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排妹用週刊照片判賠1.5萬! 聲請釋憲結果出爐
2024/01/12 12:35  
雞排妹用週刊照片判賠1.5萬! 聲請釋憲結果出爐 - 自由娛樂 https://bit.ly/4aW9XqM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藝人鄭采勻(原名鄭家純,藝名雞排妹)2021年被某週刊拍到與一名男子進入飯店停車場,她把照片貼在社群平台Instagram上,反被週刊提告侵害著作權索賠,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她應賠1萬5000元。雞排妹質疑判決未保障言論自由,聲請釋憲,日前被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週刊拍到雞排妹與一名男子進入飯店停車場,兩人牽手並分別拖拉行李箱,2021年7月14日刊登標題為「新歡已有未婚妻『想趁防疫期間去弄胸部』疑雞排妹與男方對話流出」新聞。雞排妹把新聞照片放在自己的Instagram上,被週刊認定侵害攝影著作重製權及姓名表示權,依著作權法第88條及第85條規定,請求賠償損害。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認為,雞排妹未經週刊同意或授權,重製照片並刊登於Instagram,又未註明出處,已侵害照片攝影著作的重製權及姓名表示權,且雞排妹身為公眾人物,經常受媒體報導,亦自行經營社群媒體,在社群媒體上發表圖片及意見,應知悉利用他人著作應取得同意或授權,並註明出處。
合議庭認為雞排妹有侵權故意,而照片拍攝時間、成本難以估算,亦無授權金資料可參,實難以證明實際損害額,故週刊可主張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前段規定,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賠償額。合議庭審酌雞排妹是公眾人物、與男子互動情況,依侵害攝影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判賠1萬5000元確定。
雞排妹不服,主張判決未優先保障言論自由,顯有基本權權衡的重大錯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但憲法法庭認為,雞排妹的聲請意旨,客觀上來看,並未具體指摘該判決對於她所涉基本權利的理解或權衡,有何根本上錯誤或有重大遺漏情形,與憲法訴訟法的受理要件不符,日前裁定不受理。本案由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承審,成員為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大法官呂太郎、大法官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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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警偷查民眾個資 反被同事檢舉洩密
懲戒法院判楊員降一級改敘。(記者吳政峰攝)
高雄警偷查民眾個資 反被同事檢舉洩密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oSae7b
2021/11/24 11:5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雄市警局交通大隊楊姓警員,去年三度利用警用行動電腦查詢兩位民眾個資,傳給台東縣警局成功分局林姓警員,林員因而向高雄市警局檢舉。刑事部分,橋頭地院依洩密等罪判楊員1年10月徒刑,緩刑4年;行政部分,懲戒法院判他降一級改敘。
去年1月24日,楊員在仁武交通分隊內,登入警政知識聯網「車籍資訊系統」系統,虛偽登載查詢用途為「舉發交通違規」,查詢謝姓女子的個人資料,再以警用行動電腦查詢謝女的戶役政相片,以翻拍方式將資料LINE給林姓同僚。
同年2月28日,楊員以相同手法查詢張姓男子的個人資料,再翻拍傳給林員;同年3月間,則偷查張男的車籍資料。
林員收到楊員傳來的民眾個資後,以電子郵件向高雄市警局警政信箱檢舉楊員犯行。楊員接獲通報,趕在市警局知悉前,前往督察室自首。
刑事部分,橋頭地院認楊員犯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處有期徒刑3月;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均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8萬元確定
行政部分,懲戒法院認為,楊員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不得洩漏秘密規定,導致公眾喪失對公務員的信賴,惟審酌楊員違失次數、於刑事案件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且已和謝、張二人和解,態度尚佳,判降一級改敘,可上訴。高雄警偷查民眾個資 反被同事檢舉洩密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oSae7b


