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成道路之徵收補償/既成道路用地,應有優先順序,按照該道路之必要性及公益性強弱排列順序,較為合理。例如地目為「道」,且已列入都市計畫道路用地,而由政府自行開闢,卻未予徵收補償之既成道路,優先辦理。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新竹縣政府111年度收購私有道路土地招標案 新竹縣政府111年度收購私有道路土地招標案
發布日期:111-05-08新竹縣政府111年度收購私有道路土地招標案 https://bit.ly/3N07CP4
新竹縣政府111年度收購私有道路土地投標須知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採購下列標的,特訂定本須知。
二、招標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為「新竹縣政府111年度收購私有道路土地」
三、採購案號為:
壹、重要條款
一、採購金額:
本採購案擬給付予土地所有權人之總採購預算金額為新台幣332萬5000元。本案採購金額為新台幣332萬5000元。
二、投標資格:
1、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全部規定,且無第二款情形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參加投標:
 ①、持有新竹縣各都市計畫區域內都市計畫道路(含公路系統縣道、鄉道共線路段)範圍或非都市計畫區域之公路系統縣道、鄉道路段之土地。
 ②、屬私有道路土地。
2、屬下列規定土地之所有權人不得參加投標。參加投標者,所投文件無效:
 ①、前經機關徵收或協議價購,惟未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或土地登記簿已有公告徵收註記之土地。
 ②、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規定,經政府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
 ③、新市區建設範圍內,由私人或團體依都市計劃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
 ④、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
 ⑤、區段徵收範圍內,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之二條第一項規定,規劃整理為道路,並經無償登記為政府所有之公共設施用地。
 ⑥、重劃區內,於實施市地重劃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將該重劃等費用,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之供公共使用道路用地。
 ⑦、參加本投標之土地為都市計畫非屬道路用地,或都市計畫土地非供公眾通行使用。
 ⑧、土地被占用者。
三、應附證明文件:
1、資格證明文件。
 ①、投標人為自然人者,為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印本)。
 ②、投標人之投標土地登記簿謄本。
 ③、投標人為公司者,為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抄錄表(影印本)
 ④、投標人為其他法人者,為法人登記證、法人代表人資格證明(影印本)。
2、都市計畫區域:土地所在地之「新竹縣OO鄉(鎮、市)公所核發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編定分區使用類別為道路用地)。
3、非都市計畫區域之縣道及鄉道編號道路:新竹縣政府核發之道路證明文件(可向本府工務處養護科申請),該宗土地使用類別非屬交通用地者,需先辦妥變更為交通用地。另該宗土地部份為道路者需先行辦理逕為分割併變更為交通用地)。
4、投標人如未成年者,應另檢附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投標人身份證影印本)。
5、投標人如為成年人且為民法第15條之一「輔助宣告」,應檢附監護人或輔助人之同意證明文件。
6、投標人聲明書、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及無一物數賣及其他債務糾紛切結書、土地使用情形切結書。
7、土地屬分別共有,且僅部分共有人參加投標者,投標人應另出具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其優先購買權之切結書。
四、押標金及保證金:
五、規格標及其文件:
不開規格標。
六、價格文件:
1、投標人請依下列規定填寫標單:
 ①、投標土地所在之證明文件日期及文號。
 ②、投標土地之面積(A)。
 ③、投標人就該土地所有權之持分(B)。
 ④、投標決標日土地當年期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C)。
 ⑤、投標人就該土地每平方公尺欲售之價格(E)。
 ⑥、投標成數(F)(計算公式:投標成數(F)=投標人就該土地每平方公尺欲售之價格(E)* 10/投標土地決標日當年期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C),算至小數第二位)(F=E * 10/C)。
 ⑦、投標人姓名或名稱及(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
 ⑧、加蓋投標人印章。
2、不論投標人之上開計算是否正確,或未填「E」之資料,皆不視為不合格。招標機關皆視為「投標成數(F)」為投標人最正確之報價(成數)。
3、投標人未成年者,應另填寫法定代理人資料及加蓋印鑑。
4、投標人如為成年人且為民法第15條之一「輔助宣告」,應檢附監護人或輔助人之同意證明文件。
5、土地屬公同共有者,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一同投標,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填寫「聯合投標書」,載明一同投標之公同共有人名冊及指定一人為代表人。未指定代表人者,以名冊之第一名為代表人;且加蓋擬一同投標之公同共有人印鑑黏貼於標單;且於騎縫處加蓋一同投標人全部之印鑑。
6、除應填內容外,投標人不得變更塗改標單字句,或該塗改係屬(依公告)更正之情形。
7、標單如有塗改,應於塗改處加蓋投標人印鑑。
8、投標人不得於標單另附條件。但其所另附之條件並未降低機關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9、如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有多筆土地投標,每筆土地需填寫一張標單,共同裝入價格標封內,資格證明文件以1份為準。
七、底價:本次招標採公開底價,本次招標底價為公告現值之1成8。
八、投標:
1、專人送達之地點為「新竹縣政府工務處養護科」
2、郵遞送達之地點為「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工務處養護科)」
3、截止期限為民國111年07月11下午5時。
4、其餘詳一般條款規定。
九、開標:
1、開標時間為民國111年07月12日上午09時30分。
2、開標地址為新竹縣政府工務處發包中心(A棟辦公大樓1樓)
3、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土地所有權人人數不限 。
4、其餘詳一般條款規定。
十、本採購決標原則
於本採購預算額度內,土地所有權人投標文件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標單標價(即成數)在底價以內由成數最低者得標,並依標價(即成數)低者依序決標方式決定得標土地所有權人至預算額度額滿為止。
1、如於採購最後1筆土地,有2位以上投標人之「投標成數(F)」相同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2條規定辦理,如投標人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比(減)價權利。
2、其餘詳一般條款規定。
十一、本採購無保留未來向得標土地所有權人增購之權利。
十二、招標文件清單:
1、本投標須知:17頁。
2、資格與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1頁。
3、範例及標單:各1頁。
4、土地所有權人投標聲明書:1頁。
5、代用印章授權書1頁。
6、聯合投標書1頁。
7、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及無一物數賣及其他債務糾紛切結書:1頁。
8、買賣契約樣稿:5頁。
9、土地使用情形切結書1頁。
10、外標封、價格標封、資格標封各1只。
十三、相關機關:
1、名稱為「新竹縣政府」
2、地址為「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3、聯絡人(或單位)為「工務處養護科」
4、電話為「03-5518101轉2564」
5、傳真為「03-5541464」
十四、疑義之處理:
1、土地所有權人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載明土地所有權人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其請釋之截止期限為111年07月11下午5時。
2、其餘詳一般條款規定。
貳、一般條款:
一、本案採購標的為財物採購。
二、招標模式:
1、招標方式為公開招標。
2、本採購屬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十九條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3、未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4、本採購案允許外籍土地所有權人參與投標。
三、招標文件清單之其他規定:
1、土地所有權人收啟招標文件後,應先行核對文件之類別及頁數或件數是否足夠,內容是否有不一致或損壞等情事。如有該等情事,土地所有權人應立即,且不得逾投標截止期限前,要求招標機關更換、補充,或尋求解決方式。土地所有權人若未即時反應者,視同放棄更換、補充或解決之權益。
2、本府辦理本採購案於訂約前(包括招標、決標)之作業程序規定,本投標須知之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其他文件所載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文件之內容及要求:
1、投標文件包括資格文件及價格文件。
2、價格文件有效期至少應自開價格標後30日止。其餘文件,除非本投標須知另有規定外,於審標時應仍為有效。
3、土地所有權人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為1式1份。
