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共同親權:世紀修法允許離婚夫妻共享子女監護權 - BBC News 中文
日本《民法》修正案將於2026年生效,引進「共同親權」制度,結束百年來的單方監護傳統。新法旨在讓離婚父母共同參與子女成長,但也引發家暴防治團體對受害者安全的疑慮與爭議。
文:呂嘉鴻(BBC中文記者)
2026年4月1日,日本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民法》修正案正式生效。離婚夫妻可以選擇共享子女監護權,結束了日本一個多世紀以來僅允許單一親權的傳統制度,也讓日本終於跟上G7其他成員國的腳步。
此次修正案中的「共同親權」制度適用於所有在日本離婚的夫妻,包括雙方都是日本人,或者一方是日本國籍、一方是外國人,或者在日本法院處理離婚的外國夫妻。
在此之前,日本是七大工業國集團(G7)中唯一不承認「共同監護權」法律概念的國家。每當夫妻離婚後,子女監護權通常只判給單親一方,多數情況是母親。擁有監護權的一方擁有絕對權力,可完全切斷另一方與子女的聯繫。
這套單一親權制度長期受到國內外批評,許多離婚者在失去監護權後,與子女徹底疏離,造成親子關係永久斷裂以及帶來的社會或心理健康問題。
「共同親權」實施帶來哪些改變?
東京某卡通人物主題店內,一對父母帶著年幼女兒選購玩具。父親(中)右手抱著女兒
新法最大的改變,是離婚夫妻可透過協議或家事法院決定採用「共同監護權」或「單一監護權」。選擇離婚後的父母雙方需共同決定子女的重大事項,例如教育、居住地等。
據英文《日本時報》(Japan Times)報導,新法最大的改變,是離婚夫妻可透過協議或家事法院決定採用「共同監護權」或「單一監護權」。如同許多國家行之有年的共同監護權,父母雙方需共同決定子女的重大事項,例如教育、居住地等,但遇上緊急醫療情況也可單獨決定。
評論稱這讓父母雙方都能持續參與子女成長,避免一方完全被排除在外。
過去,日本離婚夫妻雖然可以自行協議監護權與探視安排,但一旦進入法院訴訟,監護權只能判給單方。如今新法律則賦予家事法院更大彈性,可根據個案判斷最適合的安排。
此外,即使是舊法下已離婚的夫妻,現在也可向家事法院申請重新審查監護權安排,讓過去因單一親權而受損的親子關係有機會獲得修復。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修正案還強制離婚後支付子女撫養費(贍養費)。與子女同住的一方,每月可向前配偶索取基本金額2萬日圓(125美元;862元人民幣;4009元新台幣)。這項規定希望減輕單親家庭的經濟壓力,確保子女生活獲得基本保障。
專家認為,這有助提升子女的心理健康,並鼓勵父母以更成熟、合作的方式處理離婚後的關係。
日本反家暴團體成員在東京新宿戰士反對《民法》修正案「共同親權」條款標語牌,其中一人(右)身穿恐龍裝束(29/3/2026)
反家暴團體擔憂「共同親權」新法不利受虐一方,在新法實施前夕仍持續舉行抗議活動。
「單一親權」爭議的知名案例
身穿西服的江宏傑(左)與身穿和服的福原愛(右)在東京新聞發佈會上宣佈婚訊,福原愛咧嘴大笑(21/9/2016)
2016年9月,福原愛(右)與江宏傑(左)宣佈結婚。兩人2023年離婚後的子女撫養權爭議引起台海兩岸與日本媒體的廣泛關注。
有單親家庭向BBC記者反映,他們擔心「共同監護」將迫使女性,即使在涉及家暴的情況下,仍需與前夫維持聯繫。
依照新法,若法院認定存在家庭暴力或虐待情況,將在離婚案件中裁定由單方取得監護權。
英國《衛報》稱,日本單一親權制度長期引發國際關注,尤其在涉及外籍配偶的案件中,常被指控為「親子綁架」的溫床。許多外國配偶在離婚後,無法與子女見面,甚至完全失去聯繫。
