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拍板 歷史建築土地所有人享免稅補償
2023/09/28 12:21行政院拍板 歷史建築土地所有人享免稅補償 - 自由藝文網 https://bit.ly/3PU5T1M
行政院今(28)日院會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將保障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其坐落土地的所有權人,得申請容積移轉及享有免徵地價稅、房屋稅優惠,期盼透過對所有權人的補償,提升保存獎勵誘因。 (記者鍾麗華攝)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今(28)日院會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第99條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文化部表示,此次修正是為配合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修正後的文資法將保障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其坐落土地的所有權人,得申請容積移轉及享有免徵地價稅、房屋稅優惠,期盼透過對所有權人的補償,提升保存獎勵誘因。
文化部指出,司法院大法官於110年12月24日作成釋字第813號解釋指出,文資法對於歷史建築土地為第三人所有的情形,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相當之補償」,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文化部應自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即112年12月24日前修正文資法。
為周全法律保障目的,文化部分別於去(111)年4月25日召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5月6日召開地方政府及有關機關討論會議,會議結論認為釋字第813號解釋指出歷史建築登錄,形成個人的特別犧牲,國家應予相當補償。至於是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土地所有人「相當」補償,立法者有形成自由,但有關「相當之補償」,仍應就國家整體發展與財政平衡予以全盤考量。
文化部表示,文化部依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意旨及會議建議,提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第99條修正草案,同時考量紀念建築所受限制與歷史建築相同,亦於修正草案一併納入。草案修正重點包含新增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定著土地,原來可建築的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為容積移轉(第41條);以及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亦享有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的租稅優惠(第99條)。
文化部強調,文化資產保存已是國際趨勢,而國家保護文化資產,屬保護多元文化的一環。期盼透過修法,提高文化資產所有權人的獎勵、補償機制,促進文化資產保存,並藉由公私協力,共同守護國家無可替代的重要文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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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資審議通過 百年台大一號館成市定古蹟 - 自由藝文網 https://bit.ly/3rsjcgJ
當初因修繕才引起關注的台大一號館,25日通過台北市文資審議,成為市定古蹟。(台北市文化局提供)
〔記者何玉華/台北報導〕台灣大學植物病理與微生物學系及戲劇系共同使用的「一號館」,屋齡近百歲,因建築老舊和漏水滋生嚴重壁癌,校方去(2022)年起斥資5000萬整修,被民眾檢舉破壞重要建築元素,引起監察委員關注;台北市文資審議會今(25)天討論,認為具有文化資產價值,通過指定為直轄市定古蹟。
台大一號館完工於1929年台北帝國大學時期,在2002年普查時成為列冊建物;文化局在今年2月接獲民眾電話檢舉,指校方進行外牆施工,建物的重要建築元素十三溝縫磚遭剔除,洗石子牆面被重做,有破壞文化資產之虞;經文化局請「台北市文化資產輔導平台」協助現場勘查,確實有工程行為。
校方當時說明,因建築老舊,空間不敷使用,也有安全疑慮,去年系院校共同籌湊資金啟動維修工程,並擬定空間配置;整修工程去年4月底動工,原訂今年4月12日完工,3月下旬接獲台北市文化局公文,將一號館列為暫定古蹟,工程暫停。
文化局兩度安排文資委員會勘,委員多認為具文化資產價值,包括位於台灣大學校門口入口處右邊第一棟建築,且為首批建築群之一,在位置上具其建築配置之重要性及象徵意義;內部仍保存原有隔間、門窗、裝修線腳與地下管溝等實驗空間特色;戲劇系及植物病理學系系館有倫巴底飾帶、圓拱造型開窗與車寄門拱、莨苕徽章飾等裝飾元素,外觀覆以褐色十三溝纹面磚,都是日本時代中葉以後建築特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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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要立即依市價徵收,廢除容積移轉代金,停止容積銀行,不