4、應依規定繳交原件相符之影印本或正本。應繳影印本時,得以正本替代。
5、本文件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用印之處,土地所有權人應加蓋與「印鑑」印文相符,或經上開印鑑授權之印章。惟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投標時自行審查,招標機關開標時不另審查,於土地所有權人得標,本府查驗證件時再審。
6、上開之「印鑑」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①、印鑑證明上登載土地所有權人之印鑑。
 ②、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登載土地所有權人之登記印鑑。
 ③、經公證或認證之印章。
 ④、其他本府認定許可證明文件所登載土地所有權人之印鑑。
7、投標時所用印章與印鑑證明文件印文不符,且所用印章未經授權,並經查證係變造或偽造使用者,視為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
五、變更中之證明文件:若土地所有權人之登記文件刻正辦理變更程序中,於投標時,檢附下列規定之文件者,按該規定認定之:
1、土地所有權人僅依規定遞送一種已變更完成或尚未變更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者,則於填寫應填之土地所有權人資料時,應與上揭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內容一致。
2、土地所有權人若同時依規定遞送二種以上已變更或尚未變更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者,則於填寫應填之土地所有權人資料時,與上揭設立、登記文件之一登載相符者,皆得視為符合規定。
3、另其餘應附之文件內容,與變更前或變更後之內容一致時,亦皆得視為有效。
六、投標文件之裝封:
1、土地所有權人應將所有文件(資格文件及標單)直接裝於「標封」中;免另行裝封。
2、「標封」封口應密封,並建議投標土地所有權人於該等封口加蓋投標土地所有權人印章。
3、應依封面之規定於封面加註投標土地所有權人名稱、地址及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
4、土地所有權人自行以不透明封套或容器裝封投標文件者,請配合於該等不透明封套或容器表面黏貼招標機關所提供之「封面」,或加註相似之文字。
七、投標之其他規定:
1、投標文件送達後,除法令或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土地所有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補正投標文件。
2、本採購不允許土地所有權人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投標文件。
八、未如期開標之處理:
1、招標機關於本招標案開標前2日內因故停止上班時,招標機關得於原訂開標時段、地點宣(公)告順延投標文件截止收件及開標作業之時程,不另行通知。
2、招標機關於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3、採購案如有採購法第48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招標機關得宣布或公告暫停辦理本招標案之開標程序。已領招標文件之土地所有權人,得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①、於招標機關再辦本採購案之招標時,得憑前次購領招標文件之收據,替代購領該次招標文件費用,並爰依規定,申領招標文件。惟招標機關得不提供未修改之招標規範、說明書及圖說等文件資料。
 ②、於招標機關宣布或公告暫停辦理本招標案開標程序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申請書、本採購案之「領標收據」正本、投標須知、契約書樣稿及其他必要之文件,申請退還「招標文件費用」(不包括郵寄、手續費用)百分之70之費用。資格變更致土地所有權人未符合變更後招標資格者亦同。
九、開標之其他規定:
1、開標時建請土地所有權人到場。如土地所有權人不克前來,需委派他人者,請攜帶「印鑑」或檢具授權書及代用印章參與投標。
2、前款之授權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①、投標土地所有權人名稱及負責人或代表人(授權人)姓名。
 ②、「印鑑」之印文。
 ③、被授權人姓名、身份字號。
 ④、代用印章之印文。
 ⑤、授權之範圍(如授權本印章行使投標土地所有權人於投、開、決標過程中之所有權利)。
3、前款之授權書應為正本或影本,檢附授權書範例供參。
十、開標程序及審查:
實質審查:實質審查項目為「資格文件審查」及「價格文件審查」。上開二項審查合併一次辦理,且「價格文件審查」為優先審查項目。招標機關得僅對「較低標價」及招標機關認為必要者之土地所有權人,進行「資格文件審查」,其餘標價土地所有權人之其他實質內容,招標機關於開標當場,得暫不予審查:
 ①、資格文件審查:投標土地所有權人所投之基本及資格文件,除法令或本投標須知另有規定外,如經招標機關依本投標須知規定審查不合格,其所投之資格文件無效。
 ②、價格文件審查:投標土地所有權人所投之價格文件,除法令或本投標須知另有規定外,如經招標機關依本投標須知規定審查不合格,其所報之標單無效。
十一、決標、廢標、減價、保留、額外擔保之其他規定:
1、本採購案單筆採購預算,為(「投標成數(F)」)十成。
2、本採購案投標人所投之土地,可被決標前提如下:
 ①、投標文件應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且屬相對較低「投標成數(F)」;且「投標成數(F)」低於單筆採購預算;且「投標成數(F)」低於單筆採購底價。
3、本採購案採「金額」之複數決標,其決標程序如下:
 ①、將「投標成數(F)」最低標者,按其所報「投標成數(F)」除以10,再乘以該「土地當年期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之價格(C)」,再乘以面積(A)計算決標金額(G1)計算公式:G1=F*C*A/10
 ②、倘其決標金額未達招標之採購預算(332萬5000元)者,將依序就尚未得標土地所有權人中之最低標,按上開計算方式計算可決標金額,分別決標,至達採購預算止。
 ③、如採購預算餘款,無法購足最後一筆土地之投標人投標持分者,將收購該土地相對於「採購預算餘款」之部分投標人投標持分。
 ④、如於採購最後1筆土地,有2位以上投標人之「投標成數(F)」相同者,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如投標人未到場者,「經通知未到」視同放棄比(減)價權利。
4、無法決標時將不採行協商措施。
5、本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訂約:
1、投標土地所有權人除非經規定程序提出異議,否則於投標時,即視為同意本招標文件之全部內容。
2、得標土地所有權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本決標案:
 ①、土地所有權人切結、聲明事項,經查與事實不符。
 ②、在標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標價。
 ③、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3、得標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或接獲招標機關通知決標日之次日起15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攜帶登記印鑑相符之印章,至本府辦理簽訂契約手續。
4、得標土地所有權人應以印鑑證明文件所載之登記印鑑辦理簽約;不得使用代用印章。
5、未經本府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時,視為拋棄得標,並依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疑義、異議、申訴之其他規定:
1、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土地所有權人答復之期限,為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復。機關並得先以傳真方式回復。
2、依採購法第七十五條,受理土地所有權人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
3、開標後有履約爭議問題時,則比照本條(二)項招標機關接獲提出疑義、異議時比照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受理土地所有權人履約爭議(無金額限制)或招標文件申訴機關: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10 臺北市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49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檢舉
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 號、檢舉電話:(03)5558888、檢舉信箱:竹北郵政 60000 號信箱)。
     新竹縣政府政風處(地址:30210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五、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10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電話:(03)5518101分機3625 or 3626 傳真:(03)5513672)。
一、其他:
1、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2、本採購有關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係無例外情形。
十五、移轉登記
得標之土地所有權人,需於簽約後3個月內自行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為所有權人:[新竹縣](統編0001000400),管理機關:新竹縣政府(統編46806205) 代表人 楊文科,土地所欠稅費、登記規費、印花稅(請以本府稅務局消費稅科或竹東分局開立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代辦費及實價登錄事宜等一概由得標之土地所權人自行負擔,本府配合辦理[買受人及權利人]用印。得標之土地價款俟完成移轉(免繕狀)並俟本次收購之全部土地登記簿謄本送達本府後90日內撥付。
新竹縣政府111年度收購私有道路土地招標案 https://bit.ly/3N07CP4

