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式正義(英語:Restorative Justice,或譯:修復式司法)基於「和平創建」(英語:peace-making,或譯:和平締造)的思維,主張處理犯罪事件不應只從法律觀點,而是也應從「社會衝突」、「人際關係間的衝突」觀點來解決犯罪事件。強調「社會關係」的修復,亦即,當事者的權利、尊嚴應得到滿足,個人、團體與社區已損壞的關係亦得到應有的修復。換言之,社會復歸不只加害人,連同被害者及社區均需復歸的刑事政策理念--在國家制度保障下,透過任一方都不吃虧的程序,讓各方當事人早日回歸正常生活。執行修復式正義時必須避免強迫或誘騙被害者以廉價條件原諒加害者(經常低估犯罪賠償金、追討不夠主動徹底的法律系統,是沒有資格執行修復式正義),也要避免加害者假裝改過;尤在性侵殺人虐待等無法或難以回復的犯罪(這類犯罪容易讓受害者或其家人有嚴重心理疾病,這種病是難以治癒及控制的,病人會承受終身痛苦),修復式正義更要謹慎使用,尤其是必須正視被害者與家屬的受害嚴重性,否則修復式正義會成為對受害者的嘲諷、重罪輕判的藉口、對犯罪的鼓勵及吃案的同義詞。
起源
大約自1970年代中葉開始,一些司法人員和被害者團體開始注意到被害人於傳統的刑事訴訟中不被重視的境況,只是個被傳喚來作證的證人。為了促使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傷痛被國家重視,為了讓犯人認識他造成怎樣的傷害,給犯人道歉或彌補的機會,所以在加拿大、紐西蘭等地開始仿傚當地原住民的風俗,試行修復式正義。
第一個個案1974年出現在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是兩名少年犯的案件。一位與當地原住民熟絡的少年觀護人覺得印地安人的習俗值得效法,於是他請求法官在判決之前給他一些時間,讓他去調解被告與被害人的關係,讓被害人有機會向被告陳述他受到什麼樣的傷害,希望對案件怎樣處理。出乎意料的是,被害人們大多表示希望由這兩位少年做出彌補,而不要判刑關他們。被告因此有機會在瞭解自己造成的損害之後對被害人道歉,並執行雙方同意的彌補方案。這個試驗性的做法,很快變成加拿大的「被害人-犯人-調解計畫」(英語: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Programs (VORPs);德語:Opfer-Täter-Ausgleich (OTA))[1]
紐西蘭1989年通過的「兒童、年青人及家庭法案」(英語:Children, Young Persons, and Their Families Act),則是第一個將修復式正義立法的國家。這是有別於將重點置於犯人身上的應報理論和預防理論,開始重視被害人的刑事司法新模式。[2]
澳洲的犯罪學家約翰·布萊特懷特是當世提倡修復性司法的代表人物。
 中華民國
一、黃曉芬、張耀中 (2012):「臺灣現行方案仍多以『犯罪人復歸』、『關係性修復』等目標為中心,但對於賦權、參與、責任歸屬、真相的原則及『被害人修復』的目標較未賦予相等的重視,故與Braithwaite和Harris所提出之基本評估原則及修復式正義理論興所持之被害人訴求,有所迥異。」[3]
二、以推動臺灣修復式正義之中華修復促進協會於2015年11月10日奉核准進行成立程序,於次年(2016年)1月8日成立[4]。並於西元2017年與臺灣橋頭地檢署合作,共同為中華民國空軍提供修復式程序服務[5]。現任中華修復促進協會理事長為柴漢熙
-------------------------
陳祖輝:被誤解的「修復式司法 」
出版時間:2017/10/16 00:06     
罹患思覺失調症的王景玉去年在北市內湖當街殘殺女童「小燈泡」,檢方一度有意安排他與被害人家屬進行「修復式司法」的對話會議,但被認為時機尚未成熟。資料照片
陳祖輝/大專教師
日前小燈泡案、桃園小籠包店老闆殺死房東母女等社會重大案件,檢方一度有意安排加害人與被害人家屬進行「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的對話會議,引起社會各界矚目。更有甚者,國內某報曾對修復式司法報導所下的標題:「修復式司法成為被害人酷刑」,是對修復式司法在國內未來的推廣上,帶來無形的傷害。