另外由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容積移轉的程序太過簡單,與需要進行古蹟或歷史建築維修作業的送出基地相較,歷史保存類的容積移轉在市場上就變得毫無競爭性。同樣的,基於尋求作業時程的快速與簡便,許多土地經紀人在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時,其目標也優先以已經供公眾使用但政府仍未徵收的道路為目標,  因為這種已供公眾使用的道路其原地主都已經放棄對政府徵收的期待,所以土地經紀人均能以非常低價取得,然而不公平的是當其容積移轉到接受基地時的利潤,卻變成「原來送出土地面積×接受基地容積率×接受基地單坪房屋售價」的天價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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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既成道路用地,政府遲不徵收怎麼辦?虹展建設幫你解套 https://bit.ly/3Qbe8r3
2020年8月31日
都市計畫實施後,很多私人土地被迫劃成道路用地,只能自嘆倒楣不說,還遲遲等不到政府徵收,只能讓自己的土地白白供公眾使用。其實,這種現象早已有辦法可以解套!持有既成道路的土地所有權人,大可把土地賣給建商做容積移轉,換取現金。
 虹展建設總經理,同時也是中華民國不動產交流協會理事長的張志誠表示,因為政府財政困難,如今除非遇上大型公共建設,需要徵收私人持有的道路用地,才會進行徵收補償;否則若持有的土地是既成道路,很難等到政府來徵收。聽起來很不公平,事實上也確實不公平。
 所以,早期政府同意地主可以捐出土地抵稅,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施行後,則可以捐地進行「容積移轉」,道路用地也頓時被「活化」了!因為,建商為了獲取移轉的容積,大大提高了購買私人持有既成道路的意願。
 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如果建商在大安區有塊建地,換算容積率,最多可以蓋500坪的大樓,但這筆土地如果在條件允許下,接收了100坪「移轉的容積」,那就可以蓋到600坪,讓原來的建地有了更高的開發價值!而既成道路就是扮演了「輸送容積」的角色。由建商花錢買道路用地,再捐給政府換取容積。
 如此一來,擁有私人道路用地的持有者,可以獲得金錢補償;政府不必花錢去徵收土地;建商則是可以在另一筆建地上,獲得道路用地所移轉的容積,讓建地獲取更大的利用價值。張志誠認為,這是締造一個三贏的局面,尤其是都市更新計畫,為了發揮土地利用的最大效益,也經常需要加購移轉的容積。
 因為道路用地有了活化利用的機會,願意斥資收購的買方近幾年也大為增加。張志誠指出,坊間有不少買賣道路用地的仲介商、掮客,賣方除了要評估交易價格是否合算,更要注意是否有足夠的交易保障
 虹展建設從事道路用地的交易經驗豐富,加上清楚法規規定,只要評估結果可以買賣,向來都是簽約後直接以現金購買,才辦理過戶,買方可以獲得充份保障。張志誠指出,其實私人持有的既成道路非常多,只是很多人並不知道,連仁愛路上的豪宅「帝寶」前方100米的既成道路,都是屬於私人持有,只因政府無預算徵收,持有者只能無償供公眾使用。
 張志誠透露,事實上單單台北市,依土地公告現值去計算,私人持有的道路用地,價值可以達一兆元以上!
 當然,建商去購買移轉的容積是否合算,以及用多少錢去收購道路用地才合理,這些都得看市場供需,這也是從事道路用地買賣的虹展建設擁有的專業;至於個人,不妨檢視一下自己的土地所有權,如果持有的是既成道路用地,即便因供公眾使用,不必繳土地增值稅、地價稅,也不應任性地維持現況不去尋求變現機會,白白讓自身權益睡著了!
持有既成道路用地,政府遲不徵收怎麼辦?虹展建設幫你解套 https://bit.ly/3Qbe8r3
土地買賣相關問題洽詢:(02)2881-3576歡迎來電洽詢》道路用地買賣用途、道路用地買賣行情與道路用地買賣收購流程 https://bit.ly/44HSU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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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擔保品擴大採認 房地入列
04:102020/08/17 中國時報 王莫昀
欠稅擔保品擴大採認 房地入列 - 財經焦點 - 中國時報 https://bit.ly/31490Lj
稅捐擔保品計算原則
欠稅民眾不想被境管,或資產遭假扣押,過去只能以黃金、外匯、上巿股票等做擔保品,未來手上的土地、房產,以及上櫃股票也可望獲採認!財政部預告《黃金外幣及上市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計值辦法》修正案,擴大稅捐擔保品採認項目,方便納稅人財務調度,新制在預告結束後,最快10月下旬上路!
依財政部最新統計,截至7月止,個人累計欠稅逾1000萬元,或營利事業累計欠稅逾5000萬元的重大欠稅案件共938案,欠稅金額高達965.52億元,較去年同期增加17件、欠稅金額多出8.75億餘元。
上櫃股票8折估算
但基於確保納稅人權益下,認同立委提案,修正《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連帶30年不曾修過的《黃金外幣及上市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計值辦法》也跟著修正,並於日前預告,財政部官員表示,修正後的條文名稱將改為《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
官員指出,部分欠稅的納稅人,為避免資產被假扣押,或因遭強制執行,進行訴願階段,須先繳交部分欠稅金額,若沒繳交,又不想被移送遭強制執行等,如能提供足夠擔保品,就可以免除被限制出境等問題。
只是修法前,僅有黃金、外幣與上巿股票等可當稅款擔保品,未來新制上路,上櫃股票也可適用,惟僅能以8折計算擔保。
另土地、房產與道路用地也都在這次修正中納入。其中土地部分,前提須容易變現,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的標的才能納入,計算方式是以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計算;房屋則須是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物件,計算方式是以房屋現值加2成採計。
道路用地明確納入
價格計算上,除了房屋、土地現值外,納稅人也能提供不動產估價師估價、大型房仲買賣價值(扣掉佣金加成估算的售價)、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價格等核實認定。
值得注意的是,以前「捐地抵稅」曾是富人、財團最愛的節稅手法。富人低價收購畸零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或既成道路土地後,再捐贈給政府,就可以較高的公告現值來抵稅,不過,後來政府特別設定捐地抵稅「天花板」下,類似行為大幅減少。但這次修正辦法也增列「道路用地」,只要是需地機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及編列預算已核定通過的個案,便可納入擔保範圍,擔保計價上以預算審議機關通過的補償金額計價。
對此財政部解釋,由於1998年等函釋已將道路用地納入,這次納入辦法一併修正只是讓法令更為明確欠稅擔保品擴大採認 房地入列 - 財經焦點 - 中國時報 https://bit.ly/31490Lj