花蓮地院法官勘驗警方密錄器影像後認為,公務人員在公眾場所執行公務,本應受一般民眾檢視及監督,我國也無任何法條禁止民眾在公開場合對正在執行勤務之公務人員拍照、錄影,無所謂侵犯隱私權或肖像權

手機拍警察遭罰2千 7旬翁怒抗告「逆轉再回敬一罪」 編輯 楊蕎綺 報導 2020/11/16 老翁想拍攝警察臂章,於是拿手機對著員警拍攝。(示意圖,非新聞事件當事人。圖/TVBS資料畫面) 一名7旬老翁於花蓮火車站前看見員警值勤,由於想拍下臂章留念,於是拿起手機錄影,不料被該名員警認為侵犯肖像權,挨罰2000元罰鍰,老翁一氣之下抗告,結果不僅獲判不罰,還讓法院依職權告發彭員,成功為自己平反。   判決書中指出,張姓老翁6月間於花蓮火車站前,見到彭姓員警正在值勤,他想拍攝臂章留念,於是拿起手機對著錄影,彭員認為人格及肖像權遭侵害,當場要求刪除錄影檔案,老翁拒絕後試圖離開,彭員口頭命令不准離開,並多次伸手阻擋,老翁表示彭員明明有配戴口罩,不認為有侵害肖像權,自己左手被抓住導致挫傷流血,氣得質問「壯年的警員可以向七旬老人如此暴力相向嗎?」   老翁在花蓮火車站外拍攝正在值勤的彭員。(圖/TVBS資料畫面)   老翁不滿無故受傷,事後還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挨罰2000元罰鍰,於是提出抗告。花蓮地院法官勘驗警方密錄器影像後認為,公務人員在公眾場所執行公務,本應受一般民眾檢視及監督,我國也無任何法條禁止民眾在公開場合對正在執行勤務之公務人員拍照、錄影,無所謂侵犯隱私權或肖像權。   此外,老翁全程並無攻擊之動作,彭姓員警也沒有任何法律授權可以要求老翁刪除檔案,加上彭員出手阻擋民眾離開造成對方出現挫傷,行為上涉犯《刑法》中「公務人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強制罪」之嫌疑,花蓮地院因此依職權告發,以求端正警紀。
手機拍警察遭罰2千 7旬翁怒抗告「逆轉再回敬一罪」│TVBS新聞網 https://bit.ly/36HbEs1