身為支持修復式司法的研究工作者,有必要再次向社會大眾清楚說明,以免招致社會一再誤解。首先,我國試辦修復式司法與國外經驗不同,我國是由公家機關主導(法務部保護司與各縣市地檢署),國外多由民間基金會、民間社團或官方委託的民間機構執行,因此在實務上,我國試辦修復式司法的案源多由第一線檢察官轉介,基於檢察官擔負保護被害人權益的角色,故向被害方介紹修復式司法,其目的在建議當事人面對面對話,釐清真相,並不是外界誤傳要被害人原諒加害人。
由於我國試辦制度的設計,主要想改革當前訴訟文化中,只有相互攻訐而不見相互理解的「盲訟」過程,因此不同於國外由當事人自願尋求民間調解機構進行對話。
其次,修復式司法的開案需要有加害人承認從事該傷害行為或承認錯誤,以及雙方當事人同時願意,方能開案。以小燈泡案件為例,加害人精神狀態一直不穩定,對於傷害行為的主觀認定仍有不確定的說詞,故從修復式司法的開案前提以觀,尚未達到成熟的條件,小燈泡的母親對加害人有疑慮而暫時拒絕對話,這是正確的作法。
因此修復式司法並非如外界所理解,檢察官轉介後,地檢署的修復式司法小組成員一定要開案,開案前除當事人的基本要件要符合外,修復促進者還會根據案情有無情感修復的必要性,當事人的意願,以及審酌案件的風險,經過謹慎評估與家訪,確認條件都具備無虞後,才會開案。
第三,修復式司法的過程取決三個重要因素,一是當事人任一方的誠意與對傷害結果的共識;二是修復促進者引導行為的專業性與中立性;三是當事人雙方在主觀上能先暫時擱置刑責考量,優先討論事實真相與責任承擔問題。由於目前國內各地檢署試辦修復式司法僅7年左右,對於國人的宣導與介紹,僅有在監獄矯治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等領域做出較多的宣導,對於一般社會上的法治教育,宣導仍有不足。
此外,修復促進者的培訓方面,各縣市地檢署每年推薦專業人士進行初階與進階的培訓,估計目前全國培訓人數已達千人,但如何建構常態性的培訓與督導制度,攸關修復促進者的專業培力,如依當前培訓時數不足且蜻蜓點水,恐難以強化修復促進者的專業處遇技術。
最後,當事人的主觀認知方面,開案前各縣市修復是司法小組成員均對當事人參與動機進行深入訪談,常見加害方認為參與修復對話可以減輕刑責,而被害方則認為參與後可從中取得一筆不錯的賠償。如果雙方參與者不是針對事實真相的探討與責任歸屬而來,雙方將不易進入情感修復過程,若彼此出自理性算計,容易在對話過程當中累積不信任,最終導致破局。
總之,修復式司法不是萬靈丹,更不能取代現有的司法制度,它不過是另一種選擇,也是看待犯罪行為的新視角。外界對它似乎過度給予神聖化般的檢視,眼前修復式司法的未來之路應該著重在以下四大方向:一是朝立法方向努力,使部分輕罪、監獄矯治可以習慣使用修復式司法;二是成立民間專業協會,讓修復式司法回歸民間,紮根於社區當中,使民眾更接近、更親近修復式司法,也就更清楚認識修復式司法;三是建構完善的修復促進者認證制度,修復促進者不等同於志工,他們需要專業知識與專業能力,因此未來的培訓不應是大拜拜式的集訓,而應建立認證考核制度,提高修復促進者的專業地位;四是編列專屬研發與執行預算,目前國內各地檢署執行預算過度仰賴緩起訴金,一旦緩起訴金收入不足,該項業務將容易招到其他被害者保護業務的預算排擠,難以推動深度而有創意的各項活動。
最後,對於各界給予修復式司法提供諸多寶貴建議,相信會讓修復式司法的未來發展會更好。
--------------
修復式司法問題多 學者促政府檢討
2018-11-14 17:14台灣醒報 記者李牧權╱台北報導
「被害人願不願意原諒,與加害人面對其該有的法律制裁,兩者是沒有對等關係的!」有鑑於國民對修復式司法認識程度不深,法令也沒有足夠的具體說明,常常令人誤會該制度會造成司法不公的現象。學者認為,政府應加強宣導,並修正行政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加強被害人的訴訟主體性與保護措施,讓「以人為本」的修復式司法能被廣泛運用。司法部與法務部亦同意相關建議,並表示會密切跟進。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4日舉行「促進犯罪被害人權益保護及修復式司法」公聽會,邀請十多位學者專家與律師出席。當討論到有關修復式司法於現行實務的運作情形及成效時,學者普遍認為,目前對修復促進者培訓不足,品質缺欠監控、司法系統人員對制度不理解、民眾對司法失信心、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因不對等關係(常有強逼道歉或強逼原諒的情況出現)而受到二度傷害等問題亟待改善。
