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禁罰戲-以紅紙書寫『謝罰』兩字貼在戲臺前面

違禁罰戲-以紅紙書寫『謝罰』兩字貼在戲臺前面--臺灣舊慣調查會 」確定「罰戲」與「罰金」是臺灣舊慣用於名譽或身體被侵害且事件糾紛較嚴重時,對不法行為的損害賠償 。實行方式可能「令加害人在廟前等僱戲班演出,並以紅紙書寫『謝罰』兩字貼在戲臺前面。即使是私人之間武力干戈所造成的身體傷害,也可以藉由演戲謝罪,取代原有的司法處罰- 違禁罰戲的習俗,更加確立戲劇活動可以獨立存在於宗教慶典活動之外,成為一種解決民間紛爭的公開展示制裁方式。違禁罰戲的習俗,也同樣具有公開展示的特質,透過廟前僱請戲班演出,以紅紙書寫「謝罰」兩字貼在戲臺前面,戲劇活動代替加害人的肉體,在神明與眾人面前宣告事件紛爭中,自己是身為加害者的角色。戲劇活動作為一種公開展示制裁方式,也使加害人成為自己罪行的宣告者。 不論是配合民間祭祀傳統的戲劇活動,或是摘下神聖的宗教面貌之後,浮現出「準司法罰則」的演戲申禁、違禁罰戲,兩者具備相似的特點,都在於冀望透過公開的戲劇活動達到匯聚人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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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濮陽公謝罰俸狀
右。臣伏準御史台牒,奉恩旨,以臣不先覺察妖賊賀蘭進興等,宜罰兩月俸料者。伏以霧市微妖,潢池小寇,有乖先覺,上黷宸聰。昔漢以捕盜不嚴,猶加黜削;晉以發奸無狀,亦峻科條。豈若皇帝陛下恩極好生,德惟宥過,與其漏網,止以罰金。臣與寮屬等無任戴恩宥罪屏營之至。


清代徽劇演出活動普遍,同時令鄉村的公眾性演出更為繁盛。例如用「罰戲」作為一種禁止或懲罰手段。所謂罰戲,即對「賭博、盜竊、縱火燒山、亂伐林木,破壞祠廟、買賣不公」等不法行為,都要責令罰戲、罰錢。甚至還把罰戲禁令「立碑勒石」,以示禁戒。如祁門縣桃源村《陳氏宗譜》中記載的《禁賭合約》:「今風俗頹敗,雅化無聞,開場設賭局,相習成風。……因勸論一源、滌除舊染、演戲嚴禁、立碑勒石。凡一切賭博,盡行禁戒,自是之後,各祠子弟理宜遵守」。禁賭條規中亦有:「違禁者罰戲一台,錢一千文……」。又如祁門縣彭龍村有一塊維護祠堂寺廟環境的罰戲禁碑,碑文刻寫:「嚴禁本祠及敬典祠、仁忠祠、關帝廟毋許堆放物件,祠首廣場亦毋得曬穀曬衣及堆放樹料,匠工造作等事,如違罰戲全部、謹遵」。再如祁門縣灘下村也立了一塊禁碑,內容是:「縱火燒山者罰戲一台,仍要追賠木價。挖樁腦者,無問松杉雜植,罰戲一台。采薪帶取松杉二木並燒炭故毀、違者罰戲一台,舉報者賞給錢一百文。凡目見存情不報,查出與違禁人同例」。
  徽州人歷來有公平買賣之傳統,如婺源縣華洪村有一塊「公議茶規」的石碑,也是把罰戲作為違背茶規的懲罰辦法。如碑文上寫:「……貨價高低,公品公買,務要前後如一。如有背買者、查出罰通霄戲一台,銀五兩入祠,決不徇情輕貸。」僅從以上四塊罰戲碑的情況可以說明,徽劇演出極為普遍,而且也是戲曲扎根民間的一塊肥沃土壤。


史實與詮釋: 日治時期台灣報刊戲曲資料選讀 - 徐亞湘 - Google 圖書 http://bit.ly/2IbZ5dD


從“罰戲碑”看明清徽州的戲曲文化
2011-06-08 14:21:38 華夏經緯網