可以未經同意拍攝他人嗎?全面解析何種情況可能侵害他人「肖像權」
By 極憲焦點, www.thenewslens.com查看原始檔八月 8日, 2017
文:林煜騰 (台大法碩士、執業律師)
在路上拍街景拍到路人,可以嗎?路人可以主張肖像權嗎?當你走在路上,被記者或其他人公共場合拍照、錄影,除了侵害隱私,另一個可以主張的權利就是「肖像權」。若更進一步將你的照片修改、剪接,也有可能會牽涉到肖像權被侵害的爭議。
本文將跟各位介紹,肖像權是什麼?又在什麼情況下可能會構成對對肖像權的侵害。
什麼是肖像權?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肖像權是民法上的概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規定,人格權應受保障。由於肖像為個人形象及個性的表現,因此對於人格權的保障,當然包括對於肖像權的保障。若肖像權受到侵害,得依前述條文,對侵權行為人請求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而非如第一章到第三章的權利,可以讓犯罪人接受刑法的處罰。
法務部曾作成函釋認為,肖像是個人形象及個性的表現,是人格權的一種受到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的保障。但什麼時候才構成「情節重大」,而需要透過民法保護,則由法院個案判斷(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80041406號)。
法院曾經整理侵害肖像權的類型,認為包括:
肖像的作成。如拍攝、繪畫、雕塑他人肖像,其作成本身就算是侵害行為,不一定要公開這些作品或到處傳播才算;
肖像的公開。如將他人肖像在電視、網路、新聞雜誌公開傳播等;
以營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如:將他人肖像加以商業化(商品化),作為推銷商品或服務等。
只要未得到肖像權人同意,從事上開行為就可能侵害他人的肖像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年度訴字第778號民事判決)。
侵害肖像權的具體案例
常見的侵害肖像權案例,是未經他人同意修改他人照片。在一則案例中,雖然侵權行為人已經肖像權人同意使用其肖像,但法院認為再度修改已作成的肖像,會對肖像權人選擇對外呈現的形象產生影響,必須要另外取得肖像權人的同意,否則也算侵害他人之肖像權。
因此,本案被告修改原告照片後,造成照片呈現類似裸體拍攝的效果,構成對於原告肖像權的侵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78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711號民事判決)。
上述案例其實也涉及到著作權與肖像權的衝突,法院在另一則有關肖像授權的案例中有更清楚的闡釋。案例中,原告授權被告可以拍攝其照片,然而被告卻未經原告同意,擅自授權照片給其他公司出版書籍並附贈光碟,導致原告的照片可以被任何人無限轉載、傳輸及任意剪接、修改。
被告主張他有著作權就可以自由使用那些照片,但法院認為,著作權的保護雖具有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的功能,不過肖像權是人格權,而著作權是財產權,故著作權的行使不可以濫用。
因此,當著作權與肖像權衝突時,衡量其利益結果,應該以著重「人」的肖像權優先保護,而非以著重「財產」的著作權優先。因此,被告不可以以其擁有合法著作權,就主張在未經原告同意下可以不受限制的自由使用原告的肖像(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958號民事判決)。除此之外,就算沒有改作照片,但以醜化他人的方式使用,也會被認為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在一則判決中,被告取得原告菸酒工會理事長公開在網站上的照片,並將照片張貼在內含「殺人如麻的菸商」的文章內,藉以宣傳反菸的理念。
法院認為,該照片雖然已公開刊載在網際網路上,但並不表示被上訴人已經放棄個人肖像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的決定權,而同意其他人可以任意以原使用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不當使用(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847號民事判決)。
法院再進一步闡述,被告在系爭文章內刊登系爭照片的目的是告訴大眾,照片上的人就是「殺人如麻的菸商」,對照片內的人造成負面的影響,因此並非符合肖像權人的正當利益。則被告未取得原告同意,又未顧及原告的正當利益,就算這張照片是取自網路而無偷拍或變造,不算合理使用,仍侵害其肖像權。
又目前網路平台上,大家都可以看到這篇文章,網頁讀者都會因此照片,而將肖像權人的個人影像與「殺人如麻的菸商」產生不當連結,自屬侵害人格權情節重大的情況(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847號判決)。
從上面兩個標準就可以看出,故事中的案例,未經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照片,並且還擅自修圖將肖像權人的身體變成A片男主角放在網路上,自然已經屬於侵害他人肖像權且情節重大的情形。
未侵害他人肖像權的案例
未侵害他人肖像權的類型中,較經典是媒體為了報導的需求,能不能使用他人的照片?最高法院相當重視這個問題,其認為新聞自由是憲法所保障得基本權利,其目的是在促進社會的健全發展,滿足民眾知的權利,並維護個人主體性與人格完整性。
因此,新聞媒體基於報導司法案件得需求,擅將司法人員的肖像刊登於報章上,其違法性必須依照法益權衡原則和比例原則,就其刊登的目的、方式、態樣與公共利益加以衡量,並審酌其有無超過新聞目的而濫用個人肖像權的情事,才能作出判斷(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95民事判決)。
雖然上面的判決最高法院只有提出標準,沒有作出個案是否有侵害他人肖像權的決定,但已經有許多下級法院的判決,針對不同的態樣認定沒有侵害肖像權。舉例而言,如果被告只是使用原告自己公開在網路上的照片,並藉以告知他人「照片裡的人是誰」,就沒有侵害原告的肖像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82號民事判決)。
另一則判決中,原告原在被告印刷公司工作,後來離職到另一家印刷公司工作,但被告卻擅自使用原告任職的新公司內的「價格表」中多張作品相片、圖片,放於自己的價格表內作為宣傳之用,其中一張照片是原告的全家出遊的照片。
法院認為,雖然原告沒有授權被告使用其肖像權,但考量原告不是公眾人物,加上價格表上的照片是縮圖,並以多張圖片組合方式呈現,其上人物眾多,難清晰辨認圖片上的人物為何人;且僅為印製方式的參考,不致使人產生負面評價,接觸該價格表的人並無法知悉該圖片上的人物是何人,因此並沒有侵害原告人格權情節重大的情形(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著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
在涉及著作權和肖像權衝突的案件中,如前面所提到的,法院認為只要在合理,不損害他人名譽等人格法益的範圍,就可以對以取得的廣告物拍攝物,自由處分、使用、收益
舉例而言,於一則案件中原告原本只同意由被告拍攝「原告手持信用卡」的廣告照片,但被告修改圖片改成「原告手持鑽飾」的海報。法院認為此變動並沒有對原告形象有任何更動,而且鑽飾在通常觀念係屬貴重物品,因此均沒有任何貶抑原告在社會上的評價,妨礙其人格於社會生活上所受的尊重,所生之侵害肖像權問題(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字第347號判決)。
最後,若拍攝他人照片和公益有關,也可作為侵害肖像權的免責事由。在一則案件中,因為雙方就社區內商務中心燈光未關的事情產生糾紛,被告因此將兩造發生糾紛的過程拍攝下來,被原告控告侵害肖像權。
法院認為,原告的肖像與此公共爭議事件具有重要關聯。被告是在公共區域拍攝此爭議過程,拍攝內容也與社區事項的公共利益有關,應屬於可受容忍的事,不能認為有侵害肖像權且情節重大的情形,因此認為被告無庸賠償侵害原告侵害肖像權的精神慰撫金(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板小字第519號民事判決)。


