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西南地區曾出現歷時長久的非漢政治體系,但其社會結構的變化往往在明清土官政治與華夏中心的歷史架構下遭到掩蓋。連瑞枝教授此次演講主要從聯姻關係談起,以大理南方之蒙化左氏以及北方之麗江木氏二位土官為例,討論跨族群的政治體系如何透過強化聯盟來適應明清帝國制度,並透過文字書寫來鞏固並維持身分。經由闡述白人世家與鄰近「倮夷」與「麼些」土官聯姻結盟的故事,連教授探討白人如何將歷史建構的知識與技術推展到這些新興土官的歷史敘事之中,並以此重新檢視帝國邊緣政治與社會整合的文化機制。

  連教授的演講主要分為三個部份。首先從實地考察的個案談起,大理洱海玉几島有一座趙氏宗祠,宗祠原是傳達父系價值的機構,但仔細分析牆上所刊刻的世系起源故事,説的卻是一套女性招婿並且成為趙氏大宗的故事。再者,宗祠裡供奉的也不是一般所認知的祖先,而是觀音老爹與本主(白人的村落守護神)。不論是宗祠外表、內部的文字表述或是崇祀之神明,説明其社會慣常以一種互為表裡的雙重策略來處理內外關係。趙氏宗祠視其始祖女兒及贅婿為大宗,不僅反映地方長期以來的贅婿風俗,而身為妻舅的趙氏卻仍然成為具有支配性的文化框架。顯然,這座宗祠內部所呈現的妻舅關係和宗祠所想要表達的文化理想,互為表理。這也說明文化的外在型式是社會為適應政治所創造出來的後果。
  漢籍文獻多以特殊婚俗來強化西南之所以非漢,贅婿便是其一,而這提醒我們應該重新檢視地方政治的聯姻傳統與帝國土官制度二者間相互適應的情形。大理政治重視聯姻,其傳説和世系結構往往表現出女性與外來宗教勢力聯姻,用以鞏固階序社會的情形。明初留下不少女土官(或稱母土官)的史料,這必然和其女性承襲土官的傳統,或其在氏族政治之重要地位有關。然而,明朝勢力進駐後,削土而治、眾建分封,土官須經由赴京告襲及納貢、協助作戰等義務以取得朝廷承認,還須藉由建立宗枝圖、土官機構與儀式來論證自身的合法性。地方政治與帝國制度間的緊張關係顯而易見,然這突顯的不只是制度本身更支持男性承襲土官,而是聯姻政治的重心在妻舅與女婿二方的置換與挪移。正是這樣的過程提供我們觀察西南政治與社會結構變化的切入點。
  接下來討論的是二個土官的故事,都與跨族群的政治聯姻及世系建構有關。隨著西南被納入帝國體系,在改土歸流並增設非白人土官的挾制政策下,白人土官漸與鄰近土官聯姻,以維持固有身分地位;鄰近土官也借助與白人世家聯姻建構的網絡,從事各種提升政治地位、強化統治合法性的行動。本次演講討論的兩起個案──蒙化左氏和麗江木氏,對世系歷史與土官儀式的重構,都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展開。
  蒙化府土官左氏的崛起源自於明初白人里長張保的聯姻結盟。白人張氏拉攏山鄉(倮夷)左氏火頭,向官府告保使其成為蒙化州土官,未久便與之聯姻。從歷史的表相看到的是擔任土官的左氏世系,但妻舅張氏家族在逐步建構雙方統治論述與儀式時卻扮演重要推手。天順年間,土官左琳奉母張恭人之命重建具有地方正統意義的南詔古寺雲隱寺與等覺寺,此舉不僅有助於將左氏世系的歷史與南詔起源地相互串聯,也強化張氏為白子國國王後裔的説法。這些都重覆實踐了西南古老傳説中白子國國王張樂敬求將女兒嫁給南詔國王細奴邏的歷史結構關係:白人領袖(張樂敬求與張保)透過聯姻擴大其結盟,並將政治地位禪讓給女婿(細奴邏與左氏);而張氏之女性(張恭人與張樂敬求之女)不僅扮演權力轉移的媒介,亦是將佛教引入政治、強化夫家合法性的主導者。張氏族人張聰也協助重建諸多佛寺,追隨土官從事邊戰,並在蒙化從事捐助廟學、學田等文化建設。
