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圖1847年為官方文書形容台灣原住民平埔族外貌多為紫面、無鬚,使用武器箭或銃 各半+1789年 百姓之土地所有權狀--丈單 執照,另有魚鱗冊畫繪土地樣貌保存於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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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1847年為官方文書形容台灣原住民平埔族外貌多為紫面、無鬚,使用武器箭或銃 各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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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 為 番屯印章--武職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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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為1789年 百姓之土地所有權狀--丈單 執照,另有魚鱗冊畫繪土地樣貌保存於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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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 為1823年左右官方對番屯徵收的屯租一甲徵22石,幾乎占農作物產出一半以上。稅賦過重。


道卡斯族,丈單
清領時期 大甲西社
光緒14年劉銘傳進行土地清查 ,清丈台灣的土地後發给業主的單據,做為課稅的依據, 只要登記有案便發給土地丈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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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飛禽走獸」到「炎黃子孫」:日本與國府殖民者奪走的原住民權利
從「飛禽走獸」到「炎黃子孫」:日本與國府殖民者奪走的原住民權利 | 吳豪人 / 獨評讀好書 | 獨立評論 https://bit.ly/2PhyAcC
從臺灣總督佐久間左馬太開始「理蕃」,百餘年來臺灣原住民的歷史,就是一部不斷遭受到外來者以暴力排除其權利參與的歷史。這些外來者的暴力,有的非常赤裸裸,有的則非常狡詐閃爍,不容易辨識。日本殖民初期,對於原住民在法律上地位的認定,就屬於前者。
日治時代,對於清朝主權未及處的原住民族──「生蕃」是否為日本臣民,有無法律人格的問題,曾透過所謂「法理」的討論,達成「將生蕃視為地上物」的共識。總督府殖民官僚安井勝次〈生蕃在國法上的地位〉一文可謂箇中代表。
不是人,只是飛禽走獸
安井認為,在解決「生蕃」是否為日本「臣民」之前,首先須確定他們是否為清國臣民。因為日本領有臺灣,乃國際法上繼承清帝國之主權而來。牡丹社事件清國的卸責之詞:「臺灣山地不屬於清國版圖,難以派兵究辦」,其中所說的「山地」,其實指的是「生蕃居住之地」。而生蕃乃「化外之民」,非清國臣民,其理甚明。此後,清國改弦更張,積極開拓,因此各國均承認清國主權及於臺灣全島,只是清國法令現實上無法行之於「生蕃」耳。
日本繼承清國對臺灣全島及其附屬島嶼之主權,則臺島原「清國臣民」,均可依日本法律取得日本臣民之地位。但對於非清國臣民之生蕃,則不知如何處理。因此只有透過「教化」手段,使生蕃「開化」至熟蕃程度之後,再制定特別法賦予其國籍。明治38年(1905年)制定戶口調查規則時,仍將生蕃除外,可知此時的生蕃仍非日本臣民。
若非清國臣民,又非日本臣民,則屬於「自然人」之生蕃究竟有無法人格呢?對於不服從日本政令的生蕃,日本人在一籌莫展之際,只好將之視為「飛禽走獸」:
