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批「淪業者門神」…搜出遠百禮券!竹縣勞工處前雙首長收賄 判決出爐
2025/11/21 17:18記者羅欣怡/新竹報導
新竹縣前勞工處長劉家滿涉收業者百貨禮券,新竹地院今(21日)判刑。(圖/記者羅欣怡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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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前勞工處長劉家滿、前副處長林東山在勞檢裁罰過程中接受請託放水免罰,今年6月遭新竹地檢署起訴,檢察官還痛批2人「淪為門神」。新竹地院今(21日)宣判,劉家滿判4年、褫奪公權4年。林東山判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2年內支付60萬,業者許女判3年,褫奪公權3年。
起訴書指出,劉家滿、林東山長期收受遠東公司新埔廠贈送的禮券,讓遠東公司規避勞檢罰款;另追查發現,劉家滿同時身兼2家護理之家的「隱名股東」,每年都有分潤可拿,與林東山共謀,藉此讓違反勞基法的護理之家免罰,檢方認定劉家滿、林東山、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化學纖維廠事業關係室顧問許男、仟崧家園康復之家范姓負責人等4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
檢方痛批,劉家滿、林東山均為新竹縣政府勞工處高階主管,本應恪遵公務員法令,切實執行勞動基準法所賦予之裁罰職權,竟未恪守職責,反就違背職務上之行為,逐年收受遠東公司公關人員所交付踰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訂金額上限之遠東百貨禮券,又於執行遠東公司勞檢裁罰時,私下接受許的請託關說,並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後,旋濫用主管職權放水裁罰案件,陸續脅迫遠東公司裁罰案件承辦人就範,並將應罰案件改為免罰,「此舉已淪為遠東公司門神」,致令弱勢勞工申訴無門。
新竹地方法院今天下午4點宣判,劉家滿判4年、褫奪公權4年。林東山判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2年內支付60萬。許女判3年、褫奪公權3年。范姓負責人因業務登載不實罪判2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檢批「淪業者門神」…搜出遠百禮券!竹縣勞工處前雙首長收賄 判決出爐 | 社會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https://bit.ly/4o7DOSA
竹縣勞工處長劉家滿、副處長林東山 涉充當企業門神被訴(新竹地檢署提供)
2025/06/17 14:43竹縣勞工處長劉家滿、副處長林東山 涉充當企業門神被訴(新竹地檢署提供) - 自由電子報影音頻道
https://video.ltn.com.tw/article/VhwS6AUXz4k/PLI7xntdRxhw3f4pUhXV0L2ve5j1Ztthf_
〔記者黃美珠/新竹報導〕在押中的新竹縣政府勞工處長劉家滿被控,涉嫌擔任仟崧家園康復之家、芊馨園護理之家的隱名股東,每年坐收高額分紅,還跟副處長林東山透過遠東新世紀(股)公司化學纖維廠(以下簡稱遠化)事業關係室顧問許柏炤,接受遠化所送的高額遠百禮券,以致當遠化面臨勞檢等違法裁罰時接受關說放水免罰;劉家滿也幫忙勞保投保不實等被查獲芊馨園免罰,淪為企業門神。新竹地檢署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罪嫌起訴劉家滿、林東山、許柏炤外,仟崧家園康復之家業者范筑祐也被依偽造文書罪嫌起訴。
檢方起訴指出,劉家滿罔顧公務員利益衝突迴避規定,出任縣內仟崧家園、芊馨園護理之家隱名股東,長期享受高額分紅,於勞工處執行仟崧家園、芊馨園護理之家勞檢裁罰時,1人分飾2角、內神通外鬼。在勞工處內部假借職權,直接或間接施壓承辦人,在業者背後則捉刀、提供非法脫免裁罰的方法。
至於許柏炤藉年節送禮,送3萬元的遠百禮券給劉家滿、2萬5000元的禮券給林東山,建立雙方私下、直接溝通管道,使得遠化被員工申訴時得以私下關說,心態和行徑一樣可議,和劉家滿、林東山都已嚴重損害政府官箴,惡性非輕,且都對收賄矢口否認,檢方建請院方對3人量處適當之刑。
檢方表示,2023年3月、去年4月,遠化新埔廠王姓員工兩度透過縣民信箱向勞工處申訴「違法超時加班」、「交接班未給加班費」、「交接班時數未併入加班費」。先後經勞工處陳姓、彭姓承辦人勞動條件檢查後都確認有違法,也各自上簽要罰5萬和10萬,劉家滿也都一度核定。
但因許柏炤多次私下跟劉家滿、林東山聯繫,最後3人共謀不予裁罰,退回處分書,不然就是劉家滿最後拒絕用印,且沒有合理理由就退回處分書,因此2度庇護遠化免罰。
