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為了使血統純正而近親通婚的王族不在少數,近親通婚一直被認為是社會發展和種族繁育的一大禁忌,一直被道德和科學所排斥。但是直到上個世紀以前,血緣親屬之間的婚姻在歐洲的統治家族中十分普遍。伊麗莎白女王二世和她的丈夫菲利普親王實際上是表親表親關係,他們的高祖母都是維多利亞女王,但是西班牙的哈布斯堡家族以特別放縱的方式在歷史上進行著家族亂倫。
在他們統治西班牙的184年間(1516年到1700年),11對夫婦中有9對存在亂倫關係。而且由於亂倫,整個家族的基因逐漸退化,直到最後的男性繼承人卡洛斯二世因為近親繁殖形成了最嚴重的問題:無法生育,從而終結了哈布斯堡王朝的統治。
這是西班牙哈布斯堡家族最後一位統治者,卡洛斯二世,他在1700年11月1日艱難地走完了一生,年僅39歲。他的一生都在與遺傳病鬥爭,而這都要歸咎於族內長達150年的不成文規定:為了保證皇室純正的血統,鼓勵族內近親通婚,避免被外來血緣干擾。這樣造成的後果是:卡洛斯二世不僅是自己父親的兒子,還是自己父親的外孫。皇室內混亂的關係遠不止如此,從他們獨特的下巴就能感受到這股濃濃的「血緣關係」。
西班牙的腓力四世(1605-1655)和奧地利的瑪麗安娜(1634-1665)通婚;這是一場叔叔和侄女的婚姻,這使得卡洛斯二世不僅是他們的兒子,也是他父親的侄孫和他母親的表弟。腓力三世和腓力二世是卡洛斯二世的爺爺和姥姥,他們都是近親通婚,關係不限於叔叔/姑姑、侄子/侄女之間,還是在表兄弟姐妹之間。他們通過一代又一代的努力將自己身體的隱性缺陷顯現並且不斷放大,使得整個家族基因越來越「純正」,造就了清一色的「鞋拔子臉」和「厚嘴唇子」。
為保血統純正!此王族近親通婚150年,導致家族全員個個「鞋拔子臉」:從最強王室沒落到絕嗣覆滅 - 人生向前走 http://bit.ly/2QrxbxD
以現在的審美來看這簡直不能再醜了,但對他們來說,這就是皇宮貴族的象徵,並引以為傲。這種獨特的下巴也被人戲稱為「哈布斯堡下巴」,在基因的詛咒下,下顎生長速度過快,導致面部骨骼畸形,無法正常咬合,牙床發育也出了問題,齙牙,牙齒排列凌亂等,連正常吃飯都成了困難,但這並不是最主要的問題。人類已知的遺傳病超過3000種,根據遺傳定律,如果族內持續奉行近親結婚,最後一代人有最大概率,患最多最嚴重的遺傳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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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歷史記載來看,近親結婚的著名案例非常多,埃及法老圖坦卡蒙的父母就是近親結婚,這可能是圖坦卡蒙19歲就暴斃的原因之一,他身患各種遺傳病,齶裂、脊椎測完、腿部畸形,荷爾蒙失調等。再往前追溯,古埃及王朝內親兄妹之間的婚姻也很尋常,這源於他們的信仰,古埃及神話中冥界之王奧西里斯就與其妹妹通婚。
16世紀,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卡洛斯五世曾統治過歐洲的大部分地區,他一直認為可以通過近期通婚來獲得更多的統治權,以及讓各個王朝的統治權一直保留在自己家族的手上,真正創造一個「日不落」帝國。但是他的夢想延續了不到一個世紀,所有的家族的遺傳線都出現了問題,最後的結果就是男性繼承人不再有生育能力,隨之而來的就是就是通過通婚獲得的王朝隨之覆滅
首證歐洲皇室逾 200 年近親相交 致臉部畸形現「哈普斯堡之顎」
2019/12/4 — 18:18
首證歐洲皇室逾 200 年近親相交 致臉部畸形現「哈普斯堡之顎」 | 小肥波 | 立場新聞 http://bit.ly/2sPTGDr
哈普斯堡王朝是其中一個歐洲歷史上最為顯赫、統治地域最廣的王室之一。 16 世紀中葉,查理五世 (Charles Quint) 將自己的皇朝讓給其弟費迪南一世 (Ferdinand I) 掌管奧地利分支,而兒子腓力二世 (Felipe II) 則接掌西班牙分支。
當時,皇朝為鞏固勢力,不斷與叔姪、表親聯姻超過 200 年。西班牙分支最後國王卡洛斯二世 (Charles II, 西班牙語: Carlos II) 更身患多種遺傳病:智障與跛足等等。他亦被診斷出陽痿,無法誕下男嗣。在 1700 年去世後,由法國的安茹公爵腓力即位成為國王腓力五世 (Felipe V de Borbón) ,而奧地利分支亦在 1740 年覆亡。
在不同畫作中都不難發現,哈普斯堡家族成員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顎前突 (mandibular prognathism, MP) ,這個臉部特徵亦因而被學界暱稱為「哈普斯堡之顎 (Habsburg jaw) 」,上段說過的卡洛斯二世更是當中最嚴重的患者,他的下顎過大,無法正常咀嚼食物。
下顎前突 (Mandibular prognathism) 是哈布斯堡家族的遺傳病,而卡洛斯二世是當中最嚴重的患者:他的下顎過於巨大,無法咀嚼食物。
下顎前突 (Mandibular prognathism) 是哈布斯堡家族的遺傳病,而卡洛斯二世是當中最嚴重的患者:他的下顎過於巨大,無法咀嚼食物。
最新刊於 Annals of Human Biology 的西班牙研究首度確認,多代近親相交與出現哈普斯堡之顎大有關係。近親通婚鞏固勢力,結果卻成為皇朝的催命符。
西班牙聖地亞哥-德孔波斯特拉大學基因學家 Roman Vilas 領導的團隊,邀請十個頜面外科醫生以 66 幅畫作的描繪,「診斷」哈普斯堡王朝 15 位成員 MP 11 個特徵與上頜骨發育不足 (maxillary deficiency, MD) 7 個特徵再進行評分。患有 MD 的人都會下唇較為突出,以及鼻尖懸垂。除此之外,團隊亦有實際分析 20 代超過 6,000 人的基因,確定多代近親相交與出現這些臉部畸形的關係。
據醫生的評分, 1477 年嫁進哈普斯堡王朝的「勃艮第的瑪麗 (Mary of Burgundy) 」在兩種畸形的分數最低(即最少畸形),而 1621–1640 年成為西班牙與葡萄牙國王的腓力四世在 MP 中獲最高分。 MD 最高分的五位則為身為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羅馬人民的國王與奧地利大公的馬克西米利安一世 (Maximilian I) 、其女兒瑪格麗特 (Margaret of Austria) 、 1516 年成為多國國王的外甥查理五世、查理五世的曾孫腓力四世,還有卡洛斯二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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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隊從基因數據中發現, MP 與 MD 這兩種臉部畸形互有關係,可能由同一(組)基因觸發,而越近親相交 兩種畸形程度越強。現時團隊未清楚近親相交如何改變臉部特徵的原因,但估計近親相交造成的近交衰退 (inbreeding depression) 令後代遺傳相同的等位基因,其基因適應度消減,因此出現「哈普斯堡之顎」這種來自隱性基因的特徵。
團隊強調研究所用的基因數據少,所以有可能患哈普斯堡之顎的家族本身有基因漂變 (genetic drift) ,即族群中基因池在代際發生隨機改變的一種現象——這機會非常微,但不可能完全排除。
Vilas 在聲明中指,雖然研究只回望歷史人物,但現代部份地區、宗教群族仍有近親通婚的習俗,因此有必要去研究基因多樣性減少如何影響臉部畸形。
除了臉部畸形,其實我們早已知道近親相交會增加後代智力問題、嚴重遺傳病出現的機會,所以所謂的「亂倫獸行」被絕大部份社會禁止並非只出於道德觀念,而是實實在在有科學證據證明這影響人類文明發展。當然,人類總是會犯下同樣的錯誤⋯⋯首證歐洲皇室逾 200 年近親相交 致臉部畸形現「哈普斯堡之顎」 | 小肥波 | 立場新聞 http://bit.ly/2sPTGDr
近親性交 - https://goo.gl/DgIXRW
20歲女與親生父亂倫 產下1子還打算結婚 - 國際 - 自由時報電子報 - https://goo.gl/vMCx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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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釋憲》邱太三:同性性行為不構成通姦罪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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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24日上午9時召開憲法法庭就「台北市政府、祁家威聲請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由於涉及民法是否允許同性結婚、若不允許是否違憲等重大議題,引起上千人同時觀看司法院直播。法務部長邱太三針對同性婚姻自由是否受憲法保障,提及婚姻牽涉社會秩序,而同性婚姻將造成社會衝突。
在大法官詢問階段與最後陳述階段,大法官、法務部、聲請人針對第四項辯題「非婚姻之其他制度,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以及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進行討論,又因未受憲法規定之其他自由,須在不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下,才受憲法保障,因此雙方在「同性婚姻自由權是否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此一辯題下進行論辯。
大法官湯德宗表示,權利可能與民意、民主相衝突,他提出「反多數決的困境」,指出世界上採用「違憲審查制度」的國家很普遍,但「釋憲的過程」與「民主」是衝突的過程,它可以宣告使多數民意代表通過的法律失效。目前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在立法院一讀完成,此時是否適合由大法官實質介入並做成實質決定,釋憲程序在此時間點上是否恰當?畢竟以民意為基礎的民主(democracy)與法官統治(Kritarchy)是不同的。
湯德宗指出,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也就是凡是沒有列舉且不妨礙社會秩序跟公共利益的,才可以受憲法保障;而憲法沒有提到婚姻自由權。因此他認為邱太三應該說明,為何婚姻自由權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呢?台北市政府也應該說明,為何允許同志結婚不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呢?
法務部長邱太三表示,從過去社會發展,顯然從民國19年(1930年)民法制定到現在一夫一妻異性婚姻沒有造成社會秩序妨害,然而,很多相關社會秩序是與民法結合在一起,如果同性婚姻可以合法,如何保障他的配偶權?例如刑法239條通姦罪是配偶與異性發生性行為才構成通姦罪,配偶與同性就不構成通姦罪;也必須是合誘人與不同性別才構成姦淫,不然只構成猥褻;婚姻機制不是只有在民法中探討,跟社會秩序是環環相扣的。
邱太三強調,婚姻自由必須符合憲法價值的秩序,當婚姻自由跟宗教信仰產生衝突,例如神職人員有沒有義務提供宗教場所來舉辦婚禮?當婚姻自由與契約自由產生衝突,例如司機拒絕載挺同人士來台北參加遊行的時候;有沒有解決社會衝突的機制?若想要一步到位,我們的社會可不可以承受這樣急劇的變化?