(法)人格除非受法律保護,否則不能享有任何權利。亦即人格須由法律認定,始可享有。故以生蕃為「自然人」之理由視為其具有(法)人格者,可謂不知(法)人格意義之見解。生蕃若有人格,其行動不應超乎法律允許之範圍,亦即須遵守法律。故雖有生物上之自我,但若其行動超越法律允許之範圍,則與飛禽走獸無異。
安井接著引用清治時期清國不視「生蕃」為人類的諸多證據,如:
所異於禽獸者幾希矣(《諸羅縣志》)
此輩雖有人形,全無人理(《東征集》)
鳥語鬼形,殆非人類(《問俗錄》)
如果生蕃不是「人」,沒有法人格,那麼「生蕃棲息」之領域自然屬於國有。這個掠奪原住民傳統土地的「合法」行為,可謂日本繼受西歐法學之後,學以致用的顛峰之作。因此安井更解釋,明治33年律令第7號禁止「非蕃人」「以任何名義占有、使用土地做為其他權利之目的」,並非保障生蕃之土地所有權(飛禽走獸如何能擁有所有權?),其目的唯在保障「國有土地」不受侵權耳。
雖然日本五十年之統治,持續進行剿滅與教化雙管齊下的「理蕃政策」,但從日治初期到末期,「將生蕃視為地上物」始終是日本殖民者看待原住民最重要的指導綱領。相對的,日本人雖大規模進行「蕃族慣習調查研究」,卻始終不曾承認原住民傳統規範的「文明性」,因此原住民不但始終不適用日本法律,而且其傳統法規範也不斷受到破壞。
將原住民定位為無法律可適用(也就是排除其權利參與)的「飛禽走獸」,從最根本處加以否定,不但是日本繼受西歐法學之後,學以致用的顛峰之作,同時更是最赤裸裸的暴力行為。妙就妙在這種赤裸裸的暴力,竟然無人進行舉發。日本殖民政府是確信犯,當然不會自我指控;而同為被殖民者的漢人,顯然也不是因為才剛落入棄民處境,無暇仗義執言。事實上漢人對於日本殖民政府「將原住民視為飛禽走獸」根本就是心有戚戚焉。從清治時代起,「將原住民視為飛禽走獸」早就是臺灣漢人的主流論述了。
成為炎黃子孫的代價
中華民國基本上完全繼承日本帝國統治臺灣的負面遺產,也就是繼承異族殖民者否定法律=權利的統治型態。而且,他們同時也是大清帝國法律所代表的中華法系思想的正牌繼承人──因為將他們驅逐出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至少在當時自詡最進步的馬克思信徒,才不吃那一套。(當然,如今倒是成了中華法系的正統繼承人了。)因此中華民國對於「法即權利」理念更為疏遠,倒不如使用諸葛亮七擒孟獲的手法對付原住民,更為得心應手。
雖然中華民國並沒有視原住民為飛禽走獸,反而「賦予」其法律人格,視為臣民,不,「國民」的一分子,可是卻引發了更大的禍害。因為中華民國更積極地把臺灣原住民納入「炎黃子孫」的一部分,所以也更不留情地破壞原住民的民族認同與傳統文化。「傳統規範」云云,則彷彿「地上物」,不足論矣。
然而,在加速同化的過程中,中華民國又繼承了日本法匪苦心孤詣謅出來的,對原住民傳統土地掠奪之正當性。
1945年之後,國民黨政府──通稱「國府」的另一個外來政權──來到臺灣。此「國府」在現代法上的素養遠遠不及前一個殖民政權,但是對於使用文藻華麗而內涵空洞的修辭,則顯然高明得使日本人亦不得不「避此『府』出一頭地」矣。最典型的國府式修辭,首推「山地同胞」一詞的發明。從此,臺灣原住民就從「飛禽走獸」升格為「炎黃子孫」,從無法律人格者升格為「中華民國國民」矣。
張松在《臺灣山地行政要論》中說道:「山地同胞在清代以前,稱為『番』……,臺灣光復後改為山地人民,敬稱為山地同胞。」又說:「我國各省處在深山的落後地區同胞,也同樣是中華民族,他是和我們祖宗沒有進化以前的形態一樣。」「山地同胞的祖先係閩浙東渡來臺的越族,而越族亦為今日閩浙蘇廣同胞的祖先,平地山胞係由閩廣後期移住來臺,同為中華民族一分子。」這一段妙文可說是原住民「炎黃子孫」說的最佳註腳。
「國府」何以如此重視原住民的同胞身分呢?官方說法向來是「基於憲法保護邊疆地區民族之規定」、「基於三民主義之政治理想」。這些濟弱扶傾為名,沙文主義為實的「清詞麗句」,批判者甚夥,如今原不足一哂。說來說去還是蔣介石最坦白:「臺灣和山地同胞要想得到經濟平等、生活自由和文化教育的提高,必須加入反共抗俄的行列中。」「同胞」的代價如此之高,當時的原住民如果能有選擇權,想來不如仍舊「飛禽走獸」也未可知。
