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親前10天準岳母開條件 男方家人全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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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親前10天,一樁姻緣就這樣告吹!網友在臉書社團靠北女友PO文,細數他和女友以結婚為前提交往一年多,準備向女方家人提親。「我月入45K算中等收入,沒負債、有車、住家裡,有一筆存款,還有一筆要買房的頭期款。」男方說,他向準岳母誇口「只要我做得到的我一定會滿足妳!」對方先回很簡單啊,讓他一度以為可輕鬆過關,沒想到女方開出「聘金36萬、小聘18萬、餅錢15萬,沒有嫁妝」的高門檻,且還不只這些。女方要求結婚費用由男方出,辦30桌,禮金女方收;女友月薪2萬5,婚後要拿回娘家,老公賺的錢要全部給老婆;這還不打緊,房子頭期款由男方負責,名字要登記在女方名下。該網友差點沒翻臉,回家後只能據實以告,頓時娶媳婦的氣氛都沒了。家人婉轉地說:「你要有心理準備,10天後我們不用去提親了。」(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夫暗槓訂婚60萬元大聘 離婚時妻怒告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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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3 00:14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女子小含(化名)與莊姓男子訂婚時,莊男與父母拿大聘60萬元、小聘20萬元送給小含父母,女方父母把大聘退給莊家、請女婿轉送給小含,但莊男沒這麼做,後來這對新婚夫妻感情失和,走上分手一途,小含得知前夫沒轉送60萬元,提告追討。台南地院法官認為,訂婚時,莊男對岳父母要求轉送小含的話微笑點頭以對,認定莊男未提異議、意即同意轉送,判莊男要付這筆大聘款給小含。
 莊姓男子訂婚時,岳父母退回60萬元大聘,交待他轉交給妻子小含,莊家就扣下來。小含離婚時得知,怒告討回。(示意圖)
莊姓男子訂婚時,岳父母退回60萬元大聘,交待他轉交給妻子小含,莊家就扣下來。小含離婚時得知,怒告討回。(示意圖)
小含主張,她與莊男原是夫妻,在104年12月6日訂婚、12月25日結婚,但婚後感情生變,結婚半年多就選擇協議登記離婚。
雙方訂婚當天,莊男與父母帶大聘60萬元、小聘20萬元到家裡送給小含父母。小含說,當時父母收下小聘,大聘則交給莊男及雙親,並交待要把大聘轉交給她,但她不知道此事,丈夫與公婆也一直沒把60萬大聘轉交給她。
小含說,兩人離婚時,丈夫竟對她提出給付家用基金的訴訟,鄰居街坊議論紛紛,自己的父母名聲深受傷害,不解地問她,「有無收到莊男的大聘款?」她才知道60萬大聘被公婆家扣下,決定循司法途徑要回這筆錢。
莊男與父母都否認有同意把大聘交給小含這件事,兩家曾溝通約定,60萬大聘是供訂婚禮拍照之用,由男方收回,小含不能追討這筆錢
法官傳訊訂婚時3位在場證人,供詞相符,並指出,台灣社會雖有女方只收小聘、退回大聘的習俗,但這不是法律強制規定,可由當事人隨時約定改變,但小含父母收受大聘後,小含父親臨時改變想法,退回大聘時要求莊男轉交給小含,莊男當場微笑與點頭,是表示同意的意思,若莊男有異議,可當場或在訂婚禮後找女方家人問清楚,但莊男一方並未這麼做,當場微笑與點頭,已成立他與小含之間的贈與、委任契任,判決要付大聘款給小含。本案可上訴。


 

2016年03月18日11:52
男女雙方結婚,聘金該給多少?

網友einsfun在批踢踢PO文,他和學長聊天,提到自己的狀況,「當時我去求婚,對方父母直接說要結婚可以,先拿出100萬當聘金與辦桌宴客。」原PO坦承沒能力,拿不出來。

學長分析,對方父母擺明羞辱他,畢竟原PO剛出社會沒多久(25歲)。儘管原PO自認「誰會把女兒嫁給窮小子」,學長仍說,就算當時滿足了,也只是會開出下一個更誇張的條件。

網友認為,如果對方父母開出聘金100萬的條件,那嫁妝也該有同等價值才行。也有網友提醒,這100萬是給女兒未來的保障,還是落入娘家口袋?

有網友說,大定、小定擺出來較好看,女方事後再退還男方,不會真的要錢。大部分人覺得聘金是陋習,感覺在賣女兒,「不能登記就好嗎?」(王嘉慶/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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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估而嫁」—粧奩清單中的臺灣女性

清領初期,男性移民多半隻身來臺,因而產生男多女少與婚姻論財的社會現象。使男性娶妻需付出龐大聘金。隨著西部平原漸次開發及人口的增長,女性不再「奇貨可居」,婚嫁時不只男性需付出聘金,嫁女亦需準備嫁妝。傳統的嫁妝物件不只包含新娘自己所需的衣著、首飾及各式生活用品,甚至還包括要送給公婆、叔伯、姑嫂等夫家親戚的禮物。

眾多的陪嫁物品表列書寫於紅色的紙張或絹綢布料上,即為粧奩總單或粧奩目錄。儘管粧奩內容不一,仍可概分為柴料(即木製家具,如箱、櫥櫃、椅子、鏡臺等)、布類(如各式衣服、蚊帳、枕頭、棉被等)、金器(如戒指、頭簪、鏈仔等)等三大種類。此外,還包括現銀、土地與租穀。富有人家嫁女的粧奩,除了備妥新娘的一生用品之外,還有隨嫁的女婢、老嫗等服侍新娘的傭人,名目不勝枚舉。

