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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未申報土地 竟有751萬坪
2022/05/15 08:25
密碼台灣》祭祀公業未申報土地 竟有751萬坪 - 自由財經 https://bit.ly/3Pn6tCV
板橋林家花園古厝,是屬於祭祀公業林本源的產業。(資料照)
〔財經頻道/綜合報導〕祭祀公業,又稱祭田,為臺灣相當特殊的社會團體,是以祭祀祖先為目的所設立之獨立財產,清朝或日據時期先民離鄉背井時,為懷念其原鄉祖先,而由子孫集資購置田產,以其收益作為祖先祭祀時之備辦及聚餐費用,其意義是使祖先有「血食」,後代子孫聚集「吃祖」,充分顯示當時台灣先民社會慎終追遠、尊祖敬宗優良傳統美德。
祭祀公業設立必須有二個要件,即人的要素及物的要素,人的部分指須有享祀人及派下子孫,物的要素指須有財產,大多數台灣的祭祀公業組合條件,都是土地與房屋,其產權名義以享祀者(即祖先姓名)為登記名義人,常態性的祭祀公業不動產登記,均冠以「祭祀公業 」以區隔一般私人(自然人)不動產,惟其在宗族性祭祀公業命名上,有以祖先姓名、家族公號、家號、組成房數、祖先偏名,如「祭祀公業林本源」、「祭祀公業周元榮」、「祭祀公業陳七房」等。
最有名的祭祀公業資產,就屬新北市板橋林家花園,位於板橋精華地段的整個三進大厝都是祭祀公業林本源的產業;2021年號稱全台最富有的祭祀公業周元榮祭祀公業,爆出子孫控告管理人盜賣祖產的案件,此祭祀公業的土地,包括台北市大安區等地的黃金地段土地,至少有160筆,市值上百億元,知名的「青田吉田」、「大安麗水」等豪宅基地,都是其名下原有土地。
根據內政部統計,2007年12月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完成清查並公告的祭祀公業共有1萬1462件,房屋為6萬4155棟,土地面積達9222公頃(2790萬坪)。尚未完成申報的有5765件,房屋數有2萬822棟 土地面積達2485公頃(751.7萬坪)。
台灣祭祀公業子孫繼承權通稱為派下權,所謂派下權是指身分權與財產權的集合,依據當時台灣民事習慣,係以男系繼承為主,無男系可繼承者,冠本身家族姓氏的未出嫁女子、養子女或招贅婚所生男子,也有派下權,其認定依私權自理原則,由祭祀公業內部自行依規約或共同決議方式加以認定,政府主管機關原則上不介入私權之認定。 但因為社會環境變異大,常衍生很多繼承糾紛,甚至引發黑道插手干預,在政府管理上相當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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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 精神之所在

台灣祭祀公業協會 第二屆秘書長羅柏青 撰於2010立冬

引言

任一事物皆有其精神和物質雙面,精神面為感覺及虛擬,物質面為現實及實物,何為重、何為輕,兩者相輔才能相成,缺一則失事物的本質,祭祀公業察覺到其實際性,然精神性似乎很茫然。
台灣的祭祀公業,傳承宋代祭田的身影,落實於閩粵移民後裔的環境,然而為何同樣有如此背景的東南亞華人社會,卻未產生類似台灣祭祀公業的組合,只有在日韓還有少數的類似組合,其因何在。
每一家祭祀公業皆號稱其公業歷大清日治迄今,傳衍二百年,派下的成就和光榮常躍然於面,何以為耀,取於長久精神的延續,然為何祭祀公業行事又都私密,是否產權利害因素作祟,有說現今隱私權的觀念提升,實質為統治權的引導,否則榮耀之事,何為隱匿。
不同的姓氏,不同的背景,落腳於台灣各地,卻發展出無以數計的各式公業型態的組合,若無統治權的因素,怎可能在全台處處出現,何況,除漢族外,原住民亦有祭祀公業的組合,所以,言由宋代祭田的一脈相傳,倒不如說平民百姓為生存及保護其身家產權,託言借祭祀公業來達成其傳衍先祖先賢奮鬥打拼的成果,以集體的作為,抵抗及因應統治權,將成果繼續延續之,立論較為真實。而能夠在變化中,因應時勢、迎合局面,方可屹立迄今,派下之榮光為此點,這是精神面,並非僅是維持住產權的物質面而已,祭祀公業若只講求物質性,絕對不可能長久存在,精神在那裡,就必須逐項探討,方能一窺端倪。