新竹縣政府111年度收購私有道路土地招標案

2022-05-09_231100

新竹縣政府111年度收購私有道路土地招標案


新竹縣政府109年度收購私有道路土地-今日商機王

2022-05-09_232930

新竹縣政府109年度收購私有道路土地-今日商機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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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109年度收購私有道路土地招標案及109年7月22日決標公告及紀錄

新竹縣政府109年度收購私有道路土地招標案及109年7月22日決標公告及紀錄
發布日期:109-05-22新竹縣政府109年度收購私有道路土地招標案及109年7月22日決標公告及紀錄 https://bit.ly/37sznAv
新竹縣政府109年度收購私有道路土地投標須知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採購下列標的,特訂定本須知。
二、招標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為「新竹縣政府109年度收購私有道路土地」
三、採購案號為:
壹、重要條款
一、採購金額:
本採購案擬給付予土地所有權人之總採購預算金額為新台幣332萬5000元。本案採購金額為新台幣332萬5000元。
二、投標資格:
1、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全部規定,且無第二款情形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參加投標:
 ①、持有新竹縣各都市計畫區域內都市計畫道路(含公路系統縣道、鄉道共線路段)範圍或非都市計畫區域之公路系統縣道、鄉道路段之土地。
 ②、屬私有道路土地。
2、屬下列規定土地之所有權人不得參加投標。參加投標者,所投文件無效:
 ①、前經機關徵收或協議價購,惟未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或土地登記簿已有公告徵收註記之土地。
 ②、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規定,經政府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
 ③、新市區建設範圍內,由私人或團體依都市計劃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
 ④、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
 ⑤、區段徵收範圍內,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之二條第一項規定,規劃整理為道路,並經無償登記為政府所有之公共設施用地。
 ⑥、重劃區內,於實施市地重劃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將該重劃等費用,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之供公共使用道路用地。
 ⑦、土地被占用者。
三、應附證明文件:
1、資格證明文件。
 ①、投標人為自然人者,為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印本)。
 ②、投標人之投標土地登記簿謄本。
 ③、投標人為公司者,為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抄錄表(影印本)
 ④、投標人為其他法人者,為法人登記證、法人代表人資格證明(影印本)。
2、都市計畫區域:土地所在地之「新竹縣OO鄉(鎮、市)公所核發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編定分區使用類別為道路用地)。
3、非都市計畫區域之縣道及鄉道編號道路:新竹縣政府核發之道路證明文件(可向本府工務處養護科申請),該宗土地使用類別非屬交通用地者,需先辦妥變更為交通用地。另該宗土地部份為道路者需先行辦理逕為分割併變更為交通用地)。
4、投標人如未成年者,應另檢附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投標人身份證影印本)。
5、投標人如為成年人且依民法受法院監護宣告或輔助,應檢附監護人或輔助人之同意證明文件。
6、投標人聲明書、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及無一物數賣及其他債務糾紛切結書、土地使用情形切結書。
7、土地屬分別共有,且僅部分共有人參加投標者,投標人應另出具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其優先購買權之切結書。
四、押標金及保證金:
五、規格標及其文件:
不開規格標。
六、價格文件:
1、投標人請依下列規定填寫標單:
 ①、投標土地所在之證明文件日期及文號。
 ②、投標土地之面積(A)。
 ③、投標人就該土地所有權之持分(B)。
 ④、投標決標日土地當年期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C)。
 ⑤、投標人就該土地每平方公尺欲售之價格(E)。
 ⑥、投標成數(F)(計算公式:投標成數(F)=投標人就該土地每平方公尺欲售之價格(E)* 10/投標土地決標日當年期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C),算至小數第二位)(F=E * 10/C)。
 ⑦、投標人姓名或名稱及(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
 ⑧、加蓋投標人印章。
2、不論投標人之上開計算是否正確,或未填「E」之資料,皆不視為不合格。招標機關皆視為「投標成數(F)」為投標人最正確之報價(成數)。
3、投標人未成年者,應另填寫法定代理人資料及加蓋印鑑。
4、投標人如為成年人且依民法受法院監護宣告或輔助,應檢附監護人或輔助人之同意證明文件。
5、土地屬公同共有者,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一同投標,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填寫「聯合投標書」,載明一同投標之公同共有人名冊及指定一人為代表人。未指定代表人者,以名冊之第一名為代表人;且加蓋擬一同投標之公同共有人印鑑黏貼於標單;且於騎縫處加蓋一同投標人全部之印鑑。
6、除應填內容外,投標人不得變更塗改標單字句,或該塗改係屬(依公告)更正之情形。
7、標單如有塗改,應於塗改處加蓋投標人印鑑。
8、投標人不得於標單另附條件。但其所另附之條件並未降低機關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9、如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有多筆土地投標,每筆土地需填寫一張標單,共同裝入價格標封內,資格證明文件以1份為準。
、底價:本次招標採公開底價,本次招標底價為公告現值之1成8。
八、投標:
1、專人送達之地點為「新竹縣政府工務處養護科」
2、郵遞送達之地點為「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工務處養護科)」
3、截止期限為民國109年07月21日下午5時00分。
4、其餘詳一般條款規定。
九、開標:
1、開標時間為民國109年07月22日上午09時30分。
2、開標地址為新竹縣政府工務處發包中心(A棟辦公大樓1樓)
3、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土地所有權人人數不限 。
4、其餘詳一般條款規定。
十、本採購決標原則
於本採購預算額度內,土地所有權人投標文件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標單標價(即成數)在底價以內由成數最低者得標,並依標價(即成數)低者依序決標方式決定得標土地所有權人至預算額度額滿為止。
1、如於採購最後1筆土地,有2位以上投標人之「投標成數(F)」相同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2條規定辦理,如投標人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比(減)價權利。
2、其餘詳一般條款規定。
十一、本採購無保留未來向得標土地所有權人增購之權利。
十二、招標文件清單:
1、本投標須知:17頁。
2、資格與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1頁。
3、範例及標單:各1頁。
4、土地所有權人投標聲明書:1頁。
5、代用印章授權書1頁。
6、聯合投標書1頁。
7、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及無一物數賣及其他債務糾紛切結書:1頁。
8、買賣契約樣稿:5頁。
9、土地使用情形切結書1頁。
10、外標封、價格標封、資格標封各1只。
十三、相關機關:
1、名稱為「新竹縣政府」
2、地址為「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3、聯絡人(或單位)為「工務處養護科」
4、電話為「03-5518101轉2564」
5、傳真為「03-5541464」
十四、疑義之處理:
1、土地所有權人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載明土地所有權人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其請釋之截止期限為109年07月21日下午5時。
2、其餘詳一般條款規定。
其餘參閱投標須知
新竹縣政府109年度收購私有道路土地招標案及109年7月22日決標公告及紀錄 https://bit.ly/37sznAv

