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0年公設質舖月利率12%-20%(當舖)

  cca100003-thm-bjna00003-00483-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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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1934銀行存款/放款利息

cca100003-thm-bjna00026-00081-t  cca100003-thm-bjna00026-00082-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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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一般所謂的三分利、五分利怎麼算?
先搞清楚,是十天算一次,還是一個月算一次?
一般當鋪的利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是:一個月利息不能超過四分,
(警方取締的標準)
也就是借一萬元,
一個月後,本利合=10,000 X 1.04=10,400元
二個月後,本利合=10,400 X 1.04=10,816元
...
十個月後,本利合=14,8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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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動產質借處 ─ 服務內容 - http://goo.gl/CCtaW9

2014-10-21_084707  

台北市動產質借處為協助民眾解困救急,避免民眾誤入地下錢莊或少數不肖當舖,重利剝削的傷害,五十年來我們持續秉持低利便民融資政策,每年平均服務融資人數達十二萬餘人,融資件數十六萬餘件,融資金額三十九億餘元,確已發揮緊急舒困,安定社會功能。基本上已扮演著補充公共部門提供服務不足之角色,也是彰顯政府照顧弱勢族群滿足社會邊緣需求的德政,在業務功能上仍有繼續服務之必要性。
  本處為市營事業機構,組織型態屬業權型基金之政府機構,業務經營須自負盈虧,每年營業收入扣除營業成本外,尚須自負人事費用、退撫支出及房地租賃等費用,並未依賴市府編列預算支應,不但不增加市府的財政負擔,亦因經營得宜,時有超預算盈餘挹注市庫。
  本處目前月息利率0.70%,即質借每萬元每月70元利息,可質借物品類別有1.黃金2.鑽石3.其他(機車、手錶‧‧‧等)。目前全台北市共有十個分處,可提供民眾融資服務,如有需要,歡迎就近向本處所屬營業分處洽辦。

  本處地址:10444台北市長安西路3號6樓
  松隆分處:11087台北市松隆路290號
  大安分處:10661台北市瑞安街73號3樓
  古亭分處:10647台北市羅斯福路3段125號3樓之3
  雙園分處:10878台北市萬大路225號
  龍山分處:10853台北市梧州街36號2樓
  大同分處:10363台北市昌吉街57號5樓之1
  中山分處:10444台北市長安西路3號6樓
  景美分處:11682台北市興隆路1段89號
  士林分處:11163台北市中正路439號1樓
  北投分處:11268台北市大業路697號 服務電話:2562-9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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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光臨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動產質借所(原公營當鋪) - http://goo.gl/id8Xhq

質借須知 :
一、 依當鋪業法規定,前來本所質借客戶,應請於質借登記表內按捺左手大拇指指紋。二、利率︰目前月息為○.九%,即一萬元每月利息九十元。
三、 質借期限:一期為三個月,滿期後五日內仍得取贖或繳付利息順延質借。
四、 利息不預扣,於取贖或順延質借時繳付。
五、 質借物品在一個月內取贖者,概以一個月計算利息,逾月後之最初五日不計息,超過五日者以半個月計算,超過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六、 質借物品逾期未取贖或順延質借者,依規定拍賣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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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質借「少很多」?! 公營當鋪挨轟

東森新聞東森新聞 – 2013年5月9日 上午11:18
景氣不好,不少民眾要救急又怕被騙,就到公營當鋪質押黃金來借錢,不過民眾卻發現,估價不但比市面少了2成,甚至還被踢爆,公營當鋪不只賺利息,也大賺黃金價格近年飆漲的差價。
民眾拿金鍊到有公營當鋪之稱,北市質借處借錢應急,但看看上頭牌價每台兩黃金質借標準34000元,這個數字實際來到市面銀樓一比。銀樓業者:「今天一台兩黃金,賣給客人是5萬4,賣給我黃金我會跟他收4萬9。」到北市動產質借處用黃金借錢,不但比起市面少很多,甚至還被踢爆民眾拿來低價質借的黃金,公營當鋪不只賺利息,也大賺黃金價格,近年飆漲的差價。北市動產質借處處長陳盈蓉:「我們質借價格是在,1年半之前的那個價格,這段時間如果黃金是上揚的話,價格是上揚的話,那顯然我賣的價格一定會高於它(當初),這是正常狀況。」
台北市質借處雖然比銀樓估價4到5萬低了2成,不過利率8%也比當鋪動輒10%到20%便宜不少,還款期間最多還可以拉長到1年半。銀樓業者:「以前金價從2千3千4千的時候,就都有人這麼做,就找銀樓業朋友,帶錢幫你去當舖,買回來賣給銀樓。」北市動產質借處處長陳盈蓉:「可是假設反過來,這幾年黃金價格,是往下掉的,(當初)質借價格是高於,我當初賣的價格。」
公營當鋪解釋,未來如果有賺錢不排除回饋當初借錢的民眾,只不過因為黃金飆漲,意外造成公營當鋪貼上低收黃金,高價賣污名,恐怕始料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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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不動產)和當(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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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鋪業法》規定,當鋪業收取的年利率,不能超過四八%,換算後月息四%

