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密地主個資給承租人 前花壇鄉長判3月
洩密地主個資給承租人 前花壇鄉長判3月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vlWKUC
彰化縣議員、前花壇鄉長李成濟。(翻攝自李成濟臉書)
 2022/12/29 16:46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議員李成濟2015年花壇鄉長任內將2名地主的個人資料洩露給5名承租人,卸任後,花壇鄉公所將該案函送法辦,經彰化地檢署起訴,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李成濟觸犯洩密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對此判決,李成濟表示無法接受,將考慮上訴。
 該案緣起於程男兩兄弟早年將花壇鄉溪南段2個地號的土地租給林男等5人,雙方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地主程男於2015年申請土地收回,經花壇鄉公所審核後,准予收回。承租人林男等5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並向公所申請續約及出租人相關文件影本。
 判決書指出,李成濟明知他人身份證、戶籍、所得稅、保險費、子女就學繳費…均為個人資料,屬於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不得交付他人,但李成濟仍批示下屬將上述資料提供給承租人。
 李成濟辯稱,根據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卷宗,他身為花壇鄉長,基於職權,鄉民請求給予資料而允許,這屬於法定業務之執行,若這樣就觸犯洩密罪,以後行政主官動輒得咎很難執行政務。
 承審的法官表示,行政機關對民眾的申請資料閱覽並非漫無限制,若無限制,不免有侵害他人權利、妨害社會治安、公共安全之虞,因此涉及個人穩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有保密之必要。洩密地主個資給承租人 前花壇鄉長判3月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vlWKUC


終止租約有方法,租佃雙方注意囉! https://bit.ly/3KykAD7
截至110年底,新竹縣各鄉(鎮、市)公所登記有案之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尚餘有1,258件(內政部統計109年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合計有24,333件),經本縣統計109年底租約到期換約成果,以及110年下半年租佃雙方合意終止租約之案件,本(110)年度終止或註銷租約案件達86件。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自公布施行以來,明定耕地租約一律以書面辦理,地主非有法定原因(減租條例第17條),租約期間不得任意終止以保障佃農權利,租約期滿時除地主可依法定要件申請收回自耕外,佃農如願繼續承租者,應予續訂租約。另依農業發展條例第20條規定,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不再適用減租條例的規定。
  地政處提醒鄉親,年節將近,想要終止租約之出、承租人,把握團圓相聚時刻,家人間先協商終止租約方案,除可依農發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耕地三七五租約由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土地方式終止租約(亦可整筆土地移轉方式);倘不願意分割土地,出租人可以補償金慰勞承租人多年來的辛勞,雙方合意結束租約,也是租佃雙方終止租約的好方法。
  提醒您,不管分地或分錢,都要租佃雙方協議好始能辦理。另,如因耕地租佃間所發生的爭議,出、承租人可向當地公所申請調解,透由租佃委員居中協調,以解決出、承租人間的爭議,以減少訟源,促進土地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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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減租過程----pdf--- https://www.dropbox.com/s/jm68y4b0q77doot/375%E6%B8%9B%E7%A7%9F.pdf?dl=0

農地的「正產物」是指稻米、甘藷等,以1947、1948年的平均值為計算依據,而非依每年收穫量的37.5%重新計算,所以是定額制而非定率制。http://zh.wikipedia.org/zh-tw/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一般徵收比區段徵收更糟糕+徐世榮 一般徵收 反台南鐵路東移自救會+在苗栗灣寶農民的抗爭下,駁回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是反對土地徵收運動裡少數成功案例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PIXNET :: - https://goo.gl/o8GX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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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五減租
Rent Reduction to 37.5 Percent
分類:〔歷史〕 > 〔中華民國時期〕 > 〔政治〕 > 〔土地改革〕
撰稿者: 郭雲萍
1949年施行的農地減租政策,是土地改革的第一階段工作。臺灣的租佃制度多為口頭契約,佃權缺乏保障,佃租既高,且預收地租,遇天災或歉收皆須依約繳付,故稱「鐵租」。為改善租佃關係,1949年4月臺灣省主席陳誠發布「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開始實施三七五減租,但直到1951年5月25日,立法院才以省略三讀程序的方式,正式通過「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佃農對地主繳納的地租,以全年收穫量的37.5%為上限。同時公布保障佃農耕作權的相關法律,包括規定要簽訂書面佃耕契約、延長契約期間、限制佃耕地的收回等。
三七五減租源自國民黨政府曾在中國大陸實施的「二五減租」,佃農向地主繳納的地租率原本是50%,以此基準減收25%,即為50% × (1-0.25)=37.5%,三七五減租規定地租率最高為37.5%,現有地租高於37.5%者須降至此標準,低於此標準者則不得提高;地主不得預收地租,若遇歉收則應調降;佃期不得低於6年;租約期滿後,除非地主收回自耕,否則仍應租給原佃農;地主若要出售土地,原耕作之佃農有優先承購權。農地的「正產物」是指稻米、甘藷等,以1947、1948年的平均值為計算依據,而非依每年收穫量的37.5%重新計算,所以是定額制而非定率制。各縣市鄉鎮設有租佃委員會,以仲裁調解租佃糾紛。
三七五減租的實行成績,據統計受益農戶296,043戶,占農戶44.5%。訂約面積256,557公頃,占耕地總面積31.4%。地租率由50%~70%減為37.5%,佃農的負擔大為減輕,生產意願提高,1948-1951年增加47%以上的生產量,生活獲得改善。
因應農業現代化及社會經濟條件變遷,2004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0號」解釋:三七五租約期滿後,地主得因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而收回耕地,且不須依規定補償佃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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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有幾個六十年?—為「三七五地主」請命!