2022-05-09_232303

新竹縣政府109年度收購私有道路土地招標案及109年7月22日決標公告及紀錄


新竹縣政府108年度收購私有既成道路土地招標案

新竹縣政府108年度收購私有既成道路土地招標案
發佈時間:108-06-20新竹縣政府108年度收購私有既成道路土地招標案 https://bit.ly/39BlFvR
最後更新日期:108-10-24新竹縣政府108年度收購私有既成道路土地招標案 https://bit.ly/39BlFvR
發佈單位:工務處
新竹縣政府108年度收購私有既成道路土地投標須知
一、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採購下列標的,特訂定本須知。
二、 招標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為「新竹縣政府108年度收購私有既成道路土地」
三、 採購案號為:
壹、重要條款
一、 採購金額:
本採購案擬給付予土地所有權人之總採購預算金額為新台幣332萬5000元。本案採購金額為新台幣332萬5000元。
二、 投標資格:
1、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全部規定,且無第二款情形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參加投標:
 ①、       持有新竹縣各都市計畫區域內都市計畫道路(含公路系統縣道、鄉道共線路段)範圍或非都市計畫區域之公路系統縣道、鄉道路段之土地。
 ②、       屬私有道路土地。
2、   屬下列規定土地之所有權人不得參加投標。參加投標者,所投文件無效:
 ①、       前經機關徵收或協議價購,惟未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或土地登記簿已有公告徵收註記之土地。
 ②、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規定,經政府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
 ③、       新市區建設範圍內,由私人或團體依都市計劃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
 ④、       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
 ⑤、       區段徵收範圍內,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之二條第一項規定,規劃整理為道路,並經無償登記為政府所有之公共設施用地。
 ⑥、       重劃區內,於實施市地重劃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將該重劃等費用,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之供公共使用道路用地。
 ⑦、       土地被占用者。
三、 應附證明文件:
1、   資格證明文件。
 ①、       投標人為自然人者,為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印本)。
 ②、       投標人之投標土地登記簿謄本。
 ③、       投標人為公司者,為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抄錄表(影印本)
 ④、       投標人為其他法人者,為法人登記證、法人代表人資格證明(影印本)。
2、   都市計畫區域:土地所在地之「新竹縣OO鄉(鎮、市)公所核發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編定分區使用類別為道路用地)。
3、   非都市計畫區域之縣道及鄉道編號道路:
4、   縣道及鄉道編號道路部份:新竹縣政府核發之既成道路證明文件(可向本府工務處養護科申請),該宗土地使用類別非屬交通用地者,需先辦妥變更為交通用地,另該宗土地部份為道路者需先行辦理逕為分割併變更為交通用地)。
5、   投標人如未成年者,應另檢附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投標人身份證影印本)。
6、   投標人聲明書、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及無一物數賣及其他債務糾紛切結書、土地使用情形切結書。
7、   土地屬分別共有,且僅部分共有人參加投標者,投標人應另出具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其優先購買權之切結書。
四、 押標金及保證金:
本採購案免收押標金及保證金,其原由係因依市場交易慣例,無收取之必要。
五、 規格標及其文件:
本採購不開規格標。
六、 價格文件:
1、   投標人請依下列規定填寫標單:
 ①、       投標土地所在之證明文件日期及文號。
 ②、       投標土地之面積(A)。
 ③、       投標人就該土地所有權之持分(B)。
 ④、       投標決標日土地當年期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C)。
 ⑤、       投標人就該土地每平方公尺欲售之價格(E)。
 ⑥、       投標成數(F)(計算公式:投標成數(F)=投標人就該土地每平方公尺欲售之價格(E)* 10/投標土地決標日當年期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C),算至小數第二位)(F=E * 10/C)。
 ⑦、       投標人姓名或名稱及(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
 ⑧、       加蓋投標人印章。
2、   不論投標人之上開計算是否正確,或未填「E」之資料,皆不視為不合格。招標機關皆視為「投標成數(F)」為投標人最正確之報價(成數)。
3、   投標人未成年者,應另填寫法定代理人資料及加蓋印鑑。
4、   土地屬公同共有者,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一同投標,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填寫「聯合投標書」,載明一同投標之公同共有人名冊及指定一人為代表人。未指定代表人者,以名冊之第一名為代表人;且加蓋擬一同投標之公同共有人印鑑黏貼於標單;且於騎縫處加蓋一同投標人全部之印鑑。
5、   除應填內容外,投標人不得變更塗改標單字句,或該塗改係屬(依公告)更正之情形。
6、   標單如有塗改,應於塗改處加蓋投標人印鑑。
7、   投標人不得於標單另附條件。但其所另附之條件並未降低機關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8、   如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有多筆土地投標,每筆土地需填寫一張標單,共同裝入價格標封內,資格證明文件以1份為準。
七、 底價:本次招標採公開底價,本次招標底價為公告現值之1成8。
八、 投標:
1、   專人送達之地點為「新竹縣政府工務處養護科」
2、   郵遞送達之地點為「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工務處養護科)」
3、   截止期限為民國108年08月22日下午5時。
4、   其餘詳一般條款規定。
九、 開標:
1、   開標時間為民國108年 08月23日上午09時30分。
2、   開標地址為新竹縣政府工務處發包中心(A楝辦公大樓1樓)
3、   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土地所有權人人數不限 。
4、   其餘詳一般條款規定。
十、 本採購決標原則
於本採購預算額度內,土地所有權人投標文件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標單標價(即成數)在底價以內由成數最低者得標,並依標價(即成數)低者依序決標方式決定得標土地所有權人至預算額度額滿為止。