以黃金為例,目前月息約四到五分年息48%--60%(一分為一個百分點),電子類產品因為跌價快,月息要九分,名牌包也要九分年息108%,SEIKO手表呢,一支要一萬,月息能殺到五、六百元就不錯了年息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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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有規定年息不得超過百分之20所以在利息收取的部份年息20以下就稱為民間代書20以上就稱之為地下錢莊

銀行部份都是以年息來計算

民間代書則是以月息2~6分---年息24%-72%

當舖則通常是月息9分(最高就是9.45分,如果超過的就是可能就不是合法囉)-----年息108%

錢莊部份則是以日息,為一期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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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修「當鋪業法」 年利最高30% 只可收一次倉棧費
2010年 12月 14日 14:21

若當鋪倒光,業者:地下錢莊恐得利。
若當鋪倒光,業者:地下錢莊恐得利。
立法院會今(14)日三讀通過修正「當鋪業法」,將原本訂為48%的當鋪業現行收取年利率上限,調降為30%,立法院會還通過附帶決議,明文規定當鋪業者只能夠收取一次「倉棧費」(保管費)。
為衡酌比例原則、鼓勵代徵人繳清罰鍰,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將證交稅代徵人(包括有價證券承銷人、代客買賣的經紀人)違反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的罰鍰倍數,由原先的10倍以上30倍以下,調降為1倍到10倍。
為了避免民眾將外幣存款轉換為新台幣,導致匯率大幅波動,立法院會還三讀修正通過「存款保險條例」部分條文,將存保範圍從僅保障國內貨幣,擴大至外幣存款與存款利息。
至於「二代健保案」則因為修正版本尚未送達立法院,因此,今日立法院會並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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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大利典當業[編輯]
義大利作為西方典當業的發源地[2],現在這些當押機構仍非常昌盛。按照行業的慣例,典當業由一個委員會所管理,法規則偏向使用在羅馬一直所立的規條。

在當押的借款方面,金銀首飾可以抵押到80%的借款,其他物品則可借3份之2。利息則以每月5至7%計算年息60%-年息84%,但不得超過5里拉。而當期則為6個月,且可續期最多5年,如果當期到期前兩星期內不進行續期,抵押品會被出售。當借款超過10里拉就需要付當中的1%的稅項給政府。

義大利的當鋪主要散佈在羅馬,且主要都是委員會的分支,法規中規定借款人在典當物品時支付一項「代理費」。而義大利亦存在一些私營當鋪,並須向警方納牌照,而他們的利息收費比較高。

英國典當業[編輯]
英國典當業隨威廉一世而來。為了籌組攻打法國的軍費,英王愛德華三世(1338年)和亨利五世(1415年)先後以珠寶抵押。但典當業亦受到統治者打壓,當中包括了亨利七世。詹姆士一世更在登基那一年頒布了Act against Brokers—這道法案到了1872年、維多利亞女王在位35年才廢除。法案針對在倫敦活動、從事假貨製造的典當商,他們以銷贓者論罪。[5]

丹麥典當業[編輯]
丹麥的典當業可追溯至1753年[2],當時的執政者給予當地的王室海軍醫院(Royal Naval Hospital)一個高利貸抵押的經營權,當地的典當業就是這樣開始的。當時法律把典當期定為三個月,期滿後可以贖回或續期。1867年典當的法規被修改並擴展至今。現在所有丹麥的當鋪必須向所屬的自治市納牌照,並每年繳付少量牌照費方可繼續經營。

在當地的法律上,當押的利息計算是根據借款的多少而定利率,範圍只從6至12%作取捨,且借款不能低於7丹麥克朗。而抵押品的當期過後,如未被贖回或續期,當鋪更須儘快拍該等抵押品拍賣。