學術之探討

大抵分之為合約字和鬮分字合約字大抵為同姓同遠祖而非同來台祖派下的人員組合,以出資比率或約定的承諾為基準,很難統計出正確的裔孫,並以代表制產生組合的成員,每一代表人背後有無數的派下,代表人跟本搞不清楚其代表的意涵及人數,大抵以信物相傳,誰擁有信物,誰就是代表人鬮分字大抵以同來台祖派下的人員組合,因分房由抽鬮決定那房耕作的田地而得名,以男丁為主,父歿子繼,有過房書或領養或絕嗣,絕嗣者往往由近親承嗣或由各房承嗣,家譜大都有記載。
實質上,合約字和鬮分字糾葛不清,鬮分字的傳承,日久因各房傳衍子孫人數的多寡,產生公業成員各自權益認知的差異,又無字契的立證,裔孫往往有爭議,為解決此抽鬮的分配,合約字的代表制因而被很多鬮分字者採用,然因沒有信物的相傳,房與房因比率的不同又生爭議,代表人的產生由角力承續,同族祖的派下反而無法親近,時日一久,公業精神渙散。合約字的傳承,取決於先祖先賢的決定,以取得信物者為代表人,卻無法涵蓋澤惠於全部的派下,僅靠代表人的道德感而防止咨意妄為,兩者皆有其精神面及實際面的優缺處,然現今實施的祭祀公業條例卻打破此界線,以登記為主,自然繼承方式,合約字即將消失。
祭祀公業條例下,台灣的祭祀公業將變成都是鬮分字,合約字真正的成為學術性名稱,然而,只要知曉祭祀公業精神之所在,何必氣餒,原本百姓就應順乎統治權的規範。
學術上提到日治時和現今對祭祀公業的定位,日治時以類法人視之,認同民間自主行為,由管理者主導,不規定派下名冊,屬自主內部認定,可擁有法人的權利行為現今的祭祀公業,由大法官定議為自然人後裔的公同共有,登記後應有派下員名冊,定位為非法人,無法擁有自然人或法人的全部權利行為,造成祭祀公業的逐漸凋零,或因產權改變而藉由其他管道登記,因登記已非原本的祭祀公業名稱,紛爭不斷,如今,祭祀公業條例既然已實施,延續的公業應改為祭祀公業法人,此不同點,也將落幕。

