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紙風暴 公平會:已觸犯聯合行為 - 焦點 - 自由時報電子報 - https://goo.gl/Qodgch


新聞分析-還沒罰到高通 台廠恐先遭殃
By 涂志豪, www.chinatimes.com查看原始檔十月 11日, 2017
公平會昨(11)日決議對手機晶片大廠高通(Qualcomm)開罰234億元,但消息一出,市場反應卻是一片譁然。事實上,去年全球智慧型手機出貨量超過14億支,台灣出貨量只有別人的零頭,公平會祭出如此高額罰鍰不但不符比例原則,亦凸顯出根本不了解手機生產鏈的專利授權機制,民粹式的決議也讓市場對獨立機關的獨立性打上大問號。公平會若是不能說明234億罰鍰是怎麼算出來的,恐難杜天下悠悠之口。
高通因涉壟斷而遭大陸及韓國重罰,大陸發改委2015年裁決高通構成壟斷重罰人民幣60.88億(約折合新台幣279億元),韓國公平會去年也以高通違反競爭法判罰1.03兆韓元(約折合新台幣272億元)。另歐盟也指控高通以壟斷方式排擠競爭對手,但尚未有判罰結果出爐;蘋果公司日前也因授權金問題與高通對簿公堂。
台灣公平會指稱台灣是手機產銷主要國家,查出高通違法期間至少持續7年,違法期間向台灣事業收取的授權金總額達新台幣4,000億元,台灣向高通採購的基頻晶片總金額近300億美元,約新台幣9,000多億元,為情節重大案件,決定裁罰234億元罰鍰,金額與大陸及韓國的罰款相當。
但問題來了,以智慧型手機市場來說,全球去年超過14億支的手機出貨量中,韓國一家業者出貨量超過3億支,蘋果出貨量超過2億支,包括華為、OPPO、Vivo等大陸手機廠出貨量加總逼近5億支;反觀台灣的宏達電、華碩、宏碁合計出貨量連5,000萬支都不到。大陸、韓國對高通開出高額罰單合情合理,但台灣公平會罰金明顯不符比例原則。
台灣付給高通基礎專利(essential IP)的授權金高,是因為台灣是蘋果手機及平板的代工重鎮。事實上,基礎專利的收費機制中,品牌廠、代工廠、消費者等三方只要有一方支付即可,代工廠支付的授權金只是先付給高通,蘋果之後就會付錢給代工廠,會有這個機制是因為蘋果跟高通之間沒有任何授權合約存在。
所以,台灣代工廠付給高通的授權金「淨額」多少,才應該是開罰金額的計算基礎,如今信口開河就要高通付234億元罰鍰,難怪市場及業界都認為是民粹式的開罰,看不到公平會應有的獨立性及專業性;恐怕還會挖洞給自己人跳,還沒罰到高通,就讓其它接高通代工訂單的半導體廠先受害。