瑞典典當業[編輯]
在瑞典並沒有特別的規章去規範典當行業[2],除了一份由斯德哥爾摩市的總督發出的文告──指不能接受懷疑是賊贓的典當品。現時瑞典許多當鋪是以公司集團式的經營,但仍有一些規模較小的當鋪營業,而大集團式的當鋪則較能給予高滿意度的服務。

在斯德哥爾摩,多年來公認為最適合的利率計算為10%。但每年典當商的都有較為嚴重的虧損,所以當鋪的行政費用相當高,且非常容易倒閉。在1880年,一所私營公司 Pant Aktie Bank(意思是「抵押保證銀行」)成立,接受傢具衣履以月利率每1瑞典克朗收3烏萊、黃金以收2烏萊、及銀和其他貴重物品以收1烏萊的利息計算的抵押。幾年後,這種利率的計算開始不為人所接受,因此計算方法隨即減半,而原先已存在的典當商亦跟隨調低利率。而現時的抵押月利率通常最多不超過每1瑞典克朗收2烏萊。

在瑞典的當期為三個月,且有兩個月的寬限期,但五個月後仍不贖回則會在嚴格的拍賣制度下把典當品拍賣。

在挪威,每次抵押得須向警方申請,但如果抵押的借款太多則不會被接受。而利息計算亦不得超過標準。

德國典當業[編輯]
德國的典當業[2] 由每個州份或自治區的政府與一些私營企業合營。自1834年開始,「典當」這一行業的運作在德國被發現出來,之後不斷的由普魯士國家銀行(Prussian State Bank)局部提供典當服務,她所得到的利潤用作投資,而所得的當押利息則用於慈善用途。

現在德國典當行業的利率保持在12%左右,而當押的借款範圍則依這樣計算:

金:可借抵押品估值之約6分之5
銀:可借抵押品估值之約5分之4
普通物品:可借抵押品估值之約3分之2
而向公營當鋪典當物品借款則有以下條件:

最多可借150里拉(約100歐元)
可借抵押品估值之約80%
利率6%
這個計算方法由當地一班專業的估價者議定,而他們需對這個規則的好壞得失負上責任。

在德國,行業把當期定為六個月,六個月不把抵押品贖回就會被出售。而經營當鋪的純利每年只有約1%。

美洲典當業[編輯]
美國典當業[編輯]


美國的當鋪,門前掛著「帶子繫三球」的符號
美國的典當業[5],一般以相當多的法律條件限制,但是違法的行為時有發生。美國各個州份都有它自己的規章,但是紐約和馬薩諸塞州的可算是當中的代表。

在美國大部份地區中,當鋪的經營權通常是由當地的市長或市議員批准,但是在波士頓則是由警方負責批予。在紐約州,開設當鋪的納稅牌費為500美元,且當鋪開設者必須向當地的市長立約,並以 10,000美元作為保證金,及他自己和另外兩個人作為負責任保證人。

而當押的利息,標準的利率是以首半年每月3%,之後每月2%計算年息30%;不過,這個利率可以隨抵押款項的多少而有所變動,例如抵押款項超過100美元,利率就會分別改計成2%和1%年息18%。如果典當商把利率調高過這些標準,就會被視為違法。抵押物的典當期為一年,如果在一年後未被贖回就可能會被出售,但不得委外處理。在馬薩諸塞州當期則只有四個月。

在紐約,每 12,000名居民中就會有一家當鋪,而大多數當鋪的經營者是猶太人。在波士頓,當鋪每日須把24個小時內接受的當押記錄提供給警方,包括每筆交易的小時,款項的借給多少等,其他城市也有相應法規。

後來因為真人實境紀錄片的普及,例如Pawn Stars(拉斯維加斯)、Auction Kings(亞特蘭大,拍賣場)、Hardcore Pawn(底特律)等,除了紀錄典當業與拍賣業的日常運作,和顧客帶來物品的真偽和價值,也因為有些罪犯把賊贓、贗品或殺人兇器到當鋪變賣,令當舖間接成為協助警方破案的重要地方。[6]其實 Pawn America, 美國典當業的重要監控部門,已經推出電腦資料庫軟體,讓店員把所有資料傳輸到電腦系統,讓警方也可以盡快搜尋資料,協助破案。[7]但這種系統在網路買賣網站不受限制。

亞洲典當業[編輯]
中國的典當業[編輯]


中國典當符號
主條目:中國典當史
中國的當鋪一般認為不遲於南北朝出現[8],當鋪在歷史上還有典鋪、解鋪、解庫、質庫、長生庫、抵當所等不同的稱呼,但典當活動卻早已盛行。漢代時,典當在民間非常普遍,當時司馬相如曾把自己穿的袍子拿到集市上陽昌家裡去賒酒,有了錢以後再去把它贖回來。現代意義上的當鋪卻是出現於南朝。

