此役,不可改變。並以法律形式被固定下來。“若詐冒脫免,避重就輕者,杖八十。其官司妄準脫免,及變亂版籍者,罪同。”所謂人戶以籍為定,有兩重涵義。一是所定戶籍不准變亂,不准避重就輕。如軍籍、匠籍若變為民籍,即是變亂戶籍,皆屬違法。二是役皆永充,世代相承,不許變動。“凡軍、匠、灶戶,役皆永充。”其實,其他各色人戶的戶籍,亦均以洪武黃冊所載為準,不許更改,也是一種永充性質。“洪武舊本,由(猶)木之根、水之源也。木有千條萬千,總出一根;水有千支萬派,總出一源;人有千門萬戶,總出於軍、民、匠、灶之一籍。惟據舊籍以查駁,庶欺隱者、改竄者始不能逃。”“田有定(額)而丁有登降,田雖易主而丁不能改其籍。”隆慶《儀真縣志·戶口考》載:“有漁戶,有船戶,俱祖充,隸應天府六合河泊所。歲辦採打,貲貢鮮及麻鐵翎鰾油料。仍當里甲正差。”這裡所言“俱祖充”,即是說這些漁戶、船戶由來,本是因其祖先最初在編制黃冊時被僉充,而一直承襲下來沒有改變。
《明史》載:“戶有軍籍,必仕至兵部尚書始得除。”當然,實際情況未必如此絕對。在明朝長達270餘年的歷史中,亦可見到一些諸如軍籍改為民籍的事例,然而,稍做考察則不難發現,其或因為官至尚書,或由於皇帝開恩,或因與皇族聯姻等等,多屬特殊情況,這些事例並不能說明不存在“役皆永充”的原則。
此外還規定,軍籍、匠籍皆不許分戶,《大明會典》載:
景泰二年奏准,凡各圖人戶,有父母俱亡而兄弟多年各爨者;有父母存而兄弟各爨者;有先因子幼而招婿,今子長成而婿歸宗另爨者;有先無子而乞養異姓子承繼,今有親子而乞養子歸宗另爨者;俱準另籍當差。其兄弟各爨者,查照各人戶內,如果別無軍、匠等項役佔規避窒礙,自願分戶者,聽;如人丁數少,及有軍、匠等項役佔窒礙,仍照舊不許分居。
軍籍、匠籍皆不許分戶,主要是防止因分丁析戶而規避差徭,以保障其專門役職的完成。
又規定,黃冊之中軍籍丁盡戶絕者,不准開除,以備查駁。“天下之根本莫重於黃冊,而黃冊內所重者,莫甚於戶籍,尤莫甚於軍籍。凡軍籍丁盡戶絕者,不許開除。見(現)有人丁者,不許析戶。”現存《萬曆三十年徽州府休寧縣二十七都五圖黃冊底籍》文書中,最後即載有36戶軍絕戶,如冊中第一甲最後一戶:
一戶朱張壽絕軍
人口男不成丁二口本身二百卅五侄千里二百一十五民瓦房一間
這些絕軍人丁的年齡多在百歲乃至二百歲以上,實係名存實亡。但每次大造仍照舊開報,主要怕其子孫更改戶籍,以備查考。
以上實行的人戶以籍為定、役皆永充等各種規定,可明顯看出賦役黃冊實為一種世襲制度。
衰亡松解
明代黃冊里甲編制的基本原則是,每裡110戶,分為10甲,輪流應役。從表面上看,它是為了解決賦役不均的問題。但其實質,是把大明帝國統治下的人民都無例外地組織到黃冊里甲之中,都必須無償地為統治者服徭役。它本是一種人身奴役制度。在均平賦役的背後,是事實上人們身份的極大的不平等。這種以人身奴役為對象的落後的徭役制度,乃是建立在勞動生產力的不發展、勞動方式本身的原始性基礎之上的。因為在勞動生產力尚不發達的階段,在社會生產等各種活動中,人的單純體力勞動均佔首要位置,最為重要。於是,人身奴役即成為統治者剝削人民的主要方式。但是,中國古代至宋代以後,社會經濟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別是到了明代,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與以人身奴役為特徵的徭役制之間的矛盾,愈加突出。黃冊里甲採取十甲輪流應役制,須把人戶牢固地束縛在土地上,須以里甲間人戶經濟實力的均衡和穩定為前提。而明代土地私有發展擴大,土地買賣更加頻繁,滄海桑田,變化無常,人戶的消長與貧富處於經常的變動之中,里甲編制均衡的被打破不可避免。特別是工商業的發展,更為人口的流動提供了客觀條件,並使賦役的納銀化成為可能。儘管黃冊實行的是世襲制,具有一種凝固性,但在當時社會經濟發展變化的衝擊下,黃冊制度的衰敗與賦役制度的改革,以及隨之發生的人們身份等級的變化,已是歷史的必然。
這裡,還要再談商籍問題。如前所述,在黃冊所立各種戶籍之中本沒有商籍。然而,明代後期又出現了所謂“商籍”。至遲於萬曆十三年(公元1585年),在兩淮即正式設立了“商籍”。萬曆二十八年(公元1600年),兩浙亦設立了“商籍”。不過,這種商籍是有特定含義的。它是專為某些鹽商及其子弟在經營地所設的一種學額和考試資格。這種商籍的含義與限制是,其占籍的身份限於鹽商及其子弟;且僅限居於本籍之外者,甚至不包括同省不同地者;商籍獲得者有在當地參加科舉考試的資格;並在當地府、州、縣學中另佔有為之特設的學額。簡單地說,它只是某些大鹽商及其子弟獲得的一種科舉考試特權。原來,中國古代的科舉考試一向重視應試者的出身與身份,規定只有編戶齊民,即在官府的公籍上載有正式戶籍者,才有資格參加科舉考試;同時又有地域性限制,考生必須在其戶籍所在地即“原籍”應試。《宋史·選舉志》載:
凡命士應舉,謂之鎖廳試。所屬先以名聞,得旨而後解。既集,什伍相保,不許有大逆人緦麻以上親,及諸不孝、不悌、隱匿工商異類、僧道歸俗之徒。家狀並試卷之首,署年及舉數、場第、鄉貫,不得增損移易,以仲冬收納,月終而畢。
賦役黃冊宮廷版
即,商人在科場中被視為“異類”,其不得參加科舉考試由來已久。明製:“試卷之首,書三代姓名及其籍貫年甲,所習本經,所司印記。”凡逃籍、漏籍、冒籍、跨籍者均被視為違法而要受到嚴厲查處。這樣,明代黃冊從其功能來說,除了賦役徵調之外,還有區別人們社會身份與控制臣民的作用。然而,明中葉以後,工商業發展迅速,人口流動頻繁,建立在自然經濟基礎的黃冊制度受到了極大的衝擊,統治者對工商業依賴的程度也大大增加了,於是,其對人民的控制亦在某些方面有所松解。此即是明代後期商籍出現的大背景。儘管明代商籍實行的範圍仍很有限,它僅限於兩淮和兩浙的一些大鹽商,其較廣泛實行,則是清代之事;儘管明代後期出現的僅作為科舉考試資格的商籍,仍與黃冊之中的役籍有很大的不同,但它的出現,使商人從科舉考試中的“異類”變為得到官府的正式承認,這不能不說是人們社會身份的重要變遷,是一種明顯的社會進步。
至於明代的賦役改革,從明初宣德年間週忱的賦稅改革就開始了。其後經過正統時創立的均徭法,明中葉以後出現的均平銀,明後期實行的十段法、一條鞭法等一系列改革,以及各地實施的均田均糧運動,可以說,賦役改革貫穿了後明。這一改革,其後又延至清代前期,直至雍正時的攤丁入畝才最後完成。在明清賦役改革潮流的衝擊之下,隨著明朝的滅亡,黃冊制度也退出了歷史舞台。黃冊制度的衰亡,正說明了實行了幾千年之久的人身奴役制度,由於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再也無法維持下去,從而標誌了中國古代徭役制的結束。黃冊制度是中國幾千年徭役制的繼續,同時也是它的終結。黃冊制度的衰亡使廣大人民擺脫了徭役制的枷鎖,從而使人身束縛有所松解。封建時代嚴格的身份等級亦隨之變化。可以說,這是中國傳統社會開始向近代轉變的歷史進程中,在社會經濟制度方面最初邁出的十分重要的一步,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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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樂至宣德徽州府祁門縣李務本戶黃冊抄底之一頁(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藏)
出處:欒成顯,《明代黃冊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1998),圖版二
賦役黃冊
雖然目前沒有發現戶帖正式廢止的記載,但戶帖制度實施後,不久就流於形式,不只
朱元璋未曾再問,直至明朝滅亡,也沒有任何一個皇帝提起這項制度,《明實錄》最後一
次提到戶帖是宣德五年(1430)戶部尚書張本 (1367-1431)向宣宗報告,他說:「天下
的人民在國初都載入戶口名冊,給予戶帖,父子世襲差役,賦稅皆有定數。近年各處爆發
災荒,官府不能撫卹,以致人民流徙。朝廷雖免除他們的差役,命令他們回復本業,但仍
有許多頑劣的人民不遵守規定。 [1]」張本憧憬明初社會秩序的言論,反而說明了戶帖形
同具文的事實,那麼朝廷就不再注重戶籍資料了嗎?正好相反,大約在戶帖實施十年後,
另一項更為周延的制度正式在全國推行。
洪武十四年(1381)正月,朱元璋下令各個地方政府編造「賦役黃冊」,黃冊與戶帖
一樣,皆是戶籍冊,惟戶帖每年核實一次,黃冊則每十年一造,稱為「大造」,大造黃冊
的資料就是由戶帖類編而成,且更為詳細。與戶帖不同的是,黃冊非以「戶」為單位,而
是以「里甲」為單位,每一百一十戶為一里,每里設十戶「里長」,負責催收稅糧,其餘
的人戶稱為「甲首」。里甲編制使縣級之下又形成一個具有官方性質的基層組織,更加強
化了明朝在鄉里的控制力。
黃冊之所以命名為黃冊,一說是黃冊要上交戶部,進呈御覽,封面採用黃紙,遂以此
