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模糊 淪法律邊緣人

原住民獵人使用傳統獵槍,非但打不破山豬的豬皮,反而常有膛炸的風險,但自行改造獵槍,卻因「槍砲彈藥管制條列」對於「自製獵槍」定義不清,經常不慎觸法就算最後被判無罪,但漫長的訴訟,讓原住民身心俱疲,對法令適用紊亂,也只能大嘆無奈。

花 蓮縣阿美族男子蔡忠勇,假日常從台北返鄉與部落朋友一起上山打獵,因為祖先傳承的獵槍老舊失修,他與友人於是改造獵槍,拉長獵人與獵物間的距離,降低被獵 物攻擊的機率。他為了打飛鼠,在家放置1把土造長槍,99年6月,他回家鄉準備打獵被警方逮捕,也因未經警方許可製造,被依槍砲罪起訴。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蔡就算未經依法申請許可製造、持有土造長槍,但這屬於違反行政規定,不能依「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究責,上月將蔡判決無罪。

這類爭議案件發生在許多山區原住民部落,許多原住民批評,政府限制獵槍底火必須用前膛塞火藥,安全性低且不合時代潮流,政府尊重原民文化,同意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就該讓原住民擁有安全又合時宜的狩獵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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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製獵槍行不行? 原民守傳統惹禍 法庭開辯
中國時報   2013/12/03 02:45

獵槍是原住民上山的生活工具,但法院判決不一。屏東排灣族男子蔡忠誠,5年前私製獵槍打獵,被依槍砲罪重判2年8月。最高法院認為本案涉及原住民人權保障與國家刑罰權的權衡,今天開庭公開辯論,再為這項法律爭議做出宣示性的判決
原民不解為何犯法蔡忠誠今由律師林宗儀、詹順貴、林長振共同擔任辯護人,其中林長振來自台東排灣族,是全國第二位、台東第一位原住民律師,長期以來為原住民發聲,致力於保障原住民傳統文化。
平日從事搜救、巡守及原住民文化傳承工作的蔡男,經常利用務農之餘教導學生體驗漁獵文化,不料,蔡因改造獵槍打山豬和飛鼠惹來官司。
97年6月間,蔡在屏東牡丹鄉山使用捕獸鋏設置陷阱,並以改造長槍獵捕保育野生動物山羌,將1隻捕獲的山羌肢解烹煮食用,警方據報將蔡男帶回偵訊。
蔡表示自己是排灣族原住民,依傳統方法製造簡易獵槍上山打獵,並將獵物與族人分享,這是原住民傳統生活中極為重要的一部分,他不能理解為何犯法。然而檢察官認為蔡在工寮內,未經許可自製長槍,遂將他起訴。
有罪無罪 莫衷一是
獵殺保育動物山羌部分,法院他判刑7月,可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製槍部分,一、二審均依94年修正後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規定,認定蔡製造獵槍是供生活工具之用,不適用刑罰規定,判決蔡無罪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一審卻認為蔡自製長槍並非原住民「自製獵槍」,因此不論使用目的是否為生活所需,都不應免除刑罰,除了判刑,還併科罰金。
由於原住民自製獵槍爭議不斷,該不該以刑罰究責,法院判決不一,最高法院罕見地決定召開辯論庭,就原住民因傳統文化、生活所需的自製獵槍,是否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的槍枝進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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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自製獵槍爭議 17日宣判

中央社   2013/12/03 12:26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日電)最高法院今天就原住民自製獵槍打獵是否合法等爭議開庭辯論,檢辯雙方為此唇槍舌戰,全案定於12月17日下午3時宣判。

排灣族男子蔡忠誠自民國97年6月間起,在屏東縣牡丹鄉石門村某工寮,以砂輪機、電焊機等工具,自製打獵長槍,一、二審判決無罪。

但更一審依內政部於87年的函釋,將「自製獵槍」定義為原住民傳統習慣專供捕獵維生的生活工具,需核准報備使用,且不含彈頭、彈殼及火藥的子彈,據此認定蔡男自製的長槍並非法定「自製獵槍」,改判刑2年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

最高法院今天開庭,辯論包含如何定義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自製獵槍」、內政部函釋內容及政府對原住民族傳統的保障與定義「自製獵槍」有無關聯等。

蔡忠誠由律師林宗儀、詹順貴及同是排灣族原住民的律師林長振出庭辯護。

林宗儀指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過2次修正,已將原住民自製獵槍由原本的刑罰漸進除罪化,行政機關不應漠視;修正後的槍砲彈藥管制條例雖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但未授權內政部定義自製獵槍,又自製獵槍的殺傷力遠不及制式獵槍,內政部的函釋也超出原意。

蒞庭檢察官認為,修正後的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已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應包含「自製獵槍」,且內政部關於「自製獵槍」的定義,是與政府各相關單位廣泛討論而得的專業意見,不是內政部單一見解。10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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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灣族男子蔡忠誠自製獵槍更一審遭判刑2年8月,引發原住民抗議狩獵文化未獲尊重;本案經上訴後,最高法院認定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而自製或持有獵槍,應視為「生活工具」,不構成犯罪,昨(17日)「自為判決」改判無罪定讞。

  不過,最高法院也認為,原住民本於傳統習俗文化目的而自行製造或持有獵槍,都應認作「生活工具」,但超過這項範圍仍屬犯罪。

  原民會副主委陳成家說,司法終於尊重了原住民的文化。他說,狩獵是原住民幾千年來的重要傳統;過去有不少原住民因擁槍被法辦,傷害原住民傳統文化。

  對此,警政署表示尊重判決,有關原住民「自製獵槍」定義,為民國87年(1998年)會商各相關部會所得結論,並沿用至今,仍會依現行法令認定執行;至於未來是否可能改變做法,將開會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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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以為帶獵槍合法 原民被抓
新竹縣劉姓原住民揹這隻長槍騎機車上山打獵,在120號縣道上被巡邏警網攔下逮捕。(記者蔡孟尚翻攝)

沒送驗登記 警告知仍違法

〔記者蔡孟尚/竹縣報導〕「原住民獵槍不是合法了,為什麼還抓我?」

新竹縣尖石鄉26歲劉姓原住民,16日晚間揹著1支土造長槍騎機車上山打獵,在120號縣道40K被巡邏警網攔下帶回偵訊,由於這支獵槍並未送驗登記,最後還是被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送辦。

警員告訴劉男,雖然最高法院有不罰原住民獵槍的判決,但在還沒修法前,警方還是會抓沒有送驗登記的獵槍,而且只要槍枝具有一定程度殺傷力,持有人還是會被起訴,至於判決結果如何,那就看法官心證了。

警方調查,劉男於26日晚間大剌剌地揹了1支土造長槍,騎機車要上山打獵,11點20分在120號縣道上被巡邏警網攔下,警員發現他這支使用喜得丁工業底火且附掛紅外線瞄準器的後膛槍,並無送驗登記,於是將他帶回偵訊。

劉男說,他看報紙,以為原住民獵槍已經合法了,所以才放心把獵槍揹在背後就騎機車上山打獵,沒想到還是被警方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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