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https://bit.ly/3TumM5v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1 https://bit.ly/3TwsUtY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所有權人依規定取得之土地容積權益移轉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新竹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新竹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

新竹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

容積移轉懶人包|容積移轉是什麼?容積移轉條件?公式?道路用地容積移轉案例! - HouseFeel 房感

臺北市士林區公所-常見問答-臺北市古蹟、歷史建築、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的算式各應該如何計算?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新北市容積移轉四大新制 舊市場、古蹟都更有解
2021/01/01 18:11文/記者張瀞勻 容積移轉懶人包|容積移轉是什麼?容積移轉條件?公式?道路用地容積移轉案例! - HouseFeel 房感
新北市1日發布容積移轉制度四大革新,新北市城鄉局指出,藉此保持受理案件的品質、打造多元且富彈性之容積移轉制度。(圖/記者張瀞勻攝)
新北市1日發布容積移轉制度四大革新,新分別為「容積移轉申請案件開始收取審查規費」、「放寬市場用地老舊建築、防災都更建築之容積移轉基地條件」、「全面控管容積移轉後之環境容受力」以及「推動容積移轉捐地及代金雙軌制」,新北市城鄉局指出,藉此保持受理案件的品質、打造多元且富彈性之容積移轉制度、增加都市更新誘因,並確保容積移轉後的都市環境品質。
新北市城鄉發展局主任秘書林炳勳指出,為提升受理容積移轉案件審查品質與效率,並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容積移轉案件自1月1日實施「新北市容積移轉申請案件審查及勘查收費標準」貫徹使用者付費,開始收取審查規費,有關收費標準的相關訊息,可至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之法規名稱搜尋:「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審查及勘查收費標準」,以了解新北市容積移轉申請規費相關內容,分為簡易案件、一般案件,規費從3000~12,000元不等,並以每20筆土地為一基數。
其次,目前新北市有160筆亟具重建需求的老舊市場用地,未來開放舊市場、防災都更建築可作為接受基地外,亦與簡易都更、危老建築等地區一同適用道路寬度放寬、評定機制有條件放寬的相關規定,藉此提高市場及危老建築辦理都更動能。
另外,古蹟容移、考古遺址容移、河川容移等各種樣態也將納入新北市既有容移評定機制,配合基地條件,提出需改善環境措施,全面保障容移後的環境品質,最後,未來新制上路後,申請人可依基地環境及自身需求,選擇適合容積移轉方式,是可以捐贈公保地或折繳代金辦理,也可兩者並行,相關配套措施包括代金委託估價、代金價值審定等,將於2月底前完成,藉由代金制度實施,政府可透過容移代金加速打通瓶頸道路、公園綠地等重點地區公保地進行開闢。
新北市城鄉發展局局長黃國峰表示,新北市都市環境因地區差異,本來存在不同特性,又因發展較早,已有許多地區都面臨建築老舊與安全的疑慮,透過上述容移機制革新,配合新北市都市更新政策,將可建構多元容移機制、加速改善老舊環境。
新北市容積移轉四大新制 舊市場、古蹟都更有解 - 地產天下 - 自由電子報 https://bit.ly/3uZXtOx

古蹟容積移轉辦法/容積轉移就擺爛 古蹟淪為廢墟/祭祀公業以古

都委會議記錄資料庫 | MOIO8681-第1案:新北市政府函為「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許可審查申請板橋都市計畫古蹟保存區(板橋區府中段1686地號等3筆土地)移轉至新店都市計畫住宅區(新店區寶橋段685地號等2筆土地)案」。

古蹟容積移轉辦法/容積轉移就擺爛 古蹟淪為廢墟/祭祀公業以古

臺北市容積移轉民眾服務網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bit.ly/3mTXxZB
臺北市

二、古蹟容積移轉
(一)相關法令:內政部「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連結)
(二)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方式:
送出基地:經指定為古蹟,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其所定著之土地、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
三、於都市計畫書內明訂容積移轉相關規定
(一)臺北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大稻埕專區連結)
(二)其他:如南港R13街廓容積移轉、萬華青山宮容積移轉及青田街容積移轉等。(臺北市都市計畫整合查詢系統連結)
三、古蹟容積移轉辦理程序
由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會同,檢具申請書、古蹟管理維護或修復再利用計畫等相關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依法審核通過後即核發容積移轉許可證明。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北市容積移轉專區 https://bit.ly/3GOtls6

古蹟容積移轉辦法/容積轉移就擺爛 古蹟淪為廢墟/祭祀公業以古

都市計畫委
  員會或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
新竹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 https://bit.ly/3RMjY2m

新竹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

新竹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新竹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

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局-容積移轉


 

被指定古蹟之建築物要符合何種條件,才能辦理容積移轉?
實施容積率管制地區內,經指定為古蹟,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其所定著之土地、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古蹟之指定、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劃定、編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申請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前揭辦法所稱基準容積,係指以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其相關法規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常見問答-被指定古蹟之建築物要符合何種條件,才能辦理容積移轉? https://bit.ly/44cM3Up


保護民眾財產權益 內政部修古蹟容積移轉辦法 容積移轉懶人包|容積移轉是什麼?容積移轉條件?公式?道路用地容積移轉案例! - HouseFeel 房感
The Central News Agency 中央通訊社保護民眾財產權益 內政部修古蹟容積移轉辦法 https://bit.ly/3RLPgGw
2023年1月12日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2日電)為使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後,獲准的容積未完全使用,再移轉時有更明確的規範,內政部務會報今天通過修正辦法,明定古蹟土地容積再移轉的地區範圍、計算方式及申請文件,確保民眾財產權益。
內政部透過新聞稿表示,現行「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規定,私有土地因古蹟用途,導致原有依法可建築的容積(送出基地)受到限制時,可將受影響的容積移轉至其他土地(接受基地);如果接受基地在申請開發建築時,因土地條件限制,而未能完全使用獲准的容積,可有一次機會,申請移轉到另一接受基地建築使用。
內政部說,為確保容積移轉交換過程中的公平性,這次修法明定,辦理容積再移轉時,送出基地屬都市計畫土地者,接受基地限於同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地區;屬非都市土地,接受基地則限於同一區域計畫地區同一直轄市、縣市的非都市土地。
內政部指出, 其中,針對接受基地已獲准移入容積未能完全使用部分,這次修法也新增容積再移出的計算方式,以確保容積移轉交換的合理性,以及保障民眾在移轉過程中既有財產價值與權益。
內政部表示,因曾有民眾申請古蹟土地容蹟移轉,卻未確實執行古蹟保護的案例,這次修法增訂,申請容積移轉時,古蹟如已有毀損情形,申請人應提出古蹟主管機關核准的古蹟修復、再利用計畫,確實執行古蹟維護相關工作,以達保存古蹟目的。
內政部指出,「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6條、第10條及新增第8條之1,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近期發布施行。
保護民眾財產權益 內政部修古蹟容積移轉辦法 https://bit.ly/3RLPgGw


