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首例!名醫陳堯俐非法仲介9病患赴中換肝賺千餘萬 衛福部廢醫師執照 - 生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陳堯俐「仲介病患赴中國換肝」遭廢照 石崇良:嚴重違反醫學倫理 - 生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台醫師仲介9病患赴中移植獲刑 被禁行醫
更新: 2026-06-02 11:32 PM 標籤: 衛福部, 器官移植, 陳堯例, 除名
【大紀元2026年06月02日訊】(大紀元記者賴玟茹台灣台北報導)台灣換肝名醫陳堯俐等人因仲介9名病患到中國接受器官移植,從中獲取1466萬仲介費,遭法院判決有罪。衛生福利部(簡稱衛福部)確定廢止其醫師證書,成為全台首例醫師仲介病患赴中器官移植廢證首例。
衛福部醫事司2日表示,陳堯俐將永久喪失行醫資格,且不得再參加醫師國考,唯一變數是若提出救濟,法院另有判決。
陳堯俐涉嫌自2008年起,夥同護理師、生技公司老闆等人,非法仲介多名病患到中國大陸換肝、換腎,從中獲取1466萬元(新台幣,下同)。地院依陳堯俐犯9個共同仲介器官移植,違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處2年徒刑,緩刑5年,並向公庫支付500萬元。
彰化縣政府日前對此案召開醫懲會,會中做出暫停部分業務6個月的處分。衛福部近期則以違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6條規定,廢除陳堯俐醫事人員證書。
陳堯俐自2008年起,即與黃姓藥廠業務等人合作,仲介病患到中國進行肝臟移植。因病患術後死亡,遭彰化縣衛生局認定違反醫師法「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規定,但經彰化縣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不予懲戒。2012年,陳又和林姓醫療業務合作,仲介病患到同醫院進行肝臟移植,惟手術失敗,病患當場死亡。
2015年立院修訂《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將非法仲介行為由行政罰改為刑事責任。即便如此,陳堯俐自2016至2019年間仍以彰化基督教醫院器官移植中心外科醫師身分,仲介有肝、腎器官移植需求的病患赴中國進行移植手術。
陳堯俐與黃男等人以此方式分別仲介6名病患到中國山東青島市醫院、3名病患到中國湖南長沙市醫院進行移植手術,陳再向每位病患收取90萬元仲介費,並親赴中國手術室指導。同時以每名病患20萬元報酬,指派謝姓護理師教導病患術後照護等事宜,待眾人取得報酬後,再透過洪男,利用地下匯兌方式給中國醫師費用。
不過這9名病患中,接受肝臟移植的5人,有1人花了1400萬元,卻在術後不到2週即去世;另外有3人不到2年內過世,最後1人也於術後5年內離世。
衛福部上週以違反《人體器官移稙條例》第16條規定,廢除陳堯俐醫事人員證書執照,成為台灣首例因非法仲介人體器官買賣遭廢照的醫師,震撼醫界。
衛福部部長石崇良2日出席活動受訪時表示,陳姓醫師已經法院判決確定,多次仲介台灣病人到海外接受器官移植的情節,行為嚴重違反醫學倫理及「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依現行法令,醫事人員不得從事器官仲介,嚴重者得廢止醫師執照。此案經醫師懲戒委員會審議後,最終決議廢照,處分已正式生效。
石崇良表示,因仲介器官移植而遭廢照者,陳堯俐是首例。
陳堯俐終身被禁行醫 衛福部坦言仍有1變數
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稍晚受訪時表示,衛福部在得到法院的判決之後,特別召開醫事審議委員會。會中認定其情節重大,做成廢止醫師證書處分,裁處書已於5月27日正式發文寄出。