  不久,左氏進一步透過編纂家譜和供奉南詔國王等文字與儀式活動,建構並強化與昔日南詔國王世系的關係。在正德年間修譜和邀序的過程中,左氏與當地文士及官員,共同建構一套符合地方正統的歷史敘事與政治身分。譜中將祖先追溯至南詔開國君主細奴邏,強調其身分來源具有在地正統性。蒙化府山鄉有許多供奉歷代南詔國王的廟宇,很可能也始於此時。而雲隱寺佛教建築群內,不僅被塑造為南詔國王起源之地,也供奉著民間傳説中的白子國之女金姑。這些廟宇是形塑土官政治的肌理,更重要的是反映張左二氏聯姻並互為表裡的歷史過程。
  第三個個案是麗江府的土官木氏。鶴慶府白人土官高氏與麼些氏族領袖木氏聯姻,後來木氏從事世系建構時也經此政治網絡有關。正德十年 (1515) 土官木公 (1499-1553) 編寫《木氏宦譜》,先後經由姻親高氏輾轉結識張志淳 (1457-1538) 與楊慎 (1488-1559) 等著名文人寫序,同年著手興建家廟──木氏勳祠。勳祠終在嘉靖七年 (1528) 完工,復請張志淳與朱雲薰等作記,時人便以封建諸侯之儀禮來強化政治正統之譜系。《木氏宦譜》表達三種不同層次的歷史敘事:首先是遠古時期人類始祖卵生及與天女生下麼些、古宗、民家三族祖先的神話傳說,其次是唐代初期葉古年以降的部酋政治世系,最後是木氏自元初以勛功取得官爵後的父子連名世系。換言之,這份宦譜不只是木氏一脈的家譜,而是整個麼些氏族政治的系譜,木氏透過該宦譜的編纂對外宣稱具有麼些政治之合法統治權。
  嘉靖二十四年 (1545) ,木公另編《圖譜》,並請楊慎作序。《圖譜》把始祖追溯到一位自西域蒙古乘浮木順金沙江到麗江的僧人「爺爺」,並描寫了一段「爺爺」被白沙野人長收為女婿,進而成為白沙五支氏族共同領袖的故事。後來「爺爺」之子麥宗(即木氏始祖)復被當地大將軍收為養子,使得木氏成為具有宗教神聖性與政治合法性的世系。此《圖譜》仿效大理流傳之梵僧與貴族女性聯姻的傳說架構,或與熟稔南詔大理國歷史的楊慎有關。
  聯姻與認養是政治結盟之常態,土官用這種方式建構合法性的來源,也用來作為面對現實局勢之生存策略。就在編寫《木氏宦譜》的同時,木公也與鄰近高氏進行聯姻,這正説明宦譜編纂背後的社會過程:自明初以來木氏便與鄰近白人土官高氏聯姻,每當高氏土官承繼發生衝突時,便由母親或外祖木氏出面維持土官社會內在之秩序。歷史中的北勝州、姚安府都頻繁地出現年幼土官承襲的危機,木氏之女便以母親身分在族人保舉下代管地方的案例,而麗江府也成為這些年幼土官的庇護所,有些土官甚至是在麗江由外祖撫養長大。在這些相互庇護的過程中,不論強調妻舅或是女婿,在在説明了西南土官政治中不可或缺的外祖勢力,以及跨越族群的本質。這看似矛盾的二股力量,正是鞏固土官政治與歷史敘事的重要推力。女性在擴大政治聯盟時之角色極其重要:土官奉母命從事地方佛教建設的現象,也同樣出現在麗江木氏的案例中,萬曆年間擔任土官的木增,便以奉母命為由向朝廷請建雞足山山寺並刊刻大藏經等等,進而奠定其在滇西土官社會之核心地位。
  演講最後,連教授總結道:明代以降,白人與鄰近人群以建立聯姻方式來適應地方政治的變動,一方面使得當地政治轉移到蒙化與麗江等地,在另一方面,土官世襲制度又使本就重視贅婿(義子)的地方社會更仰賴妻舅勢力。在儀式建構方面,土官及其姻族中的男性,多致力形塑迎合「官方」的政治話語──漢法──透過從事地方文教建設等正統化儀式,及建立父系宗祠、建構家族歷史與宗法式繼承譜系,來強化自身統治合法性。身為土官妻子或母親的女性,則從「在地」的脈絡著手──夷法──透過對佛教的推動與援引,建立跨人群政治對地方社會的統治。至於演講後的討論,主要集中在西南聯姻模式中親屬關係與地位的探討,以及「贅婿」、「妻舅」二詞在此聯姻模式中的適用性。連教授也提到幾個尚待解決的問題,例如不同區域之社會與政治生態,以及朝聖活動背後的跨人群關係,都是她計畫在後續研究中嘗試進一步討論的方向。
連瑞枝教授演講「帝國邊緣的政治與儀式:從中國西南土官的妻舅們談起」紀要
講題:    帝國邊緣的政治與儀式:從中國西南土官的妻舅們談起