起訴書指出,去年4月中,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賴姓承辦人對遠化新埔廠執行移工專案檢查時,查獲遠化有違反勞基法的規定,移送交由縣府勞工處處理,但劉家滿改裁部分違規,讓遠化因此免罰5萬。檢方統計前述劉家滿林東山總計圖利遠化20萬元。
此外,職安署賴姓承辦人去年6月初也到仟崧家園做社會工作服務業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發現仟崧家園也有違反勞基法的狀況,同樣轉移縣府勞工處處理後,劉家滿因是隱名股東,便以「忙於評鑑」為由退回處分書,並未用印。而范筑祐為免受罰,在去年10月初偽造補領薪資領據,冒簽周姓員工的簽名,導致勞工處余姓承辦人誤以為業者已跟員工和解,重擬簽呈建議不予處分,以此圖利千崧家園6萬。
至於芊馨園有黃姓等3名本國勞工,去年5月也先後向縣府勞工處申訴有高薪低報等的勞保投保不實問題。縣府勞工處余姓承辦人受理後,移請勞保局依法查處裁罰。沒想到劉家滿和林東山為了包庇業者,由林東山退回余姓承辦人函稿,讓芊馨園免受勞保局裁罰26萬8756元。竹縣勞工處長劉家滿、副處長林東山 涉充當企業門神被訴(新竹地檢署提供) - 自由電子報影音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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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神鬼上尉騙軍團】盜租軍地連環爆 囂張上尉被撤職繼續騙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陸軍六軍團前上尉工程官李振育,利用職務之便偽造文件、冒名出租軍方土地及編列假工程案,詐取廠商款項逾新台幣1000萬元。桃園地方法院今(29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褫奪公權3年,全案可上訴。騙蓋關防!6軍團上尉眷地「租廠商」詐財千萬逃菲躲5年 一審重判15年 | 社會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https://bit.ly/3LxakQm
檢方調查指出,李振育於2018至2019年間任職六軍團軍上尉工程官,對外誆稱自己為眷地租賃業務承辦人,假借六軍團名義將軍方土地出租給廠商牟利。他不僅盜刻上級長官職章,還將偽造的土地租賃契約與繳費證明夾帶於公文中送交文卷室蓋印,文卷室人員因疏於檢視,致使偽造文件蓋上六軍團大小關防,進而欺騙廠商支付租金。
法院最終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1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圖/翻攝畫面)
此外,李振育還偽造小額工程案,佯稱需繳履約保證金,要求廠商匯款至其個人帳戶。從2017年10月至2020年2月,他以相同手法冒名出租眷地14筆、偽造工程案16件,累計詐得新台幣1003萬元。
檢方指出,案發後李振育畏罪潛逃海外,2020年11月遭發布通緝。經法務部調查局與菲律賓執法單位合作,於今年3月25日將其遣返台灣並解送桃檢歸案。
審理期間,李振育坦承犯行。法官認為,被告身為軍官,理應廉潔自持,卻貪圖私利、偽造公文、詐取鉅款,嚴重破壞公務員形象。雖其於偵查與審理中均認罪,但未與被害廠商達成和解,因此從重量刑。法院最終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14罪,各判7年1月至8年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騙蓋關防!6軍團上尉眷地「租廠商」詐財千萬逃菲躲5年 一審重判15年 | 社會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https://bit.ly/3LxakQm




陸軍第六軍團前上尉李振育,負責軍用土地管理,竟假冒軍團名義,將手上的新北市、桃園等至少4處土地不法租給民間,3年多來暗槓租金等388萬2744元;李振育利用調查空窗期潛逃菲律賓,調查局與菲律賓移民局合作,15日在菲律賓宿霧市將李逮捕,待完成程序後將押解返台,移送桃園地檢署歸案。
調查局國際事務處今指出,菲國移民局接獲調查局通報後,雙方進行跨境執法合作,本月15日在菲國宿霧市逮捕李振育,16日押返移民局外國人收容所,待菲國警方確認李在菲無涉犯其他案件後,即交調查局執行押解返台歸案。 【獨家】【神鬼上尉騙軍團】盜租軍地連環爆 囂張上尉被撤職繼續騙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調查局表示,李振育於2018至2019年間,擔任陸軍第六軍團政戰部眷服組上尉工程官,期間涉嫌向廠商佯稱是眷地租賃業務承辦人,並以不實的土地契約及繳費證明,使廠商誤認該文書為真而與其簽約,交付土地租金、土地補償金及履約保證金,合計388萬2744元。 【獨家】【神鬼上尉騙軍團】盜租軍地連環爆 囂張上尉被撤職繼續騙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此案經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移送桃檢偵辦,檢方傳拘無著,於2020年11月17日,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對李發布通緝;涉犯該罪刑度為7年以上徒刑起跳。抓到了!神鬼上尉李振育詐租潛逃 菲律賓落網將遣返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4hHnjv6