文化部就「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4條第3項執行疑義」釋疑-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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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拍板 歷史建築土地所有人享免稅補償
2023/09/28 12:21行政院拍板 歷史建築土地所有人享免稅補償 - 自由藝文網 https://bit.ly/3PU5T1M
行政院今(28)日院會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將保障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其坐落土地的所有權人,得申請容積移轉及享有免徵地價稅、房屋稅優惠,期盼透過對所有權人的補償,提升保存獎勵誘因。 (記者鍾麗華攝)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今(28)日院會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第99條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文化部表示,此次修正是為配合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修正後的文資法將保障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其坐落土地的所有權人,得申請容積移轉及享有免徵地價稅、房屋稅優惠,期盼透過對所有權人的補償,提升保存獎勵誘因。
文化部指出,司法院大法官於110年12月24日作成釋字第813號解釋指出,文資法對於歷史建築土地為第三人所有的情形,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相當之補償」,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文化部應自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即112年12月24日前修正文資法。
為周全法律保障目的,文化部分別於去(111)年4月25日召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5月6日召開地方政府及有關機關討論會議,會議結論認為釋字第813號解釋指出歷史建築登錄,形成個人的特別犧牲,國家應予相當補償。至於是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土地所有人「相當」補償,立法者有形成自由,但有關「相當之補償」,仍應就國家整體發展與財政平衡予以全盤考量。
文化部表示,文化部依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意旨及會議建議,提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第99條修正草案,同時考量紀念建築所受限制與歷史建築相同,亦於修正草案一併納入。草案修正重點包含新增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定著土地,原來可建築的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為容積移轉(第41條);以及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亦享有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的租稅優惠(第99條)。
文化部強調,文化資產保存已是國際趨勢,而國家保護文化資產,屬保護多元文化的一環。期盼透過修法,提高文化資產所有權人的獎勵、補償機制,促進文化資產保存,並藉由公私協力,共同守護國家無可替代的重要文化資產。 容積移轉暨增額容積資訊網-認識容積移轉
行政院拍板 歷史建築土地所有人享免稅補償 - 自由藝文網 https://bit.ly/3PU5T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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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資審議通過 百年台大一號館成市定古蹟 - 自由藝文網 https://bit.ly/3rsjcgJ
當初因修繕才引起關注的台大一號館,25日通過台北市文資審議,成為市定古蹟。(台北市文化局提供) 容積移轉暨增額容積資訊網-認識容積移轉
〔記者何玉華/台北報導〕台灣大學植物病理與微生物學系及戲劇系共同使用的「一號館」,屋齡近百歲,因建築老舊和漏水滋生嚴重壁癌,校方去(2022)年起斥資5000萬整修,被民眾檢舉破壞重要建築元素,引起監察委員關注;台北市文資審議會今(25)天討論,認為具有文化資產價值,通過指定為直轄市定古蹟。
台大一號館完工於1929年台北帝國大學時期,在2002年普查時成為列冊建物;文化局在今年2月接獲民眾電話檢舉,指校方進行外牆施工,建物的重要建築元素十三溝縫磚遭剔除,洗石子牆面被重做,有破壞文化資產之虞;經文化局請「台北市文化資產輔導平台」協助現場勘查,確實有工程行為。
校方當時說明,因建築老舊,空間不敷使用,也有安全疑慮,去年系院校共同籌湊資金啟動維修工程,並擬定空間配置;整修工程去年4月底動工,原訂今年4月12日完工,3月下旬接獲台北市文化局公文,將一號館列為暫定古蹟,工程暫停。
文化局兩度安排文資委員會勘,委員多認為具文化資產價值,包括位於台灣大學校門口入口處右邊第一棟建築,且為首批建築群之一,在位置上具其建築配置之重要性及象徵意義;內部仍保存原有隔間、門窗、裝修線腳與地下管溝等實驗空間特色;戲劇系及植物病理學系系館有倫巴底飾帶、圓拱造型開窗與車寄門拱、莨苕徽章飾等裝飾元素,外觀覆以褐色十三溝纹面磚,都是日本時代中葉以後建築特色等。
文資審議通過 百年台大一號館成市定古蹟 - 自由藝文網 https://bit.ly/3rsjcgJ

古蹟容積移轉辦法/容積轉移就擺爛 古蹟淪為廢墟/祭祀公業以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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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稻埕容積移轉之研究-以迪化街為例__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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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蔽率、容積率是什麼?兩者數值越大表示越好嗎?
Yahoo奇摩房地產編輯部 on Yahoo
2017年5月22日
建蔽率與容積率,究竟有何用處?說容積率是決定土地價值的最重要因素也不為過。現在就來向各位說明建蔽率與容積率的概念與計算方式。
建蔽率及容積率
建蔽率,指的是建築物在基地上的最大投影面積與基地面積的比率, 比如100坪的基地可以蓋60坪,建蔽率就是60÷100=60%。將一樓建築面積除以基地面積,即為建蔽率。若建蔽率為60%,表示法定上限為60%,建蔽率可以是30%、40%、50%,但最多不得超過60%。
容積率,指的是各樓層的樓地板面積(即為容積)總和除以基地面積再乘以百分比,亦即全部的建築面積除上基地面積,是為容積率。100坪的基地,若容積率為300%,表示可以蓋100×300%= 300坪的建築面積。
建蔽率及容積率的計算
建蔽率與使用容積的計算是很簡單的數學,現在就來帶各位實地演練一下:
假設建蔽率為60%,100坪的基地,1樓只能蓋100×60%=60坪,只能少不能多。
假設容積率為240%,100坪的土地,全部可以蓋100×240%=240坪的房子。
如果100坪的基地,建蔽率為60%,容積率為240%,也就是你的一樓建築面積最大為60坪,你可以選擇蓋240÷60=4層樓,剛好用完容積。
當然,也可以因應土地的大小作變化。比如把建蔽率從60% 變成30%,本來用完容積最多只能蓋4 層樓,現在就可以變成8層樓。如果建蔽率改成2%,240除以2,可以蓋120層樓,台北101大樓就是這樣蓋出來的。
總之容積是固定的,就看你想要往上蓋高,還是往左右增胖。
▲建蔽率與容積率示意圖

養容積等增值 3年賺1倍 容積訂價 將設公式 買賣容積 大咖才玩得起 建商、地主帶頭反對 金雞母下蛋歸公 既得利益反彈 - geshela 的網誌 - udn部落格


古蹟容積移轉修法 大稻埕將成北市容移特例 容積移轉懶人包|容積移轉是什麼?容積移轉條件?公式?道路用地容積移轉案例! - StockFeel 股感
 古蹟容積移轉修法 大稻埕將成北市容移特例 - 生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KkvhLa
大同區迪化街上週掛起了紅色布條,抗議北市府未與居民溝通就打算將修改《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作業要點》。(記者鍾泓良攝)
 2016/11/22 00:05
〔記者鍾泓良/台北報導〕大同區迪化街上週掛起了紅色布條,抗議北市府未與居民溝通就打算將修改《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作業要點》,如納入代金制度及限制容積接受基地。都發局說明除了避免「一市多制」,也是因過去容移無限制,造成日照權及環境衝擊。都發局補充,中央《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正在修法限制接受基地;等於北市容移就只剩大稻埕「最特別」。
 都發局表示,鑑於明年7月起全市容積移轉將採代金制度,因此也希望大稻埕納入,但因居民反對,都發局讓步維持「容積換容積」,但對限制接受基地則不選擇退讓。
 都發局解釋,過去大稻埕容積曾移入狹窄巷弄內,如大安區瑞安街都更案從4樓長到12樓、中正區臨沂街也有建案因灌入容積達12樓,傲視周邊4樓公寓,造成居民因日照權、環境受損而抗爭。
 都發局總工程司劉惠雯說,內政部營建署9日公告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求接受基地須位於都市計畫地區、應面臨8公尺以上已開闢都市計畫道路等限制。
 另外,也有官員抱怨,居民認為之前開說明會只有副局長、總工程司到場,認為官派層級不夠高,點名要都發局長及市長親自出馬才有說服力。
 大稻埕已轉移容積達43%,尚有57%還未移轉;轉出多分布於迪化街主幹道,巷弄內轉不出去,都發局分析,是因巷弄細碎土地難以整合及修復後難以利用。
 大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所長張義權說,早年內科與信義計畫區開發時,建商很樂意買大稻埕容積,但隨著房市不好漸漸無利可圖,政府此時又想增加限制,難免讓地主無所適從。他建議,市府可通盤管制北市容移需求面去控制供給量,也應多與地主去溝通。古蹟容積移轉修法 大稻埕將成北市容移特例 - 生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KkvhLa


建商只能買50%容積 迪化街居民不滿 容積移轉懶人包|容積移轉是什麼?容積移轉條件?公式?道路用地容積移轉案例! - StockFeel 股感
 建商只能買50%容積 迪化街居民不滿 https://bit.ly/3ObDl20
2016年11月17日
 建商只能買50%容積 迪化街居民不滿
北市府打算修訂大稻埕特定專區的容積轉移規定,原本建商可以向地主買100%的容積,未來只能買一半,引發居民不滿,昨天(16日)起在迪化街高掛「無能政府柯P踹共」等紅布條,要求都發局正視,否則不排除未來到市府抗爭。
 掛上紅色抗議布條,寫著「政府無能、柯P踹共」,觀光勝地迪化街怎麼會出現這般景象,原來附近地主不滿市府沒經過當地同意,私自更動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區的容積移轉條件,痛批根本是黑箱作業。
 地主邱達平:「黑箱作業!不把容積率放進去,直接送去公展,開會的時候朕意已決,我已經決定了,你們怎麼講都沒有用,可惡到這個政府真的太可惡了。」
 北市府為了保存大稻埕古蹟,2000年推出獎勵容積轉移,開放建商購買容積到別處蓋房,藉此補償地主不能改建,並提高維護意願。
 但現在卻傳出,市府悄悄修草案,未來建商只能向地主買一半容積,另一半變成得向政府買代金,讓居民痛批,市府前後做法不一,與民爭利。
 整排百年以上建物,只有這間在做古蹟維護,目前大稻埕可轉移的容積已達43%,還有57%尚未被購買轉移,但現在市府草案一修,大大降低地主維護的意願,議員就擔心,以後大稻埕會變成廢墟。
 北市議員(民)顏若芳:「那現在你把它(容積轉移),標準提高拉高的時候,對於他們的財產是不是會有一些,變低降低,還是剝奪他們一些權益,在這邊要呼籲柯市長,你再做任何的政策的時候,請傾聽人民的聲音。」
 遊客:「如果大稻埕這個地方不見的話,真的蠻可惜的,因為是台北市一個很重要的文化景點。」 這樣蓋最划算─容積移轉的省錢魔術 - Yahoo奇摩房地產
 地主不滿,遊客更害怕北市特色文化消失,都希望政府能夠拿出作為,不要讓這已經辛苦維護20多年的街區,最後真的「走入歷史」。
建商只能買50%容積 迪化街居民不滿 https://bit.ly/3ObDl20