以中研院臺史所檔案館(以下簡稱本館)所藏的「臺北大稻埕王君運家族成員粧奩總單」來看,其嫁妝內容豐富,共有56項嫁妝,柴料包含四仙檯、衣櫥、收納箱櫥、屏風、椅子等,布類除了一般新房中會使用到的被縟、枕套,及新人的服飾之外,還包含收納眼鏡、鐘錶、水煙的布袋,在金器方面則是包含耳環、項鍊、戒指等各式黃金打造的飾品。

臺北大稻埕王君運家族成員粧奩總單局部圖。
臺北大稻埕王君運家族成員粧奩總單局部圖。
(圖像來源:臺北大稻埕王君運家族文書,中研院臺史所檔案館數位典藏)

而從本館另藏的「日治時期汐止陳定國家族成員粧奩目錄」中,則可看見許多摩登的生活物件。清單中共有48項嫁妝,列於粧奩目錄的第一項嫁妝便是臺灣瓦斯株式會社的股票200股。就臺瓦成立當時的股票價值來看,1股為25圓,200股共5,000圓。以當時高所得的醫師收入對照,1930年代醫師每月平均收入約300圓,5,000圓約是醫生17個月的收入之多。第二項手環、手錶等物品則以現金1,000圓代替。從這兩項嫁妝物品來看,就足以顯示陳家當時的富裕程度,也顯示日治時期現代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引進臺灣後,股票成為一項重要的財產指標,一些平常的衣著、首飾也可用現金替代實物作為嫁妝。

日治時期汐止陳定國家族成員粧奩目錄局部圖。
日治時期汐止陳定國家族成員粧奩目錄局部圖。
(圖像來源:汐止陳定國家族文書與汐止教會資料,中研院臺史所數位典藏)

傳統婚禮中,嫁妝的豐厚與否,對於女性婚後的際遇,有著一定程度的影響。因此,父母於女兒遣嫁之際,會盡量豐富其嫁妝,因嫁妝不僅可使女兒往後的生活有資憑藉,同時也象徵著女家的地位。儘管此處舉出之粧奩清單,呈現的是地方富有家族婚嫁的樣貌,但傳統女性出嫁時所需的嫁妝,對一般庶民家庭而言,依舊是個沈重的經濟負擔。若不幸遭遇家中經濟困頓,或與父母八字不合等原因,加上女性在傳統社會中缺乏宗祧繼承與農作勞動力的功能,常成為家中最先犧牲的對象,如商品一般被質押、買賣而成為他人的養女、婢女、媳婦仔,甚至為藝妲。

 

遣嫁之際—嫁妝中的時代演變

 

現今,大多數人的廚房裡,總能看見大同電鍋,而許多人提到嫁妝,不約而同也都會想到大同電鍋。它不只是平日煮飯燉湯的工具,更有著「媽媽的嫁妝」、「阿嬤的嫁妝」等意義。現代社會在凡事講求簡單迅速的風氣之下,傳統繁複的婚禮儀式都被省略或簡化,就連原本父母為女兒準備婚後所需用品的嫁妝,有時也以現金簡化代替。然而,以往稱為「粧奩」的嫁妝,意指父母為出嫁的女兒所準備後半生所需的用品,從各時代不同的嫁妝物件中,其實可以看到時代演進的過程。

 

傳統婚禮中,嫁妝的豐厚與否,對於女性婚後的際遇,有著一定程度的影響。因此,父母於女兒遣嫁之際,會盡量豐富其嫁妝,因嫁妝不僅可使女兒往後的生活有資憑藉,同時也象徵著女家的地位。傳統的嫁妝物件不只包含新娘自己所需的衣著、首飾及各式生活用品,甚至還包括要送給公婆、叔伯、姑嫂等親戚的禮物,眾多的陪嫁物品將表列書寫於紅色的紙張或絹綢布料上,即為粧奩總單或粧奩目錄。

 

儘管粧奩內容不一,仍可概分為柴料(即木製家具,如箱、櫥櫃、椅子、鏡臺等)、布類(如各式衣服、蚊帳、枕頭、棉被等)、金器(如戒指、頭簪、鏈仔等)等三大種類。此外,還包括現銀、土地與租穀。富有人家嫁女的粧奩,除了備妥新娘的一生用品之外,還有隨嫁的女婢、老嫗等服侍新娘的傭人,名目不勝枚舉。

 

臺北大稻埕王君運家族成員粧奩。
臺北大稻埕王君運家族成員粧奩。(圖像來源:臺北大稻埕王君運家族文書,中研院臺史所檔案館數位典藏)
臺北大稻埕王君運家族成員粧奩,局部放大圖
臺北大稻埕王君運家族成員粧奩,局部放大圖1。
臺北大稻埕王君運家族成員粧奩,局部放大圖
臺北大稻埕王君運家族成員粧奩,局部放大圖2。

 

以中研院臺史所檔案館(以下簡稱本館)所藏的「臺北大稻埕王君運家族成員粧奩總單」來看,其嫁妝內容豐富,共有56項嫁妝,柴料包含四仙檯、衣櫥、收納箱櫥、屏風、椅子等,布類除了一般新房中會使用到的被縟、枕套,以及新人的服飾之外,還包含收納眼鏡、鐘錶、水煙的布袋,在金器方面則是包含耳環、項鍊、戒指等各式黃金打造的飾品。

