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令/《臺灣教育令》通常指的是臺灣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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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民学校令の公布:文部科学省 - http://goo.gl/yyNs5k

台湾公学校令 - http://goo.gl/CxQV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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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教育令

《臺灣教育令》通常指的是臺灣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為了臺灣特殊環境所頒布的有關教育的法律命令。該命令主要發布過三次,分別為1919年發布的第一次《臺灣教育令》(大正8年勅令第1號)、1922年發布的第二次《臺灣教育令》(大正11年勅令第20號)與1941年發布的第三次《臺灣教育令》。
制定過程
1895年5月至1919年的臺灣教育令發布前,日本人的教育是直接依據日本內地的法令辦理,而台灣人的教育則是依據總督府頒布的學校官制、學校規則和學校令。台灣人以學習國語(日語)為主,沒有完整的學制系統可言。
1896年(明治29年)4月,臺灣總督府制定「直轄學校官治」,國語學校開始培育台灣人學習國語(日語),起初修業年限3年,後改為4年,是為台灣中學教育的開端。
1898年(明治31年),臺灣總督府開始執行《台灣公學校令》,規定8-14歲的孩童可就讀公學校,修業年限為4年,是為台灣小學制度的開端。
1919年(大正8年)1月4日由第七任臺灣總督明石元二郎發布到1922年(大正11年)4月1日廢止的第一次台灣教育令,共分為6章32條及附則,各級教育機關系統至此完整建立。第一條開宗明義曰:「在臺灣之臺灣人之教育根據本令。」確定公學校修業年限為6年,就學年齡規定滿六足歲,課程增加日本歷史與工藝。中學則改稱「高等普通學校」,並可加設一年制的「師範科」用來培養公學校的師資,入學資格為「6年公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修業年限4年。但日本人的教育還是直接依據日本內地的法令辦理,且台灣人的教育制度仍比日本人的同級學校程度低,形成了雙軌的型態。
1922年2月6日發布到1922年4月1日施行的第二次台灣教育令,在台灣總督田健治郎的同化政策下,從初等教育到高等教育,均依據修正的教育令的規定來辦理,使日本人和台灣人得以在同一系統的教育制度學習,並實施日台共學制度。原則上,中等學校以上為日台共學;而初等教育規定日籍子弟入小學校,台籍子弟入公學校
1941年3月發布的的第三次台灣教育令,由於太平洋戰爭爆發前夕,日本人於該年4月19日在台灣發起皇民化運動,要使台灣人徹底皇民化。皇民化的教育政策中,最重要的的就是實施國民學校教育。該年台灣教育令改正後,台灣的小學校和公學校乃依據《國民學校令》(昭和16年勅令第148號)改稱「國民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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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日本開始於台灣的統治。隔年,1896年,台灣總督府轄下之學務部以普及日語為目的在各地設置14所國語傳習所。1898年台灣總督府見國語傳習所成效斐然,於1898年8月16日之後陸續開辦專供台籍學童唸的公學校。在同一時期,台灣總督府並依照台灣實際情況,除了此公學校設置之外還設有供日人兒童唸的小學校與專供台灣原住民研習用的蕃人公學校、蕃童教育所。
1941年3月,日本發布國民學校令,[1]同時也使台灣教育令再度修正,將小學校、蕃人公學校與公學校一律改稱為國民學校(保留部分蕃童教育所),至此,以台灣兒童為施予對象公學校學制才正式結束。
國民學校的強制義務教育實施下,1944年的台灣,國民學校共有944間,學生人數達87萬6000餘人(含女學童),台籍學童就學率為71.17%,日籍則高達九成。該就學率於當時全世界,已是先進國家的標準。2006年2月6日日本外相麻生太郎還根據這數據,認為「台灣之所以現在擁有這麼高的教育水平,完全是因為日本對台灣實施殖民地統治的功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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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五年(1916)七月,教育部頒布〔高等小學校令〕,計三十條;除廢止元年(1912)九月所頒布之〔小學校令〕外,特定高等小學校以增進國民學校之學業,完成初等普通之教育為宗旨。高等小學校分為縣立、自治區立與私立三種;修業年限三年;招收國民學校畢業者及修畢國民學校教科者。高等小學校徵收學費;其課程為修身、讀經、國文、算術、本國歷史地理、理科、手工、圖畫、唱歌、體操,男子加課農業,女子加課家事。高等小學校教員分本科正教員、專科正教員、助教員;校長由本科正教員兼任。民國五年十月,〔高等小學校令〕經加以修正;同年十一月,教育部並公布〔高等小學校令施行細則〕,計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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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四年(1915)七月,教育部頒布〔國民學校令〕;分為九章,計五十五條。明令即行廢止民國元年之〔小學校令〕關於初等小學校各條之規定,原初等小學校一律改稱國民學校。國民學校施行國家根本教育,以注意兒童身心之發育,施以適當之陶冶,並授以國民道德之基礎及國民生活所必需之普通知識技能為宗旨。國民學校分自治區立與私立兩種;修業年限四年;課程為修身、讀經、國文、算術、手工、圖畫、唱歌、體操,女子加課縫紉。國民學校應有校地、校舍、校具、體操場;除非常災變外,不得作為他用。六至十三歲為學齡期,兒童達學齡後,以最初學年之始為就學始期,以國民學校畢業之時為就學終期;父母及監護人有使之就學之義務。國民學校教員分正教員、專科教員、助教員三種;校長由正教員兼任。五年十月經加修訂公布,刪除「讀經」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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