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考題指家庭由一男一女組成 違性平罰3萬確定
最新更新:2020/02/02 10:53
台灣大學機械系105年3月甄選筆試題目,提及「家庭是由一男一女組成」,遭教育部以違反性平法裁罰新台幣3萬元。(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日電)台灣大學機械系105年3月甄選筆試題目,提及「家庭是由一男一女組成」,遭教育部以違反性平法裁罰新台幣3萬元,成為首例。台大不服興訟。二審法院認定裁罰有理,判敗訴確定。
全案緣於,台大機械系民國105年3月舉行個人申請第二階段甄試,筆試題目中提到,生存的自然中有許多自然的律,例如家庭是由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組成,這是社會與家庭的律,而「工程師的工程創新不能違反自然的律」,要求考生以「工程師的社會責任」為題,闡述一件工程師應盡的社會責任,以及此社會責任依據的律。
教育部於105年8月間,依違反性平法,決定裁罰國立台灣大學3萬元,寫下台灣首例。台大不服興訟抗罰,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庭去年5月間判台大敗訴。
台大不服提起上訴,主張考題考畢後,不是由原出題教師評分,而是由無宗教信仰且曾在業界擔任工程師多年的教師負責閱卷評分,不因考生的性別認同或性傾向的不同而影響分數高低,也沒有招生差別待遇。
二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考題將家庭定義為一男一女、一夫一妻,這顯然與目前社會呈現多元價值、多元家庭組成方式的實況不符,如果只以性別作觀察,實際上已有同性戀家庭組成並育有子女,存在於不同國家、不同社會,這是不容抹滅的事實。
但是,考題卻是將異性戀以外的其他性別認同、性傾向排斥在外,並且要求考生依據這個例子,去闡述一件工程師應盡的社會責任,如果作答時不參考、依循考題的文字敘述做邏輯思考,可以合理判斷不容易獲得較高的分數;考生被限制作答下,不會因為事後改由其他人閱卷而可以補救。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教育部裁罰有理,日前仍判台大敗訴,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090202台大考題指家庭由一男一女組成 違性平罰3萬確定 | 生活 | 重點新聞 | 中央社 CNA http://bit.ly/2GVuO0B


教宗:同性戀者沒有問題,是天主讓你如此
By 周雪君, hk.thenewslens.com查看原始檔五月 20日, 2018
一名曾受神職人員性侵的男子與教宗聖方濟(Pope Francis)會面,當他提起自己的性取向時,教宗表示,同性戀沒有問題。
Juan Carlos Cruz曾遭一名智利神父性侵,有人利用他的性取向指他是造謠者。他在兩星期前與教宗聖方濟見面,Cruz提出自己是同性戀者。
教宗回應:「Juan Carlos,你是同性戀根本不成問題,天主讓你如此而衪是愛你的。我也不在乎,教宗愛你。你必須快樂的做回自己。」
天主教對於同性戀的態度傾向保守,但教宗聖方濟的態度明顯較為開放,他於2013年曾對記者說:「假如一位同性戀者在追尋天主,我有什麼資格去評斷他呢?你不應該歧視或邊緣化這些人。」
梵蒂岡發言人不評論Cruz的言論。倫敦天主教刊物The Tablet駐梵蒂岡記者Christopher Lamb表示,教宗的說話反映其對同性戀者的態度由「我有什麼資格評斷」,變成「天主是愛你的」,「我不認為教宗要完全改變天主教的教導,但他展示了天主教對同性戀信徒的肯定,這正是羅馬教廷多年來都沒有做的事情。」
性侵Juan Carlos Cruz的卡拉廸馬(Fernando Karadima),現在已87歲,於1980至1990年間性侵兒童。他雖然沒有面對刑事審判,但於2011年被梵蒂岡確認性侵兒童,被判處終身「懺悔和祈禱」,且不能再染指任何文書工作。
智利天主教早前被指隱瞞神父性侵,34名智利主教上星期集體向教宗方濟各提出辭職,暫時未知方濟各是否會接納。
Cruz表示,方濟各就性侵事件向他致歉:「我覺得這次會面不僅僅是表面工夫或公關技巧,他很真誠地與我對話,這令我很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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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家庭很健康」 女同志力爭收養小孩