  徽州文化作為一種獨特的區域文化,已經越來越引起國內外學者的關注和重視。徽州文化包含了多方面的內容,如徽商、宗族社會、新安理學、徽派建築、新安醫學、新安畫派等,它們都帶著濃厚的徽州區域文化特徵。明清兩代徽州的戲曲文化,也是值得我們注意並加以研究的方面。筆者近期到古徽州(今黃山市)祁門縣考察古戲台,發現那裡還保存有清代的“罰戲碑”
  被當地人稱為“目連村”的彭隆鄉環沙村“敘倫堂”堂外西牆上有一塊“嘉慶二年十一月”立的石碑,碑文的內容是,當地村民程之璞等人因為“邇緣人心不一,縱火燒山,故砍松杉,兼之鋤挖柴樁”,合議立“養山合墨文約”,其條文為:“縱火燒山者罰戲一台,仍要追陪木價;挖樁腦者五問松杉雜植,罰戲一台;採薪帶取松杉二木並燒炭故毀,無問乾濕,概在禁內,違禁者罰戲一台”。這塊“罰戲碑”不僅是村民們的公約,而且由縣令以公告的形式加以發布,公告的原文也被刻在石碑上。祁門縣渚口鄉灘下村還有一塊“大清道光十八年仲秋月”的石碑,碑文為:
  官有正條各宜遵守民有私約各依規矩公同勒石永禁
  禁公私祖墳並住宅來龍、下庇水口所蓄樹木。或遇風雪折倒歸眾,毋許私搬,並梯椏杪割草以及砍斫柴薪、挖樁等情。違者罰戲一台;
  禁河洲上至九郎塢下至龍船灘兩岸蓄養樹木,毋許砍斫開挖;恐有洪水推攪樹木,毋得私拆私搬,概行入眾以為橋木。如違,鳴公理治;
  禁公私興養松、杉、雜苗、竹以及春筍、五穀、菜蔬,並收桐子、採摘茶子一切等項,家、外人等概行禁止,毋許入山,以防弊賣偷竊。如違,罰戲一台;倘有徇情查出照樣處罰,報信者給錢一百文;
  禁茶葉遞年準摘兩季,以六月初一日為率不得過期,倘故違偷竊,定行罰錢一千文演戲,斷不徇情。
  這兩塊“罰戲碑”的內容很接近,——用“罰戲一台”的方法禁止砍伐或燒毀樹木山林。引起我們注意的是,嘉慶二年(1797)就有的“罰戲”方法,在道光十八年(1838)也在使用,僅兩塊石碑前後相隔就有41年,可見其相沿日久;彭隆鄉與渚口鄉相距並不很近,說明採用這一方法的也不僅僅是一個地方,而是多個地方,這說明,至少在祁門縣,用“罰戲一台”的方法懲罰砍樹毀林的人比較流行。那麼從戲曲史的角度來審視,說明祁門縣的戲曲演出活動是很頻繁的,當然也是深受民眾喜愛的。
  “罰戲碑”進一步證明,明清兩代徽州人對戲曲十分喜好和崇尚,徽州是一個戲曲文化氛圍異常濃厚的地方。不少資料都說明,這裡舉凡祭祀、節慶都有戲曲演出活動,萬曆歙縣縣令傅巖在《歙紀》中說道:“徽俗最喜搭台唱戲。”說明至遲在明代中葉以後,徽州人喜歡唱戲和看戲已經形成了風俗。明代的徽商就開始蓄養戲班子,們大部分時間僑寓在外,可有時候也攜帶戲班回到徽州。例如,萬曆年間的徽商兼文人潘之恆家就養了一個家班,他本人長期在徽州以外的地方活動。萬曆二十五年,袁宏道到徽州,並到巖寺潘之恆家做客,看到他家裡“東西南北名士湊集者不下十餘人,朝夕命吳兒度曲佐酒”(《袁宏道集箋校》卷十一)。民間的戲曲演出活動往往和祭祀、迎神賽會等活動聯繫在一起。據潘之恆記載,“萬曆庚子立春,郡邑長令皆浙人,先期申戒,以迎春於東郊。百工咸悅,不令而窮極奇巧。為平台三十六座,馬戲四十八騎皆選倡優韶秀者充之。”(潘之恆《鸞嘯小品》卷九《舞媚娘傳》)在這次規模空前、“即新安亦僅見”的迎春賽會上,蘇州、浙江的著名戲曲演員都前來參加演出,其中,新安河西的一位姓張的藝名“舞媚娘”的演員扮演《蟾宮折桂》中的常娥,“一郡見者驚若天人”。績溪縣“上元日各處土壇神廟張燈演劇,或扮童戲,持丈馬舞青衣、遊燭龍,遍巡衢巷,名之曰鬧元宵”;“(二月)十五日,登原十二社挨年輪祀越國公,張燈演劇,陳設畢備,羅四方珍饈,聚集祭筵,謂之賽花朝”。(嘉慶《績溪縣志》卷一“風俗”)歙縣的豐南三月九日有“太陽會”,直到端陽節晚上才結束;五月十三日為關帝聖誕,“致祭演戲”;六月初旬,在“仲升公祠前演戲酬神”,且此俗“傳之已久”。(民國《歙縣豐南志》卷一)祁門縣是明代寫定目連戲的戲劇家鄭之珍的家鄉,也是目連戲演出最多的地方,從“罰戲碑”和保存下來的古戲台,我們可以感受到這裡在明清兩代戲曲演出的盛況。