 

另外一提的是,這份粧奩總單是以當時民間盛行的計數方式書寫,稱為「蘇州碼子」,有人簡稱為「蘇州碼」或是「碼子」。這是一種中國在阿拉伯數字被廣泛使用前,一種快速標記數字的符號,比漢字書寫的一、二、三、四等數字更為簡便,因此民間記載帳務和表示價碼時,大多使用此種數碼標示。

 

日治時期汐止陳定國家族成員粧奩目。
日治時期汐止陳定國家族成員粧奩目。(圖像來源:汐止陳定國家族文書與汐止教會資料,中研院臺史所數位典藏)

 

如果說王君運家族的粧奩清單所呈現的是較傳統的日常用品,日治時期汐止陳定國家族成員的粧奩目錄,則可看見許多現代摩登的生活物件。目錄中羅列的嫁妝,除了新娘身上華麗的珠寶翠飾、衣著外,亦包含所需之家具、寢具、燈具等婚後生活所需的物品。此外,列於粧奩目錄的第一項嫁妝便是臺灣瓦斯株式會社的股票200股。

 

臺灣瓦斯株式會社曾於1911年短暫成立,不久後隨即解散,直到1934年5月甫由全臺有力人士籌組100萬圓資金,再次於臺北市設立。就臺瓦成立當時的股票價值來看,1股為25圓,200股共5,000圓。以當時高所得的醫師收入對照,1930年代醫師每月平均收入約300圓,5,000圓約是醫生17個月的收入。而第二項手環、手錶等物品則以現金1,000圓代替。從這兩項嫁妝物品來看,就足以顯示陳家當時的富裕程度,也顯示日治時期現代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引進臺灣後,股票成為一項重要的財產指標,一些平常的衣著首飾也可以用現金替代實物作為嫁妝。

 

日治時期汐止陳定國家族成員粧奩目錄,局部放大圖
日治時期汐止陳定國家族成員粧奩目錄,局部放大圖3。
日治時期汐止陳定國家族成員粧奩目錄,局部放大圖
 

 

除了股票這種新穎的財富標的之外,發明於1892年、普及於1925年的熱水瓶,也透過日本西化的腳步傳入臺灣,而清代時期稱為香粉的女性駐顏用品,此時衍稱為化粧品,名列於粧奩清單之上。此外,從一些生活用品的用詞中,不難發現文化融合的影子,例如椪椅、齒杯、面盆,甚至是王君運家族粧奩總單中的目鏡,皆是以臺語發音而書寫,指稱的便是現今的沙發、漱口杯、臉盆和眼鏡,呈現的是多元語言在此時期交會融合的情況。

 

隨著時代推移、國民經濟力的提升,以及科技的快速發展,遣嫁之際的粧奩清單已逐漸消失,而嫁妝物件也由傳統的柴料、布料等櫥櫃、衣飾,演變成為家電產品,大同電鍋更是早年新嫁娘必備的嫁妝之一。而今,從記憶中阿嬤、媽媽的嫁妝,遙想更早年代臺灣女性的嫁妝物件,所展現的便正是臺灣經濟發展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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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財競產: 唐宋的家產與法律 - 李淑媛 - Google 圖書 - https://goo.gl/xqdM2b

淡新檔案: 刑事. 第3編 - Google 圖書 - https://goo.gl/Ta2OhX

對於女婚嫁之嫁妝粧奩田在一般情況下女性可以自由支配使用,但所有權為丈夫。若欲自願離婚或喪偶而有子時,粧奩田不可攜回娘家。所有權仍歸夫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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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蘇漢臣《妝靚仕女圖》

女性| 宋朝女性的地位:不僅可以主動離婚,還能自由改嫁
Posted on 2015-12-31 in 歷史

國學新知

奩產:女性擁有財產繼承權
許多人都以為宋朝是女性社會地位開始下降的時代,但考察歷史,宋代女性的地位絕沒有人們想像的那麼低,甚至可能在歷代王朝中,宋朝女性的地位是最高的。我們可以列舉出一些指標來衡量、評判,比如女性的財產權、離婚的權利、改嫁的權利等等。宋代女性有沒有財產繼承權與財產處分權?可以非常明確地說,有的。

宋代家庭分家,按照當時的風俗與法律的規定,要分給女兒一部分財產,「在法: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八]。這部分財產,通常叫作

,即以辦嫁妝名義給予的財產。女兒所得的奩產,一般為兄弟所得的一半。

因為法律與習慣法明確了女性的財產繼承權,甚至出現了女子為爭家產將兄弟告上法庭的事情,「處女亦蒙首執牒,自訐於府庭,以爭嫁資」[(宋)劉清之編纂:《戒子通錄》卷五)]。

宋代有這樣的風俗:兩個家庭結成姻親,在議婚、定親的階段,女方要給男方送「定帖」,除了寫明出嫁的是第幾個女兒,以及她的生辰年月日,還要「具列房奩、首飾、金銀、珠翠、寶器、動用、帳幔等物,及隨嫁田土、屋業、山園等」,此處具列的就是隨嫁的奩產。富貴人家的奩產是非常驚人的,如理宗朝時,一位姓鄭的太師給女兒的奩產是「奩租五百畝、奩具一十萬貫、締姻五千貫」[(明)葉盛:《水東日記》卷八];有個叫作虞艾的人,「娶陳氏,得妻家標撥田一百二十種,與之隨嫁」[《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八];比較常見的奩產應該是十畝田上下。