歲末寒冬,伴隨著經濟的不景氣,讓許多人覺得這個年相當的難過,在這個時候,更有一群年齡約七、八十歲的老人家,他們的內心相當的焦慮,很擔憂在他們有生之年無法收回自己的土地,而他們已經等待快六十年了。
人生有幾個六十年?又為什麼他們無法收回自己的土地?這涉及了過往的土地改革政策。民國四十年,在國共對峙的緊張時刻,政府為了籠絡佃農,制定了「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強制規定在民國三十八年出租的農地,必須繼續出租,不得收回,縱然該條例有土地收回的規定,但卻異常嚴苛,農地出租人根本無法適用。雖然該條例也規定雙方每六年換約,但是,不論農地出租人願不願意,這個租約皆必須簽署,並不斷持續下去,而且承租權是可以由下一代繼承的。
國四十二年,政府更進一步制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在這條例中竟然寬鬆的定義,只要是把土地出租予他人耕作,不論其出租土地面積的多寡,皆是「地主」。因此,許多農地出租人所擁有的農地面積縱然是低於一甲,但是在此定義下都變成了萬惡不赦的「地主」,從此被貼上了剝削階級的標籤。
上述對於「地主」的定義其實是很不恰當的,這也與國民政府以往在中國對於「地主」的定義完全不同。簡單的說,台灣農地所有人的土地面積大抵都是非常狹小,根本不夠資格被稱之為地主,但國民政府遷台後,卻故意在台灣創造出不一樣的類別,並欲除之而後快。如今三七五減租政策大抵已經實施了六十年,根據內政部資料計算,目前每一出租農戶所擁有的面積約僅有二分地(○‧二甲),這個面積連蓋一棟農舍都不夠(需○‧二五甲),怎麼夠資格被稱之為「地主」呢?
當民國八十九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明白規定以後農地租賃不再適用三七五減租條例時,其實也隱藏了重要意涵,那就是三七五減租政策的繼續施行是非常缺乏正當性的。如今,這一期的六年租約即將到期,距年底也僅剩三天,縱然司法院大法官早已有五七九、五八○及五八一解釋文,但是行政部門卻依舊不動如山,這實在讓人不解。
兩岸已經解凍,國民黨大員都能夠與共產黨高層寒暄送暖並相互擁抱,戰後初期因國共戰爭所刻意製造出來的階級仇恨是否也該放下了?所謂解鈴仍須繫鈴人,政黨輪替後,此刻應是適當時機了,我們又何忍讓這群老人家繼續苦等下去?他們又撐的了下一個六年嗎?敬愛的馬總統,人生又有幾個六十年呢?.


 

臺灣的土地政策,是姍姍來遲的正義 | 說書 Speaking of Books - https://goo.gl/vsFdy6
臺灣的土地政策,是姍姍來遲的正義
2017-06-03|分類:全部文章, 評書|作者:說書 SPEAKING OF BOOKS
作者:林韋聿(政大歷史系學生)
國共內戰以後,戰敗的中華民國政府遷到了臺灣,當時臺灣人口以農業人口居多,地主會任意漲租或是撤佃,佃農權益相當不受保障,往往仰賴地主臉色過日子。為了改善佃農生活,也避免臺灣「赤化」,當時的臺灣省政府主席兼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陳誠實施土地改革,先後在 1949 年(民國 38 年)進行「三七五減租」,1951 年(民國 40 年)「公地放領」,1953 年(民國 42 年)實施「耕者有其田」,臺灣的農民因此可以改善生活條件,甚至得以擁有自己的土地,脫離了佃農的身分;也提高了農民從農意願,促使農業生產量增加,繁榮農村的經濟;而失去土地們的地主也能夠得到股票的補償,轉而入股國營事業,參與工商業。
土地改革不僅促進經濟,也將農業剩餘轉化為工業資本,進而帶動臺灣的經濟發展。作為戰後重要建樹之一的土地改革被定調為成功的經驗,因此需要審視檢討的部分則變成了不為人知的一面。而政府因為土地改革的「成功」,食髓知味,養成隨意進行土地徵收的惡習,後來甚至有不正當的市地重劃和都市更新,因此引起了許多抗爭和運動。
近年來土地相關的重大爭議諸如:桃園航空城、臺南鐵路地下化、高雄果菜市場、苗栗大埔、臺中黎明幼兒園等,有的還一直延續到今天。《土地正義:從土地改革到土地徵收,一段被掩蓋、一再上演的歷史》一書回顧了土地改革的歷史以及土地徵收,道出過去土地政策當中的不正義,並希冀土地正義落實的一天。
《土地正義》一書分兩篇共八章,上下各四章。上篇〈土地改革的真相,你不知道的黑歷史〉,四章分別是〈土地與我〉、〈三七五減租〉、〈耕者有其田〉和〈公地放領〉。下篇〈與民爭地?與土地共生?問題重重的土地徵收?〉,包含了〈土地徵收〉、〈臺灣農地發展的歷史〉、〈土地徵收的要件〉和〈與公平正義站在一起〉。