台北市政府代理人廖元豪副教授則在最後陳述階段表示,民主與權利間的衝突,很多都是因為誤解,原本斯文有禮的人們,因為事涉價值敏感,誤解而情緒激動。同性結婚會傷害異性婚姻與宗教自由?其實不會,想要進入婚姻的同志就是認同忠貞義務的人,「怎麼會是破壞?進去反而是鞏固。」廖元豪表示,每個宗教有自己的行為規範與婚姻定義,世俗法律制度之外,宗教仍可以主張自己想要的制度,讓上帝歸上帝、凱撒歸凱撒。
廖元豪還說,雖然台灣是民主社會,但不是每個地方都適合講理,尤其碰到價值敏感的議題,無論在立院或街頭,都只能展現力量而不能說理。然而,什麼地方可以是說理的地方?就是大法官,因此懇求大法官把理說清楚,不僅是保障同志權益,也是讓愛這個社會、家庭、子女的人們,可以不用擔心受到傷害。
2017年01月06日02:07
法國巴黎不僅是浪漫之都,巴黎人的性開放程度令人咋舌。法國民調機構IFOP新發表一份「巴黎人性生活」調查,發現超過4分之1民眾玩過多P,近6分之1的人參加過「換伴俱樂部」。
英國《泰晤士士報》昨報導,IFOP替一個色情網站調查2000名巴黎網友,發現巴黎人平均「性伴侶數」多達19人,而全法的平均數為11人;巴黎人發生一夜情的機率也是其他城市的兩倍。
更有高達43%的男性以及17%的女性稱自己「玩過3P」,這兩個比例都接近全國平均值的2倍。但在「雜交性愛趴」的統計上,男女比相差較為懸殊,23%的男性宣稱曾參加過,而女性僅有7%。
研究員克勞斯(Francois Kraus)分析對此調查結果:「因為情慾較少受到壓抑,人們對於許多忌諱也比較開放,花都巴黎因此成了自由與解放的城市,情慾自由的樂土。」
不過在這「情慾奔放」的巴黎,心碎機率也比較高,58%的民眾承認曾對伴侶不忠,而全法國的比例為48%。(陳其仙/綜合外電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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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親性交,是指在近親之間所發生的性行為。但這種行為通常與近親婚姻一起被混為一談,被視為是**禁忌。
性交的發生可分為合意性交與非合意性交(如強制性交、乘機性交等準強制性交犯罪行為)。如非合意性交,必屬非法。在合意性交部分,在多數現代文化的道德觀無法接受,於重視人倫的中華文化圈,近親性交屬於**的範圍。在法律面上,各國採取的立場不同,有的採取放任的態度(如西班牙、法國刑事法),有的採取制裁的態度(如香港、德國刑事法),有的採取非刑事化的態度而認為是需要治療的心理疾患(如羅馬尼亞刑事法)。但因為各文化對性行為和近親定義不同,所以對近親性交的定義也有很大差異。
參照東西方的文明史,可知近親性交,是人類社會普遍存在卻又甚少提及的(直至今日)。在有些社會如古埃及,兄妹、父女、母子**很常見,目的是為了保持皇家血統的純淨。近年來性科學的知識與尺度較為進步開放,以及男女平權觀念的普及,各國陸續對於近親性交開始有著手進行小規模的統計調查。在基督教、天主教、佛教影響力較大的國家中,近親性交的比率大約從3%到10%間,中東、非洲、印度等則可攀升到44%甚至大於50%,如南非、沙特阿拉伯、埃及等。
另有非因為文化或法律限製造成的近親性交,即近親性侵。如2010年索馬里發生飢荒,大批難民逃往肯尼亞,難民營發生了性侵婦女,並逼迫兄妹在大庭廣眾下性交的慘事;在剛果,十五歲以上的女性超過半數有被強迫性交、性虐待、近親性侵的經驗。在當地的婦女,每天出門都有可能被性侵(以統計數字平均數推算)。
在納布盧斯省,由於以色列軍隊對居民的自由、財產、就業等作了很大限制,當地有著長期的文盲、貧窮、就業問題,近親性交與通婚也相當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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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親性交,是指在近親之間所發生的性行為。但這種行為通常與近親婚姻一起被混為一談,被視為是亂倫禁忌。[1]
性交的發生可分為合意性交與非合意性交(如強制性交、乘機性交等準強制性交犯罪行為)。如非合意性交,必屬非法。在合意性交部分,在多數現代文化的道德觀無法接受,於重視人倫的中華文化圈,近親性交屬於亂倫的範圍。在法律面上,各地區採取的立場不同,有的採取放任的態度(如西班牙、法國刑事法),有的採取制裁的態度(如香港、德國刑事法),有的採取非刑事化的態度而認為是需要治療的心理疾患(如羅馬尼亞刑事法)。但因為各文化對性行為和近親定義不同,所以對近親性交的定義也有很大差異。
參照東西方的文明史,可知近親性交,是人類社會普遍存在卻又甚少提及的(直至今日)。在有些社會如古埃及,兄妹、父女、母子亂倫很常見,目的是為了保持皇家血統的純淨。近年來性科學的知識與尺度較為進步開放,以及男女平權觀念的普及,各國陸續對於近親性交開始有著手進行小規模的統計調查。在基督教、天主教、佛教影響力較大的國家中,近親性交的比率大約從3%到10%間,中東、非洲、印度等則可攀升到44%甚至大於50%,如南非、沙烏地阿拉伯、埃及等。
另有非因為文化或法律限制造成的近親性交,即近親性侵。如2010年索馬利亞發生飢荒,大批難民逃往肯亞,難民營發生了性侵婦女,並逼迫兄妹在大庭廣眾下性交的慘事[2];在剛果,十五歲以上的女性超過半數有被強迫性交、性虐待、近親性侵的經驗[3]。在當地的婦女,每天出門都有可能被性侵(以統計數字平均數推算)。
在納卜勒斯省,由於以色列軍隊對居民的自由、財產、就業等作了很大限制,當地有著長期的文盲、貧窮、就業問題,近親性交與通婚也相當普遍。[4]
更多資料:婚姻和婚前性行為
與亂倫的辨析
「亂倫」常被媒體錯誤引用,作為近親性侵或家內性侵的代名詞,然而實際上,亂倫與性侵的意義相差甚遠。
亂倫是指中華文化傳統的親屬倫理或師徒倫理因為衍生的性關係而發生社會身分的紊亂。亂倫可能發生在同性或異性的親屬之間,也可能發生在平輩或不同輩分的親屬之間。近親不管是血親還是姻親,若發生性關係就屬於亂倫,而與師長的性行為在古代也是不能被接受的亂倫行為。[5]
中國學者方剛提出用「親屬間性行為」來取代「亂倫」一詞。[6]有關親屬間性行為的亂倫:近親性交(通姦)、近親性侵(強姦)、近親婚姻等。近親性交——血統較近的親屬男女兩性間的交合行為(無論合意或非合意)。
不管是合意性交或是非合意性交,只要對象上有這個問題就屬於亂倫。「親密型的、互相願意的」並無法說明「準強制性交」與「權勢性交罪」等性侵害的樣態[7]。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處以重刑的,是因性侵害而發生的近親性交;有爭議的,是因雙方同意而發生的近親性交。
親屬間性行為以外的亂倫:如師徒結婚,子弒父,臣篡帝位等,均屬廣義上的亂倫。另有衍生泛指破壞人倫與社會常規的舉措,如「政治亂倫」[8][9]一詞。
贊成與反對的論爭
Tango-nosources.svg 本章節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2013年11月24日)
對無能力反抗的親人進行強迫性交,在世界上多數國家都施以重刑,自無疑問,因為判刑的主因是在於強迫行為。而兩情相悅的近親對象,彼此性關係或婚姻關係是否能獲得社會認可,在各地存在著不同爭論。
贊成近親性交與反對近親性交的論述都各有盲點,主因是學術上對於近親性交並沒有能做到很大範圍的研究。20世紀上期,認為近親性交的發生是來自於文明的壓抑所造成的觀點較佔上風;20世紀下期後,人類學與遺傳學的發展很快,認為近親性交是人類本能的一部分佔了上風。
近親性交的不同文化觀點
一些文化認為近親只包括有出生血緣的人,另一些文化則認為近親還包括領養得來的家人和姻親。一些文化只禁止同一家庭長大的人之間的性行為,一些文化則認為繁衍生育與性交尋樂是兩種事情,不該混為一談,因此近親可以性交,但不應該生育,另一些文化則把有血緣關係的家庭也都包括在內。
祆教宗教文化觀
由於波斯帝國信仰祆教九百多年,其國王娶親有很多是自己女兒也有一次是自己母親。
根據現在在伊朗被稱為Mazdaean的祆教教規,不只在親子間的性交是被允許的,同輩間的性交也是被允許的。
其證據包括祆教中世紀的文獻跟中國西藏與西歐非祆教徒從紀元前五世紀到中世紀對他們的觀察而形成的紀錄文本。(West 1882; Spooner 1966; Sidler 1971; Bucci 1978; Frye 1985; Herrenschmidt 1994; Mitterauer 1994; Frandsen 2009,BROTHER-SISTER AND PARENT-CHILD MARRIAGE IN PRE-MODERN SOCIETIES Walter Scheidel)
基督宗教與希伯來民族文化觀
事件
主條目:創世紀
聖經創世記中記載若干近親性交。
例如:
亞伯拉罕與其妻撒拉是同父異母的兄妹
亞伯拉罕的祖父拿鶴,與其妻密迦是伯父與侄女的關係
亞伯拉罕的姪子羅得,一家人逃出所多瑪與蛾摩拉之後,兩位女兒灌醉羅得之後同房,生下子嗣。
亞伯拉罕的兒子以撒,與其妻利百加是堂兄妹
亞伯拉罕的孫子以掃(以撒長子),與其妻瑪哈拉是堂兄妹
亞伯拉罕的孫子雅各(以撒次子)四位妻妾:其妻利亞是其大表妹,其妻拉結是其二表妹,其妾悉帕是大表妹利亞的使女,其妾辟拉是二表妹拉結的使女。然而有一些解經家認為,所謂侍女悉帕和侍女辟拉,實際上是利亞和拉結兩姊妹的兩個更年幼的妹妹。
亞伯拉罕的曾孫流便(雅各與利亞的大兒子),與其後母辟拉
亞伯拉罕的曾孫猶大(雅各與利亞的四兒子)與其長媳他瑪,生下孿生子法勒斯和謝拉;猶大次子俄南也與嫂子他瑪同房,但無子嗣。[10]
立場
後來在摩西律法(大約在公元前16世紀頒布)中明令禁止近親通婚。當時在有以色列民眾周圍的民族中,一直盛行各種墮落的習俗。[11]而在世界其它地區的人口民族中,近親結婚到19世紀甚至20世記還有發現。
根據利未記:
利18:6 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我是耶和華。
利18:7 不可露你母親的下體,羞辱了你父親。他是你的母親,不可露他的下體。
利18:8 不可露你繼母的下體;這本是你父親的下體。
利18:9 你的姊妹,不拘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無論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他們的下體。
利18:10 不可露你孫女或是外孫女的下體,露了他們的下體就是露了自己的下體。
利18:11 你繼母從你父親生的女兒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他的下體。
利18:12 不可露你姑母的下體;他是你父親的骨肉之親。
利18:13 不可露你姨母的下體;他是你母親的骨肉之親。
利18:15 不可露你兒婦的下體;他是你兒子的妻,不可露他的下體。
利18:16 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體;這本是你弟兄的下體。
利18:17 不可露了婦人的下體,又露他女兒的下體,也不可娶他孫女或是外孫女,露他們的下體;他們是骨肉之親,這本是大惡。
利18:18 你妻還在的時候,不可另娶他的姊妹作對頭,露他的下體。
利20:17 人若娶他的姊妹,無論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彼此見了下體,這是可恥的事;他們必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他露了姊妹的下體,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利20:19 不可露姨母或是姑母的下體,這是露了骨肉之親的下體;二人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所以,血親中最遠到三等親都不行(姑母姨母孫女),姻親中則包括妻子的姐妹、兒婦、繼母等三方面都不行。註:根據NIV英文聖經,翻譯"不可露___下體...."為性交[LINK]
古埃及文化觀
一些學者認為古埃及近親性交盛行,他們主張許多紙莎草文獻的記載証明當時很多夫妻是兄妹,另一些學者認為那只是當時夫妻之間普遍的親暱稱呼,並不能証明他們有同一父母。那些看起來比較像真正的近親性交事件主要發生在皇室裡。喬伊斯·蒂爾茲利(Joyce Tyldesley)認為古埃及王室內有高嫁傳統,在這種制度下雖然男法老和王子可以和平民結婚,但公主或女王若嫁給比她自己低階的人就是不名譽的一件事,因此王室女性往往只能嫁給自己的兄弟,或無配偶的度過一生。
埃及第十八王朝其中一位法老哈特謝普蘇特與其同父異母的兄長圖特摩斯二世結婚;同一時代中的法老阿蒙霍特普四世曾和他的母親、表妹、女兒結婚。
古中國文化
在古中國文化中,亂倫是「悖亂倫常」的意思,並不等於近親性交,因為如子殺父,師徒結婚等在古中國文化中也是亂倫;只是古中國文化把近親男女因為性交導致輩分錯亂也納含入亂倫之中,故近親性交在古中國文化是亂倫的一部分,而不是等號。
不允許部分:
古中國一直深受儒家文化影響,有同姓不婚原則,同一姓氏的男女無論是否有血親關係都不能結婚,但不禁止有母系血親關係的近親男女結婚。
允許部分:
表親表兄妹或表姐弟之間的表親婚姻一直被容許甚至鼓勵,視為「親上加親」。漢武帝劉徹和首任皇后陳氏就是姑表姐弟,南宋詩人陸游與第一個妻子唐琬是姑表兄妹,清代沈復和他的妻子芸娘是表姊弟。古代女性對丈夫父母的稱呼「舅姑」也是源於姑表親婚姻。
在中國傳說時代至秦朝前,除了親生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不可通婚以外,其餘的近親性交,要看是否有違道德,特別是皇室成員,但當時的道與德是分開評說的,即今日所謂的「風俗習慣」。
男性與女性長輩性交稱為「烝」,男性與女性後輩性交稱為「報」,與旁系近親稱為「通」。其中,「烝」與「報」;而「通」不僅指與異性家人性交,也有可能是與家族少年性交,如「弄童」、「男寵」;或二對以上的夫妻之間彼此交換配偶(易妻),稱為「通室」。