2023年,日本桌球名將福原愛與台灣前夫江宏傑的撫養權爭議,曾引起台日輿論矚目。彼時福原愛帶著兒子返回日本後切斷聯繫,被江宏傑指控「綁架子女」。雙方經過激烈訴訟,最終達成和解,恢復共同監護安排。
2021年東京奧運期間,一位居住在日本的法國父親文森·菲肖(Vincent Fichot)曾在東京一車站發起絕食抗議,指控日籍前妻在他上班期間帶走孩子,失去所有聯繫,而日本法院卻不願意讓他與孩子們聯繫。
菲肖與前妻居住日本多年,卻因單一親權制度無法有效爭取探視權,成為國際媒體焦點,並拍攝成法國電影。
彼時法國法院向其前妻發起國際通緝令,但東京家庭裁判所在2022年7月還是將孩子監護權判予前妻一方。菲肖則持續推動相關立法倡議活動,並在社交媒體持續請求協尋子女。
更早之前,已故日本紅星中山美穗與丈夫辻仁成在法國協議離婚時,考量兒子留法教育問題因而將監護權給了前夫,卻在日本引發「拋夫棄子」之名,報導稱中山美穗對此十分難受,也引發女權主義者及影迷為其辯護。中山美穗2024年12月意外離世後,也因此在遺產的處理上造成許多問題。
中山美穗出席韓國釜山國際電影節(12/10/2017)
日本女星中山美穗離婚後,因為法律規定,無法與前夫共同擁有兒子的監護權。
評論認為僵化的制度,造成父母與子女不必要的傷害,成為一方報復或控制另一方的工具,尤其在家暴或情感虐待案件中。
一位親戚離異的日本友人告訴《BBC中文》記者,其舅舅當年與舅媽決裂,舅舅從此與自己的孩子們沒有聯繫。「我也失去了從小一起長大,度過快樂時光的表弟妹,十分難過」。
根據2021年日本政府調查,約有三分之一的離婚家庭子女,最終與非監護權的父親或母親一方完全失去聯繫。雖然日本在此法律維持性別中立,但實際上母親獲得監護權的比例高達85%以上。
根據《日本時報》報導,一名家暴倖存者石川惠美在五年前帶著1歲兒子逃離婚姻,她指出新法律實施後,如今她非常擔心前夫可能根據新法申請共同監護權,雖然法院在有家暴事實的情況下不得判給共同監護,但她仍感到不安。
石川惠美説:「老實說,我真的很害怕。在孩子成年前的接下來12年裡,我都得活在恐懼中,不知道前夫什麼時候會申請共同監護。」
"日本法律大改革:離婚夫妻可共享子女監護權,終結百年「單一親權制」 - TNL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266382?utm_source=flipboard&utm_content=user%2Fthenewslens
"日本共同親權:世紀修法允許離婚夫妻共享子女監護權 - BBC News 中文" https://www.bbc.com/zhongwen/articles/cgk0rl1g54ko/trad
總結比較重點(與使用者提供的日本新法背景呼應)
- 台灣:最彈性、最早就引入共同親權,實務上最普及(法院常判共同 + 指定主要照顧者),強調父母合作與子女最佳利益。
- 日本:2026年才跟上潮流,從「百年單一親權」直接跳到允許共同,屬於重大進步,但同時強化家暴保護(與家暴團體疑慮一致)。
- 南韓:最保守,共同親權仍是「例外中的例外」,傾向單一指定以避免衝突。
- 中國大陸:介於中間,法律上父母義務持續「共同」,但實務上物理撫養幾乎單一,共同物理撫養罕見,法院判決較傾向「勝負分明」。
| 地區 | 是否允許共同親權 | 歷史/生效時間 | 決定方式 | 共同親權主要內容與實務作法 | 家暴/不利因素考量 | 其他重點(扶養費、探視等) |
|---|---|---|---|---|---|---|