1、   如於採購最後1筆土地,有2位以上投標人之「投標成數(F)」相同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2條規定辦理,如投標人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比(減)價權利。
2、   其餘詳一般條款規定。
十一、 本採購無保留未來向得標土地所有權人增購之權利。
十二、 招標文件清單:
1、   本投標須知:17頁。
2、   資格與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1頁。
3、   範例及標單:各1頁。
4、   土地所有權人投標聲明書:1頁。
5、   代用印章授權書1頁。
6、   聯合投標書1頁。
7、   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及無一物數賣及其他債務糾紛切結書:1頁。
8、   買賣契約樣稿:5頁。
9、   土地使用情形切結書1頁。
10、    外標封、價格標封、資格標封各1只。
十三、 相關機關:
1、   名稱為「新竹縣政府」
2、   地址為「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3、   聯絡人(或單位)為「工務處養護科」
4、   電話為「03-5518101轉2564」
5、   傳真為「03-5541464」
十四、 疑義之處理:
1、   土地所有權人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載明土地所有權人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其請釋之截止期限為108年08月22日下午5時。
2、   其餘詳一般條款規定。
貳、一般條款:
一、 本案採購標的為財物採購。
二、 招標模式:
1、   招標方式為公開招標。
2、   本採購屬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十九條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3、   未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4、   本採購案允許外藉土地所有權人參與投標。
三、 招標文件清單之其他規定:
1、   土地所有權人收啟招標文件後,應先行核對文件之類別及頁數或件數是否足夠,內容是否有不一致或損壞等情事。如有該等情事,土地所有權人應立即,且不得逾投標截止期限前,要求招標機關更換、補充,或尋求解決方式。土地所有權人若未即時反應者,視同放棄更換、補充或解決之權益。
2、   本府辦理本採購案於訂約前(包括招標、決標)之作業程序規定,本投標須知之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其他文件所載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四、 投標文件之內容及要求:
1、   投標文件包括資格文件及價格文件。
2、   價格文件有效期至少應自開價格標後30日止。其餘文件,除非本投標須知另有規定外,於審標時應仍為有效。
3、   土地所有權人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為1式1份。
4、   應依規定繳交原件相符之影印本或正本。應繳影印本時,得以正本替代。
5、   本文件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用印之處,土地所有權人應加蓋與「印鑑」印文相符,或經上開印鑑授權之印章。惟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投標時自行審查,招標機關開標時不另審查,於土地所有權人得標,本府查驗證件時再審。
6、   上開之「印鑑」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①、       印鑑證明上登載土地所有權人之印鑑。
 ②、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登載土地所有權人之登記印鑑。
 ③、       經公證或認證之印章。
 ④、       其他本府認定許可證明文件所登載土地所有權人之印鑑。
7、   投標時所用印章與印鑑證明文件印文不符,且所用印章未經授權,並經查證係變造或偽造使用者,視為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五、 變更中之證明文件:若土地所有權人之登記文件刻正辦理變更程序中,於投標時,檢附下列規定之文件者,按該規定認定之:
1、   土地所有權人僅依規定遞送一種已變更完成或尚未變更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者,則於填寫應填之土地所有權人資料時,應與上揭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內容一致。
2、   土地所有權人若同時依規定遞送二種以上已變更或尚未變更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者,則於填寫應填之土地所有權人資料時,與上揭設立、登記文件之一登載相符者,皆得視為符合規定。
3、   另其餘應附之文件內容,與變更前或變更後之內容一致時,亦皆得視為有效。
六、 投標文件之裝封:
1、   土地所有權人應將價格文件(標單)直接裝於「價格封」中;免另行裝封。
2、   本採購案之「價格文件審查」為優先審查項目,土地所有權人應將下列投標文件裝入「外標封」,或土地所有權人自備之不透明容器中:
 ①、       資格文件。
 ②、       價格文件。
3、   (各)封口應密封,並建議投標土地所有權人於該等封口加蓋投標土地所有權人印章。
4、   應依各封面之規定於(各)封面加註投標土地所有權人名稱、地址及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
5、   土地所有權人自行以不透明封套或容器裝封投標文件者,請配合於該等不透明封套或容器表面黏貼招標機關所提供之「封面」,或加註相似之文字。
七、 投標之其他規定:
1、   投標文件送達後,除法令或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土地所有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補正投標文件。
2、   本採購不允許土地所有權人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投標文件。
八、 未如期開標之處理:
1、   招標機關於本招標案開標前2日內因故停止上班時,招標機關得於原訂開標時段、地點宣(公)告順延投標文件截止收件及開標作業之時程,不另行通知。
2、   招標機關於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3、   採購案如有採購法第48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招標機關得宣布或公告暫停辦理本招標案之開標程序。已領招標文件之土地所有權人,得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①、       於招標機關再辦本採購案之招標時,得憑前次購領招標文件之收據,替代購領該次招標文件費用,並爰依規定,申領招標文件。惟招標機關得不提供未修改之招標規範、說明書及圖說等文件資料。
 ②、       於招標機關宣布或公告暫停辦理本招標案開標程序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申請書、本採購案之「領標收據」正本、投標須知、契約書樣稿及其他必要之文件,申請退還「招標文件費用」(不包括郵寄、手續費用)百分之70之費用。資格變更致土地所有權人未符合變更後招標資格者亦同。
九、 開標之其他規定:
1、   開標時建請土地所有權人到場。如土地所有權人不克前來,需委派他人者,請攜帶「印鑑」或檢具授權書及代用印章參與投標。
2、   前款之授權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①、       投標土地所有權人名稱及負責人或代表人(授權人)姓名。
 ②、       「印鑑」之印文。
 ③、       被授權人姓名、身份字號。
 ④、       代用印章之印文。
 ⑤、       授權之範圍(如授權本印章行使投標土地所有權人於投、開、決標過程中之所有權利)。
3、   前款之授權書應為正本或影本,檢附授權書範例供參。
十、 開標程序及審查:
實質審查:實質審查項目為「資格文件審查」及「價格文件審查」。上開二項審查合併一次辦理,且「價格文件審查」為優先審查項目。招標機關得僅對「較低標價」及招標機關認為必要者之土地所有權人,進行「資格文件審查」,其餘標價土地所有權人之其他實質內容,招標機關於開標當場,得暫不予審查:
 ①、      資格文件審查:投標土地所有權人所投之基本及資格文件,除法令或本投標須知另有規定外,如經招標機關依本投標須知規定審查不合格,其所投之資格文件無效。
 ②、      價格文件審查:投標土地所有權人所投之價格文件,除法令或本投標須知另有規定外,如經招標機關依本投標須知規定審查不合格,其所報之標單無效。
十一、 決標、廢標、減價、保留、額外擔保之其他規定:
1、   本採購案單筆採購預算,為(「投標成數(F)」)十成。
2、   本採購案投標人所投之土地,可被決標前提如下:
 ①、       投標文件應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且屬相對較低「投標成數(F)」;且「投標成數(F)」低於單筆採購預算;且「投標成數(F)」低於單筆採購底價。
3、   本採購案採「金額」之複數決標,其決標程序如下:
 ①、       將「投標成數(F)」最低標者,按其所報「投標成數(F)」除以10,再乘以該「土地當年期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之價格(C)」,再乘以面積(A)計算決標金額(G1)計算公式:G1=F*C*A/10
 ②、       倘其決標金額未達招標之採購預算(332萬5000元)者,將依序就尚未得標土地所有權人中之最低標,按上開計算方式計算可決標金額,分別決標,至達採購預算止。
 ③、       如採購預算餘款,無法購足最後一筆土地之投標人投標持分者,將收購該土地相對於「採購預算餘款」之部分投標人投標持分。
 ④、       如於採購最後1筆土地,有2位以上投標人之「投標成數(F)」相同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2條規定辦理,如投標人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比(減)價權利。
4、   無法決標時將不採行協商措施。
5、   本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 訂約:
1、   投標土地所有權人除非經規定程序提出異議,否則於投標時,即視為同意本招標文件之全部內容。
2、   得標土地所有權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本決標案:
 ①、       土地所有權人切結、聲明事項,經查與事實不符。
 ②、       在標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標價。
 ③、       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3、   得標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或接獲招標機關通知決標日之次日起15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攜帶登記印鑑相符之印章,至本府辦理簽訂契約手續。
4、   得標土地所有權人應以印鑑證明文件所載之登記印鑑辦理簽約;不得使用代用印章。
5、   未經本府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時,視為拋棄得標,並依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 疑義、異議、申訴之其他規定:
1、   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土地所有權人答復之期限,為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復。機關並得先以傳真方式回復。
2、   依採購法第七十五條,受理土地所有權人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
3、   開標後有履約爭議問題時,則比照本條(二)項招標機關接獲提出疑義、異議時比照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受理土地所有權人履約爭議(無金額限制)或申訴之採購申訴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請審議委員會。
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9樓、電話:(02) 87897548及傳真號碼:(02) 87897554。
5、   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樓。
6、   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9188888
   地址: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7、   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檢舉電話(03)5558888
           地址: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
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02)87897548 傳真(02)87897554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九樓
9、   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3)5518101轉3624
傳真(03)5513672    地址: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
10、    新竹縣政府政風處電話(03)5511684  傳真(03)5513672
          地址:竹北市郵局4之1號
十四、 其他:
1、   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2、   本採購有關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係無例外情形。
十五、移轉登記
得標之土地所有權人,需於簽約後3個月內自行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為所有權人:[新竹縣](統編0001000400),管理機關:新竹縣政府(統編46806205),土地所欠稅費、登記規費、印花稅(請以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消費稅科或竹東分局開立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代辦費等一概由得標之土地所權人自行負擔,本府配合辦理[買受人及權利人]用印。得標之土地價款俟完成移轉(免繕狀)並俟本次收購之全部土地登記簿謄本送達本府後90日內撥付。新竹縣政府108年度收購私有既成道路土地招標案 https://bit.ly/39BlFvR