為稱。[2] 另一個說法是,魏晉時期留寓僑郡的北方人不納賦役,其持有的舊戶籍稱為「
黃籍」,本為黃舊之意,恰巧幼兒也俗稱「黃口」,「黃」既有人口的意思,使「黃籍」
至唐宋時期被轉化為戶口籍冊,明朝亦沿用此稱。[3]
黃冊的內容包括造冊年分、里甲格眼(應役順序)、役籍、丁口、事產。多為戶帖已
存有的項目,不過黃冊要求更為詳盡,其書寫格式分為「舊管」、「新收」、「開除」、
「實在」四大項,是為「四柱式」。「舊管」等於上次造冊的「實在」,「新收」須填寫
本次造冊新增的人丁、事產,「開除」則填寫減少的部分,將「舊管」加上「新收」,扣
除「開除」後,即為「實在」。新式的四柱寫法,特別強調各次大造的增減情況,是因為
黃冊不只要掌握戶口,更要將人丁、事產作為攤派差役的標準,因此人戶還被分為上戶、
中戶、下戶三等,分派不同程度的差役。[4]
如同戶帖制度,賦役黃冊也不是朱元璋新創的制度,在全國實行前,洪武三年已在湖
州府(今浙江省湖州市)施行,[5] 許多地方也有類似里甲的編制,只是沒有統一的名稱
。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發覺徭役不均,命戶部尚書范敏編造黃冊,范敏將現有的黃
冊制度稍作改進,翌年在全國推行。[6] 關於洪武十四年(1381)的編造規則,《太祖實
錄》的記載如下:
將一百一十個人戶組成一里,在一里之中推家產殷富的十戶為里長,剩下的一百戶
分為十甲,每一甲有十戶。每年指派一名里長與十名「甲首」管理一里的事情。在
城中的稱為「坊」、靠近城鎮的稱為「廂」、農村地區的稱為「里」,每十年一個
週期,先後順序是依據家產貧富排序。每里編為一冊,完整的里甲稱為一圖。里中
的鰥夫、寡婦、老而無子等不能承擔差役者,則列在一百一十戶之外兼管,放在圖
的最後面,稱之為「畸零戶」。黃冊編造完成後,共有四本,一本上呈戶部,剩下
三本則布政使、府、縣各存留一本。[7]
《太祖實錄》提到里甲十年一輪的編制,以及依據家產排定應役順序等事,卻沒有提到具
體的編造方法,因為《太祖實錄》展現的是朱元璋的直接意志,他只說最重要的原則,其
餘的細節則由官員們制定,且第一次大造,許多規則尚未定案,諸如將人戶分成三等、書
寫的分段方式、使用黃色封面等各項規則都在洪武二十四年(1391)第二次大造前才公告
,而後各次大造也多少有新的補充事項。
每逢大造之年,先由戶部制定格式與相關事項,刊印榜文圖冊,派人發放到各地方政
府,由地方政府翻刻張貼,向下交付給里甲。各人戶將本家人丁、事產依式開寫,交給當
年應役的甲首,甲首造冊後上交里長,里長再送至縣衙門,而縣衙的官員核查後造冊一本
,開寫年月、書名、畫字、用印,解送赴府,府衙的官員核查後,依定式再另造總冊一本
,上呈至布政司(直隸府州則直接上呈戶部),布政司也是核查後,依定式另造總冊一本
,在時限內上呈至戶部。如此,便完成四本黃冊編造,其中州縣、府、布政司的留存冊為
青紙面,只有進呈戶部的黃冊使用黃面紙。而攢造黃冊的支出,少部分由贖銀支應,大部
分則由人戶按人丁與田地多寡來攤派。[8]
各級地方官員比對轄內前次清冊,清算買賣田地,這項工作稱之為「會比」,除了衙
門官吏外,賦稅繁重的地方會增聘胥役協辦,例如專司抄寫事宜的「書手」、專司計算工
作「算手」。造冊人員若索賄捏造,或擅自塗改,經指證後押送京師處斬。民眾若隱瞞人
戶,則家長處死,其餘人口發遷邊區,都是十分嚴重的罪責。但是造冊弊端仍然層出不窮
,所以明代中期又增設監造官,督察造冊諸事。[9]
黃冊編造後,會收藏在南京後湖(今玄武湖)黃冊庫。洪武二十四年起,朱元璋派戶
部官員與一千兩百名國子監生過湖清查。永樂十九年(1421)國都北遷後,往來不便,且
預算有限,撥派國子監的額數日漸減少,先降為八百名,再降為三百五十名,由於後湖環
境冬寒夏熱,業務又繁重,國子監生或設法規避,或私逃,實際只存兩百餘名監生。清冊
工作主要是曬冊及清查舊冊,其將數額有誤的黃冊駁回,要求限期重造,稱為「駁冊」。
不過黃冊愈積愈多,工作人員卻愈來愈少,有時尚未清完前冊,下屆新冊就已經到了,以
致數額無法查驗。
第一次編造黃冊後,洪武十五年(1382)戶部上奏朱元璋:「各地所進呈的黃冊,人
口與稅糧的數目錯誤非常多,請皇帝將負責的官員逮捕問罪。」朱元璋寬厚地答覆道:「
基層胥吏不熟悉算數,導致數目錯誤,如果這樣就治罪,那要逮捕的人太多了。而且賦稅
的金額這麼龐雜,怎麼可能沒有錯誤呢?給予他們一點經費,重造進呈,如果依然錯誤,
再將他們定罪。」[10]或許就是錯誤太多,現在留存的明代最早的戶口、田地數字,大多