演變之探討

台灣的祭祀公業起源於大清,是否真實!乾隆時因渡台三禁令的解除,才有較多數的移民,歷嘉慶和道光,這些渡台先民,為求生存及溫飽而奮鬥,隨著時日演變,當然要有精神上的寄託,廟宇和祠堂乃應運而建,或是為了保護身家庭園,不得不團結同姓者更容易組合成功,這種組合應是台灣民間組織的濫觴,其時,真有類似祭祀公業的名稱,實在存疑,因祭祀必須人亡後才會進行,開創者怎可能祭祀自己,況且,大清時期,並沒有確實的地籍和戶籍觀念,公業應只是公產,非組合的名稱,有建物者稱之為公廳或祠堂,公產收入作為運作的費用,還有一種,更已是超越公產的意涵和情操,閩粵械鬥、漳泉互犯、水源爭奪,往往造成人員傷亡,此時公產就有實質上的功效,類似現今撫卹金的設置,公產組合扮演起很重要的社會安定力量,這說明,合約字產生的背景,消滅合約字,有其欠考慮起源的草率
移民社會,有成就者想回歸故里為理之當然,但田產搬不走,有大志及心胸者往往不變賣而將田產轉贈給移民地之親友,接受者也有道德者不私自獨佔,變成當地或同姓的公產,這些也是公業的由來之一。
日治從1895至1945,日本全盤西化的制度移植到台灣,開始建立地籍和戶籍制度,百姓因無知或懼怕等理由,不敢或不願照實向統治權說明,同時統治權為解決神明和宗族的公產登記問題開放各式類法人的組合名稱,其中,祭祀公業的名稱因應而起,這可由日本本土及同樣長期被佔領的韓國皆有此名稱而得到印證,此公業名稱非常符合漢族移民的觀念,斯時,全台才會有如此多的類似組合,百姓不管以前已有類似公產性質者,或個人先祖打拼留下者,或衡量此名稱可保身家庭園者,甚或連原住民也來參一腳,最重要原因,公業登記,只要有一位或數位勇敢者當管理人,就能登記,其餘的派下族眾皆能隱身幕後,萬一有事,不至於全族皆被統治權牽聯,統治權和百姓各取其需,祭祀公業應在此時期才是真正的落實於台灣,然而,原本公產精神面大於物質面的觀念,已因登記制,轉換為物質面大於精神面的局勢。
日治採類法人制,買賣全由管理者決定,背後再由其派下共議,無產權變動更異的困擾,但也造成野心者的胡為,真正派下的權益全靠管理者的道德良心
由於無派下名冊,內部傳承及認知,也就是家譜、族譜、信物,為非常重要的依據,尤其合約字的信物是唯一的身份認定,很多公業的信物能留傳至今,乃可證明,認信物而不認人,是合約字的特殊現象,信物多樣性,有紙本、有簿本、有綢本、有木本、有石本、有其他物本,詳細者上有字跡、簡便者只有物本
為了迎合祭祀名稱的統治權認定,也同時保有族眾的認同感,年度祭典或多或少都有舉辦,能者風光舉行,一般者也有聚會奉拜的儀式,擲筊輪值的型態處處可見,公廳或祠堂成了族眾心內的共識,漢族先祖先賢的脈源傳承,在公業得到最寶貴的表達。至於閩客族群對先祖先賢的不同傳統,下端再說明。
國府來台後,延續日治時的地籍和戶籍,用語上有些許差別,然對祭祀公業的定位起了很大的不同,依大法官定議為自然人後裔的公同共有,祭祀公業非主體性,導致公業變異產權,只能出售,而無法增加,造成田產變異為建物者,必須另尋其他名稱登記,日久,公業產權紛爭成了司法案件的大宗,為了徹底解決公業問題,祭祀公業條例規定祭祀公業得改為法人組織,有了主體性,才能繼續運作公業的產權。
登記為祭祀公業者,規定要有派下員名冊,確定公產屬於名冊內的全體派下員,至於其運作認定為私有而不干涉,幾十年來以行政法或民法或內部認定,使得公業運作操之在少數的幹部成員,又因牽涉到產權利益,公業逐漸步入私密性極高的組合,少數成員操控公業的狀況,令任何人聞知祭祀公業,皆認為是燙手山芋,避之唯恐不及,公業物質面效應已遠高於其精神面。
未登記者,即使瞭解應該登記,卻因時日已久,戶籍資料取得不易,登記手續繁雜,委辦代價太高,況且政府也沒對未登記者有任何壓力,百姓自然能拖就拖,搞得被佔用或被主張,也全然不知,此種情況,不要說公業的精神面已失,連先祖先賢打拼而來的物質面亦蕩然無存
民國為資本私有制,登記為私有制的依據,失此依據就無私有的真諦,而私有制為自然繼承,任何主張其權益,應以登記為依據,物質性高於一切,公業存續真正的精神之所在,已非祭祀公業全面性的認知了。
已實施的祭祀公業法人登記,基本上維持此私有物質面,只是多了一道每年政府介入審核的程序,對公業的精神之所在仍然視為內部運作,所以,既然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若無法瞭解其精神面,那只是一個權益結合的組合而已,實有愧於使用祭祀公業法人的名稱。