提升訴訟主體性
台中律師公會修復式正義委員會主席陳怡成律師認為,目前國內修復促進者的培訓過程並不嚴謹,只要上滿所有課程,就可拿到專業資格。她建議,法務部應加入考核制度,完成課程且通過考核者,方能成為地檢署的修復促進員,從而提升服務品質。
陳怡成說,修復式司法強調人本特質,因此促進者與司法系統人員(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都需要對修復式司法具一定的認識,並面進行自我評估。以目標為導向,只強調達成道歉與原諒,反而會造成對被害人的二度傷害。她建議政府應加強宣導,並賦予法院促進加害人及被害人進行修復式司法的責任,保障在修復式司法執行程序下被害人的權益。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亦指出,目前我國司法系統中嚴重忽視被害人的訴訟主體性,若檢察官不提出修復式司法等訴訟途徑,被害人就不能主動提出。因此她認為,目前在修復式司法執行程序中,被害人與檢察官的連動關係需要被檢討;並且,從法律基礎上,賦予被害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享有更廣泛的訴訟權。
以憲法作為界線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李佳玟強調,現行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面對三大問題:資訊不全、參與不足、保護不周。她更以小燈泡案為例,指出被害家屬先接到媒體通知,才知道檢察官起訴決定,讓家屬感到不被尊重。故她指出,問題不只有在審判程序,被害人對司法系統的失望很多時候是源於偵查程序
她建議,有關當局應改革檢察體系,提升被害人於刑事訴訟程序的主體性,例如有關部門應以行政規則的方式,規定檢察官在不妨礙偵查進行與被告隱私的前提下,提供相關證據,讓告訴人有反駁機會,再判斷是否適合進行修復式司法。
不過,李佳玟提出反思,如果檢查官跟被害人意見不一時,法院要以誰的舉證來作判刑的參照點?如果賦予被害人訴訟權是否合乎審判公平?她認為,由法官、被告、檢察官組成的訴訟三角體制是公平審判的必要形式,但若提升被害人在審訊過程的主體性,將會影響三角平等,比方說鄭捷案中,被害人數目眾多,訴訟三角體制恐會變成多角體制。
李佳玟強調,這些問題都需要整個司法系統的改善;她特別提醒,被害人訴訟權要提升,但必須以憲法為界線,不可打破訴訟三角體的體制系統。
警察是關鍵角色
「國家制度與司法制度的出現,就是修復式司法的毀滅。」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副教授賴擁連認為,相對於以管治為中心、刑罰為阻嚇作用的國家刑事司法制度,修復式司法更講求人性化的關係恢復與互相理解。他認為,政府與公部門在修復式司法執行程序中的主體性太強、主導權太大,這並非好事。
他認為,警察可在修復式司法系統上扮演關鍵性的角色;犯罪被害人從警察身上獲取保護與資訊的提供,建立朋友與協辦者的關係,這便能保障犯罪被害人的權益,實現總統蔡英文兩年前談修復正義時所強調的「以被害人為導向的警政關係」。
司法部與法務部代表回應多位學者意見時皆承諾會將相關建議帶回去有關單位討論與研究。
----------------
5年前,29歲涂姓女子遭呂姓前男友刺死,涂媽媽金鶯在兇手寄自監獄的信中,認識了呂男的成長背景,讀到了他的悔意,決定放下,呂男最後被判無期徒刑。金鶯如今成為「修復式司法」的陪伴員,用過來人的身份協助被害人家屬,20日一場座談會中,她分享心境轉折。
台大法律學院校友會舉行「修復式司法」座談會,邀請檢察官李駿逸、律師陳怡成、司法案件當事人暨志工金鶯出席;座談由台大法學院校友會公共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律師陳玲玉主持,立委尤美女、法務部保護司長羅榮乾、高雄氣爆自救會會長陳冠榮等人也出席。
7次判死卻無罪確定
徐自強的話引陳玲玉深省
陳玲玉引言時以徐自強案為例,此案歷經21年訴訟、徐7度遭判死刑,最後才無罪確定,徐自強事後籲請檢察官起訴前多想幾秒鐘,一旦起訴,就算後來無罪,也已改變了當事人的一生。陳玲玉說此案讓她深省,法庭除了專注於「犯罪事實與法律條文」,能否看到「人心」?能否傾聽被告心聲?能否問問被害人的傷痛?