是洪武二十四年第二次編造的統計結果。[11]
總而言之,黃冊是戶籍冊的一種,性質相當於戶口總冊,各種役籍的人戶皆須在黃冊
上登記,註明所屬的戶籍,但除了民戶外,各役籍尚有各自的籍冊,如軍戶有軍籍冊、匠
戶有匠籍冊、灶戶有灶籍冊等,編造方式雖不盡相同,但原則與黃冊相仿。[12]黃冊制度
有效整頓明初的流徙人口,使無籍之民透過黃冊與里甲編制得以入籍定居。[13]寺院內的
僧道若有田糧,也要編入黃冊一體當差,惟有不通漢語的邊番夷民、隸屬賤民階級的奴僕
不需造冊,這些人既沒有編戶齊民,不必納稅當差,也就不享有應試、捐納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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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鱗圖冊》:明代土地制度的重要史料
2011-01-26 11:50:56作者:河北保定郝毅生鄭煥明來源:收藏快報瀏覽次數:749 網友評論0條
明朝初期,由於元末戰爭,人口流散,土地失實,大部分土地賦稅沒有簿籍可查,影響了國家財政收入。
■河北保定 郝毅生 鄭煥明
明朝初期,由於元末戰爭,人口流散,土地失實,大部分土地賦稅沒有簿籍可查,影響了國家財政收入。
為了改變這種混亂現象,朱元璋從建國初,即著手土地清丈、核定天下田賦,其數額列入《黃冊》即戶口冊,詳細登記各地居民的丁口和產業情況,每年審查一次。洪武二十年(1387),在丈量土地的基礎上編制《魚鱗圖冊》,分魚鱗分圖及魚鱗總圖。魚鱗分圖以田塊為單元編制,每張分圖上繪有田塊形狀草圖,旁注坐落、面積、四至、地形及土質(平原、山地、水邊、下窪、開地、沃壤、瘠貧、沙荒、鹽鹼)等級,按照《千字文》順序編號,詳細登記每戶土地畝數和方圓四至,並繪有田產地形圖,以及所在都(相當於今鄉鎮)、圖(相當於今行政村)。另外圖上還設“分莊”一欄,用於土地買賣分割及父子兄弟分家時填寫。魚鱗總圖由各分圖田塊組成,田塊內註有田塊編號、面積及水陸山川橋樑道路情況,總圖上各田塊櫛比排列,看似魚鱗,故稱《魚鱗圖冊》。各圖的《魚鱗圖冊》經過匯總,形成以鄉為單位的總圖,再“合各鄉之圖,而成一縣之圖”。縣圖匯總之後,逐級上報到戶部,戶部則以各地匯總上報之圖,管理全國土地徵收田賦。
此次核田和魚鱗圖冊編制,取得了一定效果。到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國共核查出土地8507623頃。到明代中葉,由於賦稅苛重,人民紛紛逃亡,圖冊已紊亂失實。至弘治十五年(1502),全國登記在冊的土地只有4228058頃,109年間竟減少了一半,而官府原掌握的大量國有官田,此時只佔民田的七分之一。因此萬曆六年(1578),內閣首輔張居正為扭轉明王朝經濟危機,決心進行賦役改革,重點是丈田均賦。奏請神宗批准,繼洪武清丈之後的第二次全國土地清丈,凡莊田、民田、職田、盪地、牧地全部清丈。萬曆八年(1580)內閣對清丈工作提出八項要求,清丈工作由布政使司及府、州、縣負責;嚴查隱占之土地和漏稅之田產,追繳欠稅。各縣清賬事宜由知縣主持,經過三年的努力,完成了土地的重新丈量和登記造冊,全國土地恢復到7013976頃,比弘治年增加近300萬頃,並於萬曆九年(1581)編制成新的《魚鱗圖冊》(見圖)。這是迄今發現的最早的土地權屬圖冊。此後,地籍管理主要是通過魚鱗圖冊掌管官民土地。雖然魚鱗圖冊難以反映土地數量和質地動態變化,但其仍不失為現代測量技術引入之前地籍管理的重要手段。
這張萬曆九年江蘇無錫縣魚鱗圖冊,見證著明代地籍發展史的進步,是中國歷史上土地登記制度的重大改革與完善,體現在登記辦法嚴密,土地登記底冊(魚鱗圖冊)與賦稅底冊(戶口冊亦稱黃冊)分開,並以田為母,以人戶為子自成獨立系統,減少了隱漏,提高了土地統計質量,且形成了一整套地籍管理制度,為研究明代土地管理制度和實現地籍現代化,提供了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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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末年,天賦失去了正常的標準依據,不是田地沒有了但稅收仍然存在。就是田地依然存在但稅收卻被隱匿掉了。但真正發現並處理問題的還是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朱元璋起自民間,對元末的腐朽無能和各種弊端了然於胸。古在剛平定江南,國家尚未完全取得統一之際,著手整治賦役。