主講人:    連瑞枝教授(國立交通大學人文社會學系暨族群與文化研究所)
主持人:    黃淑莉教授(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時間:    2017 年 11 月 22 日(三)下午 12:00 至 13:30
地點:    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第一會議室
撰寫人:    何幸真(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博士生
mingching.sinica.edu.tw/en/Academic_Detail/600 https://bit.ly/3e4FGcP


土官制度並不是平埔族原有的政治制度。 平埔族的長老會議,本來並沒有首領;荷蘭人在與平埔族訂立的協約中,都規定各社必須聽命於荷蘭長官從長老中選出的首領。 荷蘭人大概是為了傳遞命令及召集開會方便,才設置首領。不過,這首領在長老會議中似乎沒有突出的權柄,似僅可謂長老會議的代表而已。 然而,平埔族的長老會議到了鄭、清時期,似逐漸衰微,而首領則成為土官、土目或領目。
《諸羅縣志》云:土官之設,始自荷蘭,鄭氏因之。國朝建設郡縣,有司酌社之大小,就人數多寡,給牌各為約束,有大土官、副士官名目,使不相統攝以分其權,且易為制。事實上,這所謂土官是鄭、清名目,荷人則稱之曰首領。
土官制度,就一般而言,為荷蘭、鄭氏或滿清的台灣官方政府,於原住民部落中遴選可負責協調的首腦人物,充當漢人政府與該原住民的溝通管道。其遴選方式可能是由官方指派,亦可能由部落住民推選。而選出的土官並非該族社部落酋長,於兩造之間也沒有任何絕對的權力。
清領之初,《臺灣紀略》即云:土官有正,有副大社至六、七人,小社三、四人。隨其支派,各分公廨有事咸集於廨以聽議,小番皆宿外供役。土官人數尚多,顯有長老會議遺跡。所以在配置數量上,此土官於小型的族群「蕃社」中可能只有一名,大社則會設置正與副多名。選出後,滿清政府會給予該土官身分證明或牌照,其權限與任務為約束族群與負責族群行政業務。該土官名稱為土目,比敘從九品文官起任,權限則官方公差指派,勞役與收租納稅。族群酋長若任土官者,亦有加授七品武職,於有民亂時,領部落社眾從征之。 另外,土官也要經由漢人擔任的通事來與官方溝通。整的來說,土官的權利與威望既不能與族群酋長相比,也無法跟通事比評。滿清政府便是透過通事制度,直接統治平埔族,而通事荼毒平埔族人也幾與清領時期相始終。
荷蘭時期,平埔族族社首領有由荷人從平埔族長老中選任者,似亦有由族民直接選出者。滿清初期,平埔族土官亦是由族眾推任,地位並沒有特別尊崇之處,有沒有任期則未能確知。 不過後來似有先由先由族眾推舉,然後經官方任命,也有由官方逕從社內有力者選任之。被任為土目者,則必須提出結狀,獲准後給付戳記,以確保其職權。漢人社會制度投射的結果土官制度後來似逐漸成為世襲,並造成了平埔族的貴族階層。
部分學者更認為,土官設立導致的勞役增多等現象,為平埔族耕地減少與漢化滅絕的原因之一[1]。土官 (臺灣)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https://bit.ly/3mLGA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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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官又稱土司、土酋,是相對於"流官"而言的。 在桂西少數民族地區,宋王朝平儂智高起義後,派狄青部下和加封土酋為土官。 因此土官中有少數民族,也有漢人 [1]  。