  如果進一步考察,我們還可以看到,徽州的戲曲演出活動又具有濃厚的區域特徵。首先是它的宗族性。從上面兩塊“罰戲碑”看,它們都是一個村的“公約”。這種“公約”其實具有宗族公約的性質,因為徽州是“各族聚姓而居,絕無一雜姓攙入者。千家之塚,不動一;千丁之族,未嘗散處;千栽譜系,絲毫不紊”當地留存戲台的建築形制也能夠說明這一點,它們雖然樣式有差異,但有一點完全相同:均建在宗族祠堂內。而我們所見到的兩塊“罰戲碑”也都在祠堂裡面或祠堂外牆。其次,“罰戲”的目的很明確,是為了禁止砍伐和燒毀樹木山林。禁止砍伐燒毀樹木山林,其目的還是為了取用於樹木山林;同碑以縣令名義發布的告示指出:“環沙地方山多田少,向賴蓄養山材,河通江右,以活民生。 ”換言之,木材是這裡的主要經濟來源,因此,保護樹木山林就是保護自己賴以生存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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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罰戲碑”看徽州的戲曲文化(徽州文化系列談之十六)
  祁門縣葉源明代戲台
  筆者近期到古徽州(今黃山市)祁門縣考察,發現那里保存有清代的“罰戲碑”。
    被當地人稱為“目連村”的彭隆鄉環沙村“敘倫堂”堂外西牆上還有一塊“嘉慶二年十一月”立的石碑,碑文的內容是,當地村民程之璞等人鑒于“邇緣人心不一,縱火燒山,故砍松杉,兼之鋤挖柴樁”,于是合議立“養山合墨文約”,其條文為:“縱火燒山罰戲一台,仍要追賠木價﹔挖樁腦者五問松杉雜植,罰戲一台﹔采薪帶取松杉二木并燒炭故毀,無問干濕,概在禁內,違禁者罰戲一台”。這塊“罰戲碑”不僅是村民們的公約,而且由縣令以公告發布,公告原文被刻在石碑上。
    據史料記載,用“罰戲一台”的方法禁止砍伐或燒毀樹木山林,在徽州相沿已久,較為流行。
    在清明兩代,徽州是一個戲曲文化氛圍異常濃厚的地方。徽州商人在賺了大把大把的銀子后,不僅興建豪華的住宅,也追求精神的享受,聽戲看戲就是當時流行的娛樂活動。明代的徽商就開始蓄養戲班子,他們大部分時間僑寓在外,可有時候也攜帶戲班回到徽州。例如萬歷年間的徽商兼文人潘之恆家就養了一個家班,萬歷二十五年,著名文人袁宏道到徽州,并到岩寺潘之恆家做客,看到他家里“東西南北名士湊集者不下十余人,朝夕命吳兒度曲佐酒”。在徽商的帶動下,徽州民間的戲曲演出活動也逐漸頻繁起來,萬歷歙縣縣令傅岩在《歙紀》中說道:“徽俗最喜搭台唱戲。”說明至遲在明代中葉以后,徽州人喜歡唱戲和看戲已經形成了風俗。不過民間戲曲演出往往和祭(示巳)、迎神賽會等活動聯系在一起。據潘之恆記載,“萬歷庚子立春,郡邑長令皆浙人,先期申戒,以迎春于東郊。百工咸悅,不令而窮極奇巧。為平台三十六座,馬戲四十八騎皆選倡優韶秀者充之。”在這次規模空前、“即新安亦僅見”的迎春賽會上,蘇州、浙江的著名戲曲演員都前來參加了演出,其中,新安河西的一位姓張的藝名“舞媚娘”的演員扮演《蟾宮折桂》中的常娥,“一郡見者驚若天人”。在徽州,不僅府治、縣城有演出,農村的演出也十分活躍。