王女(左)與周女(右)當初得知懷孕後又驚又喜。同家會提供
2015年03月13日11:36
同居交往16年的同性伴侶周書綺、王淑儀6年前遠赴加拿大,由周女接受人工授精產下一對龍鳳胎,一家4口共同生活多年,但王女與另3人在法律上的關係仍是「陌生人」,王女因此聲請「繼親收養」周女的兒女,但士林地院認定2人非夫妻關係,且台灣對多元成家尚無共識,判王女敗訴,王女等人今赴士院召開記者會,強調:「我的家庭很健康。」希望力爭與周女共同監護兒女。

35歲的王女表示:「我的家庭很健康,我的孩子很快樂,我不知道哪裡負面了,如果有人歧視我的家庭,應該檢討的不是我。」王女並質疑,當初法院要求他們進行收養訪視報告,讓她們懷抱一絲希望,結果法官卻罔顧對王女有利的評估報告,將全案推回社會輿論與立法單位,王女痛批司法並未獨立,已提起抗告。

王女的委任律師李晏榕表示,未來若仍遭駁回,將聲請大法官釋憲,「我們現在已經在準備了,但目前大法官的成員,對於性別意識仍然保守」。李晏榕認為,司法應該要獨立於輿論之外,並且成為推動社會前進的力量,「但目前我們在一審看不到這個情形」。

士院裁定指出,台灣社會對於多元成家方案尚未凝聚共識,且對同性伴侶收養未成年子女也有諸多反對意見,若同意本件收養,將使小孩承受媒體關注與追逐的壓力,對兒童身心發展造成負面影響,並不符合小孩的最佳利益,因此裁定駁回,全案可抗告。(吳珮如/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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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左)與孩子互動熱絡,態度正面。同家會提供

王女(右二)與律師李晏榕(右三)等人今上午到士林地院抗議聲請收養遭駁回。吳珮如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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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事】石牆上的我愛你——荷蘭的同志血淚史
2015-02-13 12:16:44

人們都說荷蘭是世界上最自由的國家,他們誇讚荷蘭人的寬容與尊重,說這是一種難能可貴的「民族性」,好像他們天生就是如此,社會的公平正義完全不費功夫。

的確,今日的荷蘭社會自由度極高,尤其是在阿姆斯特丹這樣的城市,你可以看到人們坐在大麻咖啡館吞雲吐霧紅燈區裡的性工作者毫不扭捏地招攬客人,隨時就在你行經的櫥窗裡、窗簾一拉就辦起事來。這些在台灣的衛道人士、或是評斷起他人道德要求特別高的網民眼中,簡直是敗德到不得了、會把整個社會都敗壞掉的事情,在荷蘭就是這麼雲淡風輕地存在著。而且你看看,這個社會也沒有因此崩壞,絕對大多數的荷蘭人一輩子都不曾感受到這些「罪惡深淵」的致命吸引力;那些從業人員與顧客,也因此可以驕傲地站在陽光下,不必被衛道人士逼進陰暗的後巷裡。

當然當然,還有那些一對對在街頭牽手親吻宛如「一般」(直)情侶的同志愛侶了。因為荷蘭社會對同志的寬容度極高,我認識好多對來自其他國家的同志情侶選擇來此定居,我也接待過許多台灣的同志友人來此共享浪漫假期。不為什麼,就為了對非同志情侶來說平凡無奇的「權利」,比如說,在大街上牽手的自由,在浪漫的燭光晚餐上、深情擁吻的自由,在數百座阿姆斯特丹的橋上任選一座、從背後環抱著自己的愛人,任那北國有時凜冽的風吹過,讓赤燙的臉頰貼著溫暖著彼此的那種自由。也就是說,相愛的自由。還有呢,就是做出種種愛情傻事的自由,像是一早醒來突然被強烈的愛意席捲,決定跟眼前這個剛起床一頭亂髮的傢伙共度餘生,像是愛到昏了頭願意相信永遠,像是如此相愛決定要共組家庭,用從彼此的愛情中壯大的愛滋養一窩毛頭小孩,任他們是自己的骨肉還是風的孩子。

我說的是這樣的權利,我們這些異性戀每天都在行使、濫用、拋卻、不屑一顧的自由。

漫漫長夜

這樣的自由,當然不是一夕得來的,雖然不像德國的同志在納粹時期大量地被逮捕甚至送進集中營慘死,荷蘭的同志解放運動一路走來也是艱辛無比,一直到上世紀七零年代才有了根本的改變。在基督教會主宰歐洲社會的時代,同志性行為被視為一種罪惡在十九世紀以前人們並不認為有「同志」,只有「雞姦」這樣不道德的行為,犯下這種罪刑的人除了要面對最重可達死刑的罪責,死後還要永生永世地在地獄的火焰中受苦。直到法國大革命後,許多被拿破崙的鐵驥征服過的國家才一起揚棄了雞姦的罪刑,荷蘭也是其中之一。