第一章〈土地與我〉簡單說明了作者徐世榮與土地之間的關係。作者的祖父及外祖父都是務農家庭,因此有受到家中農人的觀念影響;拿到都市計畫及公共政策博士後,回國主要研究領域為公民參與、土地政策及環境議題。在 1996 年始參與土地改革的研究,並在田野調查時受到了衝擊,開始懷疑起土地改革的正當性。
第二章〈三七五減租〉先是敘明推動「三七五減租」的由來及實施情況,並點出問題:沒有法源依據、刻意強化業佃衝突、租約沒有落日條款造成地主損失。1949 年即制定「三七五減租」相關的行政命令,但一直到 1951 年才制定了《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地主雖然收取高額租金,但地主還是會讓佃農得以生活,雙方關係沒有像宣傳那樣惡劣,傳統業佃關係維持著父權意識形態下的和諧。租約當中的地主權益一直受到相當的侵害。
實施三七五減租程序的中英文對照海報。(Source: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第三章〈耕者有其田〉,作者先說明了推行「耕者有其田」的背景:擔心中共土地改革影響臺灣農民、處理地主和佃農的不公平分配、爭取美國的支持。實施前先進行了土地總登記和地籍總歸戶。而「耕者有其田」的問題在於:法令不合程序正義、徵收共有土地、地主的定義可能有瑕疵、補救辦法申請條件限制過多。而這政策對社會的影響則造成土地所有權人損失,掃除了臺灣的經濟菁英。
第四章〈公地放領〉作者先說明日本戰敗以後,國民政府接收臺灣時,得到蔣介石支持的資源委員會掌控的臺糖和臺灣省爭取土地所有權,本來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要把日治時期半強迫收購而來的土地放租出去,但受資源委員會阻撓,因而將日治時期糖業土地劃歸臺糖所有。因為臺糖將原先的佃農一律改用雇農,因此引起農民抗爭,加上美國施予的壓力,因此促成了「公地放領」政策。「公地放領」政策的本意是好的,但是持有大量土地的臺糖卻消極參與,導致效果不顯著。
對於作者文中提及省政府在訂定「三七五減租」時,刻意將租額訂得很低,同時壓低生產總額,若各縣市誠實回報,省政府會因數額太高而退回。文中並未說明消息來源,倘若附上來源會讓這個說法更具可信度。就筆者所知,「三七五減租」所帶來的效應還包含了地主們的陰影,許多地主至今仍不敢簽書面契約,因為他們害怕會像「三七五減租」時一樣,地會收不回來。而業佃之間關係,固然有書中的現象,也不乏佃農害怕得罪地主的狀況,兩種現象都存在著。
在談到「耕者有其田」當中所產生的問題時,作者言及地政局權力很大,可以直達中央。雖然後面有從《耕者有其田條例》的主管機關來解釋地政局權力,但沒有解釋到為何權力很大或是如何直達中央。而後面提到吳國楨對土地改革有不同意見,押著《施行細則》不公告;但書中並未深究吳國楨不支持土地改革的原因。筆者認為這部分如果能夠闡述吳國楨反對的原因,會讓讀者更清楚。
民國 44 年公地放領政策展覽。(Source:國發會檔案局)
下篇,第五章〈土地徵收〉,作者闡述了他反對不合理的土地制度。「土地徵收」應該是最後手段,但臺灣政府往往為了行政效率而便宜行事,輕啟「土地徵收」。地方政府經費的不足使得地方政府頻繁區段徵收或是「市地重劃」以籌措經費。目前普遍的認知往往將經濟利益視為公共利益。
第六章〈臺灣農地發展的歷史〉,作者將臺灣農地發展歷史分做五個時期。1945-1949 年的農地剝削時期,資源委員會還把臺灣當成殖民地看待。1949-1965 年的農地壓榨時期,政府把農業剩餘價值取走,用在軍事或工商業。1960-1974 年的農工爭地時期,以徵收方式取得工業區或工業土地。1974-1993 年的農地管制時期,政府為了確保糧食安全自給率,因此管制農地的使用。1993 年迄今的因為政策鬆綁而不斷釋出農地的農地釋出時期
第七章〈土地徵收的要件〉,作者列舉了土地徵收的六大要件:法律形式規定、促進公共利益、必要性、比例性、最後手段及完全補償。而後討論了地方政府的兩大財源:區段徵收和市地重劃,並舉了幾個例子:士林文林苑、苗栗大埔、臺南鐵路地下化、灣寶科學園區及璞玉計畫。
最後的第八章〈與公平正義站在一起〉,簡述了臺灣農村陣線至今努力的成果,以及點出期待新政府落實人權的保障。
近年來土地相關的重大爭議諸如:桃園航空城、臺南鐵路地下化、高雄果菜市場、苗栗大埔、臺中黎明幼兒園等,有的還一直延續到今天。圖為遭強拆的張藥房原址。(Source:by coolloud, via Flickr)
在第五章中,作者提到在臺灣土地增值稅課得很少,因為和地方派系及建商的壓力有關係。然而,國外各地應該也有地方派系的勢力和當地的建商,外國又是怎麼維持高稅率的地方稅?