因應之曲調

祭祀公業最主要的成份為公產及派下,有了公產就有實力完成各項該辦的事務,為運作這些公產在各自認定的範圍內,公業會有各自不同的運作方式,然因派下人員眾多,觀念各異,就產生很多種截然不同的結局。
最普遍者,因物質面的高漲,處份產權分配派下為常態,有主事者以個人利害優先的考量,有房派人數多寡的考量,有私密優先的考量,有入袋為安的考量,問題一堆分配完就沒事了,先祖先賢的意義存乎心中就好,個人權益優於一切,公業存續和公業精神無須考慮。
處份產權並非錯誤,時代演變,就該適應,分配也是合理,但應維持公產的真正精神意涵,聚會共同奉拜先祖先賢為基本條件,公廳祠堂的維護為該盡的責任,族系淵源的建立為努力的方向,發揚先祖先賢的懿德為子孫的認知,培育派下裔孫的多元技能為傳承的境界,善盡公民社會的公益為能力的表達,當然,若能更進一步扮演起現今社會的楷模就近乎完美,祭祀公業若能運作物質性擴展精神性,才是正確的途徑。
為了持續公業精神,有和宗親組織結合,以公業的物質性優勢,配合宗親組織的精神性優勢,達成公開及弘揚公業的名號,亦不改公業本身私密的特色,宗親組織長處在組織運作和人際公關,又為同姓淵源的脈動,這些和公業非常接近,兩者結合更為互惠,核心點的遠祖,使活動幾乎可以同時運作,客籍地區的組合非常明顯有此類型態。
有和財團法人基金會結合,這已突破姓氏的範籌,擴展至一般的社會大眾,比結合宗親組織更勝一籌,可惜,大部份結合者,只是運作其名稱,實質上仍限於所屬派下族眾之事務,取之其運作只在董監事少數名額的方便性,避開數百上千派下意見相左的牽制,然因主體已從私有改變為公益性質,就必須持續運作,方能免除被政府裁定解散後歸公的狀況,總之,去除私有的物質面轉換為公有的物質面,再以此作為精神面的運作依據,應是這類型態的用意,而非真正的突破私有的放棄。
有登記寺廟為結合之方式,轉換寺廟後能擁有類法人身份,信徒局限於原本的派下,成立管理委員會運作,基本上已歸屬於公益性,不能分配處份所有,奉祀神明有以原本家族信仰的神祇為主神,有以宗姓起源始祖為主神,有以民間普遍接受神明為主神,不管那一種為主神,同奉敬神祇必有宗族的先祖先賢,簡稱為家廟,蓋因廟宇型式比財團法人更能保留長久,宗教信仰超越統治權,不會因改變而被消滅,也不太可能被統治權解散歸公,其意涵,為保留禮敬先祖先賢兼信仰上的長久存活,也為保護派下主導避免落入外人,所求就是公業精神之存在。
當然也有變化力強者,早就運作公業的物質性,進入一般的商業性機能上,將物質性發揮極至,其可能有更高的理念,非撰者所知,不置評,又或者,轉變至其他各項上,如政治性、國際性,這些也不置評。
在結合的程度上,有已經全部改變名稱,有維持雙軌或多軌運作,有為公業精神延續的目標而進行,有為達成個人利益而進行,其不變者,大都以私密方式來運作其物質性,差別在精神面有否進行,所以,公業的精神面有否落實,才是判斷祭祀公業的準則。

閩客籍之分別

閩籍有父歿分家的習俗,分家主要在公媽龕及家產,公媽龕上只書明某姓歷代祖先,背後才書寫歷代先祖之名諱及生卒日,分家後就各自擁有公媽龕及各自奉拜,族眾聚會只在喜喪場合,演變成團結力欠缺,族長制衰微公廳也會因分家產而日久變成私人所有,若其先祖有先見者能成立祭祀公業,方可能保有公廳或進而有祠堂建物,祭祀公業在閩籍人士,成為延續其家族團結力量一股無形的大力道,但因物質面的作祟,迄今若還能擁有者已屬萬幸,一般言,此類型家族,其子孫仍在台灣各地掌握著發言權,然而,若太過於物質面,祭祀公業反而成為家族內爭的根源。
客籍分家後沒有公媽龕,清明必須回祖厝才能祭祖,家族成員龐大,場所及辦事皆要有規劃,大抵都會有公產的保留,進而有成立祭祀公業,也有族長制,方能運作,組合會顯現團結的面相,公廳祠堂也必須維護,每人的已亡歿至親皆有牌位於此,不得不團結合作,又因公產包含著公廳祠堂,處份產權之事當然不敢隨意為之客籍祭祀公業的完整性比之閩籍就更明顯,同時,客籍的團結力道表面上也為旁人稱道。
閩籍和客籍在祠堂有明顯的分別,閩籍只有某姓歷代祖先,客籍有歷代祖先的各別牌位閩籍家中有公媽龕,客籍沒有閩籍祭祀公業有出資性的合約字和因應日治統治權的鬮分字,客籍祭祀公業大多為祠堂延續的公業。

精神之所在

聚會共同祭祀先祖先賢的儀式,既為祭祀的組合,少此則不再多言,一柱清香為心意,大事祭典亦是心意,絕不能捨棄。
家譜族譜,欠缺則意義難言,完整則公業私密性難維持,實是兩難,建立完整的家譜族譜才是正途,系統表只是現有公業成員的統治權之下的保障,並不代表是真正的意涵,然而建立家譜族譜是很龐大的工程,應有正確的觀念方有為,僅守著物質面的權益,基本的精神又何能達成。
公廳祠堂的維護,盡力而為,無能力之時又復奈何,有能力而不為,公業成員何以心安。
以上為祭祀公業最起碼的條件,有之,方進入其精神面,發揚先祖先賢的懿德,培育派下裔孫的多元技能,善盡公民社會的公益,扮演起現今社會的楷模,不管統治權的更替,不管統治權的規範,台灣的祭祀公業將能撐出台灣的特色和派下人員的光榮感。