史上最高罰金!公平會重罰高通台幣 234 億元
記者洪聖壹/台北報導
台灣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稍早宣布將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9 條第 1 款的規定,裁罰美國高通(Qualcomm)公司台幣 234 億元,創下公平會有史以來最高裁罰紀錄。
從官方新聞資料來看,這件案子並不是最近才開始調查,早從 2015 年 2 月中旬就已經開始立案。調查範圍至少包括國內外手機製造商 (含品牌商及代工商)、晶片供應商及通訊設備業者等共 20 餘家事業,並徵詢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及研究機構之意見,期間並與包括韓國等國家競爭法主管機關交換經驗與心得。
公平會表示,高通公司擁有相對多數的 CDMA、WCDMA 及 LTE 等行動通訊之標準必要專利(SEP),同時也是 CDMA、WCDMA 及 LTE 各行動通訊標準基頻晶片市場之獨占業者,高通公司以其垂直整合支配市場之地位,挾其於行動通訊標準優勢,拒絕授權競爭同業行動通訊標準必要專利,防止專利因授權競爭同業而於基頻晶片層級耗盡,並增加手機業者與競爭同業交易之成本,以遂行其於終端裝置專利授權金繳付之實現;要求手機業者不簽署專利授權契約則不提供基頻晶片,致使手機業者於晶片需求之考量下接受對高通公司較為有利授權之條件。
不僅如此,高通公司再利用對主要交易對象提供獨家交易以獲取授權金優惠之誘因,使競爭同業因無法取得授權,喪失或降低爭取交易之機會,或立於價格競爭之劣勢。
公平會指出,高通公司拒絕授權競爭同業並要求訂定限制條款、不簽署授權契約則不供應基頻晶片及對特定業者以獨家交易為條件提供授權金優惠等作為之交互作用,環環相扣,致提升高通公司競爭同業供應基頻晶片之價格,降低交易相對人對於高通公司競爭同業基頻晶片的需求,排除高通公司競爭同業競爭,進而穩固其商業交易模式,經核高通公司整體經營模式所涉行為,損害基頻晶片市場之競爭,以確保、維持或加強在基頻晶片市場支配地位,其違法行為業已嚴重影響我國競爭秩序且事證明確。
而之所以會罰這麼重,主要是他們調查發現,這個狀況至少已經持續 7 年之久,違法期間高通公司向台灣事業所收取得授權金總額約新臺幣 4 千億元,以及台灣事業向高通公司採購的基頻晶片之總金額約 3 百億美元,其違法行為於違法期間內所獲商品或服務銷售金額逾新臺幣 1 億元,屬情節重大案件;此外,公平會認為高通公司違法行為已經違反公平交易法第9條及第15條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計算辦法,因此處以罰鍰 234 億元,該案罰鍰亦是公平會成立以來處分之最高罰鍰,公平會希望這次的處分能消弭市場上不公平競爭的環境,促進行動通訊產業良好競爭的實現。


9電廠聯合行為案 免罰60億
By 王己由, 王玉樹, www.chinatimes.com查看原始檔五月 25日, 2017
9家民營電廠因拒絕調降台電購電費率,被公平會開罰60億,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9家業者免罰。圖為麥寮電廠。(本報資料照片)
長生、麥寮、新桃等9家民營電廠,一致拒絕調降台電公司購電費率,公平會認定涉及聯合行為,重罰60億700萬元,並作成禁止聯合行為處分。9家民營電廠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定不涉聯合行為,昨判9家民營電廠業者勝訴,免罰。本案可上訴。
台汽電董座:還公道
轉投資4家民營電廠的台汽電董事長張明杰昨得知勝訴結果後高興說:「這是還我們公道。」但他也預料公平會將提出上訴,公司後續對此也會觀察再進行攻防。張明杰指出,行政法院判決代表當初公平會的理由「欠缺一個依據」,9家民營電廠根本沒有他們所說的聯合行為。
公平會副主委彭紹瑾則表示,將等收到判決書後,盡快就敗訴理由研究,再決定是否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
2012年油電雙漲,台電高價向民營電廠購電成為各界箭靶,長生、麥寮、和平、新桃、國光、嘉惠、森霸、星能及星元等9家民營發電業者(IPP業者),拒絕能源局提出的方案,一致不同意台電要求調整購售電費率。
公平會調查後,認定9家民營發電業者,自2008年8月至2012年10月,藉組成的台灣民營發電業協進會集會,達成彼此不與台電完成調整購售電費率的合意,相互約束事業活動,而為「以拖待變」的種種方式聯合拒絕與台電協商,開罰IPP業者63.2億元。
公平會開罰欠缺依據
9家業者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北高行審理後,判決9家IPP業者勝訴免罰,並撤銷禁止聯合行為處分。期間罰款經公平會依訴願結果重新裁罰後,降為60億700萬元。
案經公平會上訴獲發回更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為,9家民營電廠非保證時段的能量費率,縱使有競爭關係,也不會使保證時段的電價產生競爭,何況非保證時段的能量費率,根本未因經濟調度原則產生競爭。
因此,保證時段容量費率調整,縱有與其他IPP業者有何協議,但因保證時段售電數量各IPP業者,彼此間本無競爭、市場存在,難以此認定協議互不為競爭而構成聯合行為,訴願決定和原處分認定違公平法聯合行為裁罰部分,及命停止違法聯合行為都應判決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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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置成本高 太陽能發電業者嘆難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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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7
〔記者張慧雯/台北報導〕太陽光電躉購費率2015年收購價格抵定!每度電收購價格從4.7521元到6.8633元,中華民國太陽光電系統公會理事長鄭博文對此則表示「勉強接受」。他指出,每度電的建置成本加上營運維修與配電系統、租金、貸款利息等約5元,補貼價格在5元以上,至少讓業者還有一點點的「蠅頭小利」,不至於做白工。
鄭博文指出,太陽能發電除建置成本(太陽能模組與施工成本)外,還有許多一般人想不到的額外成本,包括台電線路補助費、加強電力網費用、3年內未滿線路費用等,此外,營運維護費用與場地租金、融資利息等這些也都是成本,每度電約需1.5-2元。
國內前幾大太陽能電池廠與模組廠,目前每度電的建置成本多落在3-4元不等,而其他外加的成本每度電也約1.5-2元,業者都表示,成本加總每度電至少也要4.5-6元不等,與明年躉購電價4.75-6.86元左右的價差真的是「很小」,業者還是要想辦法降低成本,否則毛利率太低,甚至根本只是做白工。
昇陽科(3561)表示,目前每度的建置成本為3.5元,加計其他成本就是5-6元;國碩(2406)也表示,北中南各地區的發電量不同,再加上屋頂型與地面型的施工工法也不一樣,而每塊土地的情形迥異,粗估每度電建置成本在3-4元不等,其他成本則約1.5-2元。
至於新日光(3576)則說,目前以高屏地區日照長的電廠來看,最低每度建置成本為3元,而北部則因日照較短使得每度電的建置成本更高,而其他成本也是每度電約需1.5-2元不等。