第七章,土地改革結束以後,在 1960 年代即有徵收以取得加工出口區或是科學園區的土地。而從土地改革時期,就開始以國家公權力為名,強行取得人民土地。基於當時的時代氛圍,或是地主意識不夠。然而,這的確讓政府習慣了以土地徵收來取得土地,因此至今仍以高姿態來面對土地徵收。作者在討論農地發展的分期時,提到了「農地農有,農地農用」在 2000 年以後完全破功,但或許還要檢視臺灣的農業狀況才能夠一窺全貌。畢竟,農業發展的興衰,或許也是讓原來「農地農有,農地農用」精神破功的原因之一。
作者先是回顧被向來廣受好評的土地改革當中一直被忽略的問題,而後討論了其認為問題重重的土地徵收,並說明了他所見到的不公不義,並希望臺灣對於土地價值的理解能夠更多元,脫離原先經濟價值的桎梏。
這本書是在 2016 年 9 月出版的,從出書至今又先後發生了許多和土地相關的事件,黎明幼稚園、不當黨產、美河市開發案等,到最近因為原住民傳統領域爭議而在凱達格蘭道上露宿的原住民團體。雖然大家對臺灣充滿感情,但是對臺灣這塊土地的歷史的了解似乎還不夠。徐世榮的《土地正義:從土地改革到土地徵收,一段被掩蓋、一再上演的歷史》正好可以作為初步窺探的入門書,從其他角度來認識常常被平板化的臺灣土地史,以及遲遲還在路上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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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30日 08:14 中時電子報 謝雅柔/綜合報導
前台南市柳營區光福里長蕭明利家,是旅日女歌星翁倩玉媽媽家375減租的佃農,從民國38年開始,翁母這方都以書信通知繳租金,蕭明利匯款付租,至今已繳了68年。對此,政大教授徐世榮昨日則表示這個租約已經把雙方綁住68年了,這個政策難道沒有檢討的必要?稍早又發文表示這個租約本質上是個命令,並非是契約。
據聯合報報導,蕭明利家與翁倩玉媽媽家,從民國38年起有375減租的佃農與地主關係,他們家向翁母家租2.6分地,每6年換約1次,政府曾說要討論三七五減租,但都沒有下文,佃農還是要繳租金,至今已繳了68年,雙方未曾見過面,僅透過書信通知繳租金。
對此,徐世榮說翁母若只是擁有2.6分農地,應該只是個小面積的農地所有權人,政府卻是將其稱之為具有剝削性格的「地主」,這是否合適?又,2000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之後,農地租賃就不再適用三七五減租條例了,而是回歸一般民法的規定,那為什麼之前簽訂的三七五租約就沒有改變的機會?農地出租人究竟是犯了什麼罪?當政府根本無力要求農地租賃一律依照三七五減租條例時,繼續堅持已經68年的三七五租約,其正當性及合理性何在?
徐世榮指出,據內政部統計,截至2009年,全台仍有近1.5萬公頃耕地適用三七五減租,影響5.7萬地主、4.5萬佃農。
徐世榮稍早又在臉書談及此事,並表示三七五租約的重點是這個「租約」並非是雙方合意的「契約」,而是政府強制簽訂、租金及租期皆由政府片面決定、出租人無法收回土地的「命令」。這個租約本質上是個命令,並非是契約。
三七五減租至今繳68年租金 徐世榮砲轟政策 - 中時電子報 - https://goo.gl/geKk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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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五減租至今繳租金68年 徐世榮:政策沒檢討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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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30 07:05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即時報導
台南市柳營區光福里前里長蕭明利家,是旅日女歌星翁倩玉媽媽家375減租的佃農,從民...
台南市柳營區光福里前里長蕭明利家,是旅日女歌星翁倩玉媽媽家375減租的佃農,從民國38年迄今翁母這方都以書信通知繳租金,雙方未曾謀面,蕭明利誠信匯款付租。圖/蕭明利提供
台南市柳營區光福里前里長蕭明利家,是旅日女歌星翁倩玉媽媽家375減租的佃農,從民國38年迄今翁母這方都以書信通知繳租金,雙方未曾謀面,蕭明利誠信匯款付租。
政大教授徐世榮對此在臉書表示,農地租賃,一國兩制,報導中的三七五租約簽訂至今已經將近68年了,這個租約已經把雙方綁住68年了,試問,人生能夠有幾個68年?這個政策難道沒有檢討的必要?
他說,翁母若只是擁有2.6分農地,應該只是個小面積的農地所有權人,政府卻是將其稱之為具有剝削性格的「地主」,這是否合適?又,2000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之後,農地租賃就不再適用三七五減租條例了,而是回歸一般民法的規定,那為什麼之前簽訂的三七五租約就沒有改變的機會?農地出租人究竟是犯了什麼罪?當政府根本無力要求農地租賃一律依照三七五減租條例時,繼續堅持已經68年的三七五租約,其正當性及合理性何在?