劉玉菁強調,廢止醫師證書是只有中央能執行的最重處分,「一定都有明確事實,且情節重大」。醫師證書一旦遭廢止,受處分者將喪失行醫資格,且依考選部法規,被廢證者亦不具備應考資格,意即陳堯俐未來不僅不能行醫,也無法再參加醫師國考。
不過,劉玉菁坦言,仍有一項變數,行政制度允許受處分人提起救濟。若當事人不服處分,可向法院提起行政救濟程序,除非最終行政法院判定撤銷原處分,否則該「禁醫令」將永久生效。
首度執行20年移植公告 醫界讚衛福部具道德勇氣
台灣國際器官移植關懷協會副理事長黃士維向《大紀元時報》表示,衛福部這次處分,相信令許多人感到意外,但事實上完全是依法行政。其處罰依據,正是衛福部早在2006年就已頒布的行政公告,公告明確規定「無論有無收費,醫師若介紹病人赴高風險地區進行器官移植,即屬違反醫療倫理」。
黃士維說,經過20年後,公告首次被執行,現任衛福部長石崇良及審議會委員這次「展現了極大的道德勇氣」。
黃士維說,因為器官移植本身不是單純的醫療服務,必然牽涉另一個人的身體、生命與同意,醫師若協助病人取得一顆來源不明的器官,就不只是照顧受贈者,也可能間接參與侵害供體生命與尊嚴的鏈條。
心臟血管外科醫師吳欣岱則發文表示,這是台灣醫界對極權國家的反人類作為劃清界線的擔當,「真的很棒」。她也感嘆,陳堯俐受到了制裁,但在他仲介過程中過世的病患,那些生命是陳堯俐無論賠償、坐牢、廢照都無法挽回的。
院方:已停聘
中山附醫2日發出三點聲明表示,首先,陳堯俐教授於彰化基督教醫院任職期間發生案件,本院非司法單位也非主管機關故無管轄權,對案情一無所悉,無法評論。
中山附醫表示,為配合司法調查,陳堯俐自2024年12月起即已免兼副院長之行政職;另外,衛福部行政處分公函已送達給陳堯俐,院方在獲悉內容後,依主治醫師聘任規則及人事評議考核委員會決議,已停聘陳堯俐。
這是一則極具震撼力的重大醫療新聞。國內換肝名醫陳堯俐因為非法仲介 9 名病患赴中國進行器官移植,並從中牟取高達 1,466 萬元的暴利,最終導致多名病患在術後短期內相繼過世。
這起案件不僅在法律與道德上引發巨大爭議,更創下了台灣醫療史上的重要首例:衛福部正式廢止其醫師執照,成為國內第一位因「非法器官仲介」而被拔牌的外科醫生。
以下為本案的四大核心關鍵整理:
1. 犯罪手法與龐大利益
陳堯俐利用其擔任彰化基督教醫院器官移植中心外科醫師的職務之便,與醫療業務合作,將需要換肝、換腎的病患轉介至中國(山東青島及湖南長沙)的醫院:
器官供體費: 肝臟約 35~40 萬人民幣(約 140~160 萬台幣);腎臟約 20 萬人民幣(約 80 萬台幣)。
總花費: 每位病患需支付 300 萬至 750 萬元台幣不等。
個人暴利: 陳堯俐個人向每位病患收取高達 90 萬元的仲介費,甚至曾從單一病患的 1,400 萬花費中,獨拿 746 萬元。他還親赴中國手術室指導,並透過地下匯兌將款項匯給中國醫生。
2. 慘痛代價:花大錢卻未能挽回生命
這起非法仲介換器官的案子,最終換來的卻是多起醫療悲劇。在接受肝臟移植的 5 名病患中:
1 人 在術後不到 2 週即宣告過世。
3 人 在術後2 年內相繼過世。
1 人 於術後5 年內離世。
結果: 參與換肝的 5 名病患,最終全數一一過世,落得人財兩失的悲慘下場。
3. 修法後的刑事責任
台灣在 2015 年修訂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正式將「非法仲介器官」的行為從行政罰提高為刑事責任。然而,陳堯俐在 2016 年至 2019 年期間仍明知故犯,因而遭到彰化地檢署起訴。
4. 最終判決與行政懲處
陳堯俐雖然在司法審判中免去了牢獄之災,但在行政懲處上迎來了最嚴厲的處分:
| 處分單位 | 處分內容 |
| 彰化地方法院(去年) | 判處 2 年有期徒刑,緩刑 5 年,並需向公庫支付 500 萬元。 |
| 衛生福利部(2026/06/02) | 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廢止其醫師執照(全台首例)。 |