【I服了U動畫】科技來自獸性 工程師這樣搞偷拍 | 即時新聞 | 20170302 | 蘋果日報 - https://goo.gl/7Wi6hU

是否違反肖像權/人格權/公開場所對女子拍照,只要不涉及隱私等  


 

驚為天人 捷運拍正妹賠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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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公共場所拍美女,小心挨告!正妹搭捷運低頭滑手機,一頭美麗長髮半遮清秀臉龐,吳姓中年男看到,拿手機拍下這一幕,卻吃上妨害秘密官司;吳男喊冤說,當時驚嘆「這真是一幅美麗的風景啊!」才按下快門,拍了一張全身照,明知告不了他,但不願和她交惡,仍拿出兩萬元和解,換來正妹撤告。
40多歲的吳男今年初搭台北捷運,看到前方低頭滑手機的長髮女子,驚為天人,以手機拍下對方全身照。
有女乘客懷疑吳男偷拍裙底風光或另有不良企圖,好心提醒正妹說「有人偷拍妳哦!」正妹嚇得抬起頭,不動聲色報案,吳男出示手機,只有正妹全身照,並無裙底或不雅照,正妹仍要求刪除照片,懷疑吳男私藏其他偷拍照,執意控告妨害秘密罪。
吳男出庭時喊冤,堅稱只拍了一張全身照,也應女子要求刪除,絕未偷拍裙底或不雅畫面。檢察官問「為何要拍下女子全身照?」吳說,女子當時低頭滑手機,一頭美麗長髮半遮清秀臉龐,讓他暗自驚嘆:「這真是一幅美麗的風景!」才拿出手機記錄「美麗的一刻」,沒想到遭控告。
吳男還說,明知正妹告不了他,但不願和她交惡,拿出2萬元和解,以息事寧人,台北地檢署將吳不起訴處分。
拍照打卡盛行,公共場所拍照如何避免紛爭?執業律師張立業表示,刑法妨害秘密罪屬告訴乃論罪,若在捷運、公車等公開場所對女子拍照,只要不涉及隱私等敏感部位,並不會構成妨害秘密罪。
至於是否可主張肖像權,提民事訴訟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張立業指出,民事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要件,是對當事人造成「損害」,因此,若有散佈到網路上或做其他目的使用(如廣告行為),才會有侵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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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知名紀錄片導演林裕翔11月2日在淡水馬偕大教堂舉行婚禮,但會場竟出現一名中年攝影者,不斷卡在好位置拍攝婚禮過程,嚴重影響當天婚禮攝影的 拍攝流程及動線。林裕翔表示這名男子皆非男女方親屬,氣得林裕翔將畫面po上網,要大家一起揪出這位「攝影怪客」。據三立新聞獨家報導,該名中年男子姓 李,是淡水當地居民,聲稱每天都會到教堂拍照,拍攝婚禮只是基於對淡水人文生態的紀實攝影,對於影響婚禮進行感到十分抱歉。