2007-08-27 18:50 新聞 這樣蓋最划算─容積移轉的省錢魔術 - Yahoo奇摩房地產
容積移轉鍍金術:入門&辦法 @ 淡水三芝在地通 :: 痞客邦 :: https://bit.ly/3O6xjzz
或許大家會好奇,為什麼這棟豪宅能夠在周邊大都是14、15層的豪宅群當中,能夠蓋到20層,其實簡單說,就是建商利用了「容積率移轉」的規定,也就是把特定保存區的土地容積,移轉到另一區,有人就算過,從原本只能蓋15層,到如今可以蓋20層,建商至少多賺13億元,而且也因為是最高樓,每坪單價將近150萬。
 為什麼同樣是豪宅,每坪喊價近150萬的這一棟,就能比周邊的豪宅,足足多蓋5層樓?其實建築公司都清楚,只要善用相關的都市法規,透過容積移轉,賤地就可變黃金。
北市府都發局長許志堅:「一個城市裡面如果有特定區域要保存的話,為了保障原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所以讓他限制發展的部分,移到城市的另一個區域。」
 以信義區這棟最新建案為例,他們移出位在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區的土地,大約2千多坪,現值推估10億元,移轉到信義區後,上限最多可以加蓋1560坪,以每坪150萬元推算,透過容積移轉這個鍍金術,起碼讓建商多賺13億元,而且成為信義豪宅區最高建物,傲視群雄。許志堅:「中間還要經過都市設計審議,避免將來容積移入區域的環境受到影響。」
建商把相對低價的土地搖身變成黃金地段,除了靠精準眼光外,快準狠的收購土地,更得懂法令,適時的出手,就算有異議,一切合法,財富自然就跟蓋樓一樣越來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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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麼是容積移轉
 :指某筆土地的容積,移轉到其他可以建築的土地,以供建築使用。容積移出的土地稱為「送出基地」,接受容積的土地就叫做「接受基地」。如受限制發展地區(如公共設施保留地、古蹟)的容積,可以移轉到同一都市計畫地區任一建地興建。
 ★那些土地可當作「送出基地」
 :實務上可以以當作「送出基地」的土地有「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為改善都市環境或景觀,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其坵形應完整,面積不得小於500平方公尺。形狀完整、提供作公共空間使用(如:兒童遊樂場)之可建築土地目的在鼓勵私人提供土地作為公共空間使用,提昇地區環境品質,增進建築物量體及高度變化,並使都市景觀多樣化,促成土地更有效利用)」以及「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等三類土地。其中最常見到的是「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容積移轉,不過讀者要注意如果當地都市計畫書已經規定要用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取得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就不能當作送出基地了!
 ★ 容積可以移轉到那裡
 :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時,原則上以移轉到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
 ★接受基地可以移入多少容積
 :接受基地可以移入的容積,是用以下的計算公式: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送出基地之土地面積×(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接受基地之容積率
 ★接受容積有限制嗎?
 :接受基地可以移入的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的百分之三十為原則(所謂基準容積是拿都市計畫的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但是如果接受基地是位在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面臨永久性空地或其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範圍內之接受基地,其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但還是不能夠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的百分之四十。
 ★送出基地把容積移出以後,土地如何處理
 :送出基地於許可其全部或部分容積移轉前,除「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外,應視其類別及性質,將所有權之全部或部分贈與登記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如何知道那些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當「送出基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對可以當送出基地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進行全面清查,並得會同有關機關依都市計畫分區發展優先次序、未來地方建設時序及公共設施保留地劃設先後,訂定優先移轉次序後,繕造送出基地圖冊,於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公告周知,並將公告之日期、地點登載當地報紙,並登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網站。送出基地圖冊公告後,也會放在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區公所及各地政事務所,供民眾來查閱。故尋此管道就可以大概知道那些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當作送出基地了。
 ★如何辦理容積的接收
 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均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表達移出或移入容積之意願及條件,由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提供各項必要之協調聯繫及諮詢服務。容積之移轉,應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檢具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1 申請書。
2 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為法人者,需用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 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
4 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5 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6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
 ★地方主管機關如何審查容積移轉的申請案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容積移轉申請案件後,會馬上進行審查,經審查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符合規定者,除「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會被逕予核定外,地方主管機關在接受基地所有權人辦畢下列事項後,許可送出基地之容積移轉:
 1 取得送出基地所有權。
2 清理送出基地上土地改良物、租賃契約、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等法律關係。
3 將送出基地依相關規定贈與登記為公有。
 ★容積移轉鬆綁公設保留地解套放寬可移至同一縣市其他主要計畫區,並以公告現值為計算基礎,有助活絡不動產開發:
 內政部通過鬆綁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規定;未來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將可透過容積移轉,取代政府長期無力徵收的爭議。新規定也放寬同一主要計畫區容積可移至同一縣市其他主要計畫區,並以公告現值作為容積移轉的計算基礎,以提高容積移轉意願,預料這項措施將有助活絡不動產開發。
 台北縣政府經由容積移轉,已取得公告現值約80億元的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解決政府財政困難長期無力徵收的問題,也就是政府以容積移轉方式換到公共設施保留地,不但地主權益獲得保障,北縣府也未花費任何一分錢。
 內政部此次刪除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原規定政府有經費徵收不得容積移轉的模糊條文,將吸引其他縣市政府也將跟進,採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採容積移轉模式,以有效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問題。
 國內推動容積移轉多年,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限制多,台北市政府核定44件容積移轉案,其中43件為迪化街歷史街區容積移轉到內湖區,另一件為南港軟體園區內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地主取得容積,市府則拿到該土地。除台北縣及台北市分別有容積移轉成功案例,其他縣市推動容積移轉均掛零,內政部通過「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排除不合理的限制,預期可活絡容積移轉,保障容積買賣雙方的權益。 內政部營建署指出,為簡化容積移轉實施前的行政作業,刪除實施容積移轉時應先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的規定,估計可省下通盤檢討約需1、2年的等待及審查時間,加速完成容積移轉,配合市場的供需時效。
 ★容積移轉的實施應依據下列法令來辦理:
 ‧文化資產法系: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1條經指定為古蹟之私有民宅、家廟、宗祠所定著之土地或古蹟保存區內之私有土地,因古蹟之指定或保存區之劃定,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份,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或予以補償;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所稱其他地區,係指同一都市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鄉鎮(市)內之地區。前項樓地板面積之移轉得優先辦理。第一項之樓地板面積一經移轉,其古蹟之指定或古蹟保存區之管制不得解除。若其價值喪失或減損應按原貌修復之。
 ‧都市計畫法系:
 都市計畫法 第83-1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與歷史建築之保存維護及公共開放空間之提供,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前項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種類、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換算公式、移轉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都市更新條例 第45條更新地區範圍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應予保存及獲准保留之建築所坐落之土地或街區,或其他為促進更有效利用之土地,其建築容積得一部或全部轉移至同一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前項建築容積經全部轉移至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者,其原有土地應登記為公有。容積移轉鍍金術:入門&辦法 @ 淡水三芝在地通 :: 痞客邦 :: https://bit.ly/3O6xj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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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容積移轉的實施,可達成下列目的: 轉手獲利 免繳半毛稅 - 焦點要聞 - 中國時報
 (一)使具紀念性或藝術價值建築之保存維護得以順利推展。
 (二)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以順利取得興闢,提昇都市環境品質,並紓解政府財政負擔。
 (三)面臨寬廣地域之基地得適度增加容積,促進基地有效利用﹔同時都市增加公共空間,改善環境品質。
 (四)受限發展土地地主權益獲得保障與補償。
 容積移轉實施法令依據
容積移轉的實施應依據下列法令來辦理:
 (一)都市計畫法系
 1.都市計畫法第83-1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檢索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法規 )
 2.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檢索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
 3.高雄市政府審查容積移轉申請案件許可要點(高雄市政府審查容積移轉申請案件許可要點)
 (二)文化資產法系
 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全國法規資料庫檢索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保存法 )
 2.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檢索 │內政部營建署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
 3.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檢索 │內政部營建署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 轉手獲利 免繳半毛稅 - 焦點要聞 -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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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容積移轉辦法/容積轉移就擺爛 古蹟淪為廢墟/祭祀公業以古