他指出,根據內政部統計,截至2009年,全台仍有近1.5萬公頃耕地適用三七五減租,影響5.7萬地主、4.5萬佃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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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南市柳營區光福里長蕭明利家,是旅日女歌星翁倩玉媽媽家375減租的佃農,從民國38年開始,翁母這方都以書信通知繳租金,蕭明利匯款付租,至今已繳了68年。對此,政大教授徐世榮昨日則表示這個租約已經把雙方綁住68年了,這個政策難道沒有檢討的必要?稍早又發文表示這個租約本質上是個命令,並非是契約。
據聯合報報導,蕭明利家與翁倩玉媽媽家,從民國38年起有375減租的佃農與地主關係,他們家向翁母家租2.6分地,每6年換約1次,政府曾說要討論三七五減租,但都沒有下文,佃農還是要繳租金,至今已繳了68年,雙方未曾見過面,僅透過書信通知繳租金。
對此,徐世榮說翁母若只是擁有2.6分農地,應該只是個小面積的農地所有權人,政府卻是將其稱之為具有剝削性格的「地主」,這是否合適?又,2000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之後,農地租賃就不再適用三七五減租條例了,而是回歸一般民法的規定,那為什麼之前簽訂的三七五租約就沒有改變的機會?農地出租人究竟是犯了什麼罪?當政府根本無力要求農地租賃一律依照三七五減租條例時,繼續堅持已經68年的三七五租約,其正當性及合理性何在?
徐世榮指出,據內政部統計,截至2009年,全台仍有近1.5萬公頃耕地適用三七五減租,影響5.7萬地主、4.5萬佃農。
徐世榮稍早又在臉書談及此事,並表示三七五租約的重點是這個「租約」並非是雙方合意的「契約」,而是政府強制簽訂、租金及租期皆由政府片面決定、出租人無法收回土地的「命令」。這個租約本質上是個命令,並非是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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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02 10:02:06 (UTC+8)
摘要: 近年來農委會積極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希望以租賃方式整合農地,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以活化農村生產。但是多數農民儘管年事已高、耕作所得又低,卻大多不願將土地出租。根據研究者於2005 年於雲林縣斗南鎮所做的訪查,有高達79.1%的土地所有權人對出租其土地持反對意見。這些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將土地出租的原因,主要是受到過去政府實施耕地三七五減租政策的影響,彼等擔心土地出租後將永遠收不回來。耕地三七五減租政策開始施行於1949 年,由當時台灣省省長陳誠所積極推動,「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則是於1951 年制定,至今施行以將近60 年的光陰。雖然農業發展條例於2000 年修正時,已排除了修正後之耕地租賃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適用,但修法前之耕地三七五租約卻仍然繼續有效。依內政部地政司統計,截至2007 年底為止,台灣地區各鄉(鎭、市、區)公所登記有案之三七五耕地租約,仍有39,799 件,這使得土地所有權人心中的疑慮始終無法解開,不願意將土地出租。本研究計畫之問題意識乃是由上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將土地出租之問題引發,並進一步的思索許多重要的課題。研究者欲經由歷史性的研究,來探索當時所謂「地主」的實際內涵,例如,他們所擁有的土地面積大抵為多少?他們是否確為社會的剝削階級?我們長期以來是否皆誤把「業主」當成為「地主」,讓這些業主(或是土地所有權人)承載了太多意識型態的負擔?而且,時至今日,終不得解脫?由於「地主」在當時等於是一個剝削階級的代名詞,是必須予以制裁及消滅的。但是,據研究者對於耕者有其田政策的研究發現,大多數的台灣耕地所有權人僅擁有小面積的耕地,其實是不夠資格被稱之為地主。然而,國民政府來台之後,為了要實施土地改革政策,竟然將地主的定義做了毫無限制的擴張,凡是擁有耕地,並且將其出租者,即被冠之以地主的稱謂,而其命運也因此陷入慘境。這些土地所有權人因國民政府不適當的定義及分類而被誤認為「地主」,承受社會的負面觀感,於是種種為消滅地主階級的政策,便一一加諸於這些土地所有權人身上,三七五減租政策之實施即是其中之一,該政策在保護佃農的同時,亦對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造成了侵奪。而在1953 年耕者有其田政策完成之後,當時的業主既已被徵收了超過規定面積的土地,其被冠上的「地主」稱謂,也亦應隨之消失。但是,這些土地所有權人卻至今仍背負著地主的原罪,即使當時的威權體制如今已不再見,即使業佃間的社經關係已有重大改變,但當時種種不適當的政策,卻仍如影隨形地跟隨著他們。本研究計畫之提出,其主要的目的乃是欲經由三七五租約的審視及口述歷史的研究方法,來進一步了解這一段重要的歷史。由於距離三七五減租政策的施行已經有了六十年的光陰,切身經歷這一段歷史的地方耆老目前所存可能無多,因此,亟待儘速進行口述歷史的採集,以補足歷史的缺憾。此外,也將藉由研究者所蒐集的嘉義縣新港鄉「私有耕地租約期滿收回出租耕地申請書」大量資料的研析與整理,來還原歷史的原貌,並由公平正義之視野來重新檢視三七五減租政策之過去與未來,並為受此項政策束縛六十年之業佃雙方尋求一解套辦法
政大機構典藏:Item 140.119/52377 - https://goo.gl/neegFM
http://nccur.lib.nccu.edu.tw/retrieve/80213/982410H00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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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五減租及耕者有其田的真相>>
綜觀中國的歷史,因為貴族及地主的壟斷,導致農民起義的事件層出不窮,而至國家動盪不安.