道路用地要立即依市價徵收,廢除容積移轉代金,停止容積銀行,不


免等徵收 都計損權益可提告2020-0701
免等徵收 都計損權益可提告 https://bit.ly/2D1Txlt
苗栗大埔張藥房因被發布都市計畫後遭強拆,引發一連串爭議,1日起實施的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只要人民發現土地恐被徵收,可立即提告,請法官主持公道。圖為張藥房2013年7月強制拆除情形。(本報資料照片)© 由 中時電子報 提供 苗栗大埔張藥房因被發布都市計畫後遭強拆,引發一連串爭議,1日起實施的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只要人民發現土地恐被徵收,可立即提告,請法官主持公道。圖為張藥房2013年7月強制拆…
 苗栗大埔反拆遷等一連串爭議後,《行政訴訟法》新增「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並在1日起實施,民眾發現自己的土地被劃入都市計畫,如果認為違法且可能損害其權益,在「都市計畫」發布1年內,都可向行政法院提告,請法官主持公道,法官認定有理,可宣告都市計畫無效並撤銷土地徵收。
 法官認有理 可宣告無效
 營建署都市計畫組長廖耀東表示,營建署正面看待修法,因為人民本來就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修法後,政府未來推動都市計畫變更就要更嚴謹,「以後面臨的挑戰更多」,「事前」及「過程中」的溝通變得更重要。台北市都更處主祕謝明同說,都更條例本來就有相關行政救濟程序,人民可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等,新制上路後,對於都市計畫發布核定後進而要都更的案件,提早讓人民可提出行政救濟,但不影響推動都更。
 政府推動都更 須更嚴謹
 這項攸關人民權益的新制度,可避免過往大埔張藥房悲劇重演,也開啟我國行政訴訟上,「法規範審查」的先河,意義重大。司法院舉例,阿土伯辛苦存錢買了農地,阿水嬸蓋了房子要享天年,不料都市計畫實施後,農地及住家都被劃入了公園預定地,新制度施行前,因都市計畫屬於法規性質,阿土伯夫婦根本無法救濟。
 因都市計畫經縣市政府發布實施後,每3到5年要進行通盤檢討或變更,這不是一種行政處分,民眾不可以向政府提出訴願,或打官司告政府,要等到土地被徵收才有行政處分,地主才能向政府訴願後提行政訴訟。
 司法院表示,新制度實施後,阿土伯跟阿水嬸可以在都市計畫發布後1年內,向都市計畫區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告。法官如果認為該計畫違法可宣告無效;都市計畫實施後,如果阿土伯跟阿水嬸的土地被徵收,也可打行政官司請求撤銷徵收。
 可聲請保全程序 護財產
 此外,為了防止在行政訴訟期間發生重大損害及急迫危險,民眾提訴訟救濟時可同時聲請保全程序,請求法官在訴訟裁判出爐前,先暫時停止適用或執行爭執的都市計畫,保護人民的財產權。另為避免有人刻意阻撓都市計畫進行,新制也設計「防濫訴條款」,如訴訟時未載明權益可能受到什麼樣的重大侵害,或影響權益甚微時,法官可駁回。
 至於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訴訟,會不會因此導致影響縣市政府對都更作業的進行、阻礙城市發展,司法院解釋,修法過程中已與相關機關團體開會討論研商過,目前的新制度是兼顧人民權利保障與公共利益,減少政府與人民之間不必要的紛爭
免等徵收 都計損權益可提告 https://bit.ly/2D1Txlt