奩產隨出嫁的女子帶入夫家,「在法: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又法:婦人財產,並同夫為主」[《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五],即法律規定,女子隨嫁的奩產,名義上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但其實並不歸夫家所有,夫家分家析產時,奩產不可分。實際上,奩產的所有權與處分權,都歸女方掌握,女方可以拿出來奉獻給夫家,也可以自己保管。丈夫如果索要妻子的奩產,往往會被當時的風俗所鄙視

以後假如夫妻離婚,或者妻子改嫁,女方有權帶走她的全部奩產。宋人袁采觀察到,丈夫「作妻名置產,身死而妻改嫁,舉以自隨者亦多矣」[(宋)袁采:《袁氏世范》]。意思是說,宋朝有很多已婚男子,因為不願意以後分家時被兄弟分去財產,便以妻子的名義添置產業,後來不幸去世了,妻子以這些產業是她所有為由,在改嫁時全都帶走了。袁采講這一社會現象,是為了忠告家人,千萬不可幹借妻名置產的蠢事。不過袁采的話恰好從側面證明了:宋朝女性改嫁,是有權利帶走屬於她所有的財產的。宋朝的法律也保護女性的這一權利。一旦發生奩產糾紛鬧上法庭時,以前定親時的「定帖」,妻子可以拿出來作為主張財產權的證明,這有點像現代的「婚前財產公證」。

宋代蘇漢臣《妝靚仕女圖》

宋朝之後,女子就喪失了這種處分自己財產的自由了。元代《通制條格》收錄的一條法令說:「今後應嫁婦人,不問生前離異,夫死寡居,但欲再適他人,其元(原)隨嫁妝奩財產,並聽前夫之家為主。」明律和清律都繼承了這一立法精神,如《大明會典》和《大清律例》都明文規定:寡婦「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妝奩,並聽前夫之家為主」。

和離:婦女有主動離婚權利
如果我們以為古代只有丈夫單方面的「休妻」,而沒有雙方都同意的離婚,那就想錯了。古代也有離婚,法律上叫作「和離」。在宋代,和離並不是什麼稀罕事,婦女主動提出離婚的訴訟也不鮮見,以致宋人應俊感慨:「為婦人者,視夫家如過傳舍,偶然而合,忽爾而離。」[(宋)應俊:《琴堂諭俗編》]

來看幾則宋代的離婚案例:龐元英《談藪》記載:「曹詠侍郎妻碩人厲氏,餘姚大族女,始嫁四明曹秀才,與夫不相得,仳離而歸,乃適詠。」說的是,厲氏原來嫁與曹秀才,但因為夫妻感情不和(不相得),所以離了婚,改嫁給一位曹姓侍郎。顯然,當時的女性並不會因為離異而受歧視。

李廌《師友談記》記載:「章元弼頃娶中表陳氏,甚端麗。元弼貌寢陋,嗜學。初,《眉山集》有雕本,元弼得之也,觀忘寐。陳氏有言,遂求去,元弼出之。」這個章元弼是蘇東坡的超級粉絲,對蘇東坡的作品愛不釋手,結果冷落了美麗的嬌妻。本來章元弼就長得醜,已經讓妻子陳氏很不滿意,現在陳氏更受不了了,便提出了離婚。

王明清《玉照新志》記載:「鄭紳者,京師人,少日以賓讚事政府,坐累被逐,貧窶之甚。妻棄去適他人。」這是妻子嫌棄丈夫落魄、貧窮而主動離婚。

清人陸鎣《問花樓詞話》記載:「王彥齡,元祐副樞之弟,官太原……後以醉罵婦翁,與婦離婚。」王彥齡是北宋元祐朝樞密副使的弟弟,本人也是一名官員,卻因為有一次喝醉了叫罵嶽父,結果妻子跟他離了婚。

洪邁《夷堅志》記載:唐州有個叫王八郞的富商,在外麵包了個二奶,嫌棄結發妻子。妻子「執夫袂,走詣縣,縣聽仳離而中分其資產。王欲取幼女,妻訴曰:‘夫無狀,棄婦嬖倡,此女若隨之,必流落矣。’縣宰義之,遂得女而出居於別村。」妻子拉著丈夫到公堂鬧離婚,法官準離,並判妻子可分得一半家產,獲得女兒的撫養權。

宋朝的法律也保護婦女主訴離婚的部分權利,如「不逞之民娶妻,紿取其財而亡,妻不能自給者,自今即許改適」[(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八二],意思是說,丈夫若沒有能力贍養妻子,妻子有權利離婚;「夫出外三年不歸,聽妻改嫁」[《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九],丈夫離家三年未歸,妻子也有權利離婚;「被夫同居親強姦,雖未成,而妻願離者,聽」[(宋)謝深甫監修:《慶元條法事類》],妻子被夫家親屬性侵犯,也有權利提出離婚。這是前所未有的法律對女性離婚權的承認。

宋墓「開芳宴」壁畫中的宋代夫妻

不過古代畢竟是男權社會,離婚需要丈夫寫一道「放妻書」,作為法律上的憑證。唐宋時代的「放妻書」寫得非常溫文爾雅,來看一道敦煌出土的「放妻書」:
蓋聞伉儷情深,夫婦語義重,幽懷合巹之歡,念同牢之樂。夫妻相對,恰似鴛鴦,雙飛並膝,花顏共坐,兩德之美,恩愛極重,二體一心。共同床枕於寢間,死同棺槨於墳下,三載結緣,則夫婦相和。三年有怨,則來仇隙。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作為後代增嫉,緣業不遂,見此分離。聚會二親,以求一別,所有物色書之。相隔之後,更選重官雙職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韻之態。械恐舍結,更莫相談,千萬永辭,布施歡喜。三年衣糧,便獻柔儀。伏願娘子千秋萬歲。時×年×月×日×鄉百姓×甲放妻書一道。