臺灣原住民神話與傳說
排灣族
根據德馬拉拉德-貴的「排灣-拉瓦爾亞族部落貴族之探源」中所述,達瓦蘭部落平民的起源為:
古時有個叫做telau的地方,山壁石裂開,生出一男一女。男子名Kalau,女子名Kaliu。二人由神撫養長大,由於他們的出生類似兄妹,因此神讓他們背對著背成婚,算是不犯禁忌。
當時尚無其他的人類出現,為繁殖人類,他們二人結成夫婦,但天神為處罰其亂倫的婚姻,他們第一代至第三代內孩子都是畸形兒,直至第四代時方為完整的人,故到現在排灣族有四親之內禁婚的倫理觀念。[12]
排灣族的傳說之一:古代有大洪水,最後只剩下逃到太武山頂上的一對兄妹,他們成親後成為人類祖先;
排灣族的傳說之二:古代天上降下一顆蛋,蛋中有一對兄妹嬰兒,長大結婚後成為人類祖先;
阿美族的傳說:古代有大洪水,只有一男兩女逃出來,其中的姐姐忽然化成石頭,兄妹只好成婚,但一開始生出怪物,經過月亮指導正確結婚方式才生出阿美族的祖先;
卑南族神話:古代有大洪水,只有一對兄妹乘著小船倖存,他們成親後成為人類祖先;
泰雅族神話:古代有大洪水,只有一對姐弟倖存,姊姊想跟弟弟結婚但怕他拒絕,所以紋面讓他認不得自己,她們順利結婚成為人類祖先。
中國的近親性交與婚姻史
中國的近親性交與婚姻其實一直載於史書,《左傳》、《漢書》、《詩經》等都有相關的指涉;但是所發生的近親性交與婚姻事實,在當時並不一定叫做亂倫。如《呂氏春秋·恃君》:「昔太古嘗無君矣,其民聚生群處,知母不知父,無親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別,無上下長幼之道,無進退揖讓之禮」;又如《管子·君臣下》:「古者⋯⋯未有夫婦妃匹之合」;又如《禮記·曲禮》有「夫唯禽獸無禮,故父子聚「麀」(讀音同「優」)。「聚」是共同,「麀」就是母鹿,表示當時的中國人有父子共妻的習俗,沒有亂不亂倫的概念。
《商君書·開塞第七》有:「天地設而民生之。當此之時也,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意思就是在訂下禮,界定出可以性交的關係與男女之防前,中國人其實是一妻多夫;而在一妻多夫前是雜交制,比如堯舜時代是天下為公的社會,即共同婚姻制的生活,所以「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
由此,我們可知,中國的近親性交禁忌是在儒教被尊為國教正式形成的;而到宋明兩代時,儒學混合已加入道教思想的佛教後達到極致,形成對女性相當不合理的限制與處罰。
周
禮制的出現,是因為發現了光倚靠法律禁止人民,無法使國家長治久安,因為周人的平均壽命只有18歲。於是創造了「禮」來教導人民做人,以明辨自己與野獸的區別。因此,從周朝的婚姻制度就知道,當時的「近親」概念,都是出自世襲的父系階級。如果父親是國人[13],則子孫世代為國人;野人[14]世代為野人,與現代的同父母出、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血緣觀很有不同,如:
同姓禁婚
同姓不同氏間卻又可以結婚
分家的男子過繼到本家,不能奉分家為宗
男子娶正妻時要知道對方的姓,納妾時如不知妾的姓則由卜巫決定
女子出嫁後出門遇到娘家男性,雙方需守男女之防,因為已與娘家無關
女子未出嫁前每年仲春卻又可以公開與其他男子結交,甚至可以私奔,父母如果不允許的還要受罰(婚指的是要六禮完備才算婚,不完備都算未婚)
茲由上述簡單數項即可看出,周朝時女子嫁出後,其後代再嫁回母系祖先的娘家,或者一個正妻嫁出,女方送出其他女性姊妹陪嫁(媵),實際上造成現代所說的近親同輩性交血緣混亂是很有可能的,因為禮制的本身有太過偏重父系傳承階級封建的致命漏洞。
春秋戰國
近親性交的風俗相當常見,尤其在春秋戰國時代的貴族,家人間母子、父女、兄弟姊妹、祖孫、甥舅等等均無不可性交者;只是後代獨尊儒術,認為近親性交敗壞人倫,是為大恥,大多避而不述。
衛宣公與庶母夷姜性交,生下急子(伋)[15]。文姜出嫁前就和同父異母哥哥齊襄公近親性交,出嫁後又和哥哥相姦[16]。趙莊姬和丈夫的叔叔趙嬰近親性交。[17]。齊桓公和姑姑、姊妹性交,且不許她們出嫁[18][19][20]。南子婚前便已與同族的兄弟朝性交,而嫁給衛靈公後,衛靈公也和朝有性關係,一起「三人行」。夏姬作為鄭國公主時,便與異母哥哥公子蠻近親性交,經歷多次婚姻後嫁給一個名叫連尹襄老的鰥夫,但再婚未久丈夫又死了,夏姬轉而和連尹襄老的兒子黑要性交。
就事實面而言,古時可沒什麼優生學的概念。這個時代的貴族,兒子有可能在早上向父母叩安行禮,卻在傍晚就把父親殺了與母親性交。所以用現代的觀點來看古中國的近親性交前必須先知道,當時的人並不認為近親性交是罪;但若為了達成與家人性交的目的,而下手害人或破壞他人家庭,才會留下罵名。如從史家讚美與哥哥性交,導致丈夫被哥哥殺死的文姜;與同樣近親性交,卻被批評為禍害的夏姬中可看出,古人批判人的標準不在於有無發生後世所稱的亂倫行為,而在於這個人是助國還是害國。後來,魯哀公問孔子誰是賢君,孔子說是衛靈公,魯哀公驚訝的問:「我聽說衛靈公的家中男女無別,怎麼會是賢君呢?」孔子說:「臣不論他家中事,臣只說他在朝廷上。」可見孔子評人標準。[21]而史家評南子是功大於過,因為南子有識人之明,國政的見解也很高,所以近親性交算是枝微末節之事。
東吳
而舅舅和外甥女之關係而成婚。三國時,東吳孫休的皇后朱氏為其同父異母姐姐的女兒。
南朝宋
孝武帝劉駿被傳與其生母皇太后路惠男有亂倫之說。不過後代史家有主張是勝利者修史時的醜化行動。
廢帝劉子業與姊姊山陰公主劉楚玉亂倫,又把姑母新蔡公主劉英媚改稱謝氏並立為貴嬪。
隋朝
隋煬帝在父親文帝逝世後,逼姦他的兩位夫人陳氏和蔡氏。
唐朝
中國歷史上有髒唐臭漢一說。當時的李唐皇族中,父子、兄弟先後娶同一女子為妻妾的事情常在發生。父子、祖孫同娶的例子,如武氏先後為唐太宗才人和唐高宗皇后、上官婉兒先後為唐高宗才人和唐中宗昭儀、楊氏先後為李瑁王妃和唐玄宗貴妃、王氏先後為唐代宗才人和唐順宗皇后。謀反的皇子和宗室,他們的妻妾因罪入宮,並成為皇帝後宮的例子亦不鮮見。如唐太宗後宮中,有弟弟李元吉的妻子楊氏、堂兄李瑗的妾室。宗室李錡的兩位妾侍鄭氏和杜秋娘,在李錡敗亡後,成為唐憲宗的後宮。
雖然此類事例並不罕見,但唐朝皇帝仍試圖避免其帶來的負面影響。唐太宗欲立楊氏為皇后,被魏徵以辰嬴的例子勸阻[22]。唐高宗冊立武氏為皇后的詔書中,稱武氏為父親太宗所賜,「事同政君」[23]。唐玄宗先是以為逝世多年的母親祈福的名義令兒媳楊氏出家為道。在兒子李瑁再度娶妻後,才將楊氏冊為貴妃。《舊唐書[24]》在記載楊氏的事跡時,則迴避了楊氏曾為李瑁王妃的事實。
五代十國
後梁太祖朱溫姦淫自己兒子的妻子,便屬於長輩與晚輩親屬間的亂倫。
北宋
大文豪歐陽修曾因一首詞被指與外甥女亂倫,但無實據,僅出現在宋錢世昭的筆記《錢氏私志》中:「歐(陽修)後為人言其盜甥,《表》云:喪厥夫而無托,攜孤女以來歸。張氏此時年方七歲,內翰伯見而笑云:『七歲正是學簸錢時也。』歐詞云:『江南柳,葉小未成陰,人為絲輕那忍折,鶯憐枝嫩不勝吟,留取待春深。十四五閒抱琵琶,堂上簸錢堂下走。』恁時相見已留心,何況到如今?」。
清朝
王士禛《池北偶談·談獻四·秦襄毅公年譜》記載囉哩回回有近親相交之嫌,理由是他們人數不多,不與外人通婚。
滿清統治蒙古時,規定蒙古家庭中,若有男子八人,七人必須出家當喇嘛,或五人中有四人必須出家,僅餘一人可為平民正常娶妻生子,形成以強制力造成的另類轉房近親性交社會。(出處見馮玉祥自傳)
《紅樓夢》第七回裡,賈府的焦大大罵賈家:「那裡承望到如今生下這些畜生來,每日偷雞戲狗,爬灰的爬灰,養小叔子的養小叔子,我什麼不知道!」其中「爬灰」意指「汙膝」,是公公侮辱媳婦的意思,這是由於膝、媳同音,以為隱語。[25]曹雪芹藉此揭發家醜,意指秦可卿與公公賈珍亂倫。
中華人民共和國
由於1979年一胎化政策推行,如今女性遠少於男性;性別的快速失衡,導致「亂倫村」的出現。
根據《時代雜誌》採訪報導[26],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胎化政策,除了造成大量墮胎(因產下女性),違法殺死親女(因產下女性)外,還造成黑戶(無戶籍人口),更使六等親以內的堂兄妹、表兄妹近親性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六等親以內不能結婚)與通婚在農村地區相當普遍。
雜誌採訪到在陝西省延安市警方也發現了一個被棄置在路邊的嬰兒,追查之後發現是親兄妹所生。
2002年中國大陸的男女性別失衡數是5000萬人,2007年統計[27],中國大陸男性比女性多出3700萬;在一連串措施後,預計2020年後會「緩和」到3000萬。[28]可預見的是男女嚴重失衡。
各國現狀
奧地利
參見:奧地利禁室亂倫案
法國
2009年,法國「國際亂倫受害者協會」(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VICTIMES DE L'INCESTE)[29]委託民調中心進行了931人的抽樣調查顯示:
3%的人自稱是亂倫受害者
25%的人聲稱他們周遭有亂倫受害者
綜合以上推估,法國大約有200萬人是亂倫受害者[30]
印度
根據2011年尼爾森公司在印度所做的性調查[31]顯示:
24%聽說過家人或朋友有近親性交
10%的男性與5%的女性承認曾經近親性交過
69%有過經驗的男性表示近親性交是出於自願
承認有近親性交經驗的受訪者(男性+女性)中,有30%表示是與父母輩(叔伯姨)或同輩(兄弟姊妹)發生
在海得拉巴城,近親性交相當普遍,有54%的受訪者表示自己曾經做過或聽過或無意撞見過近親性交
美國
FLDS,是摩門教的分支,屬於基本教義派,仍然堅持一夫多妻制,並且由教派領袖沃倫·傑夫斯(Warren Jeffs)指定教中的男性女性與誰結婚(許配婚姻)。
沃倫·傑夫斯有78個妻子(或說79或80人),78人中的56人彼此為姊妹,78人中的24人未滿17歲,78人中的29人是父親過世後他「繼承」的妻子,年紀最小的只有12歲。當年輕女子反抗時,他年長的妻子甚至會協助他性侵得逞(身為被害者,又為幫助加害者)。
由於不見容於現代社會,他們過著與世隔絕的生活,亦不對外通婚。
後在社會輿論壓力下,原本擔心背上迫害宗教自由罵名,一直視而不見的美國政府,終於在2004年開始通緝沃倫·傑夫斯;他在2006年被逮捕,2007年偵結,被控性侵未成年少女,最後判處終身監禁。
澳大利亞
父女亂倫案
2008年4月,60歲的約翰(John Earnest Deaves)與31歲的女兒珍妮(Jennifer Anne Deaves)上了60分鐘節目現身,暢談兩父女由近親情到近親戀,以致近親性交的過程;節目一播出後,引起輿論大嘩。[32][33]
約翰和珍妮是親生父女,但30年前約翰與妻子離婚,妻子將女兒帶走,當時珍妮僅1歲,期間約翰與珍妮沒有再見到面。[34]
30年後,珍妮與前夫離婚,帶著與前夫所生的一對兒女投靠約翰,兩人重逢兩星期便發生性關係,上電視節目時兩人已生下九個月大的嬰兒瑟莉絲(第一個孩子於2001年出生數日後夭折)。
約翰與珍妮請求社會諒解,約翰引用了遺傳性性吸引說,珍妮也說第一次見到父親時,「和酒吧裡看到的其他男人沒有不同,只是約翰看起來不錯」;與約翰的性關係,珍妮以「絕妙」二字形容。
約翰與珍妮在2008年3月由澳大利亞法院宣判犯下兩項亂倫罪,兩人在認罪並承諾結束性關係,與接受3年的監控下繼續同居生活。
紐西蘭
2012年8月28日,紐西蘭的地方法院做出了一件罕見案子的判決。據報導,案主是一名現年32歲的父親,13歲時便與寄養家庭的養母性交,當時該名女子30歲。第二年時,養母為兒子生下一女,此後案主與該家庭失去聯絡;直到2010年女兒滿16歲時,案主才被安排與親生女兒相見,但父女倆見面數次後即發生性關係。同居一年之後,女兒也為父親產下一嬰。
兩人的性關係一直持續到2012年5月被揭發,6月份兩人都在法庭上承認有性交行為。最後法官裁定兩人必須分居,父親需做300小時的社區服務,以及強制監管一年,女兒亦判監管一年。[35]
現代法律觀點
在漢民族國家的民法結婚親等與刑事法血親性交限制中,可以觀察出血親性交是指基因上的(參中國大陸、台灣、香港、新加坡法律);再從incest的英語定義,可知和kinship有關。足見這個詞所謂的近親,只包括血親而非姻親。
至於血親的親等在多近之內才屬之,各國的定義範圍有不同。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只有六親等以內的血親不能結婚一條,在中華民國雖然六親等內血親不能結婚,但是在刑法上和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性交才處罰。
會訂出血親性交刑事罪罰的國家,不代表一定與該國的傳統文化有關,反之亦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
古代中國對於人倫的範圍作擴張解釋,且受佛教與理學影響,禁止近親性交的道德觀向來很重;不過現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雖然有禁止直系與三代內旁系結婚的規定,但在刑法並沒有處罰近親性交的法令。
香港
《香港法例》規定,如果跟血親和近親在雙方同意下發生性行為,則屬亂倫罪(第200章47、48條),但不包括無血緣關係的姻親。如女方不同意該性行為,男方便會被控告更嚴重的強姦罪,女方則無罪。亂倫及禁止婚姻二者的對像不相同,某些關係(例如翁媳)被禁止通婚,但不屬亂倫。[36]例如2010年香港沙田沙角邨一單位,17歲姊弟性交,遭社工揭發,而被控三項亂倫罪與企圖亂倫罪,在無答辯下轉介區院審理。[37]
澳門
近代較為矚目的近親性交為同屬何東家族成員、有堂姊弟關係的何鴻章與何婉琪,兩人生下子女麥舜銘和麥慧玉。
台灣
《中華民國刑法》第230條(血親性交罪),規定在關於妨礙風化(風俗與文化)章節中,其內容為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中華民國刑法》第236條亦規定該罪乃告訴乃論,視乎是否有「受迫害者或受迫害血親關係者提告」之「專屬告訴人」提告為論罪依據,如無「專屬告訴人」提告,則行為不會受刑法制裁。[38]
