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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財產、債務不必均分」 《民法》修正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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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 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三讀敲槌。(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長游錫堃敲槌三讀。(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30日三讀通過《民法》修正草案,未來夫妻離婚或變更法定財產制後,若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或對婚姻期間沒有貢獻或協力,法院得視雙方經濟能力、子女照養等因素,調整財產分配或免除分配額,不必平均分配財產,若婚前債務也不必平均分配債,保障家中經濟弱勢一方,也讓離婚後財產分配更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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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等不再此限。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於提案說明中指出,為避免法院對於具體個案認定標準不一,提案修法,增列「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之要件,法院調整或免除分配額,讓分配達到實質公平。
三讀條文明定,法院裁判慰撫金分配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對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等付出狀況,同時對共同生活與分居時間、婚後取得財產時間及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綜合評判。
周春米在三讀後發言表示,原本法規的原則是平均分配,並授予法官認為有失公允,裁量時可以調整分配,修法後將讓法官裁量時能更有具體依據,讓配偶離婚後財產分配更趨公平,以保障雙方權益。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也說,過去對於夫妻財產分為婚前、婚後,其中婚前財產衍生利息、利益沒有清楚定義,過往法院判決時,往往把這部分認為婚後,成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一部分,導致很大不公平跟訴訟爭議,修法後對於夫妻婚前、婚後財產調和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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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離婚也得分退休金!網酸爆:被戴綠帽還要給錢
By 黃眉青, www.chinatimes.com查看原始檔四月 4日, 2018
考試院公布今年7月1日以後離婚的公務員,若結婚超過2年,前夫前妻仍可依婚姻存續時間,按比例要求分配一半的退休金,消息一出引起公務員砲聲連連,新制上路網友酸爆:「被戴綠帽還要給錢」
立法院去年8月相繼通過公務員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新制,從今年7月起適用。據日前考試院公布的施行細則,今年7月離婚的公務員,離婚後前配偶可要求分配退休金。
一名網友在PTT發文表達意見「老實說,這真的是亂搞。」網友指出,離婚財產分配很複雜,他舉出例子分析,即使是收入很高的投資客、藝人,假設他們的另一半是公務員,離婚後還可以分到一半退休金。
發文網友看不下去,怒飆「這X小!」,點破該新制的不合理之處,表示離婚財產分配是要整體狀況,不是硬性規定退休金要怎麼分。
其他網友紛紛留言狠酸,「被戴綠帽還要給對方錢」、「懲罰忠誠的一方的好法律啊」、「如果另一半出軌,為何要分錢給另一半,我實在沒辦法理解這種邏輯」、「公務員瞬間在相親市場很搶手,老兵收屍部隊一堆,不用死,離婚就好,這法太天才了」、「公務員跟公務員離婚,互相都有請求權了吧」


公教新制!結婚逾2年離婚 配偶可依比率分退休金
新頭殼newtalk | 周煊惠 台北市報導
發布 2018.04.05 |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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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年金改革新制將於7月1日上路,其中,新制規定公教人員結婚逾2年,離婚配偶可依照婚姻占年資比率,要求2分之1的退休金、不溯及既往。圖為離婚示意照。
公教人員年金改革新制將於7月1日上路,其中,新制規定公教人員結婚逾2年,離婚配偶可依照婚姻占年資比率,要求2分之1的退休金、不溯及既往。圖為離婚示意照。   圖:翻攝網路
公教人員年金改革新制將於7月1日上路,其中,新制規定公教人員結婚逾2年,離婚配偶可依照婚姻占年資比率,要求2分之1的退休金、不溯及既往。消息傳出後,外界看法不一,有網友笑稱新制上路後「公務員將變得很搶手」;也有網友質疑「被戴綠帽還要給錢」。
公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預計於今年7月1日上路,考試院會日前通過,條文中納入離婚配偶退休金的分配,規定「分配比率以公務人員與離婚配偶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期間,與公務人員審定退休年資重疊的部分,按重疊期間占審定退休年資比率的2分之1計算。」
舉例說明,以A先生為例,婚前他曾義務役2年,2006年元旦結婚、2009年元旦任職公務人員,若在2019年離婚,2037年退休的話,退休年資連同義務役合計有30年,婚姻關係與退休年資重疊合計10年,A的前妻可要求依退休年資比率為30分之10,再依要求分配2分之1退休金,A的前妻依法可拿A男6分之1退休金。
銓敘部官員表示,該法案為去年立委於新制納入離婚配偶請求分配退休金的權力,公教人員原本沒有這項規定。但該新制不溯及既往,今年7月1日以後離婚的公務員才適用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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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一有個『萬一』,留下的財產會被怎麼用?」、「領了理賠金,家人會用在刀口上嗎?」、「晚年失能,子女會終身照顧自己嗎?」,辛辛苦苦賺來的錢,要如何擁有控制權?
要讓財產在任何情況都可以隨自己的意志運用,就不能不認識信託。我們常會看到「退休安養信託」、「保險金信託」、「子女教養信託」、「公益信託」、「自益信託」、「捐助款信託」、「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等五花八門的名詞,有時也會看到富人利用信託「富三代」或「節稅」的報導。
可惜的是,大家常有迷思,認為信託是有錢人的專利,而錯過進一步了解這個工具對自己的幫助。另外一個迷思是以為信託距離自己很遙遠,但其實國人最喜歡運用的投資的工具「基金」,不管懂不懂信託,買基金當下簽了許多契約,其中已包含信託契約了
信託可彌補贈與及繼承之缺點
誰需要特別進行信託?一般來說,我們財產來源不外乎是:自己賺、接受贈與或繼承。散財方式不外乎:自己花、不得已被別人花、奉獻、贈與別人或死亡。「控制權」這件事如果很重要,針對贈與或繼承的缺點,可用信託來彌補。
贈與的缺點在於:對財產失去掌控權(房地產或現金贈與子女);財產將來所有權不確定(兒子死亡,媳婦繼承房地產或現金後,當嫁妝很快改嫁帶走);子女管理財產的能力不足(失能或揮霍的富二代)。
繼承制度的缺點在於:對財產失去掌控權(爭產事件頻繁,或只能依遺囑或特留分);公共共有財產處分不易(人多嘴雜,意見分歧);子女管理財產的能力不足(失能或揮霍的富二代)。
所以說,有財產管理需要的人,均可以考慮信託。
信託費用
信託好像是有錢人的工具,給人收費很高昂的印象,但實際的情況是如何?信託業者在辦理信託業務時,會收取一定的費用。制式化契約信託費用:開辦費(簽約金)約3000元到15000元,管理費約是信託總資產的千分之3到千分之6(比定存還便宜),契約修改費每次約1000元。量身訂做的信託費用,依個案議價。有需要的人,可事先聯絡熟悉的往來銀行(或保險公司),洽詢信託相關業務的處理方式和收費標準。
信託=信賴+託付
接下來,我們來看信託法源依據及其運作架構:
信託法共86條,1996年1月26日公布實施,是台灣一部相當進步的法律。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轉移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簡單圖示如下:
信託架構圖。圖/吳家揚整理
信託架構包含三種人:「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委託人」是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以信託方式交由受託人進行處分及管理時,便成為信託關係的委託人。
「受託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是法人(信託業者)。信託業者由信託業法規範及受主管機關監督,財產更有保障。受託人協助委託人達成財產管理的目的,是處分和管理及運用信託財產的人。
「受益人」是委託人指定享受信託利益的人,受託人必須依照信託契約之內容,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信託財產,直到契約期滿或信託目的完成為止。
第四種人「監察人」為非必要條件,除非是公益信託。監察人只能監督受託人,無法監督委託人和受益人
簡單的說:『信託就是委託人將其財產所有權交給受託人,並簽定信託契約,要求受託人依雙方所約定的契約內容管理、處分及運用委託人所託付之財產,再將處分或管理所得之孳息及收益交由信託契約指定的受益人。』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信託業法第16條:「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如下:一、金錢之信託。二、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三、有價證券之信託。四、動產之信託。五、不動產之信託。六、租賃權之信託。七、地上權之信託。八、專利權之信託。九、著作權之信託。十、其他財產權之信託。」
信託法第4條規定:「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
信託法第5條規定:「信託行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二、其目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三、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者。四、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
信託法第6條規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前項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但受益人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期或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不在此限。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
信託法第12條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白話文就是:「合法適當的信託達6個月以上,信託財產具獨立性,就不能被強制執行,而有財產保全的效果。」
信託的好處
利用信託來管理財產,可達到下列的目標:
1.安全可靠地為子女、親人甚或自己做財務的預先規劃,可以掌控財產分配權。專款專用,財產權很確定,可以照顧弱勢親人包含失能的自己和未成年子女。自益信託可完成退休規劃,也可以安排安養院和照護費。
2.金錢信託最保守的方式是定存,銀行也可以代買股票基金投資來追求獲利。
3.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即使受託人破產,不損及信託財產安全。