 李姓男子為滬尾攝影學會成員,強調自己長期拍攝淡水人文風光,因為當天教堂有舉辦婚禮,如果進行拍攝「對整個淡水小鎮的風光會更完整」,被問及是否影響 婚禮動線,甚至影響正牌婚禮攝影的拍攝,李姓男子坦言錯誤,並表示有和林裕翔說明僅用廣角鏡拍攝,並願意將當天拍攝照片全數交給林裕翔。

 許多人關心李姓男子行為是否違反肖像權,根據民法第18條中「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李姓男子實已侵犯林裕翔的人格權,雖然肖像權的保護無明文規定,但皆列為人格權的一種。

是否違反肖像權/人格權/公開場所對女子拍照,只要不涉及隱私等  


女法官盼求真相 男法官稱願致歉
 女法官盼求真相 男法官稱願致歉 https://bit.ly/3zDfOxi
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蔡政佑涉偷拍一審被判刑5個月,昨他出庭應訊,否認恐嚇被害的女法官。二審將在10月21日宣判,而相關懲戒案則在審理中。(陳君瑋攝)© 由 中時新聞網 提供 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蔡政佑涉偷拍一審被判刑5個月,昨他出庭應訊,否認恐嚇被害的女法官。二審將在10月21日宣判,而相關懲戒案則在審理中。(陳君瑋攝)
 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蔡政佑,去年偷拍曾姓女法官與他人間的LINE對話,不服一審被依妨害秘密罪判刑5月,提出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23日開庭辯論,身為受害人的女法官,當庭泣訴要的是真相和公道,請求合議庭重判;蔡男則說願意致歉。庭末審判長諭知全案辯結,10月21日宣判。
 這起案件導因,蔡政佑曾經介紹1名男子給曾女認識,去年5月25日中午,曾女因有事暫離辦公室,請蔡男代為處理公務,但蔡卻藉機使用曾女的公務電腦,觀看她與該男子的私密對話,還用手機拍攝雙方LINE的對話內容。
 蔡當時以為曾姓女法官,與該男各自有家室,懷疑曾女有婚外情,以他所拍攝的照片,向桃園地院院長報告。院長調查後,發現曾女已是單身,並非婚外情,但曾女驚覺自己的私密對話被偷拍,就在個人辦公桌附近架設微形攝影機暗中蒐證。
 去年6月17日下午,蔡男趁無人在辦公室之際,再度使用曾女的公務電腦,發現她在LINE上向他人表示擔憂遭受調查等,蔡男見狀又用手機拍攝相關對話,被曾女逮獲提出告訴,檢察官起訴後,桃園地院一審將蔡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他不服有罪判決提出上訴。
 高院昨日開庭,曾女以被害人身分到庭表示,沒有辦法原諒蔡的行為,也不要他的道歉,要的是真相和公道,希望法官將蔡男從重量刑,且考量本案涉及司法人員刑事犯罪後續處置,建請不宜給予緩刑宣告。
 蔡則說,事發以來他積極尋求和解,但自己的能力不好,聽到曾女的陳述後,他認為「如果懲處能療癒她的痛苦」,願意接受並向她致歉。
 有關行政責任懲戒部分,今年3月法官評鑑委員會認為,蔡男侵害他人隱私權甚鉅,有損法官職位尊嚴及職務信任,嚴重破壞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報請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建議撤職,目前還在審理中。女法官盼求真相 男法官稱願致歉 https://bit.ly/3zDfOxi