這不是某一個讀書人寫的「放妻書」,而是流行於敦煌一帶民間通用的「放妻書」樣本。夫妻好聚好散,相離不出惡聲,正是文明的表現。

「餓死事小,失節事大」並非針對庶民
北宋理學家程頤說過一句話:「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宋)朱熹編:《河南程氏遺書》卷二二]許多人據此認為程朱理學壓制女性改嫁的權利,進而推導出宋代婦女地位急轉直下的結論。這裡存在多重誤解。

程頤本人並不反對婦女再適,《河南程氏遺書》有段記錄:「或曰:古語有之:‘出妻令其可嫁,絕友令其可交。’乃此意否?曰:是也。」程頤有一個侄女成了寡婦,程父幫她再嫁。程頤因此盛讚父親「嫁遣孤女,必盡其力」。朱熹也不反對女子再嫁,他在《答李敬子餘國秀》說:「夫死而嫁,固為失節,然亦有不得已者,聖人不能禁也。」究程氏本意,「餓死事小,失節事大」並非對庶民的要求,而是強調士大夫的氣節。這一點清代的徐繼畬看出來了:「宋承五季之後,世風靡靡,夫婦一倫輕褻已甚,故伊川(程頤)立此嚴峻之防,使士大夫有所矜式,非為愚夫愚婦言也。」[(清)徐繼畬:《書王印川廣文詩註後》]


事實上,兩宋時期,從士大夫家庭到百姓人家,婦女改嫁的事件俯拾皆是,甚至皇帝的妃子也有改嫁的,如宋光宗有個姓張的貴妃就「出嫁於民間」。宋史學者張邦煒先生說:「宋代婦女再嫁者不是極少,而是極多」;「宋代對於婦女改嫁絕非愈禁愈嚴,相反倒是限制愈來愈小,越放越寬。」

張先生通過對南宋人洪邁《夷堅志》所記事例的統計,結果發現:「單單一部《夷堅志》中所載宋代婦女改嫁的事竟達六十一例之多,其中再嫁者五十五人,三嫁者六人。這雖屬管中窺豹,但由此亦可想見其時社會風尚之一斑。」「改嫁時間可考者凡四十一例,其中屬於北宋的僅四例而已,屬於南宋的多達三十七例。」[張邦煒:《宋代婦女再嫁問題探討》]


宋代的社會風氣並不以再嫁為恥,對再嫁婦女也絕無歧視之意,范仲淹訂立的《義莊規矩》規定:「嫁女支錢三十貫,再嫁二十貫;娶婦支錢二十貫,再娶不支。」[(宋)范仲淹:《范文正公集》附錄]對再嫁女子的資助優於男子再娶。北宋河間府的風俗,對守寡的女性,「父母兄弟恐其貧窮不能終志,多勸其改節」,並無什麼「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觀念。宋人丘濬《孫氏記》寫到一位年輕女性孫氏,初嫁一輕狂少年,再嫁老秀才張復,三嫁官員周默。三嫁的經歷並沒有影響她受封為命婦。丘濬評價說:「婦人女子有節義,皆可記也。如孫氏,近世亦稀有也。為婦則壁立不可亂,俾夫能改過立世,終為命婦也,宜也。」

即使是皇室,對改嫁的女性也並無歧視。四川婦人劉娥,原是銀匠龔美之妻,「美攜以入京,既而家貧,欲更嫁之」。那劉娥改嫁給誰了?襄王趙元侃。後元侃當上皇帝,是為宋真宗,劉氏則冊封為皇后。[(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五六]宋仁宗皇后曹氏也是改嫁女,原嫁與李家,但新婚之夜丈夫逃婚,「曹氏復歸,後曹氏選納為後,慈聖光獻是也」[(宋)王鞏:《甲申雜記》]

宋朝的法律也沒有任何壓制女性改嫁權利的條文,只是禁止居喪改嫁、強迫改嫁、背夫改嫁——這些行為在任何時代都是應該予以限制的。南宋末,有一個叫阿區的婦女,在丈夫李孝標去世後,先後改嫁李從龍、梁肅。李孝標之弟李孝德到官府控告嫂子「背兄」,審判這個案子的法官叫胡穎,是一位理學家,他雖認為阿區「以一婦人而三易其夫,失節固已甚矣」,但也承認「其夫既死之後,或嫁或不嫁,惟阿區之自擇」,這是阿區的合法權利。最後胡頻維護了阿區改嫁的自由,並斥責誣告的李孝德:「小人不守本分,不務正業,專好論訴。」[《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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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腳夫--舊指夫死後婦女在家再招之夫。