4.透過受託人之專業管理和永續經營的機制,可以達到「富三代」。受益人只拿受益權,且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不會被強制執行。
5.簽訂「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可防奸商或建商:一屋二賣、賣方提供假權狀、房屋遭假扣押、交易完成但惡意拒付款項等惡劣違法行為。購買預售屋或土地,也可以透過信託,來確保交易安全。
6.財產交付信託後,每月固定「領薪水」,並無多餘財產,可防止被詐騙或敗家。

7.預防道德風險。照顧者常會挪用被照顧者的醫療金或保險金移作別的用途。甚至提早用罄,造成非專款專用,失去保險的原意
8.合法節稅和社會公益,留待以後再討論。
信託讓愛延續
信託是一種導管,有節稅效果,但該繳的稅還是都跑不掉。受益人如果是委託人本人,稱為「自益信託」。若包含其他任意第三人,稱為「他益信託」。自益信託沒有贈與稅的問題,他益信託要繳贈與稅。
信託的主要功能在於「委託人的控制權」,節稅反而是次要功能。信託應優先考慮消除不利因素,再來考慮增加誘因。信託是受法律保障的財產管理制度,幫助有需要的人,以有效而且安全的方式達到財務規劃目標。
所以,信託無關個人財富水平,也不是有錢人的專屬遊戲。信託是造福「知道且運用」的人,藉此讓財產能以自己想要的方式運作,讓愛延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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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夫妻雙方權益,銀行業者建議,夫妻不妨在婚前就規劃財產信託,避免婚後財產不當轉移至他人名下;婚後隨著孩子報到,也可針對其教育經費,安排他益信託,替子女教育、生活所需提前做準備。
中信銀行表示,透過信託契約規劃,可保障夫妻雙方財產在婚前、婚後、甚至離婚後該如何分配,一來可按照自己規劃,妥適安排財產運用;二來,若是不幸離婚,也能透過信託,保障彼此與子女應有的權益。
正所謂「相愛容易相處難」,夫妻一旦成了怨偶走上離婚一途,經常因為財產、贍養費等分配談不攏而鬧得不愉快,銀行業者建議,若能善用信託機制,提早規劃財產分配與資金用途,可減少分手時的無謂糾紛。
按目前規定,夫妻婚前自有或受贈財產,按照民法「夫妻法定財產制」規定,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範圍,中信銀建議,民眾可在婚前就針對個人名下財產啟動「自益信託」,除了可區隔婚前、婚後財產外,也能避免婚後財產不當轉移至他人名下。
至於婚後信託規劃則可將重點鎖定子女教育經費方面,以「他益信託」方式,為孩子安排日後生活、求學所需費用,信託業者建議,婚後信託契約需留意,給付時點與條件,替子女設定受贈用途,避免資金遭不當運用,達成受託人交付之任務所需。
另外,若是夫妻因無法相處,打算協議離婚,此時財產信託也可幫忙規劃財產運用。中信銀表示,夫妻的離婚協議信託規劃可搭配離婚條件規劃信託生效時點,透過信託機制,可協助夫妻建立雙方互信機制,找出共同管理財產方案,並且保障子女日後生活所需。
銀行業者指出,信託最大的好處在於,由於信託契約內容無法隨意變動,可長期保障雙方權利,且幾乎各家銀行均提供信託規劃,並給予專業諮詢,並且針對委託人的信託目的、資產與受益人狀況,提供信託稅務諮詢,可協助受託人建立資產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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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會 推活用信託 保年輕人婚育無虞
By 魏喬怡, www.chinatimes.com查看原始檔十一月 24日, 2017
台灣單身人口已突破700萬人大關,適婚年齡人口未婚率已高於日本,未來我國少子化將可能步上日本後塵。信託公會秘書長呂蕙容表示,日本近年藉由稅負優惠鼓勵成立「結婚、子女養育支援信託」,成效極佳,台灣本來就有每人每年贈與220萬元的免稅額、結婚免稅額100萬元,將推動國人善用信託來鼓勵結婚、養育子女
呂蕙容表示,整體社會應積極面對少子化問題,台灣現行每人每年贈與稅的免稅額有220萬元,父母也可在子女婚嫁時各自可贈與財物以100萬元為限,國人可在現行的稅制下善用信託制度,規劃設立「結婚、子女養育支援信託」,長輩可先成立信託,若下一代結婚或生養子女,即可由信託財產支付相關費用,可減低下一代的經濟焦慮,藉由信託限定支付用途,也不怕受益人亂花,提供具體經濟鼓勵,應可提高年輕人結婚生子的意願。
據內政部戶政司統計至2016年底,全台15歲以上人口中,不曾有過婚姻紀錄的未婚者,共計達704萬1,373人;值得一提的是,其中男性382萬2,678人,較女性的321萬8,695人,足足多出60萬3,983人;另外,我國適婚年齡的未婚率非常高,25到29歲男女未婚率分別為87%及76%、30到34歲男女未婚率分別為59%及42%,未婚率高於日本,且有逐年增加的趨勢,同時男性未婚比率大於女性。
呂蕙容指出,日本在90年代泡沫經濟崩潰後,越來越多年輕人傾向晚婚甚或選擇不結婚,理由不外乎是「結婚所需要的資金不夠」、「難以負擔結婚所需要的住宅」、「子女養育」等。為鼓勵年輕人結婚並提高生育率,日本在2015年修正「稅租特別措置法」,明定自當年4月1日起的4年期間,子女或孫子女等為受益人,在受益人已滿20歲、未滿50歲時成立「結婚、子女養育支援信託」,可有1,000萬日圓(約新臺幣268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
據日本信託協會統計資料顯示,自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止日本結婚、子女養育支援信託受託契約數從2,695個增加至5,136個;信託財產累積金額則從63億日圓(約新臺幣17億元),已增加至132億日圓(約新臺幣3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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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教育資金贈與信託 養兒育女免驚
By 魏喬怡, www.chinatimes.com查看原始檔十一月 24日, 2017
出國留學費用高昂且年年增漲,以美國為例,一年含學費,住宿,膳食,書籍雜費等費用,約為2.5萬至4.5萬美金(即新臺幣80到140萬元),讓望子成龍的父母負擔沉重。信託公會秘書長呂蕙容表示,透過「教育資金贈與信託」制度,父母長輩以設立信託方式,逐年為下一代累積教育資金。
呂蕙容指出,日本為發展教育解決人才教育問題,鼓勵年輕人持續求學深造,2013年6月19日修正「稅租特別措置法」,特別規定直系尊親屬(祖父母或父母等)自2013年4月1日起的6年期間,個人以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或孫子女等)為受益人,成立教育資金贈與信託,在受益人30歲生日前,1,500萬日圓(約新臺幣402萬元)金額內可以計入贈與稅免課額。
呂蕙容表示,設立信託後,只要是支付學校或在外國相當學校的學費、課程費及購買學用品之費用等就有1,500萬日圓的免稅額,其中向學校以外的地方例如補習教育,而直接支付之金錢免稅額僅500萬日圓(約新臺幣134萬元)。免稅額範圍內,信託設定時免贈與稅。根據日本信託協會統計資料顯示,自2013年9月至2017年3月止,日本信託財產累積金額從2,607億日圓(約新臺幣699億元)增加至12,382億日圓(約新臺幣3,322億元),成長3.75倍。
呂蕙容表示,日本用租稅手段鼓勵長輩將資金投入下一代教育解決問題,台灣現行每人每年即可享贈與稅220萬元免稅額,信託業應可開辦「教育資金贈與信託」業務,鼓勵國人善用現行贈與稅免稅優惠,為下一代甚至下下代成立「教育資金贈與信託」


中國信託:建議「婚姻財產信託規劃」婚前婚後有效的共同財產管理
資料來源:中國信託銀行 | 2015.06.22 (新聞)
婚姻是人生大事,為保障彼此權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簡稱「中信銀行」)建議,不妨透過信託規劃,保障婚前、婚後、甚至離婚等人生課題權益。婚前利用信託規劃能清楚劃分婚前、婚後財產,避免財產於婚後不當落入他人口袋;婚後可訂定信託契約,提前為子女作長期理財規劃,達成財富傳承重要使命;若不幸夫妻無法相處必須分手,信託規劃亦可建立雙方互信機制,並找出有效的共同財產管理方案。
根據內政部調查,去(2014)年臺灣平均每天有145對配偶離婚,婚前自有或受贈財產依民法「夫妻法定財產制」規定屬婚前財產,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範圍,中國信託銀行提醒民眾可於婚前啟動自益信託,確保婚後財產配置權益。婚後可將重點放在子女保障信託規劃上,隨著子女入學、就業、婚嫁等不同階段,信託財產將依信託契約上訂定時點及條件給付,預先為子女設定受贈資金之用途,即使委託人身故,亦不影響信託契約之有效性。如果離婚,雙方可透過信託契約協定贍養費或子女生活費取得方式,信託契約內容不可隨意變動,長期保障雙方權利。
中信銀行提供之信託規劃服務,透過每件個案委託人及受益人所處生涯階段不同,提供客戶信託諮詢服務,並於訪談中了解委託人之信託目的、資產類型與受益人狀況,協助分析信託稅務效果,最後給予最佳信託規劃建議方案。信託規劃可跨越委託人的生命週期,是建立資產移轉的最佳平臺。中信銀行長期致力發展家庭信託規劃,如子女保障信託、退休養老信託等,更進一步延伸至身故後財產管理,如保險金信託、遺囑信託等,配合客戶不同人生階段之理財目標,量身打造專屬信託規劃服務,期望為每一個家庭擘劃幸福生活的理財藍圖、守護辛苦耕耘財富果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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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信託 夫妻分合甭爭產
婚前應區隔財產 若離婚建立互信管理機制
建立時間:2015/06/20
夫妻避免因離婚分產糾紛成為怨偶,銀行建議可依不用人生階段規劃資產信託。
事先規劃
【陳瑩欣╱台北報導】據內政部統計,去年平均每天有145對夫妻離婚,為了財產歸屬權成為怨偶的案例時有所聞,中信銀指出,只要善用信託機制,不論婚前、婚後甚至離婚,都不必擔心會有資產糾紛。
中信銀表示,透過信託規劃,可保障婚前、婚後、甚至離婚等人生課題權益。婚前利用信託規劃能清楚劃分婚前、婚後財產,避免財產於婚後不當落入他人口袋;婚後可訂定信託契約,提前為子女作長期理財規劃,達成財富傳承重要使命。
若是婚後才發現「相愛容易相處難」,夫妻不幸發現無法相處必須分手,信託規劃也可建立雙方互信機制,並找出有效的共同財產管理方案。
婚後可規劃子女保障
中信個金財管產品處資深副總楊淑惠表示,婚前自有或受贈財產依《民法》「夫妻法定財產制」規定屬婚前財產,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範圍,民眾可於婚前啟動自益信託,確保婚後財產配置權益。
至於婚後,楊淑惠指出,可將資產信託的重點放在子女保障信託規劃上,隨著子女入學、就業、婚嫁等不同階段,信託財產將依信託契約上訂定時點及條件給付,預先為子女設定受贈資金用途,即使委託人過世,亦不影響信託契約有效性。
如果離婚又擔心小孩缺乏照料,楊淑惠表示,男女雙方也可透過信託契約協定贍養費或子女生活費取得方式,防止資產不當運用,且因信託契約內容不可隨意變動,可以長期保障雙方權利。
理專表示,信託規劃可跨越委託人的生命周期,是建立資產移轉的最佳平台,透過每件個案委託人及受益人所處生涯階段不同,提供委託人關於信託方面諮詢服務,也可以在訪談中了解委託人信託目的、資產類型與受益人狀況,協助分析信託稅務效果,最後才給予最佳信託規劃建議方案。
需留意開辦費與門檻
合庫銀副總陳美足指出,信託機制多元,不論是子女教育金、退休安養費用甚至保險金領回資金都可以透過信託方式妥善規劃管理。
理專表示,不論是那一家銀行提出的信託規劃方案,都需要注意開辦費與信託資產門檻規定,以合庫銀為例,民眾只要信託資產超過50萬元以上,就可以參考合庫銀制式資產信託規劃專案,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式理財。
若是資金較充裕的高資產戶,想要擁有客製化信託規劃,合庫銀建議資產安排應在300萬元以上;不論是制式信託或非制式信託,合庫銀每月都會收取信託資產0.3%到0.5%的管理手續費,民眾規劃前可以先做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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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報稅、保險、購屋、家計支出等,伴隨婚姻關係而衍生出來的財務狀況有很多,當婚姻關係不再時,萬一當初理的不夠清楚,便可能會影響離婚後的權益。
離婚率不斷高升,目前平均每天有200對夫妻離婚,在婚姻關係存續時,夫妻間的財務關係通常是緊密相連,分手時當然會面臨分產的痛苦。透過以下的案例說明,未婚族可以先做好基本功課,已婚族也可以了解自己的權利,萬一未來感情走到盡頭,也能儘早做好準備,保障離婚後的權益。
案例1 夫妻可以擅自處分另一方名下的財產嗎?