隨意錄影上網公審,小心觸犯肖像權?!
 自由開講》隨意錄影上網公審,小心觸犯肖像權?! - 自由評論網 https://bit.ly/3I8qubI
2022/03/14 10:14
◎黃睿祺
近日,台中一中有學生在音樂課報告時跟音樂老師發生口角衝突,當下有學生錄影時被老師禁止錄影和要求刪除影片,但學生表示他有錄影的權利,並在事後將影片上傳到網路上。
筆者在這篇文章沒有要探討老師管教是否失當或學生態度等議題,本文將著重在事件中學生錄影及上傳影片的行為是否有觸犯法律之虞。
學生在課堂上錄影及上傳影片之行為是否有觸犯法律疑慮?圖為一中事件後,網友又再上傳的另一支「台中一中音樂老師暴怒」影片截圖。(翻攝自YouTube)
在這起事件中,有不少人指出學生錄影的行為侵害了老師的肖像權,雖然肖像權在法律中沒有被明文指出,但依據通說、實務見解而言,肖像權屬於民法第18-1所述的人格權,若受到侵害可依據民法第195條請求賠償金。至此,看起來事件中學生的行為真的有侵害老師的肖像權。
在民事法庭中,雖然不一定能以私下錄音/影做為證據,但根據以往判例,若是在公開場合以蒐證為目的且不另做他用,通常是可以被接受且不會侵害肖像權。在這起事件中,由於是發生在公開場合,若學生是以蒐證為目的而錄影的話,或許就沒有侵害老師肖像權的問題了,然而,這名學生做了一件事讓這次的錄影行為極有可能觸犯民法第18條,那就是「公開po上網」,無論公開影片的理由為何,只要將影片流傳給無關者觀看,在實務上常會被視為侵害他人肖像權的行為。
法律允許民眾用合理的方式保護自己的權益,錄影(音)蒐證自然不應該為法所罰,但是民眾必須搞清楚自己的目的、事發場合,是基於蒐證等正當理由的錄影(音)且發生在公共場所,也要注意不可任意將影片流傳出去,即使是給親朋好友看也不行,畢竟你的目的是蒐集證據,又不是要開微電影鑑賞會
總之,老師在學生錄影的時候,其實沒有太多方法可以阻止學生錄影,頂多只能依照校規記過而已,但若學生將影片流傳出去,老師可以依民法第18條和195條向學生、再次上傳影片的其他人提起民事訴訟,若告成的話不但可以要求各方將影片下架亦可以向上傳影片的學生和其他人索取慰撫金;至於學生,若覺得老師確實有行為不當之處甚至有違法之虞時,是可以用
手機錄影蒐證的,只是要記得別像這次的一中學生一樣將影片流傳出去就好了,不過,如果是要檢舉老師行為並因此撤換老師的話,會經歷很複雜的過程,不是單純提交影片而已,可能要準備連署表、向教育部檢舉、面對調查委員會的詢問(全程錄影錄音),而且以上過程也不可以向外界公布,等於是做了一堆事卻只能讓自己跟同班同學知道,怎麼想CP值都很低啊…
畢竟筆者也是學生,若遇到這種狀況,我更傾向於使用校內管道解決問題,可以向教務處反映情況或私下跟老師溝通,或是向督學尋求幫助,這些方法通常處理速度比較快,也不會鬧的這麼大,畢竟還是高中生嘛,還要考學測…時間是很寶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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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警嗆聲「堂妹是我女人」 還查她男友個資被判刑
陳員涉嫌恫嚇堂妹和查她男友個資,被高雄高分院判罪。(記者鮑建信攝)
已婚警嗆聲「堂妹是我女人」 還查她男友個資被判刑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VPN4ht
2022/10/21 07:20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已婚陳姓警務佐不滿堂妹論及婚嫁,竟嗆是他的女人,並涉嫌出言恫嚇,還請同事查她男友個資,案經高雄高分院審結,恐嚇罪部分維持可易科刑5月,另違反個資保護法則改判有罪,處有期徒刑6月,不得易科罰金。
檢方指出,2019年7月28日,高市陳姓警務佐在他堂妹小真(化名)的父親屏東縣住處,因見她論及婚嫁,並介紹男友阿榮(化名)與親友認識時,竟心生不滿,當場告訴阿榮說,小真是她的女人,並以手機快速展示某不知名女子裸露肩膀、手臂睡覺照片及男女性交影片,致使2人誤認他持有小真裸照及性愛影片(陳員涉犯妨害秘密罪嫌部分不起訴)。
8月3日起至17日止,陳員在高雄市住處,涉嫌多次電話恐嚇小真,內容包括「我知道我說過了,這樣的結論下去不是你死就是我亡」、「我們只有開始,沒有結束,我會出去找妳」等。
此外,8月19日、20日連續2天,陳員並請葉姓同事透過刑事局「智慧分析決策支援AI系統」,清查阿榮和其家人前科、出境等資料,被依恐嚇罪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
高雄地院依恐嚇罪判處陳員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至於違反個資部分,因阿榮沒有前科,查個資並未侵害他的權益,判決無罪,但檢方不服上訴。
二審合議庭認為,陳員查阿榮個資,不論他有無前科,都算是侵犯隱私權,仍改判有期徒刑6月,並因他是公務員不能易科罰金,恐嚇罪部分則維持原審刑度,可上訴。已婚警嗆聲「堂妹是我女人」 還查她男友個資被判刑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VPN4ht