中國的典當業以「蝠鼠吊金錢」為符號[9],蝠與「福」諧音,而金錢象徵利潤。當舖的櫃檯高於借款者,故後者需要舉起抵押品,故接待員稱為「朝奉」。在大門與櫃檯間有一木板稱為「遮羞板」,另外有「票檯」和「摺貨床」以進行交接手續;而當舖為多層樓房,用以儲存抵押品[10],而又因為典當業屬高風險行業,當鋪建築亦有其要求。

典當業以前也供奉其他特有的行業神,即財神、火神、號神。號房內供奉火神、號神,一為求財,二為避免災禍,旨在對老鼠表示敬意,免得各種貴重毛皮、衣料、綢緞、布匹遭受破壞;供火神防止發生火災。

自中共建政後,典當業被視為剝削人民的活動[11],而且涉及官商勾結而被禁止。30年多後,當鋪才重新出現。相對而言,當鋪在蘇聯時代並未消失,只是被國有化而已。

 

新加坡當鋪的「當」字招牌,在港澳地區已不存在這類當鋪
中國大陸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典當業非常興盛。全盛時期,單在北京就有300多家。1949年後,典當業完全停頓。[12]

1987年12月,「成都市華茂典當服務商行」在成都正式掛牌營業,成為當時在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大陸的第一家典當行。1988年,遼寧、山西、廣州、上海等地均陸續出現了典當行,而北京第一家典當行「金寶典當行」到1992年底也開始試營業[12]。

港澳典當業[編輯]
港澳的典當業全盛時期可以分為「當」、「按」和「押」三種,其中「當」已消失多時。三者中以「當」的經營資金及規模最大及最雄厚,「按」的經營資金則次之,「押」的資金最小[13]。以下為三種典當模式的比較[9]:

當:經營資金及規模最大,當期最長三年,月息每借出一兩(50克)銀收三分(1.5克)銀。年息36%
行內更有規定「逢冬減利」,即是每逢冬季(十月至十二月)內會減利息一個月。
按:經營資金及規模比「當」稍小,當期最長兩年,月息每借出一兩銀收三分銀,沒有「逢冬減利」例。年息36%
押:經營資金及規模在三者中最小,當期最長四個月(包括三個月正常當期及一個月續期),月息每借出一兩銀收一錢(5克)銀,沒有「逢冬減利」例。年息120%
如以港幣計算月利率約為11%。年息132%


香港的押店
現時港澳地區主要採用「押」的模式經營。

業內還有一個習俗,就是「當嬰兒」(又稱「當人」),這是因為一些父母害怕所生的嬰兒不長大,故有此舉以保小孩平安。由當嬰的父母,先與當鋪聯繫妥當。屆時抱嬰兒到押店,從櫃檯左邊窗口將嬰兒送入,由當鋪的朝奉接住,再送到店主神檯叩拜祭祀後由票檯在四方紅紙的「假當票」上寫上「根基長養、快高長大」八個字,蓋上掛角印,再在嬰兒的衣衫上蓋印,由朝奉將嬰兒從右邊窗口交還給他父母,最後當嬰父母給朝奉送上紅封包。整個「當贖」過程便告完成了。[9][14]

香港典當業[編輯]
香港第一家合法當鋪建於1926年,因為當年香港政府才為當鋪立法。二次大戰後香港典當業進入興盛時代。現有大約250家當鋪[1]。當鋪的顧客貧富皆有,近年甚至有外籍傭工光顧。

現在香港典當業受《當押商條例》等香港法例所規管。[15]

依照港九押業商會的合約規定,香港的當舖之月利率為3.5%年息42%,一經抵押,就可以在四個農曆月內清還本利和以贖回物品,否則抵押品就會歸當舖所有。不過,在四個農曆月後,抵押者可以藉清還利息以將抵押期延續四個農曆月,抵押期可以藉這種形式延續無限次。所有典押品,即使價值不菲,店員只能出價HK$50,000。[1]

澳門典當業[編輯]


葡京酒店附近的當鋪,招牌都帶有「通宵營業」字樣


在葡京酒店附近的當鋪
澳門的典當業與賭博發展息息相關。昔日的當鋪集中於新馬路、庇山耶街、清平直街、板樟堂等地[10],八、九十年代則集中於火船頭街、新馬路及約翰四世大馬路,現在則集中於新口岸和葡京酒店一帶;此現象均顯示出澳門的當鋪均集中在最繁盛和最接近賭場的地區。