這起案例為台灣醫界敲響了最沉重的警鐘,也明確彰顯了政府對於杜絕非法器官買賣、維護醫學倫理的強硬決心。
這起案件之所以震撼醫界,不只是因為涉案者是知名移植外科醫師,更因為它涉及台灣長期爭議的「跨境器官移植」與器官來源倫理問題。
案件重點整理
- 陳堯俐曾是彰化基督教醫院器官移植中心外科醫師。
- 檢方認定他於2008年至2019年間,多次仲介台灣病患前往中國接受肝臟或腎臟移植。
- 仲介模式包含安排中國醫院、器官來源聯繫、術後照護及收取費用。
- 判決指出共仲介9名病患赴中移植,取得仲介利益約1466萬元。
- 彰化地方法院2025年依違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判刑2年、緩刑5年,並支付公庫500萬元。
- 2026年衛福部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廢止其醫師執照,成為台灣首位因非法器官仲介遭廢照的醫師。
為何台灣法律特別嚴格?
2015年台灣修正《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主要背景就是國際社會長期關注中國器官來源透明度問題。
修法後:
- 禁止器官買賣。
- 禁止器官仲介。
- 民眾赴境外移植後必須申報器官來源。
- 醫師不得協助非法器官移植。
- 違法者可負刑事責任,而非僅行政處分。
立法精神在於避免人體器官商品化,以及杜絕可能涉及強迫摘取器官、死刑犯器官或其他不明來源器官的情況。
最受爭議的部分
根據判決內容,部分病患在極短時間內就獲得肝臟供體。
在正常器官捐贈制度下:
- 肝臟移植等待時間往往數月甚至數年。
- 屍體器官捐贈數量有限。
- 必須經過配對機制。
然而過去中國部分醫院曾出現極短等待期即可安排移植,引發國際醫學界、人權團體與多國政府對器官來源的質疑。
因此,台灣法律並非禁止病患出國治療,而是禁止涉及來源不明、買賣或仲介性質的器官移植。
病患是否也是受害者?
這是案件中最令人唏噓的一面。
接受移植的患者大多已罹患末期肝病或腎病:
- 面臨死亡威脅。
- 在台灣等不到器官。
- 願意支付高額費用尋求最後機會。
從人性的角度來看,他們往往是在絕望中做出選擇。
但法律與醫學倫理認為,即使病患有迫切需求,也不能因此容許器官買賣市場存在,否則可能造成:
- 窮人成為器官供應者。
- 非法器官交易擴大。
- 人權侵害風險增加。
此案的歷史意義
這起案件可能成為台灣器官移植史上的重要判例:
- 首位因器官仲介遭刑事定罪的知名移植醫師。
- 首位因器官仲介被廢止醫師執照的醫師。
- 展現政府對非法器官移植「零容忍」的態度。
同時也再次凸顯一個根本問題:台灣器官捐贈數量仍遠低於需求。
若要減少民眾赴海外尋求高風險移植,除了執法之外,如何提升器官捐贈率、完善活體與屍體捐贈制度,以及推動再生醫學與人工器官技術,才是長遠解方。
從醫學倫理角度來看,此案的核心並不只是「醫師收了多少仲介費」,而是醫師是否利用病患對生存的渴望,介入一個器官來源無法被證明合法與透明的移植體系。這也是衛福部最終祭出最重處分——廢止醫師執照的關鍵原因。
這段新聞報導點出了台灣醫療界一項具有指標意義的重大懲戒事件,同時也帶出台灣在器官捐贈供需失衡下的歷史背景與預防醫學的重要性。
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核心層面來解讀這則報導:
1. 法律與醫學倫理的紅線:首例因「器官仲介」廢照
政策與法律彰顯: 衛福部此次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廢止陳堯俐醫師的執照,是國內首宗因非法仲介器官移植而被採取最嚴厲行政處分(廢照)的案例。這傳遞出主管機關對於國際間打擊「器官販運」與「非人道器官來源」的堅定立場。
醫學倫理的實踐: 醫事人員的核心職責是救人,但若跨足未經核可、涉嫌買賣或來源不明的境外器官移植仲介,便嚴重違背了國際醫學倫理原則(如《伊斯坦堡宣言》)。衛福部此舉旨在確立不容踐踏的法律與道德底線。