以下為三七五減租及耕者有其田的實施內容:
中華民國政府於民國36年3月20日「從字第一〇〇五〇號」訓令規定:佃農應繳之耕地地租,依正產物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計算,是為「三七五減租」。但當時各級政府推行不力,民國38年(1949年)4月14日公佈實施「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更陸續訂定「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施行細則」、「臺灣省辦理私有耕地租約登記註意事項」、「臺灣省推行三七五減租督導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臺灣省各縣市推行三七五減租督導委員會組織規程」等法規,以貫徹三七五減租政策。後為確保推行三七五減租已獲得之初步成果,即於民國40年(1951年)6月7日制定公佈「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作為法律依據。
民國40年至65年(1951年—1976年)間分九期實施先辦理公地放領,連同37年試辦部份,共計放領138,957公頃,承領農戶286,287戶。政府收得放領公地地價稻穀367,366,416公斤,甘藷1,254,768,525公斤,全數由台灣土地銀行經收後撥作扶植自耕農基金。後全面實施耕者有其田,規定地主保留(中等水田三甲、旱田六甲)及免徵耕地。政府徵收地主超額之出租耕地,附帶徵收地主供佃農使用收益的房捨、曬場、池沼、果樹、竹木等定著物的基地,放領給現耕農民。於民國42年(1953年)12月順利完成,計徵收放領耕地139,249公頃,創設自耕農戶194,823戶。放領的地價,以耕地正產物(稻穀甘藷)全年收穫總量2倍半(分十年均等攤還)。徵收方面,補償地主70%為政府發行的實物土地債券(分十年均等償付,並加給年息4%),30%為水泥、紙業、工礦、農林等公營事業股票(一次給付)。
<<正面評價>>
此一政策使地主與佃農之租佃關係消滅,有些人認為農民經濟獨立並有餘力受教育,參與政治,最有名的例子是佃農之子陳水扁後來當上中華民國總統。
耕者有其田政策對於台灣資本集中有相當的幫助,因為當時的小地主在土地被徵收後立即陷入貧窮的局面、加上對國民黨政權的不信任,必須出售(政府給予之補償)股票;一些富人可以以低價收購股票,資本集中對工業化有一定的幫助。
日本學者若林正丈則從耕者有其田政策的三項特點,分析了它對後來所謂「台灣經濟奇蹟」的先驅影響:
(一)藉由放出四大公營企業,將地主的土地資本轉成產業資本,這是民間資本確實發展的一個出發點。
(二)改革的結果,透過「肥料換穀制」(用國家獨占生產和進口的化學肥料,跟米穀實物做不等價交換)等方法排除地主,國家直接掌握農民的生產剩餘,以供養龐大的黨國體制要員(實施對軍公教人員的米穀配給制);同時透過低米價政策等措施,使農業資本可能移向工業資本。
(三)因改革而使獲得土地的農民提高生產意願,同時配合美援推動技術指導,提高農業生產性,使農村有過剩勞動力,以此累積未來豐富、廉價,具有高競爭優勢的產業勞動力。
<<負面評價>>
耕者有其田政策在台灣實行的最大負面影響就是地主的定義太嚴苛、讓許多中產階級在政策實施後淪落為窮人;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徐世榮在自由時報的評論指出:
台灣在進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時,農戶的分類及定義與中華民國在中國大陸時代不同。大抵只要是把土地出租予他人耕作,不論其擁有土地面積之多寡,皆被定義為地主;如果以過去在中國大陸實施的標準來看,只有少數的台灣人會被稱為地主(中華民國在中國大陸時,所定義的地主約千餘戶,在台灣時定義的地主則高達十萬餘戶)。許多「地主」僅有小面積的土地(大多是共有出租耕地的業主們)、被徵收後,生活頓時陷入困境;據當時立法院內政考察團的估計,受打擊的人口數竟高達二百萬人。
政府土地收購價格過低:當時政府收購農地所頒佈的地價以耕地正產物(稻穀甘藷)全年收穫總量2倍半為收購價格,但是,政府在收購土地時強硬限制了耕地的單位產量,顯然地把原本的耕地單位產量壓低至原本的1/10產量,再用這個壓低產質剩1/10的耕地正產物(稻穀甘藷)全年收穫總量2倍半來收購農地,收購時並非付給現金,而多是利用債捲、支票、股票等替代。
耕者有其田制度使得政府成為台灣最大的地主,政府直接剝削農民、壓低糧食價格及農民收入(但肥料換穀政策的副作用是連稻米產量都被壓低,可以說是殺雞取卵)、逼迫農村人力投入工業生產並接受低薪資、提供軍公教薪資及工業化的人力資本。