2013年08月07日 14:06 中廣 林麗玉
有地主因為土地被收作為道路用地,政府卻不徵收,結果因為名下有值錢土地,申請不到低收入戶,生活陷入困境,今天(七號)又有上千位民眾,到北市府大樓前抗議,質疑私有地已經開闢的道路用地,政府應該要立即依市價徵收,另外抗議民眾也要求應該除容積移轉代金,停止容積銀行,不得低價競標收購道路用地
台北市有一名婦人,有一塊大同區四坪多的土地被政府收作道路使用了四十年,不過政府卻以沒錢不徵收,結果這名婦人中風,又因為名下有值錢土地申請不到低收入戶,引發質疑土地不正義,七號再度有上千名民眾,聚集台北市政府大樓前抗議,質疑政府積欠全國已經開闢未徵收補償的道路土地,一共有三兆多元的公告現值,甚至還有地主傻傻的繳地價稅,抗議群眾要求,政府應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立即發行公債對於已經開闢為道路用地的私有地主,應該依照市價辦理徵收
中華民國未徵收未補償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全國地主自救會秘書長李奇昱說, 抗議群眾也提出四大訴求,還要求營建署長及內政部長,必須公開道歉,向全國人民說明,並且承諾修法廢除容積代金至度,廢除容積銀行,不得用低價競標收購方式,壓榨道路用地地主,他們也要求台北市政府廢除十五米送出基地的限制,並要內政部糾正高雄市政府,停止容積一半代金制度。抗議群眾也會到監察院陳情,質疑政府圖利特定地主。

地主抗議徵收不公 要求道路用地依市價 - 中時電子報 - https://goo.gl/z4s3qF


道路預定地40年沒徵收 居民喊撤銷

城鄉局︰依法會在需要時闢建

〔記 者翁聿煌/新北報導〕新北市永和區豫溪街林姓民眾最近想以自已住了五十年的房屋向銀行貸款卻無法申辦,才知道自己的房屋被劃為道路預定用地,四十幾年未徵 收開發,同樣受影響的還有十餘戶居民,他抱怨市府當年的都市計畫不符實際需求,盼市府能撤銷當地的計畫道路,還給居民合法生存空間,城鄉局計畫審議科科長 邱信智說,林姓民眾的房子雖建於道路規劃前,依法會在有需要闢建時以市價徵收。

居民︰當年進行都計未被通知

林姓民眾指出,他位於豫溪街一九一巷一弄的房子,月前有需要向銀行貸款,才赫然發現房子已被完成變更為都市計畫道路,原有十七、十八坪的房子,徵收後只剩約一坪,就算市府發放徵收補償,他也沒能力再另外買房子,等於是要逼他父女兩人露宿街頭。

他指控市政府的作法,有如苗栗大埔事件翻版,新北市在進行都市變更計畫時也未通知他,有如黑箱作業,同樣被變更為道路用地的受害戶約十餘多戶,他希望市府能回頭是岸,「撤銷這條四十年未曾開闢、也沒有需要的計畫道路」。

邱信智說,林姓民眾的房屋於民國六十一年就被劃為八米寬道路用地,林姓民眾的房屋雖然蓋在規劃前,但是當時都市計畫已依法公告,道路開設仍有必要性,但目前短期內沒有徵收開闢計畫,城鄉局建議當事人可申請容積轉移,或者與建商尋求自辦都市更新方式減少被徵收損失。