古厝保存五大關卡,板橋林家花園、姜阿新洋樓怎麼闖關? | 沈瑜 | 遠見雜誌 https://bit.ly/364fa3y
古厝保存五大關卡,板橋林家花園、姜阿新洋樓怎麼闖關?
被都更、建商強拆、產權百轉的古厝命運
文 / 沈瑜    攝影 / 池孟諭
2022-03-18
台灣許多古宅、古厝大多是私人財產,維護與保存面臨極大挑戰。不論是知名家族如霧峰林家、板橋林家,或是因《茶金》而聲名大噪的新竹北埔姜阿新洋樓,都是歷經萬難,得以保存自家祖厝。
城市中,一棟棟現代化建築櫛比鱗次,但偶爾仍能在某個轉角、某個巷弄中,邂逅上百年古宅、古厝,那一幢幢的院落與護龍,展現出身家。紅磚瓦牆、燕尾屋脊、彩繪石雕、木刻對聯…,是摩登的大樓也難以復刻的精巧與經典。
《遠見》曾報導,國旅當道,許多古宅、古厝,成為遊客尋幽訪古的特色景點。歷經歲月更迭,古宅、古厝除了承載家族興衰歷史,讓人們能一窺百年前大戶人家的生活,更是蘊含古代工藝匠才、民俗文化的美學。
延伸閱讀
穿梭在地百年史,走讀古厝尋舊韻
卻很少人細究,後人之所以見識這麼多匠心獨具的民居,其實是家族、各方人士奔走之下,得以保存下來的文化遺產。
由於這些珍貴的歷史建物,大都是私人財產,文化資產的維護與保存,本身就面臨極大挑戰。
因為不論是由家族申請,或是外人提出,一旦登錄為「古蹟」,便不得遷移或拆除,改建與修繕也要經過主管機關同意,受國家強制力保護。若房舍被登錄為位階較低的「歷史建築」,所有人也負有管理維護之責,宜提出管理維護計畫報主管機關備查。
每年十多起歷史建物「被消失」 
許多屋主就會考量,變成古蹟或歷史建築後這麼麻煩且無法變通,有的建商還會對所有人說,被指定為文化資產等於「妨礙私產」,在這樣利益權衡下,家族恐寧可賣地、賣房賺取獲利,卻不會考慮利用文資發展永續的財源。
因此,祖上基業可能在一天就瞬間成一片斷垣殘壁。據統計,近年每年都有10多起歷史建物「被消失」,因此,現在還能去參觀這些古宅、古厝,實屬幸運且難得。
本篇報導整理出古蹟保存五大關卡,帶讀者了解古厝要能保存完善極為不易。
關卡一:強碰市鎮建設被迫拆遷。【林安泰古厝事件奠定深遠影響,台灣首次古蹟保存運動】 
台灣的古蹟保存思惟約於1980年萌芽,都要歸功於林安泰古厝拆遷保存運動,讓各界開始省思文化資產的重要性。
林安泰古厝本位於台北市大安區,精緻的硬山式二進五間起古宅,以木刻、石雕、彩繪、對聯為其建築的四大特色,裝飾精雕細琢。
台北林安泰古厝。wikipedia by Outlookxp圖/台北林安泰古厝。wikipedia by Outlookxp
然,1978年因市府人為失誤,林安泰古厝未被列入古蹟,且位居敦化南路計畫拓寬道路上,面臨拆遷命運。
當時,林安泰古厝去留引發爭論。根據台北市歷史建築「林安泰古厝調查研究、修復及再利用計畫案」總結報告書指出,有些專家認為古蹟的保存價值,在於位處的地理位置與時空環境,拆遷後不具意義,不如剷除。
另也有主張將道路繞道而行、或改設地下道、高架橋,保留林安泰古厝;還有認為古厝應遷建,可使後人窺見台北盆地文化歷史的演進,因此有搶救林安泰古厝的必要性。
林安泰古厝催生文資法 
而林家內部對於拆遷議題也有兩派聲浪,最後忍痛同意市府拆遷計畫,讓林安泰古厝就此離開它駐立百年的原生地,歷時10年,搬遷3次,遷移至10公里遠的濱江街,於1987對外開放參觀。
期間,林安泰古厝建材還在和平西路高架橋下擱置六年多,經歷三任台北市長,遭受漏水受潮、白蟻蛀蝕、損毀、失竊等不當維護,部分建材不堪使用。
無論如何,林安泰古厝成為台灣史上首次開始省思古蹟原地保存與否,亦引發主管機關的整肅與重整,催生文資法,促進文建會(即現文化部)的成立。
關卡二:屋主默許,建商速拆老屋。【「刀下留屋」!百年古宅摘星山莊險被怪手毀去,今為台中市定古蹟】
古宅遭遇保存不及而被毀去,多數都是家族後代不想私有房產被列為古蹟,在被指定古蹟前就進行都更,讓主管機關及文化界人士都來不及保存,一夕間淪為廢墟。
如2018年,已被暫定為古蹟的新竹市溫宅太原第,「特地趕在」審議前將之夷為平地,引發地方文化團體嘩然,市府依法究辦,判所有權人等處有期徒刑10個月。
新竹市溫宅太原第。wikipedia by Pbdragonwang圖/新竹市溫宅太原第。wikipedia by Pbdragonwang
溫宅太原第為一不幸案例,不過擁有142年歷史,位於台中潭子區的摘星山莊,是一幸運被「刀下留屋」的個案。原宅第主人為清末將領林其中,傳說中曾協助平定清朝太平天國之役,建築特色為「無處不雕,無處不書,無處不畫」,被喻為台灣十大民宅之首。
台中潭子區的摘星山莊。wikipedia by Fcuk1203圖/台中潭子區的摘星山莊。wikipedia by Fcuk1203
台北藝術大學建築與文化資產研究所名譽教授林會承指出,本來林家維護得很好,1997年卻轉念,以1億6000萬元將摘星山莊土地賣給建商,建商並迅速於深夜僱請工人出動怪手,以大綞敲破山莊西廂牆,驚得文化界人士擋在怪手前面保護,場面驚險。雖仍有部分空間被嚴重破壞,但整棟建物幸而被保存下來。
首樁「政府購買古蹟」 
在各界號召及政府介入下,當時的台中縣政府緊急連絡專家學者召開古蹟審查會議,直接將摘星山莊列為古蹟,並經過多次協商,向地主及建商取得產權,歷經6年整建對外開放,是全台第一件及唯一一件「政府購買古蹟」的案例。
這同時也是繼林安泰古厝事件後,極具代表性的案例,推展經濟開發與文化保存之間如何取得平衡、文化資產法制面如古蹟審議、容積率轉移如何完備的思考。
關卡三:家族分歧成隱憂。【霧峰林家家族意見不一 vs 板橋林家捐出花園,幸而皆完善保存】
此外,也有古厝面臨家族內部意見不一,財產歸屬沒有共識,古蹟因而慘遭成廢墟。
如有將近200歷史的高雄仁武劉氏古厝,家族中分為贊成與反對開發兩方,2019年,就在被民間團體提報古蹟建築,文化局會勘的前一天,贊成開發的後代找怪手拆房,讓想保留老厝的家人好心痛。
而被稱為台灣五大家族之一台中霧峰林家,也出現家族內部分歧。
霧峰林家是台灣第一大閩式官宅,更被知名傳統建築學者李乾朗讚譽:「台灣傳統建築的百科全書」。
霧峰林家古宅。取自霧峰林家宮保第園區臉書圖/霧峰林家古宅。取自霧峰林家宮保第園區臉書
不過,九二一大地震後,霧峰林家古蹟被震倒、多有毀壞,台中市政府文化局、文建會前後撥款共11億元修繕,卻多次傳出家族內部對祖產分配有所歧見,對古蹟經營權亦有不同聲音。
「一天下,兩林家」的不同態度 
林會承認為,同樣為台灣五大家族之一的台北板橋林家,家族多有共識且慷慨,原擁有被譽為台灣第一名園的林家花園,1977年與政府協議,五落大厝拆除改建,但將花園產權捐給政府,並捐出1100萬元作為整修經費,割愛自家祖厝花園成公共財,再由政府籌資整修後對外開放。
板橋林家花園。wikipedia by Super Sherry圖/板橋林家花園。wikipedia by Super Sherry
儘管如今「一天下,兩林家」的古蹟建築都保存完善且宏偉,但從經營角度來看,家族若出現分歧,對於祖厝的永續保存,也恐產生隱憂。因此,家族間若能和平共處,團結維運古蹟,對永續經營才較有正面影響。
關卡四:經歷多次產權轉移。【姜阿新洋樓破產遭查封,半世紀才重回家族懷抱】
有的古宅,則是經歷多次產權、經營權轉移,這樣狀況下,容易成為「三不管地帶」。
像是因公視電視劇《茶金》而聲名大噪的新竹北埔姜阿新洋樓,就歷經百般周折。1965年因破產,洋樓被合庫查封,姜家人被迫離家北走討生活,只能留下這棟豪華洋樓在北埔蒙塵,長期遭荒廢閒置。
姜阿新洋樓。池孟諭攝圖/姜阿新洋樓。池孟諭攝
姜阿新孫女廖惠慶說,儘管姜家仍會定期回鄉祭祖,但每回經過洋樓而不得其門而入,看著它衰頹,只能感受「最遙遠的距離」的酸楚。
直到1995年,同是新竹子弟的新纖董事長吳東昇,發現了這年久失修的舊宅,號召新光集團和新竹地方仕紳共同成立「金廣福文教基金會」,出資維修並管理,才讓洋樓得以整頓。
2012年合庫決議拍賣洋樓,吳東昇不參與標售、退讓給家族,姜家六姊弟得以籌資贖回。因體會過失去過的痛苦,他們成立「姜阿新教育基金會」,親自由家族營運,並經2年大刀闊斧整修,再開放參觀,如今又得以重現洋樓的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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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進《茶金》真人版!北埔姜阿新洋樓,濃縮客家茶商回憶
關卡五:自然災害致傾頹。【古蹟保存正面案例,頂新魏家祖厝成美公堂,獲文化部古蹟維護獎肯定】
台灣自然災害不少,如地震頻仍,且古蹟建材多為木造,發生祝融也難逃付之一炬的下場,因而能保存至今的古厝皆不易。
彰化永靖鄉成美公堂,為頂新集團百年起家厝,二進雙護龍格局,亦被譽為「台灣二十大民間古厝」之一,就曾成「受災戶」。
彰化永靖鄉成美公堂。彰化縣政府提供圖/彰化永靖鄉成美公堂。彰化縣政府提供
保護古厝要有錢也有心 
林會承說,九二一大地震那年,全台建築都受其破壞,成美公堂亦不能倖免損壞頹圮,魏家兄弟於2005年展開文化資產的保存修復工作,儘管忙於上千億事業,仍不時抽空「監工」修復進度,也聘請專家提出建議,林會承就曾參與其中,側面觀察到:「除了要有錢,也要有心,才會對台灣歷史古蹟有所貢獻。」
2013年成美文化園成立,為一兼具歷史人文與觀光休憩的綜合型庭園空間,增建日式庭園,呈現時代變革,也獲得2021年文化部頒發彰化縣首座管理維護優良獎。
「古宅、古厝不只是建築物價值,亦是文化歷史價值,」林會承說,雖然它們多半為私有財產,如何處置,外人無權置喙,但若能秉持開放心胸,領略先祖當年拓墾建造辛勞的歷史重量,或許更願意維繫百年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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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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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5
許多公共設施用地因政府財源不足,短期內無法徵收,開發商購買未徵收開闢的道路、公園、廣場、兒童遊戲場、體育場與綠地等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捐贈給政府以換取容積移轉。依據土地公告現值換算,容積移轉至同一個主要都市計畫區內的可建築用地,開發商可在該建築基地的基準容積外,額外增加樓地板面積;一般地區容積移轉上限為增加基準容積的30%,整體開發地區為40%,古蹟保存區為50%。此方法同時紓解政府長期財政困窘、無法徵收公設用地的問題。
(資料來源:新北市城鄉局/整理:記者賴筱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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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五四三/祖厝變古蹟,如何讓人心甘情願?

