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地通行權的勝訴判決主文,當事人購買土地後,鄰地所有權人在土地上設圍牆大門上鎖,阻礙通行長達6年,審理期間鄰地所有人同意拿掉門鎖,法院判決通行權存在保障當事人不會再受到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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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棟透天實質出入口轉向佔用逾40年 法院判拆屋還地
連棟透天實質出入口轉向佔用逾40年 法院判拆屋還地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yqMpcl
2022/06/29 08:50
〔記者陳彥廷/屏東報導〕屏東縣東港鎮鬧區1處私有地,長期遭新勝街2巷12間連棟民宅及巷頭巷尾的2間透天厝占用、通行,甚至不再使用建商原所規畫的通行土地,將實質出入口「轉向」於該私有地進出,並設置水泥坡道或停放汽機車等占用行為,孫姓地主向屏東地院提出拆屋還地告訴勝訴,連棟民宅及巷頭、尾透天屋主不服反訴並以袋地通行權上訴二審,經高雄高分院審判,原供連棟戶通行的土地,遭其自行增建物阻擋,非屬袋地而駁回,全案定讞。
這塊長約百公尺的長方型私有地廣達309平方公尺,位於東港鎮光復路旁的新勝街2巷,被上述連棟宅及巷頭尾透天使用出入,因相當便利,長期下來,連棟的12戶屋主將原本理應朝向西側的大門,「乾坤大挪移」改為坐西朝東於東側進行實質出入,甚至還興建水泥花台、坡道、鐵皮及架設冷氣室外機等占用孫姓地主的私有地,為了方便出入,也將自家汽機車停於孫姓地主土地上。
孫姓地主於2020年間為交易欲進行整地,要求拆除所有占用物,但14名屋主並未動作,孫男進而提出告訴,認為私有地遭佔用,一審14名屋主皆敗訴,法院並要求要拆除占用物返還地主,且在占用部分形成不法利得,判決14名屋主要返還自2019年11月起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金額從每月0元至774元不等,14戶屋主不服上訴,並以袋地通行權反訴。
14名屋主認為,建商自1978年興建時即將大門面向該塊私有地後住戶才購入,並不知屬私有地,後來得知為孫男所有,曾協議購地,惟孫男要求應一同購買更旁邊的計畫道路用地,兩造協議因此破局;而整塊地至今已通行40餘年,原後門通行道路已成為與他人建物共用壁,若法院不淮通行將無路可走,因此訴求通行權。
高雄高分院審判則認定,建商起造當時並未取得所有權人的土地使用同意書,且是連棟民宅建築基地西側的空地向西通行再連接西北邊的既成道路出入,縱使現況無法出入,係因屋主自行增建致無法通行,非屬袋地,至於所謂「公用地役權」僅屬反射利益,不具權利性質,駁回屋主上訴,全案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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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國有財產署申請提供「袋地」以便通行的民眾有福了!國產署昨(17)日指出,該署現在可以提供以5年60期為原則的分期繳納「償金」方式,便利民眾申請。

所謂袋地,指一塊地無法對外通行,須仰賴他人土地或國有非公用土地,才能對外通行。償金則是指國產署提供國有非公用土地時,所收的費用。

「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要點」規定,無論是個人或營利事業向國產署申請袋地通行權時,須依照申報地價的5%一次計收50年償金。

此項規定,讓許多申請者無法一次提出此項償金,部分民眾於是向立法委員陳情,指控國產署有剝奪人民依民法應享有的「通行權」。

國產署管理處分組組長郭曉蓉昨天表示,今年3月3日國產署修正發布「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要點」規定,放寬提供通行的案件,申請人可以分期繳納償金,最高以5年60期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個案另外衡量。

郭曉蓉說,例如新北市有名民眾,擁有兩塊地卻不相連,中間有一小塊國有非公用土地,在此一要點修正後,即向國產署提出申請使用通行權50年,償金為10萬9,964元。但該民眾一次付清,未分期。

不過,嘉義有老農則申請分期支付,國產署當地分署也業已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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