古代娶寡婦的男人為何叫做“接腳夫”?
寡婦,就是死了丈夫的女人。而這種女人在古代又是非常不受歡迎的,因為人們都覺得她是克死丈夫的妻子。所以將其稱之為寡婦。以前,人們都以為沒有人願意娶寡婦為妻。其實窮男人還是可以的,因為貧窮的男人娶不到好老婆,便隨隨便便娶寡婦為妻。
那麼,娶寡婦的男人稱作什麼呢?其實,它的稱呼相當簡單,又極其貼切。叫做:接腳夫。那麼何謂接腳夫呢?意思就是寡婦前腳死了丈夫,窮男人後腳就娶了她。所以叫做接腳夫。等於是接了前夫的腳。當然,娶寡婦的男人,雖然有稱呼,但傳出去並不好聽,畢竟他娶的是寡婦。是死了丈夫的男人。如果用現代的詞來形容。那毋庸置疑,他就是二婚丈夫了。
不過,在當時娶寡婦的人也很少,因為沒有人願意。古代,寡婦的地位相當卑微低賤。根本沒有地位。無論是哪個男人也不願意娶寡婦為妻。當然,娶寡婦又不叫娶,而叫嫁。是男人嫁給寡婦的意思。
古代,接腳夫亦稱“接腳壻”。宋袁採《袁氏世範·收養義子當絕爭端》:“娶妻而有前夫之子,接腳夫而有前妻之子,欲撫養不欲撫養,大不可不早定。” 其實,古代關於接腳夫的記載很多,在《朱子語錄》卷一○六:“昔為浙東倉時,紹興有繼母,與夫之表弟通,遂為接腳夫。”宋周密《癸辛雜識別集·林喬》:“﹝林喬﹞旋登徐元杰之門……
既而元杰家為伐柯一村豪家,為接腳壻。”亦省稱“ 接腳”。宋張齊賢《洛陽縉紳舊聞記·焦生見亡妻》:“夫既葬,村人不知禮教,欲納一人為夫,俚語謂之接腳。” 元關漢卿《竇娥冤》第二折:“老漢自到蔡婆婆家來,本望做個接腳。”
以上便是接腳夫的含義了,就是反嫁到寡婦家做丈夫。其實,這樣的男人也很卑微低賤。與寡婦妻子一樣,在當時是完全沒有地位的。倘若有一點點地位,也不會娶寡婦為妻了。因為古時把寡婦當成克夫的女人。有人說寡婦不吉利,所以絕對不能娶,但像這樣的接腳夫,就無所謂了。
不過,娶寡婦的男人一般都是沒有錢或者窮山溝裡的男人。有錢男人和有地位的男人是絕對不會娶寡婦為妻,因為他們怕克自己。其實,這些都是對女人的不尊重,寡婦怎麼了?她們也不想成為寡婦,若不是自己的男人死得早,說不定她們也會非常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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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老婆最便宜8個國家 其中一個好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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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吉爾吉斯搶新娘:最暴力的婚姻直接綁架沒商量,婚姻成本:0。(圖片取自網路)
去吉爾吉斯搶新娘:最暴力的婚姻直接綁架沒商量,婚姻成本:0。(圖片取自網路)

在吉爾吉斯,幾乎三分之二的婚姻緣起於綁架新娘,每年大約有1.5萬名女性會成為求愛者綁架的目標。綁架新娘大致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男女雙方早有愛慕之情,他們按照傳統習俗自導自演一齣「搶老婆」的鬧劇,最終喜結良緣。這種情形屈指可數,更多的是另一種是男方在女方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精心策劃「綁架」。

女人一旦進入男人的家,就被認為是不潔的。在這個保守的國家,失去童貞又沒有歸宿的少女會被視作「損壞的物件」,一旦離開身邊的陌生人,她們就永遠沒有機會再婚了。面對被縱容的暴力侵害,絕大多數女孩最終被迫接受「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悲慘現實。

去保加利亞新娘集市相親:最名正言順的買賣,婚姻成本:幾千歐元。(圖片取自網路)
去保加利亞新娘集市相親:最名正言順的買賣,婚姻成本:幾千歐元。(圖片取自網路)

在保加利亞的舊札戈拉附近墨吉拉村,每年都會有上千的吉普賽人來到這裡進行相親,因此這裡也被稱為新娘集市。據瞭解,在這樣的新娘集會上,一位年輕美女的身價可高達數千歐元。

在奈及利亞有一捆媳婦兒最光榮:最熱鬧的婚姻家族,婚姻成本:最低價700美元。(圖片取自網路)
在奈及利亞有一捆媳婦兒最光榮:最熱鬧的婚姻家族,婚姻成本:最低價700美元。(圖片取自網路)

實行「一夫多妻」的民族至今雖然仍有不少,但卻以非洲奈及利亞的猶羅巴族人最為盛行。當地的男人妻子越多,表明地位越崇高越有聲望。在那裡,地產房屋都不值錢,更沒有什麽銀行可供人儲蓄存款,最實在的財富便是妻子。猶羅巴的一位普通男人,都擁有10個妻子,如果有人告訴你他有50位妻子,那也不足為奇。每一位新娘最低價在700美元上下,購買新娘的錢,須由新郎交給新娘的家屬,而新娘自己也可分得一部分。

奇怪的是這裡的女人都很熱衷嫁給擁有多妻的男人,她們認為這是無上的光榮。在她們看來,如果「不幸」嫁給了一個妻子少的男人,那便是畢生的恥辱。女方家一旦收到了財禮就立即將女兒出嫁,到丈夫的家裡去生活和勞動。如果財禮已付而婚姻未果,女方家庭應將財禮全部奉還。倘若女方的家庭不讓女兒出嫁又拒絕退還財禮,男方的家長可到法院起訴。

去宏都拉斯換妻子:最迷糊的妻兒關係。(圖片取自網路)
去宏都拉斯換妻子:最迷糊的妻兒關係。(圖片取自網路)