1811年後雞姦在荷蘭被除罪化,但這只是官樣的表面文章,事實上警察、城市裡的夜巡隊仍四處搜尋在城市的陰暗角落幽會偷歡的同志,將他們以在公共場合做出不道德行為的罪名起訴。雞姦的法律上除罪化也從來不曾免除他們在宗教、在道德上的罪惡同志因此只好徘徊在歧視仇恨的永恆黑夜之中,將自己的情感與愛慾深藏起來,只有在最黑暗最見不得人的大橋下、溝渠旁,短暫地釋放自己的慾望,這也讓他們更容易受到衛道人士與公權力的騷擾。

除罪化百年之後,同志的法律權利再度受到限制,1911年在保守基督教政黨執政的影響下,荷蘭通過了248法案,將同志性行為合法年齡提高到21歲(同時異性戀為16歲)。當時流傳的理論是同性戀是一種病毒引起的疾病,抵抗力較差的少年如果發生同性戀行為,會感染上「同志病」,後來這個荒謬的理論被醫界揚棄,但人們仍然相信同性戀是一種性病態,「無辜」的青少年容易受到不正當的性誘惑,因此要特別加以保護。這其實不是荷蘭特有的作法,在英國、德國都有類似的法案,這也使得同性戀早期時常與戀童癖的惡名掛勾,因為只要發生性行為的一方年紀低於21歲,就構成了與低於法定年齡青少年發生性行為的罪名,最高可以處以4年的徒刑,這個法案也因此成為保守勢力打擊同志族群的利器。

最黑暗的年代

雖然德國佔領期間的荷蘭同性戀族群並沒有遭到德國籍同志的悲慘命運,整個同志社群還是不得不特別小心謹慎,戰爭前期開始萌芽的同志權利運動也只能偃旗息鼓,靜待解放之日。二戰後,「文化與娛樂中心」(Cultuur en Ontspaaings Centrum,簡稱COC)成立,旨在提供同志社群免於騷擾的社交場所,同時也成為同志權利運動的中心組織。但與此同時,在想要恢復戰前社會秩序的懷舊精神影響下,保守主義勢力再度抬頭,被視為敗德表徵的同志社群自然首當其衝。在同志行為仍然被當作精神疾病的情況下,醫師們開始使用各種極為殘酷的「治療」手段來「矯正」同志傾向,其中最駭人聽聞的,就是閹割。

根據荷蘭官方資料,在1930年到1968年間,就有384例男同性戀自願被閹割的案例。這些人通常是在被逮捕後,在矯正官或來協助罪犯矯治的天主教教士的誘導下,決定「徹底根除自己的病根」。當然這個數據遠遠低於實際的數量,最惡名昭彰的「割手」Aimé J.A.M. Wijffels醫生據估計就曾閹割過兩千多名病患,其中絕大多數都是同性戀者,荷蘭詩人Jan Hanlo據說就是他的受害者之一。因「錯誤的」性取向被閹割的絕大多數是年輕男性,甚至有許多是未成年的少年。當孩子表現出特定的傾向,或天真地向信任的教士或神父表達自己的性苦惱,這些家長與教士們為了保護這些孩子的「靈魂」,或擔心他們做出違法(發生同性戀行為?)的行為來,就會把他們送到某些比屠夫好不到哪裡去的專業閹割醫師那裡去,一勞永逸地解決他們的性煩惱。

其中最悲慘的例子,就是1956年天主教寄宿學校爆發虐童性醜聞,勇敢告發自己遭到神父性侵的少年在報案後又被警方送往同樣由天主教會經營的精神病院,隨後因為他的同性戀行為遭到閹割。這些被閹割者的命運鮮少再被提起,少有人關切他們此後的生活,僅有若干報導指出多人以自殺終結自己悲慘的一生。

從平權運動到主體認同

當美國的同志社群因為不堪警察的長期騷擾發生石牆暴動(Stonewall Riot,1969年6月28日),不僅為美國的同志人權寫下一頁新的歷史,也推動全球各地的同志平權運動風潮。在荷蘭,這波浪潮來得稍微慢了一點,主要是因為當時的荷蘭同志權利團體,比如說COC,仍然相信他們的目的是將同志融入主流社會之中,而非強調同志的獨特主體認同;他們追求的是同志除罪化與同志平權。

