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19
顏厥安/台大法律系教授;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監事
國會佔領運動期間曾經提出「召開公民憲政會議」的主張,雖然相較於退回服貿或先立法再審查,這是一個抽象,內容相當不確定的主張。但是佔領結束後,台灣應該進行修憲以解決憲政危機與僵局的聲音,倒也在政壇與社會各界引發不少迴響。
在三三○的群眾大會上,曾問群眾,愛不愛台灣?台灣是不是自己的國家?兩個問題都獲得群眾壓倒性的肯定回答。但是沒有辦法問下去的問題是,「台灣有沒有自己的憲法?」如果沒有,是不是應該制定自己的憲法?問不下去,倒不是因為這涉及統獨藍綠,而是因為這個問題會引發「困惑」,而這種困惑,不在專業知識的缺乏,而是公民對憲政體制認知的模糊與距離感!
台灣沒有憲法
中華民國有一部憲法,然而台灣卻沒有憲法。曾有論者指出,修憲權源自於制憲權,既然已經七次修憲,實質上等於確認了台灣人民擁有完整制憲權,甚至可以說已經「制憲了」。暫時不論這個看法在法政理論上的意義,也先不要計較目前這部憲法的名稱,九○年代以來的歷次修憲,也許可以說是進行民主化的「政治工程」,但是卻還談不上是一場「政治運動」。這幾次修憲除了要讓憲政機關獲得「自由地區」人民投票之民主正當性外,主要都是為了解決政治菁英現實政治操作上的需求,而與人民的憲法意識無甚關聯。
這當中還有個重要的背景是,民主化與本土化之趨力,必須與統獨認同分裂的危機相互妥協,為了保護民主,必須政治團結;為了政治團結,不得不先放下制憲與獨立建國的「激進」路線,而代以增修條文修憲以及總統直接民選的混雜形式,有限滿足了各方面的需求。
這種比較少有的,動員群眾支持各種改選與直選,卻又壓抑制定新憲法的民主轉型方式,不但讓許多重要的議題擱置未決,例如轉型正義、政黨(黨產)、公投、財政、中央與地方等,也讓已經獲得選舉權的群眾,逐漸與憲政議題疏離,對於憲法長期無感。除了投票、競選與候選人,人民普遍對於民主日常運作的「體制」問題漠不關心。
感謝三十秒的粗暴通過以及三個星期的國會佔領,這個狀況似乎有了根本性的移動。近來一份民調指出,有很高比例民眾認為現行憲政體制不能解決問題,也支持召開公民憲政會議,甚至還表態支持內閣制。即使單次民調的可信度與穩定性仍可質疑,但大致可以確定的是,只有很少的人會認為現行體制「沒有」重大問題,「可以」解決重大政治爭議,因此「不需要」推動憲政改革。
眼前憲改的第一個態勢就是:這是公民憲改與社會力憲改的肇始,人民已經漸漸開始對憲政問題有感,而且這個有感的大方向就是:這部憲法實在很爛,讓人民很討厭的政客不用下台,人民很反對的政策也無法改變,所以非要好好修改一番不可。因此政治與學界菁英們要注意了,現在再也不可能搬弄華麗學術詞藻(實則反動修辭)來唬弄人民,試圖阻撓人民追求良善憲政體制的意向。未來幾年社會力將檢視監督,看看政學界人士會發明什麼說法來阻擋憲改。
一次世代憲改
第二個重要的憲改態勢是,這將是一次「世代憲改」與「未來憲改」。人們常說,重大公共議題難解,例如房價、國債、年金等,受害最大的是年輕世代。但我們很少檢討,那最大的受益者會是哪些中老年人?肯定不會是所有中老年人。以憲改難以加速的特性,固然難以期待立刻以新體制來解決老問題,但是難道我們因此要用老體制來陪葬新世代嗎?年輕世代已經唱出世代正義與「未來在哪?」的序曲,沒有退路,只有前進,中老年的既得利益集團還能抱著連自己都不相信的憲法「條文」繼續玩下去嗎?
本次的佔領運動中,浮現了一句激動人心的口號:「自己國家自己救!」很有趣的,將近四十年前,一位憲法運動的前輩曾經寫下:「但是,我們台灣人的自由、和平、與生活,仍時常受到外來政權的蹂躪。因而,我們決定以自己的力量,來維護自己的自由、和平、與生活…」。比這早幾年的一九七一,當時台大學生洪三雄、陳玲玉等,發起了爭取言論自由的運動,並質疑老「法統」與國會為何不能改選。一直到二十年後的一九九一年,國會才全面改選。
任何的民主與憲法運動,都是「歷史性」的。我們既不能忘記歷史,也不要忘了,我們現在的所作所為,都要以二十年、四十年後的觀點來界定。當年國會不能全面改選,只能「增補選」的主張,一如現在只能用「增修」條文修憲的自我侷限。現在的中華民國憲法,其實就是最後的法統。再過二十年,連學運領袖都變成中年大叔時,還有多少人會依戀這個憲法殘影呢?