【獨家】【神鬼上尉騙軍團】盜租軍地連環爆 囂張上尉被撤職繼續騙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趁政風空窗調人助長貪污 前文資局長施國隆判「退休金減20%」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前局長施國隆(已退休)在職時,趁政風室空窗期間,將列為廉政風險人員停職中的蕭銘彬調回主辦採購事務,致爆發貪瀆情事,懲戒法院判減退休金20%。(資料照,記者陳奕全攝)
2024/04/17 06:06
【藝術文化】兩位前官員遭彈劾 監院糾正文化部文資局 - 自由藝文網 https://bit.ly/3TTIX3u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監察院認定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前局長施國隆(已退休)在職時,明知曾任水下科長的蕭銘彬被檢舉,列為廉政風險人員,仍趁政風室空窗期間,調回主辦採購事務,致爆發貪瀆情事,害國家損失1417萬元,2022年提起彈劾。懲戒法院認兩人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日前判施國隆減少退休金20%、蕭銘彬(停職中)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
彈劾指出,2017年10月,時任水下科長的蕭銘彬被人檢舉有問題,當時的文化部長鄭麗君遂要求施國隆把蕭調離職務,列入政風室廉政風險人員名冊,未料不到一年,施趁文資局政風室主任空窗期間,把蕭調為主辦採購業務的秘書室事務科長,一年多後故技重施,升為專門委員兼秘書室主任。
蕭銘彬辦理ROV、SSS及SBP等水下儀器設備財物採購案,透過盟帝公司向投標廠商期約,待標案驗收後,收取585萬元賄賂;又藉由離岸風力發電開發商急欲通過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報告,透過介紹盟帝撰寫調查報告以獲取報酬,再從中謀得10風場共172萬元賄賂;另藉辦理雲端火災預警系統規劃建置勞務採購案,直接向投標廠商期約100萬元賄款,不法所得共857萬元。
彰化地檢署偵辦後,赫見ROV、SSS及SBP財物採購案的決標金額為3826萬9190元,但得標廠商於各標案驗收後,竟匯給盟帝1417萬8872元佣金,占總得標金額37%,屬於政府變相損失。檢察官認定蕭銘彬收賄,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彰化地院2023年判刑3年8月。
懲戒法院指出,蕭銘彬為高階公務員,竟連續多年在多件政府採購案件收賄,惟考量蕭於偵審中自白,坦承違失,自動繳回賄款,判撤職,停任公務員3年;施國隆為機關首長,卻未切實監督下屬,防範犯罪發生,助長貪污等重大犯罪行為,嚴重損害政府信譽,造成鉅額公帑損失,審酌其已退休,判減2成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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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化部文資局長圖利廠商、官員淪「綠能蟑螂」 監院全票通過彈劾
趁政風空窗調人助長貪污 前文資局長施國隆判「退休金減20%」 | 自由電子報 | LINE TODAY https://bit.ly/3TYKVjj
2022/06/11 18:02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前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長施國隆任內明知前文資局專門委員蕭銘彬已遭檢舉,仍派蕭擔任採購業務,造成1400萬元公帑損失,另由其子介紹廠商核定採購,退休1個月就去擔任該廠商顧問;而蕭銘彬藉由辦理採購及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報告審查,收受賄賂857萬元,堪稱「綠能蟑螂」;監院調查後,認定兩人核有重大違失,7日全票通過彈劾施國隆、蕭銘彬。
蕭銘彬擔任水下文化資產科長期間,藉由可影響審查結果,涉嫌圖利特定廠商、向業者收回扣,另在承辦文資局另兩項採購案時,也分別向廠商索賄,總計4年內收賄857萬元,彰化地檢署去年11月29日依貪污等罪嫌將蕭銘彬及業者共6人起訴,但蕭男只繳回222萬元,疑有部份賄款流向高層,檢方持續追查中。
監察院近日公告彈劾案審查決定書,本案是由監委葉宜津、王美玉、賴鼎銘、蕭自佑調查,並提案彈劾二人,經過監院彈劾審查會投票表決,施、蕭二人皆是被11:0的票數,彈劾成立。施國隆已於去年1月16日退休,蕭銘彬去年底已依令停職。
