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現場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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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陳妙芬現身民主教室,她直指,「政府違反民主程序太明顯了!」學生站出來絕對不是因為一時昏頭,相信挺身而出的學生有判斷力,也有表達自己的權益。政府長期迴避民意監督,久之讓人質疑依法行政的正當性,她讚賞現場動員的學生都有秩序,也沒有暴力滋事行為,「這一次,希望政府可以認真的回應!」(蕭惟珊/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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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簡妤儒 網路與社會運動
2014年03月22日01:06
台大社會系教授簡妤儒表示:「來這沒有人幫他們加分,沒有人點名,是學生們自己要了解服貿」,她表示學生們是有思辨能力、求知慾、有判斷力的自主公民,反而給從事教職的老師們上了一課「學生都了解服貿,老師怎能不了解?」

簡妤儒認為,服貿必須逐條審查,才能知道對人民的生活使否有何不良影響,簡妤儒在公民講堂中語氣雖平穩,但記者觀察她數度疑似情緒激動哽咽,她表示,沒想到冷冰冰讓人有距離沒有實質接觸的網路,卻可成就如此大的公民運動,她說:「這就是網路的力量!」(記者潘語綺/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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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藍佩嘉 服貿、遷移與勞動
2014年03月22日00:06
「服貿協議中,台灣設定門檻都太低了!」台灣大學社會系教授藍佩嘉直批政府要對服貿協議的規範太鬆散!漏洞百出只會造成假投資真移民、技術移民等等計畫浮濫,演變成對於少數人,可以說是擁有資本的人才有利的!

藍佩嘉語重心長地說,「不要讓服貿骯髒決定台灣未來!」服貿對於提供內需市場的中小企業絕對會受害!她提醒,服貿是沒有最低薪資的規定,不適應就業服務法,根本沒有保障,政商財團才是最大贏家。(蕭惟珊/台北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40322/36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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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不服從(英語:Civil disobedience),指發現某一條或某部分法律、行政指令是不合理時,主動拒絕遵守政府或強權的若干法律、要求或命令,而不訴諸於暴力,這是非暴力抗議的一項主要策略。據說在最初的含義中(不害[1]以及真理堅固[2]),有憐憫的意味,包含了對不同意見的尊重。
公民不服從,是人們反抗法律不公的方法之一,在許多非暴力抗議運動中都有使用,包括在印度(甘地的社會福利運動以及從大英帝國獨立的運動)、在南非針對種族隔離的鬥爭、非裔美國人民權運動,以及世界範圍內的各種和平運動。其中最早獲得巨大成功的是埃及人反對英國佔領的1919年埃及革命。
美國作家亨利·戴維·梭羅經過實踐後,於1849年在短文《論公民的不服從》[3]中,開創了這一現代理論。該文主旨提倡依靠自己,並認為面對不公,不一定要訴諸暴力,可以採取不支持、甚至抵制的作法。這篇短文對此後從事公民不服從的人士,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在文中,梭羅將拒絕納稅,作為對奴隸制度、美墨戰爭的一種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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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服貿協議之簽訂,談判前缺少國會監督與民間溝通;談判過程欠缺參與機制、黑箱作業;談判後的結果卻要求全民買單,甚至連國會的事後審查機制都蕩然無存,關係全臺多少人生計的重大政策竟在立法院30秒內倉促闖關,此等荒謬之情事,更加突顯我國行政權濫權、立法權怠惰情況之嚴重。

民主政治的可貴在於有完善的監督制衡機制,防止任一機關濫權。比較世界各國之經驗,當一國的行政部門與他國進行經貿談判時,通常具有一套系統性的立法授權及民間協商機制,如美國《貿易促進授權法案》(TPA)規定行政部門在談判過程中有到國會進行報告、接受國會監督、製作產業影響評估報告等義務;其他如歐盟的《歐盟議會與執委會間的框架協議》、韓國的《締結通商程序暨執行相關法律》也有類似之規定。而臺灣對大陸的經貿談判上,卻僅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其中的「2條」法律可做規範。在此架構之下,國會處理服貿之方式,是「國際條約」或「行政命令」;是要「存查」或「審查」;或是要「包裹表決」或是「逐條審查」,均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制化規範,監督機制漏洞百出。

我們在高中公民課堂上時常與學生談及何謂「法治社會」,其精義在於除了要求人民要守法之外,更強調政府應該要守法,依法行政,如果政府不守法,人民自由權利將遭受很大的侵害。故民主國家制定法律約束行政權,防止行政機關濫權,避免「人治社會」依統治者好惡專斷獨行之情況發生。但目前在兩岸經貿談判上,對於監督、約束行政機關的談判權卻呈現一個「無法可管」的狀態,行政機關無法可依法行政,行政權將被無限擴張。是故制訂「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事先統一遊戲規則,是法治社會下,以法律節制行政權,防止行政濫權的必要機制。