2015-03-10 Web only 作者:佘健源、劉玉皙
相關關鍵字: 經濟五四三古蹟文化經濟學
經濟五四三/祖厝變古蹟,如何讓人心甘情願?
圖片來源:佘健源提供
多老房子一被指定為古蹟或歷史建築物,就會半夜「離奇」失火。如何降低離奇的次數呢?經濟學家想得跟你不一樣。
一談到經濟學,大多數人覺得跟「錢」有關、也只能跟「錢」相關,但事實並非如此。即使是文化層面的價值觀之戰,也能借用經濟學的概念找出解決之道。古蹟保存大戰,就是一個例子。

高雄市的哈瑪星及鹽埕區,是這城市剛現代化時最繁榮的地帶,有許多典雅日治風格的建築。例如大舞台戲院,文史工作者力主保留,業主卻執意改建,市府斡旋一年未果,業主仍然拆除戲院。哈瑪星的貿易商大樓去年也面臨拆除危機,雖經市府協調列為暫訂古蹟,但「暫訂古蹟」即將在今年三月失效,如何妥善處理此事,將考驗各方智慧。

哈瑪星的拆除爭議不是特例。每次的古蹟之戰,支持拆除的一方,總是老建物的所有權人,而反對的一方,則多是文史工作者及觀光業者。

老建築的所有人認為,自家財產要如何處置,外人無權置喙;甚至為了避免將來房產受公部門管制,就算目前尚無規劃,也要趕在外人發現其歷史價值以前,先行拆除或破壞。這句名言因而流傳:如果指定古蹟,一定發生火災。

希望保存的一方則認為,老建築保存社區歷史文化,普遍說法是「歷史文化是全民公共財」,所有權人不應獨斷獨行;況且保存老建築又能促進觀光,有利社區經濟繁榮。這與屋主產生價值觀和利益的衝突。

在這些事件中,類似的角色、觀點、行為都不斷重複,意味著雖然事件不同,但驅動事件發生的利益結構卻可能相近。發掘出事件背後的利益結構,才能妥善處理類似爭端,而不只是高舉單方面的價值觀、要求另一方犧牲自我來遵從。這種發掘與分析,正是經濟學家的工作。

維護古蹟的好處,自己無法全拿

第一個與此有關的經濟學觀念叫「外部性」。外部性有兩種型式,舉例來說,第一種是你辛苦完成一件工作,但不只有你拿到工作成果,周遭也有人跟著不勞而獲;此稱為「外部效益」。第二種情形是工作的成果完全歸你,但完成工作所需付出的代價,除了由你承擔外,周遭也有人無償幫你承擔(譬如各種汙染);此稱為「外部成本」。

外部性的存在,不但引發公平正義的問題,也會改變當事人完成工作的誘因。如果這件工作對整體社會有利,但是你在其中的所得卻小於你的付出,除非是要「積陰德」,不然多數人都會選擇不作為。這是為什麼許多對大家都有利的事,卻很少有人做。

古蹟保存便是這樣一個例子。老建物維護或復舊的成本很高,而若不做整建,又容易變成危樓。即使只是被指定為歷史建物而非古蹟,維護費是比較低,但容積和使用方式都會受到限制,也使所有權人失去未來的可能收益。就算屋主保存老屋是為了家族情感,但每個人對家族記憶的感受不同,不見得都願為了家族情感付出代價。

另一方面,保留老屋卻對整體社區有利;除了保留眾人回憶及文化,也能繁榮在地觀光產業,食宿、交通和百貨業都能受惠。不過,觀光的經濟效益往往不會回流到老屋屋主手上。觀光發達後,屋主甚至還要面對人潮與車潮帶來的苦果。這也難怪古蹟保存雖然對社區文史和地方經濟有利、文史工作者及觀光業者大力支持,但老屋所有權人卻採消極態度。

「預期」主導行為,總以為蓋新屋賺得比較多

第二個跟此有關的經濟學觀念是預期。

前面既然提到外部性的問題,一個解法就是外部成本內部化,例如老屋所有人可能會考慮以老建物經營觀光產業,設法將古蹟的外流效益留為己有。此時他便會對未來的可能收益進行預期。預期心理就是關鍵。

上世紀的經濟學曾認為人可以完全預期,本世紀的經濟學則認為人對未來不確定事態的預期,深受所獲資訊及主觀態度的影響。台灣因稅制不佳,一般的殷實商人往往宣稱生意平淡,以躲避查稅或募款;相對地,也因為稅制,房地產炒作成為一門生意,加上媒體渲染,使大眾認為買地屯房比經營實業更來得低風險高收益(儘管這在高雄並非事實)。

這就形成了預期上的偏差:對一般人乃至老屋屋主來說,除非他有相關產業經驗,不然多會認為觀光營收難以估算,還以為變更地目蓋大樓的收益比較好。在此狀況下,觀光營收難以預期,老屋保存成本卻確定較高,保存老屋的意願自然低落。

站在文資保存與社區經濟發展的立場,老屋保存值得鼓勵,十多年來高雄市府亦鼓勵古蹟保存。但若以公權力直接指定歷史建物,又易激起原居民不滿,甚至引起其他老屋屋主不安,使得屋主為避免財產受公部門管制,趕在外人發現以前先行拆屋,引發更多事端。要妥善解決爭議,需深刻地理解各方利益。