「押」的利息雖然比「當、按」為高,但抵押物品所得的金錢較多,因此成為賭徒或急需現款的人士經常光顧的地方。抵押的物品一般是手錶、首飾、墨水筆等,這種現象與今天的按押店所受的抵押品不相伯仲。

由於澳門的賭場均為24小時營業,所以不少澳門押店都跟隨賭場的營業時間,而招牌下面都註明了「通宵營業」的字眼,以表明會在整個晚間營業。而又因為過去往澳門的賭客大都來自香港,為了方便港客,一些當鋪還設了「澳門押,香港取」的特別經營方式,這些押店與香港的押店有聯繫,只要顧客要求,便有專人送到鄰埠的押店去,讓客人贖物。但要享用此等服務,是要額外加收手續費的。而提供此項服務的當鋪,門側會寫上「港九取贖」的字眼,有些甚至在招牌旁邊再強調標明「可往港取貨」,以示押客可在押商所委託的香港押店贖回押品[9][13]。2003年3月21日,一間以典當業為主題的博物館──典當業展示館正式開放。

港澳典當業術語[編輯]
香港和澳門地區典當業中有一些特別的術語,列舉如下[9][13]:

職位
司理──當鋪經理,管理當鋪內的財務如籌劃資金、增減資本、監督帳目等,為當舖中的頂頭大夥計、部分為股東兼任。
朝奉──通稱二叔公,在當舖鑑別估價的人。由於櫃檯高,來當物的人要將物品高舉給店員好像 「上朝奉聖」般,「朝奉」這個名稱可能由此而來。
票檯──在大當大按中,負責填寫當票及當簿登記等事務的人。成交後,一般朝奉以口唱,票檯聽錄方式進行。
摺貨──負責抵押物的包裹、保管及掛竹牌作標記等的工作。他們包裹衣服時,一般要求折疊整齊、捆紮結實,做到小而緊,以節省所佔貨架的面積。
追瘦貓──此職位除要負責「摺貨」,當顧客來當物或贖物時,包好抵押物放到貨架或從貨架取回給客人。
後生──即打雜,是未滿師的學徒。
將軍──即是伙頭,負責店內員工膳食,閒時亦要協助當鋪內的一些雜務。
當鋪設施
遮羞板──俗稱遮醜板,進門後的大屏風,使街上行人見不到店內的情況。
馬紙──即是號碼紙,是繫在押物上的紙條,以便日後在貨倉尋找。
碼房──麻將館內開設的押物房,由當鋪派人主持。
月曆──指農曆。由於農曆比公曆的計算是每月少一至兩天,而過了一天就要多付一個月利息。
其他
出質──把物品典當的動作。典物的人叫出質人,此名稱現為法律上採用。
落碼──在麻將館內,賭徒將身上物品典當(即「落」),以換取現金或籌碼(即「碼」) 。
雜架──指鐘、古玩等物品,起源於1930年代。
斷當──典當品於典當後都會有一個限期予出質人贖回,但於限期到期仍未把典當品贖回,該等物品將被視為「斷當」。
流當品──逾期未贖回的典當品。典當限期過後流當品便會歸當鋪所有,一般都不能再贖回。
大耳竉──俗寫為大耳窿,起源於香港開埠,他們會把硬幣放在耳孔,示意有錢借給人,因此稱為大耳竉。現在指放高利貸的人。
種蟲友──專門在物品上做手腳,然後向當舖騙取金錢的騙子。
九出十三歸──從前當舖收取的利息計算方法。即物品值十元,但實際只借九元,但贖回卻需要十三元年息30%。但現已不復存在。
雷公轟──指「九出十三歸」的押物利息與雷公轟般可怕。
台灣的典當業[編輯]


台北市動產質借處總處位於台北市中山市場6樓
台灣的當鋪,在門口會有塊藍色底布簾,寫著紅色的「當」,接受典當的物品除了名錶珠寶首飾外,部份當鋪也接受汽車及機車做為典當物(稱為「汽車當舖」)。逾期未贖回的典當物稱為「流當」,流當品通常會由當鋪自行拍賣或是委外處理。除了民營當鋪外,有部份的地方政府也經營公營的典當業,稱為「動產質借處」[16]。