"土官"一詞是自古以來就有的詞語,土官是封建王朝封賜的獨霸一方能世襲的官員或統治者。 宋代開始成為統治少數民族的官職、官員的稱呼
土官歷史演變
土官演變
"土官"是相對於"流官"而言,。 "宋平儂智高起義後派狄青許多部下到桂西當土官,當地土酋被封為土官者亦不少。 而在前者人中,為土酋冒稱隨狄南征,有功留守,更不乏其人。 據廣西方誌,宋在左、右江和宜山一些地區委派的土官,設立的土州縣洞,後者當前者封地釆邑,約有三十人......。 這些土官,大都是冒籍山東。 雖然有的是土酋,以及受封有所先後,但有一個共同特點,即都實行領土制的封建統治。
明代於西北、西南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設置土司,由該族頭目擔任,按等級分宣慰使、宣撫使、按撫使等武職及土知府、土知縣等文職,由子孫世襲。 至清代逐步改土歸流「(即改世襲之」土官為有一定任期,期滿調任,稱「流官」),土官大部分廢除。
臺灣土官
土官簡介
專指1660年代-1740年代漢人政府治理臺灣原住民的辦法之一。 首先採用者為鄭氏王朝的鄭成功。 該制度適用的範圍為「降順」於漢人官方政府的臺灣原住民族社,其中以「熟蕃」稱之的平埔族各族社居多。
土官制度
就一般而言,為鄭氏王朝或清朝的臺灣官方政府於原住民部落中遴選可負責協調的首腦人物,充當漢人政府與該原住民的溝通管道。 其遴選方式可能是由官方指派,亦可能由部落住民推選。 而選出的土官並非該族社部落酋長,於兩造之間也沒有任何絕對的權力。 在配置數量上,此土官於小型的族群「蕃社」中可能只有一名,大社則會設置正副兩名。 選出後,漢人政府會給予該土官身分證明或牌照,其許可權與任務為約束族群與負責族群行政業務。 另外,土官也要經由漢人擔任的通事來與官方溝通。 整的來說,土官的權利與威望既不能與族群酋長相比,也無法跟通事比評。 1740年代,為了與清朝內地土官制度區別,該土官名稱改為土目,許可權則增加官方公差指派,勞役與收租納稅。 部分學者更認為,土官設立導致的勞役增多等現象,為平埔族耕地減少與漢化滅絕的原因之一
土官_百度百科 https://bit.ly/3dmkv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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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目
清朝臺灣原住民「番社」的代表機關。也是官府統治番社的代理者,協助管束社番。不同時期有土官、土目、頭目等名稱。土官之設始於荷蘭時期,1636年聯合東印度公司召開首次地方集會,大員附近28個番社頭目向公司宣示效忠。1641年起,全臺分北部、淡水、南部、東部四集會區,透過集會的舉行,各社的出席代表對公司宣示服從與效忠,公司則授予各代表統治權杖。鄭氏時期,亦在各番社設置土官,以統治部落,辦理力役和輸賦。
清代延續此制,設置土官,依番社大小、戶口多寡而推舉土官人數,《重修福建臺灣府志》云:「大社四五人,小社二三人,給以牌照,各為約束,又有大土官、副土官之目。」巡臺御史黃叔璥的〈番俗六考〉記載沙轆社(今臺中縣(註 1)沙鹿鎮(註 2))的土官嘎即,雙目失明,卻能約束眾番,「指揮口授無敢違」。
土官由各部落村社屯、甲首、耆老、社眾共同推舉,檢附保結狀、任充狀,由官府諭准發給一顆戳記,做為辦公憑據。舉凡番社中大小公私等事、男女是非等情,土官必須與通事共同秉公處理。
到1748年(乾隆13年),土官通稱土目,除原有任務外,還多了管收公租、給發口糧等事務。1888年(光緒14年),臺灣巡撫劉銘傳為革新番政,裁撤原有土目與部分通事,並將土目改名為頭目,頭目可統攝全社事務,權限比土官還大