依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1項規定,本罪「專屬提告人」為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判例認為近親性交者如誤認其婚姻具有法律上之效力,在其主觀人係以夫妻關係而為正當之性交,即不得以本罪論擬。[39]此一裁判的部分原由是因為1949年前後,國民政府強制規定臺灣原住民改為漢姓,造成原住民家庭血緣紊亂。(見臺灣原住民命名文化)
近親性交發生時若其中任一方為未達法定年齡,屬於《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為非告訴乃論罪。
2003年間,台灣台中曾發生公媳亂倫,媳婦提告公公對其「強制性交」,後因媳婦坦承為自願,最後公公獲不起訴處分。然本件是否有人提告「血親性交罪」,不得而知。[40]
新加坡
新加坡的亂倫條文規範下,任何16歲以上的女子,就算自願與直系親屬發生肉體關係,也被認定為有罪,可被判監長達5年。且於2010年3月份產生新加坡立法以來第一對被控亂倫罪的父女。[41]
德國
德國刑法典第173條規定:
與卑親屬通姦的,處三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卑親屬即血親的晚輩)
與尊親屬通姦的,處兩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親屬關係消除的,仍適用本規定。(即收養終止後的長輩與晚輩血親仍禁止性交)
卑親屬和兄弟姐妹在犯罪時不滿18歲的,不以本規定處罰(未成年近親性交規定)
2012年四月,德國一對親生兄妹向歐洲人權法庭提出上訴,認為德國的亂倫罪以優生學的理由認定二人有罪,卻不阻止殘疾人結婚,有侵犯人權之虞,之後敗訴,男方仍需入獄服刑三年。[42](註:兩人共生四子女,四個孩子當中二人有殘疾)
羅馬尼亞
羅馬尼亞現擬除罪。
其他國家
法國、西班牙、葡萄牙三國法律規定,如果成年人兩情相悅地發生亂倫關係,不會遭到起訴;近親性交不是違法行為。[43]
近親性交與生育
近親繁殖會導致同型合子的增加,也就是同樣的等位基因出現在成對染色體中的相同位置,這是因為比起無血緣者近親擁有更多相同的等位基因,隱性的有害等位基因在異型合子的配對時不會啟動和形成危害,但在同型合子時會造成嚴重的成長缺陷。這一類的後代會有更高的機率在到達繁殖年齡前就死亡,導致生物學家所稱的近親繁殖衰退現象(在攜帶有害隱性基因的群體內,因近親繁殖造成的適應能力下降)。隱性基因可能包含各種遺傳問題,有同樣基因的人結合的後代會有更高的可能性發病。雖然男性無隱性血友病基因,但如果一個有血友病的男孩與他可能帶原血友病的姐妹有親密關係,他們的小孩會有更加高的機率得血友病。
一些人類學家將生物學納入對近親性交禁忌的研究,他們主張對近親繁殖的厭惡並沒有生物學上的基礎,因為近親繁殖在生物學上可能是好事。其中的一個代表萊維特寫道:「小群體近親繁殖,雖然最初會增加隱性有害基因在染色體相同位置成對的機率,但會很快將這類基因從繁殖庫中淘汰,因而降低遺傳負荷。」(Leavitt 1990, p. 974)
其他專家聲稱這個觀念是對遺傳學和自然選擇的基本誤解。他們主張雖然這在技術上可行,但近親繁殖在長遠上的正面影響幾乎總是無法實現,因為適應能力下降的短期影響就足以遏止近親繁殖。這類情形只曾發生在符合極端少見條件的案例上,例如嚴重的人口瓶頸、或畜牧業的人工強迫挑選。要達成「淨化」,近親配對的後代必須是同型合子顯性(無不良基因)和隱性(繁殖前死亡),若之中有異型合子後代,他們就可能無症狀的將缺陷基因傳下去,更麻煩的是,此模式無法解決多重有害隱性基因(多數人有多於一的有害隱性基因)和多重位置基因鏈結。突變的產生會打消對不良基因的清洗效果,有證據顯示同型合子個體會有更高危險性成為病原體。因為這些複雜因素,近親繁殖要越過初期適應力損傷的關卡極端困難。(Moore 1992, Uhlmann 1992)
因此自然界少見近親繁殖,且多數有性生殖的生物天生就有避免近親交配的機制。Pusey & Worf (1996)and Penn & Potts (1999)兩者都從血緣識別啟發法中發現某些生物擁有從進化得來的近親繁殖厭惡心理的證據。
演化心理學分析
演化心理學家們主張人類也有類似對近親性交的厭惡心理,韋斯特馬克效應(Westermarck effect)是其重要的根據。此理論認為同一家族長大的兒童會發現彼此之間沒有性吸引力,即使有強烈的社會壓力強迫他們配對也一樣。人類學家梅爾福德·E.斯皮羅(Melford E.Spiro)表示近親繁殖厭惡可能和一同居住有連繫,在研究1950年代以色列集體農場中長大的小孩的統計時,Spiro發現雖然有來自父母和社群的壓力,但他的調查對象沒有人在成年後彼此結婚,他們曾以兄弟姐妹身分成長的社交經歷使他們形成近親性交厭惡,雖然在在遺傳學上他們沒有血緣關係。
許多研究証明在一同長大的小孩之間會有「掃興」的心理機制,Fox (1962)也在以色列集體農場發現類似的結果。Wolf and Huang (1980)在台灣的童養媳制度也發現類似的厭惡心理,在這種制度下未來的妻子會被帶入家族內和未婚夫一起帶大,這類婚姻是有名的難以完美收場,而且因為不知名的原因會導致女性生育率下降。Lieberman et. al (2003)發現孩童期與異性一同居住的個體,非常可能會有近親性交相關的道德情操,進一步鞏固了韋斯特馬克的假設。
雖然血緣識別心理的精確原因目前還有待定義,什麼樣程度的文化壓力下這可能被壓過目前也少有了解,但大多數現在的研究顯示,生物演化和人類心理進化是人類對近親性交厭惡的主要原因。
性政治學者論述
性政治學者甯應斌[44]通過歷史與文化現象觀察,認為近親性交可能出於愛情。而傳統反對的觀點,完全是集中於優生問題,並以優生問題禁止家人成員間的性交,類同納粹國家的「優生限制婚姻」政策(等於「基因不良者必須絕育」)。
但是無論有無愛情,對低於法定年齡的男女為性交仍然是一種對兒童的性剝削,這是甯應斌無法回答的部分。
性政治學者並提出,家人戀中的性交也可以是非生殖的(如絕育、借精卵、代孕或領養),也就沒有優生問題,於是便和同性戀可以結婚是一樣的道理,家人戀將使家庭擁有更多的愛。[45]
自美國地區成人之間近親性交之新聞報導可知,事件並未被廣泛報導。如從網路調查或可知,有相當之黑數。且網路聊天室和專題網站確實存在有支持亂倫的夫妻。但一些政治思想家支持將性交與虐戀分開區別。[46]
非血親亂倫
除有血親關係者為近親性交以外,還有幾種在傳統上被視為「近親」的非血親關係,例如姻親、收養、結拜,其間若有性交行為,並不適用遺傳學或優生觀點詮釋為不適合生育。
漢文化中有結拜而形成的「擬血親」,如三國著名的桃園結義故事,實際上雙方根本毫無血緣。結拜只是拉近彼此感情的手段而已,所以與義兄的妻子性交,會比與義妹性交受到的道德苛責更大。
童養媳是如手足感情的養女與親子長大成婚的古老習俗,一般並不被視為亂倫。
文化作品的亂倫
金庸武俠小說
金庸作品中常有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屬於「逆倫背德」的行為,以事件交代過場,然而其中大多數行為以現代法律及道德觀來看均未必有「錯」;反之常常出現的表兄妹論及婚嫁,或者三妻四妾,在現代法律上屬於違法。
金庸的武俠小說,部分交代了中國舊時社會的不合理禮法,以及自周朝以來表面上一夫一妻,實際上一夫多妻的現象。
《倚天屠龍記》:混元霹靂手成崑性侵了徒弟謝遜的妻子。(兩人無實質血緣關係。以現代觀點而言,構成強制性交)
《神鵰俠侶》:楊過娶小龍女為妻(兩人後代在倚天屠龍記有登場),以及甄志丙趁小龍女誤以為甄是楊過的狀態下性交得逞,在當時均屬敗壞人倫的重大罪行。(楊過與小龍女,以及甄志丙與小龍女彼此無血緣關係。但楊過是小龍女的學生,甄志丙是趙志敬的學弟,趙志敬是楊過曾經的老師。)
古希臘神話
老神系(卡歐斯根烏拉諾司兩代)中屋拉諾司跟母親蓋亞結合生下十二泰坦神。
十二泰坦神中的克羅諾司成為領導者後又跟妹妹瑞亞與其他女神結婚生下第二代泰坦。
第二代泰坦中的的宙斯成為領導者後也跟姐姐赫拉結婚成立家庭。
希臘神話中底比斯的國王,俄狄浦斯。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殺死了自己的父親並娶了自己的母親。
中國西南方少數民族神話
多有大洪水、兄妹倖存、人類始祖等三個元素的組合。
佛教相關作品
佛經《諸經雜緣喻因由記》
第一篇敘述蓮花色比丘尼因為一再改嫁,與所生孩子也不復相識,最後其同母異父的子女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結為夫妻,這個亂倫故事在敦煌寫本中被刪節,「見所謂七種咒誓惡報僅載六種」,這反映出中國與印度傳統倫理思想上的重要差異[47]。
其他爭議
在台灣的現代婦女基金會則一概將近親亂倫視為是一種性侵類型看待,列於性侵害類型的一種,並提供有多種方案鼓勵各家庭脫離近親亂倫。[48]。
一些報導則明指亂倫是一種「性變態」,並分析其心理。[49]。
性健康推廣者認為存在即合理,特別是對於「亂倫」以及「不該發生的性愛」,其話題更應該被探討而非破壞。[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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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近親性交禁忌是在儒教被尊為國教正式形成的;而到宋明兩代時。儒學混合已加入道教思想的佛教後達到極致。形成對女性相當不合理的限制與處罰。週,禮制的出現。是因為發現了光倚靠法律禁止人民。無法使國家長治久安。因為周人的平均壽命只有18歲。
於是創造了“禮”來教導人民做人。以明辨自己與野獸的區別:野獸的交配是為了繁衍後代。而人類的性交不一定是為了生育。也可作為一種經濟活動。比如在秦代前。妓院都是國家公營的。
可詳細研究禮制後可以清楚發現。禮制其實只是訂出封建制度的規範。讓人民知道身分。到春秋戰國時便已不適用。也就是明定男女有別。男尊女卑的起頭;是分界出異性間可性交與不可性交的對象。並無所謂“倫”的概念。倫理得等到孔子創儒學出來後才有。
因此。從周朝的婚姻制度就知道。當時的“近親”概念。都是出自世襲的父系階級。如果父親是國人。則子孫世代為國人;野人世代為野人。與現代的同父母出、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血緣觀很有不同。如:
同姓禁婚
同姓不同氏間卻又可以結婚
分家的男子過繼到本家。不能奉分家為宗
男子娶正妻時要知道對方的姓。但納偏妾時妾的姓卻由卜巫決定
女子出嫁後出門遇到娘家男性。雙方需守男女之防。因為已與娘家無關
女子未出嫁前每年仲春卻又可以公開與其他男子相親。所以私奔者也可以參加。父母如果不允許的還要受罰
茲由上述簡單數項即可看出。周朝時女子嫁出後再嫁回娘家。或者一個正妻嫁出。女方送出其他女性姊妹陪嫁做妾。實際上造成現代所說的近親同輩性交血緣混亂是很有可能的。因為禮制的本身有太過偏重父系傳承階級封建的致命漏洞。春秋戰國,近親性交的風俗相當常見。尤其在春秋戰國時代的貴族。家人間母子、父女、兄弟姊妹、祖孫、甥舅等等均無不可性交者;只是後代獨尊儒術。認為近親性交敗壞人倫。是為大恥。大多避而不述。
就事實面而言。古時可沒什麼優生學的概念。這個時代的貴族。兒子有可能在早上向父母叩安行禮。卻在傍晚就把父親殺了與母親性交。所以用現代的觀點來看古中國的近親性交前必須先知道。當時的人並不認為近親性交是罪;但若為了達成與家人性交的目的。而下手害人或破壞他人家庭。才會留下罵名。如從史家讚美與哥哥性交。導致丈夫被哥哥殺死的文姜;與同樣近親性交。卻被批評為禍害的夏姬中可看出。古人批判人的標準不在於有無發生後世所稱的亂(luàn)倫(lún)行為。而在於這個人是助國還是害國。
宣姜
宣姜本無名。史書中記載她是嫁給衛“宣”公的“姜”姓女子。姜是齊國前期的國姓。
衛宣公本來要幫兒子伋娶媳婦。但是聽說了宣薑的美。便自己硬佔了兒媳婦。
宣姜幫公公生了壽與朔兩個兒子。朔長大後害死了異母兄長伋與親生哥哥壽。在父親衛宣公死後繼位為衛惠公。伋與壽的黨羽因此叛亂趕走衛惠公。衛惠公逃到母親娘家齊國。借兵搶回王位。但人民仍然反衛惠公。於是齊國強迫宣姜與伋的弟弟頑成親。宣姜再為頑生了五個孩子。
宣姜與丈夫的兒子近親性交所生的五個孩子。除了第一個夭折。二子與三子後來都做了衛國國君;四女與五女嫁入他國王室。其中五女嫁給許穆公。所以稱為許穆夫人。
衛宣公
姓姬名晉。太子時就和父親衛莊公的小老婆夷姜性交。夷姜與姬晉私通後產下的孩子就是急子。還偷偷把伋抱到宮外託人撫養;後來姬晉成為衛宣公時。又硬佔了兒子的老婆宣姜得逞。宣姜也生了衛宣公的孩子。詩經有諷刺衛宣公一家公公佔兒媳。弟弟殺哥哥的記載。
宣公的孫子就是衛懿公。因為愛鶴成癡而亡國。
文姜
文姜是宣薑的妹妹。“文”字是後世史家因她文采命的名。文姜與姊姊宣薑一樣是美女。且文姜聰慧又善詩文。但在出嫁前就和同父異母哥哥齊襄公近親性交。
文姜被父親許配給魯桓公多年後已經生了二個兒子。回娘家見到親生哥哥。卻又和哥哥相姦。老公魯桓公知道了以後。與文姜大吵一架。文姜便跑去和哥哥告狀。於是齊襄公乾脆把妹夫殺了。
《詩經》也記述了這件事。
趙莊姬
趙莊姬。是趙朔的夫人。古時女人無名。趙莊姬三字的意思是:姬姓女子。丈夫姓趙。冠夫姓稱趙姬;“莊”是趙朔死後的諡號。所以她便叫做“趙莊姬”。另。《國語》中作“趙孟姬”。孟有兄弟姊妹之長的意思。
趙姬和丈夫的叔叔趙嬰近親性交。
齊桓公
齊襄公的弟弟。春秋五霸。但極愛與家人性交。陸賈《新語》無為第四:“齊桓公好婦人之色。妻姑姊妹。而國中多淫於骨肉”。妻姑姊妹。就是把女性親人當作妻子來用了。
關於記載齊桓公近親性交的人數不一。有五女。有六女。有九女等;齊桓公也只挑貌美的女性親人當作淫樂。並不許她們嫁人。
南子
子姓南氏。子姓是宋國國姓。南子是衛靈公的寵妾。即“子見孔子”的當事人。美貌艷絕。她本是宋國貴族。但婚前便已與同族的兄弟朝性交。
嫁給衛靈公後。由於衛靈公大她三十多歲。南子又和大臣私通。而丈夫衛靈公還曾與她的兄弟一起“三人行”。
《論語》曾經記載。孔子去見南子。但南子是出了名的淫婦。所以弟子子路很不高興。因為與孔子平常所教導的原則違背。孔子發誓說:“如果我有做了不對的事。讓老天懲罰我吧!”