    徽州的戲曲演出活動還具有濃厚的區域特征。首先是它的宗族性。因為徽州是“各族聚姓而居,絕無一雜姓攙入者”。當地留存戲台的建筑形制也能夠說明這一點,它們雖然樣式有差異,但有一點完全相同:均建在宗族祠堂內。其次,“罰戲”的目的很明確,是為了禁止砍伐和燒毀樹木山林。因為木材是這里的主要經濟來源,無疑,保護樹木山林就是保護自己賴以生存的資源。這也正是徽州區域所具有的意識。通過“罰戲”保護山林,更體現了徽州文化的特色。
    徽商把戲曲帶到了家鄉,又支持了眾多的戲曲班社在各地演出,促進了戲曲藝朮的傳播和發展,徽班進京正是突出的例子。與此同時,喜愛和崇尚戲曲則逐漸成為徽州的文化傳統。今天,我們在徽州依然能夠看到“罰戲碑”這樣獨特的戲曲文化遺存,看到不少明清時期的戲台,看到各種曲目的手抄曲本,還能夠看到帶有古朴韻味的徽戲的演出。徽州的戲曲文化折射了徽州文化的方方面面的特色和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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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徽州眾多的碑刻中,鄉規民約碑可以說是佔了非常重要的比例,即是鄉規民約,那就有個處罰的內容,如何處罰那些違悖鄉規民約的不法之人呢!罰戲不失為一個較好的辦法,其實,徽州在製定鄉規民約的時候,一般都“公議演戲勒碑”的習慣,也就是說,鄉規民約經過宗族或村人制定好後,要寫進宗譜,要張榜張貼,還要演戲刻碑告誡眾人。這演戲可不是一般的事情,一是花費大,二是轟動大。一旦定下日子演戲,宗祠要殺豬請客,還要請鄉鄰紳士,前來助興觀摩。演戲前,要將鄉規民約當場宣布,要求合村民眾及周邊村民不得違反,否則,要罰戲重禁,這鄰村紳士除了冠以觀摩之名外,更重要的作用便是最好的見證人。近年筆者在做徽州民俗文化調查時就發現大量的有關罰戲的鄉規民約。
祁門縣新安鄉葉源村宗祠“聚福堂”內,有一塊嘉慶十八年“勒石永禁”碑,碑文中的條文是乾隆五十一年合族公議定立的,一式三份,到嘉慶十八年再抄五份,並立石刻碑。碑文就懲罰的條文列的一清二楚。“ 合族公議濱右扶禁合源規條,違者照約處罰。如有持強不遵者,聽憑族中出身之人,取丁會祀內支口鳴官懲治,所有各項禁條開列於後。1、一墳林水口庇木毋許砍斫違者罰戲一部,倘風雪壓鳴眾公取或正用告眾採取;2、境內毋許囤留賭博違者罰錢壹仟元,夥賭者罰戲十部,拿獲者給幣二佰,知情不舉照窩賭罰;3、醜內毋許私買入違者罰戲一部;4、已眾苗山毋許樘斫違者罰戲一部;(5、6、略)乾隆五十一年間嚴禁文約三紙,延肓一紙,延憲一紙,應選一紙;嘉慶十八年抄五紙,延茂一紙、延佳一紙、文興一紙、文清一紙、應選一紙。皇清嘉慶18年仲夏日  合源公立”。
在徽州人們對非常講求風水,特別是村中的水口林、墳山蔭木的認識尤為重視,祁門縣塔坊鄉和田黃氏家族在乾隆32年2月就訂立了一份禁立墳山的合約,其中前二條就是罰戲,“ 1 、墳山毋許盜砍竊取,如違罰戲安醮;2 、縱火燒山松杉樁腦,如違罰戲一台。”
祁門縣彭龍鄉環砂村“敘倫堂”院牆內,至今仍赫然矗立著一塊清嘉慶2年的“永禁碑”,“永禁碑”高2米,寬1米,厚0.3米,刻成於清嘉慶二年冬月。碑文分二部分,上部分為當年祁門縣正堂趙敬修的親筆批示,下部分為立約正文、所禁四至界線和立約人程加燦等二十二人的姓名。碑文闡述了亂砍濫伐的危害性,指出“非惟樹盡山窮,致薪如桂,且……滋事生端,為害匪輕……所以不謀而合,共立合文,演戲請示訂定界止”。碑文強調了保護山林資源,嚴禁亂砍濫伐,嚴禁縱火毀林墾荒的意義,並製定了各項獎懲的具體措施,如“縱火燒山者,罰戲一台,仍要追賠木價;挖樁腦者無問松、杉雜植,罰戲一台;採薪帶取松、杉二木,並燒炭故毀,無問乾濕,概在禁內,違禁者罰戲一台。 ”