剛開始,他派大臣週鑄率164人到浙西一帶稽核田畝,並確定了什一稅率,分夏、秋兩季徵收。不久,又命戶部專門稽核天下田地,不想卻遇到了極大阻礙——鐵腳詭寄。
所謂鐵腳詭寄,就是擁有眾多土地的地主、大戶和殷實人家為了逃避田賦、減輕徭役負擔,而採取的一種把田地寄於親友或他人名下的做法。
鐵腳詭寄並不是明朝才出現,也不僅局限在浙東一帶,全國各地均有類似現象,只是浙東比較突出。
朱元璋深深了解這一點,故大局剛定,即首先著手抓土地的核實和賦役的整飭。為了防止土地稽核不實,剷除鐵腳詭寄的現象,朱元璋吸取了前次戶部清查受阻的教訓,於公元1387年,命國子生武淳等得力干將分赴各州各縣,遍設糧區。區設糧長四人,專伺田畝的丈量,對丈量清查之田畝,一律編出序號,概述田之大小形狀,肥脊情況,附上田主姓名,分類編冊。因狀如魚鱗,故稱“魚鱗冊”。
緊接著他又詔令天下糧長,編制“黃冊”,登記戶口。對老戶、新遷出遷入戶、驅逐戶等均作出具體記載,以防隱匿戶口,重犯人口依附之風。
“魚鱗冊”和“黃冊”的建立,有效打擊了逃賦避役之風,增加了明朝財政收入,拓展了兵源,對明朝經濟的恢復發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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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鱗圖冊
明代初肇,進行全面戰後復建,俟社會生產力逐漸恢復之後,為確實掌握全國戶口土地,以作為政府賦役課徵派定之準則,乃於洪武十四年(西元一三八一),先行編訂「黃冊」,隨即於洪武二十年(一三八七),再制訂「圖冊」以相輔,至是賦役制度乃告確立。定徭役、徵賦稅則用黃冊,稽土地、考田產則用圖冊。
為制訂魚鱗圖冊,朝廷於是徵派大批國子監生前往各州縣,會同當地官吏,配合里甲、耆民親臨田畝,按實際度量測繪成圖。因田畝地界此出彼入,層層疊疊,櫛比鱗次,狀如魚鱗,故稱之為「魚鱗圖」。並將圖上農田區畫為若干區,裝訂成冊,每一戶田畝,皆編成字號,別附有圖,詳細載明地主姓名、所屬里甲、土地面積,及四至界所,與土地之地質情形,如:原、坂、坆、衍、下濕、瘠、沙、鹵、山鄉、水鄉、陸鄉、洲田、川澤等等,總稱為「魚鱗圖冊」。(見附圖1)政府由此按圖索驥,各戶土地之分割、轉移,或坍沒、淹沖、被災,可作為政府改定賦役之參考,與黃冊相互勘對,如此全國土地人口之去存增減,瞭若指掌。然圖冊之推行,要在執行有力,查覈明確;而年代久遠,影射兼併,圖冊所載,漸失其原意,致後多不行。(吳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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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鱗圖冊和賦役黃冊合稱「魚鱗黃冊」,是指明朝的租稅賦役制度。魚鱗圖冊初造於洪武元年,後又由國子監監生武淳等到各地丈田繪圖,到洪武二十年(1387年)製畢。魚鱗圖冊按「隨糧定區」原則,以稅糧萬石為一編造單位,稱一區。每區土地經丈量後,繪製魚鱗狀圖冊,冊上載明所有田畝方圓、四周界至、土地沃瘠、戶主姓名。它在承認土地所有權的基礎上,要田主按畝納稅。凡圖冊上的土地買賣,要向地方政府辦理田賦過割手續。黃冊就是戶口總冊,十年一更造,鄉里把全里清冊供單匯總成冊呈報給縣,縣根據各里送來的清冊供單,編造本縣戶口總冊送府,府、布政使司也以此層層造冊,最後上報戶部。送戶部的戶口總冊封面用黃紙,故稱黃冊。又由於黃冊上所登記的人丁和資產是政府徵賦派役的依據,故又稱賦役黃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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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末大亂,戶籍散佚,明太祖納尚書范敏之建議,於洪武十三年造黃冊、二十年行魚鱗圖冊,配合兩稅、里甲、均徭、雜役實行之,把人民牢固地束縛於土地,實現其賦稅及徭役征收辦法。然基於兩各種因素,兩冊崩潰。現闡述兩冊之內容及其後來敗壞之原因。
