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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肖父母-免除扶養義務--父親沒養我,我可以不養他嗎?一名50歲罹癌女性:我不想讓父親繼承我的遺產!」 http://bit.ly/2BJGUY5


繼承不用搞內鬨 和平分房靠這招
2022年3月29日 繼承不用搞內鬨 和平分房靠這招 https://bit.ly/3JSXVAA
房價高昂的時代,不少人直接坐等繼承就好,也讓全台繼承房產數量大增。不過若繼承人不只一位,想妥妥地繼承房產也不是容易的事。近日便有案例是父親往生後留下一戶房屋給4名子女,但大姊想留房子,其他3位兄妹想換取現金時,該怎麼和平解決此問題呢?
一般人繼承房產時,會採取平均分配持分;也可以先辦理繼承後,再賣掉分錢,不過該案例因是一人想留房子、其他人想賣屋變現,處理方式就較為麻煩,若想魚與熊掌兼得,大家房屋企劃研究室副理郎美囡指出,多數情況是共同繼承,然後由要房子的繼承人跟其他繼承人買下持份,但若要房子的繼承人現金不足,就無法實行。而該案例的大姊,手上現金確實也不多。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便說明,由於該案例的大姊手上現金不足,房屋及土地現值低於遺產稅免稅額1333萬元,所以很快就拿到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免稅額證明,接著便可透過遺產分割協議書載明,由大姊繼承該房屋所有權,並且於繼承登記完成後,以該房屋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600萬元,支付每位繼承人各200萬元。
鄭文在強調,此案例因為兄弟姐妹間彼此都互相信任,所以不需先各自取得1/4產權後,再辦理一次4人間的房屋買賣,也免除賣掉房子後4人分配現金的繁瑣與窘境
他補充,如果是各自取得1/4房屋,再以買賣方式辦理過戶,交付這200萬元,出售的兄弟姐妹會產生舊制房屋交易所得稅的收益,未來大姊出售房屋將有3/4房屋變成新制房地合一稅,可說是不小的負擔。
不過郎美囡仍提醒,房屋全由大姊繼承,其他人沒有產權,那麼抵押貸款下來的金額,付給其他繼承人的名目為何,因為只有現金單向支付,看起來會像贈與,是否產生贈與稅等問題,處理起來不可不慎。
全球居不動產情報室總監陳炳辰則建議,房地產等遺產分配,除了有遺產稅的問題後,還涉及繼承房屋者未來轉售的稅務成本,由於過程複雜、繁瑣,民眾最好還是尋求專業的地政士、會計師,並及早做規劃,往往可為家人省下一筆可觀的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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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百億地王」雙妻爭產!過世7年無法下葬 社區停棺煞孩童 | ETtoday房產雲 | ETtoday新聞雲


2019/04/11, 社會
在遺囑剝奪不孝獨子的繼承權,該注意哪些事項?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若要讓遺囑有效,除了必須符合法定要件、證明遺囑人的精神狀態沒問題,最重要的是關於特定繼承人不可以繼承遺產的原因,要在遺囑裡面詳細說明。
邱男罹患肝癌,在醫院治療時,獨子卻沒來探視,邱男為此特地向醫院請假到律師事務所寫遺囑,指獨子「非常不孝」,不能讓獨子繼承他的遺產,且其房產歸他兩名妹妹所有。邱男過世後,邱男妹妹依遺囑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但遭獨子質疑。邱男妹妹為此向法院提出「確認遺囑真正」之訴。
又是一件長輩因為認為子女不孝,而在遺囑裡面剝奪子女繼承權的案件。而邱男也非常謹慎,不只找了律師做遺囑,而且還在遺囑裡面清楚交代獨子「不理不睬,不曾探望、非常不孝」等具體事由。
但實際操作在遺囑中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到底有哪些事項應該要加以注意呢?
遺囑必需符合法定要件
既然是遺囑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那麼遺囑的作成就必需符合法律要件。再次提醒大家,目前《民法》對於遺囑的要件設有一定的規定,只要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這個遺囑就如同一張廢紙,而遺囑人的心願,也就無從靠著這個書面去落實。
目前法定的遺囑方式,共計有五種,分別是:
自書遺囑
公證遺囑
密封遺囑
代筆遺囑
口授遺囑(相關要件可參閱《民法》第1190-1195的規定,也可復習之前的文章)
依新聞所載內容,邱男是親自書寫遺囑,因此本件應該是採用自書遺囑的方式完成。
遺囑人的精神狀態
雖然大家對於在生前預先以遺囑安排財產分配的觀念,已能逐漸接受,但不得不說,一般人通常都還是在「不得不面對」的緊要關頭(例如:已經住院且經醫生宣告來日不多),才會找上律師討論遺囑的內容。
而這時預立遺囑,通常會遭質疑的地方是「遺囑人的意識清楚嗎?真的知道自己的決定嗎?遺囑的內容是否是其他人的決定呢?」有了這樣的疑問,也不難想見,一旦遺囑人過世後,就會接續上演「爭執遺囑效力」的戲碼。
因此建議大家,如果遺囑人是因病預立遺囑的情形,記得請醫師開立意識清楚的診斷證明,避免將來爭執遺囑人意識時,陷入無法舉證的情形。
詳細記載特定繼承人不得繼承的原因
當然,最重要的是關於特定繼承人不可以繼承遺產的原因,要記得在遺囑裡面詳細說明。
目前實務上較常見的喪失繼承權事由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參照)。
因此,若是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例如對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惡意不盡法律上扶養義務等情形,都是實務肯認的「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情形」(詳見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第1870號判例意旨)。
而依新聞報導內容,獨子既然對邱男「不理不睬、不曾探望」,就有可能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的「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的情形。本件雖然後來是由邱男妹妹(也是就獨子的姑姑)提出確認遺囑真正的訴訟,並經法院認定邱男生前所寫的遺囑符合法定要件,而為有效遺囑;但卻未針對邱男在遺囑中剝奪獨子繼承權的內容有無效力。
不過,既然法院也認定邱男立遺囑時的精神狀態正常,且遺囑中也記載了獨子喪失繼承權的原因,假設獨子對於遺囑內容再做爭執,應該也是無濟於事。
不論本件最後的結局如何,律師還是要奉勸大家,與其事後爭執遺囑效力,倒不如長輩還在世時,多多關懷老人家,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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