在現今行政權傲慢濫權、立法權監督機制不彰的臺灣,身為公民的我們除了每四年扮演一次選民之外又能做些什麼呢?在統治階層將學生運動定位為破壞法治社會的最壞示範、是暴民政治的同時,我們感謝青年學子願意挺身而出衝撞體制,喚醒臺灣人民的公民意識有多少人民因為學生攻佔立法院的行動而開始認識服貿議題,臺灣民眾不再是漠不關心,不再是待宰的羔羊。真正暴力的不是學運團體,而是違背民意、枉顧程序正義的國家機器。若能在簽訂服貿協議前充分進行民間溝通,研擬相關配套措施,善盡程序正義,就能減少反對意見。程序不正義,結果必不正義,退服貿如影響國際信用,其責任也應由政府一肩扛下。

(作者為國立臺南女中公民科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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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於3月21日發表的「林孟潔:服貿協議的草率令人震驚──剛與馬總統會面的倫敦政經學院教授Christopher Hughes談話側記」一文,經查證部份內文與Christopher Hughes教授談話有所出入,並造成讀者困擾,本站為疏失鄭重向Christopher Hughes教授與所有讀者道歉。本站在查證過程中並已撤下此文。

Christopher Hughes教授已回信並授權本站今日刊出信函,其回函大意為:一,該文是林小姐以交換學生的身分,透過課業諮詢時間,而非以採訪的名義進行訪談,過程中也未獲悉被錄音;二、林文對服貿協議以「為其草率感到相當震驚」,說明Christopher Hughes教授的觀點,還算符合他對於服貿協議審查過程,缺乏透明性及正當性的疑問,但他不認為自己會使用「草率」及「震驚」這些字,林文在字詞選擇上可以更謹慎精準;三、他僅是基於學術中立的角度,與林孟潔提到照片放上網是否適當,而非覺得與馬總統合照非常為難,不應被視為不尊重或不喜歡馬總統;四、他對於英文逐字稿中提到駐英代表處部份,有進一步的說明;五、過去幾年,他確實對馬政府部份施政有些批判性想法,對於服貿協議透明性也還有疑問,他的文章跟書籍將能更完整呈現他的觀點。

「獨立評論@天下」為了讓網友與各界看到各種多元的國際觀點,我們會接受部分在海外的文字工作者或學者等投稿,為了突顯這些稿件皆為作者在海外的第一手觀察,因而我們使用「特派員」的冠稱。本次事件後,我們的確檢討這個冠稱有其專業意義,應更審慎使用,不宜通用在所謂海外投稿作者,以免引起誤解。而林孟潔很積極地在英國提供當地觀察,並長期、多次投稿,但仍屬讀者投書身分,冠以「特派員」確實不恰當。

為尊重Christopher Hughes教授,本站在道歉聲明後再度附上林孟潔文的英文逐字稿,提供讀者了解教授的完整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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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人該如何論述「抵抗權」?

2014/03/26
作者:
章一言
關鍵字: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佔領立法院.318學潮

時至今日,學生破門而入佔領議場已有一周時間。最近有越来越多的法律系的教授到場或者聯署支持學生的行動,他們中不少人都認為學生佔領議場,乃是「抵抗權」的具體實踐。

什麼是抵抗權?抵抗權怎麼實踐?有關這些, 3月21日台大的陳妙芬教授已經在立院門口有過一份十分動人的描述網上都可尋得,不須我在此多言。陳教授還勉勵在場同學,歐美各國,世界歷史上沒有一個國家在和平時代學生可以佔領國會,台灣實在出類拔萃,值得驕傲。

● 抵抗權就是佔領國會?

但是包括陳教授在內,很多為此站出來的法律人從未告訴我們的是,實踐抵抗權就意味著有必要佔領國會嗎?為什麼歐美各國歷百年來,經過這麼多次學運,沒有一次學生衝進過國會?——一向以邏輯嚴密見勝的法律人,在這個問題上似乎集體失語,選擇性地保持沈默。

今天台灣社會,有很多種方式民眾可以表達自己的看法,報章投書、電視call in、臉書發文,也包括這次的集會抗議。在這諸多廣義民主的方式中,最重要的無異是國會的代議政治,而國會所以被稱為民主聖殿,當然是因為透過選舉制度盡可能地納入了多元民意,更重要的原因則在於,2300萬人的各自代表可以在此以一種大家都能認可的數學計算的方式,分出意見勝負。