https://nrch.culture.tw/twpedia.aspx?id=3580 https://bit.ly/3mZXEl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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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土司及土官制度史話
作者/李忠 
一、歷史沿革
土司及土官制度是中國歷史上封建王朝,在少數民族地區,分封各族首領世襲官職的一種制度。早在公元一世紀,漢武帝開拓雲南地區,並設置郡、縣時,就採取了「以其故俗自理」,仍令自保的方法。並曾封滇王常羌為王,賜與金印。按『明史‧土司傳』的說法,這是開了後世土司制度的先河。諸葛亮當年在南征之後,也曾在雲南地區實行過「即其渠而用之」的方法。唐代初年,政府更進一步實施「羈糜之治」,任用一些世居民族上層人仕為都督刺史,這些人皆得世襲,雖貢賦,版籍多不上戶部。由他們統治的州、縣也稱為羈糜州、縣。經歷了唐、宋、南詔及大理國的歷史時期。到了元代政權,在吸取了前代統治經驗的基礎上,建立了一套土官制度,委派當地少數民族首領,擔任路總管、土知府、土知州、土知縣等官職,並將他們統稱為土官。土官佩有朝廷的符印,而世襲官職。犯了罪也受到從寬處理。據『元史刑法誌』載:諸內郡官任雲南者,有罪依常例,土官有罪,罰而不廢。土官須一年或二年向朝廷進貢。明代政權在元代土官制度上,實行一套更為完備的土司制度。當時以永昌至沅江為基本界線,將雲南彝族及俸族所世居地,劃為兩種政治區域。界線以北為內部地區,界限以南為邊遠地區,又稱為羈糜土司區。在這些地區內設置宣慰司、宣撫司、長官司等地方政權機構,委任當地民族上層頭人為長官,通稱土司。所謂土司是與朝庭,從內地派來的官員,稱為流官者相對而言的。土司是當地世襲的,流官是外來有一定任期的。世襲土司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任職時,即註明為世襲的。一種是最初註明不世襲,而實際上世襲的,在老土司時候,其子或弟乃至其妻世襲時,都要朝庭認可。土司要向朝廷定期朝貢,最初為一年,後改為三年一貢。除朝貢外,還必須交納定額賦稅,稱為差發。土司擁有武裝力量,但必須服從明政權和都指揮使司的調動。
明代還實行過土流兼治的措施,即在以流官為正職的內地一般以土官為佐貳,若以土官為正,又多以流官為同知,或通稱為通判掌印,邊遠地區的正職大多是土司,但也設流官為經歷、知事、吏目等。直接參與對當地的管理。到明末清初以後,就先後實行大規模的改土設流及改土歸流。其後土司的人數和統治的範圍就變小變少了。
辛亥革命雖然推翻了專制朝庭,也沒有結束土司在少數地區的統治,在一些邊遠地區仍有土司存在。
二、土司及土官制度的歷史評述
雲南自古以來,就與內地存在著差距;各民族內部和各民族之間的政治、經濟、文化也不平衡。從西漢王朝直接控制這一地區開始,歷代王朝對這一鞭長莫及,民族眾多,情況特殊的邊疆地區,就採取了不同於中原地區的方式,來統治雲南各少數民族。也就是根據當地世居少數民族首領勢力的大小,委以大小不同的官職,利用他們來進行統治。
綜觀土司制度在初創時,有一定的必要性和進步作用。它使多民族的雲南地區統一於王朝的版圖內。防止了國家分裂;但社會經濟的發展,由於受教育、文化、政治環境的制約,使這制度無法相應發展,從而阻礙了少數民族地區的發展及進步。
三、篇後語