老屋公司化?讓享有效益的人也承擔代價

以台北迪化街為例,只要老屋保存有利可圖,眾人自然樂於從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建物一旦被指定為古蹟,其用地容積受到限制的部分,得等值移轉到其他地方。在台北市,迪化街的老屋屋主可以將容積售予高價地段的開發商,提供屋主千萬乃至上億的確定收益,增加了保存古蹟的意願。

雖然,在房市陷入膠著的高雄,移轉的容積率是否真能有建商買單,還是個疑問;但不變的方向,依然是提供屋主明確的發展前景、降低古蹟收益的不確定性,例如引進經營古蹟觀光的專業團隊協助屋主,才能增加保存古蹟的誘因。

更重要的,是合理解決外部性的問題。經濟學上解決外部性最徹底的辦法是:讓承擔代價的人,和享有效益的人成為同一群人。依此邏輯,或許社區的觀光業者和文史工作者可集資成立公司,購得老屋,進行全區保存與觀光資源開發。如果因資本市場不效率而使集資過程有困難,可考慮接受補助、取得低利貸款。

當然,老屋保存不應只有建築,生活於其中的人、文化與回憶同等重要,故應當邀請老屋屋主以老建物作價入股。讓社區眾人以及認同老屋保存的人,共同承擔成本並分享其收益,或可開出解決此類爭議的一條新路。

【作者簡介】

佘健源、劉玉皙夫妻,分別為中山大學企管系助理教授、美國薩佛克大學經濟學博士候選人,兩人的專業研究領域均涵蓋文化經濟學與實證個體經濟學;兩人都對於生活中的事件有深刻觀察,更喜歡用經濟學解釋既有現象。

容積轉移就擺爛 古蹟淪為廢墟

2015-03-07

陳悅記八年未修完

〔記者蕭婷方/台北報導〕位於北市大同區的國定三級古蹟「陳悅記」祖宅上演荒謬劇,郝市府時期通過修繕古蹟維護管理計畫,都發局也通過獎勵容積移轉案,但八年過去,古蹟仍宛如廢墟、殘破不堪。市議員簡舒培質疑《文資法》規定寬鬆,古蹟修繕只要計畫書通過就可進行容積轉移,等同管理方獲利了結就可擺爛,認為根本有問題。

  • 陳應宗怒批國定古蹟陳悅記歷經8年多修建,如今房屋仍傾毀,舉人石旗竿也歪斜,遲遲無法活化運用。(記者蕭婷方攝)

    陳應宗怒批國定古蹟陳悅記歷經8年多修建,如今房屋仍傾毀,舉人石旗竿也歪斜,遲遲無法活化運用。(記者蕭婷方攝)

文資法規定欠周延

陳家後代陳應宗向北市民進黨籍市議員簡舒培陳情,表示「祭祀公業陳悅記」未經所有陳家土地持有人同意,就委託徐裕健建築師事務所向北市文化局提出古蹟管理維護計畫書;北市文化局於二○○七年第十三次文資審議委員會通過該案,都發局也陸續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核准五件容積移轉案。陳應宗質疑,依照文資法「獎勵容積移轉」目的之一是為保存、維修具有歷史性的建築,但祖宅容積轉移至今八年還修不完,修繕方式也草率不堪,認為祭祀公業以古厝容積炒房。

面對陳應宗質疑,祭祀公業代表則回應「不清楚前任公業任內的情形,對過去計畫也不清楚」,表示需要時間釐清此案。參與會勘的文化局則回應,過去古蹟都有送審核備,且陸續在維修。都發局也雙手一攤表示,容積轉移程序「一切依法辦理」。

對此,簡舒培表示,北市未列國定古蹟的歷史建物,依照「台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建物需修復完畢後,申請人才能進行容積移轉;反觀依文資法規範的國定古蹟,並未規範古蹟完工後才能進行容積移轉,申請人提出計畫書後即可通過申請,明顯有漏洞。但她也認為,祭祀公業維修工作推託至今多年,古蹟傾頹,北市文化局也未盡監督之責。陳悅記古蹟容積移轉一案仍在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曾判決北市府須返還陳家容積、恢復原狀,但北市文化局仍持續上訴中。

古蹟容積移轉辦法/容積轉移就擺爛 古蹟淪為廢墟/祭祀公業以古    

薛氏古厝列古蹟 地主反彈
2014年07月17日 04:10
呂素麗/高雄報導

高雄市左營區薛氏古厝占地千餘坪,部分地主反對列為古蹟。(呂素麗攝)
高雄市左營區薛氏古厝占地千餘坪,部分地主反對列為古蹟。(呂素麗攝)
具百年歷史的左營區薛氏古厝,列為暫定古蹟即將滿1年,文化局將於17日召開文化資產審議會,決定是否將薛氏古厝列為市定古蹟;由於地主分兩派持不同意見,反對派地主說列為古蹟未來要做什麼?文化局配套措施沒解釋未說明,將強烈反對到底。

,占地1031坪,民國92年經市府登錄為歷史建築,去年8月14日文化局列為暫定古蹟;古厝目前由60多名薛家子孫共同繼承,各自擁有坪數從最大128坪到最小不到1坪。

由於基地完整,價值很高,當初因有地主想要分割,產權各自管理衍生後來淪為拍賣。去年8月30日法拍第一拍,連續拍賣5次均流標,未來將進行第6拍。

由於暫定古蹟最長期限為1年,到今年8月14日止,文化局必須決定薛氏古厝指定為市定古蹟或恢復為歷史建築;在暫定古蹟期間,文化局召開多次文化資產審議,今天將作最後定奪。

文化局文化資產中心主任林尚瑛說,薛氏古厝是左營現存傳統閩南式三進三落的建築形式,保存完整而獨特,當初考量到有文化資產價值才登錄為歷史建築,今天開會將討論是否列為市定古蹟及指定古蹟範圍。

薛氏文教基金會主張列為古蹟,但反對古厝變成古蹟地主也強烈表達意見,反對派地主說,古厝第1次法拍,土地市價1坪33萬,但指定古蹟後,依規定容積轉移補償地主損失,1坪按公告現值不到3萬元,變古蹟後,地主必須負擔修繕費用,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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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民眾財產權 內政部修古蹟容積移轉辦法
2023-01-12 15:38 聯合報/ 記者鄭媁/台北即時報導
  為使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後,獲准的容積未完全使用,再移轉時有更明確的規範,內政部今部務會報通過修正辦法,明定古蹟土地容積再移轉的地區範圍、計算方式及申請文件,以確保民眾相關財產權益,同時達到古蹟維護保存目的。
 現行「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規定,私有土地因古蹟用途,導致原有依法可建築的容積(送出基地)受到限制時,可將受影響的容積移轉至其他土地(接受基地);若接受基地在申請開發建築時,因土地條件限制,而未能完全使用獲准的容積,可有一次機會,申請移轉至另一接受基地建築使用。
 內政部表示,為確保容積移轉交換過程中的公平性,這次修法明定辦理容積再移轉時,送出基地屬都市計畫土地者,接受基地限於同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地區;屬非都市土地,接受基地則限於同一區域計畫地區同一直轄市、縣(市)的非都市土地。
 其中,針對接受基地已獲准移入容積未能完全使用部分,這次修法也新增容積再移出的計算方式,確保容積移轉交換的合理性,保障民眾在移轉過程中既有財產價值與權益。
 過去曾有民眾申請古蹟土地容蹟移轉,卻未確實執行古蹟保護的案例,內政部說,這次修法同步增訂申請容積移轉時,古蹟如已有毀損情形,申請人應提出古蹟主管機關核准的古蹟修復、再利用計畫,確實執行古蹟維護相關工作,以達保存古蹟目的。
 內政部表示,修正「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6條、第10條及新增第8條之1,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施行
確保民眾財產權 內政部修古蹟容積移轉辦法 | 財經焦點 | 產經 | 聯合新聞網 https://bit.ly/3NZZ9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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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蹟困境1》網紅不懂保存的文化資產,他花千萬捍衛卻遭「國家暴力」對待-新新聞 https://bit.ly/3NEOuYS
古蹟困境2》容積移轉制度「看得到吃不到」 成政府解套公保地利器、變相助炒房價-新新聞 https://bit.ly/3O4rq7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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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4條條文。
 第四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將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之土地(以下簡稱送出基地),其可移出容積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未經依法劃定、編定或變更為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者,按其基準容積為準。
 二、經依法劃定、編定或變更為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者,以其劃定、編定或變更前之基準容積為準。但劃定或變更為古蹟保存用地、保存 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前,尚未實施容積率管制或屬公共設施用地者,以其毗鄰可建築土地容積率上限之平均數,乘其土地面積所得之乘積為準。 前項第二款之毗鄰土地均非屬可建築土地者,其可移出容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參考鄰近地區發展及土地公告現值評定情況擬定,送該管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審定。 第一項可移出容積應扣除非屬古蹟之已建築容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https://bit.ly/3D3t5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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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桃園市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 https://bit.ly/44pGQZe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https://bit.ly/3NZVSPS
臺北市士林區公所-常見問答-臺北市古蹟、歷史建築、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的算式各應該如何計算? https://bit.ly/44zIebu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常見問答-被指定古蹟之建築物要符合何種條件,才能辦理容積移轉? https://bit.ly/44cM3Up
法源法律網-法律新聞 -確保容積移轉公平性 內政部修正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2023-01-31) https://bit.ly/3pubK3L