祭祀公業法人

按祭祀公業條例規定,祭祀公業法人將為一完整的主體,雖說合約字會消失,但那只是因應統治權的規定,只要保有精神之所在,無改變,雖說第五條令傳統的祭祀公業很為難,只要保有精神之所在,還是無改變,期待所有的祭祀公業法人進入一全新的里程。

後註

女子不傳承家產,非男女不平權,漢族的男女平權非常進步,稱公媽龕而不稱公龕或媽龕,男女皆能享裔孫奉祀,若女子能得娘家家產,所生之子女將得父母雙方家產,套句現代語,得利者要付出代價,父方家族有其特殊傳統要遵循,母方家族有其特殊傳統要遵循,所生之子女既得到雙方家產,當然要背負雙方家族的特殊傳統,只要傳衍兩代,每一初出生的子女就背負著幾個家族的特殊傳統,而且要背負及遵守一輩子,肩挑何其重的負擔,祭祀公業條例規定,只簡單化稱為男女平權,到底女子該不該主張,自行衡量之。
家譜不同於族譜,家譜只記載直系血緣,及相關旁系的第一或第二代名諱,餘者就闕如,追朔點大抵至派別之一世祖為止,家譜有很大的缺漏處及不正確性,因家譜大抵代代抄寫相傳,錯別字和缺漏處特別多,甚至有假造者族譜分大族譜、派別族譜、來台後族譜,大族譜從姓氏起源開始敘述,注重關鍵之先祖名諱,各地祖厝宗祠,墓銘祠訓,派別昭穆(中國稱班輩字輩),尤喜加上各朝代官職史蹟,這部份,台灣撰譜者花費很大心力也是真偽難辨,現今中國各姓皆有人長期整理,台灣撰譜者大可不必再花費此不切實際的功夫了;派別族譜從派別開基之一世祖開始,台灣有族譜者大抵很完整,只是欠缺一世之後旁系的資料,因中國整理族譜習慣和台灣不同,台灣以派別為整理重心,中國以現今的行政地域為重心,所以,撰譜者想補齊旁系,須很艱辛的親到中國各地接觸,否則還是資料不全;來台後族譜,這部份和公業的系統表非常類似,而且公業和撰譜結合,更會發揮最好的成效,因公業能由戶政官方取得正確的戶籍資料,比由搜集各自的家譜來得方便。不管那一種型式的譜碟,很多都有譜序和各式的序文,譜序造假度很高,但卻是整合派別的重要判斷點之一(另一為昭穆表)。
宗親組織,為民間社團之一種,分同姓氏以行政區域為名的立案團體,也有以單一家族組合的族親或宗族團體,少部份有立案,大部份為自行認定,此種團體的組成有其目的,維持族長制、或維持公款運作、或維持族眾的向心力、或其他目的,團體內有尊卑長幼、有輩份,和鬮分字公業的派下幾乎一致,只是此類家族無公產或無登記祭祀公業,也有祭祀公業為了稅務或運作方便,或為補足公業系統名冊外的缺失,而另組合此類團體來運作;至於按姓氏以行政區域為名的立案宗親團體,經費由會費及捐獻取得,會員僅是同姓,不限於同派別或同來台祖,會內一律以宗親稱呼,以年歲及職稱為宗兄弟之別,無輩份高低,成立全國會、縣市級會、鄉鎮區級會,運作全按人民團體法,其任務,為宗親間的來往聯誼,再擴展至世界全球性的聯誼,此類會不講各派別先祖先賢,只有共同認定的姓氏起源之始祖,其任務之一就在遠祖事蹟和大族譜的建立,因移民皆由神州而來,所以宗親團體會絡繹不絕的參與中國各姓始祖的慶典,中國宗親團體自近十年來的發展,已取代台灣宗親組織在華人社會的龍頭地位東南亞各地的宗親團體也大都改為簡體文書表達,這已無法避免。但台灣卻有一塊類似宗親團體的特殊組合,包含中國及東南亞華人所無法瞭解的,而且完全以台灣為基準的祭祀公業組合,它和宗親團體有莫大的淵源,也和宗親團體有莫大的分別性。
祭祀公業法人運作,為公開的報表,此和原本祭祀公業的私密內部運作,有改頭換面的不同處,尤其是財務報表,登記後,應徹底瞭解此全新型態的規定運作方式,才能永續維持公業精神之所在。