大雄與莉莉結婚三年,自行創業的大雄在年初因經營不善想將店面結束,但還欠廠商尾款20萬元。大雄心想家裡不需要兩輛車,因此想將莉莉名下的車子賣掉,用這筆錢償還貸款。莉莉礙於夫妻情面不忍拒絕,但又覺得這輛車是她婚前自己買的,為何大雄不賣自己名下的車,卻來動她車子的腦筋,真不公平。莉莉只能任憑大雄處置嗎?
法務部在2003年頒訂新法,若是婚前未以契約約定為分別財產制或是共同財產制,一率適用「法定財產制」,不管是先生或是太太婚前或婚後的財產,都是屬於各自擁有與管理,並各自有處分權,先生或是太太都不能代替對方處理。所以,大雄在未經莉莉同意的情況下,並不能擅自把太太的車子賣掉。假如換成是莉莉欠了銀行20幾萬元的信用卡債繳不出來時,如果莉莉用的不是大雄的附卡,銀行也不能要求大雄代為償還。
TIPS:離婚生效日如何認定?
離婚生效日是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日為準,若是法院判決離婚者,則以判決日為準。
BOX:夫妻申報所得的方式有3種
1.夫妻全部所得合併計稅,合併申報。
2.以夫為納稅義務人,妻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3.以妻為納稅義務人,夫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一般來說以所得高者擔任納稅義務人較為有利,因為可以多享一些減免額,降低所得總額,連帶降低累進稅率。 但是像房貸的情況,銀行通常會要求貸款人的伴侶為連帶保證人,也就是說太太如果是房貸申請人,先生為保證人的話,萬一太太繳不出房貸,銀行便可以向先生催討。
過去的聯合財產制對太太的權益較無保障,而現行的法定財產制則是針對過去夫妻雙方較易有爭執的地方稍做調整。例如,過去如果先生整天無所事事,也不出去找工作的話,太太必須獨自支付家庭生活費用支出,修法後則規定夫妻雙方可依照經濟能力與家事勞動率來分擔,不過分擔的比例則由每對夫妻各自協議,並無一定標準。
案例2 分居怨偶、離婚男女該如何報稅?
美美與家宏愛情長跑多年,婚後的第一年兩個人先採取分開報稅比較划算,但第二年起便得合併申報。不過,兩人的婚姻在去年開始亮起紅燈,並決議分居。分居前兩人是以收入高的家宏為納稅義務人,以爭取較高的減免額,分居後,家宏想要分開報稅,但尚未離婚的他,可以單獨報稅嗎?
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王如玄表示,目前已分居的美美與家宏,若能共同商議以最有利的計稅方式並合併申報,當然最好,否則也不能以不知道對方動向或收支狀況的理由,而單獨申報。比較保險的做法是,家宏或美美在申報書上註明「已分居」,並填上配偶姓名等基本資料,以便稽徵機關用電腦歸戶,並選擇最有利的夫妻薪資計稅方式核稅。
若家宏並未彙整美美的收入情況一併申報,或是在申報書上的配偶收入欄上都寫0的話,但是美美有工作收入時,便有可能被稅捐稽徵機關查到有漏報的情況,並根據所得比率,要求家宏與美美補稅,並課徵補稅處罰。
如果未來美美與家宏決定離婚,在離婚當年家宏可以與美美協議,以家宏為申報人合併申報來節稅。離婚後的第二年起,便須回復單獨申報的方式。
TIPS:離婚生效日如何認定?
離婚生效日是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日為準,若是法院判決離婚者,則以判決日為準。
BOX:夫妻申報所得的方式有3種
1.夫妻全部所得合併計稅,合併申報。
2.以夫為納稅義務人,妻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3.以妻為納稅義務人,夫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一般來說以所得高者擔任納稅義務人較為有利,因為可以多享一些減免額,降低所得總額,連帶降低累進稅率。
案例3 離婚後,財產怎麼分配?
淑鳳的先生俊明是台商,一年到頭在大陸的時間加起來超過八個月。去年淑鳳發現俊明竟然在大陸包二奶,與他對質時,俊明竟然還理直氣壯地說:「哪有台商不包二奶。」氣得淑鳳吵著跟俊明離婚。俊明向淑鳳表示,贍養費與房地產只能擇一,如果淑鳳選擇房子,就別再肖想每年會有30萬元的贍養費。淑鳳自認為是受傷害的一方,難道要房子也要贍養費會很過分嗎?
依照法律規定,如果夫妻要離婚,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在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除非是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才可不列入分配。因此,現在的房子如果是俊明婚前購買的、或是俊明父母贈送的,俊明有權利不給淑鳳,淑鳳也無法向法院訴求將房子分給她。
如果淑鳳放棄房子,選擇贍養費的話,因為是經過夫妻雙方協議,這筆贍養費屬於夫妻間的贈與,不必計入贈與稅或是課徵所得稅。如果是經法院判決的贍養費,拿到贍養費的一方就需要將這筆費用併入當年度的「其他所得」課稅。
TIPS:哪些贍養費免課稅?
除了夫妻雙方同意,給予對方的贍養費免課稅外,經法院判決的贍養費,若是拿到贍養費的一方是公教軍警人員、殘廢者和沒有謀生能力的人,也可以免納入所得稅計算。
案例4 先生惡意脫產,怎麼辦?
志明與筱真結婚時,筱真娘家送了一間房子給小倆口,還拿出一筆資金,幫助志明創業。現在志明已經是一家貿易公司的老闆,事業順遂的他卻愛上了自己的秘書,打算與筱真離婚。
在兩人協議離婚的同時,筱真發現志明這幾年來已經有計畫性地脫產,將名下的資產轉移到婆婆與秘書名下,筱真覺得明明是志明對不起自己,到頭來不僅分不到兩人共同打拼賺的財產,筱真還要分出一半的血汗錢給志明,天理何在?
在目前的法定財產制,分為夫妻結婚前各自擁有的財產(婚前財產)以及婚姻中增加的財產(婚後財產),離婚時不管財產在誰的名下,只要沒有事先約定為特有財產,則婚後資產都屬於共同所有,扣掉債務後,夫妻各得一半,即使財產是登記在太太的名下,先生也可以要求分得一半。如果財產中有不動產,例如房子,在離婚時沒有出售,則可以市價或公告現值來計算。
面對惡意脫產的情況,法律規定在法定財產制消滅(離婚)前五年內,先生或太太惡意處分的財產,只要能夠舉證,另一方都能追討。因此,筱真若能舉證志明將名下資產轉移給婆婆或是秘書,便能溯及過去五年陸續移轉的資產後,重新分配,這算是比較有保障的方式。
不過,如果志明將資產移轉到國外,就比較麻煩了。因為財產制有屬地性,要受到當地法令的管轄,如果筱真要據理力爭,則必須抓到對方通姦的證據,才能告他,由於通姦屬於刑責,需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時志明為避免刑責,必須與筱真進行協商。
不過,為了自我保護,王如玄律師建議,不管是先生或太太,如果對自己的權益有所疑慮,就應該在事前到法院先約定或指定,某些財產為你的特有財產,離婚時,另一半就不能要求分配。
案例5 前夫動用未成年子女的保險金
由於前夫好賭成性,安琪不想長期被前夫的債務拖累,便與前夫協議離婚。安琪離婚後獨自扶養兒女,由於兒女年紀還很小,安琪擔心萬一未來自己發生意外,一雙兒女便失去依靠,於是最近便買了一份人壽保險,並指定其子女為保險受益人,以保障子女未來的生活。
不過,有人提醒安琪,萬一安琪在子女未成年時意外身故,前夫還是有可能以兒女尚未成年的名義,以兒女父親的身分申請支配運用保險金。這個說法讓安琪非常擔心,萬一真的發生意外,保險金又被前夫拿去當賭本,兒女的未來該怎麼辦呢?