台灣的典當業可追溯至日治時期,至1949年中央政府遷台,隨著遷台的同胞多以隨身攜帶的金銀、首飾、珠寶等項當舖融資,以維生計。故而典當業鼎盛,月利率一度高達23%年息276%。1952年間台灣政府鑑於民營當鋪利息太高,即以公函命令各縣市政府籌設公營當鋪,以扶助平民生活資金的週轉,採取以物品質押方式辦理低率放款。台北市政府因而成立城中(台北市中心)、城西(萬華)、城北(大稻埕)及城南(古亭)等四處公營當鋪,於同年開始對外營業;台北市政府的公營當鋪就是現在的台北市動產質借處。[16]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當舖業法
台灣的當舖為特許行業,非經申請發給營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營業。當舖業除收取月息(以年率為準之利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並得酌收棧租費及保險費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其他費用。前項棧租費及保險費之最高額,合計不得超過收當月息百分之五。目前政府依《當舖業法》管理當舖業者,立法院已於2009年制定《當舖業法》全文三十八條。台灣早期當舖業依內政部、經濟部會銜訂定發布《當舖業管理規則》(已廢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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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清朝至現代民間常見借貸利率約年息30%、36%、60%、90%、120% 不等

銀行抵押或無抵押貸款約年息2%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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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5年、1806年,台灣民間高利貸年利率曾達120%,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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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1
〔記者張軒哲/清水報導〕清水警方破獲一起5人高利貸暴力吸血集團,放貸年息高達240%(民法規定年息20%)及暴力催討,有人借款3萬元,需簽立質押9萬元本票,借款首期先扣除6千元,債務人實拿僅2萬4千元,逐月需還息6千元,甚至騷擾債務人鄰居,讓債務人在鄰里蒙羞,警方20日將5人依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重利、妨害自由等罪嫌移送法辦。
清水分局、嘉義縣刑警大隊、台中市調查處等,日前至梧棲、龍井地區及台南市,查獲何崇榮、陳芷瑜、王德義、王福松、余承翰等5人組成的暴力討債集團,並於現場查扣被害人簽立之借據本票、供質押之提款卡、銀行存摺、房屋及土地權狀等贓證物。
警方調查該集團以何男為首,率幫眾手下王福松、余承翰為打手,並結合金主王德義、陳芷瑜,自102年2月間起於台中市及嘉義縣進行放貸,放貸年息高達240%。
集團遇有被害人無力還息時,即糾眾以言語恐嚇欲對被害人或其家屬不利,或持棍棒至被害人住居所敲打門窗叫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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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30萬借1月還570萬 判非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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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7
年息百分之兩萬一千六百
〔記者吳政峰、項程鎮、張筱笛/綜合報導〕民法規定年息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廿,基隆市兩名男子放款利率達百分之兩萬一千六百,法官綜合相關要件後認為不涉重利罪,判無罪!
基隆市卅八歲陳姓女子,前年向林、馬兩男借卅萬元,廿七天後,連本帶利償還五百七十萬元,年息相當於百分之兩萬一千六百,遠高於法定上限百分之廿,檢察官依重利罪起訴,基隆地院法官認為原告不符合重利罪中「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的任一要件,判兩男無罪,連帶駁回陳女民事求償,五百四十萬元利息錢也要不回來。
檢察官:法官應考量實情
陳女的母親得知判決,強調一定會上訴;一位檢察官感慨,法官判決「應考量真實情境」;資深法界人士建議陳女,刑事部分可上訴,另再提民事「確認債權利息不存在之訴」,民、刑事都有機會平反。
開店賣電腦的陳女向法官表示,前年十一月廿二日,從事房仲的姊姊亟需五萬元,陳女手邊沒有那麼多現金,於是簽一張十萬元的公司支票做擔保,向從事放款的林、馬借錢,但雙方未約定利息。
她先後共借卅萬元,期間雖償還了本金,但利滾利之後仍未能還清,且兩男多次親赴公司要錢,陳女擔心母親知道,遂將兩張一百萬元定存單,偷偷解約變現,甚至挪用公款,前後共交付支票十三張、總面額三百六十萬元,以及現金兩百一十萬元。
陳女說,事後有兩百五十萬元支票跳票,雙方約好補交現金,不料母親已報警,林、馬兩人現身,警方依重利罪逮捕送辦。
法官:不符重利罪3要件
法官認為,刑法重利罪的前提為,被害人須在「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的情況下,交付「顯不相當之重利」,本案的年息的確高於坊間利率,但前述三個要件則不符
法官解釋,陳女為了姊姊需要而借高利貸,並非自己有「急迫」需求;其次,陳女為何不直接將十萬元公司支票交給胞姊?足證陳女借貸並非出於「輕率」;第三,陳女有多張信用卡可預借現金,代表向銀行小額借貸「並非毫無經驗」。
綜合以上,法官認為,雙方借貸關係屬於「契約自由」,判被告無罪,仍可上訴;至於附帶的民事賠償,也因刑事無罪而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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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公設質舖(當舖)月利率12%-20%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PIXNET :: - http://goo.gl/zR40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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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款+從事典當的人士稱為典當商,從事典當的地點一般稱為「當鋪」、「押店」或「典當行」,在粵港地區又曾叫做「二叔公」,行業一般分為典、當、按、押四類,「典當」一詞就是從這四種的典(不動產)和當(動產)而來。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PIXNET :: - http://goo.gl/1aja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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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剉咧等!P2P借貸風起雲湧+P2P借貸平台IsePankur,在歐元區的4個國家中有提供服務,已借貸給超過6萬人,給予債權人驚人的高回饋,平均淨值落在21.45%,但風險也較高,有3%的違約率。除非借貸利率高過28%,該地區的債務人通常並不會退縮+谷歌去年率先投資Lending Club一筆1.25億美元的資金,評估Lending Club有15.5億美元的價值。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PIXNET :: - http://goo.gl/jowU9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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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貸/重利罪/民法規定年息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廿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PIXNET :: - http://goo.gl/fD0f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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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計算準則
2009/05/13 