2. 歷史背景與病患的困境
供需失衡的無奈: 誠如許金川醫師所言,台灣器官捐贈長期處於「僧多粥少」的狀態。在二十、三十年前,由於國內等待期漫長,確實有許多面臨生死關頭的末期肝病患者,選擇冒險前往器官來源較為「充沛」且隱晦的中國大陸進行移植。
地下仲介的灰色地帶: 這種「境外移植」的風潮,過去在法規未臻完善時游走於灰色地帶,也因而衍生出許多跨國仲介的利益鏈。
3. 從「亡羊補牢」走向「早期預防」
報導後半段將焦點轉向預防醫學,這也是根本解決器官需求問題的長遠之道:
肝病「隱形殺手」的特性: 肝臟因為沒有痛覺神經,許多患者在早期毫無症狀,等到出現黃疸、腹水或嚴重衰竭時,往往已經到了非換肝不可的末期。
腹部超音波的重要性: 許金川醫師長期推動「今年超了沒」等全民篩檢觀念,主張每年至少1次腹部超音波檢查。透過這種無痛、無輻射且快速的篩檢,能在肝癌或嚴重肝硬化發生前,及早發現B、C肝炎引起的追蹤病變或早期腫瘤,將疾病阻斷在需要「換肝」之前。
總結來說 這起事件不僅是一樁重大的醫師懲戒案,更敲響了醫療法規的警鐘。它提醒大眾,面對器官移植的困境,除了期待國內器捐觀念的普及與法規的嚴格把關外,每個人更該從**定期的健康檢查(如腹部超音波)**做起,好好保護自己的「心肝寶貝」,才是免於走上換肝絕路的根本解方
這則新聞可以拆解成幾個重點,讓脈絡更清楚:
1. 案件概況
- 當事人:肝臟移植名醫 陳堯俐
- 違法行為:多次 仲介台灣病患赴中國接受肝臟移植
- 法律後果:法院判決確定有罪,衛福部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廢止其醫師執照
- 重要性:國內首例因 非法器官仲介 而遭廢照的醫師
2. 法律與倫理層面
- 法律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明文禁止醫事人員從事器官仲介
- 醫學倫理:器官仲介涉及剝削病患或供體,嚴重違反醫師專業倫理
- 懲處方式:情節重大者可直接廢止醫師證書
- 衛福部強調:仲介器官移植是嚴重違法行為,會依法嚴懲
3. 過去類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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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廢照原因:
- 假檢體詐保險給付
- 涉及毒品使用
- 陳堯俐案件的特殊性:第一次因器官仲介而廢照
4. 專家看法(肝病防治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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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病防治學術基金會董事長 許金川:
- 台灣肝臟移植需求 長期大於供給
- 20~30年前確實有患者前往中國換肝,但流程細節不明
- 更重要的是 早期發現、早期治療,而非依賴器官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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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措施:
- 定期 腹部超音波檢查
- 至少 每年一次
- 目的:早期發現肝臟異常,降低進入末期換肝需求
5. 後續啟示
- 法治面:醫師不得從事非法器官仲介,違法必究
- 醫療面:器官移植不是常規手段,應以預防與早期治療為主
- 民眾健康管理:定期檢查肝臟、控制肝病風險因素,可減少需要換肝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