洩密地主個資給承租人 前花壇鄉長判3月
洩密地主個資給承租人 前花壇鄉長判3月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vlWKUC
彰化縣議員、前花壇鄉長李成濟。(翻攝自李成濟臉書)
 2022/12/29 16:46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議員李成濟2015年花壇鄉長任內將2名地主的個人資料洩露給5名承租人,卸任後,花壇鄉公所將該案函送法辦,經彰化地檢署起訴,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李成濟觸犯洩密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對此判決,李成濟表示無法接受,將考慮上訴。
 該案緣起於程男兩兄弟早年將花壇鄉溪南段2個地號的土地租給林男等5人,雙方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地主程男於2015年申請土地收回,經花壇鄉公所審核後,准予收回。承租人林男等5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並向公所申請續約及出租人相關文件影本。
 判決書指出,李成濟明知他人身份證、戶籍、所得稅、保險費、子女就學繳費…均為個人資料,屬於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不得交付他人,但李成濟仍批示下屬將上述資料提供給承租人。
 李成濟辯稱,根據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卷宗,他身為花壇鄉長,基於職權,鄉民請求給予資料而允許,這屬於法定業務之執行,若這樣就觸犯洩密罪,以後行政主官動輒得咎很難執行政務。
 承審的法官表示,行政機關對民眾的申請資料閱覽並非漫無限制,若無限制,不免有侵害他人權利、妨害社會治安、公共安全之虞,因此涉及個人穩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有保密之必要。洩密地主個資給承租人 前花壇鄉長判3月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vlWKUC


交往數日就要少女傳裸照還恐嚇公開 男子這下慘了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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