萬一安琪真的在子女尚未成年時發生意外,前夫的確有權利申請支領安琪的身故保險金。該如何預防這種狀況呢?建議安琪不妨設立一個「保險金信託」,費用約為1000多元,委託信託機構(通常是銀行)代為管理,並將信託受益人指定為自己的兒女,如此一來,前夫便無法擅自動用這筆保險金。
同時,為了預防未成年子女隨便花用這筆保險金,安琪也可以在信託契約中約定在兒女成年前,信託期間每年由信託財產中支付兒女生活費;受託人(信託公司)根據信託契約保管運用信託財產(即人壽保險保險金),至兒女成年時,再將剩餘信託財產交給兒女。
BOX:離婚後記得要變更受益人
結婚時你儂我儂,夫妻彼此將對方指定為保險受益人是常有的事,不過一旦離婚,千萬記得要變更保險受益人,以免未來萬一發生意外,領到保險金的人卻是早已離異的前妻或前夫,而無法將保險金留給有需要的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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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信託:婚姻可變 財產無憂
2016/07/18 來源:理財師郭樂
婚姻變動是否意味著財產必然會被分割、出現損失?答案顯然是否定的。私人信託在婚姻財產保護方面,優勢最多、運用最廣,同時效果明顯。
婚姻變動是否意味著財產必然會被分割、出現損失?答案顯然是否定的。私人信託在婚姻財產保護方面,優勢最多、運用最廣,同時效果明顯。
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離婚率居高不小,並有連續12年呈現上漲之勢。離婚導致的財產糾紛及財產損失事件不在少數,既有富一代勞燕分飛導致的巨額財產分割糾紛,如山東日照鋼鐵董事長杜雙華離婚引發的500億財產分割案,也有富二代為短暫婚姻付出的高額代價,如山西海鑫鋼鐵李兆會與演員車曉婚姻僅維持一年多的時間,卻付出高達3億的分手費。
那麼婚姻變動是否意味著財產必然會被分割、出現損失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先來看一個案例:
2015年8月8日,「奶茶妹妹」章澤天與京東創始人劉強東的婚訊公之於眾,與此同時,身價超過70億美元的劉強東卻「變身」無薪階層——每年1元現金和0元獎金——劉強東婚前被授予了涉及2600萬股京東A級普通股的購買權(行權),涉及股票規模約占京東總股本的0.9%,但未來10年中,公司不得再向劉強東授予額外股權,後者每年只拿1元現金形式底薪和零元現金形式獎金。
此外,早在2014年京東的招股說明書中有所透露,創始人劉強東通過Max Smart Limited持股京東18.8%的股權,為第一大股東,而在上市的前三天,即5月19日最後一版招股書里,Max Smart Limited股東已經變成一家離岸信託公司,而唯一董事是劉強東。
頓時,業界對於劉強東這一做法進行了廣泛研究和報導,有人說劉強東通過這樣的安排,很好的保護了自己的財產,也有人為奶茶妹妹鳴不平,並戲謔說奶茶妹妹若在此間離婚每年只能分到5毛錢的財產。
無論外界怎麼說,劉強東通過私人信託的方式保護財產的這一做法,至少得到了奶茶妹妹的認可。那麼劉強東為什麼要這麼做呢?他不怕傷了奶茶妹妹的心嗎?現實中還有沒有其他方式呢?若有,各種方式有何優缺點?
婚前財產公證
通過公證的方式,在婚前說明哪些財產是自己的。其優點在於操作簡單,成本也很低,對財產能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但弊端卻也非常明顯:
感情上難以接受。婚前財產公證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參與,中國人有著談錢傷感情的傳統,尤其婚姻尚未開始,就有了防備之心,多少有傷夫妻感情。
無法保護財產安全。公證後財產還是處於自己名下,除了能夠避免夫妻離婚的分割外,既無法規避自己債務波及,也無法規避夫妻共同債務的波及,更無法避免身故後作為遺產的處置及可能出現的遺產稅。
無法保護財產隱私。公證後財產還是以自己的名義運作和管理,財產的私密性很難得到保全。
增值部分依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資產容易混同,舉證困難。夫妻生活一段時間後,貨幣類的婚前財產容易與婚後共同財產混同,一旦婚姻出現變動,想要證明比較困難。
所以,採用婚前財產公證的方式表面可以規避夫妻婚姻變動的影響,但在實際中,卻面臨諸多的不確定性,最終可能會對婚前財產造成影響。
婚前/後財產協議
結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簽訂協議,約定婚前財產或者婚後財產的歸屬及婚姻變動後財產的處置方式等。其優點在於操作簡便,並且基本沒有成本,在夫妻雙方都有君子風範的時候,能夠避免婚姻變動對財產的影響,但此種方式也有幾個弊端:
無法規避之後的個人或家庭債務。婚後財產協議只能是夫妻之間的協議和約定,不能據此對抗第三人。而且夫妻一方或者雙方身故後,無法規避可能出現的遺產稅。
婚後財產協議的執行問題。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夫妻任何一方都可能會拒絕執行該協議,導致事先確定好的財產處置方式無效。
無法保護財產隱私。夫妻簽訂協議後,財產依然處於夫妻一方或者夫妻共同名下,財產的私密性很難得到保全。
所以,採取婚後財產協議的方式處置婚姻財產或者婚前財產的,依然難以避免婚姻變動對於財產分割的可能,也無法對抗第三人債務,更無法規避遺產稅。
私人信託
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或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設立私人信託,並可以指定自己和/或配偶、子女、父母等為受益人。此種方式的優勢主要有:
避免婚姻變動對於財產的分割。如果是用婚前財產設立私人信託,由於這部分財產是以信託公司的名義存在、運作和管理,可以免受婚姻變動的影響。
不會影響夫妻或者男女朋友的感情。用婚前個人財產設立私人信託,只需要自己參與,不需要和另一半商議,也無需徵求對方的同意,因此不會傷及夫妻或者戀人之間的感情。尤其是父母為子女設立私人信託的,無論子女是結婚前還是結婚後,由於這是父母的行為,所以從感情上來說,更容易接受。
讓感情更牢固。私人信託對婚前財產或婚姻財產進行了最大限度的確權,未來夫妻的感情無需面對財產的考驗,沒有了利益糾葛,感情、婚姻自然更純潔、更牢固、更持久。
能夠規避後續的債務。《信託法》的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從不同角度規定了信託財產的獨立性,能夠有效的規避夫妻後續的各種債務問題。
有效的規避遺產稅。遺產稅的徵稅對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但私人信託設立後,信託財產以受託人的名義存在和運作,而受託人一般都是有著無限生命的法人,不屬於遺產稅的徵稅對象,因此能夠成功規避遺產稅。
能夠進行稅務籌劃。設立私人信託後,在信託利益分配未超過信託本金之前,受益人不需要繳納任何稅負。
保護個人及財產隱私。設立私人信託後,信託的運作和管理都以信託公司的名義進行,信託的目的、信託利益分配、信託財產的增值等將得到嚴格的保密,除了法律及信託文件本身的規定外,任何人都無所獲知,能很好地保護個人及財產的隱私。
私人信託的優勢還有很多,此處難以一一分析。當然,私人信託的也有一些缺點:
成本相對比較高。一般來說,私人信託的管理費要比公證或者協議的成本要高,而且有些資產裝入私人信託,可能會面臨一些稅費問題。但考慮到私人信託所能解決的問題,比如婚姻變動導致財產50%的分割,這點成本其實也不算什麼。
手續比較複雜。私人信託無論是信託文件擬定,還是信託財產交付,都需要辦理相關手續,與公證和協議相比,相對複雜。
所以,通過私人信託的方式處置婚前財產或者婚姻財產,雖然有些許缺點,但整體而言,其具有的優勢是其他任何一種方式都不能比擬的。這也是劉強東在結婚前會將自己在京東的股權以及未來十年的收入,以期權的方式悉數裝入信託裡面的原因之一。而且通過這種方式,劉強東解決的不僅僅是與奶茶妹妹的婚姻變動導致的財產分割問題,也可以解決和奶茶妹妹離婚後再婚的類似問題,還可以解決稅務和債務問題,更能夠解決遺產稅問題,可謂一舉多得。
以上的簡單對比分析可以看出,私人信託在婚姻財產保護方面,優勢最多、運用最廣、效果明顯。作者;陳雲
原文網址:https://read01.com/edKG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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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 保家產傳財富 有一套
人氣: 8 【字號】 大 中 小
更新: 2006-11-24 8:01 AM 標籤: 信託
【大紀元11月2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梁世煌/專題報導
幫人做保後擔心被牽連而賠上自身財產?或擔心畢生積蓄被不知人間疾苦的下一代給敗光?理財專家建議,其實透過信託的方式可加以避免,只要信託條款訂得有技巧,不僅可以在做保障風險與家庭經濟間劃出防火牆,甚至可用信託方式激勵下一代奮發上進,寓教育於理財之中,將信託變成「引誘驢子向前跑的蘿蔔」。
遠東銀行財富管理部副總經理喻芝蘭表示,儘管國內各銀行普遍都承接信託業務,但國人對信託觀念仍有待加強。所謂信託並不僅止於財產的保全或節稅工具,透過與受託銀行的約定,銀行還可幫忙做好財產管理,這個約定(即信託條款 )如果訂得好,一般「外人」就難以介入家務事。
一對事業有成、頗有財力的夫妻,當時這對夫妻純綷基於節稅需求,想將財產交付信託,但又擔心當信託期間結束,兒子無法守住財產,屆時,好不容易累積下來的家當,仍會付諸流水,一輩子的辛苦可就白搭了。
遠東銀行財富管理部副總經理喻芝蘭透過信託條款的規劃,幫他們想了個兩全其美的辦法。她表示,這對夫妻在信託條款中明訂幾個「激勵因子」及「防弊因子」,由受託銀行代為執行,透過這些機制運作,就不怕下一代守不住財產了。
以前述個案為例,喻芝蘭建議這對夫妻,在信託條款中訂定激勵因子與防弊因子,那就是在信託條款中,委託人可以明訂,信託受益人需在一定條件下才能獲得信託利益。例如,將來兒子如果考上越好的大學,信託基金支付給他的生活費就會越高;反之如果沒有考上大學,信託基金將僅會支付他最基本的生活費而已。
甚至在就學期間,如果成績優異獲得獎學金,信託基金可約訂同樣提供對等金額加以獎勵。延伸到這個兒子離開學校就業後,喻芝蘭表示,信託基金可隨著信託受益人的薪水成長速度,提供不同比例的「獎助金」,並且薪水越高、獎助金就越高,藉此激勵受益人努力打拚爭取事業成就;否則就只能領取一點微薄的基本生活費,免得受益人有恃無恐,變成等著坐享其成、不勞而獲的寄生蟲。
但萬一這個兒子將來真的是「能力有限」,無法在事業上取得一定的成就,那麼這種激勵、防弊條款,對他豈不是太苛刻?