保護民眾權益 內政部修古蹟容積移轉辦法
發布日期:112-01-12 15:27單位:營建署
為使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後,獲准的容積未完全使用,再移轉時有更明確的規範,內政部今(12)日部務會報通過修正辦法,明定古蹟土地容積再移轉的地區範圍、計算方式及申請文件,以確保民眾相關財產權益,同時達到古蹟維護保存之目的。
 內政部說明,依現行「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規定,私有土地因古蹟用途導致原有依法可建築的容積(送出基地)受到限制時,可將受影響的容積移轉至其他土地(接受基地);若接受基地於申請開發建築時,因土地條件限制,而未能完全使用獲准的容積,可有一次機會,申請移轉至另一接受基地建築使用。
 內政部表示,為確保容積移轉交換過程中的公平性,這次修法明定辦理容積再移轉時,送出基地屬都市計畫土地者,接受基地限於同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地區;屬非都市土地,接受基地則限於同一區域計畫地區同一直轄市、縣(市)的非都市土地。
 其中,針對接受基地已獲准移入容積未能完全使用部分,本次修法也新增了容積再移出的計算方式,以確保容積移轉交換的合理性及保障民眾在移轉過程中既有財產價值與權益。
 內政部另表示,因曾有民眾申請古蹟土地容蹟移轉卻未確實執行古蹟保護的案例,本次修法同步增訂申請容積移轉時,古蹟如已有毀損情形,申請人應提出古蹟主管機關核准的古蹟修復、再利用計畫,確實執行古蹟維護相關工作,以達保存古蹟之目的。
 內政部指出,「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6條、第10條及新增第8條之1,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施行。保護民眾權益 內政部修古蹟容積移轉辦法 https://bit.ly/44zDg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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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實施容積率管制地區內,經指定為古蹟,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其所定著之土地、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古蹟之指定、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劃定、編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辦法申請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
本辦法所稱基準容積,指以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其相關法規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
第 4 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將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之土地(以下簡稱送出基地),其可移出容積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未經依法劃定、編定或變更為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者,按其基準容積為準。
二、經依法劃定、編定或變更為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者,以其劃定、編定或變更前之基準容積為準。但劃定或變更為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前,尚未實施容積率管制或屬公共設施用地者,以其毗鄰可建築土地容積率上限之平均數,乘其土地面積所得之乘積為準。
前項第二款之毗鄰土地均非屬可建築土地者,其可移出容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參考鄰近地區發展及土地公告現值評定情況擬定,送該管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審定。
第一項可移出容積應扣除非屬古蹟之已建築容積。
第 5 條
送出基地可移出之容積,以移轉至同一都市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其他任何一宗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為限。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
第 6 條
接受送出基地可移出容積之土地(以下簡稱接受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因基地條件之限制,而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移轉至下列另一接受基地建築使用,並以移轉一次為限:
一、與接受基地同一都市主要計畫地區之建築基地。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其他主要計畫之建築基地。
二、與接受基地同一區域計畫地區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建築基地。
 第 7 條
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土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為原則。
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或面臨永久性空地之接受基地,其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五十。
第 8 條
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於換算為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時,其計算公式如下:
接受基地移入容積=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x(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毗鄰可建築土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前項送出基地毗鄰土地非屬可建築土地者,以三筆距離最近之可建築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平均計算之。
前二項之可建築土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較送出基地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低者,以送出基地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第 8-1 條
接受基地依第六條規定申請移轉至另一接受基地建築使用之容積,其計算公式如下:
另一接受基地移入容積=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未能完全使用部分x(送出基地申請容積移轉至接受基地當期送出基地之毗鄰可建築土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送出基地申請容積移轉至接受基地當期另一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另一接受基地於送出基地申請容積移轉至接受基地當時非屬可建築土地,於前項公式中價值計算基準如下:
一、毗鄰可建築土地者,以其公告土地現值平均計算。
二、毗鄰非屬可建築土地者,以與另一接受基地使用性質相當且距離最近之三筆可建築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平均計算。
前項可建築土地,不包含都市計畫書規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完成前之土地。
第 9 條
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得分次移出。
接受基地在不超過第七條規定之可移入容積內,得分次移入不同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
第 10 條
辦理容積移轉時,應由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會同檢具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協議書。
四、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五、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六、古蹟管理維護計畫。但古蹟因故毀損且有修復、再利用之必要者,應檢具古蹟主管機關核准之古蹟修復、再利用計畫。
七、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
依第六條規定申請移轉至另一接受基地者,由另一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免會同送出基地所有權人,並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另一接受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四、另一接受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五、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
 第 1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許可容積移轉後,應將相關資料送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實施建築管理,並送請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將相關資料建檔及開放供民眾查詢。
前項資料應永久保存。
第 12 條
接受基地於依法申請建築時,除容積率管制事項外,仍應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法規之規定。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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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道路用地、古蹟等取得容積權益,再轉手將容積移轉、高價賣給開發商,讓小巷道也可蓋出摩天大樓,讓建商賺更多。財政部表示,容積移轉,屬於「權利」買賣,要課所得稅,企業則有營業稅、營所稅問題。
  目前政府有不少容積獎勵措施,是目前建商趨之若鶩的熱門「鍍金術」之一。建商先低價購買冷門地段的古蹟或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給政府後取得容積率,再將容積移轉到燙金地段的建案上使用,一來一往之間獲益可觀,但卻幾乎不用繳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移轉容積,並非真實的土地或房屋的買賣,屬權利的交易,必須就取得的對價申報繳納財產交易所得稅,沒有課徵土地增值稅、奢侈稅等問題。企業若因容積移轉取得代價,也必須開立統一發票並繳營業稅。