近年隨機殺人、分屍案頻傳,除了引發死刑存廢的激辯,也讓法務部2010年試辦、2012年擴及全國的「修復式司法」受到關注。所謂「修復式司法」是透過經專業訓練的「促進者」,如律師與社工,協助加害者、被害人及家屬對話,進而修復關係;關鍵角色包括啟動者(例如,檢察官)、促進者(例如,律師)及陪伴者。
由於外界常誤解「修復式司法」搭建溝通平台是和解的過程,認定會影響判決、量刑,因此社會上常有反對聲浪,認為加害者不值得原諒,必須嚴刑以對。
金鶯就曾在分享「放下」的心境後遭網友辱罵「白痴媽媽」,被批評「憑什麼代替女兒原諒對方」。金鶯說,許多人擔心加害者刑期不夠長,若重返社會恐又成危害,「與其擔心他們再犯,不如找個方法讓他們誠心悔悟,不會再犯。」金鶯道出成為「修復式司法」陪伴員以及少輔院、監獄志工的想法。
檢察官啟動修復式司法
醫療史上最慘火災終和解
現為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的李駿逸,服務於台南地檢署時曾承辦2012年新營醫院北門分院護理之家縱火案,此案造成13人身亡。偵辦之初,護理之家負責人謊稱服務員上班人數,企圖掩蓋真相,但李駿逸透過蛛絲馬跡,發覺護理之家風評與照顧狀況都不差,進而判斷家屬與機構人員之間的關係其實很良好。
李駿逸推論若循訴訟途徑,恐怕讓負責人手上的三間護理機構都開不下去,影響的家庭數目更廣;因此採「修復式司法」協調專業心理師協助,歷經9個月,讓罹難者家屬與負責人達成和解,被告以「緩起訴」偵結。
由於「修復式司法」著重放下對立、修復關係,陳怡成分享了她處理過的醫療糾紛,讓醫病最終互相諒解,甚至擁抱彼此,她進一步分析對立的來源是強悍的態度,而之所以強悍,是因為想掩飾「恐懼」,一層層拆解,就能探究當事人的內心,她認為此手法著重處理「關係」,因此也適用於親子、夫妻,甚至校園霸凌事件。
陳玲玉表示,審判能對被告論罪科刑,卻無法照顧加害者與被害人、家屬的心境,訴訟過程令人傷痕累累,難以平復。她在總結時特別點出,雖然到2016年8月為止申請「修復式司法」的1405件案件中,僅635件進入雙方對話的階段,也僅457件達成協議,但法務部調查發現,其中近7成被害人認為「正義已經實現」、9成加害人稱「會全力避免類似事情再發生」,顯示「修復式司法」或許能彌補審判制度的不足。
一位失去女兒的母親 為何成為修復式司法推手 - 今周刊 http://tinyurl.com/y5tdwdhc


離譜!槍、毒品藏新北市刑大卻未通報 徐國勇震怒:想嘸啦
離譜!槍、毒品藏新北市刑大卻未通報 徐國勇震怒:想嘸啦 https://bit.ly/3cPOOBl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對館長證物遺失案件衍伸出天花板藏槍毒事件,民進黨立委林楚茵今(19)向內政部部長徐國勇提出質詢。林楚茵提到,館長的槍擊案件受到社會廣大矚目,當時證物掉了找不到,現在卻在市刑大的天花板找出槍跟毒品,是否意味新北市警方螺絲鬆了,甚至內神通外鬼。對此,徐國勇強調,警局天花板藏有槍毒子彈是非常令人生氣且震怒的,且沒有狀況可以合法合情的發生這種事情,再加上警政署未及時陳報此事到內政部,未來將會就此案進行懲處。
© 由 三立新聞網 提供