喻芝蘭笑說,還有辦法可彌補,當時她建議,不妨在信託條款中明訂,等到兒子四十歲或五十歲時,再將這筆基金全數轉移給他,畢竟到了這個年紀時,已經是事業成就的分水嶺,萬一真的無法有所成就,真的是力有未逮,這筆基金在那時再移給他,做為將來養老使用也不為過了。
婚前財產免信託 婚變不怕被瓜分
記者梁世煌/專題報導
擔心離婚後被對方要求支付大筆贍養費,婚前財產有無必要交付信託?對此,理財專家表示,由於我國民法中對剩餘財產請求權的規定與英美等國大有不同,夫妻婚前的財產,包括接受無償贈與的部分,在雙方結束婚姻關係時,都不列入剩餘財產的分配部分;因此,將婚前的財產交付信託,大可不必。
遠東商銀副總經理喻芝蘭曾碰過一位友人,要求即將出嫁的女兒擬定婚前協議書條款,因為擔心萬一將來女兒要是不幸走上離婚一途,女兒名下財產,恐將成為男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目標,甚至還想要將女兒的財產先交付信託。
喻芝蘭笑說,其實民法中有一條俗稱「大老婆條款」的規定,不論是男方或女方,即使將來真的離婚了,想要分配對方的財產也不是那麼簡單的;根據民法1030條之一的規定,當夫妻結束婚姻關係時,僅能對現存的雙方各自婚後剩餘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負債後 )的差額平均分配,但若婚後雙方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也不在分配之列。
喻芝蘭表示,有「大老婆條款」在,我國離婚的「成本」其實較國外小很多,因此,即使將來真的離婚,婚前所有的不動產、股票、現金存款等,都還可保全,不用擔心被另一半瓜分。尤其不用杞人憂天,將婚前財產交付信託,免得小兩口因此關係緊張,得不償失。
財產信託設定條款 家家不同
記者梁世煌/專題報導
民眾在選擇交付財產信託時,須考量銀行的執行能力,銀行信託部認為,雖然目前信託法對信託財產的分配方式並無設限,但由於各家銀行執行能力不一,委託人必須考量受託銀行的條件仔細設定信託條款。
台新銀行信託部主管指出,目前市場上的信託業務大都以制式條款為主要依歸,透過各銀行的財務管理系統就可達到信託管理的目的,但若有特殊條款,則須考量到人工執行時的認證問題。
例如設定小孩(信託受益人 )學業成績及工作成就達到某一水準,受託銀行才需依約定提撥一筆金額給受益人。但學業成績及工作成就如何客觀認定?是否需有憑證(例如成績單 )?不僅有賴委託人在信託條款上詳細載明,更考驗受託銀行的實務執行能力。
但該主管強調,只要銀行實務經驗豐富,事實上這些要透過人工執行的信託業務,應該不難達成,但信託成本(即管理費用 )相對會比較高,這是委託人在交付財產信託時必須要有的認知。
至於把財產信託當做風險防火牆,防範受人情壓力幫人做保,負連帶保證風險的不安,遠東銀行副總經理喻芝蘭指出,將財產信託後由子女做為信託受益人,就可達到做保人的防火牆功能。
喻芝蘭指出,有名客戶創業時曾為合夥人擔任連帶保證人,後來自行到中國投資設廠,他意識到自己承擔保人及投資可能失利的兩項重大風險,因此,決定將部分財產交付信託,以便將事業風險與家庭經濟區隔開。
當時他把財產交付信託,受益人為其獨子,萬一當事人碰到投資失利引發財務糾紛、或擔任連帶保證人而背負債務,依法規定,已交付信託的財產,債權人是無法強制執行的,如此,就算投資失敗或負連帶保證責任而名下財產一無所有,已交付信託的財產將可保全,獨子和家人經濟上不致全無依恃,可算是兩全其美的風險管理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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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煌奇成家大計 婚後財產交信託
蕭煌奇休2年長假盼覓得真愛。(粘耿豪攝)
2017年11月14日 04:10 中國時報 專訪尤嬿妮
蕭煌奇近日推出台語專輯《人生 我敬你一杯》,入行15年的他,剛出道便規畫退休生活,收入全存起來投資房產,目前名下共登記6間房子,總市值保守估計1億2000萬。
他日前宣布新專輯宣傳期結束後將休2年長假,除了利用這段期間尋找「另一半」,還計畫添購第7間新房子;名下財產這麼多,不擔心將來老婆揮霍?他坦言:「如果結婚,我的財產會交付信託管理,留著養孩子、退休用。」
計畫婚後生2個
「我心目中理想的婚姻生活,是用一個共同基金的方式,我寧願多存點錢支付家裡開銷、小孩教育費」,但原則是絕不拿錢支助另一半的娘家,「就算對方家裡有負債,我還是希望老婆自己出去工作賺錢幫娘家,我們自己家庭的支出,可以由我全部支付,連小孩子的保母費等由我全付也沒關係。」
他有信心這輩子一定會成家,且結婚絕對公開分享喜訊,計畫婚後生2個,「我連名字都取好了,男生叫蕭灑、女生就叫蕭遙」;他已41歲,八字還沒一撇,是否擔心自己體力能否拚生2個?他笑回:「生小孩不用體力啊,只要開心幸福自然就會有。」
至於另一半的條件,他直言,除了聲音好聽、孝順,年紀不能比自己大,「比我大生不出來就糟了!」他將於12月17日在西門町河岸留言舉辦《人生 我敬你一杯》簽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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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信託,離婚後讓你的個人財產受到保護,你懂得……
2016-12-15 由 香港投資理財 發表于情感
婚前協議(Prenuptional Agreement)可能是世界上最不浪漫的法律文件,因為在婚前協議中需要預見一段尚未開始的婚姻的終結。然而,白頭偕老的婚姻並不常見,當發生離婚時,很多人對離婚的安排感到憤怒不滿,包括來自家人特別是父母的不滿。
因此婚前協議在某些婚姻締結之前非常重要,尤其當一方擁有或者其父母擁有巨額財產。據報導好萊塢女演員凱薩琳·澤塔瓊斯根據她和男演員麥可·道格拉斯簽訂的協議,離婚後每年可以得到28萬美元,而且一旦她能證明他的不忠,可以另外得到五百萬美元。女演員尼可·基德曼根據與歌手凱斯·艾爾本的協議,需在婚姻存續過程中每年向後者支付64萬美元,除非他吸毒,那麼他將什麼也得不到。
在中國大陸,婚前協議並不罕見。特別是某視頻網站創始人的婚姻財產糾紛實質性地影響到公司的上市節奏這一大事件出現後,引起了投資界對創業人士及大股東結婚(或再婚)之時是否簽署婚前協議的深切關注。
但是,婚前協議並不是那麼容易簽下的。相信愛情百年和好的人不願意去簽署,一方堅決反對就簽不了。即使簽署了婚前協議,也往往付出了暴露了所有財產的代價:因為需要中婚前協議中列明所有的財產。
而現在,信託可能可以部分解決上述煩惱
下面闡述一案例
劉先生是個IT工程師,在第一次創業並將創業企業出售後,獲得了人生的第一桶金。劉先生現在大約有3000萬人民幣銀行理財和第二次創業的公司,持股價值大約500萬人民幣。劉先生擬與張小姐結婚,在劉先生母親的建議下,劉先生提出和張小姐簽署婚前財產協議以保障婚後適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但張小姐堅決不同意,於是雙方發生了嚴重的爭執。單親家庭出身的劉先生既想結婚,也擔心萬一婚姻失敗給自己帶來諸多的財產糾紛。在諮詢和比較各種不同的解決路徑之後,劉先生最終選擇了設立一個婚前的信託,將在銀行理財的資產全部裝入了這個信託。信託的主要用途是在未來需要的時候用這筆錢去增資現在的公司或者設立其他的有限責任公司,並在未來將公司分紅直接分配給信託,實現資產在信託中的內部流通。只要不對受益人進行分配,在信託中的財產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設立此類信託的利益是多元的,顯而易見的至少有兩項:第一,避免了簽署很可能傷感情的婚前協議;第二,不需要向對方披露財產,直接將財產隔離於夫妻共同財產之外,保持了委託人的財產隱私。
由於此類信託相比於婚前協議更容易操作,並且保障了財產隱私。因此,除了為企業家們所青睞之外,更多的高凈值家庭的創一代在面臨第二代婚嫁的時候,選擇通過信託而不是贈與財產,將財富傳承給第二代。
由於信託的靈活性,婚前信託也可滿足另類的需求
下面這個案例即為一例
來自香港的杜小姐擬與某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創始人魯先生結婚。魯先生是二婚而杜小姐將是初婚。由於公司董事會的要求,魯先生提議簽署婚前協議,否則將不得不在婚前將公司股權贈與給其前婚的兒子,提前實現財富的傳承。杜小姐並不擔憂與魯先生婚後的生活質量,但是考慮到魯先生年近60,萬一發生身體的不測而未留下足夠的資產給杜小姐和他們預計很快生育的孩子,那麼杜小姐獨自帶孩子將非常的困難。因此,在諮詢專業人士之後,杜小姐接受婚前協議的同時,也向魯先生提議設立一個信託,用於保障婚後杜小姐的生活無憂。准夫妻商量之後,最終在律師的協助之下確定了信託方案。即以魯先生為委託人,杜小姐及他們未來的孩子作為受益人的資金信託,並且隨著婚姻關係的存續時間越長,魯先生有義務追加信託金額,同時從他們的婚姻中每誕生一個孩子,魯先生都將追加。如果說前一個信託是保障了婚姻關係中財產較多的一方婚前財產的安全性,那麼這第二個類型的婚前信託,主要是保障財產相對弱勢的乙方未來的生活的安全性。由於信託中受益權設定可以附有相對靈活的分配條件,並且信託存續時間較長,信託設立人的去世也不影響信託的繼續存在。最後信託的設立也可以避免繼承糾紛。因此在高凈值人士自己或者其子女婚嫁之時,設立信託往往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當然,由於每一對準夫妻的家庭情況、財產情況都不一樣,因此並無一個通用的模板供選擇。但是從功能上看,婚前協議的作用是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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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除了是新的機會,也需要克服許多內心的擔憂。幸福得來不易,讓我們一起學習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讓新的婚姻有個最美好的開始!