原來,清乾隆末至嘉慶初,彭龍環砂一帶亂砍濫伐,盜賣木材成風,毀林墾荒,砍樁挖根處處皆然,不但嚴重地破壞了山林資源而且滋事生端,糾紛不息,是造成社會動亂的重要因素之一。當地有識之士深感憂慮,發動民眾公議,立約禁山,並呈報官府。當時任祁門縣正堂的趙敬修,對這份鄉規民約較為重視並親筆作了批示。
為了使封山育林的鄉規民約擴大影響,做到家喻戶曉,除了演戲集會,當眾公佈外,程加燦等22人將立約連同知縣批示一併勒碑刻石,定名為“永禁碑”,以警後世。像這樣的封山護林碑,徽州各縣均有分佈,尤以林業第一大縣祁門為多。在祁門古碑調查的100餘塊古碑中,有關森林保護的碑刻就有13塊之多,占到總碑的百分之十以上。
該縣渚口鄉灘下村一塊道光18年“永禁碑”,碑文指出:
“ 官有正條各宜遵守,民有私約各依規矩,公同勒石永禁:1、禁公私祖墳並住宅來龍下庇水口所蓄樹木,或遇風雪折倒歸眾,毋許私搬並梯椏杪割草以及砍斫柴薪挖椿等情違者罰戲一會;2、禁河洲上至九郎塢下至龍船灘兩岸蓄養樹木,毋許砍斫開挖恐有洪水推攪樹木,毋得私拆私搬概行入眾以為橋木如違鳴公理治;3、禁公私興養松興養松杉雜苗竹以及春筍,五穀菜蔬並收桐子採摘茶子,一切等項家外人等概行禁止,毋許入山,以防敝賣偷竊,如違罰戲壹台。倘有徇情查出照樣處罰,報信者給錢壹佰文;4、禁茶葉遞年推摘,兩季以六月初一日為率,不得過期,倘故違偷,竊定行罰戲,壹千文演戲斷不徇情。(下略)大清道光十八年  仲秋月  合社公具” 。
如今祁門縣渚口鄉灘下水口林,成了徽州水口林一道靚麗的風景。大北河潺潺繞村而過,村人匠心,藉水造景,築壩攔水,河水澄碧,河底晶瑩卵石歷歷可見,水草搖曳其間,沿岸古木森森,竹籬人家掩映於綠樹之下。水口無橋,河畔泊著數只兩頭翹翹的竹筏,寬的數尺,窄的不過尺餘,村人撐竹蒿劃竹筏過河幹活。
閃里鎮大倉村,為了封禁山林,特地演戲將封禁內容告誡全村老少,並勒石“合約演戲嚴禁”,對違犯所禁條款給於處罰,內容為:
“ 1、禁茶葉迭年立夏前後,會議日期鳴鑼開採,毋許亂摘,各管各業;2、禁苞蘆桐子如過十一月初一昕憑收拾;3、禁通前山春冬二筍毋許入山盜挖;禁毋許縱放野火;4、禁毋許松柴出境;5、禁毋許起挖杉椿。以上數條各宜遵守舉報者賞錢三百文,如有見者不報,徇情肥自己照依同罰備酒二席,夜戲全部。道光六年三月初八  告白”。
罰戲之約,不僅用於民間的禁山、禁漁、禁賭,連廟宇中的祠產也用演戲申明立碑。徽池古道櫸根嶺,祁門境內有一圓通庵,此庵自明朝嘉靖30年開基建庵,上箬坑王公寒谷便“置田給僧,以耕收供佛,到了嘉慶16年,圓通庵重造告竣,恐後賢愚不一,私犯祖規,公議演戲申禁,所有庵內山場田地並亭內各項條規逐一載明勒石以垂久遠,”“庵內所管田地、山場,只許庵僧自耕自種,僧人不得出佃外人興種,所養竹木雜植,家外人等毋得擾行竊取,違者罰戲一部,照樣追價不迨。”此嶺現已不為交通要道,但此碑仍躺在廟基地上,向人們述說著那段歷史。       
民間用“罰戲”來懲罰那些失職佃僕。山場被燒,樹木被盜,毀林開荒等逾限犯分,均有罰戲的可能,有的還把違犯者罰跪戲台前示眾。這種罰戲活動對於處於荒野老林的農民來說,是難得的娛樂機會,把宗法思想滲透到這些活動中,最能為這些山民所接受,也能容易取得效果。當地老百姓的宗法思想,除在肅穆的祭禮中培植外,就是在盡忠敬孝的富有傳奇色彩的戲曲中得到的,把宗法思想寓於娛樂之中,對廣大村民進行宗法思想教育,那麼把宗族的鄉規民約、宗法思想滲透到這些活動中,最能為這些農民所接受,也是容易取得效果的好方法。