黃冊,據《明史》述,是因其黃色封面而命名的。其內容主要是為配合里甲制而行。黃冊之內容,據《大學衍義補》載內容分戶籍﹙戶籍分官、民、軍、匠四類,方便徵稅、管理服役與征兵,僧侶亦須入籍,使欲借當僧尼而規避賦役的人無法達到目的。﹚、田地、房屋、牛只四項登錄︰「舊管」指上屆征收稅糧的總額;「開除」指今屆死亡的人數及變賣田產的數額;「新收」即今屆新增的人口及田產;「實在」則是今屆實收的數額。公式為︰實在 = 舊管–開除 + 新收。其作用是整理人口及田產,與魚鱗圖冊互補;其二是府、縣、戶部各置一黃冊,以便核對與防止散失。黃冊記錄嚴密,減低出錯機會。
魚鱗圖冊,為田地之圖,狀若魚鱗,因而得名。其作用,一為丈量土地,使官吏對土地和戶口記錄有所依據,防止隱瞞;並以里為單位、田土為主、地域為經、人為緯,所載資料包括地塊名稱、形狀、類別(官或民;埂或瘠;山或蕩)、面積、管業人姓名與藉貫等;田地買賣一年一注,方便更新資料;又設「號單」,黏在契上,內開「本戶共地若干,共糧若干」,方便紀錄與核查。
由此可見,黃冊、魚鱗圖冊亦為戶籍記錄,亦為賦役制度。兩者並行,互補不足。然而,兩冊崩壞與其設計有莫大關係,其重點有三︰
第一,兩冊十年一造,時間太長。明代里甲制,以地域相鄰接的110戶,編為一「里」。一里中有里長10戶,其餘100戶,每10戶為一甲,並置甲首。每年由里長、甲首各一人率領一甲應役。如是者,每里長皆輪流應役一次,當年應役者稱「現役」,輪役者稱「排年」。十年後,查算各戶丁糧及資產的消長,再重新訂里甲,仍以丁糧多寡為應役的先後次序。黃冊依此載列該里丁口稅糧的總額。由於里甲十年一編,當中可出現多次業權轉移、戶等變化,追不上環境變遷;其次,甲首於應役期內能操改修訂之權,出現隱瞞丁口、改變戶等、挪移人戶應役之次序與田產的情況,才有「富戶操其贏以市於吏,有富之實,無富之名;貧者無資以求於吏,有貧之實,無貧之名,州縣皆然。」,貧富懸殊愈益嚴重。
其次,黃冊登錄方式有弊病。其基礎是依里甲制而行。每十戶為一甲,甲滿十戶的,稱「全圖」;不滿十戶的,稱「半圖」。十甲合為一里,加上里長十戶,稱「總圖」。課戶可乘機以「詭寄」方式逃稅;方法是將自己的田產寄人名下,甚至繫於逃亡戶,超出圖的範圍。甲首無從追查,政府稅收日降。
另外,免賦役戶(皇族、官僚)成為他人「投獻」的對象,以避賦役。一種是有勢力的豪強地主收買同原田主有某種關係的人,把原田主的田「獻」給自己,使原有的「富家」喪失土地,「獻田」的人就變成這塊土地的二地主;另一種是中小地主、富農、個別或少數自耕農為逃避賦役,把自己的田寄獻給官僚地主。全國墾田數約850萬頃,但孝宗弘治時期,僅剩423萬頃,流失田地一半以上。
除了兩冊本身的設計問題外,還有若干因素令此制敗壞︰
經濟政策之失衡對戶籍有影響。明初為獎勵墾荒,規定不對開墾而來之田地征收賦稅(永不起科)。年久勢異,各府荒地已盡開墾,朝廷卻仍以舊日土地大小來丈量定稅,失準確性。再者,田賦征收,官田重而民田輕,官田約每畝五升三合,民田減二升。世宗時,官田有許多已轉為民田,但朝廷仍按官田標準征收賦稅,是則應輕稅而仍收重稅,不公的稅準及不同的標準,令官令有上下其手的機會。於是官員有意失修竄改、作弊。在魚鱗圖冊方面,修冊者往往把官田改為民田,上田改為下田,熟地改為荒地,欺瞞政府。成祖以後,地方官員更自編白冊徵稅取利,財政收入不入官府,令黃冊成一紙空文。
再者,亦有官吏疏懶。如明初用銅板造冊,規格嚴緊,然英宗以後,官吏逾時整理,使冊籍規格鬆弛,尺寸不一,用紙不當,難於保管。於是出現蟲蛀,脫頁,散佚問題。
而且,經濟發展亦令戶口制失效,實際上,晚明發生農民「遷業」流動,流向工商業和城鎮,促使農村經濟結構調整,推動中國社會轉型。可見,兩冊之戶口制與記錄因社會經濟發展而逐漸失效。
隨著兩冊冊籍制度逐漸受破壞,人戶不斷逃亡,後他們遺留的差役和賦稅餘額,就由沒有逃亡的戶口分攤,或由里甲、糧長代為補足。造成明中葉各地農民為了逃避賦役所致,一次輾轉無序的流移。永樂時期,有戶口二千萬,到承平弘治時期,僅剩九百萬戶,戶口逃亡隱匿嚴重,兩冊崩壞不堪,逼使剩餘戶口相繼逃亡,形成惡性循環。
