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房仲賣屋該注意什麼?簽約前必知4關鍵
東森財經委託房仲賣屋該注意什麼?簽約前必知4關鍵 https://bit.ly/3C41d1f
2022年10月4日 週二 下午5:29
要委託仲介賣房時,大家除了擔心仲介不積極,也常常搞不情楚專任約與一般約的差異,房市達人則提醒,從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到要約書都有眉角,並分享3大注意事項。
「賣厝阿明」提醒,一般要委託仲介賣房時,一定會擔心以下的事情:
仲介喬不攏、交屋後發現房屋有瑕疵、房仲有沒有積極推銷我的房子、有沒有盡心調解與買家的糾紛等等,這一大堆與仲介的糾紛過程,大家或多或少都有在報章雜誌媒體看過或聽過吧!
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一般人不外乎去找仲介吵,吵得太兇的話還會鬧上法院,到最後才發現原來因為當初簽「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的時候,很多細節沒有講清楚,才造成了如今的糾紛。
到底要如何與房仲簽訂委託契約,才能讓糾紛降到最低呢?如何檢視不動產委託書,有什麼技巧嗎?
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是什麼?
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分為二種,一個是「一般契約」,另一個是「專任契約」,前者與後者的差別在於,委託前者銷售的房子可以再委託給別人或自己賣,誰賣出去了就給誰仲介費;委託後者銷售的房子,就只能給該房仲賣,不能再給別人賣也不能自賣。
若想儘快將房子賣出去,可採「一般約」與多家房仲簽約,增加曝光度;若是覺得不想跟太多房仲接觸或是覺得自己的房子比較難賣的話,可找一家比較信任的房仲,簽「專任約」,這樣業務會比較認真幫你研究如何推銷房子、解決房屋問題等等。
▼(圖/賣厝阿明提供)
不管是「一般契約」還是「專任契約」該注意的基本事項,其實都差不多,要先想好該注意的事項,再來考慮要簽什麼約,才不會本末倒置,以下是阿明整理出來簽「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之前,應該先想好的事情:
1、房屋銷售總價(不含仲介費):在簽約的時候告訴房仲,要「實拿」多少,這樣房仲就會另外把仲介費加在總價上了。
2、銷售價款支付方式(履約保證):一般大型的仲介公司,都會要客戶與買方簽「履約保證契約」,但若找的是小型仲介公司,在委託銷售時一定要問有沒有配合的「建經公司」可以辦「履保專戶」或是直接找自己信任的建經公司來辦。辦「履保專戶」可以確保雙方能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降低交易風險。
3、委託銷售期間:委託銷售契約通常是一個月以上,若有特殊需求的話,也可以提前跟房仲說。
4、其他事項:比如說規定房仲什麼時候可以帶看屋、要留下哪些房屋家俱給新住戶、詢問房仲會用什麼方式銷售房屋等等。
▼(圖/賣厝阿明提供)
「簽約時」注意事項
1、契約審閱期
房仲所提供給消費者的契約,都會有至少三天的審閱期,這是由內政部發佈的《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直接規定的,民眾可不要浪費這個權利,要把契約帶回家好好審閱,如果擔心看不懂,也可以找專業的地政士幫忙檢視喔!
2、不動產說明書
賣方這邊需提供「不動產說明書」給仲介,這樣仲介才知道如何介紹你的房子。仲介會給予一張制式表格,內容就是填寫已知的屋況瑕疵(例如兇宅、海砂屋、輻射屋、漏水)、及房屋相關資訊,若房屋比較老舊,有些仲介甚至會請專業人員對房屋進行檢測,確認屋況沒有問題。
「不動產說明書」建議最好確實填寫,若是被買方發現和事實不符的話,不僅可能會讓交易被迫取消,賣方也必須賠償房仲所受損失。
3、違約罰則
《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任一方,可隨時解除委任契約,但同條第2項,也說明在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除了不可歸責當事人之事由之外,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若當事人任一方隨意解約的話,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要賠償到什麼程度、達到什麼條件才會要求賠償,在契約裡一定會有說明,這方面務必要請仲介詳細解說,因為許多糾紛都是由違約條款不公平而引起的。
另外也常發生買方在支付訂金後,卻毀約的事情,照理來說買方的訂金不能收回,要全數給賣方當作賠償。而賣方收到定金後,雖然合約沒有完成,但依照法律規定,應支付約定之服務報酬或不超過定金百分之五十的金額予仲介,做為這次委託銷售的費用。
4、仲介費收取方式
收取買賣雙方的仲介費最高不能超過總成交金額的6%,一般都是買方收1~2%,而賣方收4~5%,但這並非一定的收費比率,賣方還能再和仲介談談看。
這邊要注意的是,仲介為了銷售房子所做的市場調查、廣告企劃、買賣交涉、諮商服務、出差所花的費用都是包含在合約談好的仲介費裡的,仲介不能再和賣方另外收取費用,除非是賣方單方面解約,才需要賠償仲介所受的損失。
▼(圖/賣厝阿明提供)
5、其他注意事項
最後補充一些注意事項,根據《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上的記載,受消費者委託之房仲有些必須遵守的義務,這邊列出上述沒提到的部分提醒大家:
(1)受託人受託處理仲介事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2)受託人於簽約前,應據實提供該公司(或商號)近三個月之成交行情,供委託人訂定售價之參考;如有隱匿不實,應負賠償責任。
(3)如買方簽立「要約書」,受託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該要約書轉交委託人,不得隱瞞或扣留。但如因委託人之事由致無法送達者,不在此限。
(4)受託人應隨時依委託人之查詢,向委託人報告銷售狀況。
(5)契約成立後,除委託人同意授權受託人代為收受買方支付之定金外。否則視為不同意授權。
(6)受託人應於收受定金後廿四小時內送交委託人。但如因委託人之事由致無法送達者,不在此限。
(7)有前款但書情形者,受託人應於二日內寄出書面通知表明收受定金及無法送交之事實通知委託人。
(8)受託人於仲介買賣成交時,為維護交易安全,得協助辦理有關過戶及貸款手續。
(9)受託人應委託人之請求,有提供相關廣告文案資料予委託人參考之義務。
以上條款是法律規定事項,若發生相關糾紛,而與房仲簽訂的契約裡卻沒有規定到時,可參考以上條款。
善良管理人
有某方面相當知識及經驗的人,對所經手的事務負有更多的注意義務,若沒盡到注意義務,則有可能依《民法》第184條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如:房仲刻意隱瞞凶宅資訊,將房子賣給他人。買方即可控告房仲未盡善良管理人義務,依《民法》第184條提告。
要約書
買方若是看上了賣方的房子,但不滿意價格時,就可以請房仲與賣方議價。房仲會提供「要約書」給買方簽約,主要內容包括出價金額、出價期間、斡旋金額。委託房仲賣屋該注意什麼?簽約前必知4關鍵 https://bit.ly/3C41d1f