南子與哥哥性交。又和丈夫的男友性交。更與丈夫的親屬性交。但史家評南子是功大於過。因為南子有識人之明。國政的見解也很高。所以近親性交算是枝微末節之事。
夏姬
夏姬是鄭國人。尤物就是說她。姬姓是國姓。她是鄭靈公的異母妹。因為嫁給夏氏。故後世史家稱之為夏姬。
夏姬少女作為鄭國公主時。便與異母哥哥公子蠻近親性交。之後嫁給陳國的夏禦叔作老婆;而在老公死後。又與陳靈公以及臣子孔寧、儀行父通姦。三人曾拿著夏姬的內衣在朝堂中相互取笑;後來三位情夫同時在夏姬家中飲酒作樂。開玩笑說夏姬的兒子夏徵舒是彼此的種。夏徵舒大怒。把陳靈公殺了。自立為諸侯。孔寧與儀行父逃到楚國。此時夏姬已經年過四十了。
隔年。楚莊王便進攻陳國。夏徵舒被處死。楚莊王見夏姬美貌。想收入后宮。被巫臣阻止;大臣子反排隊也想要夏姬。也被巫臣阻止。最後夏姬嫁給了一個名叫連尹襄老的鰥夫。但再婚未久丈夫又死了。夏姬轉而和連尹襄老的兒子黑要性交。
原本一直勸人不可娶夏姬的巫臣。要夏姬回娘家鄭國。而自己卻趁著到鄭國當使者的時候。帶著夏姬逃到晉國。晉國國君便封賞給他邢地。夏姬這時還能為巫臣生下一個女兒。這個女兒後來嫁給了叔向。
晉武公妾齊姜
齊姜。是齊桓公的女兒。所以是姜姓;她不是晉武公的正妻。可以由後世史家賦予她娘家的齊姓。而不是丈夫的晉姓可以看出。
晉武公祖先是晉國旁系貴族。後代壯大起來。到晉武公時被周王封為諸侯。取得周王認可的名份。最後滅掉原主家。晉武公成為晉國國君時。齊桓公已是霸主。武公向桓公求親。想做桓公女婿。桓公便將女兒齊姜嫁給武公;但武公納齊姜時年紀已經很大了。而齊姜年輕美貌。到晉國後很快的便與丈夫的兒子詭諸性交。在武公死後。詭諸繼位為晉獻公。馬上娶了後母齊姜。
齊姜與丈夫的兒子性交生下的兒子叫申生。女兒叫伯姬。伯姬後來嫁給秦穆公。所以又叫秦穆夫人;申生最後上吊自殺。東吳,而舅舅和外甥女之關係而成婚。三國時。東吳孫休的皇后朱氏為其同父異母姐姐的女兒。南朝宋,孝武帝劉駿被傳與其生母皇太后路惠男有亂(luàn)倫(lún)之說。不過後代史家有主張是勝利者修史時的醜化行動。
廢帝劉子業與姊姊山陰公主劉楚玉亂(luàn)倫(lún)。又把姑母新蔡公主劉英媚改稱謝氏並立為貴嬪。隋朝,隋煬帝在父親文帝逝世後。逼姦他的兩位夫人陳氏和蔡氏。唐代,當時有武則天和武崇訓不尋常關係的謠傳;另。武則天的生母楊氏曾與自己的外孫賀蘭敏之交媾。五代十國,後梁太祖朱溫姦淫自己兒子的妻子。便屬於長輩與晚輩親屬間的亂(luàn)倫(lún)。北宋,大文豪歐陽修曾因一首詞被謠傳與外甥女亂(luàn)倫(lún)。但無實據。僅出現在宋錢世昭的筆記《錢氏私志》中:“歐後為人言其盜甥。《表》雲:喪厥夫而無托。攜孤女以來歸。張氏此時年方七歲。內翰伯見而笑雲:'七歲正是學簸錢時也。'歐詞云:'江南柳。葉小未成陰。人為絲輕那忍折。鶯憐枝嫩不勝吟。留取待春深。十四五閒抱琵琶。堂上簸錢堂下走。'恁時相見已留心。何況到如今?”。
其實從詞面上的意思看。至多是戀慕之意。要解為已經亂(luàn)倫(lún)確實是有過度解釋之嫌。清朝,王士禛《池北偶談·談獻四·秦襄毅公年譜》記載囉哩回回有近親相交之嫌。理由是他們人數不多。不與外人通婚。
滿清統治蒙古時。規定蒙古家庭中。若有男子八人。七人必須出家當喇嘛。或五人中有四人必須出家。僅餘一人可為平民正常娶妻生子。形成以強制力造成的另類轉房近親性交社會。
《紅樓夢》第七回裡。賈府的焦大大罵賈家:“那裡承望到如今生下這些畜生來。每日偷雞戲狗。爬灰的爬灰。養小叔子的養小叔子。我什麼不知道!”其中“爬灰”意指“污膝”。是公公侮辱媳婦的意思。這是由於膝、媳同音。以為隱語。曹雪芹藉此揭發家醜。意指秦可卿與公公賈珍亂(luàn)倫(lún)。
中國台灣,依據中華民國行政院發布的《國情通報》中顯示。2003年全年度至2004年6月台灣的性侵害案件中。近親性侵約佔7.24%;然而按照勵馨基金會的資料指出。有約近50%的性侵害受害者是近親性侵導致的。顯示在台灣的近親性侵害受害者因為受到壓力不敢報案的的比率約5到8倍間;65%的近親性侵受害者。第一次被性侵的年齡在12歲以下。
根據中華民國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的公開資訊:
2010年度性侵害案件中。兩造關係為直系血親者約為940人左右;旁系親屬約610人左右。可見親生家人的近親性交機率為最大;另。從統計表中可以看出。女性對男童近親性侵有增加趨勢。與一般認知中的女性為受害者居多漸漸不同。
中國大陸,由於1979年一胎化政策推行。如今女性遠少於男性;性別的快速失衡。導致“亂(luàn)倫(lún)村”的出現。根據《時代雜誌》採訪報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胎化政策。除了造成大量墮胎。違法殺死親女外。還造成黑戶。更使堂兄妹、表兄妹近親性交與通婚在農村地區相當普遍。雜誌採訪到在陜西省延安市南梁村的一位農民。他的父母就是表兄妹。而他因為付不出相當於2000美元的聘金。只好轉娶表妹;同時延安市警方也發現了一個被棄置在路邊的嬰兒。追查之後發現是親兄妹所生。
2002年中國大陸的男女性別失衡數是5000萬人。2007年統計。中國大陸男性比女性多出3700萬;在一連串措施後。預計2020年後會“緩和”到3000萬。可預見的是男女嚴重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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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倫:是亂親、亂輩、亂祖的總稱,是一個倫理術語。
原意指夫妻或未婚夫妻以外,非同輩份的既成親屬間若發生性關係。
現特指近親性交,按中國法律來講是不違法的。
亂倫有著很悠久的歷史,目前仍有現象存在。
“ 亂倫 ”常被媒體錯誤引用,作為近親性侵或家內性侵的代名詞,然而實際上,亂倫與性侵的意義相差甚遠。
亂倫是指中華文化傳統“ 天地君親師 ”的親屬倫理或師徒倫理因為衍生的性關係而發生社會身分的紊亂。亂倫可能發生在同性或異性的親屬之間,也可能發生在不同輩分的親屬之間。夫妻或未婚夫妻以外,非同輩份的既成親屬間若發生性關係就屬於亂倫。不管有沒有血親關係(公媳、兒子、庶母都算,叔嫂則因輩分同算通姦),而與師長的性行為在古代也是不能被接受的亂倫行為。
按周公之禮的角度來說和丈夫或妻子以外之人發生關係,皆視為亂倫。
古中國文化
在古中國文化中,亂倫並不等於近親性交,因為如子殺父,師徒結婚等在古中國文化中也是亂倫。
今人常把亂倫與近親性交混淆的原因,是因為現代西化之後,五倫八德便漸漸模糊,但如果按照古人的嚴格標準來算,現代漢人的禁血親不禁同姓,也屬亂倫。(如一個人的弟弟與其妻子的妹妹結婚的情況。五倫即:先有夫婦,才有父子;更有兄弟,又有君臣,再有師徒。)
另,在佛教傳入中國,與宋代理學發達前,父系社會的漢族,對於近親性交不鼓勵卻也不禁制,可以散見於歷代史書。(因佛教反對與配偶以外的人性交,而理學更把倫常的定義擴大)
不允許部分:
古中國一直深受儒家文化影響,倫理觀念其實較其他國家強烈,在中國古代文化中,受同姓不婚原則的影響,同一姓氏的男女無論是否有血親關係都不能結婚,但不禁止有母系血親關係的近親男女結婚。
允許部分:
表親表兄妹或表姐弟之間的表親婚姻(Cousin couple)一直被容許甚至鼓勵,視為“ 親上加親 ”。漢武帝劉徹和首任皇后陳氏就是姑表姐弟,南宋詩人陸游與第一個妻子唐琬是姑表兄妹,清代沈復和他的妻子芸娘是表姊弟。古代女性對丈夫父母的稱呼“ 舅姑 ”也是源於姑表親婚姻。
在中國傳說時代至秦朝前,除了親生父母子女、親堂兄弟姊妹不可通婚以外,其餘的近親性交,要看是否有違道德,特別是皇室成員,但當時的道與德是分開評說的,即今日所謂的“ 風俗習慣 ”。
男性與女性長輩性交稱為“ 烝 ”(如:兒子將父親的小老婆娶為正妻),男性與女性後輩性交稱為“報”(如:父親將兒子死後留下的妻子娶為正妻),與旁系近親稱為“ 通 ”。其中,“ 烝 ”與“ 報 ”屬於合法的近親婚姻;而“通”不僅指與異性家人性交,也有可能是與家族少年性交,如“ 弄童 ”、“ 男寵 ”;或二對以上的夫妻之間彼此交換性伴侶(易妻),稱為“通室”。
法律角度看“亂倫”(近親發生性行為)
古代中國對於人倫的範圍作擴張解釋,且受佛教與理學影響,禁止近親性交的道德觀向來很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雖然有禁止直系與三代旁系血親結婚的規定,但在刑法並沒有處罰近親性交的法令。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雙方自願發生的近親性交是合法的,與一般民眾的傳統道德認知有很大差異。通常亂倫犯罪的情況多為猥褻、強姦犯罪。刑法上強姦受害方只能是女性。
刑事責任年齡(刑法第十七條)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
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注: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且依然由監護人提供經濟支持的在校學生,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周歲—16周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3、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4、已滿14 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曆的年、月、日計算。過了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周歲。
6、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7、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對犯罪時的年齡沒有查清,而又關係到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案件,應當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8、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及死緩。
9、已滿75歲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0、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猥褻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
猥褻既可以發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也於同性之間,但是只有猥褻婦女、猥褻兒童的,才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猥褻婦女以外的男子,不構成本條中的犯罪
猥褻婦女,是指對婦女的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行為,不包括性行為。但是對男童的猥褻是可以視為奸淫行為的。
強姦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注:如果對方是未滿14周歲,不論對方願不願意都是構成犯罪的)
非法拘禁(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文藝作品編輯
以“近親相交”為題材的小說、漫畫、動漫、影片,主要有母子相交、姐弟相交、兄妹相交、父母兒女一起的相交、母親姨母表兄弟“猜人遊戲”、友人母親、叔嫂相交、與姨子相交、公公與兒媳、爺爺與孫女等。其中母子、姐弟、兄妹、父母兒女一起、“猜人遊戲”、友人母親類較受青少年喜歡,看公公與兒媳、爺爺與孫女類作品的多為猥瑣老男人。
中國的近親性交與婚姻史編輯
中國的近親性交與婚姻其實一直載於史書,《左傳》、《漢書》、《詩經》等都有相關的指涉;但是所發生的近親性交與婚姻事實,在當時並不一定叫做亂倫。如《呂氏春秋 ·恃君》:“昔太古嘗無君矣,其民聚生群處,知母不知父,無親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別,無上下長幼之道,無進退揖讓之禮”;又如《管子·君臣下》:“古者⋯⋯未有夫婦妃匹之合”;又如《禮記 ·曲禮》有“夫唯禽獸無禮,故父子聚“麀”(讀音同“優”)。“聚”是共同,“麀”就是母鹿,表示當時的中國人有父子共妻的習俗,沒有亂不亂倫的概念。