▲內政部長徐國勇對新北市刑大天花板竟藏槍、毒震怒:送地檢署全力偵查。(資料圖)
徐國勇表示,自己對此非常生氣的原因是,怎麼可能會有槍、毒品還有子彈藏在天花板上面,而且是在警察局的天花板,「這是很離譜的事情,我生氣的原因,還有他們都沒有跟我呈報」,他也已經要求以後遇到這種事情,逐層向上呈報是必要的,「至少要讓部長知道,畢竟這麼重大的事情可能也還要跟行政院長蘇貞昌報告。」
徐國勇說明,目前該懲處的都已經懲處,現在也已經查出來,這些槍、毒的確是10年前的,因為那個信封袋上寫的就是10年前的地址,任何狀況都不應該有這些東西在天花板,「每一個狀況都是不對的,我想不出來哪一個狀況可以讓你合法、合理、合情地藏在上面,想嘸啦(想不到)!」徐國勇也說,我們現在已經將全案送到地檢署來全力偵查
離譜!槍、毒品藏新北市刑大卻未通報 徐國勇震怒:想嘸啦 https://bit.ly/3cPOOBl
-----------------
警被控「吃案」是真的 高市林園分局發布連坐處分
2020-12-13 22:02 聯合報 / 記者徐白櫻/高雄即時報導警被控「吃案」是真的 高市林園分局發布連坐處分 | 焦點事件 | 社會 | 聯合新聞網 https://bit.ly/38Y6FFd
高雄市呂姓男子在大寮區經營夾娃娃機店,今年4月店內換幣機零錢失竊,呂男向員警催討報案三聯單卻無下文。記者徐白櫻/翻攝
高雄市呂姓男子在大寮區經營夾娃娃機店,今年4月店內換幣機零錢失竊,呂男向員警催討報案三聯單卻無下文。記者徐白櫻/翻攝
高雄市林園警分局今年4月發生警員疑似未依程序開立報案三聯單事件,呂姓報案人今日在網路PO文引起媒體關注。林園分局督察組表示,調查後依規定對楊姓警員記過一次,忠義派出所吳姓所長申誡二次,分局長孫成儒則是自請申誡一次。
高雄市呂姓男子在大寮區經營夾娃娃機店,今年4月店內換幣機零錢失竊,但警方遲未破案,且未開立報案三聯單,呂男今日凌晨在網路貼文,附上他與員警對話內容截圖,質疑警方「吃案」。
今年9月台南市發生女大生遭人擄殺案,警政署下令要求員警不能「吃案」。林園分局督察組指出,舉凡民眾至派出所報案,員警都要開立相關單據,刑事案件為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交通事故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拾得物則是開立拾得物收據,其他案類的案件開立受理案件登記表。
督察組指出,忠義派出所楊姓警員調閱監視器,並鎖定嫌犯身分,不過楊在4月14日未開立報案三聯單,4月16日與被害人在Line通訊軟體上對話不當,致遭呂姓店主截圖PO文爆料,針對今日事件,依照「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予以忠義派出所楊姓警員記過一次處分、吳姓所長申誡二次處分,另外分局長孫成儒自請申誡一次警被控「吃案」是真的 高市林園分局發布連坐處分 | 焦點事件 | 社會 | 聯合新聞網 https://bit.ly/38Y6FFd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nicecasi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