立委:圖利民營電廠 台電喊冤

【台灣醒報╱記者杜胤廣╱台北報導】
2014.07.18 08:12 pm

台電官股圖利3家民營電廠,僅罰10億元!立委林滄敏18上午召開記者會,針對民營電廠違反公平交易法,三度裁罰一案,發現台電子公司投資的3家民營電廠,一年讓台電虧損118億,僅罰10億元,卻重罰其他電廠,違反比例原則,他質疑恐有圖利特定民營電廠之嫌。台電表示,台電沒有控制民營電廠的權利,且3家民營電廠發電成本高,才以高價買進。

公平會去年3月針對9家民營電廠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拒絕調降售店費率」,處以63.2億元罰款後,二度經行政院訴願決定撤銷罰款後,公平會於9日決議向9家民營電廠開罰60億7百萬元。

「台電高價向特地民營電廠買進、低價賣給民眾。」林滄敏說,從9家民營電廠的購電價來看,子公司「台汽電」投資的3家民營電廠,分別是星能、星元與森霸,都以每度4.9元的電價賣給台電,而台電賣給民眾每度電只賣3.14元,光一度電,台電就賠1.76元。因此,光3家民營電廠一年內就讓台電虧損118億元,但公平會卻只罰3家民營電廠共10億元。

「星能、星元與森霸3家民營電廠,甚至每年每人可拿到245萬9千元獎金!」林滄敏說,反觀麥寮與和平電廠,每度電只賣2.2至2.4元,每年共可讓台電獲利177.6億元,公平會卻罰得最重,前者罰18億元,後者罰13億元,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他質疑,台電與台汽電可能以官股在控制民營電廠。

「官股投資民營電廠的問題,無法以公平交易法來處理。」公平會表示,台汽電轉投資民營電廠,是否能以官股控制,不涉及此次處分,且在3次的裁罰中,全以民國97至102年台電與民營電廠,聯合拒絕調降售電費率的行為事證,考量業者的市場地位,包括營業額、規模,還有聯合壟斷行為的動機、目的、所得、利益,來作為裁罰依據,並不能以發電度數或販賣的電價來決定罰款。