這個理想終於在1971年、248法案頒發六十年後,獲得初步的實現,248法案被廢除了。往後的三十年,COC致力於推動反歧視法,同性戀者在各個領域都可以與異性戀者享有類似的權利。與此同時,荷蘭同志社群也開始勇敢地站出來表現自己的不同,建立獨特的同志主體認同。從1977年就開始的、從美國的同志大遊行(Gay Pride Parade)得到啟發的粉紅星期六(Roze Zaterdag)每年輪流在荷蘭不同城市舉辦,將同志平權的理念更加深入相對保守的荷蘭內地。

今日,荷蘭的同志社群擁有豐富的主體次文化,也能夠毫無困難地進入主流媒體與文化之中,甚至我們可以說,它就是荷蘭主流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一環。但當初被排擠被壓迫的陰影仍然如影隨形,這也是當80年代同志婚姻的議題浮出檯面,荷蘭的同志團體表現地相當冷感,因為他們好不容易建立起自己的主體價值,以反抗那些曾經壓制他們的僵化傳統體制,嚮往這樣象徵著反動的(男女)婚姻關係,好像是一種對整個運動與同志歷史的背叛。尤其是當登記伴侶制問世後,結婚與否似乎不再重要了,為了這個議題再跟那些保守份子針鋒相對,到底值不值得呢?

最後,COC等同志團體依然選擇投入推動同志婚姻的行列中,理由很簡單:他們爭取的是選擇的權力,而非意識形態的誰對誰錯。你說婚姻關係反動也好、是不可取代的情感結合也罷,這應該讓同志們自己去選擇。就像異性戀一樣,不論是為了愛、為了錢、為了方便、為了節稅還是為了什麼更奇怪的理由選擇結婚,這是他們的自由,誰有資格阻止他們呢?

反對同性婚姻的人說,同性婚姻會破壞家庭的價值,好像說一男一女組成的家庭就是「家」唯一可能性。這其實只證明他們對家的想像力很薄弱、對現實中人們聚合成家的多元形式瞭解很少。他們說家是生兒育女的地方,卻忘記了很多異性戀婚姻也沒有產生任何子嗣,卻不妨害兩個人選擇共度終生。

荷蘭的同性婚姻裡,另一方可以透過領養方式成為其伴侶孩子的父親/母親(繼父/繼母)。由於同性戀長期來受到社會壓制,許多同性戀會勉強自己進入異性戀婚姻,甚至生兒育女,後來因為無法長年活在欺騙與自我否定中,最終選擇離婚,當他們終於找到面對自己的勇氣,還幸運地遇見自己的想要共度一生的伴侶、愛護自己孩子的好父親/母親,為什麼社會不能給予他們成家的自由?真誠、勇敢與信念,不正是我們希望教給孩子最重要的價值?難道為了迎合某些人對家庭的狹窄想像、以道德之名對他人生活極盡壓制排擠之能,我們寧可教導我們的孩子欺騙、怯懦與失望?

情人節前夕,僅以這篇不小心又變得很長的文章,祝福這世界上的所有人都可以找到幸福。要找到一個值得愛、又愛你的人很難得,相愛又能夠相守的就更少了。所有的愛都是一種奇蹟,它所誕生的都是美好且燦爛的,正是在這愛裡,讓不信神的人也開始相信一種宏偉的可能。神如果真的萬能,祂一定也創造了這種愛,來感動我們、開放我們的心胸、讓我們超越自己的界線。但願我們都愛著,也容許他人去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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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性行為 國內愛滋併C肝大增
2015-01-31 17:40:16 中央社 台北31日電
國內分析,近6年愛滋感染者合併罹患C肝由每年1到5例,增至去年32例,多與不安全性行為有關,尤其曾患梅毒、淋病是危險因子。

近10年來歐美日等國都有許多相關報告發表,都指向愛滋感染者合併C型肝炎發生有逐漸增加趨勢。

衛福部疾管署防疫醫師羅一鈞分析2001年6月到2014年12月愛滋感染者合併急性C型肝炎情況。感染者合併C肝從每年1到5例,在近6年間逐步增加,到2104年竟達32例,主要集中在大台北地區。

羅一鈞說,感染者又合併C肝(HIV/AHC)的男性有93人,8成是21到40歲間、88%的愛滋感染是透過男男性行為(MSM)、74%住在北北基、49%患者有急性肝炎、82%肝指數異常、69%曾通報梅毒、20%曾通報淋病。