摘自《台灣銀行業實務》林宜學著 宏典文化出版
請想像一下,若老王向您借1萬元,10年後再還,您會借給他嗎?理性的人當然不想借,因為這筆錢您可以拿去吃飯、看電影或投資等等,也就是目前的1萬元比10年後的1萬元有價值,這就是所謂的「貨幣的時間價值」(Time Value of Money )。今若老王開出另一個條件― 10年後還您3萬元,這時理性的人可能就要好好考慮一下了,因為暫時忍住消費慾,10年後將可多拿2萬元。由此例可知,貨幣的確存在時間價值,而要理性者放棄現在可得的貨幣,勢必要給予合理的補償,即理性者會要求一定的報酬。這借款的報酬一般稱之為利息,上述例子10年後可多拿2萬元,也就是產生了2萬元的利息,而原來的借款1萬元稱為本金。

借款1萬元,10年後產生了2萬元的利息或報酬,10年的期間報酬率或利息率為200%(20,000/10,000),若以算術平均法計算年報酬率或年利息率為200%÷10=20%。

利息率一般簡稱為利率,係計算利息的標準,按計算期間可為年利率(年息)、月利率(月息)、日利率(日息):

利息率一般簡稱為利率,係計算利息的標準,按計算期間可為年利率(年息)、月利率(月息)、日利率(日息):

計算
期間

利息率簡稱

 

本金10,000元利息一分
計算方式

利息金額

一年

年利率
年息

1分=10%
1厘=1%

10,000×10%=1,000

每年1,000元

一個月

月利率
月息

1分=1%
1厘=0.1%

10,000×1%=100

每月100元

一日

日利率
日息

1分=0.1%
1厘=0.01%

10,000×0.1%=10

每日10元

 

 

 

 

 

一、銀行業務之利息計算準則

(一)銀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銀行利率應以年率為準,並於營業場所揭示。」銀行實務上稱為牌告利率,以%表示,年率即指年利率,亦即年息之意,而年息以厘為單位,例如年息一分二厘,則以12 %表示。

(二)計付利息,起迄日期均計首不計尾,即自放出或存入之日起息,計至提取或歸還之前一日止。

(三)利息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銀行業務之存放款計息方式

依據中華民國銀行公會83.5.26全授字第1152號函(中央銀行業務局83.5.23.(83)台央業字第604號函核准)訂定之「新台幣存放款計息方式」如下:

(一)存款利息之計算:

1.活期性存款
按日計息,每日存款餘額之和(即總積數)先乘其年利率,再除以365 即得利息額。(註:請參閱例1)
2.定期性存款
足月部分按月計息,不足月部分,按日計息。本金乘年利率、月數,再除以12 即得利息額,不足一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註:請參閱例2及例3 )

(二)放款利息之計算:
1.短期放款(一年以內放款)
按日計息,每日放款餘額之和(即總積數)先乘其年利率,再除以365 即得利息額。(註:請參閱例4 )
2.中長期放款(包括固定利率及機動利率放款)足月部分(不論大小月,例如 二月八日 至 三月七日 為一個月)按月計息,不足月部分,按日計息。
本金乘其年利率、月數,再除以12 即得利息額,遇有不足一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註:請參閱例5及例6 )