再婚:婚前婚後,財產怎麼分?
陳小姐要結婚了,但這卻不是她第一次結婚。過去的婚姻失敗,留在她身邊的,除了與前夫生下的寶貝女兒外,剩下的只是不安與恐懼。在與前夫離婚後,陳小姐為了寶貝女兒的養育經費,努力於工作事業,經過長時間的努力,除了女兒的養育經費能夠順利提供,也累積了一筆不小的存款。
人除了親情之外,也要有愛情薰陶,曾經歷過失敗婚姻的陳小姐,也即將與交往兩年的同事男友結婚了,這名男子也經歷過失敗婚姻,膝下育有一子。基於前車之鑑,陳小姐對於此次婚姻也看得更加慎重,深怕一個不留意,會讓自己陷入死胡同,就連自己心愛的女兒也會一起吃苦。男人結婚前與結婚後兩種樣,陳小姐變得更加小心,就算自己感情再度受傷,也不要讓女兒應有的權利受損,她請教了在銀行工作的朋友,得到了幾項建議:
一、書面約定婚後分別財產
民法規定,婚前財產分別擁有、婚後財產則變成共有制,除非事前書面規定婚後仍分別擁有,婚後兩人財產才能採分別制。雖然許多人知道有這樣的契約制度可以使用,但在婚前就跟對象提出這樣的要求,很容易讓對方認為妳不信任他,變得難以開口。直到婚後因問題而離異,財產分配的問題就會變得難以解決了。建議最好放下面子,與對方和諧討論,畢竟這是現實面的問題,對象如果夠理性,也會與你討論這問題的。畢竟天下沒有完美的婚姻生活,也無法保證眼前這個對象一定可以白頭偕老。
二、成立子女教養信託
依稅法規定,每人每年有 111 萬元的免贈與稅額度,陳小姐可將部份財產放入信託,每年贈與女兒 111 萬元。此項信託擁有的保障,是針對未來要是老公經商失敗欠下大筆債務時,債權人在法律上是不能動到這筆信託財產,這筆信託財產將來可以全數作為女兒的教育基金。
三、成立遺囑信託
遺產的繼承有法定的順序,配偶及子女同為第一順位,繼承權是均分,也就是說,王小姐跟男友結婚後,又領養新先生的兒子,身故後,如果沒有寫明遺囑,陳小姐的遺產將由新老公、兒子與親生女兒均分,親生女兒得三分之一。   
當然,陳小姐會希望自己的愛女能夠得到多一點的遺產,要是老公天生廢材,只想靠陳小姐長年苦心儲蓄的財產來養活自己與兒子,陳小姐也只能死不瞑目,在天上看這自己的女兒吃苦。但只要透過擬定的遺囑信託,陳小姐的大部份遺產會留給自己的女兒,只留給新結婚的先生以及對方兒子「特留分」。依民法,陳小姐男友及其兒子可以得到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亦即各得六分之一,女兒可以得到三分之二。而銀行可以依照先前約定的遺囑信託,按照王小姐的規劃處理女兒分得的遺產。婚前做好財產分配契約,會讓多數人感到不講情理,只怕提出這樣的約定,會破壞兩人之間的「浪漫」、「信任」等,但愛情畢竟是「非理性」,當雙方婚姻出了問題,吃虧的常是女性,畢竟在社會上,女性仍然比男性弱勢。這是個公平的問題,絕不是跟你斤斤計較,陳小姐只要事先將部分財產隔離,最少做到女兒未來教育資金的保障,有了基本經濟保障,陳小姐跟女兒追求幸福之際,就可以較無後顧之憂。
再婚的你,對新的婚姻有許多擔憂嗎?再次將幸福掌握在手中的方法其實很簡單,只要我們懂得最棒的處理方式,就能保障自己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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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11 Fri 2011
夫妻離婚後,保單要列入財產分配範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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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說明:
欣玲和文昌結婚多年,兩人生下儀君和儀倩兩姊妹,但最近兩人覺得個性實在不合,所以決定離婚。兩人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曾經以欣玲為要保人、文昌為被保險人、儀君和儀倩為受益人,向一定賠保險公司投保一張人壽保險,在雙方離婚登記那天的保單解約金總額是200萬元。雙方對於這張保單的200萬元保單解約金在離婚後,要不要列入財產分配有爭執。欣玲主張保險不是財產,所以不用列入分配。但文昌認為保險也是財產的一種,所以應該要列入分配。請問,誰的主張是對的?
◎解析:
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夫妻在離婚時,會就婚後財產扣除婚後負債後的剩餘部分,其中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較多的另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這就是所謂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保單在尚未出險前,要保人是保險契約的當事人,有繳交保費的義務、指定受益人的權利、解約或利用保單借款等權利。簡單講,長年期的保單會有「保單解約金」,要保人選擇保單借款或解約的話,就可以取得現金,所以要保人對於保單的權利就是一種財產權。當保單出險後,受益人就會取得保險金債權,所以受益人的保險金債權也是一種財產權。至於被保險人只是保險事故是否發生的判斷對象而已,但對於保單本身並沒有擁有財產權。
在這個案件中,那張人壽保險還沒有出險,所以保單的權利人是要保人,也就是欣玲,因此,該筆200萬元的保單解約金要列入欣怡的婚後財產總額計算。
◎ 參考資料:
保單解約金:
是指用來計算保單價值的標準。例如要保人如果要進行保單借款,是不需要提供任何擔保,就可以直接就保單解約金的一定比例進行借款,未來沒有還的話,也只是使保單失效而已。或者要保人如果直接將保單解約,就可以取得該筆解約金。因此,保單解約金是一種財產權,在尚未出險前是屬於要保人的。
出險:
是指發生保險契約約定的風險事故。這個時候保險公司就要給付保險金給給受益人。
民法第1030條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95年度家上字第129號判決
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88年1月1日,分別以兩造所生之子女李宛蓁、李宛倩為被保險人,向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大都會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迄至93年7月1日之保單解約金合計為86萬2,779 元,有保險單、事務連繫表、大都會人壽保險公司94年12月30日94大法遵字第0303號函及計算明細表可稽(見原審卷第108至136、206、207頁,卷第213至215頁),復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247、280頁)。又依上開保險單所載,其滿期金、生存金、還本及身故保險金,均係以乙○○為第一順位受益人,甲○○為第二順位受益人,訴外人李宛蓁、李宛倩互為第三順位受益人(見原審卷第109、131頁),是此部分財產於93年7月1日應全部歸乙○○所有,而應列為乙○○之現存婚後財產。


富要過三代 信託傳承詢問度暴增
By 彭禎伶, www.chinatimes.com查看原始檔十二月 28日, 2017
努力大半輩子,如何讓心血依照自己的意思傳承下去?國泰世華銀行28日表示,今年因為遺贈稅等話題,前11月客戶詢問如何利用信託傳承財富的件數,較去年同期大幅成長30%以上,有不少都是企業負責人,希望企業能代代相傳、永續經營。
國泰世華銀行信託部協理趙子仁表示,利用信託傳承財富至少具有四大特色,一是確保財富依照自己的安排完整傳承;二是信託可設計分次給付,約定極具彈性;三是財產交付信託後仍能有效投資運用,續航力佳;四是專家團隊量身訂作,可兼顧稅制、法規等各面向完整規劃。
趙子仁指出,有70歲的企業負責人找上國泰世華銀信託部,希望規劃「遺產傳承信託」與「保險給付信託」,主要是擔心自己年事已高,若有突發狀況,子女一下繼承龐大的遺產,會「失去奮鬥的目標」,更可能引來有心人士的覬覦,因此決定利用信託分次給付給下一代
另外,也有企業家因子女眾多,擔心身後公司股權因繼承而分散,若兄弟姐妹間意見不合,甚至有不想經營公司的子女將股權出售給外人,造成公司經營權旁落,所以將股票全數信託,子女既可繼承公司經營的成果,甚至還可傳承到第三代。
除資產能完整傳承,信託資產還能持續投資,讓財富增值,11月底英國王室宣布哈利王子訂婚,坊間即提及黛安娜王妃在20多年前安排超過1,200萬英鎊(約合新台幣5億元)的信託規劃,不僅讓二位王子在年滿30歲時,各順利繼承1,000萬英鎊,更藉由信託機構,將黛妃當年大婚時佩戴的戒指與寶石,傳承給二位王子的妻子,某種程度也透過信託傳承父母對子女的祝福。
趙子仁表示,過去國人多避談遺囑或身後事,但隨著財富累積及信託觀念普及,已有愈來愈多人詢問如何利用信託來規劃財產傳承,活著的時候依舊能自己掌握,若發生突發狀況,也不會造成財產短時間大量轉移,子女無法承擔、外人覬覦或挪用的問題,甚至有人直接用信託安排傳承給第三代等,即信託可依委託人的意旨量身訂作,將所有擔心也一併信託出去。

離婚分產/婚姻財產信託/離婚+結婚財產信託/收取信託資產0.