婚姻成本:前提是你已經有宏都拉斯的妻子,則免費,假如你已經有了媳婦,還是安分點吧,小心妻沒換成反而被打斷腿。

在宏都拉斯,女人就像商品被換來換去,對於這種根深蒂固的習俗,政府也無可奈何。問題是宏都拉斯人太愛換妻了,換來換去的連兒子也不知道究竟哪一個是自己的母親了。於是政府又頒布法令,換妻不能私下交易,只能在「人集」進行,而且每3個月才能開一次集。這種是丈夫們之間的交易,一般是以妻換妻即可,倒不花什麽額外的錢。

去馬賽用牛換妻子:如果你是最謙讓的丈夫,婚姻成本:牛越多,妻子就越多。(圖片取自網路)
去馬賽用牛換妻子:如果你是最謙讓的丈夫,婚姻成本:牛越多,妻子就越多。(圖片取自網路)

馬賽男人的財富不是拿金錢來衡量的,而是看他有多少牛和妻子,兩者缺一不可。

妻子是要用牛來交換的,所以牛越多,娶的妻子才越多。而娶妻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生孩子,所以結婚後的女子既可以與自己的丈夫過夜,也可以選擇與其他年齡相似的已婚男子過夜。遇到這種情況,她的丈夫甚至往往主動避讓,但他妻子與外來男人生的孩子則歸這丈夫所有。

泰國「租妻」:最沒有歸屬感的妻子,婚姻成本:絕對不會賠本的買賣。(圖片取自網路)
泰國「租妻」:最沒有歸屬感的妻子,婚姻成本:絕對不會賠本的買賣。(圖片取自網路)

在文化風俗領域,泰國還是沒有相對完善的制度保障,「租妻」是一種很常見的現象。很多老外到泰國來都會尋找當地黑黑的女孩做為「租妻」,又稱「黑珍珠」。有些老外對租妻十分喜愛,每年都會回來和「租妻」呆幾個月,每月也會給「租妻」提供生活費,甚至為她們買房買車,如果運氣更好的話,還會把她們娶回家。而大部分「租妻」遇到的是老外租幾天或幾個月,就拍拍屁股走人了,「租妻」只好尋找新租客。最倒楣是老外走了,發現自己懷孕了,只好墮胎,也有的選擇生下來,生活就更艱難了,對這樣的「租妻」來說絕對是一筆賠本的買賣。

組團去越南買新娘:最有風險的婚姻。(圖片取自網路)
組團去越南買新娘:最有風險的婚姻。(圖片取自網路)

很多男人找不到老婆,目前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去越南買一個。據媒體報導,中國有不少人「組團」去越南買新娘,只需花費3萬至5萬就能娶到一個淳樸勤勞的妻子。因為越南相對比去其他國家好找,越南改革開放以來與中國經貿交流十分頻繁,特別是邊貿生意的興隆,給越南人和中國人的直接交往創造了有利條件。而且在越南這幾乎是公開的秘密,有姑娘等著中國人來娶,越南便成為中國「進口」外國新娘最多的國家。有人以此為業專門介紹越南姑娘給中國人,這門生意藉助網路打著「跨國婚介」的旗號,在搜尋引擎裡輸入「越南新娘」,你很容易得到一群少女的照片,以及這樣的廣告語「三萬八千元包娶到家,跑一個賠一個。」

去印度用種子買妻子:最沒地位的妻子,婚姻成本:種子,視當地情況而定。(圖片取自網路)
去印度用種子買妻子:最沒地位的妻子,婚姻成本:種子,視當地情況而定。(圖片取自網路)

在印度,婦女的地位是非常低下的,甚至存在因為還債而賣妻賣女的現象。《獨立報》說,印度農民通常貸款購買種子,到秋收時節再用賺來的錢還貸。現在已到了還貸的時候,放貸人催得緊,田地裡卻因為旱災顆粒無收。不少農民連生計都受到威脅,更無錢還貸,實在走投無路才賣掉妻子。買賣雙方須簽訂「婚姻契約」,只要簽字畫押,一手交錢,一手交人,便交易成功。這個契約規定:一旦丈夫厭煩了他的妻子,就可以將妻子轉賣給另一個男人。


婚姻採約聘制度,比較符合人性?---後悔當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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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工作者異文少女(化名):我想採訪一百個女生,問她們:結婚後,妳有沒有真的變得比較好?
比較快樂嗎?比較完整嗎?如果我搜集了一百個理由,能不能看見一百種幸福快樂的生活?我不知道。
婚姻是什麼呢,我很困惑(更奇怪的是那些結婚二三十年的人不問問自己,卻老愛過問別人的人生)。婚姻是神聖的儀式、共同生活的約定、獲取法律保障的權利(那你們有沒有簽署婚前協議?如何分配夫妻財產?無法務實的溝通,那婚姻會長久嗎?)、為了符合社會期待的一種迎合,還是,為了讓小孩的背景比較「正常」的一種妥協退讓?這世界上所有結婚的人都想過這個問題嗎?和伴侶有共識嗎?如果沒有……,嗯,至少我沒有那麼勇敢。
因為想知道選擇婚姻的理由,我看了很多探討關係的書。目前的結論是找不到值得相信的結論。追溯歷史,是為了資源共享,現代顯然不再合用。這世界對愛情有這麼多的困惑(看看那些兩性專家的忙碌程度),為什麼從不質疑婚姻的合宜性呢,真是一件奇怪的事。
我一直覺得真愛不是鑽石,是肥皂,會因為現實而磨損,所以承諾要日日更新
我現在每個月手繪卡片給男友,一邊寫一邊回想倆人相處的好與壞,該怎麼做會更好呢?該怎麼讓我們更快樂?然後再次向自己承諾。
說到底,人從出生到死亡都是單獨的,即使沒有人為疏失,也會生離死別陪伴有長有短,那是世事無常。只能珍惜,執著也無能為力,投入關係是為了完整自己,所以每天都是新的練習。
這樣看來,婚姻採約聘制度,其實比較符合人性。
今年母親節,我送了母親一本書,叫做《後悔當媽媽》,我覺得,世界上沒有什麼事理所當然,決定成為媽媽(或妻子)也一樣。母愛不是本分(或原罪),每個孩子都擁有古老的靈魂,肉體的高壯,並不足以賦予父母「教導」孩子的權力。我認為,孩子與大人全然平等獨立,視野差異,是為了相互學習。但從出生那一刻起,哪對父母問過小孩願不願意誕生呢?如果沒有,為什麼替他決定?
婚姻也好,生育也好,對我來說,人生就是選擇與承擔。選擇了不後悔,如果承擔不起,憑什麼說我願意