晚清時期,賭博與徽州的民俗活動緊密地結合在一起。過去,在徽州還興演一種叫賭戲,所謂賭戲,就是藉演戲之名,東家在台下設賭場,從中漁利。1929年夏天,江西同樂班在祁門縣溶口演賭戲,以招來賭家,由於東家沒有與當地官府協調好,官府將班主給抓了起來,後來在祁門做窯柴生的意都昌人營救下,同樂班才匆匆逃離他鄉。在休寧,當地民間“因會演戲,因戲聚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一種惡俗。而在婺源,如三月三、四月八、五月端午和九月重陽等佳節,民間也有醵錢演戲、開場聚賭的習慣。對此,晚清歙縣北岸鄉生員方啟訓曾指出,在當地的菩薩開光時,“村人好勝,欲藉梨園法曲,歌舞昇平,演戲場中,往往賭博滋事”,為此,他請求官府出示嚴禁,頒發告示。這是紳士利用政府的權威禁止賭博的一個例子,據說也收到了相當的效果。不過,為種禁令的實際效果如何卻很值得懷疑。劉汝驥在給績溪縣令的批文中,就曾慨嘆道“遊手嗜賭,有若慕羶,非一紙文誥所能禁也!”
 績溪縣每逢“劇場會期,賭棚林立,棚或數十人,或數百人,寶攤骰牌,色色俱全,秋成後無論大村小村,不啻以賭場為其俱樂部,通宵達旦,習為常之”。開賭之先,又必於佐賦衙門說費,費納則略無顧忌,成年子弟因此傾家破產者有之”。這種賭風,也逐漸蔓延至原本民風較為淳樸的黟縣,宣統元年調查的《黟縣民情之習慣》指出:當地十都、十一都地方,遊手好閒、專事賭博者相當之多,黟縣人稱之為“小地痞”。
有演謂賭戲的,也有演戲禁賭的。祁門縣桃源村的村規民約很多,《陳氏宗譜》卷之十有篇“禁賭合約”,有關禁賭違約的處罰就是罰戲罰錢。全文如下:
立禁止賭博合同,文約人饗保堂陳立信等,壹鶯堂陳光顯等,大經堂陳啟修等,持敬堂陳德興等,保抱堂陳約原等,今風俗頹敗,雅化無聞,開場設賭局相習成風,廢事失時,多不自惕,因勸論一源,滌除但染,演戲嚴禁立碑勒石,凡一切賭博盡行禁戒,自是之後,各祠子弟理宜遵守,如有持強不遵,支給眾費鳴官,理論以憑不清法,毋得推諉,今欲有憑立此合同支約五紙,各祠收一紙為照。
再將禁止賭博條規開列之後:1、演戲禁止賭博地界至天井源,正衝嶺上,外至橫路莊屋止;2、演戲禁止後即請憲立碑勒石永垂告誡不朽;3、違禁者罰戲一台,錢一千文歸眾扶禁,仍於祠內老成斯文重責不貸,及窩賭者照違禁之人加倍處斷不徇情,如再恃強不遵,五祠老成斯文支給眾弗鳴官理論,以懲治不法無說。嘉慶十一年歲次丙寅二月初八日。
徽州多廟會,廟會必演戲,場大人眾,良莠不齊,滋生事端,酗酒賭博,打架鬥毆,時有發生。休寧縣七村就有一塊《七村公禁杜阻戲場酗酒生端議罰碑》。碑文稱,道光元年(),秋報太子廟會,七村遊手好閒無知之徒,酗酒鬧事,村公同會議決定處罰年輕人在倉場演戲一台,在通真太子廟敬神焚香三炷,並將此事原由經過刻碑勒石,作為此類事件的懲罰與公例永存,起到警示世人的作用。
這些碑刻往往立在祠堂之中,水口山畔,進村路邊,村莊中心以起到廣而告之的作用。這種罰戲的條規雖然刻在石碑上讓人們永記心上,時時提醒人們不要觸犯這村規民約。這種罰戲的辦法,不僅使違紀者在經濟上受到損失,而且降低了他在全族人中的社會地位,同時,通過這種罰戲,再次告誡人們,使他們提高思想意識。這種罰戲的條規在徽州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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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時期(1736∼1795)臺灣戲曲活動管窺