綜而論之,黃冊、魚鱗圖冊互相為用,把人民局限於田地,實現其賦稅及徭役徵收辦法,防止豪強隱瞞土地,逃避賦役。《天下郡國利病書》贊揚︰「凡百差科,悉由此出,無復前代紛更之擾。」但因各弊端致兩冊受破壞,未能配合社會經濟發展,故明神宗命張居正於全國推行一條鞭法取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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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鱗冊,又稱魚鱗圖冊、魚鱗圖、魚鱗圖籍、魚鱗簿、丈量冊,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土地登記簿冊,將房屋、山林、池塘、田地按照次序排列連接地繪製,表明相應的名稱,是民間田地之總冊。由於田圖狀似魚鱗,因以為名。
魚鱗冊是明清兩代徵收地丁錢糧所使用之一種冊籍,為了征派徭役和保護封建土地所有權而編制。
由來
魚鱗圖冊的名稱由來,梁方仲整理三種說法,且三說並行不悖,列舉如下:[1]
比次若魚鱗而得稱,如《武進縣志》載:「田地以坵相挨,如魚鱗之相比。」又如《學庵類稿》載:「以其比次若魚鱗然而名也。」
所繪形狀若魚鱗而得稱,如《實錄》載:「以圖所繪,狀若魚鱗然,故號魚鱗圖冊。」
為排列先後才變動而得稱,見《靖江縣志》載:「田有漲壩,時多時寡,不逾年而輒易。……故他邑冊稱鐵板,靖冊獨稱魚鱗,參時勢而先後次之,非一成不易之則也。」又如元人王禕嘗言:「其以田之圖相次而疏其號……曰流水,亦曰魚鱗。」由於軍冊中亦有魚鱗之稱,《會典》略云:「次年該造格眼軍冊、除有見在編軍魚鱗、類姓等冊查算外……」更加強了魚鱗為活冊之義。
歷史
劉銘傳接任臺灣巡撫後,實施「土地清丈」繪製的魚鱗冊
南宋時已有魚鱗冊之名,紹熙元年(1190年)漳州等地即開始編制這種圖冊,婺州等地區曾經編造。至明初,明朝洪武年間下令各個州縣編造,朱元璋派遣周鑄等一百六十四人往浙西核實田畝,在松江編制魚鱗冊。洪武二十年全國完成編制[2],以里為單位,一百一十戶為里。《明史·食貨志二》說:「定賦役法,一以黃冊為準,冊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魚鱗冊為經,土田之訟質焉,黃冊為緯,賦役之法定焉」。黃宗羲 《明夷待訪錄·田制三》:「魚鱗冊字號,一號以一畝準之,不得贅以奇零。如數畝而同一區者,不妨數號;一畝而分數區者,不妨一號。」
明末魚鱗冊已無法反映現況,流為具文。《武清縣志》載正德、嘉靖時,當地魚鱗冊因「胥吏惡之,毀棄殆盡」,還有「搶而鬻之市者」。清朝順治四年(1647年)和康熙二年(1663年)重新編造、補造魚鱗圖冊。咸豐八年五月,胡林翼任湖北巡撫稱:「湖北屢經喪亂,鱗冊無存,不得不憑總書、冊書、里書之顛倒影射。」[3]直至光緒末年,仍然有造冊的記錄。
近人繆啟愉在《武昌田賦之研究》中認為湖北並無魚鱗圖冊:「考魚鱗冊仿自南宋州縣,間有攢造,未嘗遍行。洪武中始勵行之。但史書僅明言南畿及浙江成冊,未聞他處。萬曆時雖曾遍造,鄂省曾否完成,恐成問題。蓋魚鱗圖之特點在積度弓畝,地次字號。畿浙及湖北同罹洪禍之變,而前者畝號獨多並存,後者獨並缺之,豈其時未嘗圖田編冊乎?此余疑鄂省前無魚鱗圖者一。再就武昌市底冊觀之,籤條原疊三數分,其冊非口可知,但亦不載畝分地號,豈尚有其他底冊乎?籍曰有之,若輩又何能十百年獨秘畝號,不使閱邑人知?此余疑武昌前無魚鱗冊者又一」[4]
後世評價
魚鱗圖冊制度,是中國古代社會建立的一種土地賦稅管理辦法。它的科學性一定程度上幫助統治者了解了地權歸屬並有效規劃了國土,是自然社會資源管理的重大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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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鑑於元末大亂, 戶籍散失, 為了穩定國家財源, 積極重整戶籍.
洪武十三年(1368年) 開始, 太祖命令地方長官及總兵收集元政府的戶口版籍,
其後更編修黃冊及魚鱗圖冊, 將戶籍與土地分配情況結合, 作為徵收賦稅的基礎. 明中葉以後, 兩冊失修, 於是到神宗時改行一條鞭法,將人丁及田地徭役結合.
明代的賦役制度相當精密, 與編訂黃冊和魚鱗圖冊有密切關係.
兩冊內的意義, 不單代表冊籍本身, 而且與賦役制度緊密連繫,
相輔相成. 其中黃冊更是一切賦役制度的根源.
「黃冊」是因為封面為黃色而命名, 黃冊乃編審里甲的結果,
合戶口與賦役為一冊籍, 是明代初年徵稅根據.
換句話說, 要理解黃冊制度的內容, 必須先清楚明代理甲制.