《商君書 · 開塞第七》有:“天地設而民生之。當此之時也,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意思就是在訂下禮,界定出可以性交的關係與男女之防前,中國人其實是一妻多夫;而在一妻多夫前是雜交制,比如堯舜時代是天下為公的社會,即共同婚姻制的生活,所以“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
由此,我們可知,中國的近親性交禁忌是在儒教被尊為國教正式形成的;而到宋明兩代時,儒學混合已加入道教思想的佛教後達到極致,形成對女性相當不合理的限制與處罰。
週
禮制的出現,是因為發現了光倚靠法律禁止人民,無法使國家長治久安,因為周人的平均壽命只有18歲。
於是創造了“禮”來教導人民做人,以明辨自己與野獸的區別:野獸的交配是為了繁衍後代,而人類的性交不一定是為了生育,也可作為一種經濟活動,比如在秦代前,妓院都是國家公營的。
可詳細研究禮制後可以清楚發現,禮制其實只是訂出封建制度的規範,讓人民知道身分,到春秋戰國時便已不適用,也就是明定男女有別,男尊女卑的起頭;是分界出異性間可性交與不可性交的對象,並無所謂“倫”的概念,倫理得等到孔子創儒學出來後才有。
因此,從周朝的婚姻制度就知道,當時的“近親”概念,都是出自世襲的父系階級。如果父親是國人,則子孫世代為國人;野人世代為野人,與現代的同父母出、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血緣觀很有不同,如:
同姓禁婚
同姓不同氏間卻又可以結婚
分家的男子過繼到本家,不能奉分家為宗
男子娶正妻時要知道對方的姓,但納偏妾時妾的姓卻由卜巫決定(古時女子無名,至多嫁人后冠夫姓)
女子出嫁後出門遇到娘家男性,雙方需守男女之防,因為已與娘家無關(重男輕女)
女子未出嫁前每年仲春卻又可以公開與其他男子相親,所以私奔者也可以參加,父母如果不允許的還要受罰(婚指的是要六禮完備才算婚,不完備都算未婚)
茲由上述簡單數項即可看出,周朝時女子嫁出後再嫁回娘家,或者一個正妻嫁出,女方送出其他女性姊妹陪嫁做妾,實際上造成現代所說的近親同輩性交血緣混亂是很有可能的,因為禮制的本身有太過偏重父系傳承階級封建的致命漏洞(這也是後人會把禮擴大到倫,連毫無血緣的師生都不能通婚的不合理了)。
春秋戰國
近親性交的風俗相當常見,尤其在春秋戰國時代的貴族,家人間母子、父女、兄弟姊妹、祖孫、甥舅等等均無不可性交者;只是後代獨尊儒術,認為近親性交敗壞人倫,是為大恥,大多避而不述。
就事實面而言,古時可沒什麼優生學的概念。這個時代的貴族,兒子有可能在早上向父母叩安行禮,卻在傍晚就把父親殺了與母親性交。所以用現代的觀點來看古中國的近親性交前必須先知道,當時的人並不認為近親性交是罪;但若為了達成與家人性交的目的,而下手害人或破壞他人家庭,才會留下罵名。如從史家讚美與哥哥性交,導致丈夫被哥哥殺死的文姜;與同樣近親性交,卻被批評為禍害的夏姬中可看出,古人批判人的標準不在於有無發生後世所稱的亂倫行為,而在於這個人是助國還是害國。
宣姜
宣姜本無名,史書中記載她是嫁給衛“宣”公的“姜”姓女子,姜是齊國前期的國姓。
衛宣公本來要幫兒子伋(古時音義均通“急”)娶媳婦,但是聽說了宣薑的美,便自己硬佔了兒媳婦。
宣姜幫公公生了壽與朔兩個兒子。朔長大後害死了異母兄長伋與親生哥哥壽,在父親衛宣公死後繼位為衛惠公,伋與壽的黨羽因此叛亂趕走衛惠公。衛惠公逃到母親娘家齊國,借兵搶回王位,但人民仍然反衛惠公。於是齊國強迫宣姜與伋的弟弟頑(昭伯)成親(頑輩分上算朔的異母兄長,宣姜算是頑的後母),宣姜再為頑生了五個孩子。
宣姜與丈夫的兒子近親性交所生的五個孩子,除了第一個夭折,二子與三子後來都做了衛國國君;四女與五女嫁入他國王室,其中五女嫁給許穆公,所以稱為許穆夫人。
衛宣公
姓姬名晉,太子時就和父親衛莊公的小老婆夷姜性交,夷姜與姬晉私通後產下的孩子就是急子(伋),還偷偷把伋抱到宮外託人撫養;後來姬晉成為衛宣公時,又硬佔了兒子的老婆宣姜得逞,宣姜也生了衛宣公的孩子。詩經有諷刺衛宣公一家公公佔兒媳,弟弟殺哥哥的記載。
宣公的孫子就是衛懿公,因為愛鶴成癡而亡國。
文姜
文姜是宣薑的妹妹,“文”字是後世史家因她文采命的名。文姜與姊姊宣薑一樣是美女,且文姜聰慧又善詩文,但在出嫁前就和同父異母哥哥齊襄公近親性交。
文姜被父親許配給魯桓公多年後已經生了二個兒子,回娘家見到親生哥哥,卻又和哥哥相姦。老公魯桓公知道了以後,與文姜大吵一架,文姜便跑去和哥哥告狀,於是齊襄公乾脆把妹夫殺了。
《詩經》也記述了這件事。
趙莊姬
趙莊姬,是趙朔的夫人。古時女人無名,趙莊姬三字的意思是:姬姓女子,丈夫姓趙,冠夫姓稱趙姬;“莊”是趙朔死後的諡號,所以她便叫做“趙莊姬”。另,《國語》中作“趙孟姬”,孟有兄弟姊妹之長的意思。
趙姬和丈夫的叔叔趙嬰近親性交。
齊桓公
齊襄公的弟弟,春秋五霸,但極愛與家人性交。陸賈《新語》無為第四:“ 齊桓公好婦人之色,妻姑姊妹,而國中多淫於骨肉”。妻姑姊妹,就是把女性親人當作妻子來用了。
關於記載齊桓公近親性交的人數不一,有五女,有六女,有九女等;齊桓公也只挑貌美的女性親人當作淫樂,並不許她們嫁人。
南子
子姓南氏,子姓是宋國國姓,南子是衛靈公的寵妾,即“子見孔子”的當事人,美貌艷絕。她本是宋國貴族,但婚前便已與同族的兄弟朝性交。(但要注意的是,春秋宋國在襄公、成公、昭公三代都曾有近親結婚的記載,可見同姓的子朝與南子的近親性交在宋國是合法的。)
嫁給衛靈公後,由於衛靈公大她三十多歲,南子又和大臣私通,而丈夫衛靈公還曾與她的兄弟一起“三人行”。(也有說衛靈公好男寵,即雙性戀者;而子朝就是俊男,才能勾引到南子,所以衛靈公對朝的興趣遠比對南子大。)
《論語》曾經記載,孔子去見南子,但南子是出了名的淫婦,所以弟子子路很不高興,因為與孔子平常所教導的原則違背。孔子發誓說:“如果我有做了不對的事,讓老天懲罰我吧!”
南子與哥哥性交,又和丈夫的男友性交,更與丈夫的親屬(部下)性交。但史家評南子是功大於過,因為南子有識人之明,國政的見解也很高,所以近親性交算是枝微末節之事。
夏姬
夏姬是鄭國人,尤物就是說她。姬姓是國姓。她是鄭靈公的異母妹,因為嫁給夏氏,故後世史家稱之為夏姬。
夏姬少女作為鄭國公主時,便與異母哥哥公子蠻近親性交(蠻未到成年就夭折了)。之後嫁給陳國的夏禦叔作老婆;而在老公死後,又與陳靈公以及臣子孔寧、儀行父通姦,三人曾拿著夏姬的內衣在朝堂中相互取笑;後來三位情夫同時在夏姬家中飲酒作樂,開玩笑說夏姬的兒子夏徵舒是彼此的種。夏徵舒大怒,把陳靈公殺了,自立為諸侯,孔寧與儀行父逃到楚國,此時夏姬已經年過四十了。
隔年,楚莊王便進攻陳國,夏徵舒被處死。楚莊王見夏姬美貌,想收入后宮,被巫臣阻止;大臣子反排隊也想要夏姬,也被巫臣阻止,最後夏姬嫁給了一個名叫連尹襄老的鰥夫,但再婚未久丈夫又死了,夏姬轉而和連尹襄老的兒子黑要性交。
原本一直勸人不可娶夏姬的巫臣,要夏姬回娘家鄭國,而自己卻趁著到鄭國當使者的時候,帶著夏姬逃到晉國,晉國國君便封賞給他邢地,夏姬這時還能為巫臣生下一個女兒,這個女兒後來嫁給了叔向。
晉武公妾齊姜
齊姜,是齊桓公的女兒,所以是姜姓;她不是晉武公的正妻,可以由後世史家賦予她娘家的齊姓,而不是丈夫的晉姓可以看出。
晉武公祖先是晉國旁系貴族,後代壯大起來,到晉武公時被周王封為諸侯,取得周王認可的名份,最後滅掉原主家。晉武公成為晉國國君時,齊桓公已是霸主,武公向桓公求親,想做桓公女婿,桓公便將女兒齊姜嫁給武公;但武公納齊姜時年紀已經很大了,而齊姜年輕美貌,到晉國後很快的便與丈夫的兒子詭諸性交。在武公死後,詭諸繼位為晉獻公,馬上娶了後母齊姜。
齊姜與丈夫的兒子性交生下的兒子叫申生,女兒叫伯姬(後世史家給的名字,晉國國姓是姬姓)。伯姬後來嫁給秦穆公,所以又叫秦穆夫人;申生最後上吊自殺。
東吳
而舅舅和外甥女之關係而成婚。三國時,東吳孫休的皇后朱氏為其同父異母姐姐的女兒。
南朝宋
孝武帝劉駿被傳與其生母皇太后路惠男有亂倫之說。不過後代史家有主張是勝利者修史時的醜化行動。
廢帝劉子業與姊姊山陰公主劉楚玉亂倫,又把姑母新蔡公主劉英媚改稱謝氏並立為貴嬪。
隋朝
隋煬帝在父親文帝逝世後,逼姦他的兩位夫人陳氏和蔡氏。
唐代
當時有武則天和武崇訓不尋常關係的謠傳;另,武則天的生母楊氏曾與自己的外孫賀蘭敏之交媾。
五代十國
後梁太祖朱溫姦淫自己兒子的妻子,便屬於長輩與晚輩親屬間的亂倫。
北宋
大文豪歐陽修曾因一首詞被謠傳與外甥女亂倫,但無實據,僅出現在宋錢世昭的筆記《錢氏私志》中:“歐(陽修)後為人言其盜甥,《表》雲:喪厥夫而無托,攜孤女以來歸。張氏此時年方七歲,內翰伯見而笑雲:'七歲正是學簸錢時也。'歐詞云:'江南柳,葉小未成陰,人為絲輕那忍折,鶯憐枝嫩不勝吟,留取待春深。十四五閒抱琵琶,堂上簸錢堂下走。'恁時相見已留心,何況到如今?”。
其實從詞面上的意思看,至多是戀慕之意,要解為已經亂倫確實是有過度解釋之嫌。
清朝
王士禛《池北偶談 ·談獻四·秦襄毅公年譜》記載囉哩回回有近親相交之嫌,理由是他們人數不多,不與外人通婚。
滿清統治蒙古時,規定蒙古家庭中,若有男子八人,七人必須出家當喇嘛,或五人中有四人必須出家,僅餘一人可為平民正常娶妻生子,形成以強制力造成的另類轉房近親性交社會。(出處見馮玉祥自傳)
《紅樓夢》第七回裡,賈府的焦大大罵賈家:“那裡承望到如今生下這些畜生來,每日偷雞戲狗,爬灰的爬灰,養小叔子的養小叔子,我什麼不知道!”其中“ 爬灰 ”意指“污膝”,是公公侮辱媳婦的意思,這是由於膝、媳同音,以為隱語。曹雪芹藉此揭發家醜,意指秦可卿與公公賈珍亂倫。
中國台灣
依據中華民國行政院發布的《國情通報》中顯示,2003年全年度至2004年6月台灣的性侵害案件中,近親性侵(親戚與家屬)約佔7.24%;然而按照勵馨基金會的資料指出,有約近50%的性侵害受害者是近親性侵導致的,顯示在台灣的近親性侵害受害者因為受到壓力不敢報案的的比率約5到8倍間(即黑案); 65%的近親性侵受害者,第一次被性侵的年齡在12歲以下。
根據中華民國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的公開資訊:
2010年度性侵害案件中,兩造關係(加害與被害者)為直系血親者約為940人左右;旁系親屬約610人左右,可見親生家人的近親性交機率為最大;另,從統計表中可以看出,女性對男童近親性侵(如母親、阿姨、姑姑)有增加趨勢,與一般認知中的女性為受害者居多漸漸不同。(注:台灣所指的“性侵害”,已經包含了廣義的性犯罪,非僅為強制性交而已。)
中國大陸
由於1979年一胎化政策推行,如今女性遠少於男性;性別的快速失衡,導致“亂倫村”的出現。
根據《時代雜誌》採訪報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胎化政策,除了造成大量墮胎(因產下女性),違法殺死親女(因產下女性)外,還造成黑戶(無戶籍人口),更使堂兄妹、表兄妹近親性交與通婚在農村地區相當普遍。
雜誌採訪到在陜西省延安市南梁村(音譯)的一位農民,他的父母就是表兄妹,而他因為付不出相當於2000美元的聘金,只好轉娶表妹;同時延安市警方也發現了一個被棄置在路邊的嬰兒,追查之後發現是親兄妹所生。
2002年中國大陸的男女性別失衡數是5000萬人,2007年統計,中國大陸男性比女性多出3700萬;在一連串措施後,預計2020年後會“緩和”到3000萬。可預見的是男女嚴重失衡. [1]
近親結婚編輯
愛因斯坦
科學家愛因斯坦第二次結婚娶了他的表姐愛爾莎
達爾文
進化論的奠基人達爾文與他的表姐愛瑪結婚
摩爾根
美國著名遺傳學家摩爾根,與表姐瑪麗結婚
希特勒
法西斯狂人希特勒的情婦,吉莉-勞巴爾,是希特勒一生中真正愛過的女人,她是希特勒的外甥女,1931年在慕尼黑的公寓裡自殺身亡
希特勒父親
希特勒的母親其實是他的表姐,他的父親娶了自己的外甥女(這可以部分解釋希特勒的一生活動。從科學的角度講,亂倫禁忌出現的根源是防止生小孩,亂倫生小孩不符合優生優育的原則,只是後來演變成了所謂的道德。如果沒有生小孩,這個所謂的亂倫就值得加以深刻探討。)
埃及豔后
克婁巴特拉嫁給了她弟弟
維多利亞女王
英國在位時間最長的維多利亞女王和她的表哥(舅舅的二子)阿爾伯特結婚
宋孝武帝
宋孝武帝劉駿與生母路氏、四個劉氏堂妹保持很長的性和愛的關係
亂倫對象:生母、堂妹
終劉駿一生(享年36歲),儘管他也有不少的寵妃,可與自己母親的亂倫關係卻一直保持著。這也是中國史書上記載的皇帝與親生母親亂倫的唯一的事例。《魏書》:“駿淫亂無度,蒸其母路氏,穢污之聲,佈於歐越。”
《南史》(《宋書》):“太后居顯陽殿。上於閨房之內,禮敬甚寡,有所禦幸,或留止太后房內,故民間喧然,咸有醜聲。宮掖事秘,莫能辨也。”
堂妹:
劉駿的亂倫始於他的四個堂妹。他的叔父荊州刺史劉義宣一共生有四個女兒,由於個個花容月貌,劉駿便把她們一齊召入了后宮。劉義宣為此十分痛恨這個好色之徒,後來以清君側的名義起兵十萬反對劉駿,而劉駿則毫無人性的派兵把叔父兼岳父的劉義宣以及自己的十六個堂兄弟兼大舅子小舅子全部殺光。
李治與武則天
亂倫對象: 庶母
唐高宗李治 (628~683)在當太子時便與其父李世民的才人“武媚”(即武則天 )關係曖昧。李世民去世後,武則天被打入感業寺削髮為尼。李治繼位後,仍與武則天舊情難忘,於是讓其還俗並納為“昭儀”,最終還讓她當上了皇后。武則天的身份應該是李治的庶母,子淫庶母,可謂毫無人倫道德可言。
宋武帝
亂倫對象:姑母、同母姐姐
劉子業的姑母新蔡公主劉英媚本已嫁給寧塑將軍何邁為妻,但劉子業因貪戀新蔡公主的美色,硬是不顧姑侄名分,強行從姑父手中將自己的姑母納入后宮。