新竹縣政府111年度收購私有道路土地招標案 新竹縣政府111年度收購私有道路土地招標案
發布日期:111-05-08新竹縣政府111年度收購私有道路土地招標案 https://bit.ly/3N07CP4
新竹縣政府111年度收購私有道路土地投標須知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採購下列標的,特訂定本須知。
二、招標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為「新竹縣政府111年度收購私有道路土地」
三、採購案號為:
壹、重要條款
一、採購金額:
本採購案擬給付予土地所有權人之總採購預算金額為新台幣332萬5000元。本案採購金額為新台幣332萬5000元。
二、投標資格:
1、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全部規定,且無第二款情形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參加投標:
 ①、持有新竹縣各都市計畫區域內都市計畫道路(含公路系統縣道、鄉道共線路段)範圍或非都市計畫區域之公路系統縣道、鄉道路段之土地。
 ②、屬私有道路土地。
2、屬下列規定土地之所有權人不得參加投標。參加投標者,所投文件無效:
 ①、前經機關徵收或協議價購,惟未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或土地登記簿已有公告徵收註記之土地。
 ②、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規定,經政府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
 ③、新市區建設範圍內,由私人或團體依都市計劃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
 ④、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
 ⑤、區段徵收範圍內,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之二條第一項規定,規劃整理為道路,並經無償登記為政府所有之公共設施用地。
 ⑥、重劃區內,於實施市地重劃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將該重劃等費用,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之供公共使用道路用地。
 ⑦、參加本投標之土地為都市計畫非屬道路用地,或都市計畫土地非供公眾通行使用。
 ⑧、土地被占用者。
三、應附證明文件:
1、資格證明文件。
 ①、投標人為自然人者,為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印本)。
 ②、投標人之投標土地登記簿謄本。
 ③、投標人為公司者,為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抄錄表(影印本)
 ④、投標人為其他法人者,為法人登記證、法人代表人資格證明(影印本)。
2、都市計畫區域:土地所在地之「新竹縣OO鄉(鎮、市)公所核發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編定分區使用類別為道路用地)。
3、非都市計畫區域之縣道及鄉道編號道路:新竹縣政府核發之道路證明文件(可向本府工務處養護科申請),該宗土地使用類別非屬交通用地者,需先辦妥變更為交通用地。另該宗土地部份為道路者需先行辦理逕為分割併變更為交通用地)。
4、投標人如未成年者,應另檢附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投標人身份證影印本)。
5、投標人如為成年人且為民法第15條之一「輔助宣告」,應檢附監護人或輔助人之同意證明文件。
6、投標人聲明書、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及無一物數賣及其他債務糾紛切結書、土地使用情形切結書。
7、土地屬分別共有,且僅部分共有人參加投標者,投標人應另出具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其優先購買權之切結書。
四、押標金及保證金:
五、規格標及其文件:
不開規格標。
六、價格文件:
1、投標人請依下列規定填寫標單:
 ①、投標土地所在之證明文件日期及文號。
 ②、投標土地之面積(A)。
 ③、投標人就該土地所有權之持分(B)。
 ④、投標決標日土地當年期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C)。
 ⑤、投標人就該土地每平方公尺欲售之價格(E)。
 ⑥、投標成數(F)(計算公式:投標成數(F)=投標人就該土地每平方公尺欲售之價格(E)* 10/投標土地決標日當年期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C),算至小數第二位)(F=E * 10/C)。
 ⑦、投標人姓名或名稱及(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
 ⑧、加蓋投標人印章。
2、不論投標人之上開計算是否正確,或未填「E」之資料,皆不視為不合格。招標機關皆視為「投標成數(F)」為投標人最正確之報價(成數)。
3、投標人未成年者,應另填寫法定代理人資料及加蓋印鑑。
4、投標人如為成年人且為民法第15條之一「輔助宣告」,應檢附監護人或輔助人之同意證明文件。
5、土地屬公同共有者,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一同投標,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填寫「聯合投標書」,載明一同投標之公同共有人名冊及指定一人為代表人。未指定代表人者,以名冊之第一名為代表人;且加蓋擬一同投標之公同共有人印鑑黏貼於標單;且於騎縫處加蓋一同投標人全部之印鑑。
6、除應填內容外,投標人不得變更塗改標單字句,或該塗改係屬(依公告)更正之情形。
7、標單如有塗改,應於塗改處加蓋投標人印鑑。
8、投標人不得於標單另附條件。但其所另附之條件並未降低機關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9、如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有多筆土地投標,每筆土地需填寫一張標單,共同裝入價格標封內,資格證明文件以1份為準。
七、底價:本次招標採公開底價,本次招標底價為公告現值之1成8。
八、投標:
1、專人送達之地點為「新竹縣政府工務處養護科」
2、郵遞送達之地點為「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工務處養護科)」
3、截止期限為民國111年07月11下午5時。
4、其餘詳一般條款規定。
九、開標:
1、開標時間為民國111年07月12日上午09時30分。
2、開標地址為新竹縣政府工務處發包中心(A棟辦公大樓1樓)
3、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土地所有權人人數不限 。
4、其餘詳一般條款規定。
十、本採購決標原則
