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皇池/航港局違法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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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2
姜皇池/台大法律學院國際法教授
為配合廠商施工需要,交通部「專案許可」中國國營企業華電所屬「華電1001號工作船」進駐台灣近海施工。交通部航港局在該案展現異常效率,召集相關單位,舉行會議,一日之內,火速核准,仿如是要成既定事實,讓其他與會機關共同承擔,更使質疑者無從反對,著實引發吾人不安。
置國安於不顧 是何居心
就國家安全而言,國安局明白表示:「事涉水文機敏資料,指定由國防部及有關機關再作認定。」雖有認為該工程船僅為吊運平台,未有縝密偵搜設施,尚不至於有探測水文等嚴重問題;然亦有認為該船將在離岸三浬施作,因此會取得最新、最詳盡的海床地形、波浪、海流、風速、風向、鹽度、水溫等等資料;而於實地施工時,更能實測資料,若加上未來眾多此類離岸風力發電機組建造,可藉點、再線,而擴及全面,將精確掌控台灣西岸沿海水文與觀測資料。「料敵從寬」,豈能不慎?
不僅如此,此種工作船並非無可取代,美、日、韓與歐洲國家均可提供服務,僅因對廠商成本較高,即專案許可中國工作船?又因無法排除國安疑慮,航港局竟提出將增派由官方及學者組成小組登船檢查以做為配套!如此無異是以公帑和人力承擔廠商成本,更使國家海域情資暴露於不必要之風險,究竟是何居心?
退一步言,縱以國安顧慮是「杞人憂天」;懷疑圖利是「以小人之心度港務局之泱泱大腹」,交通部航港局在現行法規下,亦無權利准許中國工作船在彰化外海工作。
首先,本案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許可中國工作船進入台灣海域,但《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非運送客貨之各類船舶『申請航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港口者,應檢附航行目的、計畫及相關文件,申請航港局核轉交通部專案許可。」而在「開放中國工程船至彰化外海施工案」跨部會聯合審查會中,是以開放該船因「工程」目的進入我國海域,該工作船準備駐點「在台灣海域工作」,此與上述《直航許可管理辦法》之「航行」完全不符。
第二,此類工作平台船在《海洋法公約》中有所規範,將之定位做「設施與結構(installations and structures)」,與一般之陸上工作平台不同,擁有註冊國籍。事實上,該工作平台係屬經登記之中國籍「船舶」。從此觀察,航港局開放中國工作船,其法律效果等同准許中國船舶除於兩岸間港口點對點直航外,更得以其他事由至我國港口外之內水或其他水域「長期工作」,此又已逾越《直航許可管理辦法》之規範授權許可範圍。
目睹交通部航港局之驚人作為,大開中國船舶進出台灣海域方便之門,推出「台灣海域情蒐免費吃到飽專案」,不僅長期持續,且由台灣付費,顢頇獨斷已不足以形容,而是無視法律規範,罔顧國家安危。
該案尚待執行,上級官署,亡羊補牢,或猶未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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