  不過,依照「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或「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捐出土地、取得容積權益的原始地主,賣出容積的獲利,可百分百減除成本費用,等於免所得稅。第二手之後的容積買賣,獲利才要課所得稅。
  也就是說,業者先收購古蹟、公設保留地後,捐地給政府換取可移轉容積,再自建或出售容積給其他建商賺取的暴利,不必繳所得稅、土增稅和奢侈稅等,儼然形成暴利者逃漏稅的超級大黑洞。
  「容積移轉,現在實際幾乎沒繳稅。」不動產業者指出,出售土地與房屋要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地政事務所依規定要將出售不動產的資料通報國稅局,一漏報國稅局就查得到。但是,容積買賣又不用登記,除非是必須揭露重大訊息的上市公司,大家根本不會乖乖自己去申報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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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移轉增值潛力驚人!持有台北市大安區等精華區公共設施保留地,除每年賺政府公告現值十二%至十五%左右的調漲空間,容積本身還可增值,玩容積的大咖,三年就可賺得一倍以上的價差,獲利驚人!
  蔡姓土地開發老手指出,以大安區公設保留地市價由前年公告現值一五○%,暴增至今年公告現值一八五%,加上政府年年調漲公告現值幅度計算,投資客三年前若持有二億元容積,今年出手所賺的價差高達一倍。
  以公設保留地的容積移轉淘金,獲利往往不遜於土地交易,去年便有一位原本在新竹鄉間種菜的老農夫,一直不知道父親留有遺產,直到土開業者找上門,要以每坪一二○萬元買其名下中山區的公設保留地,他才驚覺自己身價逾億。
  「玩容積,不但要懂得操作眉角,還須資金雄厚!」黃姓土開業者說,容積交易不能向銀行貸款,還須有「實力」解決遭占用等疑難雜症,不是一般人玩得起的,但是跨過門檻後,只要眼光精準,獲利可是嚇嚇叫!市場大咖有土開業者、掮客、甚至地方民代,一個人一年做數十億生意不稀奇。
  近期容積交易最熱絡的區域非五股莫屬,去年交易量占新北市總量八分之一左右,容積價從前年的一二○%飆漲至今年的一八○%至二○○%。
  蔡姓土開老手說,玩容積有三種人,一是大尾、A咖,這種人有雄厚資金,透過容積增值與政府調升公告現值,兩頭賺,買了就放個兩、三年等增值,像是台北市政府目前只開放十五米道路可以容移,但因十五米道路可容移量日益減少,早就有投資人以公告現值十五%至卅八%,低價買進八米、十二米道路用地,等著未來開放移轉,容積售價一飛衝天,狠狠賺上一筆。
  小尾些的投資客,資金不足,先付訂五十%,另找到買主,由真正買主付尾款,自己只賺價差。最後一種人,專門做掮客,賺佣金,但做容積掮客,要比仲介土地賺頭大。蔡姓土開老手指出,中永和容積行情約公告現值七八%,一筆交易若是公告現值達一億,實價交易價僅七八○○萬元,但佣金是以一億的一%至二%收,掮客完成交易,獲利高達二百萬元,但土地交易多只能以交易價一%抽佣,相形之下就遜色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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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移轉未來將納為政府統管,引發正反不同意見。曾擔任過台北縣城鄉局長的新北市府參議李得全指出,地方政府也應建立一套容積移轉的機制,把移出、移入做一個總量管制,例如板橋區靠近捷運周邊,可以將容積移轉放寬上限;如果公共設施較缺乏之處,可以把容積移轉降到二至四成左右。
  他認為,政府應該將資訊公開透明化,建立完整的「供需市場」,建商、掮客害怕揭露成本,不想讓外界知道賺太多錢,因此抱持反對立場。
  李得全表示,容積移轉由建商或是掮客,以市價的二至四成,購買冷門段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捐贈,再將容積獎勵移轉到建案上使用。由於資訊不夠公開透明,到底買賣價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他表示,官賣容積可將容積率的「供需情形」公諸於世,就好像房地產賣賣實價登錄政策,將資訊公開透明化,不易被賣方漫天要價,一切回歸市場機制,才不會被中間人剝削,按理而言,這項政策應該可以獲得各方支持。
  李得全強調,反對者希望資訊越不清楚越好,建商的成本不希望被外界揭露,掮客也不想被知道賺了多少差價,簡單來講,就是「不想讓人家知道賺太多錢」,猶如當初反對實價登錄政策一樣。
  舉例來說,台北市至九十八年為止,仍有九○四.九公頃未取得公設保留地。其中,道路和公園綠地二類有近八十七公頃。都發局試算,如果這八十七公頃全部以容積移轉方式取得,將創造超過二九七公頃的樓地板面積,大約是八棟台北一○一的坪數。
  北市都發局說,這類取得公設用地產生的容積不在原有都市計畫內,若不設定上限,導致過多人口移入,將影響生活品質;而不規定接收基地,移入的地點就很可能只集中在高房價地帶,以利建商利潤。
  新北市城鄉局人員也指出,如果建商堅持私下買賣容積,維持所謂的「市場機制」,那低買高賣的容積,就應該交由全民共享,而不只是圖利的工具,這才合乎公平正義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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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台灣容積率問題,學者批評聲浪不斷,淡江大學建築系系主任黃瑞茂則說,容積獎勵在台灣,已變成超完美圖利的一種手段與工具;政大地政系教授張金鶚表示,容積為公共財,政府不能如印鈔票一般,隨便增加容積。
  張金鶚指出,目前容積移轉與容積獎勵確實有改革的必要,因為容積是公共財,涉及都市環境品質與公共設施承載能力,而政府就像印鈔票一樣,隨便獎勵容積,這樣只會造成通貨膨脹,後遺症將很大。
  此外,張金鶚強調,現在政府用停車、開放空間等獎勵建商容積率,根本是慷他人之慨,就拿建商為獎勵容積而蓋公園,不同的地區應有不同的標準,且這些建商往往蓋的公園都是「假公園」,一年半後,公園就改成大樓,最後損失的還是民眾。
  黃瑞茂指出,容積原本是針對一些公共利益有所助益而提供的獎勵,但事實上,許多容積都對公共利益沒有好處,導致容積變成超完美圖利的一種手段與工具。
  黃瑞茂指出,容積獎勵成了一種「給定的」東西,好像還不能不給,沒給就不對,就是反商一樣,透過主管機關的營建署和地方政府「腦力激盪」,不斷衍生出不同的獎勵名目,其不是為了公共利益而出發,而是替都更案創造更多的利多。
  黃瑞茂舉例說,可以直眺淡水河與觀音山的淡水小白宮,是文化部指認的「文化資產世界遺產潛力點」,但即將進行都市更新計畫公告淡水小白宮坡下的開發案,新北市政府卻同意建商以「沒有作為」為由,將基地預定地旁的公有地納入都更範圍,藉此獲取最大的容積獎勵,然而,容積獎勵後的二十七樓層高的建物,卻擋住了後方小白宮的景觀,他質疑,「這樣公有地配合都市更新,到底創造了怎樣的公共利益?」
  他呼籲,容積獎勵應回歸都市計畫,且容積的給予需看公共價值,不應當做為處理地方勢力、利益分配的「無本」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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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由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容積移轉的程序太過簡單,與需要進行古蹟或歷史建築維修作業的送出基地相較,歷史保存類的容積移轉在市場上就變得毫無競爭性。同樣的,基於尋求作業時程的快速與簡便,許多土地經紀人在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時,其目標也優先以已經供公眾使用但政府仍未徵收的道路為目標,  因為這種已供公眾使用的道路其原地主都已經放棄對政府徵收的期待,所以土地經紀人均能以非常低價取得,然而不公平的是當其容積移轉到接受基地時的利潤,卻變成「原來送出土地面積×接受基地容積率×接受基地單坪房屋售價」的天價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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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既成道路用地,政府遲不徵收怎麼辦?虹展建設幫你解套 https://bit.ly/3Qbe8r3
2020年8月31日
都市計畫實施後,很多私人土地被迫劃成道路用地,只能自嘆倒楣不說,還遲遲等不到政府徵收,只能讓自己的土地白白供公眾使用。其實,這種現象早已有辦法可以解套!持有既成道路的土地所有權人,大可把土地賣給建商做容積移轉,換取現金。
 虹展建設總經理,同時也是中華民國不動產交流協會理事長的張志誠表示,因為政府財政困難,如今除非遇上大型公共建設,需要徵收私人持有的道路用地,才會進行徵收補償;否則若持有的土地是既成道路,很難等到政府來徵收。聽起來很不公平,事實上也確實不公平。
 所以,早期政府同意地主可以捐出土地抵稅,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施行後,則可以捐地進行「容積移轉」,道路用地也頓時被「活化」了!因為,建商為了獲取移轉的容積,大大提高了購買私人持有既成道路的意願。
 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如果建商在大安區有塊建地,換算容積率,最多可以蓋500坪的大樓,但這筆土地如果在條件允許下,接收了100坪「移轉的容積」,那就可以蓋到600坪,讓原來的建地有了更高的開發價值!而既成道路就是扮演了「輸送容積」的角色。由建商花錢買道路用地,再捐給政府換取容積。
 如此一來,擁有私人道路用地的持有者,可以獲得金錢補償;政府不必花錢去徵收土地;建商則是可以在另一筆建地上,獲得道路用地所移轉的容積,讓建地獲取更大的利用價值。張志誠認為,這是締造一個三贏的局面,尤其是都市更新計畫,為了發揮土地利用的最大效益,也經常需要加購移轉的容積。
 因為道路用地有了活化利用的機會,願意斥資收購的買方近幾年也大為增加。張志誠指出,坊間有不少買賣道路用地的仲介商、掮客,賣方除了要評估交易價格是否合算,更要注意是否有足夠的交易保障
 虹展建設從事道路用地的交易經驗豐富,加上清楚法規規定,只要評估結果可以買賣,向來都是簽約後直接以現金購買,才辦理過戶,買方可以獲得充份保障。張志誠指出,其實私人持有的既成道路非常多,只是很多人並不知道,連仁愛路上的豪宅「帝寶」前方100米的既成道路,都是屬於私人持有,只因政府無預算徵收,持有者只能無償供公眾使用。
 張志誠透露,事實上單單台北市,依土地公告現值去計算,私人持有的道路用地,價值可以達一兆元以上!
 當然,建商去購買移轉的容積是否合算,以及用多少錢去收購道路用地才合理,這些都得看市場供需,這也是從事道路用地買賣的虹展建設擁有的專業;至於個人,不妨檢視一下自己的土地所有權,如果持有的是既成道路用地,即便因供公眾使用,不必繳土地增值稅、地價稅,也不應任性地維持現況不去尋求變現機會,白白讓自身權益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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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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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容積移轉辦法/容積轉移就擺爛 古蹟淪為廢墟/祭祀公業以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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