於本採購預算額度內,土地所有權人投標文件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標單標價(即成數)在底價以內由成數最低者得標,並依標價(即成數)低者依序決標方式決定得標土地所有權人至預算額度額滿為止。
1、如於採購最後1筆土地,有2位以上投標人之「投標成數(F)」相同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2條規定辦理,如投標人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比(減)價權利。
2、其餘詳一般條款規定。
十一、本採購無保留未來向得標土地所有權人增購之權利。
十二、招標文件清單:
1、本投標須知:17頁。
2、資格與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1頁。
3、範例及標單:各1頁。
4、土地所有權人投標聲明書:1頁。
5、代用印章授權書1頁。
6、聯合投標書1頁。
7、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及無一物數賣及其他債務糾紛切結書:1頁。
8、買賣契約樣稿:5頁。
9、土地使用情形切結書1頁。
10、外標封、價格標封、資格標封各1只。
十三、相關機關:
1、名稱為「新竹縣政府」
2、地址為「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3、聯絡人(或單位)為「工務處養護科」
4、電話為「03-5518101轉2564」
5、傳真為「03-5541464」
十四、疑義之處理:
1、土地所有權人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載明土地所有權人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其請釋之截止期限為111年07月11下午5時。
2、其餘詳一般條款規定。
貳、一般條款:
一、本案採購標的為財物採購。
二、招標模式:
1、招標方式為公開招標。
2、本採購屬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十九條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3、未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4、本採購案允許外籍土地所有權人參與投標。
三、招標文件清單之其他規定:
1、土地所有權人收啟招標文件後,應先行核對文件之類別及頁數或件數是否足夠,內容是否有不一致或損壞等情事。如有該等情事,土地所有權人應立即,且不得逾投標截止期限前,要求招標機關更換、補充,或尋求解決方式。土地所有權人若未即時反應者,視同放棄更換、補充或解決之權益。
2、本府辦理本採購案於訂約前(包括招標、決標)之作業程序規定,本投標須知之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其他文件所載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文件之內容及要求:
1、投標文件包括資格文件及價格文件。
2、價格文件有效期至少應自開價格標後30日止。其餘文件,除非本投標須知另有規定外,於審標時應仍為有效。
3、土地所有權人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為1式1份。
4、應依規定繳交原件相符之影印本或正本。應繳影印本時,得以正本替代。
5、本文件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用印之處,土地所有權人應加蓋與「印鑑」印文相符,或經上開印鑑授權之印章。惟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投標時自行審查,招標機關開標時不另審查,於土地所有權人得標,本府查驗證件時再審。
6、上開之「印鑑」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①、印鑑證明上登載土地所有權人之印鑑。
 ②、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登載土地所有權人之登記印鑑。
 ③、經公證或認證之印章。
 ④、其他本府認定許可證明文件所登載土地所有權人之印鑑。
7、投標時所用印章與印鑑證明文件印文不符,且所用印章未經授權,並經查證係變造或偽造使用者,視為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
五、變更中之證明文件:若土地所有權人之登記文件刻正辦理變更程序中,於投標時,檢附下列規定之文件者,按該規定認定之:
1、土地所有權人僅依規定遞送一種已變更完成或尚未變更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者,則於填寫應填之土地所有權人資料時,應與上揭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內容一致。
2、土地所有權人若同時依規定遞送二種以上已變更或尚未變更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者,則於填寫應填之土地所有權人資料時,與上揭設立、登記文件之一登載相符者,皆得視為符合規定。
3、另其餘應附之文件內容,與變更前或變更後之內容一致時,亦皆得視為有效。
六、投標文件之裝封:
1、土地所有權人應將所有文件(資格文件及標單)直接裝於「標封」中;免另行裝封。
2、「標封」封口應密封,並建議投標土地所有權人於該等封口加蓋投標土地所有權人印章。
3、應依封面之規定於封面加註投標土地所有權人名稱、地址及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
4、土地所有權人自行以不透明封套或容器裝封投標文件者,請配合於該等不透明封套或容器表面黏貼招標機關所提供之「封面」,或加註相似之文字。
七、投標之其他規定:
1、投標文件送達後,除法令或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土地所有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補正投標文件。
2、本採購不允許土地所有權人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投標文件。
八、未如期開標之處理:
1、招標機關於本招標案開標前2日內因故停止上班時,招標機關得於原訂開標時段、地點宣(公)告順延投標文件截止收件及開標作業之時程,不另行通知。
2、招標機關於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3、採購案如有採購法第48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招標機關得宣布或公告暫停辦理本招標案之開標程序。已領招標文件之土地所有權人,得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①、於招標機關再辦本採購案之招標時,得憑前次購領招標文件之收據,替代購領該次招標文件費用,並爰依規定,申領招標文件。惟招標機關得不提供未修改之招標規範、說明書及圖說等文件資料。