彈劾案文指出,施國隆身為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長,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之責,明知所屬蕭銘彬前已遭檢舉調離職務,且列為廉政風險人員進行列管,卻於文資局政風室空窗期間,再將蕭銘彬調回主辦採購事務,且相關採購案均由施國隆核定,造成高達1400萬餘元公帑的損失。
此外,彈劾案文提到,施國隆另由其子介紹「頂石公司」,即指示辦理並核定採購火警預警系統採購案,使頂石公司從中獲利,退休後1個月多即擔任頂石公司顧問,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核有重大違失。
至於蕭銘彬,彈劾案文表示,蕭於擔任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古物遺址組水下文化資產科長、秘書室事務科長及專門委員兼秘書室主任期間,明知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不得假借權力圖本身之利益,且對所任職務應忠心努力,竟藉辦理採購案件及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報告審查階段,收受得標廠商及開發商之賄賂達857萬元等情,嚴重斲喪公務員形象及人民對政府之信賴,核有重大違失。
針對1400萬餘元公帑的損失,彈劾案文解釋,施國隆明知蕭銘彬已遭檢舉且被政風室列為廉政風險人員名冊進行列管,卻於政風室空窗期間,再將蕭員調回主辦採購事務,且採購案都經施國隆核定,採購案的決標金額為3826萬餘元,而另間「盟帝公司」之佣金高達1417萬7872元,佔總得標金額的37%,「變相造成政府高達1417萬7872元公帑之損失」
前文化部文資局長圖利廠商、官員淪「綠能蟑螂」 監院全票通過彈劾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U0bQ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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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40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bit.ly/3U4Fz62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
第 79 條
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
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
二、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未滿七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百分之五十。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百分之三十。
四、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應自始減少其應領退離(職)相關給與百分之二十。
前項人員受緩刑宣告期滿而未經撤銷者,自緩刑宣告期滿後,不適用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其已減少之退離(職)相關給與,應由各支給機關補發之。
第一項所定應剝奪或減少之退離(職)相關給與,以最近一次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依其任職年資所核給者為限;其內涵包含以下各項給與:
一、依本法支給之退休金、資遣給與。
二、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之補償金。
三、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四、優存利息。
五、遺族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第一項人員因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有較重之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處分者,從重處罰。
退休公務人員依本法退休或資遣後,再任為公務人員者,其曾依第一項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離職或再任期間亡故時,不再核給退撫給與,且是項任職年資連同再任後之年資併計後,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