現在雲南省少數民族,其人口在五千人以上有二十五個,總人口約一千三百多萬,佔全省人口約三分之一,居住面積則佔全省總面積百分之七十點二。現已建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政府,計八個民族自治州及二十九個民族自治縣。和一百九十七個民族自治鄉。雲南與周邊緬甸、老撾、越南諸國山同脈,水同源;十六個民族同宗,在四千多公里邊界上,基本無大屏障,而居住在界碑線上住家,母雞出國生蛋,藤蔓入境結瓜,成為佳話。自古而今境內外邊民結親交友,更是無以數計。天時地利人和,釀成了雲南對外開放得天獨厚的條件。
截至一九九八年底資料顯示:全省各級政府領導官員中、少數民族人員所佔比例:在省級為百分之三十五,地、州級為百分之四十四點六,縣級為百分之三十五點一。雲南省在大陸是多民族地區之一。各種民族和諧相處,多種文化交匯共存。無論本民族的歷史長短、人數多少,發展程度偏低,都俱有平等的政治地位。雲南省歷屆省長中,就有少數民族。
而在一九九八年初由台灣原住民大陸訪問團,在團長全文盛先生帶領下,一行十四人,曾來雲南參觀考察少數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少數民族現況和文化教育。經過參訪,全團長認為雲南省優秀豐富的少數民族資源,少數民族有自己的文化。兩岸少數民族,透過相互交流與訪問,加深彼此的認識了解,更進一步建立了深厚的民族情感。李繼生副團長也表示大陸少數民族在憲法上得以定位。各地都執行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大陸尊重少數民族語言、文字,開展「雙語」教育,幫助少數民族發展教育事業,非常成功。團員黃先生也說大陸民族區域自治,少數民族當家作主,自治州及縣的主體民族當選為州長及縣長等,有法律規定。少數民族都選有全國人大代表……等。訪問團一行到雲南參訪,對兩岸少數民族溝通做了大量工作。
正是中國各民族優秀文化的交流與融合,對促進中華民族團結方面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在歷史的長河中,中華各族兒女,共同創造的五千年燦爛文化,始終是維係全體中國人的精神紐帶。兩岸同胞共同繼承和發揚了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
台北市雲南省同鄉會 - 臺北市雲南省同鄉會 - 雲南土司及土官制度史話 | 台北市雲南省同鄉會 - 臺北市雲南省同鄉會 https://bit.ly/3tp8t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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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土官世襲制(平埔族知母六+漢人姜秀鑾)/潘敦仔岸裡社第三任總土官的姑丈是張達京;張達京自雍正元年(1723年)起任岸裡五社總通事/道卡斯(Taokas)族新港社土目貓老尉/改土歸流又稱土司改流、廢土改流,是指將原來統治少數民族的土司頭目廢除,改為朝廷中央政府派任流官「以土官治土民」土目與地方官府、原住民、新興紳士階層等之間的微妙關係/羈縻政策和土司制度和改土歸流的差別/八德霄裡恩賞通事蕭阿生/知母六(蕭那英)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Microsoft Word - 65-2-土官及他們的女兒(0806) (nct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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