分析2014年個案瞭解C肝可能傳染途徑顯示,HIV/AHC的28名個案中,46%在3個月內曾有不安全性行為,其中以同性為性伴侶占42%、性伴侶人數超過2人以上者有21%。

以HIV感染,但未被通報急性C肝者為對照組,羅一鈞說,HIV/AHC者中有78%曾通報罹患梅毒,而對照組是49%;1年內曾通報梅毒比例達44%,對照組是15%。

她說,過去認為感染者罹患C肝,主要是來自靜脈藥癮、共用針頭,近年觀察則以性行為傳染、不安全性行為,曾羅患梅毒、淋病是急性C肝危險因子。

羅一鈞說,感染者和照顧感染者醫護團隊應該注意,提供C肝衛教增加警覺,並建議定期幫感染者進行C肝篩檢。C肝可以治療,若早期發現,治療成功率可以達到8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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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宗談節育:天主教徒不需像兔子一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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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1
〔編譯周虹汶/綜合報導〕甫在菲律賓創下史上最大規模彌撒活動紀錄的天主教教宗方濟各,十九日在返回梵蒂岡途中,於專機上表達對同性婚姻及節制生育二事的看法。方濟各直指,已開發國家以經濟援助要脅開發中國家控制生育、對同性戀者一視同仁,是種「意識形態的殖民主義」。但首次高分貝捍衛天主教節育禁令的方濟各也強調,要成為「好的天主教徒」,「不代表應該一個接著一個生下孩子」,就「像兔子一樣」無止境地繁衍。
方濟各在此次亞洲訪問行程中,堅定捍衛教宗保祿六世在一九六八年頒布的「人類生命」(Humanae Vitae)通諭,強調夫妻愛及負責任的教養關係,重申創造新生命是婚姻神聖的一部分,反對多數節育型態。
但方濟各也認為,控制生育才能有負責任的親子關係。方濟各以一名之前已剖腹產子七次、後來懷了第八胎的女子為例指出,該女性聲稱「奉神旨意」懷孕,但可能因此危及生命而留下七名孤兒;此時如果堅持繼續生育,就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做法。
方濟各強調,神給了人們負起責任的方法,在教會允許的範圍內,有許多正當方式可節制生育,意指透過避免於女性排卵期性交的「自然家庭計畫」(Natural Family Planning)即可達到節育目標。
方濟各強調,任何外來機構都不該將其管制家庭規模觀點強加於他人之上,並主張「對生命的開放性,是婚姻聖禮的重要條件」。他也呼籲力抗有意挑戰家庭制度的「陰險攻擊」,而該詞彙是保守的美國主教對於同性婚姻之常用詞彙。美聯社認為,方濟各的言論展現出這位廣受歡迎的教宗之保守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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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的討論已經成為全世界的敏感話題。天主教會和世界其他宗教傳統的倫理和教導,均受到前所未有地挑戰。許多聲音都指出,當有同性戀傾向的人不能結婚或收養孩子時,是被不公平地歧視。
天主教對這些問題的回應十分清晰。天主教教理第2357 條指出:「同性戀的行為是本質的錯亂,是違反自然律的行為,排除生命的賜予,不是來自一種感情上及性方面的真正互補。」同樣地,第2358條說明同性戀傾向「不是他們刻意的選擇」。 

違反本性的同性戀行為和爭議 | (Stephen) Joseph Tham - Academia.edu - http://goo.gl/Slpt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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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合法化,不能單單倡議「自由人權」
2013年11月2日 1:50
──針對同性婚姻謹慎立法並非歧視同性戀,但對少數族群的保護不能毫無章法節制
(本文部分內容節譯自網易、中評、新浪等新聞資訊網站)

我們必須要先有一個基本共識,那就是: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個極其複雜的社會議題。他不能僅由少數學者及民代在部份同運團體的挾持下倉促立法,必須經過充分的公民對話,並且審慎評估對國家社會的長遠影響。
以下單就個人在近期蒐集到的相關論述加以整理表列,希望能提供給對這個議題有興趣的朋友一些議論時的幫助參考。