 ②、於招標機關宣布或公告暫停辦理本招標案開標程序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申請書、本採購案之「領標收據」正本、投標須知、契約書樣稿及其他必要之文件,申請退還「招標文件費用」(不包括郵寄、手續費用)百分之70之費用。資格變更致土地所有權人未符合變更後招標資格者亦同。
九、開標之其他規定:
1、開標時建請土地所有權人到場。如土地所有權人不克前來,需委派他人者,請攜帶「印鑑」或檢具授權書及代用印章參與投標。
2、前款之授權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①、投標土地所有權人名稱及負責人或代表人(授權人)姓名。
 ②、「印鑑」之印文。
 ③、被授權人姓名、身份字號。
 ④、代用印章之印文。
 ⑤、授權之範圍(如授權本印章行使投標土地所有權人於投、開、決標過程中之所有權利)。
3、前款之授權書應為正本或影本,檢附授權書範例供參。
十、開標程序及審查:
實質審查:實質審查項目為「資格文件審查」及「價格文件審查」。上開二項審查合併一次辦理,且「價格文件審查」為優先審查項目。招標機關得僅對「較低標價」及招標機關認為必要者之土地所有權人,進行「資格文件審查」,其餘標價土地所有權人之其他實質內容,招標機關於開標當場,得暫不予審查:
 ①、資格文件審查:投標土地所有權人所投之基本及資格文件,除法令或本投標須知另有規定外,如經招標機關依本投標須知規定審查不合格,其所投之資格文件無效。
 ②、價格文件審查:投標土地所有權人所投之價格文件,除法令或本投標須知另有規定外,如經招標機關依本投標須知規定審查不合格,其所報之標單無效。
十一、決標、廢標、減價、保留、額外擔保之其他規定:
1、本採購案單筆採購預算,為(「投標成數(F)」)十成。
2、本採購案投標人所投之土地,可被決標前提如下:
 ①、投標文件應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且屬相對較低「投標成數(F)」;且「投標成數(F)」低於單筆採購預算;且「投標成數(F)」低於單筆採購底價。
3、本採購案採「金額」之複數決標,其決標程序如下:
 ①、將「投標成數(F)」最低標者,按其所報「投標成數(F)」除以10,再乘以該「土地當年期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之價格(C)」,再乘以面積(A)計算決標金額(G1)計算公式:G1=F*C*A/10
 ②、倘其決標金額未達招標之採購預算(332萬5000元)者,將依序就尚未得標土地所有權人中之最低標,按上開計算方式計算可決標金額,分別決標,至達採購預算止。
 ③、如採購預算餘款,無法購足最後一筆土地之投標人投標持分者,將收購該土地相對於「採購預算餘款」之部分投標人投標持分。
 ④、如於採購最後1筆土地,有2位以上投標人之「投標成數(F)」相同者,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如投標人未到場者,「經通知未到」視同放棄比(減)價權利。
4、無法決標時將不採行協商措施。
5、本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訂約:
1、投標土地所有權人除非經規定程序提出異議,否則於投標時,即視為同意本招標文件之全部內容。
2、得標土地所有權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本決標案:
 ①、土地所有權人切結、聲明事項,經查與事實不符。
 ②、在標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標價。
 ③、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3、得標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或接獲招標機關通知決標日之次日起15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攜帶登記印鑑相符之印章,至本府辦理簽訂契約手續。
4、得標土地所有權人應以印鑑證明文件所載之登記印鑑辦理簽約;不得使用代用印章。
5、未經本府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時,視為拋棄得標,並依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疑義、異議、申訴之其他規定:
1、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土地所有權人答復之期限,為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復。機關並得先以傳真方式回復。
2、依採購法第七十五條,受理土地所有權人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
3、開標後有履約爭議問題時,則比照本條(二)項招標機關接獲提出疑義、異議時比照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受理土地所有權人履約爭議(無金額限制)或招標文件申訴機關: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10 臺北市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49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檢舉
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 號、檢舉電話:(03)5558888、檢舉信箱:竹北郵政 60000 號信箱)。
     新竹縣政府政風處(地址:30210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五、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10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電話:(03)5518101分機3625 or 3626 傳真:(03)5513672)。
一、其他:
1、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2、本採購有關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係無例外情形。
十五、移轉登記
得標之土地所有權人,需於簽約後3個月內自行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為所有權人:[新竹縣](統編0001000400),管理機關:新竹縣政府(統編46806205) 代表人 楊文科,土地所欠稅費、登記規費、印花稅(請以本府稅務局消費稅科或竹東分局開立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代辦費及實價登錄事宜等一概由得標之土地所權人自行負擔,本府配合辦理[買受人及權利人]用印。得標之土地價款俟完成移轉(免繕狀)並俟本次收購之全部土地登記簿謄本送達本府後90日內撥付。
新竹縣政府111年度收購私有道路土地招標案 https://bit.ly/3N07CP4