明代以地域相鄰的110戶人家, 編為一「里」 各里戶數相同.
一里中有里長10戶, 其餘100戶分為10甲, 每甲10戶, 每甲置一甲首.
每年由里長, 甲首各一人率領一甲應役. 如是者, 每十年中,
每里長與甲首皆輪流應役一次, 當年應役者稱現役, 輪役者稱排年.
十年後, 查算各戶丁糧及資產的消長, 再重訂里甲,
仍以丁糧多寡為應役先後次序. 明代編訂里甲, 是為了將民戶登錄在黃冊之上,
供應政府所需的徭役, 同時又作為地方的基層單位, 方便朝廷治理.
編訂里甲之後, 就立即作戶口登記. 戶籍分為官, 民, 軍, 匠四類,
每戶登記的資料包括有所屬鄉籍, 成年及未成年的男丁及女性人數,
擁有的田地種類和頃畝數目, 資產價值, 以及應繳的夏稅秋糧總額.
「黃冊」配合里甲制, 每十戶一甲, 甲滿十戶的, 稱「全圖」;
不滿十戶的稱半圖. 十甲合為一里, 加上里長十戶, 「總圖」.
黃冊則載列該里丁口稅糧的總額. 里甲十年一編, 戶籍亦隨之重造, 稱「大造」.
丁口的稅糧記錄, 分為「舊管」、 「開除」、「新收」及「實在」四項,
稱「四柱式」. 舊管是上屆徵收稅糧總額;
開除是今屆死亡人數及變賣田產數額。
新收則今屆新增人口及田產; 實在則今屆實收的數額. 其計算公式是:
(實在=舊管-開除+新收) 明初賦役制度以里甲及黃冊為基礎,
又沿襲唐宋兩稅法. 總括而言,
明初稅法與役法十分復雜, 人民負坦很大, 加以黃冊制度完善,
政府又很清楚紀錄, 人民逃法機會減少, 但官民皆稱不便,
到了中葉後, 要求改革時聲提高.
魚鱗圖冊, 其實就是田地之圖, 它把田地分區分段, 繪畫區內的田形,
丈尺田界, 紀錄田地種類、肥瘠、買賣情況及田主姓名、再編列字號,
訂成一冊. 魚鱗圖冊的得名, 是因為內裏繪製的狀似魚鱗.
此外, 魚鱗圖冊又因為他的記錄方法, 被稱為流水冊.
魚鱗圖冊的編訂與黃冊同時. 自洪武二十年起, 黃冊與魚鱗圖冊並行,
成為向人民課稅的基本原則及記錄.
明代初年, 兩稅法運作完善, 與魚鱗圖冊及黃冊有密切關係.
前者記錄田地狀況, 可以了解土地的形狀、性質、等級及種類;
後者記錄人丁及財產, 可以了解地權分配, 兩者互補不足, 人民難以欺暪.
然而, 戶口可以轉移, 土地則可以割讓他人,
故此, 單靠黃冊作為賦役記錄, 不免存有漏洞,
但配合記錄土地狀況的魚鱗圖冊,
人民便難以欺暪官府了.
黃冊及魚鱗圖冊敗壞原因
.一、豪強避稅
明代的三公貴族, 有豁免賦役的特權, 他們常常合法和非法佔田佔地,
不加登記; 不少奸民又為求逃避賦役, 又將田產寄於貴族名下, 稱「投獻」.
此外, 一些官員及地方舉人, 也依仗權勢, 勾結官吏, ; 兼拼土地, 逃避賦役,
以上情怳皆促使兩冊敗壞.
二、官吏勾結
控制黃冊及魚鱗圖冊的官員, 往往勾結豪強或被豪強賄賂,
上下其手從中獲利. 例如, 他們會竄改冊籍資料,
以致人戶田地的實際資料與冊籍記錄不同,
於是不少原應課稅的土地自動在國家籍冊上「消失」, 例如明初年,
全國墾田數約850萬頃, 但百多年後的孝宗弘時期, 僅有423萬頃,
流失了田地一半以上, 可見欺暪情怳十分嚴重.
三、舞弊嚴重
事實上, 官員有意失修及刻意竄改, 是兩冊敗壞的主要原因,
在魚鱗圖冊方面, 修冊者往往把官田改為民田, 上田改為下田,
熟地改為荒地, 甚至重施太祖時期貼腳詭寄的方法,
將自己的田產寄人名下, 或是繫於逃戶之下, 使官府無法追查.
在黃冊方面, 攢造情怳更為嚴重, 作弊更是層出不窮.
當時豪強為免差役, 往往賄賂官員, 隱暪丁口, 甚至改變戶等.
挪移人戶應的次序, 使自己永不須服役.
因此, 成祖以後,黃冊己成為一紙空文. 地方官員徵稅往往自編一冊---白冊,
財政收入因而不入官府.
總括而言, 黃冊及魚鱗圖冊一起施行, 人民難以逃稅.
同時, 對豪強隱暪土地, 逃避賦役, 也起了二定的限制作用.
但是由於兩冊失修, 賦役制度的手續又過於繁復瑣碎,
故到明神宗時張居正推行的「一條鞭法」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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