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實施的土地政策能夠成功並非必然、如果同樣政策在外國實施,將會造成社會動盪及農業人口遭到淘空;這是因為這樣的政策會讓農村勞動力全面移往都市營生,但台灣的「有土斯有財」傳統讓農村還有人留下來種田。
國民政府在中國大陸早就該實施的耕者有其田政策無法實施,原因就在於地主多有政治實力或是當局者本身身分就是大地主,所以一直無法實行。直到國共戰爭,中國大陸的共產黨搶奪各地地主的土地為公用,成功拉攏多數貧窮的農民民心,順利發動以「農村包圍城鎮」的「人海戰術」,遭共產黨擊退的國民政府來到台灣後,為了保有政權,耕者有其田有著類似削藩的政治目的,以減少地主反抗的機會,同時也能獲得多數佃農的支持。當然,此時政治界都是從中國初來乍到,反對此政策實行的地主力量不存在。而國民黨消滅的政治勢力是台灣原本的中產階級、而真正的大地主卻沒有受害。
耕者有其田政策的貢獻不是因為此政策看似會降低貧富差距,而是此政策實際上的後果是增加貧富差距。
由於土地大量分割的關係,不利農業機械化、規模化;造成現今台灣農業缺乏競爭力。
<<爭議>>
然而,有人亦認為此一措施使地主對政府不滿而與台灣獨立運動有關,例如白色恐怖受害者陳明忠撰寫的〈被扭曲的歷史集體記憶〉一文。另外有學者認為這也是臺灣人比較親日的重要原因之一,因為臺灣地主於日本殖民時期在社會上還屬於特權階級,可以剝削佃農,保有大量土地,而國民黨政府的耕者有其田政策讓臺灣地主們失去了特權及大量土地,因此對國民黨政府有所不滿,也懷念起日治時代,地主們的態度影響了包括他們後代在內的很多臺灣人。
反對者的看法是耕者有其田的實行結果只是讓許多中小地主的財富集中於少數富人手中,因此才會有大量的「地主」反對國民黨。
<<公地放領>>
公地放領係公地管理機關及縣(市)政府依據法令規定之實體與程序,準許符合規定之承租農民依照規定程序申請承領,於繳清全部放領地價後,移轉土地所有權之私法上分期付款之買賣行為,其旨在扶植自耕農,實現中華民國憲法第143條「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之土地政策。 國民政府在台灣於1951年至1976年間分九期實施,承領公地的農戶近三萬戶,政府將收得放領公地地價,全數由台灣土地銀行經收後撥作扶植自耕農基金。 簡而言之,就是政府將公有土地準由承租之農民依照法令規定之要件及程序申請承領,於繳清地價後,承領人即可取得土地所有權。公地放領之目的,在於扶植自耕農。
<<肥料換穀>>
肥料換穀,為台灣戰後時期的經濟政策之一。
肥料換穀政策自1950年開始實施,按照1948年9月「台灣省政府化學肥料配銷辦法」實行,主要的內容是:農家進行耕作所需的化學肥料,必須由稻穀來交換的政策,而不是是現金進行交易;農民必須以一比一的比率,用穀物與政府交換肥料。農民必須以稻穀向糧食局肥料運銷處換取肥料。
當時的台灣農民主要栽種蓬萊米,而蓬萊米需要大量肥料,肥料換穀可以說是對台灣農民的控制之一,使得農民無法將穀物運往城市自由販賣,可以說是一種變相剝削。而且稻穀價值低,但肥料價格高,可以說是不等價交換。值得一提的是,當時的尿素和液態氨等化學肥料都是國家的獨占事業。另外,配肥料手續繁複,領肥料不便,常常耽誤農時,而且農民所需的肥料常常不足,不需者又常過剩,也常被農民批評。
肥料換穀政策限制了台灣稻米的產量,在當時綠色革命的風潮下,並沒有有機農業的觀念,因此高昂的肥料成本在當時被認為限制農業生產力。
肥料換穀等剝削政策讓政府成為實際上的大地主、因此提供政府許多實質上的佃租收入(依統計、佃農變成自耕農後、平均收入並未增加)、更可以養活政府機關的軍公教人員,而政府也可以透過各種手段增加農民負擔,逼迫農村人力轉往工業部門、逼迫婦女就業貼補家用,提供台灣工業大量高品質人力。
運氣很好的是,台灣的農民是將多餘勞動力投入工業,全家棄農的現象並不嚴重。
肥料換穀的主要作用除控制農民之外,也可以說是一種隱藏稅,主要功能在穩定低糧價、間接穩定較低的農地價格,並且以從農業得來的資本剩餘轉而扶植工業;而且肥料換穀也促進供銷業務的興盛。1973年肥料換穀制度才在行政院 頒布的《加速農村建設九大措施》中加以廢除。
三七五減租、耕者有其田及公地放領政策本來是對佃農有益的政策,但其獲益卻被肥料換穀政策抵銷。


一年種稻收入70萬,這樣還不算農民?青農大嘆,農保規定太落伍
www.newsmarket.com.tw查看原始檔十月 31日, 2017
政府鼓勵青年務農,但多數青農卻因沒有土地,或無法取得土地租約,無法申請成為農民資格,不能加入農保、農會,也導致無法得到政府的農業補助。
以宜蘭縣員山鄉為例,近年有超過200位新農移入,多數農友皆無法取得農民資格。宜蘭新農吳紹文今日(31)日率領近20位新農,到宜蘭縣員山鄉農會申請加入農會及農保。吳紹文表示,針對沒有農地或租約新農,是否能以「農業收入證明」及「農產品販售收據」來取得農民身份資格?