前面引文留白的「…」是:「於此,我們結合,以創設獨立的台灣共和國」,那位前輩是許世楷先生。十餘年後的鄭南榕就是因為刊載這個「台灣新憲法草案」(引文為草案序言)而遭圍捕,最後殉難。因此除了言論自由與台灣獨立,鄭南榕也可說為了「新憲法」的「理念」而殉難。
雖然舉目四望,現在推動修憲、制憲確實困難重重,單是修憲程序就會讓人挫折不已。但是只要秉持新憲理念,回顧歷史先行,閱讀憲草序言,常想著自己國家自己救,那麼我們的一切維護台灣自由、和平與生活的努力,就不會白費,這個島嶼天光的新憲運動,也注定會邁向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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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6
孫健智/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觀審制究竟為何而來?司法院一再宣稱,是要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任,但為什麼觀審過的人就會更信任司法呢?學者們嘲諷地說:觀審就是法官教訓無知人民的法庭旁聽課,經過法官的教誨,人民當然對司法信任得五體投地。
觀審制導因於性侵案件爭議。在那些案件中,法院認為太小的孩子沒有自己的意願,加害人不可能違反其意願,不能量處加重強制性交罪,只能論以普通強制性交罪,一來一往,刑度上是七年起跳跟三年起跳的差別。但就算是還不會說話的孩子,也有最基本的好惡,某些人抱他會哭,某些人抱他會很開心,他甚至有喜歡的衣服、討厭的食物——這不是意願,什麼是意願?
然而,儘管令人嫌惡,那些判決卻也有其依據,說穿了,它們不過是承襲最高法院長久以來的見解罷了!那些判決合乎裁判一致性的要求,而在法律上有一定的理據;儘管它們的理據未必充分,但正因為有最高法院當靠山,它們並不是憑空出現、恣意枉法的判決。
性侵案件的爭議凸顯了裁判一致性與個案正義的衝突,更抽象地說,是合法性與正當性的衝突。在這種脈絡下,觀審制無非是要透過人民的參與,使司法裁判得以容納更豐富的價值,治癒合法與正當之間的裂痕。
性侵案件爭議顯示,合法未必正當,正當也未必合法。這或許不令人意外,法律與道德本來就是兩回事;然而,法律之所以是法律,正因為它應當盡其所能地追求正當性。這個道理比想像中的理所當然:有任何政府會一邊要求人民守法,一邊宣稱這些法律不正當嗎?會有任何法官一邊論罪科刑、一邊說這樣判不道德嗎?即使在號稱東亞民主實驗場的台灣,這也是難以想像的。
面對個案,法律不只要給個說法,還要給個像樣的說法,否則,沒人願意買它的帳。現實上,如果合法的通常也是正當的,兩者之間的衝突只是零星個案,不道德的法律或判決還能當成無心之過;但若衝突經常發生,尋求溝通對話,就是必須嚴肅以對的課題。觀審制就是這樣的對話機制,當然,只給判、不給判,能不能發揮作用,就是另一回事了。
學運的法律責任
學運的法律責任成為熱門話題,原因也脫不了合法與正當的扞格。公民們制止公權力脫軌的體制外手段可能正當,卻遊走法律邊緣;更糟的是,之所以走到體制外,正因為體制內走不通了。正當但違法的行為既源自於法律的缺陷,卻又面臨法律的非難。
國家違法並不當然賦予人民反過來違法的權利,公民不服從也不過是特殊的政治言論,外於言論自由的「公民不服從權」並無意義。問題在於,當國家惡意違法,而所有體制內手段都緩不濟急——當法律叫人求助無門,國家暴力叫人進退兩難,你要合法就忍受它,要對抗就會違法。這是道德困境,而若法律宣稱它保障個人遵從良心的權利,這也將同時是法律困境。
關於公民不服從的法學理論,也同時是與正當性對話的嘗試。公民不服從或抵抗權的用語或許陌生,但這些理論沒有提出什麼異端邪說;相反地,它們只是把法律人所熟知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等等基本概念,放到公民不服從的具體脈絡下重新檢視,並在檢視的過程中,為法律尋求正當性。可想而見的是,尋求之路難題處處。攻佔立法院阻礙民意機關的運作,從而悖於民主嗎?或者它其實凸顯了代議制度的失能,從而彰顯民主呢?動手打警察固然不對,但就連跟警察推擠、甚或坐臥在地任憑抬離,也算是以強暴脅迫妨害公務嗎?難道我們的法治,是政府一個指令、人民就得跟著一個動作,不然就等著去牢裡蹲嗎?對於這些問題,任何答案都會引發爭議,然而,如果法官、檢察官連什麼是民主、什麼是法治都不敢表態,台灣還算得上是民主法治的自由共和國嗎?
當然,任何抗爭行動是否構成犯罪,應個案認定;重要的是,把這些挑戰當成一回事,正面回應,而不只是跟著有罪或無罪的宣告起舞。對於正當性的要求,法律必須時時回應,它帶來批判,也帶來反饋,在性侵案件爭議如是、在關廠工人案如是,面對公民不服從,亦復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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