劉子業還有一個同母姐姐,也就是已嫁為人妻的山陰公主,劉子業也將其召入宮中,做了同吃同住的夫妻。由於劉子業荒淫好色,所以在位不到一年,僅17歲即被自己的叔叔湘東王劉彧發動政變殺死。
金廢帝
亂倫對象:堂姐妹、叔母、舅母、外甥女、侄女
金廢帝海陵王完顏亮 (1122~1161)是歷史上一個出名的淫君。他曾大顏不慚地說:“吾有三志,國家大事,皆我所出,一也;帥師伐遠,執其君長問罪於前,二也;得天下絕色而妻之,三也。”而被他收入深宮而“妻之”的“天下絕色”,竟有他的堂姐妹、叔母、舅母、外甥女、侄女以及弟媳、小姨子等等。
完顏亮上台後,為了壓制皇族宗室的反抗,曾大加誅戮,諸叔及其子弟幾乎屠殺殆盡,他們的妻子、女兒,或被納為嬪妃,或被強納宮中,“命諸從姊妹皆分屬諸妃,出入禁中,與為淫亂。”昭妃阿懶,就是完顏亮的親嬸嬸,完顏亮殺死叔叔曹國王宗敏,便把阿懶納入宮中,封為昭妃。
唐玄宗
亂倫對象:姑母、兒媳
唐玄宗李隆基 (685-762),又稱唐明皇,相傳其年輕時便迷戀自己的姑母太平公主,到了晚年更是荒淫無度。開元8年,見其第十八子壽王李瑁的妃子楊玉環美貌絕倫,便不顧公媳之間的禮數,納入宮中霸為己有。此時楊玉環剛滿22歲,唐玄宗已經56歲。唐玄宗在宮中呼兒媳為“娘子”,禮數實同皇后。此後李隆基便一直過著如《長恨歌》中所云的日子: “春宵苦短日高起,從此君王不早朝”。
漢惠帝
亂倫對象:外甥女
漢惠帝劉盈(前213年—前188年),漢朝開國皇帝劉邦的長子,其親妹妹魯元公主嫁趙王張敖後生有一女張嫣,張嫣本是劉盈的嫡親外甥女,但在剛滿九歲時便被劉盈選入宮中做了皇后。劉盈自己覺得舅甥婚姻有違人倫,便從未與張嫣同房。三年後,年僅23歲的劉盈駕崩,十二歲的張嫣也從此成了中國歷史上年齡最小的處女皇太后。
後梁太祖
亂倫對象:兒媳
朱全忠生性殘暴,殺人如草芥。尤其是自寵愛的王妃張氏去世後,生活上也是非常淫亂,無論是養子或是親子之媳,逐一召見侍寢,公然宣淫,行同禽獸。而他的那些兒子為了爭寵,甘願獻出自己妻子,並利用自己妻子入宮侍寢的機會,打探消息,爭奪儲位。養子朱友文之妻,貌美靈巧,深得朱全忠寵愛,由於這個原因,朱全忠對朱友文也非常寵愛,竟然超過了自己的親子。乾化二年朱全忠終被三子朱友珪刺殺,享年61歲,在位僅6年。
唐太宗李世民
亂倫對象:弟媳
唐太宗李世民 (599年—649年)在大唐武德九年的“ 玄武門之變 ”中,誅殺太子李建成、齊王李元吉,迫父退位。在登上了大唐帝國皇帝的寶座,納弟媳婦楊氏。
後燕王
亂倫對象:寡嫂
慕容熙 (385年—407年)為了篡奪侄子慕容盛的皇位,便勾引自己的寡嫂、當時皇上的庶母丁太后,而人到中年依然風韻猶在的丁太后則順水推舟很快與慕容熙勾搭成姦。誰知上天就好像要成全這對姦夫淫婦似的,還沒等慕容熙動手,燕王慕容盛便被人刺殺了。於是,慕容熙終在丁太后力主下登上皇位。
慕容熙本是色中餓鬼,當上皇帝后更是欲壑難填。後曾因沉迷於一對姐妹花苻娀娥和苻訓英而惹得丁氏因妒發動政變,丁太后也因而被慕容熙逼令自殺。而一代荒淫暴君慕容熙後來也終被叛軍所殺,斃命時年僅二十三歲。後燕也因此滅亡。
亂倫原因
在古代,人們講究“親上加親”,原是親戚,又再結姻親。例如漢武帝劉徹與廢皇后陳嬌,陳嬌出身顯貴,是劉徹的表姐,而且還不隻大一兩歲,她的母親是漢景帝同胞長姐館陶公主劉嫖,她的父親則是堂邑侯陳午。堂邑侯這個封爵,起自漢高祖劉邦的大將陳嬰,陳午正是陳嬰之孫。因此,她和劉徹乃是中表之親。實際上,“親上加親”不止中國有,世界各國都有,已經有美國社會學家研究出來這樣的婚姻牢固度比較高。
亂倫行為的出現都有一定的主觀和客觀因素。從主觀因素方面來說,亂倫者多有一些心理異常或變態的傾向,或者有某種精神疾患,而且多染有吸毒和酗酒等惡習。亂倫的父親大多是猥瑣無能之輩,性格孤僻,缺乏安全感和責任感,心情抑鬱。亂倫者的內心世界中往往充滿了自我想像和自我崇拜,他們具有以自我為中心的生活觀。他們不把孩子視為獨立的人格,而視為自己可以隨意佔有的“財產”。他們往往還具有一定程度的認識錯亂,甚至認為自己的行為根本不屬於亂倫。當他們對孩子進行威脅時,往往也採用孩子式的威脅方法。一個平時行為正常的父親有可能在酗酒或吸毒後因自製能力降低而要求與女兒發生性關係。大多數亂倫者的性機能都發育正常,而且有著正常的性慾望。他們一般不屬於犯罪型人格,只是由於外界多種因素的影響才使他們陷入性罪錯的泥坑。這種影響大概從他們一降生人世便開始了。
從客觀因素方面來講,亂倫者往往生活於不正常或不幸福的家庭關係之中。許多亂倫者都有著共同的家庭生活歷史。他們的童年生活往往是不幸福的,他們自己有時也是亂倫行為的受害者,他們的家庭環境中充滿了墮落的因素。亂倫行為在家庭成員之間的相互影響是十分明顯的,而且這種行為模式往往會世代相傳。這些早期家庭生活中的影響構成了他們後來墮入亂入亂倫行為的重要因素之一。家庭經濟及教育狀況與亂倫行為之間有一定關係。生活在下層社會而且受教育較少的人更容易捲入亂倫行為。不過也有不少家庭條件優越而且受過良好教育,在社會上受人尊敬的人涉足亂倫行為。這些人缺乏有關責任的道德觀念和對性衝動的控制能力,他們雖然已以步入成年人的行列,但是卻不具備成年人對行為的識別能力的控制能力。
夫妻關係的不平等或不融洽是產生亂倫行為的重要誘因,在這種婚姻關係中,夫妻不是平等的性交夥伴,不是親密無間的生活伴侶。一方總在一定程度上統治著另一方,如妻子佔支配地位或丈夫居支配地位,而另一方往往對這種婚姻關係表現出某種不滿或厭倦。
從心理學上的精神分析理論就有具體的介紹“戀母情結”與“戀父情緒”,這是弗洛伊德有關幼兒性慾理論的概念之一。弗氏認為,男孩對母親的依戀,即男孩選擇的第一個愛情對象往往是母親,戀母情結是兒童性慾的主要表現之一,是兒童“自戀”之後的必然表現。兒童必須擺脫戀母情結,人格才能發展或健全,反之則可能引起性變態。弗氏認為,成人的某些精神異常或性異常的原因之一,就是無法擺脫戀母情結。
亂倫危害編輯
強姦性質亂倫行為的危害最為嚴重,尤其是年長的男性親人對女孩子的性侵,如父親強姦女兒。首先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強姦、猥褻女性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再者,侵犯的對像是幼女,按律應從重量刑。犯罪本身就是嚴重的事情,更何況是爸爸對女兒伸出罪惡的雙手,這種事情不僅會對女孩的身體造成嚴重傷害,而且還會給女孩精神上、心理上帶來巨大傷害,女孩會因此產生巨大心理陰影,對孩子的健康成長產生極大的消極影響。受害兒童往往會表現出對家庭或某個家長的特別怨恨或懼怕。父親姦婬女兒是絕對的無恥、人面獸心,禽獸不如,影響極其惡劣,這種禽獸不如的畜生不僅應被社會譴責、唾棄,更要受到法律的製裁。
中國人歷來視“ 私通 ”為一種深惡痛絕、萬惡不赦的醜惡行為,古代歷代法律都把通姦行為規定為犯罪,那時通姦又稱為“和姦”。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沒設通姦罪,而將“通姦”的問題納入道德範疇予以製約。但這並不意味著對這一問題認識的終結。中國人對這一問題本質的認識花費了兩千多年的時間,時至今日,“持刀捉姦”仍然是中國人處理這件事的形象。通姦性質的亂倫,如公公偷熄、叔嫂通姦等等,一直就不被人們認可,其危害十分嚴重,不僅使雙方背上“ 姦夫淫婦 ”的罵名,往往還會導致父子反目、兄弟成仇,親人間揮刀相向,釀成家破人亡的慘劇。[2]
不違背女方意願發生的亂倫行為,一般不會對女方的心理、精神造成傷害,如若沒做好避孕措施,很可能造成女方懷孕。如若女方是處女,發生性行為後則可能導致女方處女膜破裂。對於不通過性交、不違背女方意願的愛撫行為,如親吻、撫摸、吸吮、舔舐等,這些本身就不是性交,說“亂倫”有點為過,更不會對女方造成傷害。
一般來講,親人之間對各自的健康狀況都有所了解,對於大多數人來說,家人通常都是“良家”“乾淨的”,不亂搞的人一般不會有性病、艾滋病,家裡人之間做愛通常不會染上病。
遺傳學研究表明,近親婚配後代患隱性遺傳病的機率很高。亂倫對後代危害很大。不生育,符合年齡,有生育保健知識的,雙方情願的一般不會造成身心人格上的危害。根據生命是在遺傳的基礎上發生變異的原理,近親結合會導致種族退化,會產生遺傳病患兒或是畸形胎兒,且藥物治療作用淺在。從生育上講,一般認為兄妹同胞間的危害最大,因為雙方都來於同一父母,雙方的遺傳基因大都相似,導致後代無法變異,從而很可能產生嚴重遺傳病。其次是父母與子女間的亂倫,實際上這種關係比兄妹同胞間的危害較小,因為孩子還攜帶著一半配偶的遺傳基因,另一部分是自己原始的的,後代仍有可能還會發生變異,一般都是精神病人。三代以外發生的遺傳疾病一般不會致死、致愚、致殘。我國婚姻法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之間禁止結婚。
如何看待媽媽與兒子的亂倫
倘若兒子違背了媽媽意願而與其發生性行為,則涉嫌強姦,但未滿14周歲的人犯罪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倘若若媽媽違背未滿14周歲兒子的意願發生性行為,則涉嫌猥褻兒童,媽媽需承擔刑事責任。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未滿14周歲,不管是否本人願意,只要和其發生性關係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男方不違背女方意願而與其發生性行為,並且雙方都是成年人,是不違犯硬性法律的。但從倫理角度看,媽媽與兒子做愛是違背倫理道德底線的,是可恥和有害的,並會招致家庭不合,以及社會的腐壞和人性的墮落。
相關事件
一位曾畢業於清華大學的母親在離婚多年後逐漸把自己的兒子當作精神支柱,兒子也以母親的保護神自居,這位母親甚至在孤獨或有雷雨的夜晚還要求兒子睡到一起以陪伴自己,成熟女性的胴體和氣味暗暗打開了男孩心底的閘門。終於有一天,在二人脫衣解帶後男孩突然抱住了母親,母親在驚詫之後並未反抗,兒子便摘掉了母親的乳房罩,脫掉了內褲。使這個不通人事的孩子嘗試到了畸形的性快慰。幾年後,疑因該母親以自己和兒子存在的不倫關係要挾兒子,最終親子弒母。
英國西約克郡哈德斯菲爾德一位57歲的男子,在長達16年間裡與多次自己的親生女兒發生性關係,並因此共同生育了3個孩子。他因亂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受害的女兒在十幾歲的時候知曉自己的親生父親另有其人,便開始尋找之路。找到父親之後,女孩便搬去與父親一同居住。但是據受害女兒對警方說,她14歲時父親便開始對她進行性騷擾,在2002年她為父親生下第一個孩子,而這種畸形的關係在此後便一直維持,2010年她已為父親生下了3個孩子。
據報導稱,2005年,當地警方就得知這對父女之間的不當關係,而警方卻只是對這位父親進行了警告。英國利茲的刑事法庭對這位禽獸父親進行了審判,他對自己亂倫、猥褻罪及嚴重猥褻罪供認不諱,並最終被判處4年有期徒刑。[3]
合法化
倫理委員會的建議只限於兄弟姐妹之間的亂倫,並且成員不建議父母和孩子之間的性行為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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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埃及人近親性交是相當盛行的,皇室內更是平常。
例如最美的雕像「娜芙蒂蒂」(美麗的人來了)的老公,阿蒙霍特普四世,
他就娶了自己的表妹巴凱特.阿吞。
中國春秋時代的魯桓公(綠帽公),他的夫人「文姜」不僅是美女,還聰慧擅長詩文,
所以她的哥哥齊襄公(同父異母)情不自禁,多次和文姜發生性關係。
不過他們的父親顯然不知道這件事情,便把文姜許配給魯桓公,還生了兩個兒子。
女人總是會有回娘家的時候,結果分離多時的文姜和齊襄公,兩人一見面猶如乾柴烈火,
怒火燎原,一發不可收拾,兩人又發生了性關係。
魯桓公不知怎麼會曉得,震怒之下當然和文姜大吵一架,
文姜便跑去告訴哥哥事情已經紙包不住火了,齊襄公一言不發,握著寶刀騎著駿馬,
噠噠噠…
直接把文姜的老公.魯桓公給殺了,嗚呼哀哉。
文姜的姐姐宣姜也是美女,她被公公(衛宣公)給強佔了…。
歷史訴說了許多近親性交的事情,聞名天下的齊桓公,他超愛和家人(妻姑姊妹)性交。
不過文獻記載,他專挑美女就是了。
男歡女愛,我並不認為和親人在一起,如您所言就是動物。
顯然那位哥哥、妹妹都已成年,也知道這件事情是不恰當的。
(據我所知,台灣法律規定六親等內不得結婚,但性行為就相當模糊…。)
他們是以自己的意願在做愛,僅僅如此而已。
換個方式說,也許他們的關係比您朋友還久,在感情上您朋友的男友,
反而比較看重妹妹,也因此對於結婚才會說:「你決定就好,我沒有權利講話。」
不是無權利說話,而是不想說了。
亂倫這件事情,沒有那麼平常,但是一直都有在發生。
要不日本 A 片就不會到處都是哥哥和妹妹的劇情。
作品總是反映某些現實嘛。
敝人無法提出建議,僅僅是局外人而已。
只能說選擇結婚的話,那位哥哥與妹妹的關係,還是會繼續下去。
有女友的狀況都能發生了,變成妻子也不會有所不同吧?