員山鄉農會表示,沒有租賃證明就是資格不符,無法申請。農委會輔導處處長朱建偉回應,因為農保便宜,許多人都想加入,因此需要較嚴格審查,但已與農會討論,是否可透過現場實地察看,由農會擔保投保者有實際從農,但目前都還在討論,現階段只能依照既有規定,依書面土地證明才能投保。
新農:每年產值70萬,還是沒有農民資格
依現有法規,農民加入農保條件包括:年滿15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時間達90天以上;無農業以外的專任職業者;在農業用地依法從事農業工作,像是自有土地或租賃土地;全年實際出售農產品金額達每人每月達月投保金額3倍以上,也就是月投保金額10200元乘以3倍,出售金額每人每月需達30600元,或是投入農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每月達月投保金額二分之一上,10200元除以2,投入資材每人每月達5100元
吳紹文表示,加入農保最困難條件就是「須持自用地0.1公頃」或「承租地0.2公頃」的證明。有田有米農場負責人吳佳玲表示,自己跟先生在員山鄉經營水稻品牌,今年是全職務農第4年,每年產值70萬,「但我們依然沒有農民資格」,宜蘭農地貴,就算種一輩子田都買不起農地
新農僅能獲得口頭契約 老農不願簽白紙黑字契約
至於土地租賃契約證明,吳佳玲解釋,早期政府實施三七五減租,耕者有其田,許多佃農都是那時侯拿到土地成為地主,導致這些老農不願意簽白紙黑字的契約,怕政府實施第二次耕地放領,因此新農多半只能用口頭契約承租土地,「雖然老人家重情義不會突然把地收回不租你,但是沒有契約證明就無法申請農民資格,相對也無法申請許多補助。
吳佳玲強調,「雖然政府對新農釋出很多善意,但都是看得到吃不到,儘管我們種優質農產品,為糧食自給率奮戰,我們依然是不受綁保障的化外之民。」
沒有農民資格 申請農業補助面臨困難
水稻新農龔哲敬表示,兩年前從中國回宜蘭種田,但因為沒有自己的農地,沒有任何資源,「我們根本無法拿到任何補助,這樣政府要怎麼期待青年返鄉從農?」由於無法申請到任何農機補助,只能自掏腰包買二手收割機,「一年的農產收入全拿去購買收割機。」
雖然不是非農會會員就無法申請補助,龔哲敬解釋,在機器補助上像是農機貸款,就一定要農會會員才能申請;而在青年從農貸款上,雖然是說大家都可以來辦,「但是我去申請時就因為沒有土地證明或租賃契約,不符合農民資格無法申請」,龔哲敬強調,「我認為有實際務農的證據就已經夠充足申請農民資格了。」
蜂農:飼養不到100箱就不能加入規定落伍
另外,蜂農林憲忠也表示,自已已全職務農5年,喜歡操作不一樣的生產模式,初期種植水稻,後來慢慢開始嘗試養蜂、藍染等,林憲忠說,現在走的都是小農經濟,多元化生產、多元化產品,不過這些新型態的多元農民卻沒有管道得到農民資格。
以蜂農資格來說,必須有養蜂協會的會員推薦加入協會,飼養規模須達到100個蜂箱,「但這些規定都是不合時宜的,面對新型態農業生產,政府應該要重新修正跟檢討」,林憲忠強調,「我們明明就從事農業生產,但因為不具農民資格,所以不能申請相關補助,這對我們影響才是最大的」。
改以農業所得證明農民資格? 農會:執行有困難
對於宜蘭新農最難拿出的土地租約證明,吳紹文也提出是否能改成僅以農業收入證明及農產品販售收據,來取得農民身份資格。對此,員山鄉農會表示,沒有租賃證明就是資格不符,無法申請,農民所得證明僅是審查的其中一項,必須具備所有資料才能申請成功。
農會強調,農會只是依照規定辦理,農民應該去找立法委員從立法面著手,或是去農委會主管機關提出問題,才有可能解決農民資格。
農委會:未來可討論由農會擔保,但尚未定案
農委會輔導處處長朱建偉則回應,土地合法使用證明包括自有土地跟租賃契約,這是實際從農的證明,農會也會到場實際查看,但是,如果僅有口頭租賃契約,農會無法審查,實務上有執行困難,且因為農保便宜許多人都想加入,但為了預防加入農保後隔年就不繼續從事農業的人,政府才會審核較嚴格。
朱建偉強調,農委會有發現許多新農無法成為農民資格的問題,也一直在跟農會協調想辦法克服,「但也不能為難審查的人,畢竟他們要為這些審查資格過的農民負責任」,目前討論方案是希望農會可以透過每年去現場實地查看,讓農會擔保這些農民一直從農,不過一切都仍在討論階段,目前只能繼續依照現有規定審核農民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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