新竹縣政府108年度收購私有既成道路土地招標案


一般公告-新竹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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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9_234258

一般公告-新竹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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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新竹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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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新竹市政府


既成道路將辦理競價採購

由於既成道路遍及全國各鄉鎮市,以地方政府現有財源根本無力辦理全面徵收,而財團或富人趁機進場以低價購得既成道路土地所有權後,再以捐地方式抵稅情形屢見不鮮,造成稅賦不均及國家稅收短收。
行政院為協助地方取得既成道路及防堵富人捐地抵稅漏洞,訂定「中央補助地方取得既成道路試辦計畫」,採行兩種徵收管道供地方政府選擇,其一是由地方政府以競價採購方式,優先購買最低價得標者所有的既成道路土地,以減輕政府辦理徵收的財政負擔,另一管道是由地方政府成立財團法人,設定競價機制,由地主參與競標,財團法人向地主購地後再捐給政府。既成道路將辦理競價採購 https://bit.ly/394B47U

既成道路將辦理競價採購


2022-05-09_2340282022-05-09_2340012022-05-09_2339302022-05-09_233837


法院判「拆路還地」!建地買主討回權益 居民卻抗議了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sqTiae
法院判「拆路還民」 住戶無路走│TVBS新聞網 https://bit.ly/3L1Bd96
既成道路判拆還 惹爭議 | 蘋果新聞網 | 蘋果日報 https://bit.ly/3M2kh3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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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出「容積銀行」容積銀行上路後,建築基地擬增加容積者,不需尋找、捐贈土地換取容積,可繳納代金由市府核給容積。而市府取得的代金,將做為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價格,及相關都市建設使用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代金政策讓土地容移掛零 民代呼籲專款專用
代金政策讓土地容移掛零 民代呼籲專款專用 - 生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N75ohl
市議員牛煦庭認為,市府實施容積代金,由於比買地還便宜,讓建商不願購地,使得大崗國中土地容移掛零,呼籲十八億元代金用於徵收大崗國中土地。(記者謝武雄攝)
2022/06/01 19:59
〔記者謝武雄/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透過容積移轉方式取得大崗高中用地,如今6公頃土地已取得2.8公頃;市議員牛煦庭昨質詢時認為,這2年實施容積代金,導致土地容移掛零,呼籲市府將當地所收18億元代金用於大崗高中土地徵收,市長鄭文燦則表示,目前有很多縣市實施容積代金,新北還將代金收入納入市庫,桃園代金收入將作為公保地取得及公共建設。
都市發展局長盧維屏表示,市府於今年4月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第10條規定「接受基地依第七點申請移入容積者,得依本辦法第九條之一規定折繳代金;前項代金之用途,應專款專用於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開闢」,因此代金專款可用於未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及公共建設。
鄭文燦說,目前有很多縣市實施容積代金,對於代金使用都有不同的規定,新北還將收入變成歲入,桃園做法比較彈性,用於公保地取得、公共建設,但考量地區特性、城鄉差距,代金不會用於特定都市計畫公保地。
牛煦庭表示,「容積移轉」是要解決公保地問題,是建商、地主、市府三贏局面,如今市府直接向建商收代金,代金價格只有公告現值1.2倍,土地容移是1.6倍,難怪建商不會向地主買地,這2年大崗高中容移進度幾乎為零,反倒是大崗國中所在的龜山大坪頂地區容移代金高達18億元,拿這些錢買大崗國中用地合情合理,況且目前捐地達2.8公頃,徵收土地只要達到3公頃就可啟動建校機制。
代金政策讓土地容移掛零 民代呼籲專款專用 - 生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N75ohl


公設地主怒:容積代金制 像黑道奪產
By 柯伶穎, www.chinatimes.com查看原始檔五月 12日, 2017
 鳴不平  公保地受害地主自救會昨至台北市政府抗議,一度發生衝突。(柯伶穎攝)
北市「容積代金」制度預計今年7月上路,實施後,收購公設保留地將改採標購制,還設定底價不得超過土地公告現值15%,無法和建商自由交易也壓低價格,引發公設保留地主反彈。公設地受害地主自救會昨動員百位民眾到台北市政府前抗議,一度欲衝進市府,場面火爆。
自救會祕書長李奇昱表示,截至5月止,北市府積欠1.47兆的道路地費用,即使容積銀行一年收100億也要100年才能還完。新法實施後,公有設施保留地唯一的買家只剩市府,不但壓低價格到公告地價的15%以下,也沒有還款順序,地主的土地權狀不就形同廢紙?
自救會衝市府 場面火爆
李奇昱痛批,容積移轉是公設地唯一變現的管道,北市府用全面實施代金制封鎖,「就像黑社會老大把門鎖起來,拳打腳踢逼你就範,一定要以15%以賤價賣給市政府。」
自救會昨聚集一百多名民眾,到北市府大門抗議,自救會成員情緒激動,甚至衝撞北市府大門,遭警察擋下後,高舉「還我土地」等標語。直到北市府派出都發局副局長張剛維接受陳情。
都發局:6月前提出配套
張剛維表示,北市府朝向全面實施代金進行,但地主權益會有配套作處理和照顧,不會真的只用底價15%標購。目前方案還在研議,會在6月以前提出。
到場聲援的市議員陳炳甫指出,公共設施保留地轉換為容積是對地主的補償,不是施捨也不是獎勵,政府如果要管控容積,應該是管理接受容積的基地,而不是針對賣公設地的地主,且目前已有實價登錄,市府也可提供參考價格。