也因此,我們的鄰國韓國規定,國會周圍二百公尺以內之場所禁止進行室外集會或示威。其目的顯而易見,就是為了無法測度的集會民意干擾、壓迫國會內的代議民主,排除少數挾持多數的可能。

所以,說台灣的學運佔領國會,創世界之先怕是一點都不假——試想,如果開會之中或之後,集會民眾都在議場外面伺機破門而入,那麼在裡面的立委諸公在考慮他的選民和全體人民之前,可能必須要先好好想想,外面不能得罪的意見是哪些,不能得罪的又是哪些人——少數統治的可能性,也就在投票過程中如影隨行。

台灣這次創造了佔領議場的記錄,今後對立委諸公可能會產生多大的寒蟬效應,只有讓我們假以時日,拭目以待。

● 論述偏失與訴求失焦

另一個重要的問題,也是法律人們沒有給我們開示的是,如果人民貿然去行使抵抗權,是否會衝擊到體制內的救濟方式?

這次服貿審查,很多人都說,人民是被逼上了絕路,為了台灣的未來,一定要奮力一搏,佔領議場一事只是無奈之舉、情有可原。然而,真的是這樣嗎?

如今大部份人都說,服貿乃是法律位階,因此比照行政命令審查,程序上並不合法。但是更多人忽視的一個問題是,比照行政命令逐條審查這一程序,是國會自治、黨團協商的結果,如果說這是程序黑箱,那立法院的各黨團也均沾共謀之嫌,決不獨一黨之功,一黨之過。而民進黨既然認可這一程序,也就應當去承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逾三個月則視為已審查這一結果。同樣,如果國民黨在廁所旁的那次「通過」因不合程序無效的話,民進黨也可以按照第61條讓院會決定展延一次。也就是說,依此條民進黨仍可能再有三個月時間審議服貿。

退萬步言,縱使國民黨強渡關山成功,民進黨仍然可以糾集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向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讓大法官來斷一下服貿到底是法律位階還是命令位階。而且,此時大法官只要給暫時處分,可阻卻服貿協定立即生效。

所以,在這兩條路走到盡頭之前,民進黨如果當好在野黨的話,對服貿的審查決不是只有杯葛議事一途。

在這些體制內的路途還沒走完之時,在民進黨沒來得及代表民意,在杯葛議事之外第一次真正做體制內的「抗爭」之時,學生們就搶跑了好幾大步,甚至吹起「抵抗權」的號角,一路跑進了本來服貿還有繼續審查空間的立法院。

也正是因如此,在我看來,學生們針對馬英九的訴求已經完全失去焦點。佔領國會顯然是向作為總統的馬英九抗議,而要求退回服貿、訂立兩岸協議審查法這些,都已經是國會的權責所在,向馬訴求,豈非讓馬公然地逾越分權、毀憲亂政?反之,如果學生們再有耐心一點,上述一切體制內的程序都走完,讓制度的規範力用盡,大家就會知道,這次最大的程序問題在國會體制,而如果要向作為黨主席的馬英九抗議,則決不應佔領國會。

當社會一直拿野百合來相比這次太陽花的時候,我們也許應該明白,分權體制下的今日台灣,為福早已不是一人之功,為禍也決不可能是一人之過。吹起「抵抗權」的號角高歌猛進衝入國會,一切卻又都仰賴馬總統的解決,這種觀念混亂後藏下的不但是沒有窮盡體制內救濟途徑的瑕疵,更是隱藏在這些年輕的民主腦袋裡、隱藏在整個社會背後的奉他為皇的憲政迷思。

● 法律人的自詡與自知

我很敬佩在社會巨變時,站出來為少數者發聲、為社會求公義的法律人。我知道對於這些不願缺席的法律人來說,這次站出來,是社會責任與道德良心的強烈驅使。

但對社會大眾來說,只有穩定的法律論述,才是這個巨變社會的坐標石,意見分歧的羅盤針。就如政府有救災儲備糧,銀行要有儲備金一樣,穩定的法律論述是危境中的社會很重要的制度依靠。

法律論述當然本就有其擺動空間,但如果因為意識形態選擇性釋法,那無疑是因愛其羊而失其禮。太多的歷史告訴我們,法律論述一旦失其嚴格性,今日自救的武器很可能在來日就變為自戕的凶器。

當覺得此次抗爭是千秋大業、不得不戰的時候,我請諸位法律人不要忘了社會還有可能下一次、再下一次危局,請不要讓法律論述風雨飄搖於意識形態中——這是法律人能做的,對這個社會最可長可久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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