加拿大離婚「容易」 社會支持當後盾 分居一年可離
By 聯合新聞網, udn.com查看原始檔一月 13日,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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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3 00:26聯合報 記者李承穎/台北報導
國人離婚率增加,離婚的相關訴訟也日益增多。根據司法院統計,全國每年平均有十多萬件的家事法案,但只有一百卅二名家事法官,平均每位法官一年負擔上千件,家事調查員全國僅有卅一位,有些甚至是騎腳踏車跑辦案件,相當辛苦。
婦女新知法律部主任秦季芳指出,離婚伴隨而來的是關於子女的相關權益案件。家事法在二○一二年通過後,法院便開始配置家事調查官,提升案件品質,法官可要求家調官針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親權等案件,先行調查。
但少數人力面對龐大的家事案件量,可能造成調查案件的品質下降,兒童實際的狀況出現落差,導致日後判決無法達到「兒童最大利益」。
例如,在家暴離婚案件中,有些孩童雖然沒被施暴,但在目睹父親或母親施暴後,心裡可能產生恐懼、焦慮等;若法官、家事調查官等人員沒有詳實調查,將孩子判給施暴的一方,可能對孩子產生更大傷害。
我國離婚需雙方上戶政事務所才能登記離婚,只要有一方不願意,便可能走向法院,造成離婚案件在法院越來越多。加拿大家事法專家彭孟嫻指出,加拿大是只要雙方分居期滿一年,其中一方向法院提出離婚,由法官裁准後即可生效,但「容易離婚」背後伴隨著是強大的「社會支持系統」,可供台灣借鏡。
彭孟嫻擔任加拿大家事法庭諮詢期間,處理過許多夫妻分居與離婚的案件。彭說,分居一年即可離婚,是因加拿大政府認為「只要一方想離婚,即便另一方不願意,這樣的相處也沒有實質意義。」避免很多離婚案件在法院延宕多時,耗費大量社會資源。
不過伴隨的仍是完整的社會支持系統,比如,婦女被家暴,可在事發後直接到法院,不需排隊便有法庭人員帶到隱密室,了解對方是否有酗酒、吸毒,性虐待等狀況,社工和兒童保護協會的人員也都在法院,直接啟動社福機制。
為避免婦女回到家庭再度被施暴,會安排婦女短暫進入「婦女庇護所」,輔導婦女就業並協助婦女申請社會住宅,不會因經濟問題,被迫返回家庭。


婚姻3大殺手 家事法官:婆婆、小孩、外遇
By 聯合新聞網, udn.com查看原始檔一月 13日,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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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3 00:26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台北報導
家事法官分析,婚後婆媳問題浮現,小孩出生後生活方式改變,對方外遇對家庭冷漠,都是夫妻吵架、離婚原因。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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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官難斷家務事,但我們專替人斷家務事」,家事法官每天處理數以百計離婚案件,對婚姻體認也更深一層。法官指出,「兩人沒有愛,什麼都是問題」,雞毛蒜皮小事也能是離婚主因,多年審理家事案件的法官分析直指:「婆婆、小孩、外遇是婚姻三大殺手」。
一名家事法官說,家事婚姻案件多發生在家庭,有隱蔽性,舉證變得困難,法官還得承受雙方負面情緒,鮮少法官願意接手。
他說,擔任家事法官耐心不可少,離婚官司的當事人到法庭通常滿腹委屈,常有哭、鬧、互罵、摔門等激動場面,曾有人當庭丟摔六法全書。法官經常成為發洩對象,被當事人認為帶有偏見或偏袒對方,庭後立即陳情,法院最常被投訴就是家事庭,「吃力不討好」。
有七年經驗的家事法官指出,「婆婆、小孩、外遇是婚姻三大殺手」。婚後婆媳問題浮現,小孩出生後生活方式改變,對方外遇對家庭冷漠,都是夫妻吵架、離婚原因
他說,有丈夫寒風中等妻子兩小時不喊苦,但也有丈夫因妻子「鍋子刷不乾淨」訴請離婚,讓他深刻體認「沒有愛什麼都是問題」。
問及維繫婚姻關鍵,有十八年經驗家事法官說,現今法律常把夫妻視為一體,如夫妻間贈與不課稅、遺產配偶優先繼承等,個性不同兩人要結合,維繫婚姻關鍵在於溝通、包容,「先去除一半自己,才能容納另一半」


自益信託農地遺產 不適用遺贈稅優惠
2019-01-31 01:01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農地辦理自益信託登記後,若受益人死亡,所遺留下來的財產標的是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而非土地本身,因此,即使所遺農地仍持續作農地使用,也無法適用遺贈稅法的農地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查核遺產稅案件,查到委託人甲君與受託人、長子乙君簽訂自益信託契約,並將農地信託登記給乙君,信託期間由乙君管理耕作農地。甲君死亡後,乙君繼承財產,並在申報遺產稅時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840萬元,結果遭到國稅局否准認列。
國稅局指出,依據遺贈稅法規定,要適用農地扣除額,土地必須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等三要件,所遺土地才能免徵遺產稅。
以前例來看,甲君死亡時,農地仍登記在受託人乙君名下,等於乙君是繼承信託利益,而不是土地,不符合免徵遺產稅要件規定,因此無法適用該項扣除額優惠,提醒納稅人注意。自益信託農地遺產 不適用遺贈稅優惠 | 稅務法規 | 金融 | 經濟日報 - https://goo.gl/WDvk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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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沒有贍養費,永遠記得:不論多麼幸福,女人要守住工作
空姐與醫生結婚12年,離婚後沒有贍養費,永遠記得:不論多麼幸福,女人要守住工作
2018-10-17 18:21專欄作家 洪雪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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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是我們心目中的公主,她不是含著金湯匙出生,父母親都是老師,卻是把她「富著養」,學鋼琴、跳芭蕾、補英文。在34年前的嘉義,和一般女生比起來,Annie是捧在手掌心嬌生慣養長大的,難得的是個性溫柔婉約,講話輕聲細語,凡事為人著想,貼心而溫暖,大家都在想:
「這樣的公主命,得有一位王子才配得上!」
空姐與醫生結婚,公主從此幸福快樂了嗎?
高挑美麗,性情美好,英文能力強,20歲考上華航空姐,飛歐美航線,追求者眾,不是富二代就是醫生律師,最後她花落在一個醫生世家。為了扮演好賢妻良母的角色,Annie洗盡鉛華,選擇退回家庭相夫教子。
意外的是,Annie的母親竟然持反對意見。
母親認為,女人最重要有兩件事,一是美貌,二是錢;但是,年華會老去,美貌一點都不可靠!至於錢,不能靠丈夫,必須靠自己,只有自己工作賺來的錢最可靠!這位母親受高等教育,在國中任教,50餘歲退休後還轉到私校繼續上班賺錢,深深了解工作對於一個女人的意義與價值,不斷苦口婆心的告訴Annie:
「女人,一生都不能放棄工作!」
可是,Annie聽不進母親的勸告,一來空姐飛來飛去,無法照顧家庭,會遭致婆家抱怨;二來丈夫認為自己是醫生,養得起妻子,輪不到妻子在外拋頭露臉;三來在Annie的「幸福家庭」藍圖裡,女人是待在家裡,把家裡整理得窗明几淨,煮好一桌子熱騰騰的飯菜等著先生與孩子歸來,大家一起坐在飯桌前用餐。
公主與王子結婚,從此過著快樂幸福的生活,這樣過了12年,生養一兒一女,逼近35歲大關前,該來的終究來了,醫生丈夫發生外遇,還不時言語羞辱與暴力相向……
3分之1日本女性,月領不到1萬台幣
Annie從不回娘家哭訴,是母親意外發現,才知道女兒受盡委屈,二話不說要女兒訴請離婚,花了數十萬律師費辛苦爭取到孩子的監護權,卻也拿不到一毛錢贍養費。沒有房子,沒有錢,帶著一雙子女,Annie後悔當初未聽母親勸,守住工作,才落得今天窮苦的地步。
為母則強,Annie不將力氣花在自怨自艾上,而是全力衝刺國家考試,幸運的考上一家公營機構。可是母親要她再考公務員,期待未來更有保障,這次輪到Annie反過來勸導母親:
「難得有一份工作,我已經萬分感恩,先顧好它再說。」
2014年,日本NHK電視台播放「看不見明天:日趨嚴重的年輕女性貧困化」專題,引起廣泛迴響。日本是大家眼中的先進國家、經濟強國,讓人難以想像的是每3名單身女性就有1人陷入貧窮,月薪不到台幣1萬,有人窮到要賣身賣肝臟。
報導作家鈴木大介在2016年出版「最貧困女子」一書,在書裡分析,日本人「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觀念重,許多女人一出生就被教育最終要走向家庭,唯一的角色是家庭主婦,沒有被教育擁有進入職場的專業能力。隨著日本經濟衰退,男人沒有能力結婚,使得愈來愈多的女人無法進入家庭,即使「有幸」嫁人了,也可能因為丈夫遭裁員而走出婚姻。
貧窮不是因為「沒有男人」,而是因為「沒有工作」
「在女性單親家庭中,高達半數的年薪只有38萬元台幣。」
30年前,全世界都在喊著向日本學習,沒有人想像得到會有這麼一天的到來。
1987年,學者Goldberg與Kremen注意到「女性貧窮化」的現象,比較加拿大、法國、瑞典、日本與美國這五個國家,發現離開婚姻,獨立撫養子女是女性陷入貧窮泥沼的一個重要原因。其中以美國最為嚴重,因為家戶中,單親母親高達4分之1,同時對日本做了一個和現在完全相反的結論:
「女性貧窮化的現象,並未在日本出現。」
原因是當時在日本,單親母親的比例低,只占全部家戶的5%。隨著日本經濟惡化,從經濟強國的世界舞台消失20年之後,加上女性比男性長夀,寡居的人口增多,女性貧窮的問題浮現了。
日本女性以為,她們之所以貧窮化,是因為「沒有男人」,其實錯了,是因為「沒有工作」。
她們把男人當做飯碗,從未想到自己才是飯碗,有一天男人這個飯碗摔破了,才發現自己一無所長,連自給自足都成了困難,更甭說養兒育女。她們能做什麼?只能做基層的勞力工作,而這種工作都是以時薪計,既低薪又缺乏保障,這才是日本女性貧窮化的真正主因。
台灣離婚全球第一,請做好這3件事
台灣的發展,一向跟隨著日本的足跡前進,他們現在發生的問題,再過10年也會出現在台灣,足供借鏡。
台灣的女性在婚前多數都有工作,但是進入家庭後,會因各種原因中斷職涯,追根究底其實只有一個,那就是「家人需要我」!不論這個家人是丈夫、子女、公婆、父母,或是小叔開的一人公司需要有人幫忙接電話…這種追求被需要、熱衷於照顧家人的「母性」,不知不覺的把自己推向貧窮深淵。
因此,即使現在婚姻幸福、子女幼小、公婆需要照顧,都請別忘了,台灣的離婚率是世界第一,為了自己也為了孩子,請做到這3件事:
1.要有一技之長
2.不要離開工作
3.有自己的存款
女性貧窮,不是別人造成的,而是在做選擇時,女性選擇放棄自己的未來!連自己都放棄自己,就不要在未來某一天,回過頭來怨怪別人放棄自己。
即使要當全職的家庭主婦,仍然建議可以接外包的案子,或是做時薪工作,或是在家從事電子商務之類的小生意,甚至是多帶一個孩子做保母等等,與職場保持連結,切勿全然退守家庭,放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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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分財產 一次搞懂
By 經濟日報, money.udn.com查看原始檔一月 24日,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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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19:58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 悅知文化
你看這存證信函,竟然離婚都快兩年了,
現在來說要分我財產的一半?!