| 中國大陸(中) | 有限允許(非主流) | 《民法典》(2021年生效)持續適用,無重大2026年變革 | 協議離婚由雙方約定;裁判離婚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判決 | 父母離婚後仍共同負有撫養、教育、保護義務(監護權廣義上共享),但物理直接撫養權(子女實際居住與日常照顧)通常判給一方。另一方享有探望權。真正「共同物理撫養」(輪流居住)極少,法院傾向單一直接撫養人。2歲以下原則由母親直接撫養。 | 家暴等不利一方會被優先排除直接撫養權;法院可發人身安全保護令。 | 非直接撫養方須支付撫養費(通常20-30%收入)。子女仍是雙方子女,關係不因離婚消滅。 |
| 日本(日) | 2026年起正式允許(重大改革) | 2026年4月1日《民法》修正生效(結束1898年以來百年單一親權傳統) | 離婚時父母協議選擇共同或單一;協議不成由家事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決定。可追溯適用於舊案。 | 共同親權下雙方保留親權,重大事項(如教育、居住)須共同決定;日常或緊急事項可單獨處理。一方仍可為主要照顧者。 | 明確排除:家暴、虐待案件法院必須判單一親權,保護受害者。 | 新法同時建立法定子女扶養費制度(每月約2萬日圓/孩)。旨在讓離婚父母共同參與子女成長。 |
| 南韓(韓) | 極少允許(例外情況) | 《民法》長期規定,無2026年重大變革 | 離婚時須指定監護人;法院極謹慎審核 | 原則上指定一方為監護人/撫養人(親權與撫養權通常合一)。共同親權極罕見,僅在父母同意、價值觀相近、居住地近、子女能適應等嚴格條件下才可能。 | 離婚衝突大,法院考量父母合作能力;家暴等不利一方幾乎不可能獲共同或主要權利。 | 親權與撫養權可分離,但實務上罕見。非撫養方有探視權,法院強制執行不履行可罰款。 |
| 台灣(台) | 早已允許且實務常見 | 1996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廢除父權優先,改採子女最佳利益) | 協議離婚由雙方約定;裁判離婚由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酌定(可依職權)。 | 明確允許共同行使親權(法律上共同 + 身心照顧)。通常指定一方為主要照顧者(子女與其同住、日常決定),重大事項(如教育、醫療、戶籍)由雙方共同決定。法院實務中聯合監護比例高。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家暴加害人推定不利於行使親權(可舉證反駁)。 | 法院審酌13項因素(子女意願、主要照顧者、親子互動等)。非主要照顧者有會面交往權。 |
日本共同親權:世紀修法允許離婚夫妻共享子女監護權 - BBC News 中文
| 地區 | 現行制度(截至2026年) | 核心特色與演進 | 爭議或面臨挑戰 |
| 日本 | 2026年新制引進 | 結束百年「單獨親權」傳統。法院可判決共同親權,旨在確保父母雙方皆參與子女成長。 | 家暴防治團體高度擔憂受害者與子女可能被迫與加害者保持聯繫。 |
| 台灣 | 共同親權為原則 | 依據《民法》,離婚時父母可協議共同行使權利義務;若協議不成由法院裁定,法院通常以**「共同監護」**為優先考量。 | 實務上常演變成「主要照顧者」制,另一方雖有親權但難以參與日常決策。 |
| 韓國 | 法律允許共同監護 | 2000年代中期廢除家主制後,法律上支持父母協議共同親權。法院裁定時會嚴格審核父母的合作意願。 | 離婚率高且文化仍趨保守,實質推動共同撫育的比例仍有進展空間。 |
| 中國 | 法律支持共同撫養 | 根據《民法典》,離婚後父母雙方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法院可根據情況判決共同撫養。 | 受限於跨省移動大,實際執行「共同生活」難度高,多數仍判給一方並由另一方給付撫養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