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古蹟與歷史建築不會全標租
2015-02-02 17:00:04 中央社 台北2日電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今天表示,現管理82件古蹟與歷史建築,不會全標租,先釐清哪些適合委外,建立周延委外制度,才可能啟動相關作業,目前這82處都還沒開始辦理後續出租或委外。
媒體報導,國產署今年推動古蹟、歷史建築「標租」,未限制承租人資格,還彈性降租金。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段宜康在立法院舉行公廳會,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古蹟聚落組長簡玉華表示,希望國產署密切配合各文化主管機關,建立審議委員會、評鑑委員機制。未來會協助國產署,期許國產署與地方文化主管機關負起責任。
台北市大安區青田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黃隆正表示,青田社區發展協會由當地鄰居組成,為社區歷史努力,如今卻換來「青田街怪象」,一間間茶館、餐廳與音樂館林立。「如果拿掉古蹟,那就是個pub(酒吧)」。
他說,商人在商言商,但古蹟標租,文化意義到底在哪?應想出方法好好管理,不是「左也文創,右也文創」,實際上對標租廠商作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看不見文資保存精神。
台灣師範大學表演藝術研究所教授夏學理表示,商業侵襲文化資產,聯合國教育、科學與文化組織1970年代制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台灣順應潮流,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如果政府因財政能力不足為由,標租因文資法保存下來的房子,就違背立法精神。
夏學理說,為什麼政府不援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OT(營運、移轉)古蹟,而一定要標租?台灣標租古蹟現況甚至已成為中國大陸笑柄。
武德殿委外做餐廳 民憂破壞古蹟
〔記者張聰秋/彰化報導〕沈寂多年的古蹟彰化市武德殿委外經營餐廳案最近又有動作,業者重新遞出營運計畫書,書面資料正由文資委員會專家審查中。此消息傳開,一群關心古蹟維護的民眾擔心餐廳進駐古蹟,對古蹟建材勢必造成傷害,反而得不償失,希望文化局要三思而行。
彰化市武德殿是日治時期所興建,屬於郡市級武德殿,建於昭和四年(一九二九年),隔年竣工啟用,作為武道練習的道場,戰後改為彰化縣忠烈祠,九二一大地震建物部分被震損,經過修繕完成並指定為縣定古蹟。
民批變「不三不四」建築物
民眾黃志誠說,武德殿是劍道人士練習劍道、交流劍藝的場所,貿然讓練武場所變成吃吃喝喝的餐飲空間,變「不三不四」的建築物,更何況室內神龕還供奉入祀的忠靈牌位,在牌位前喝咖啡、吃飯聊天,不會感覺氣氛怪怪的嗎?
劍道人士詹志淵指出,彰化武德殿木質地板已有下沈塌陷跡象,禁不起變成餐飲空間任由民眾踩踏。也有文史工作者表示,發揚武德、武術的道場改裝變成餐廳,失去保存武德殿的歷史意義,外縣市都做失敗了,難道彰化要重蹈覆轍嗎?
文化局:解約須面臨賠償問題
對於民眾的質疑,文化局長吳蘭梅表示,武德殿以OT(Operation營運及 Transfer移轉,即政府投資興建完成,委由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滿,營運權歸還政府)方式,委由民間廠商規劃營運,營運期限正式營運起三年為一期,未正式營運前都不納入契約規範的三年營運期,以致全案即使擱置八年,現仍在契約執行期內,文化局單方提出解除契約,須面臨賠償的問題。
她指出,民眾擔心業者烹調食物的過程中破壞武德殿建材,就此疑慮業者另在武德殿後方的「非古蹟區」,蓋了一間簡易廚房和倉儲室,擬作為日後輕食料理的廚房場所,並將朝輕食咖啡店經營,不過,此一想法行不行得通,「最後還是要由文資專家審議」,文化局將會以第三者公正、客觀的立場看待審議結果,不會任由古蹟遭到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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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古蹟可否「標租」 中央應具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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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8
◎ 饒嘉博
國有財產署依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另訂屬「文化資產」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計收基準及方式,亦即,當某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時,若該不動產屬「文化資產」,則租金暨其出租方式,將依上開計收基準及方式來計算收取;對此,筆者認為,勢必滋生如下的疑慮:
一、國有文化資產是否可以標租?
二、標租是否符合文化資產保存之目的?
三、承租人是否需具備一定資格方能承租?
四、租約中雙方之權利義務是否應依其性質特殊,而為特別之處理及規範?
五、文化資產與一般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不應等同視之,標租後是否符合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之原始目的?
六、如何設定一套符於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之委外制度,來保護文化資產,又能營運,產生更大效益?
以上,盡屬文資法主管機關— 文化部之專責,文化部理應(也早應)基於文資法所賦予的權責,制定一套完整的制度來把關,而非任由管理機關國有財產署將其負責管理之國有文化資產「成批標租」,完全不顧文化資產的「特殊性」、「稀有性」以及「不可回復性」!
另由於國產署在其新聞稿中表示:「國有文化資產於標租後,承租人必須擬具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報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核准,俟竣工後,始得經營使用,以兼顧文化資產之保存。」就此試想,在得標人花費許多費用修繕古蹟後,還要付租金給國有財產署,那麼他們承租該古蹟的利益何在?賠本的生意沒人做,此部分如何能透過一紙租約,來具體約束承租人的商業行為,不得凌駕在古蹟的保存暨管理維護之上?另應由誰來主導履約?倘若違約又該當如何?文化部及國有財產署實應就此立即公開且具體說明,以釋群疑!(作者曾任八年嘉義市文化局長,現任地政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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