三、銀行業務之利息計算實例

例1.客戶 林二 先生,本年10月l日開立活期存款戶, 10月1日至12月20日存款積數為189,996,600,利率年息1.5%,其結算利息計算如下:
189,996,600×1.5%÷365= 7,808(元)

例2.客戶北台股份有限公司,本年10月l日存入一年期定期存款,金額10,000,000元,利率年息3%,11月1日 派人前來銀行領取第一個月利息,其利息計算如下:
10,000,000×3%×l(個月)÷12 =$25,000(元)

例3.客戶中台股份有限公司,本年7月l日存入一年期定期存款,金額10,000,000元,利率年息3%,11月16日 因急需款項,派人持存單前來銀行辦理中途解約,該戶未曾領取利息,依照財政部發佈「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及逾期處理辦法」規定,改按存入時之牌告利率三個月期利率年息2.5%打八折計息,其利息計算如下:
10,000,000×2.5%×80%×4(個月)÷12 + 10,000,000×15(天)×2.5%×80%÷365
=66,667+8,219= 74,886(元)
註:7月1日 至10 月31日計4個月
11月1日至 11月15日計15 天

例4.客戶南台股份有限公司,本年10月1日向銀行申借短期放款,金額10,0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利率年息5%,利息按月繳付,11月1日 前來銀行繳付第一個月利息,其利息計算如下:
10,000,000×31(天)×5%÷365 = 42,466(元)
註:10月1日至10月31日計31 天。

例5.客戶東台股份有限公司,本年10月l日向銀行申借中期擔保放款,金額1 0,000,000 元,借款期限三年,利率年息5%,11月1日 前來銀行繳付第一個月利息,其利息計算如下:
10,000,000×5%×1(個月)÷12 = 41,667(元)

例6.客戶西台股份有限公司,前向銀行借款,金額10,000,000元,借款期限三年,利率年息5%,到期日本年10月1日,利息均於每月1日按期繳付,前次利息繳付至本年9月1日 ;該公司於10月30日 償還全部借款,假設不計算利息遲繳之違約金,其利息計算如下:
10,000,000×5%×1(個月)÷12 + 10,000,000×5%×29(天)÷365
= 41,667+39,726= 81,393(元)
註:9月1日 至9月30日 計1個月,10月1日至10月29日計29天


3分利算在地下融資裡算是最便宜的了,
有3分利是這樣來的,是一般的婆婆媽媽有存了一筆錢,
然後放到地下錢莊賺三分利,然後地下錢莊會放款出去約7~9分利,
這是傳統地下融資~(3分利= 1萬元 =1個月300元利錢 1年要3600元)---三分利----每萬元每天10元利息
像現在喔,銀行動不動就循環複利,比吸血鬼還恐怖,所以建議妳除非找認識的借款,
不然錢還是不要亂借~
補充:3分利=1個月3%*12個月=36%年利率 (年利率算高的喔)
一般銀行都是以”年”利率做為計算,舉例而言,年利率2%,換算成月利率為0.166%。
但民間常見的借貸是月息”3分”,也就是月息3%,例如收3分利,也就是要付月息3%,
換算成年利率就高達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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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息三分如何計算?
民間借貸尤為常見的,就是月息三分、月息兩分,有些新手表示不是很懂。其實很容易理解,月息三分就是月利率3%的意思,那麼相應的年利率就是12*3%=36%。如果借了10000塊錢,那麼一個月的利息就是300,一年的利息就是3600,這利息可不低啊,一般人哪能承受的起?
注意:這裡算的利息指的是單利,不是複利。如若按照複利計算的話,核算成年利率會更高。
單利:利息僅按原始本金計算,利息不計入本金利息。就是利不生利,即本金固定,到期後一次性結算利息,而本金所產生的利息不再計算利息。
複利:複利的計算是根據其產生的本金和利息計算的。複利其實就是利滾利,即把上一期的本金和利息作為下一期的本金來計算利息。
如果按照複利計算,一年後的本息和將是:10000x(1+3%)^12=14257.61元,這裡的利息變成了4257.61元,核算成年化利率為42.58%,比36%高了不少。


貸款年期選擇後,還有寬限期的運用,也就是房貸前3年只要繳利息就好,「比本息攤還可以多節省近3/4的數字,而且只要在信用正評的狀態下,現在還在延伸到5年。」丁丁強調,雖然這階段沒繳到半毛本金,但如果能好好把省下的資金去妥善運用,就有很高的機率得到更大的時間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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