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會:救國團1993年累積財產41億 與黨國壓迫體制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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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會調查報告指出,救國團在1993年累積高達41億元財產,實與國民黨威權統治時期的壓迫體制密切相關,非救國團所主張為政府提供勞務而取得對價。(資料照)
2022/05/03 11:50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行政院黨產會5月17日將舉行「救國團之財產是否為不當取得財產」聽證會。黨產會公布調查報告指出,救國團在1993年累積高達41億元財產,實與國民黨威權統治時期的壓迫體制密切相關,非救國團所主張為政府提供勞務而取得對價。救國團曾參與「春風計畫」、「博仁計畫」等國民黨實施的校園政治偵防活動,為國民黨威權統治時期壓迫體制的一環。
黨產會調查發現,救國團隸屬國防部時期,密切協助國民黨黨務運作,是國民黨最重要青運機構。救國團「調訓」海外青年作為國民黨的海外工作幹部。解除隸屬關係後,未依法經核准立案,僅因國民黨政治需要,就以「準機關」之姿,承繼原隸屬國防部的資源,各級政府均配合辦理各項活動,持續給予補助。
黨產會強調,救國團挾國民黨支持在校園內發展綿密組織,學校青年服務工作、舉辦青年育樂活動或發展青年服務事業,實際上係為國民黨壓制學生運動、執行監控學生計劃。救國團參與「春風計畫」、「校園安定會報」、「博仁計畫」等國民黨實施的校園政治偵防活動,參與期間自1971年至解嚴後,為國民黨威權統治時期壓迫體制的一環。
黨產會指出,救國團在國民黨動用各級政府資源支持下,獨占寒暑期自強活動、青年服務工作,乃至於經營青年活動中心,其目的在掌握學生社團、控制學生思想、防範學生集結反對國民黨的勢力。救國團所舉辦青年育樂活動,以及政府委託代辦業務,與救國團作為國民黨威權統治時期壓迫體制「執行者」密不可分且侵害人權。
在不動產方面,黨產會表示,劍潭青年活動中心原佔用國有、台北市有土地,1993年後才陸續承租基地;復興青年活動中心坐落原住民保留地,租期至2024年底;救國團苗栗縣團委會佔用縣土地,苗栗農田水利會、苗栗縣府最後將被佔土地讓售救國團。
在離島部分,黨產會提及,救國團以中國青年服務事業文教基金會充當「人頭」,購置金門縣有地作為金門青年活動中心,且有金門縣民祖傳土地遭軍方佔用後,再遭縣府出售給救國團情形。
關於救國團財產,黨產會質疑,1993年資產負債表顯示,救國團資產總計約41億元,以類型區分,不動產約12.01億元;根據2020年資產負債表,救國團資產51.85億元,其中,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占24.63億元。從救國團1993年資產負債表可見,距今30年前,救國團資產金額已高達41億餘元,與2020年的51億餘元相差不到20%,如考量物價,恐當年資產更勝今日。
黨產會提及,救國團向參與活動青年學子收費,向政府要補助或代辦費用,免費使用公有土地及政府提供的非金錢資源。救國團所累積財產,與國民黨威權統治時期的壓迫體制密切相關,非救國團所主張為政府提供勞務而取得對價,有違反政黨本質且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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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國團變賣李煥住所獲2.6億 黨產會:涉及「更名」不當取得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救國團變賣李煥住所獲2.6億 黨產會:涉及「更名」不當取得
黨產會調查發現,台北市大安區四維路眷舍,早年曾是救國團主任李煥住所,管理者救國團當年以「更名」方式取得該筆不動產,最後以2.6億多元轉賣給建商。圖為救國團團旗,示意圖。(資料照,本報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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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6 15:58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行政院黨產會調查發現,台北市大安區四維路巷內一棟透天厝,早年不動產所有權人是中華民國,過去曾做為前救國團主任李煥住所,管理者救國團當時以「更名」方式登記取得該眷舍房地,最後以2.6億多元轉賣給建商。
黨產會2018年認定救國團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後,針對救國團名下特定財產是否不當取得將於10月19日舉行聽證程序。
黨產會查出,救國團曾以「姓名更正」方式,取得台北市大安區四維路眷舍及土地、桃園市龜山區山鶯段房地,該幾筆不動產涉及不當取得,所有權人原本是中華民國卻被「更名」成救國團所有。
「李煥故居也被救國團賣掉!」知情官員表示,台北市大安區四維路44巷內有一棟3樓透天厝,早年是救國團主任李煥住所,根據救國團所申報資料,該筆土地1971年以64萬元購入,2015年以2億6779萬5000元賣給福和興建設公司。
在建物部分,係1974年4月10日以買賣原因取得,取得價額為60萬8515元,2015年9月救國團出售給福和興建設,售價270萬5000元。土地增值稅為3162萬2292元。
黨產會調查,救國團於2015年將該房地出售給福和興建設,當年度財報認列出售資產利益2億3540萬元;此筆四維路眷舍所在房地,在救國團出售以後,目前已變成一個空地停車場。
關於更名過程,黨產會曾向國產署調閱辦理所謂「姓名更正」始末有關檔案,得知1988年3月25日救國團曾發函給財政部國產局,請求四維路巷內眷舍房地辦理更名登記。
根據檔案,1988年4月25日,國產局邀集相關部會開會,會商結論提及「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既經行政院以1969年12月23日台58教10426號令核示原隸屬(國防部)關係准予解除,並經內政部通知該團准予社會運動機構登記備案,本案該團於1970年10月自費購置之台北市大安區復興段三小段525號土地及其上房屋權屬應為該團所有」。
會商結論並提及,「該團因未諳政府有關法令,至誤辦登記,以中華民國為權利人,該團為管理機關。為求適法並管理方便,建議行政院核准將本案房地辦理更正登記為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所有」;同年5月16日財政部函報行政院,7月28日行政院同意「准予照辦」。
對此,黨產會認為,「姓名更正」或「更名」登記,已使不動產所有權屬發生變更,改動原始登記之同一性,亦即於救國團與國家之間就登記所示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時,地政機關逕為權利歸屬之判斷,即逾越法規所明定界線,並違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98號解釋理由書對於更正的闡釋。
黨產會強調,救國團申請「姓名更正」或「更名」所憑文件,無非當年與第三人簽訂的買賣契約或付款收據等文件,憑此等文件最多僅能認為救國團當年曾就此房地與第三人為買賣行為(債權契約),嗣後第三人將房地移轉為國有之登記(物權契約)縱與此債權契約內容縱不一致,基於「物權無因性原則」,物權行為不受其發生原因的債權行為所拘束,亦不能逕認為錯誤或無效,行政院及以下各機關逕認得予更名,即已違反我國民法學說及實務向來固定見解。
黨產會指出,更何況,第三人與救國團訂定買賣契約後,於實際移轉所有權時,將房地移轉給中華民國,並以救國團為管理機關,應係當時雙方均認知該筆不動產的實際買受人為中華民國,故仍應以原登記所明載意旨為準。
黨產會批評,在救國團無權佔有志清大樓事件中,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救國團敗訴的見解,顯見救國團所謂未諳政府關法令,誤將登記為國有,並要求更正等情況,悖於我國民法規定,當時各行政機關竟配合救國團辦理更正或更名,即有違法制,並有圖利之嫌。
針對黨產會所提質疑,救國團近日發表聲明喊冤稱,「早期救國團自費購置財產因未具法人資格,乃借名登記,早期救國團出資購買不動產當員工宿舍時,因尚未取得法人登記,故以「借名登記」方式將所有權人登記為中華民國,本團後取得法人資格後,才申請更名登記,並獲政府核准變更登記為救國團所有,此有行政院及財政部之公函為證」。
對於救國團相關說詞,黨產會官員表示,當年很多房子是救國團自己就登記為所有權人,為何獨獨這棟要「借名登記」?真的是救國團所說那樣?「借名登記」的說法是這幾天才出現的,1988年救國團向國產署要求「更名」之時,當年說法是當時的人誤解法律登記錯了。
官員質疑,救國團前幾天稱「當時沒有法人資格不能登記也是鬼扯」,救國團在1989年變成社團法人之前,早就登記許多不動產在自己名下,再看1988年當時政府的公文,也沒有提到政府是「出名人」所以要把房地還給救國團,相關爭議會請救國團在聽證會講清楚。
黨產會公布,救國團涉及不當取得財產清單。(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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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4