「山地同胞/炎黃子孫」說,是國民黨政府精心杜撰的騙局。雖然這個騙局比起日本人的「飛禽走獸」說,明顯地在智性推論上遜色數籌。不過不以知識量而以信口開河取勝,原本就是「國府」治國的特色。重點在於,這種修辭比「飛禽走獸」「溫暖」而且義正辭嚴,更能夠掩飾其行將加諸原住民的各種暴力宰制的行為。只要看一看原住民部落的投票行為至今不變,即可知此種隱性暴力想要得到社會確認,是如何困難了。
「帝力」與「微觀暴力」
「飛禽走獸」和「炎黃子孫」,這兩種「帝力」強加於臺灣原住民的殖民論述,固然「各擅勝場」難分軒輊,但是其後所進行的,對於原住民的搶掠剝削則毫無二致。直到1980年代以後由原住民主導的「還我土地運動」興起,才總算從認識暴力、否定暴力,進入到對等溝通之途。至於社會上是否已經對此有共識或包容,並進而開始回復被排除的他者之權利參與呢?這個問題見仁見智,政府機關也許認為已經大有改善,不過,至少筆者是持完全否定的觀點的。理由有二:
一、「暴力=排他」/「權利=參與」的論述,仍有一項重大的問題尚未解決—棚瀨孝雄稱之為「微觀暴力」(ミクロな暴力)。儘管我們可以藉由主張權利來否定暴力,但是如果此種暴力已然長久被視為社會的主流價值,那麼即使政策乃至法律已經明文禁止,潛藏在社會中各個幽黯角落的暴力(=歧視)仍然大有可能伺機反撲,甚至根本就明目張膽地抗拒剛剛獲得這些權利的被賦權者。
換句話說,一般而言,「權利的保護=歧視的防止」固然能透過法律規定來進行,然而經驗告訴我們,歧視/暴力行為往往會遁入私領域(一種法律也必須止步的「聖域」,例如「內心世界」,或「表現自由」,例如「純粹好玩的」使用「臺客」一詞),照樣橫行無忌。
尤有甚者,被歧視者為了要得到法律的救濟,必須對於自己被歧視的事實「負舉證責任」,結果等於受到二次傷害。愈是舉證,愈清楚確認自己是主流社會所欲排斥的「賤民」。許多被歧視者因而寧可轉而接受主流價值,豁出死命假裝自己「不屬於」「賤民」階級,而卻不願爭取自己的權利。在現實世界中,許多原住民拚命漢化,許多臺灣人拚命捲著舌頭學習北京話的「兒」音,亦均出於這種複雜曲折的心情。「微觀暴力」的恐怖,沒有經過一次巨大的價值變革(也就是一次徹底的社會對話),是非常難以清除盡淨的。在臺灣,這種價值變革根本尚未完成。
二、主流社會如果真心打算平反原住民所受的歷史性不正義,必然需要正確計算出其所能或所願承受的社會成本。關於這一點,留待後述
從「飛禽走獸」到「炎黃子孫」:日本與國府殖民者奪走的原住民權利 | 吳豪人 / 獨評讀好書 | 獨立評論 https://bit.ly/2PhyA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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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殖民者踏上這塊土地,現代國家的法秩序如何綑綁臺灣原住民族的種種權利?怎麼做才能真正解套?
  二○一七年原住民歌手巴奈等人在總統府周邊紮營抗爭數百天,抗議行政院原民會提出的傳統領域劃定辦法將「私有地」排除在原住民傳統領域之外的做法,大聲喊出「沒有人是局外人」。
  這項爭議的核心究竟是什麼?臺灣原住民族歷經數任總統道歉、宣示尊重其人權與文化,二○○五年也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但當政者即便想要解決,就真的能夠解決得了嗎?
  原住民族的生存與文化發展,最大關鍵在於土地。原住民土地在過去被強奪騙取的事實雖然早已無可否認,但在現代國家的市民法架構之下,若要積極回復原住民族被剝奪許久的權利,將會碰上這種法秩序對於個人私有財產權的無上堅持,以及必須能夠進行市場交易的物權預設,從而與原住民傳統的(但更具永續性質的)集體所有權概念產生根本上的矛盾。
  長期關注原住民議題的法律學者吳豪人,從哥倫布以來殖民者如何透過法律剝奪世界各地原住民的土地與權利開始,對照日本北海道阿依努族與台灣原住民族爭取權利的訴訟與立法鬥爭史,檢視、分析原住民族在殖民主義與現代資本主義國家法秩序的雙重桎梏之下,難以真正復權的根本癥結,並提出他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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