【剩餘財產分配】
「這張存證信函就是準備在離婚後兩年的時效消滅前,對妳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看來,對方所提一場訴訟,勢在必行了喔。」律師眼神在那張存證信函跟女子臉上來回看著。
「哪有這種回馬槍?那我不是被耍了嗎?」她語氣多了一絲慍怒。
推薦
這名女子老早就預定了下午的時間,會前還千吩咐萬交代,一定要預約兩個鐘頭以上開會。
準時走進辦公室後,女子攤開手上一紙存證信函,還有一疊電子郵件列印稿,憤恨說道:「律師,你有碰過天下最無恥的男人嗎?我現在就秀給你看。」
「怎麼了?電話中妳不是說,已經離婚了嗎?」律師一臉狐疑。
「是啊,我們離婚都快兩年了,當初我早就知道他有小三了,也攤牌過,每次都說不會再犯。他還是一再偷吃,嘴也不擦乾淨。有時甚至跟那狐狸精在車上就做了,車上椅背夾層都還留著沾有體液的衛生紙,甚至還有兩根體毛。」
「啊?這麼誇張?衛生紙有拿去化驗過嗎?」律師問。
「有啊,有人教我去驗DNA,就是他的啊。」她說。
「那︙︙那體毛,怎麼證明是那女的?」律師問。
「律師,你是真清純還是假清純?你不知道每個人的體毛捲曲度都不一樣︙︙」
「欸,這個我還真沒研究過。」律師抓抓頭。
「那個女的還留了一頂帽子在車上,上面也有她的頭髮啊,我去送驗,兩根毛髮的DNA就是我前夫以外,另一個人的,你說這不是鐵證如山是什麼?」
「嗯,這麼明確的證據也真是少見。」律師尷尬地笑了笑,「那你說天下最無恥是怎麼回事?」
「你看這存證信函,竟然離婚都快兩年了,現在來說要分我財產的一半!講什麼「夫妻剩下什麼財產跟分配」什麼東西的。真是有夠不要臉!」
接過那張存證信函,律師搖搖頭問:「當時離婚時,沒有要他或雙方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嗎?」
「那是什麼?我不懂。當時他願意賠我一百五十萬元精神賠償,還有我威脅那隻狐狸精要去她公司揭露她介入別人家庭後,就來我面前下跪道歉,然後賠我八十萬元。我不想跟這種男人虛耗,孩子我也不爭了,看他能怎麼養,那時他拿來一張說是律師擬好的協議書,我就簽了,當場也拿到錢,沒人跟我講什麼「剩餘財產」的。」
她說完,一臉茫然。
「這張存證信函就是準備在離婚後兩年的時效消滅前,對妳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看來,對方所提一場訴訟,勢在必行了喔。」律師眼神在那張存證信函跟女子臉上來回看著。
「還哪有這種回馬槍?那我不是被耍了嗎?」她語氣多了慍怒。
「是有可能啊。我問妳,妳婚後累積增加的財產比他多嗎?」
「婚後確實有棟房子A登記在我名下,市價一千多萬,頭期款三百萬是我爸媽把婚前登記在我名下另一棟房子B出售後的資金出的。後面的貸款,是用我名下帳戶定期繳納,領到年終獎金,也會一次多還掉一點。」
「那他呢?」律師問。
「他喔,都沒有不動產,但我記得他愛做股票,離婚前,帳戶裡應該有個七、八百萬。」她說。
律師皺著眉頭,似乎忖思著什麼。
「律師,還有你看這些是我收到存證信函以後,寫信去罵他的信件,他竟然毫羞恥到這種程度,說他離婚時名下已沒有什麼積蓄,還說婚後他送我的鑽戒他現在想分。另外有一次我因為在公司被性騷擾,經過調解後所得到的賠償二十萬元,他也要跟我分。你看這還是不是人?」
「看來離婚當時,可能有高人指點,他早就將存款脫產光了,還養這案子養了兩年,時效將屆,再來告妳。」律師推推眼鏡說。
「那︙︙難道沒救了嗎?法律就保護這種爛人嗎?」她焦急地問。
律師說:「沒關係,妳來找我不是就要解決問題的嗎?」
「是啊,還曾聽說」您「曾經當過家事法庭的法官,一定能幫我的,對吧?」不知不覺間,律師發現這位當事人對他的稱謂,從「你」改成「您」。
「好,我們還有一個小時,我慢慢分析給妳聽。」
TAKEAWAY
法律重點
Q:剩餘財產分配是什麼?
A:台灣一般夫妻很少有人約定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故夫妻財產制就依照法
律預設的「法定財產制」之規定。而依民法一○三○條之一之規定,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計入婚後財產。
舉例來說,假設:
女方婚後取得財產一千萬元,繼承取得財產二百萬元
前夫則有現金五百萬元,但負債三百萬元
女方應列入分配之婚後財產為八百萬元(計算式:一千萬元-二百萬元=八百萬元),繼承取得財產不計入。
夫之婚後財產則為:二百萬元(計算式:五百萬元-三百萬元【負債】=二百萬元)
而兩人上述計算之差距則為六百萬元(八百萬元-二百萬元=六百萬元),平均分配結果,男方得向女方請求三百萬元(六百萬元除二,為三百萬元)。
剩餘財產分配制度之設計,基本上是對於配偶在婚姻中互相扶持、分工、家事勞動的貢獻給予正面的評價,因為有一方在家事分工、勞動的貢獻,才讓另一半無後顧之憂地累積婚後財產。所以,另一方增加的婚後財產,才成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對象,對於婚後財產增加較少之一方,能向另一半請求。
而實際之計算方式,則應就夫及妻個別之婚後財產扣除所負債務後,將兩者之差距,平均分配。
Q:剩餘財產分配一定要離婚時請求嗎?
A: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時效為兩年,自離婚時起兩年內應及時行使其權利。
Q:夫妻一方死亡,也是剩餘財產分配之原因嗎?
A:目前實務見解大部分採肯定說,生存配偶可先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然後再進行遺產繼承。
Q:我父母親贈與給我,以及我受繼承的財產都需要納入分配嗎?
A:繼承取得、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在受分配之列,因為這些跟他方的家庭貢獻無關。(無償取得的財產,可能也是跟別人「看你可愛」比較有關,而跟配偶他方沒有關係。)
Q:另一半離婚前故意脫產,造成分配不到,怎麼辦?
A:另一半在離婚前回溯五年內所故意減少他方剩餘財產分配之財產,應歸回計算,但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不在此限,例如:扶養親屬等等。
在案例中,如果前夫故意在離婚前,將帳戶內之金錢大筆移轉出去,透過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之證據,可以證明故意脫產的話,即可主張歸回計算。
Q:因為個人因素得到的「精神賠償」(慰撫金),對方可以要求分配嗎?
A:因繼承、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並不能夠分配(民法第一○三○條之一)。
另外,什麼是慰撫金?慰撫金指權利或法益遭到侵害所受的損失。而損害可分為兩類,一為財產上之損害,一為非財產上損害。所謂非財產上的損害,乃是相較於得以金錢加以計算的財產上的損害,實務上傾向認為非財產上的損害係屬於精神上之痛苦,即為慰撫金,而學說對於慰撫金定義乃是指權益被侵害所生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或肉體痛苦),所支付之相當數額之金錢,旨在填補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及慰撫其痛苦。
這種慰撫金也是因為個人因素所取得,而跟配偶他方的貢獻沒有關係。所以,案例中,女方若因性騷擾得到慰撫金二十萬元,他方是不能主張列入分配的。
本文摘自悅知文化《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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