新竹縣政府111年度收購私有道路土地招標案

道路用地要立即依市價徵收,廢除容積移轉代金,停止容積銀行,不

新竹縣政府111年度收購私有道路土地招標案


占民地未徵收 議員促編租金補償

 

2017-05-20

市府允諾專案檢討

〔記者謝武雄/桃園報導〕市府財政局昨天到市議會工作報告,市議員楊朝偉質詢說,市府積極清查民眾占用公有地並追討五年內的租金,但政府長期來占用民地卻習以為常,很多道路開闢三、四十年仍遲未徵收,應該編列租金補償;副市長王明德允諾專案檢討,適當補償民眾。

  • 桃園區復興路、中正路至今仍有許多路段未徵收。
(記者謝武雄攝)

    桃園區復興路、中正路至今仍有許多路段未徵收。 (記者謝武雄攝)

楊朝偉指出,市府積極清理各區公所被占用的四四四筆公有土地,對於占用者還追討五年租金,但另一方面,市府對長期占用民地,卻以沒有財源擺爛,雖然大法官四百號釋憲案認為政府要設法徵收既成道路,但釋憲案對於地方政府毫無約束力,對民眾哪有公平正義可言?

副議長李曉鐘也說,桃園區有很多道路已經開闢,卻遲未徵收,除了省道復興路、中山路,大興西路、同安街都有很多路段沒有徵收,交通局在同安街劃設停車格,就被地主抗議「車子停在自家土地上,竟然被占用的政府收錢」,太離譜。

市議員魯明哲表示,他曾任中壢市長,中壢區很多道路沒有徵收,以前整修中央東路人行道就被地主阻撓,市公所也無可奈何,交通局想要在新生路劃設停車格,也引來地主抗議。

王明德答詢說,這是長期的老問題,但政府占用民地就是占用,由於金額龐大,短期內無法徵收,市府會給民眾合理交代。

財政局局長歐美鐶表示,政府公共設施占用民地,以道路用地居多,主因是中央曾於七十七年、七十八年對公共設施保留地進行全面徵收,但礙於財源,八米以下道路或已鋪設完畢道路都未徵收。

其次是學校、里民活動中心占用民地,許多是政府購地後未辦理過戶,也可能是上一代同意捐贈土地,但後代子孫不認帳,由於土地採登記制,政府拿不出證明文件,就變成占用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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