一、「戀愛」是自由,但「婚姻」是法制
當開始討論「同性婚姻合法化」這個問題時,首先應弄清楚的是:「我們如何看待同性戀」與「在法律範疇討論同性婚姻」,是兩個完全不同層次的問題。
同性別的兩人相愛,就可稱之為同性戀;但是同性婚姻,則是指性別相同的兩人之間由法律或社會承認並保護的婚姻關係。隨著社會進步,越來越多人都能認同(或理解)同性戀者擁有自由戀愛的權利,可以選擇一起生活;如果旁人願意,也可以用「夫妻」來稱謂他們,因為這些都是屬於他們私領域的事。
不過,一旦涉及立法允許同性婚姻,就必須是法律允許的「民事結合」(civil union,多數現代國家定義為「法定婚姻」,而在瑞士等國及美國部分州,則定義為同性伴侶在部分權利上異性伴侶相同,但不百分百等同於異性婚姻關係),相對也就必須受法律約束,因為婚姻關係幾乎與所有公民權利畫上等號。

二、事涉立法,就不能自外於倫理、道德及宗教
相較於國外,國內在同性婚姻立法上的討論顯得過於貧乏,甚至缺乏理性對話。
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支持者所提出的論述經常十分的單薄,諸如:同性結婚不妨礙他人,是兩個人的私事和個人自由,所以法律應該保護和允許同性結婚。而反對同性婚姻的一方,除了條件反射式的無法接受外,也大多提不出具體的反對理由,經常只是情緒口號似的宣告:同性戀就是違反自然規律、不道德,甚至是以宗教信仰的理由強烈排斥同性婚姻。
整體來看,婚姻的本身包含了許多不同面向的價值觀及傳統倫理,因此,同性婚姻議題所涉及的範圍也勢必遠比同性戀議題要廣大深遠。在基督教傳統悠久的西方諸國,同性婚姻不僅需要取得民事法律的定義、和社會倫理的認可,甚至還得跨越宗教意義上的門檻。
2011年2月初,英國政府宣佈將頒佈一項法案,允許同性戀者在教堂等宗教場所舉行婚禮。此消息當然受到同運團體的熱烈歡迎,但英國教會卻立即表示,他們決不允許同性戀使用教堂結婚;約克郡大主教撒母耳達甚至宣稱『允許同性戀在教堂舉行婚禮是「踐踏了其他人的權利」』。

三、同性婚姻合法化,並不只是「自由人權」「保護弱勢」這麼簡單
在台灣,包含「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多人家屬」三方案合併的「多元成家法案」,於今年10/25由民進黨立委尤美女、陳其邁、蕭美琴等人提案逕付院會二讀。站在反對立場的我,對於這個進程自然感到相當憂心,但也不得不清楚認知:贊同方長期以來的遊說、推動,甚至是假各式「性別平等」「性別教育」之名對這一代學子的傳播催化,有相當大的成效。
所以,我接下來想就贊同、反對兩方的論述做個簡單條列,並將我自己的立場明白陳述。

贊同論述:與誰結婚是個人自由,只要當事人都願意就可以
反對論述:作為社會制度,婚姻需要倫理和法律上予以支持
我們經常可以發現,一部份自視「精英」的群體對同性婚姻公開表示贊成態度。但深究其原因,這樣的支持往往是出於對傳統道德的反撲。
長年以來,堅持傳統道德的立場,總是被貼上「既得利益」、「偽善」、「專制」等等標籤。在這樣的背景下,自認菁英的知識份子便能輕易的將爭取同性婚姻合法的行動,與「自由人權」、「啟蒙開化」、「寬容平等」、「先進文明」、「世界潮流」等看似開化的詞語畫上等號,好像提倡支持同性婚姻就是一種前衛且正確的行為。但是,我們若法律層面來看,這類「因為自由、先進即應被接受和允許」的理論,頗值得商榷。
我們綜觀現代所有主流國家的社會結構,即可發現:婚姻是人類文明的基石。如果無論什麼樣的自願結合都可以定義成為「婚姻」的話,那麼婚姻制度的瓦解將是指日可待,人類文明自然也隨之崩壞。
無論我們從什麼角度去檢視,婚姻制度都不能被定義為「私人的意願」。婚姻與絕大多數的公民制度及公共政策息息相關,比方說:公私立單位或是團體會為所屬成員的配偶提供醫療福利、已婚成員可以申請住宅補貼;許多國家針對已婚者提供租稅減免、衍生的姻親眷屬可以列入減稅名額……也就是說,現在社會給予婚姻制度提供公權力的保障(以及福利),其公共性是不言而喻的。
轉回來看同性婚姻,自然超越了「同性戀自由相愛」的範疇,既然要爭取法律上的承認,那麼就不能避開「法律是道德倫理的基本底線」這個不成文傳統。