乾隆時期由於移民人口日多,商業蓬勃繁茂,歲時節慶的演戲活動,相對有更多樣的發展。在籌措戲金方面,除了通行的「斂金作戲」之外,「公金請戲」是一種較為進步的方式,至於官府則嚴禁夜戲,以免釀發事端、危書社會。另外,在社會規約、地區開發上,戲曲的社會功能愈來愈重要,「演戲申禁」、「違禁罰戲」,更為全面地勾勒出清頓時期臺灣鄉庄規約的申禁方式,以及違禁罰戲這一類「示禁規約」的特色,此即明證。經由現存碑刻觀察,則可以清楚了解「惡丐擾戲」是一個從乾隆時期持續到光緒末年的社會惡象。而戲曲在社會、政治等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及發揮的功能,更顯示在當時戲曲「無所不與」的現象。此一時期除了有梨園戲之外,潮州戲亦已登陸臺濁,二者共同分食戲曲市場的大餅,而珍貴的戲臺史料文物,例如臺灣府城隍廟戲臺修建、續修的記載,並留下圖繪、圖刻,不僅標誌出當時戲臺形制與整體寺廟空間的關係,同時也側面印證戲曲活動之繁盛。此在在均顯示乾隆時期臺灣的戲曲活動,已經觸及、參與當時民眾生活的各個面向。自清廷領臺以來,經過百餘年的發展,臺灣戲曲活動的態樣與面向,至此基本上都已經完備具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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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碣原文
□□□論各庄知悉:
乾隆三十□年庄□□□□□□□□□□□□□□□□□壹所,□□□陞科□十石二斗□八合。茲將此埔充為□□□□牧埔,□□庄人不許上下埔內□割草根,亦不許禁內牧養群羊、搭興鴨寮、田中豎桿等項。茲議演戲庄□公禁□□庄約。各宜凜遵,倘有不法棍徒恃頑犯禁者,罰戲壹檯;抗則鳴官究治,決不姑寬!
一、議拿獲犯禁者,賞銀壹大員。
乾隆四十年二月初二日,嚴禁。
碑碣說明
本件碑記係清乾隆四十年(西元一七七五年)勒立,惜風化剝蝕,無法獲知示諭給示者何人,文意亦不全。僅從殘存的碑文中得知,禁止在牧埔內牧養群羊、搭興草寮、田中豎桿等事,違禁者罰戲壹檯。
臺灣記憶 Taiwan Memory--國家圖書館 http://bit.ly/2Id4Ojp


臺灣從荷蘭、明鄭時期開始,已經有若干戲曲活動。清廷領臺二百餘年間,臺灣戲曲活動極度貼近人民日常生活,不論歲時節慶、社會規約等戲曲演出,或文人戲曲活動,都有全面且繁盛蓬勃的發展,戲曲劇種更衍成遍地繁花之勢,遞嬗興替。以上種種,均為清代臺灣戲曲活動發展的重要面向,亦留下了豐富、珍貴的史料。本論文依照清代臺灣戲曲發展的特質與態樣,分為「康熙時期」、「雍正、乾隆時期」、「嘉慶、道光、咸豐時期」、「同治、光緒時期」等四個階段。(一)康熙時期(1683-1722):此一時期的戲曲活動雖然蓬勃,但主要還是依附在歲時節慶活動中,主流劇種是梨園戲。(二)雍正、乾隆時期(1723-1795):這個時期的戲曲發展已經包括所有面向,除了歲時節慶演戲場合更為繁多外,在社會規約方面,並有「演戲申禁」、「違禁罰戲」等形式另外,朱景英等文人士宦以及臺南北郊商人的戲曲活動,標誌崑曲在臺演出的事實。(三)嘉慶、道光、咸豐時期(1796-1861):在保生大帝聖誕、媽祖聖誕等重要節令上,有連演多日的字姓戲或拼臺競演,而夜戲演出也成為普遍現象,此皆為戲曲活動的多元發展。「演戲申禁」、「違禁罰戲」等社會規約演戲,已經出現在「水利開發」、「埤圳維護」等規約中,更突顯「演戲申禁」、「違禁罰戲」本身所具備的「準司法罰則」特性。