「台電根本沒有這三家民營電廠的指揮權。」台電發言人李鴻洲表示,9家民營電廠的發電方式不同,其中7家是天然氣發電,麥寮與和平電廠都是燃煤,燃煤發電成本較比天然氣低,以台電的天然氣發電來說,每度發的電成本約3.9元,等於是高於平均電價3.14元,賣給民眾,因此,台電向這三家天然氣發電買的電成本當然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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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核 「種電」有屋頂出屋頂
民間推廣太陽能 10萬元入股
2014年07月28日

投資10萬元的彰化民眾葉灝(左一)跟鄰居一起勘查屋頂情況。孫英哲攝
【洪敏隆╱台北報導】「自己用電自己發。」核四存廢引發爭論,民間團體盼以「有錢出錢,有屋頂的出屋頂」方式,推動民眾加入太陽光電生產,並成立「一人一千瓦社會企業公司」,除開放民眾以每單位十萬元入股,也可出租屋頂種電,目前已徵得二十個屋頂加入,預計下月中裝設太陽能板,開始營運。


太陽能光電板。翻攝照片
汗得學社以建立對環境友善的人文社會為宗旨,今年五月結合主婦聯盟等環保團體,成立一人一千瓦社會企業公司,民眾可以金錢投資或出租屋頂的方式,加入太陽能光電生產行列。汗得學社執行長韋仁正說:「自己用的電,自己發。」盼帶動更多團體投入,讓全民發電運動遍地開花。

每年可獲2%股利
韋仁正說,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再生能源設備所產生的電能,台電須依公告價格訂定二十年合約買回,由於未來資源越來越珍貴,電價會越來越高,因此盼以商業形式帶動全民投入綠能發展。他們本月起在各縣市舉辦說明會,現已有數十人出資或出租屋頂,包括學者、檢察官、農夫等。
韋仁正說,一人一千瓦公司的十六名創始股東將不會先分紅利,因此評估其他投資十萬元者,明年起每年可獲發本金百分之二或以上股利,且預計投資十年左右即可回本,另民眾也可出租自家屋頂,讓該公司發展太陽光電,估每年每坪約有一百五十元租金收入,且裝置太陽光電板還可延長屋頂壽命與防漏。
參與這項計劃的主婦聯盟祕書長賴曉芬說,德國是全球太陽光電裝置容量最高的國家,八成都裝置在屋頂上,在台灣戶戶都有屋頂情況下,發展太陽光電可實踐能源自主。

老屋屋頂承載力差
首位填寫投資意向書的彰化民眾葉灝說:「能源問題是下一代無可避免的問題。」他投資十萬元其實是當捐款,但他觀察,要找到適合發電的屋頂並不容易,例如靠海邊鹽分較重,或是老舊房子承載力可能不足等。
能源局能源技術組長蘇金勝說,若以民眾付十萬元成本建置一瓩再加上維護成本估算,二十年成本約十一萬六千元,以每年可發電一千二百五十度計算,每度成本約四點六四元,能源局的收購費率是七點一八元,民眾每度可有二點五四元利潤。台電副總經理李鴻洲說,對於民間要發展替代能源,台電樂觀其成。

一人一千瓦發電計劃
●目標:自己用的電自己發,讓每個人都有機會參與電力生產,透過投資或出租屋頂,推廣太陽光電裝置,生產家庭用電
●參與方式:
投資:每單位10萬元,每年分配股利2%或以上
.出租屋頂:12坪以上為宜,經評估可行,每坪每年租金收入150元
●查詢管道:www.hand.org.tw/#!-/cndy
資料來源:汗得學社

屋頂種電規定
●文件:合法建築,出示房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謄本
●申請人:
.一般透天:屋主
.大廈:管委會(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公寓:申請人須經區分所有權人通過,一定要含屋頂住戶
●技術條件:
.屋頂朝南邊
.放置地點不要有水塔、樹木等遮陽物
.房屋結構耐震度夠
●申請流程:
1向台電申請併聯發電審查
2能源局同意備案
3簽訂購售電合約
4施工
5系統供電及計價(約需2~3個月)
●查詢管道:http://ppt.cc/9glW
資料來源:能源局

2014-07-29_09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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