台灣祭祀公業協會官方網站 - http://goo.gl/YDtZ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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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人的鬮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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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平埔族噶瑪蘭1866年的鬮分書  http://goo.gl/2j06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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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紙上个客家春秋─桃竹苗地區客家古文書(古文書底背肚介秘密_鬮書) - https://goo.gl/zZvP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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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紙上个客家春秋─桃竹苗地區客家古文書(古文書有幾多種_鬮分書) - https://goo.gl/7T5Z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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鬮書中的臺灣傳統女性/鬮書中的女性,包含了繼承者、訂約者等,展現的是已婚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角色與生時的財產繼承權。此外,除了平埔族的契字,女性在鬮書中往往只聞其姓,卻不知其名。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PIXNET :: - http://goo.gl/hQkS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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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先民怎樣用客語寫分家書~~~黃卓權 註
仝立鬮分字人:兄弟石泉、阿滿,侄阿和等。為祖父承下並無田園、散(產)業,創有種物己(幾)件。兄弟叔侄嘗(商)議,不以(如)今日和氣,免至日後爭長;特請房族人等到家,將物件等項作為參分均分,各此物件憑鬮所拈,各拈鬮份,各此守管。此係兄弟叔侄等心甘意喜,日後不異言反悔,又不得爭長兢短。此分居移(以)後,房房富貴、福祿榮長。批炤。恐怕口說無憑,今立有憑字參紙壹養(樣),各執壹紙,付執永炤。
即日批明:牛牯大小參隻,共結價銀貳拾大元正,批炤。
再批明:長(藏)有谷壹拾捌碩,又有豬壹隻,結銀肆元,批炤。
再批明:物件等項作三份均分,此係心甘意喜,不得反悔,批炤。
再批明:石泉、阿和心甘各領冬谷壹拾石正,批炤。
再批明:眾項起有金蘭肆拾大元銀正,批炤。
再批明:存有磧地佛銀伍拾大元,交以(與)阿滿抵會項債數,不觀(關)石泉、阿和之事,批炤。
批明:會滿以後,石泉、阿和不得均分,批炤。
批明:眾項抽出赤牛子壹隻,為阿和長孫,批炤。
在見 兄 阿何
在場代筆 叔 阿房
大清光緒拾伍年已丑歲 月 吉日仝立鬮分字人 兄弟叔侄 石泉、阿滿、阿和
石泉分有:鍾舅(舂臼)一件、石磨一墩、小房子一介、米斗一介、小烳头(斧頭)一支、小棕衣二領、犁一張、門枋二塊、酒甕一隻、棉被一領、腳鋤一張、蚊帳一領。
@註:文書為新竹市金山面文史工作室吳慶杰先生提供
1.這件文書,全文都以客語音譯寫成。如:散(產)、己(幾)件、嘗(商)、以(如)、移(以)、以(與)、鍾舅(舂臼)、烳头(斧頭)等,在客語中,都是同音字;觀(關)、養(樣),為近音字。
2.阿何,則讀做ㄚˊ ㄏㄡˇ;阿和,則讀做ㄚˊ ㄈㄡˇ。
3.起有金蘭,就是起有互助會;眾項起有,是指與他人共同發起。
4.磧地佛銀,是指跟地主租地耕作時,作為承租保證金(押金)的抵押佛銀(洋銀);當時的通用洋銀,大都為西班牙銀幣。可見,三大房子孫之中,老三阿滿,應該是謀生能力較佳的,所以由他來承擔這筆預付款;而且會款到期,全部歸他所有,其他兩房不得干涉。
5.牛牯,是指公牛;赤牛子,則是雄性小黃牛。
6.腳鋤,即鋤頭;一般都稱作「腳頭」或「腳鋤」。
7.關係人中,石泉是老二,阿滿是老三,阿和是老大的兒子;在見兄阿何,是在場見證的堂兄; 在場代筆叔阿房,是在現場見證並帶筆書寫的堂叔。台灣客家話學習、成長、交流園地 https://bit.ly/2TaEb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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