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政風空窗調人助長貪污造成高達1400萬餘元公帑的損失 前文

趁政風空窗調人助長貪污 前文資局長施國隆判「退休金減20%」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前局長施國隆(已退休)在職時,趁政風室空窗期間,將列為廉政風險人員停職中的蕭銘彬調回主辦採購事務,致爆發貪瀆情事,懲戒法院判減退休金20%。(資料照,記者陳奕全攝)
2024/04/17 06:06
【藝術文化】兩位前官員遭彈劾 監院糾正文化部文資局 - 自由藝文網 https://bit.ly/3TTIX3u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監察院認定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前局長施國隆(已退休)在職時,明知曾任水下科長的蕭銘彬被檢舉,列為廉政風險人員,仍趁政風室空窗期間,調回主辦採購事務,致爆發貪瀆情事,害國家損失1417萬元,2022年提起彈劾。懲戒法院認兩人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日前判施國隆減少退休金20%、蕭銘彬(停職中)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
彈劾指出,2017年10月,時任水下科長的蕭銘彬被人檢舉有問題,當時的文化部長鄭麗君遂要求施國隆把蕭調離職務,列入政風室廉政風險人員名冊,未料不到一年,施趁文資局政風室主任空窗期間,把蕭調為主辦採購業務的秘書室事務科長,一年多後故技重施,升為專門委員兼秘書室主任。
蕭銘彬辦理ROV、SSS及SBP等水下儀器設備財物採購案,透過盟帝公司向投標廠商期約,待標案驗收後,收取585萬元賄賂;又藉由離岸風力發電開發商急欲通過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報告,透過介紹盟帝撰寫調查報告以獲取報酬,再從中謀得10風場共172萬元賄賂;另藉辦理雲端火災預警系統規劃建置勞務採購案,直接向投標廠商期約100萬元賄款,不法所得共857萬元。
彰化地檢署偵辦後,赫見ROV、SSS及SBP財物採購案的決標金額為3826萬9190元,但得標廠商於各標案驗收後,竟匯給盟帝1417萬8872元佣金,占總得標金額37%,屬於政府變相損失。檢察官認定蕭銘彬收賄,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彰化地院2023年判刑3年8月。
懲戒法院指出,蕭銘彬為高階公務員,竟連續多年在多件政府採購案件收賄,惟考量蕭於偵審中自白,坦承違失,自動繳回賄款,判撤職,停任公務員3年;施國隆為機關首長,卻未切實監督下屬,防範犯罪發生,助長貪污等重大犯罪行為,嚴重損害政府信譽,造成鉅額公帑損失,審酌其已退休,判減2成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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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化部文資局長圖利廠商、官員淪「綠能蟑螂」 監院全票通過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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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1 18:02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前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長施國隆任內明知前文資局專門委員蕭銘彬已遭檢舉,仍派蕭擔任採購業務,造成1400萬元公帑損失,另由其子介紹廠商核定採購,退休1個月就去擔任該廠商顧問;而蕭銘彬藉由辦理採購及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報告審查,收受賄賂857萬元,堪稱「綠能蟑螂」;監院調查後,認定兩人核有重大違失,7日全票通過彈劾施國隆、蕭銘彬。
蕭銘彬擔任水下文化資產科長期間,藉由可影響審查結果,涉嫌圖利特定廠商、向業者收回扣,另在承辦文資局另兩項採購案時,也分別向廠商索賄,總計4年內收賄857萬元,彰化地檢署去年11月29日依貪污等罪嫌將蕭銘彬及業者共6人起訴,但蕭男只繳回222萬元,疑有部份賄款流向高層,檢方持續追查中。
監察院近日公告彈劾案審查決定書,本案是由監委葉宜津、王美玉、賴鼎銘、蕭自佑調查,並提案彈劾二人,經過監院彈劾審查會投票表決,施、蕭二人皆是被11:0的票數,彈劾成立。施國隆已於去年1月16日退休,蕭銘彬去年底已依令停職。
彈劾案文指出,施國隆身為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長,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之責,明知所屬蕭銘彬前已遭檢舉調離職務,且列為廉政風險人員進行列管,卻於文資局政風室空窗期間,再將蕭銘彬調回主辦採購事務,且相關採購案均由施國隆核定,造成高達1400萬餘元公帑的損失。
此外,彈劾案文提到,施國隆另由其子介紹「頂石公司」,即指示辦理並核定採購火警預警系統採購案,使頂石公司從中獲利,退休後1個月多即擔任頂石公司顧問,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核有重大違失。
至於蕭銘彬,彈劾案文表示,蕭於擔任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古物遺址組水下文化資產科長、秘書室事務科長及專門委員兼秘書室主任期間,明知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不得假借權力圖本身之利益,且對所任職務應忠心努力,竟藉辦理採購案件及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報告審查階段,收受得標廠商及開發商之賄賂達857萬元等情,嚴重斲喪公務員形象及人民對政府之信賴,核有重大違失。
針對1400萬餘元公帑的損失,彈劾案文解釋,施國隆明知蕭銘彬已遭檢舉且被政風室列為廉政風險人員名冊進行列管,卻於政風室空窗期間,再將蕭員調回主辦採購事務,且採購案都經施國隆核定,採購案的決標金額為3826萬餘元,而另間「盟帝公司」之佣金高達1417萬7872元,佔總得標金額的37%,「變相造成政府高達1417萬7872元公帑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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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40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bit.ly/3U4Fz62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
第 79 條
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
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
二、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未滿七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百分之五十。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百分之三十。
四、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百分之二十。
前項人員受緩刑宣告期滿而未經撤銷者,自緩刑宣告期滿後,不適用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其已減少之退離(職)相關給與,應由各支給機關補發之。
第一項所定應剝奪或減少之退離(職)相關給與,以最近一次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依其任職年資所核給者為限;其內涵包含以下各項給與:
一、依本法支給之退休金、資遣給與。
二、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之補償金。
三、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四、優存利息。
五、遺族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第一項人員因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有較重之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處分者,從重處罰。
退休公務人員依本法退休或資遣後,再任為公務人員者,其曾依第一項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離職或再任期間亡故時,不再核給退撫給與,且是項任職年資連同再任後之年資併計後,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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