分手就是放棄兩年多的感情,然後寄託下一個更好。
無論那一個,敝人都以為稱不上是一件好事。
如果這段感情真那麼重要,不妨給自己多點時間,安安靜靜的分手,總勝過大吵大鬧。
當然,繼續在一起也是一個選擇。
就像不丹,可以一夫多妻,亦可一妻多夫,只要雙方自願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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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九年前講的果然沒錯 -- 【外獨會意見庫存】 - https://goo.gl/6e4K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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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雙向道:情慾的流動也許不在乎性別與界線
「情慾流動」一詞在輔大心理系性侵事件發生後,似乎成為了隱含負面評價的詞彙,並常被用來嘲諷感情生活不忠貞者。但到底什麼是「情慾流動」?找遍資料,我們似乎無法從敘述中清楚地得知一個定義。究竟情慾是什麼?為何會流動?流動的樣態有哪些?它又是如何流動的呢?
逆思
2016-12-06 12:09
推文到plurk
戴郁芳
情慾難以被定義與解釋,但簡單來說可分為「情感」與「慾望」。情感為「渴望建立浪漫愛的關係」,慾望則為「感受到性吸引力」。在此脈絡下,情慾或許可以被定義成「渴望與他人進行情感或生理慾望的交流」。情慾的產生很複雜,又容易受外在環境與內在心境轉折影響,因此「流動」的可能性就出現了──可能是在某個轉角遇上了一個人,可能突然不愛了,可能同時愛上不只一個人。而情慾投射的對象則可能是身邊的人,也可能是素昧平生的人,這同時也說明了情慾流動的不可預測性註1。既然情慾流動的樣態如此多元,那在不同性別之中發生的情慾流動,是有可能的嗎?
喜歡的性別只能有一種?
「當你把藍色混入紅色,你會得到美麗的紫。混入的比例不同,出現的紫色深淺明暗也會有所不同。紫色是什麼呢?如果你問。也許,我會送你一束紫羅蘭,或穿上我的淺紫洋裝,但我不會告訴你,紫色,就是紅色加藍色,請自行想像。那麼你將永遠無法領略屬於紫的、獨特的美。更何況,紫色也有無數殊異的品種。」——《我愛她也愛他》,陳洛葳
雙性戀代表旗幟。Michael Page在1998年設計了這面旗幟。上方桃紅色代表的是同性戀,下方藍色代表異性戀,而中間交融的紫,則是代表雙性戀。
雙性戀(bisexual)的存在,讓許多人一頭霧水。究竟他們是「同性戀社群的背叛者」,抑或是「有過同性戀經驗的異性戀者」?在社會主流單性戀的思考模式下,雙性戀容易被認為是一個「尋找自己的中間過程」、「不存在,只是一時迷惘」或是「一旦定下來就會成為異性戀或同性戀」,而這種種對雙性戀的質疑,也反應了大多數人認為情慾的流動無法跨越性別、人們應當都是單性戀的刻板印象。
雙性戀的英文字首bi指的是「二」或「雙」,例如我們稱呼一個會兩種語言的人bilingual,但雙性戀的字首容易使人產生誤解,以為雙性戀的偏好光譜只有兩端,但其實不然。雙性戀是複雜的,是多面向的。雙性戀的「雙」字,代表的並非男或女,而是性別光譜兩端之間的種種可能。
有些雙對於不同性別的人都感受得到性吸引力,例如會想跟各種不同性別的人建立性關係註2,有些則可能是在性關係中偏好某一性別,而情感偏好又是另一性別——例如雖然較喜好與男性發生性關係,但情感上卻較偏好和女性有浪漫愛。也有些雙性戀者對不同性別都感受得到吸引力,卻只曾與單一性別建立過親密關係——例如因為家庭壓力,隱藏自身對同性的情慾,而只選擇與異性交往,或者只是因緣際會下,剛好沒有和同性或異性交往的經驗。但以上區分,似乎又將性別太過二分化了,因為性別在雙性戀者眼中,也不一定只存在著男與女,而是在一個連續光譜上的移動的點──有些雙性戀者可能更喜歡跨性別者,其偏好光譜不只有男女兩端。因此,雙性戀們之所以為雙性戀,多半不是因為他們跟不同性別都談戀愛或發生性關係,而是他們能夠感受自己受到不同性別的吸引,其面向可能是生理的、可能是情感的或者其他。誰說情慾流動只能侷限在單一性別?
雙性戀者眼中的情慾
「對我來說,男生和女生的吸引力不大一樣。雖然不論性別,我都希望是個性合得來,而且在乎我的人,不過男生如果給我安全感,我會很容易陷入情網,女生的話比較是第一印象,還要看之後的相處情況,如果是有著自己的理想與目標,我會很欣賞她。」自我認同為男雙性戀的JL表示,「而和不同性別交往,我覺得最大的差異是自己的角色特質。和男生交往時,我會變得比較陰柔,會很希望對方給我安全感;和女生交往時,我會盡量讓自己變得陽剛,因為我想要保護她,也是因為我喜歡的女生類型通常是比較陰柔啦!不過我也曾經和比我陰柔的男生交往過,當時我就難得地扮演起了比較陽剛的角色。對我來說,我會以對方的性別氣質,來調整自己和對方相處的模式。」
當然,JL只是眾多雙性戀者中的其中一種。和不同性別交往時,雙性戀者也容易被認為「這個階段是同性戀/異性戀」。但就像陳洛葳在《我愛她也愛他》書中提到的:「人們持續地說,我應該是『這個』或『那個』,發現真相是遲早的事。然而,再清楚不過的是,介於(包含)兩者的那個曖昧流動,才是我全部的真實。」
當我們看見一對男同志伴侶,不要馬上就斷定兩個人都是男同性戀,因為有可能其中一位甚至兩位都是雙性戀者。同理,女同志伴侶亦然。而表面上的異性伴侶,也不一定兩個人都是異性戀喔!
附註:非典型的情慾流動
在婚姻平權的討論上,台灣守護家庭聯盟(護家盟)筆下的情慾流動,經常圍繞在「人獸交」、「亂倫」,認為一旦同性婚姻合法化後,是否也應開放「親子婚姻」或「人狗婚姻」、「人貓婚姻」……等。
「動物戀」,指的是人類與動物間產生親密感或性渴望的一種特殊愛戀。擁護者認為,人與動物之間的關係不只是性,而是彼此之間也能發展出延續數年的愛戀關係。至於「人獸交」一詞經常被使用在具負面意涵的脈絡下,其與動物戀可以互相涵蓋,亦可以獨立觀察——不是所有和動物發生性行為的都是動物戀者,也不是所有的動物戀者都會和動物進行性行為。動物戀經常被視為「違反自然」,人獸交亦被視為是虐待動物、傳播疾病的行為。然而,和動物發生性行為或產生慾望,已經不再被《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四版列為病狀之一,除非這些行為會伴隨苦惱或妨礙到正常功能運作。
動物戀示意圖。
「近親性交」,指近親之間發生的性行為。而隨著儒家思潮在東方世界成為主流,才有「亂倫」一詞的出現。「亂倫」原本是指「悖亂倫常」的行為,例如子殺父、師徒結婚等,而「近親性交導致輩分錯亂」亦納入亂倫的範疇之中,因此古中國文化認為,近親性交是亂倫的一部分,而不是等號。而「近親性交」與「近親婚姻」是獨立的兩個事件,近親婚姻泛指所有近親間婚姻關係。
性交又分為「合意性交」與「非合意性交」(如強制性交、乘機性交等)。近親之間非合意性交必屬非法,國家強制力會介入處罰。然而,近親間「合意性交」一直存在爭議。在有些社會如古埃及,存在兄妹、父女、母子亂倫,目的是為了保持皇家血統的純淨。在中國古代,例如《禮記.曲禮》有「夫唯禽獸無禮,故父子聚「麀」(讀音同「優」):「聚」是共同,「麀」是母鹿,表示當時的中國人有父子共妻的習俗。春秋戰國時期近親性交風俗在貴族間更為常見,例如齊桓公和姑姑、姊妹性交,且不許她們出嫁註3。
而近親婚姻,指親屬間婚姻關係。最常見的反對理由是「優生學說」,其認為近親婚姻可能帶有近親性交,而其後代畸形與智能障礙的機率偏高。支持的論點則為「反優生學」,認為近親生子之中產生缺陷後代的機率並不比非近親生子來得高。也有人提出婚姻跟生殖並非綁在一起的,即使近親生子的後代容易有缺陷,但近親間婚姻不代表他們一定有後代。有些國家(如墨西哥)堂表兄弟姊妹可以近親通婚,而台灣民法在親屬編上則有近親通婚之相關禁止規定。
人與其他人事物的「關係」的轉變已越來越多樣化,情慾流動不只有性別之間,還有更多層面的,例如經常被汙名的「婚外情」、「一夜情」、「約砲文化」、「爺孫戀註4」、「師生戀」、「矽膠女體」……等,超越性別、年齡、科技與倫理的情慾流動。跳脫框架來思考,它們不過是另一種人類真實情慾的呈現,為何總是被批評與譴責?當我們看待非主流的情慾展現時,或許可以不要太過武斷地下道德評價,畢竟道德沒有一個絕對化的標準,歷史上已發生多次隨著時間推移而改變道德評價的例子。不過暫且不論這些非典情慾是對或錯,我們應該了解且不能忽略的是,情慾流動其實是存在著各種可能性的。
註釋
註1:夏林清女士在臉書中解釋了「情慾流動」,她表示「我反對教條式保守地去壓抑情慾乃至性,我鼓勵並欣賞每個人面對自己的情慾,但並非一昧地自由任意地讓它流動,人要對後果負責,一個人若冒著反對社會主流對情慾的看法與價值觀去享有自己的情慾流動經驗,都應被尊重,但自己要有準備面對可能的批判與討伐,不可以裝無辜。」此一言論認為情慾流動可以被他人批判甚至討伐,隱約透露出對「情慾流動」的負面評價。
註2:雙性戀≠多P。在不同性別的人身上都可以感受到性吸引力,不代表同時要跟不同性別建立性關係。
註3:關於齊桓公近親性交之事,有以下文獻記載之:
陸賈《新語》無為第四:「齊桓公好婦人之色,妻姑姊妹,而國中多淫於骨肉。」
管子小匡篇:桓公謂管仲曰:「寡人有污行,不幸好色,姑姊妹有未嫁者。」
漢書地理志下:「始桓公公兄襄公淫亂,姑姊妹不嫁,於是令國中民家長女不得嫁,名曰巫兒,為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民至今以為俗。」
註4:「爺孫戀」一詞通常指的是年齡差距很大的情侶。近年來在台灣鬧得沸沸揚揚的是相差約四十歲的知名歌曲〈心肝寶貝〉作曲者李坤城與其好友的女兒林靖恩的戀情。
深信亂倫能致富 印尼狼父性侵女兒9年產7子「全遭活埋」
印尼日前傳出一起不倫性侵案,一名父親逼迫自己的女兒和他亂倫,女兒因此生下7名嬰兒,7個孩子全遭父親活埋。(圖擷取自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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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16:02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印尼日前傳出一起不倫性侵案,一名父親逼迫自己的女兒和他亂倫,女兒因此生下7名嬰兒,7個孩子全遭父親活埋。該名狼父被警方逮捕時竟供稱是一位靈媒告訴他「想要快速致富的話必須和自己的孩子發生性關係」,他才會因此犯行。
據印尼媒體《羅盤報》報導,中爪哇省班尤瑪斯縣(Banyumas)一個村莊的居民15日在河岸邊發現一具嬰兒骨骸,警方獲報後到附近搜索,挖出共4具嬰兒屍骨。經警方連日調查,57歲的魯迪(Rudi)涉嫌重大,魯迪接受訊問後坦承這些嬰兒都是他和自己的女兒生的孩子,嬰兒在出生後就立刻被他活埋,行徑令人髮指。
班尤瑪斯警察局長席普(Edy Suranta Sitepu)表示,魯迪向警方供稱,他在10多年前遇到一位靈媒,靈媒告訴他,如果想要快速致富,就要和自己的孩子發生性關係,然後殺死因此產下的嬰兒。魯迪於是逼迫自己的親生女兒和他進行性行為,從2013年到2021年間女兒共為他產下7個孩子,全都被魯迪活埋。
除此之外,魯迪還多次威脅他的妻子和孩子,不得向外人舉報這件事,造成被侵犯的女兒極大的心理創傷,目前被害人已送往當地婦幼保護組織,魯迪則被依謀殺、違反兒童保護法等罪名起訴,若罪名成立,魯迪可能面臨無期徒刑或死刑。深信亂倫能致富 印尼狼父性侵女兒9年產7子「全遭活埋」 - 蒐奇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4443M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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