紅色子房語錄:等待也是一種力量。

最近讀者們在路旁電線杆,是不是常常見到「急殺出售,出價就談」的房仲看板?

從今年第四季開始,買氣持續觀望,建商們持續砸錢大買媒體廣告,仍想繼續營造「現在不買,以後 會更貴」的氣氛,可惜仍不敵手握多屋沉不住氣的投資客委託拋售潮,出現建商喊漲買進,房仲喊跌急售,兩大陣營罕見不同調,弄得媒體記者們都不曉得新聞該怎 麼寫,寫了這邊可能就會得罪另一邊。

前幾天財政部官員表示政策大轉彎,奢侈稅政策改「微調」並擴大豁免範圍,除了現有十一項「豁免條款」之外,將再增列「其他」一項,授權財政部對個案有行政裁量權,等於是開了一個「關說」的大門。

這一切代表了什麼?

連政府都受到市場觀望造成的壓力了,改口表示因為看不到明年強大經濟成長動能,為了避免重稅打擊內需,奢侈稅政策「大修時機已經過去了」。一方面仍搬出學者研究報告肯定奢侈稅作為,另一方面則開了一個豁免條款「其他」項目,方便進行個案裁量,以避免政策退場的窘況。

有自住需求的買方,其實還是會想買房子,但是害怕現在會不會買在高點。

有急售需求的賣方,其實也不想賠本賣,少賺一點沒關係,用點技巧先讓房仲抬高定價再打折,促使買方「出價來談」。

建商面對區域建案分期開發的承諾,第二期建案的開價當然要比第一期高,不然就會對不起第一期的購買戶。建商其實也想早點出清結案,但是也不能公然打壞行情,只好促使買方「出價來談」,當成個案處理。

當所有賣方們都希望促使買方出價談,表示買方市場已經來臨了。

現在這個時間,紅色子房想分享一篇舊文。從買方立場來看,現在就是採用「以逸待勞」的好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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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房價還是降不下來?」在這兩個月內看了超過50間房子的小紅帽氣呼呼地說。

「如果你是屋主,在經濟還可以負擔狀況下你願意認賠賣出嗎?」我反問。

「子房大大,那怎麼辦?」小紅帽雙手一攤把問題丟回來。

我看了看她的看屋筆記,緩緩地說「你喜歡的這幾十間房子裡面一定有具房屋出售時間壓力的屋主,建議妳找出來並試試以逸待勞之計。」

http://www.businessweekly.com.tw/KBlogArticle.aspx?id=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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