贊同論述: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單單與同性戀有關的問題
反對論述:同性婚姻合法化可能讓婚姻內涵無限擴大,影響遠超同性戀群體
同性婚姻合法化對婚姻制度帶來的衝擊,在於將會引發的「多米諾骨牌效應」(又稱「雪崩效應」)。一旦同性婚姻合法,下一步就會引起「多邊婚姻」、「人獸婚姻」等性邊緣議題的合法爭議。
當荷蘭同運領袖施帕爾曼被問及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下一個爭取目標時,他明白回答『就是爭取三個人結婚的可能』;北美同運領袖威廉賽菲爾也曾公開表示『既然一夫一妻的制度都能被顛覆,那麼一夫多妻又有何不可?』;1972年,美國境內兩百多個同運團體特別將「廢除性行為的法定年齡和人數限制」列入共同宣言綱領,其中一個名為「北美男人男孩戀協會(NAMBLA)」,更曾發起組織性的爭取戀童合法化的遊說活動;在第一個開放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荷蘭,已經出現一些跨性別團體提議籌組政黨,鼓吹人獸交合法化、合法持有兒童色情影像,顯然計劃侵害兒童權益。
從以上這些同運分子及團體的公開發言,我們不難發現:爭取婚姻權只是他們的第一步,他們最終目的是希望透過社會對同性婚姻的認同,從而徹底摧毀傳統婚姻的概念,接著便主張家庭可以由一妻多夫、一夫多妻、跨性別、甚或跨物種的組成,藉以達成破除對雜交、通姦的法律限制。
所以,我們一定要對任何一種變更現行婚姻形式及法律的提案抱持絕對謹慎的態度,因為它對國家重要制度會帶來根本上的變遷。2008年,澳州有一對父女在電視節目中公開了兩人相戀並產下兩名小孩的過程,還表示『我們是作為成年人自願建立這種關係,現在只想得到大眾的尊重和認同。』事後,當地法院經過審理判決兩人犯下亂倫罪,必須由警方長期監視,禁止兩人再發生性關係。
上面這個例子,是要提醒大家:如果我們以法律認可了同性婚姻,那麼類似這對父女的案例要不要一併認可?重婚、多配偶和通姦等等違背現行婚姻制度的行為是不是也應被認可?回到前面提到的雪崩效應,一旦這些行為都被法律所認可和保障,人類文明的底線將置於何處?

贊同論述:不允許同性婚姻合法化,違反聯合國人權公約
反對論述:同性婚姻並未被世界主流納入人權範疇,亦非「人權發展潮流」
同性婚姻的提倡者不斷在各式文宣上告訴民眾:婚姻權也是人權,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主流文化對小眾文化的專制,違反了聯合國人權公約。」這樣的論述簡潔有力,但卻是對人權公約及世界潮流的錯誤解讀。
事實上,世界上最主要的三個人權公約:《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都沒有承認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反而是明白指出婚姻屬於『成年的一男一女自願結合』而不是同性別的任意兩人。
而說到『同性婚姻是人權發展的潮流』,事實上也誇大其詞。以自詡人權先進地區的歐盟地區為例,整個歐洲目前只有個位數-八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當中僅少數將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視為同等權利義務;而且僅僅只有一個國家開放合法登記的「伴侶」制度。最關鍵的,全歐洲四十八國,沒有任何一國將婚姻及家庭組成的方式開放為「多元化」。
以2010年歐洲人權法院針對兩位奧地利國民Schalk與Kopf對奧國政府提出訴訟為例,兩人具狀控訴奧地利政府不承認其同性婚姻是違反「歐洲人權公約」之第12條─「男女有權成立婚姻關係並且成立家庭」之規定。歐洲人權法院七位法官一致判決,奧國政府並無違反人權公約第12條。在判決書中,特別說明同性婚姻關係到社會、政治、宗教的敏感爭議,在缺乏共識的情況下,國家享有特別寬廣的裁量空間。可見同性婚姻並非如同運團體所宣稱是普世人權價值。