容積銀行登場 公設保留地買氣腰斬
2015-01-05
記者徐義平/專題報導
「容積銀行」政策重創公設保留地買氣。根據專營公設保留地的業者統計,假設前年1-11月道路用地交易指數為100,去年指數減少到僅剩52.52,大幅衰退近五成;業者分析,除因目前房市買氣低迷,建商保守推案外,最主要的原因還是在於容積銀行是政府做莊,並以市價買賣,且僅有3年落日時間,導致整體買氣幾近腰斬。
容積銀行政策重創公設保留地買氣。圖為埔里公設保留地。(資料照)
容積銀行政策重創公設保留地買氣。圖為埔里公設保留地。(資料照)
購保留地容移有獲利空間
一般來說,可以容積移轉的公設保留地,包括道路用地、古蹟及公園綠地等,不過,並非每個地方政府都接受公園綠地的容積移轉條件。
「容積銀行」政策推行前,若建商欲將容積移轉至建案上,多數會直接購買公設保留地等,透過保留地捐給地方政府的方式,再將保留地的容積移轉到建案上,其最高容移上限不得超過開發基地基準容積的三成,都更地區最高不得超過四成,通常保留地容積會較開發成建案後的可售容積便宜,甚至部分僅有公告土地現值的價值,不過,容積移轉到建案上後,再使用市價出售,基本上存有獲利空間。
舉例來說,北市某處道路用地,每坪公告土地現值約50萬元,建商以每坪90萬元購入,將土地捐給北市府,並將容積移轉至使用分區為住三的建築基地上,等於增加2.25坪的增加容積,假設未來一坪房價約50萬元,則增加112.5萬元的可售容積,扣除購地成本與建築費用,光移入容積興建後售出的獲利推估獲利空間10-15%。
以北市為例,北市規定15公尺以上道路用地,才能接受容積移轉,前年因為搶在「容積銀行」政策推動前部分投資客與建商大量進貨,道路用地的行情飆到公告土地現值的1.8-1.9倍,不過,去年因政策已推行,加上房市低迷,道路用地行情平均回跌至公告土地現值的1.6倍。
政府做莊 買氣大減
專營公設保留地的業者表示,去年的公設保留地買氣其實受政策衝擊相當大,以目前現況,投資客除選後微量買進外,幾乎已經銷聲匿跡,至於,建商則多數仍在打聽行情,少數買進的建商也都是確定要用的容積額度後才會向市場發布需求訊息,不像以往可能會粗估來年需求,在年底公告現值調整前或多或少買進。
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分析,近年由於法規變化快速,過去能用以「捐地節稅」或「買地節稅」等用途的公設地已逐漸退燒,加上市場交易轉淡,建商需求不大,獲利空間縮小,公設地須有較高的自有資金與投資門檻,自然無法獲得投資人的青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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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容移成本增加 獲利空間減
2015-01-05
記者徐義平/專題報導
台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已於去年7月初正式生效,3年落日緩衝期間內,建商欲捐贈公設保留地給北市府,再換取容積移入的比率不得超過接受基地容積總移入量的50%。
換句話說,即刻起北市接受一半代金方式、一半用捐地方式,也就是說建商透過捐地方式換取容積移轉,不得超過開發基地基準容積的15%。
一半代金獲利砍半
長虹建設研發部主任簡有志表示,過去公設保留地買賣市場其實較為混亂,時機好時價格喊高,未來由政府做莊有穩定的作用,不過,因現行房價已高,未來容移逐步需以市價買進,會保守評估是否還需要透過容積移轉增加可銷售坪數。至於,目前手中的公設保留地已足夠應付未來5年的推案需求,已經沒有再進貨。
政府做莊的容積銀行的代金價格估價部分,則由北市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單位評定,等同於用市價跟北市府承購容積,相較過往可全數用捐地方式增加,獲利空間將直接腰斬一半,導致過往10-15%的獲利空間,可能僅剩個位數。
舉例來說,北市某建案基地面積100坪,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容積率225%,假設除容積移轉外,不計入任何容積獎勵及其它提升容積的方式,基本可興建容積為225坪,建商欲透過容積移轉方式增加容積,最高可移入容積為67.5坪,其中一半可透過購買公設保留地再捐贈給北市府,成本會比直接用市價購買便宜超過一半,另一半則必須用市價購得,假設未來一坪房價約60萬元,推估必須花2025萬元跟北市府直接購買。
冠德建設副總洪錦欽指出,現行容積移轉的成本已逐步墊高,透過容移到建案上的獲利基本上已經做不大,因此,公設保留地的買氣已經陷入停滯,而且目前房市氛圍偏空,建商多半會保留現金興建房子,反而不會砸錢大舉買進公設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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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9
為避免容積移轉經民間操作後產生不公的問題,北市府去年推出「容積銀行」概念,以內政部容積移轉代金為基礎,未來容積銀行上路後,建築基地擬增加容積者,不需尋找、捐贈土地換取容積,可繳納代金由市府核給容積。而市府取得的代金,將做為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價格,及相關都市建設使用。(整理:記者涂鉅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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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9

禁止民間自行買賣容積

〔記者涂鉅旻/台北報導〕台北市議會昨二讀通過「台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修正草案,未來該案議會三讀並公告實施後,也意味著北市「容積銀行」將有法源基礎。未來開發商如有增加容積需求,可繳納代金自容積銀行購買,而非現行的捐地取得可建築容積。而代金將由市府統一運用,做為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興建公營住宅等都市建設用。

  • 容積銀行上路後,北市府將大舉賣出增額容積,提供建商都更,圖中為南山人壽世貿二館開發案,為第一起買市有容積案,平均一坪一百二十萬元。(記者郭安家攝)

    容積銀行上路後,北市府將大舉賣出增額容積,提供建商都更,圖中為南山人壽世貿二館開發案,為第一起買市有容積案,平均一坪一百二十萬元。(記者郭安家攝)

容積賣出所得由市府運用

該修正草案規定,未來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方式,取得更多容積的建案,最少要有五十%的容積為繳納代金取得,也就是花錢向市府買容積。另該法案的精神為禁止民間自行容積買賣,但如在該法案通過前已在民間取得容積者,仍可在三年內進行容積移轉,不須一切重來。

為使「台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修正草案順利通過,讓台北市長郝龍斌卸任前有所成績,國民黨昨甲級動員黨籍議員,加上親民黨、新黨議員支持,讓該案順利二讀、大致底定,待市議會三讀通過、市府公告實施後即可上路。

但部分市議員對該法案有疑慮,市議員童仲彥表示,容積銀行概念很好,但該案缺乏詳細配套,例如容積代金本應專款專用購買公有設施保留地,而非用於都市建設,因都市建設市府本來就有編列預算,且代金是否能跨行政區使用等標準也不夠詳盡。

市議員陳建銘指出,該修正草案僅將容積銀行精神入法,但代金收益該如何應用的細則尚未出爐,市府應加緊腳步訂定「代金收支保管運用自治條例」。

對此,都發局長邊泰明表示,市府已開始蒐集各方意見,訂定「代金收支保管運用自治條例」,預計在市議會下會期就可送入審查。「代金收支保管運用自治條例」將會明訂,未來代金會優先用於購買公有設施保留地,其次才會用於具急迫性、市府預算卻不夠的都更案,對於各分區的差異也會一併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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