2017-07-08_212023  

 ◎「#後悔當媽媽」
  本書作者之一,以色列社會學家奧爾娜‧多娜絲(Orna Donath)做了一份「後悔當媽媽」的調查,調查內容為:「如果帶著現有的知識和經驗回到過去──妳會願意再當一次媽媽嗎?」,該調查的受訪對象為當地的媽媽們,不論婚姻狀況、社會階層及年齡。
  這個調查亦在德國的社群網路意外掀起騷動,讓人驚訝(或應該說意料之中?)的是,表示自己後悔成為媽媽的發言遠超出預期。眾多網友及媽媽紛紛響應,說出自己後悔的理由和觀點,以標籤#RegrettingMotherhood展開數星期的激烈辯論,有些人嚴厲譴責「後悔當媽媽」有違道德觀感,這種事情不可以被允許和接受;然而,有些人則認為媽媽們只是在發牢騷,將一切原因歸咎於一成不變的生活。
  但,真的是這樣嗎?
  ◎「我後悔選擇成為母親,但我說不出口」。
  生活、社會、文化、經濟上的壓力,可能讓讓媽媽們對自己選擇生兒育女這條路感到後悔。又或者「為孩子放棄先前的人生」的母親們認為自己並沒有做出正確的選擇。本書中作者要提醒我們的是:還有些媽媽是一開始就不愛孩子的。她們也許從一開始就沒有生孩子的打算,最後因為社會壓力而生兒育女。
  然而,絕大多數的她們,在生兒育女後往往連思考「後悔」都有罪惡感。母性天生、母職神聖。「她們」即使想過後悔,也都無法說出口。
  「怎麼能後悔生下自己的孩子!?」
  「壞媽媽才會後悔生下孩子!
  「壞媽媽」標籤可能只是一個負面評價,也可能導致媽媽失去自己的孩子。「她既然後悔當媽媽,一定不會對孩子好!」沒有法律這樣規定,也沒有人證實這樣的假設一定成真。但這樣的恐懼卻隨著社會上眾人的反應而長存在媽媽心裡,最後沒有人願意將自己的後悔說出口,也說不出口,不敢說出口。
  ◎正視「為什麼感到後悔」,才能真正解決問題
  物質、經濟上的壓力,或者可以透過國家提供資源來緩解或是解決。但人們往往對「天生就對孩子沒感覺的媽媽們」視而不見,或者根本避談這樣的可能。因為對大多數的人來說,母性天生、母職神聖,「母親可能不愛孩子」這樣的想法,對一般人來說或者根本就是一種對「母親」神聖形象的褻瀆。
  但為什麼媽媽一定得愛孩子?
  究其根本都是沒有人願意相信「母愛並非天生」。人們情願相信這只會是因為社會或經濟壓力,只要能夠提供相應的援助就可以解決所有的問題。
  哪裡會有女人是天生缺乏母性的?
  當然經濟、社會、文化上的壓力,需要社會或是家庭的助力來幫助媽媽們渡過難關;但母愛、母性絕非天生,若是不能破除這樣的迷思,若我們只是執著於我們對母愛、對母性的信仰,我們便只是不斷地在每一個世代當中製造出後悔的母親。
  只是她們不敢言說,深知不可言說,於是從來不說。
名人推薦
  •親職教育專家 陳安儀
  •臺灣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藍佩嘉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奧爾娜‧多娜絲
  1976年出生,師事漢娜‧赫爾佐格(Hanna Herzog,以色列女性及性別運動權威及奠基者、前國際以色列研究協會主席、曾帶領以色列女性網[Israel Women’s Network]研究及訊息中心)。她是一名於內蓋夫本-古里安大學(Ben-Gurion University of the Negev)從事性別研究的博士後研究員,研究的主題著重於婦女所面臨的社會期待。奧爾娜‧多娜絲在2011年時發表一篇名為《做出抉擇》的專題論文,內容是探究決定不生孩子的以色列猶太婦女。《後悔當媽媽》是她第一本國際出版品。
  這位社會學家同時也在以色列拉安娜的夏沙隆性侵害危機處理中心擔任志工及理事會主席,著有《做出抉擇:不生孩子的以色列婦女》等書。
譯者簡介
林佑柔
  任教中學多年,目前擔任翻譯兼家管。關心社會議題,愛好烘培與閱讀,想念著眼神兇惡的貓,夢想是組織布萊梅樂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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