贊同論述:不允許同性婚姻合法化是「異性戀霸權」
反對論述:與由異性父母組成的家庭相比,同性雙親家庭有潛在風險
很多支持同性婚姻的人,總會以「人人平等」的理由主張同性戀應該與異性戀同樣享有結婚和組織家庭的權利。但是,我們也都知道,真正的「平等」應該是指「能達成相同條件的人,法律就保障享有同等的權益」。可是,同性婚姻是由男男或女女組成,那麼與一男一女組成的異性婚姻,在自然條件上本來就不相同,當然也就無所謂「平等」或「不平等」之說,更扯不上「異性戀霸權」。所以,基於男女生理構造的差別,同性結合的關係本來就和男女的結合有所差別。基於自然生育子女的社會功能的差別,法律上也對同性結合有差別待遇。不以法律來保障同性婚姻的地位其實有絕對正當性,並不構成歧視或壓迫。
另外,正如單親家庭曾經引起過人們的注意一樣,同性婚姻家庭中的兒童在缺乏父愛或母愛的家庭中成長是否會出現問題,也是歐美等自許人權先進國家在討論同性婚姻立法時,所考慮的重要議題。實際上,在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和地區,已有一些同性婚姻相對於異性戀婚姻的負面因素引起研究者的注意。
同性戀情相對於異性戀情,感情關係較不穩定已經是眾所周知;因此進入婚姻後,家庭結構也比較容易破碎脆弱。研究顯示孩子在穩定的婚姻關係下成長比較好(Brown, 2004),不穩定與不確定的家庭會傷害孩子(Cherlin, 2009)。2003-2004年Gay/Lesbian Consumer Online Census網路問卷調查7,862名同性戀者,其中42%的同性伴侶(結婚或同居)維持不足四年,71%不到八年,只有9%超過16年(關啟文,2013)。
根據Regnerus(2012)的研究, 23%的女同性戀雙親家庭子女表示曾有被家長或照顧者以性的方式碰觸、強迫碰觸、或強迫發生性關係;但是對照組的異性戀雙親家庭中,比例僅有2%。有31%女同性戀雙親家庭的女兒表示與家長或照顧者有過性接觸或遭受性侵;而在異性戀家庭的女兒是3%。更誇張的是有48%女同性戀雙親家庭的女兒、及52%男同性戀雙親家庭的女兒表示,曾經被強迫發生性行為。
無論這些數據背後的成因是不是來自同性戀者因社會地位、經濟壓力而導致社交圈相對複雜,顯而易見的.同性戀家庭在養育下一代這個家庭重要功能上,顯然具有較高風險。

以上種種,希望能給理念相同的朋友帶來一些幫助,也請大家繼續推動「反對多元成家法案」的連署活動(台灣守護家庭官方網站https://taiwanfamily.com/)。必要的話,我們一起走上街頭,讓民意代表和執政官員在通過相關法案前,能確實聽到多數公民的聲音。

 

絕境倖存,粉身碎骨也要愛 - 天下雜誌566期 - http://goo.gl/NKcD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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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文化盛典 情人節「閱讀越愛」

女同學社即將於2015年2月13日至15日,於賽馬會創意藝術中心舉行首屆《香港同讀文化節》。「同讀」 可解作「同志友善的讀物」,亦可以解作「一同閱讀」。適逢西方情人節,故將以「讀 ‧ 愛」為主題。首屆《香港同讀文化節》適逢西方情人節,故將以「讀 ‧愛」為主題,期望參加者在閱讀中認識和了解各式各樣,不限於性別、性傾向、年齡和形式的愛。
活動網站:【 http://www.leslovestudy.com/book】

首屆《香港同讀文化節》分為中央庭園及L2平台兩部份。

中央庭園將設有十多個攤位,分別出售性/別友善的新舊書刊(包括:理論、小說、非小說、散文、漫畫等類別,超過600項中英文書目)、影碟及精品,並會設置女同學社十周年相展及「閱讀與分享」空間供參加者欣賞及閱讀。而為配合情人節,現場更會提供同志友善攝影、占卜、性事咨詢等服務。
中央庭園攤位一覽: http://goo.gl/ILu498

L2平台將會舉行開幕禮,並舉辦讀書會、放映會、文字工作坊、座談會及講座,共五個活動,涉獵情慾、變裝、變性、同志成家、社運等多個主題,嘉賓除本地學者及同志組織代表外,亦有來自台灣的同志伴侶。
L2 平台活動一覽: http://goo.gl/a5as5w

2015年為女同學社成立十周年,我們期望以舉辦首屆《香港同讀文化節》展開新的一頁,並希望透過一系列的攤位及活動,營造一個認識、探索、討論性/別議題的有利環境,從而進一步推動性/別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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