至於嘉慶時期泉州通淮關岳廟的〈勿褻〉碑文,記載臺南演出的關公戲事件,內容則顯示出文人教化思想與禁戲主張。亂彈戲、皮影戲、傀儡戲接廣受民眾喜愛,中部呂世芳已蓄有「家班」。(四)同治、光緒時期(1862-1895):文人戲曲活動最值得注意,如唐贊袞、劉銘傳等人請京劇戲班演出;《詩畸》與《謎拾》表徵了文人對戲曲活動的欣賞與了解,也是臺灣戲曲發展中,首度出現以文人社群為主體,而創留下來的珍貴戲曲資料;在家班方面,有新竹鄭家家班「小童臺」,以及霧峰林家家班;另外,霧峰林家及板橋林家戲臺,不僅是這一時期的代表作,私人園邸的戲曲活動,也標誌文人戲曲的主要面向。清代晚期,梨園戲、亂彈戲、崑曲、京劇、高甲戲、四平戲、車鼓戲、採茶戲,還有傀儡戲、掌中戲、皮影戲等,已經都熱鬧地登上了臺灣戲曲舞臺。歲時節慶演戲,是人民在宗教信仰習俗中,對神祇誠心回報、虔誠酬謝、熱烈祝誕的主要形式,不論是排日演戲、神明會演戲、拼臺演戲等,都達到空前的繁盛榮景;而社會規約演戲,則是人民在日常社會生活中,布達禁制規定、服從罰則效力的具體表現,罰戲的規約種類日廣,更突顯「違禁罰戲」本身的準司法罰則性格。這兩大類戲曲活動分別從習俗信仰、社會生活上,密切參與人民生活,清代臺灣人民的一生,幾乎無所外於戲曲。清代臺灣戲曲的盛況,延續到日治晚期之前,其間北管子弟班社演出大盛,而歌仔戲的產生與發展,更引領一代風華,為臺灣劇壇開拓另一片江山。


檳榔謝罰(一口之貽消怨釋忿)    罰戲、罰酒筵或分檳榔等。

台灣調解糾紛-吃檳榔   
鼠牙雀角各爭強,空費條條誥誡詳;解釋兩家無限恨,不如銀盒捧檳榔。
里閭搆訟,大者親鄰置酒解之;小者饋以檳榔,不費百錢而消兩家睚眥之怨。余嘗為贊曰:『一口之貽,消怨釋忿;胡文告之煩而敝其唇吻』   https://is.gd/2p8art

里閭搆訟,大者親鄰置酒解之;小者饋以檳榔,不費百錢而消兩家睚眦之怨。余嘗為贊曰:「一口之貽,消怨釋忿;胡文告之煩而敝其唇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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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之調解工作,原只限於同業間之商務糾紛,但因各郊對郊員,甚至對地方一般民眾具有優越地位;而地方政府因其本身力量薄弱,每每借重郊之力量,來協助政府解決商事爭執及地方事務。故政府除尊重郊之優越地位外,並賦予相當之權限,以利其調解工作。郊對所調處之案件,原則上應使理直者滿足其要求。但有時損害輕微或不能以金錢估價時,則罰戲、罰酒筵或分檳榔等。
所謂罰戲,即令理曲者出資演戲,以供眾人觀看,並於戲台前標明其人受罰事由。所謂罰酒筵,即由理曲者借酒筵以招待理直者之家屬親鄰及調處人,並當筵謝罪。分檳榔則為一種特殊風俗。如「彰化縣誌」「風俗志」云:
「土產檳榔,無益饑飽,云可解瘴氣。薦客先於茶酒。閭里雀角,或相詬誶,大者親鄰置酒解之,小者輒用檳榔,數十文之費,而息兩家一朝之忿焉。」
正是:一口之貽,消怨釋忿,檳榔之用大矣哉!昔人有誇讚云:
「氣粗性暴語難回,小忿呼群執械來;怪底怨讎容易解,檳榔捧後兩無猜。」
「鼠牙雀角各爭強,空費條條誥誡詳;解釋兩家無限恨,不如銀盒捧檳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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