3樓建物、112坪 市值1.5億

〔記者郭安家、盧冠誠/台北報導〕前行政院長李煥生前居住位於北市大安區四維路的官邸市值約一.五億元,登記於救國團名下,目前閒置;不過,北市議員周威佑發現,該處所有權人原本登記為中華民國,廿六年前,政府卻認定救國團曾經購地,公文載明「因未諳法令、登記錯誤」,而將所有權人更名為救國團,但救國團卻無法提出購地證明,相關地政資料六年前竟又遭北市府銷毀,周質疑該房舍是救國團的不義之財,呼籲國有財產署應追討相關使用費、不當得利。

  • 北市四維路的三樓房舍登記救國團名下,但北市議員周威佑發現,該處原為中華民國財產,所有權人卻更名為救國團。(記者郭安家攝)

    北市四維路的三樓房舍登記救國團名下,但北市議員周威佑發現,該處原為中華民國財產,所有權人卻更名為救國團。(記者郭安家攝)

救國團視察陳家秀對此表示,該房舍依法購買,合法有據;至於是否能出示當年購地證明?陳回應說:「承辦人員已外出,目前沒有文件可提供。」

救國團 無法提出購地證明

國產署官員則表示,經查該筆土地及建物從未有登記國有地紀錄;向救國團詢問,對方回覆是向民間購置,土地登記於一九七一年三月,建築物登記於一九七四年四月。

不過,周威佑調閱台北市土地登記簿記載,一九七○年該處透過買賣所有權人姓名為中華民國、管理者為救國團,但一九八八年該處所有權人卻更名為救國團,顯然與國產署的理解有出入。

周威佑進一步發現,李煥於一九七三年起擔任救國團主任四年,接著就霸佔官邸當自家,一九八九年擔任行政院長。他說,救國團所指的購地,是依據一九八八年前行政院長俞國華任內召開的協調會,認定救國團一九七○年自費購地,當時公文指出「該團未諳政府有關法令,致誤辦登記」,因此所有權登記從國產改為救國團。

地政資料 北市地政局銷毀

周威佑說,扯的是,許多專家、學者正追討國民黨黨產之際,六年前,台北市地政局長黃榮峰竟同意銷毀相關檔案資料;但依法,相關檔案只要與國家、機關,社會大眾或個人權益維護具重大影響者,將列永久保存,地政局此舉有瓜田李下之嫌,疑湮滅證據。

黃榮峰回應,當初救國團一定有提供購地證明,公務員才敢簽核,沒有違法情事;至於檔案銷毀,也是依照檔案保存年限規定辦理。

購地那年 救國團脫離軍方

周威佑反批,各單位利用「二手公文」打迷糊仗,殊不知,救國團宣稱購地的那一年,正是甫從國防部獨立出來不久,相關資源經費多來自人民納稅錢,左手換右手,併吞全民資產。

李煥舊官邸位於大安區四維路四四巷,為三層樓建物,總面積一一二坪。周威佑粗估,現值至少一.五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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